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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體系的現狀
應該看到農村財務審計監督體系在歷史上取得的良好效果,體系對維護農村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起到了推進和保障的作用。但與此同時也應該看到,目前,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體系存在著各種負面的影響因素,這制約著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的執行和效率,也影響著農民的切身利益和黨群關系,具體說目前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體系存在著如下的缺點和不足:
1.1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組織機構不適應
目前的形式進入新世紀,特別是在經濟改革進一步深化后,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廣泛存在"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農經干部會計的同時又承擔集體經濟工作審計,使得監督流于形式,不能良好地適應目前的經濟形式,并且容易出現系統上的經濟風險。
1.2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條件不適應
首先,農村經濟和財務工作的主力軍是鄉鎮農經員,但是鄉鎮農經員從事審計工作是兼職的,不可能象專業審計機構一樣把主要精力花在審計工作上,這為審計工作帶來時間和調查取證工作上的困難。其次,農村財務的審計和監督工作費用尚未列入財政預算,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的經費無法保障,工作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時常感到有心無力。在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實踐中,沒有經費的審計監督工作,其質量就無法得到保障。
1.3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的工作人員素質偏低,即便經過過專業培訓,但其審計監督水平仍然不高,表現為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理解和運用上還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學習和研究;缺乏協調、交往能力和文字綜合處理能力。審計監督人員能力跟不上形勢發展需要。
1.4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立法滯后
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目前尚無全國性可規范化操作的文件,因為缺少專門的針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不能及時、到位,導致農村財務問題嚴重,部分地區造成干群和黨群關系的嚴重對立,影響農村的穩定。
1.5農村財務審計監督的結果處理難
首先,審計和查處工作脫節,對查處的問題和結果很難處理,經常出現問題被長期擱置的現象。其次,社會上的不正之風對審計結果查處的影響,農村的人情關和面子關以及各種不良風尚對處理有非常大的影響。
2.改善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體系的對策
2.1要建立職能定位明確的工作機構和審計隊伍
盡快確立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的地位,充分發揮審計隊伍的職能和作用,維護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必須加強和改進農村黨風廉政宣傳教育,要讓每個農村基層干部都明白無誤地知道什么事情應該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該這么做、哪些事情該那么做。同時,要加大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要讓頂風違紀、以身試法者,在政治上不能抬起頭來,在經濟上不能占任何便宜,引導廣大農村基層干部自覺在內心深處筑牢遵章守紀的堅強防線。
2.2改善審計工作條件,保證審計工作開展
改善農村審計工作條件不應該是句空話,除了進行村級會計管理體制改革外,鄉鎮政府的主要領導必須高度重視村集體經濟審計,提高對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認識,為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授權縣經濟責任審計中心依法行使農村財務監督管理權,建立多方配合、上下聯動的審計監督機制。
2.3提高基層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從加強農村基層業務培訓著手,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要突出政治理論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審計專業知識及技能教育,培養造就一支政治強、素質高、業務精、作風硬的農村審計隊伍。通過扎實細致的工作,讓社會各界了解、認可、支持農村審計工作。切實加強農村審計隊伍建設,加強農村審計、財務人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業務培訓,妥善解決農村審計、財務人員編制、工作經費、誤工報酬等具體問題,努力為村社財務管理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2.4加快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的立法工作
盡快制定全國性的農村審計條例和與之相配套的審計取證、報告、檔案管理等辦法,進一步明確農村經濟審計的定性問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也應從實際出發,積極聽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制定相應的審計實施細則和相關辦法,解決長期困擾農村審計工作的政策問題,使農村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發揮農村審計工作的監督作用。
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的改革仍然處在不斷推進的階段,由于這是一項新的工作,對其進行審計監督管理仍難以完全到位,存在以下幾方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較難理順
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很廣,客觀上需要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發揮政府采購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履行監督職能,逐步建立起一種規范的監督檢查機制,為各項規定的貫徹實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分別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做了相關的規定,但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在一些方面還缺乏相應規定,如對于各項監督在政府采購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規定的比較模糊或籠統,對政府采購活動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對政府采購的監督重點、方式和方法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體系雖已初步構建,但明確,部門之間未能很好協調,表現為,各監督部門職能相互交叉重疊,且未能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可能造成重復多頭監督和監督存在空白地帶的結果。當政府采購工作有成績時,各方都報自己監督得力的功績;但當因監督不力,出現問題時,卻互相推諉責任。比如,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并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同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分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即對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按照上述規定原則,由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但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這些專業性監督活動并不排斥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綜合性監督,因此多頭監督、重復監督難以避免,也易造成部門間的執法糾紛,這是我國政府采購市場中多頭爭奪執法管理權現象的一個縮影。因此,審計部門如何處理好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已成為政府采購審計的一大難點。
(二)實施政府采購績效審計面臨較多難點
隨著政府采購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購范圍的日漸擴大和工作的日趨復雜,公眾(特別是納稅人)想要知道的不單是政府采購開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還想知道采購資金是否經濟有效地使用,采購行為是否有效果。傳統的財務審計是不能滿足當前需要的,這就需要用績效審計的方法來監督政府采購活動是否建立了公開和公正的競爭機制,是否最大限度地發揮了資金的使用效益,是否實現了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和調控能力,并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客觀評價。實施績效審計,將使我國的政府采購審計工作有一個更高的起點和目標,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以采購項目為審計單位,審計的目標就是評價被審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國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尚處于試點階段,在實施中存在以下難點:
1、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績效審計準則或指南,因此我國的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只能在遵守《審計法》、《政府采購法》的同時,借鑒國外的一些相關準則在摸索中開展。
關鍵詞:審計缺陷 法律意識 時效性
審計監督在高校的日常工作中起到最后的結果審定作用,也是對高校工作的監督。但是在現實的實際工作中高校審計監督工作做得很不好,一幕幕驚人的高校腐敗案件說明了審計監督的不力和失職。本文將立足于高等院校審計監督存在的問題基礎之上,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爭取更好的審計監督效果。
1 目前階段高校審計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原因
1.1 有關高校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不明確
現階段在我國審計法規領域主要有《審計法》、《高等教育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大多較為寬泛,缺乏針對高校的特殊性,實用性也比較差。沒有較為切合實際的相關操作指引,一些細則不夠明確。
1.2 高校內部審計制度體系結構不合理,不科學
高校在審計制度體系方面不合理,不科學,不能夠適應高校審計工作的發展。多數審計機構職位體系設置不盡合理,審計工作開展不規范,缺乏專業性。而且在現階段,審計工作容易受到行政部門的干預,獨立性比較差。
1.3 監督主體弱化
1.3.1 國家審計機關的缺陷
國家審計機關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主要表現在審計人員力量嚴重不足方面。在審計人員力量嚴重不足方面,審計工作一般需要跨地域作業,國家審計單位派出審計工作人員去不同的地區審計學校工作,派駐的人員有限而高校則比較多,審計工作紛繁復雜,數量較少的審計人員應付不過來。在開展工作時由于審計工作人員是從外地或上級派下的,對于當地的被審計高校不了解,開展工作前期面臨很大的阻力。在專業方面,審計工作者不可能對所有行業的審計工作都十分清楚,在針對高校不同情況的審計工作時往往會出現落實不力,監督無效的情況。
1.3.2 高校內部自身審計的弊端
①不自主,不能夠完全獨立,審計工作內容和范圍往往不能夠自己掌握,容易受到上級領導的限制和制約,在一些敏感性問題上,高校往往出于對自身利益的保護而采取自保的原則,用行政的力量干預內部審計。②高校審計技術手段落后,審計技術方法缺陷較多,由于高校審計是在高校自我內部審計,是內部約束規范管理的一種,所以在審計時的一些方法和手段上不能夠充分運用最先進的審計方法,這導致審計效果比較差。
1.4 當前大多數高校的法制觀念和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1.4.1 法制觀念淡薄
高校一直是國家教育和科研基地的重要資源,但在教育發展的同時法制建設的步伐一直落后于其他制度的建設,比如好多學校在管理中人事管理替代法制管理,嚴重忽略法律制度的規范,這種根本性的對法制的忽視導致高校審計工作開展缺乏制度保障。審計工作人員法制觀念薄弱,自己本身都沒有很好的法律意識,在工作工程中也往往不負責任,容易敷衍了事。
1.4.2 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在現階段的審計行業,負責我國高校主要審計工作的一般是會計專業的會計師,甚至在實際審計工作中臨時抽調別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參與審計工作,這些非科班出身的工作人員審計缺乏實際審計工作經驗,沒有足夠的法律風險意識。
2 提高高校審計監督實效性的策略
2.1 盡快修訂和制定健全高校審計監督法律法規,使審計工作有法可依
法律層面的規章制度一定要規范建立起來。審計法律法規要不斷深化和細化,補充實際可操作的細則。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進一步提高審計法律法規的實際應用效果,結合審計工作當中的棘手難點問題,針對性的完善相關操作細則,使得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2 完善高校內部審計監督體系
高校設計必須要建立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規范高校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高校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推行高校各級管理層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高校內部權力運行流程。健全高校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和各項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加強高校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落實高校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措施,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審計單位。
2.3 優化高校內部審計監督主體
明確審計監督主體和被監督主體之間的關系,全面落實上級紀委向高校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改進巡視制度,做到對區縣、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健全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機制,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
2.4 加強法制觀念,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在高校全方位加強法制建設,加大法制觀念的宣傳力度,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3 結論
審計監督工作曾經并正在為高校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新形勢下,快速發展中的高校對審計監督提出了許多新任務和新要求,我們要有意借鑒國外高校先進的審計監督理念,不斷完善我國審計監督法律制度,更好地促進高校審計監督工作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審計、科學審計和高效審計。
參考文獻:
[1]彭藝.高校財務管理與審計監督機制創新研究[J].成功(教育),2009.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土地出讓凈收益的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出讓凈收益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全部價款扣除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補償性支出、前期開發整理等成本后的政府土地出讓凈收益的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土地出讓凈收益審計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含歷下、市中、天橋、槐蔭、歷城、長清區和高新開發區)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出讓凈收益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資金分配、撥付和使用的監督
第五條資金分配的審計:
(一)財政部門是否以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為依據分配土地出讓凈收益;
(二)破產、改制企業產生的土地出讓凈收益分配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情況。
第六條資金撥付的審計:
(一)財政部門是否根據審核批準的資金預算,按照資金收支情況和項目進度,將資金及時撥付各預算部門、單位,各區分成部分是否根據土地出讓凈收益的入庫情況做到即收即返;
(二)各預算部門、單位是否根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資金預算和撥付的資金,按照項目進度、合同約定,將資金及時撥付項目實施單位。
第七條資金使用的審計:
(一)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有無貪污、私分、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問題;
(二)資金支付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通過虛假報表、虛開發票、虛列支出、虛增工程量等騙取資金問題;
(三)工程預決算是否真實,有無高估冒算等問題;
(四)拆遷補償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數字計算是否準確,有無重復計算等問題;
(五)破產、改制企業產生的土地出讓凈收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三章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監督
第八條項目管理方面的審計:
(一)項目申請立項前,是否根據開發規劃和上級有關規定,進行了廣泛、細致的調查研究和論證,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立項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
(三)項目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后,是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規劃設計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準;
(四)各預算部門、單位是否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是否經過財政部門審批;
(五)各預算部門、單位是否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六)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是否建立了項目庫,推薦項目是否從項目庫中擇優選用;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九條項目實施過程的審計:
(一)項目實施中嚴格執行年度計劃情況;
(二)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是否按權限規定報批;
(三)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的情況;
(四)建設單位采購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物品,是否通過政府采購;
(五)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否簽訂施工合同;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條項目竣工驗收的審計:
(一)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是否及時報送自驗報告和驗收申請;
(二)建設單位是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標準、項目計劃批復、資金撥付文件和施工合同等,對項目進行驗收,并編寫竣工驗收報告;
(三)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是否根據竣工驗收報告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落實管護主體,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四)建設項目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并如期發揮效益,有無因立項不準、責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質量等原因,造成損失浪費或事故隱患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四章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監督
第十一條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審計:
(一)財政部門是否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要求,核算土地出讓凈收益,定期編制土地出讓凈收益收支結存明細表和使用說明。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使用單位、部門是否按照相關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要求,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定期編制資金收支結存明細表和使用說明。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核算、使用單位和部門會計核算資料,是否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做到真實、齊全、完整。
(四)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收支是否實行縣(區)級報賬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關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所在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土地出讓凈收益;
(二)截留、挪用土地出讓凈收益;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土地出讓凈收益;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土地出讓凈收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預算編制和執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增、虛減土地出讓凈收益或者土地出讓凈收益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收支種類;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土地出讓凈收益的,給予警告并責令其立即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土地出讓凈收益,沒收違法所得,并按有關法規對企業和負責人進行處罰。
所謂“擠”,就是亂擠亂攤成本,任意擴大成本開支范圍。如:一是把本不屬成本范圍開支的各種費用、各種獎金、各種津貼補貼等進入成本;二是把各種罰款、滯納金、違約金、罰息和贊助費、捐贈款等列入成本;三是將由專用福利基金開支的食堂、托兒所、幼兒園等生活服務人員工資,也計入成本;四是將由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支付的各項建設性開支,也一并列入成本;五是將發放給單位職工的實物、購貸券、國庫券、書報費、洗理費等全部計入成本等等。
所謂“偷”,就是偷漏國家各種稅收。其手法之一,隱瞞銷售收入,少計少報產品稅、增值稅;手法之二,不按政策規定任意發放獎金并將多發的獎金,采取以多報少,逃交獎金稅;手法之三,擅自擴大基建工程項目,把基建工程改為修理工程,偷漏建筑稅;手法之四,故意擴大成本費用,違規提高折舊率,大修理提存率,以減少盈利,從中偷漏所得稅等等。
所謂“挪”,就是不按規定用途,不按資金渠道,任意挪用資金。其表現一,把企業的生產發展資金、流動資金,挪用于“關心職工生活”建造宿舍等,以達到皆大歡喜;表現二,把企業科技、科研資金,挪用于購置小轎車等;表現三,把企業新產品、研發基金、企業改制資金,挪用于福利性、資等方面開支;表現四,把企業生產性專用資金、技改資金,挪用于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等等。
所謂“貪”,就是貪污或變相貪污。其行為形形,若明若暗。有的企業干部把正常的經營交往,當作撈錢的好機會,為索取私利,不惜出賣企業集體利益,購進大量質次價高的原材料,從中撈取業務費、好處費、辛苦費、回扣費等,人為造成企業成本提高,產品質量低劣;有的企業領導主動降低產品質量等級,壓低產品銷售價格,從中將其降級,壓價獲得的資金,同客戶平分歸己有;有的企業銷售人員,將應作銷售收入長期空掛往來,實際早就被銷售等人員取走;還有的一些企業單位領導慷國家之慨,把企業產品、物資、材料隨意送人,以求日后“方便”,對回饋的禮品、物資、資金,全部裝進個人腰包等等。
所謂“虛”,就是虛報虧損,騙取國家財政補貼;虛盈實虧,欺上瞞下,騙取國家優惠政策待遇,騙取組織和領導的信任,性質極其嚴重;還有的企業通過會計賬務處理,明明是虧損,而且虧損相當嚴重,有的虧損幾十萬、幾百萬、上千萬,甚至更大的數字,可在賬面上反映的卻是盈利了多少多少萬元,企業照樣上等級,領導照樣提拔,照樣加工資,年終獎、承包獎照得,汽車更新越坐越豪華,家庭住房越住越舒適。
所謂“占”,就是占用公款。一些企業干部借用公款,建造私房,購買高檔家用電器等,少則幾千元,多則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長期不歸還;還有的一些企業將生產材料剩余的邊角料,副產品收入,出租廠房、店面及水電費收入等,不入企業財務賬,而私設“小金庫”,任意揮霍。
所謂“化”,就是化國有為集體,化大公為小公,化集體為個人。即一些企業以更新改造為名,不經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國有企業部分固定資產轉讓到集體企業,甚至個體企業;有的企業將銷路好、盈利大的產品轉給集體企業,甚至私人企業生產,把銷路差,盈利低的產品留給國有企業;還有的一些企業花公款擺闊氣、講場面,甚至以出差學習考察為名游山玩水,大把大把地花公款等。一些企業花公款還形成了順口溜,說什么:“公款有花就花,不花白不花,花了也沒啥,反正不花自己的錢”。由此可見,強化會計職能的有效發揮,已經到了非常時期。
二、會計職能發揮中違規違法行為的成因
針對會計職能發揮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經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成因:
一是權益心理驅使。一些企業經營者,把自己所管轄的企業作為升官發財的奠基石,為了在任期間突出政績,撈取名利,不惜國家、集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不顧國家的財經法紀,隨意更換會計人員,甚至把那些會計業務一竅不通,根本就不符合會計上崗等條件的,只要聽話的就行,安置在會計工作崗位,任意指使這些不稱職的會計人員,真賬假做,假賬真做,從中獲得個人名利。
二是投機心理驅使。一些企業經營者為了局部利益,挖空心思、投機鉆營,鉆國家法律法規尚不完備,管理機制尚不健全,以及某些政策方面的漏洞,通過會計賬,違規違法處理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活動費用,進行損公(國家)肥私(集體)。
三是唯心心理驅使。一些企業會計人員雖對經營者的違紀違規甚至違法行為,依據法紀規定給予了抵制,但該企業負責人仍固執起見,有的甚至怒罵威嚇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因體制所就,處于無耐,只好唯心地處理經濟賬務。
四是逆反心理驅使。一些企業會計人員明明知道該筆賬務處理,是違規違紀違法的,不但不糾正、不抵制,反而喪失了一個會計人員應有的原則和立場,同流合污;有的甚至還出壞點子,故意造成經濟賬目混亂。
五是盲目心理驅使。一些企業由于會計人員自身政治素質低,業務能力差,而亂取財務科目名稱、亂用賬簿、亂設賬表、亂記經費收支情況等。
六是僥幸心理驅使。一些企業由于不適應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發展要求,對一些不斷健全完善的法規和政策制度信息不靈,而導致做錯財務賬務,而造成國家和集體經濟的損失等等。
七是遷就心理驅使。因一些責任部門單位對一些企業經營者違規違法行為缺乏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有的法律意識,該追究的不追究,該處理的不處理,有的甚至為其說長護短,一味遷就,使本來嚴肅的經濟問題,淡化為一般問題,其結果,讓違紀違法者心安理得、有恃無恐。
三、強化會計職能審計監督的思考
會計,是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財務收支的重要關口,也是抵制各種違紀違法問題發生的重要防線。因此,強化會計職能審計監督勢在必行。
(一)要進一步加強財會法規的宣傳教育。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會議,廣泛深入的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現行財會法規的目的意義和重要性,特別是宣傳哪些企業由于嚴格規范執行了國家有關財會法規,充分發揮了會計在企業決策生產、經營活動中職能作用,而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斷成長壯大,立于不敗之地,以及不重視會計工作,削弱會計職能對企業財經監督,而造成的損失和危害。真正使從事企業經濟管理的領導和企業廠長(經理)了解黨和國家對會計工作重視和有關的財會法規,增強對會計職能在加強企業經營決策、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特殊作用和會計信息失真,給國家經濟建設帶來嚴重危害的認識,至而自覺保障企業會計人員依法行使的職權。
(二)要深化會計體制的改革。現行的會計體制由于受企業經營者的行政干預,已嚴重制約了會計人員依法正常行使職權和會計職能的有效發揮。建議,將現行會計人員單一的塊塊管理,改為由財政部門垂直管理,或由財政部門和企業雙重管理,還可以為財政駐企業會計員管理制,至而使企業不得輕易或隨意調動會計人員,干預會計人員依法行使會計職能。這樣,將會更加有利于解除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能的后顧之憂,從而理直氣壯、大膽地維護財會法紀,財經違紀違法行為也必將大大減少。
(三)要強化會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會計人員要努力加強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建設,增強會計工作責任心和使命感。一要發揮會計基礎職能。即會計人員要自覺按照《會計法》等有關會計管理辦法規定,實事求是,認真做好企業財務記賬、算賬、報賬基礎工作,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運行。二要發揮會計參與企業經濟發展預測職能。即會計人員通過會計扎實的基礎工作,依據平時了解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提出對企業生產經營、經濟發展未來前景預測、指導企業未來生產以及企業資金的籌措等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供企業領導科學決策時參考。三要發揮會計參與企業內控職能。即會計人員根據企業的特點,依據有關財經法規,研究制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企業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經營目標、企業生產成本、企業資金管理使用指標等,以促進企業生產經營規范有序的運營。四要發揮會計監督職能。五要發揮會計參與企業評價職能。即會計人員參與企業有關部門單位,擬建立企業績效考評機制,以便及時總結成功的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形成一個良好的開源節流,增產節約,挖潛改造有效機制,推進企業良性循環,為不斷提高企業效益作貢獻。
(四)要強化會計職能審計監督。一是對會計隊伍現狀進行整頓。建議由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領導參加的會計素質整頓工作組,對企業會計人員素質狀況列表進行調查,凡發現沒有會計資格證、會計工作失職,造成違紀違法問題的,依法予以清除或撤換出會計隊伍。二是建立嚴格的會計競爭上崗考核機制,凡不符合會計資格條件考核未過關的,一律不得上崗行使會計職責,并要建立完備的會計人員上崗檔案。三是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會計培訓制度。對凡符合會計資格上崗的會計人員,必須進行嚴格的會計業務和政治素質培訓,學習國家有關財會法規,通報現代會計信息,交流各類會計業務經驗,尤其是計算輔助會計的操作技術等。四是審計機關在對企業實施資產、負債、損益審計中,對亂設會計科目、亂用會計科目、亂記會計科目內容,以及其他違反《會計法》和有關會計管理辦法規定的問題,應及時予以幫助指導,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總結成功的經驗,理順會計職能作用。并督促其整改到位,以更好地推動和促進企業會計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力求把會計信息失真降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