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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蘇勞社險〔2007〕2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我省戶籍的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繼續繳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后,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手續。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在登記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檔案時,記載的1996年1月1日后歷年的繳費工資,為參保人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月實際繳費工資的合計數;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各年繳費工資的記載,仍按蘇勞險〔1992〕1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參保人員在不同單位之間流動,或在以單位參保和個人參保形式轉換過程中,出現重復繳費情形的,可以將重復繳費期間的繳費工資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但繳費年限不得累加,記入其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和證(卡)的繳費工資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上下限基準數的300%。
四、參保人員同時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在各用人單位的繳費應當合并計算,但繳費工資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上下限基準數的300%,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上下限基準數300%的8%,繳費年限不得累加。
五、經辦機構在計算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各分項數據時,各項繳費年限均以累計月數折算為年,并保留小數四位;各項養老金保留小數兩位,合計數見分進角。
六、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按《實施意見》第十二條確定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女參保人員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女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時,凡屬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齡參照企業在崗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確定。
七、《實施意見》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二條所稱最低繳費系數的計算公式為:
最低繳費系數={1.0×N66+∑〔(Xn÷Cn)×(Nn÷12)〕}÷N
公式中:
Xn為參保人員**年7月1日后歷年的年繳費工資(當年繳費月數未滿12個月的,換算成年繳費工資;補繳**年7月1日后欠費的繳費工資分別計入應繳費年度的Xn);
Cn為**年后歷年省公布的上下半年年繳費基準數平均值的60%;
某年(Xn÷Cn)大于等于1.0的,按1.0計算;某年(Xn÷Cn)小于1.0的,按實計算;
N66為參保人員參加工作至**年6月30日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Nn為參保人員**年7月1日后歷年的年繳費月數;
N為參保人員參加工作至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八、按照《實施意見》第十八條計算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參保人員在1至6月退休的,An、An-1均取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參保人員在7至12月退休的,An取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九、經辦機構在計算參保人員推算儲存額時,凡已按照原省勞動廳蘇勞險〔1996〕9號文件第五條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儲存額的,可以繼續按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繳費年限,可以按照每滿1年不超過1%,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儲存額,調整的總比例最多不超過20%”的辦法執行。
【關鍵詞】 基本養老保險 保險統籌 支持條件
引言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碎片化”政策思路的形成,是源于長期計劃體制下形成的“單位人”的社會管理模式,依據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采用了適用內涵屬性較多外延范圍較小的特性,去覆蓋內涵屬性較少外延范圍較大的施保對象所致。因此,要走出我國養老保險的“亂象”,克服“碎片化”的政策誤區,就應跳出所有人群的社會養老保險費都必須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思維定勢,遵循大多數勞動年齡內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無穩定收入和供職單位繳納部分養老保險費的普遍性,在國家層面建立起適應勞動年齡內全體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根據我國不同區域社會經濟差異和行業差別,建立地方附加養老保制度險和雇員制人員的企業年金制度,以進一步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其服務人群應該是面向全體勞動者,因此只有實行全國統籌,才能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與正義。
1.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理論分析
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必然涉及制度設計、經費支持與服務供給三個基本元素和保障人群、保障項目與責任主體三個維度。基于上述養老保險制度的三要素與三維度,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理想模式應該是建立覆蓋全體人口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并通過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和機關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三個系統加以實現。因此,我國養老保險項目的設計,理論上可建立三個層次五個項目:即均一費率的基礎養老金,它由在國家層面建立的、適應勞動年齡內全體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由個人出資形成的、體現個人養老保險責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與職業與地區相關聯的補充或附加養老金,它由在雇主和地方政府層面上建立的、由雇主和地方財政出資、體現職業差別和地區差異的職業年金和地方附加養老金計劃構成;政策誘導與激勵相結合的私人養老儲蓄或私人商業養老保險(表1)。
第一層為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它是由國家設立的正式制度安排,它可以整合現有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老年津貼等形式。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應覆蓋全體國民。這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最基礎的一層,也是目前重點改革和攻關的一層。這一層次的各種制度均應以強制性、公益性、共享性為基本原則。作為全體國民“安全網”的關鍵一層,基本養老保險應為強制性保險,這種強制性體現為國家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創辦者對其改革與發展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中央政府在這一制度中主要承擔就是政策制定與指導和相應的公共財政責任。國家財政對所有符合條件(個人出資建立個人賬戶)的公民都必須提供基本養老保險,讓全體國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第二層為與職業和地區相關聯的職業或地方附加養老金,主要包括企業年金和地方附加養老金。企業年金是是由用工單位自發組織的,其經費可以由企業單獨提供也可與雇員共同提供。用人單位對其設立的企業年金擁有自,具有非強制性;由于企業年金是以企業福利的實行設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形式,所以它與用人單位的發展戰略和經濟實力密切相關,在本單位內部具有分享性。特別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計劃的建立,應該將政府作為對公職人員的國家對公民的責任(基礎養老金)和雇主對雇員的責任(職業年金)加以區別,有利于理清國家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關系。地方附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在國家基本養老金之外,體現地方政府對國民養老責任的一種制度安排。鑒于我國垂直分工的政府管理體系、分稅制的財稅體系和社會經濟差異的短時期無法彌合等現實情況,我們認為在我國建立省級政府地方附加養老金,由省級地方財政出資,以滿足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產生的不同的養老金需求,是符合我國實際的現實選擇。建立地方附加養老金,不僅可以實現不同地區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相對公平,而且可以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使地方政府財政為養老保險承擔相關的責任。
第三層為政策誘導與激勵相結合的私人養老儲蓄或私人商業養老保險,這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最后防線,完全由個人付費,在市場中購買,其養老儲蓄金或商業養老保險的收益完全屬于私人財產,充分體現了自愿性、私益性、獨享性。雖然這一層次養老保障強調的是個人對自我養老的責任,但仍需要政府有鼓勵性的措施來促進私人養老保險市場的發育和私人參與的意愿,比如稅收優惠、賬戶資金可繼承、提升商業保險中的福利色彩等等都是可采取的措施。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實質性內涵就是在統一制度、統一管理機構、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繳費費基、統一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基礎上實現基礎養老金的統收統支。統一制度是打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區域發展不平衡的根本保障,雖然我國各地均采取“統賬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基本相同,但在籌資模式、管理模式、計發模式等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大差異。所以,全國統籌必然要求要改變目前我國區域養老保險協調程度差的局面,實現全國一盤棋,在制度層面上保障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正義、共享的價值理念的實現。
2.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思路研究
從宏觀角度看,國家現在推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只是中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和體系建設的一個部分,所以全國統籌的改革思路也應該以“公平、正義、共享”為基本價值理念,以確保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為基本目標,以“統籌兼顧、循序漸進”為基本策略,構建繳費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方案研究必須從我國養老保險的現實出發對其進行前瞻性的思考。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現實情況是,某些省份實行了省級統籌,而大多數省份實行的是市級、甚至縣級統籌。這種統籌層次的復雜性造成養老保險的統籌基金歸屬于地方政府的不同層級。當地方政府“擁有”這一筆資金時它們不會有動機將其繳予更高一級的政府去管理。現在的關鍵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全國統籌后原屬于地方管理的統籌基金如何處理?理論上可以有三種思路:一是全部上繳中央,二是部分上繳中央,三是全部留歸地方。第二個問題是,全國統籌后統籌基金需求量有多大?如何發放,按什么標準發放?這里也有幾種方式,一是基于全國社平工資計算出全國均一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二是基于各地居民的消
費水平來計算出全國均一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第三個問題是全國統籌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來源是什么?依據目前我國養老金籌資渠道,全國統籌后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主要來源由三部分構成:一是用工單位繳費,二是中央財政補貼,三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于是理論上就形成不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表2)。
通過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需求、用工單位年度繳費能力和國家財政收入能力的分析,本文認為,在合理的制度設計下,我國養老保險具有足夠的經濟支持能力,即就是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國家財政風險情況下,作為風險儲備金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滾存結余,也能為基本養老保險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持。至于目前屬于地方管理的統籌基金,考慮到地方政府的阻力和動力,采取繼續留歸地方管理,用于地方政府以此來建立滿足不同地方勞動者需要的地方附加養老金。
3.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支持條件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公平的惟一途經,但是,由于我國養老保險長期存在的制度“亂象”和“亂賬”,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達到撥亂反正,還需要創設必要的支持條件:
3.1創設制度條件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制度保證。制度條件的關鍵是制度責任者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的建立與健全以及制度受益者的利益均衡。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始設立時,只是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并沒有更多的考慮到養老保險責任主體合理的責任分擔以及受益者的利益均衡。
3.2創設管理條件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管理和運行保證。目前的屬地管理體制很容易造成養老基金的地域分割,不利于基金安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屬地管理是統籌層次低的必然結果,不符合統一制度的要求與規律,而實現全國統籌則必然要求建立垂直管理體制,成立全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奠定全國統籌的組織基礎實行社會保險垂直管理。
3.3適當降低企業社會保障負擔和個人繳費費率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基礎。企業繳費率的確定應以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企業的平均收入為基礎,以使更多的企業有能力參加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中。我們建議以最低收入地區和最低收入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為基礎,將企業繳費率降到12-15%。
3.4盡快延遲退休年齡以減輕養老保險壓力,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社會政策支持。中國目前正在經歷著世界上規模最大同時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齡化過程。養老金保險基金面臨著空前的支付壓力。現行退休年齡的規定直接導致個人工作時間在整個生命周期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日益嚴重地損害著代際之間的公平,也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構成挑戰。推遲退休年齡是大多數國家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給養老金支付帶來的壓力所采取的措施。推遲退休年齡可以同時收到基金增收減支的效果。
關鍵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社會保障需要,在我國強制建立并推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消除了企業職工參加企業工作離退休后基本生活的后顧之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內容。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求企業以及企業員工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繳納保險費,在職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之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發放養老金以保障員工的基本生活費用。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員工由于企業破產、個人跳槽或者是跨省市調整工作崗位,這些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需要對基本養老關系進行轉移續接,在這一過程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出現了一些問題,影響了員工以及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上的辦理,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企業或者是員工的合法權益,對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問題進行調整,已經成為社會保障領域內制度改革的焦點問題,這對于完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問題分析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繁瑣。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特別是在經濟制度改革深化開展滯后,我國勞動力跨地區就業以及職工跳槽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需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的人群數量迅速增加。但是由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跨企業跨區域轉移過程中,不同經辦機構對于企業職工材料需求、關系轉移操作流程以及方法程序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區別,特別是養老保險轉移會涉及到各方不同利益,因此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中存在著手續特別繁瑣的問題。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轉出容易、轉入困難,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必須經過企業人事管理部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同意,耗時費力、關系轉移辦理效率非常低。
(二)不同企業之間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一,企業支付負擔有所不同,導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受到制約。由于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因此企業為職工所提供的養老待遇水平以及支付負擔也是不同的,如果企業由養老待遇水平高、繳費標準較低的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動時,就有可能造成基本養老保險糾紛問題的發生,造成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續接困難。
(三)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續接責任劃分不清晰。當前我國針對養老保險的轉移續接還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支持,各地出臺的試行辦法以及地方政策只適合當地區域,這就造成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續接管理責任意識不清晰,這也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特別是跨省級轉移過程中出現各種制約問題的首要原因。(四)部分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續接政策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當前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續接中存在著一系列不合理的輔助制度,例如在基本養老保險轉移過程中對于職工年齡、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或者是繳費標準等設置苛刻的附加條件,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困難,同時也侵害了職工的正當權益。
二、養老保險轉移相關政策分析
當前針對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移相關政策,主要依據就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其他部門擬定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暫行辦法中對于“跨省轉移”、“轉移基金”、“一地領取”、“權益累計”、“同樣待遇”等政策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跨省轉移”主要是為了解決在一些地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后跨省轉移困難的問題,“一地領取”則是為了讓符合相關參保條件能夠明確在一地領取基本養老金,“權益累計”則是為了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能夠將不同地方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同樣待遇”則主要是為了讓農民工享受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主要解決了當前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中存在的跨省轉移接續、異地權益認同問、農民工退保問題、管理服務方便群眾等方面的有關問題。分別在適用范圍對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原則、資金轉移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以及基本養老金計發等關鍵問題上,進行了細致的解釋,這對于推動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十分有利。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措施研究
(一)首先企業應該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提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提供便利條件。對企業職工及時辦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同時更是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的相關要求。因此,企業應該提高自身的社會責任感,將基本養老保險貫穿于企業的全員,同時積極向員工做好宣傳,使其認識到參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性,通過這種方式,提高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同時這也是增強員工對于企業歸屬感的重要方式。
(二)推動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信息化建設的深入開展。由于我國就業流動越來越快,勞動力在不同區域以及不同企業之間單位更換日益頻繁,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以及管理工作任務量越來越大,但是由于一些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化水平低,導致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手續繁瑣,存在嚴重的續接不暢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企業以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該強化信息化體系的建設,通過采取各種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繳納費用金額、記錄、支付、核算以及查詢匯入信息化的系統管理之中,當企業職工轉移養老保險時可以實現跨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查詢,并通過信息系統完成關系的轉移與續接,借助于規范化的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順利完成。
(三)進一步的提高我國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進一步的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簡化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流程手續,必須依賴于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升來實現。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進行提升,主要是在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制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以及基本養老保險的運營調劑使用等幾方面。在具體的實施策略上,首先國家主管部門應該逐步實現省級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管理,并逐步建立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支作為關鍵核心的全國社會保險統籌體系,不斷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和分配適用范圍。通過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簡化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流程,同時也能夠在全社會范圍內實現養老保險的調劑使用,有利于降低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成本,提高基金運轉、使用以及管理的整體效率。
四、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不同區域產業不斷的升級調整,跨省市跨地區勞動就業人口數量迅速增加,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程度更高,這也是我國城市化不斷加快的基本表現。在勞動力大規模頻繁流動的環境下,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已經成為相關管理部門的重要任務,也是推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對于提高企業職工社會保障水平,推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瑩.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幾個基本問題的反思[J].經營管理者,2013(06).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后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后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并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并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征收憑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費率,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于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參保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12個百分點。
用人單位的繳費(包括個體工商戶為雇工的繳費)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的繳費按照規定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于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范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第十二條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為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積極發展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終身不變和全國唯一的個人賬戶,并核發相關證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包括:
(一)本規定實施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已有儲存額;
(二)本規定實施后,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個體工商戶主、靈活就業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8個百分點);
(三)國家規定劃入個人賬戶的其他儲存額;
(四)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歷年計息。
個人賬戶逐步做實,并實行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積累。個人賬戶逐步做實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在個人賬戶做實前,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不低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做實后,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利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有關部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7月1日應當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并及時向參保人員本人出示個人賬戶儲存清單。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流動,其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關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符合本省規定轉入條件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入手續。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費的,其間斷繳費前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積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三)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
參保人員退休時,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機構或者參保人員本人,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卡和有關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參保人員某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規定實施后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第二十二條從2006年7月1日起5年內退休的參保人員,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計發的養老金高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對應的比例發給;低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予以補足。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具備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第二十四條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結合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照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調整基本養老金。
工資負增長時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方案,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單位、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或者直系親屬,憑死亡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者余額,有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指定受益人;無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
第五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下列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上級補助的調劑金;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和財政補貼。
第二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基礎養老金、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過渡性養老金、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高出原規定計發數額部分、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正常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生活費、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以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者余額中,按照個人賬戶未做實部分所占全部儲存額的比例分攤的費用;
(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參保人員1996年1月1日前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次性養老金;
(四)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喪葬費;
(五)支付給本規定實施前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定期生活費;
(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依照有關規定仍應支付的費用;
(七)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支付費用。
第二十九條個人賬戶基金的支付范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生活費、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以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者余額中,按照個人賬戶實際做實部分所占全部儲存額的比例分攤的費用。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的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并在社會化發放日之前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一條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的1%下達上解計劃,各地財政部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按期上解。
省級調劑金主要用于適當調劑各市、縣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并與各地實際工作業績考核掛鉤。具體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存儲、管理和運營,并將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應的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關規定免征稅費。
第三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和監督制度。每年編制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按時編制和報送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手段妨礙追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征繳決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繳入國庫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基金的;
(三)、、造成基金損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減發、增發基本養老金以及其他有關待遇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少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繳。
(一)城市的選擇
烏魯木齊市2013年戶籍人口為262.93萬人,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為13.97%。選取與烏魯木齊市戶籍人口和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相似的省會城市,進行城市之間的比較分析。由表1看出,5城市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在14%左右。蘭州市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為16%,所占比例較高,但總人口與烏魯木齊市總人口最接近;長春市總人口雖然較多,但60歲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與烏魯木齊市所占比例最接近,也就是說人口老齡化程度最相似。
(二)主要影響因素分析
本文選取籌資水平、結余保障能力和養老負擔系數作為主要影響因素進行比較。通過籌資水平可以看出,在總體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前提下,各城市的征繳收入、平均工資對基本養老基金的收入情況的影響;通過結余保障能力可以判斷出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增長,各城市對養老支出的壓力以及基金使用效率的高低;通過比較養老保險負擔系數,可以判斷出在職職工的贍養壓力,進而看出養老金支出的多寡。綜合三個影響因素,主要通過微觀層面來判斷基本養老保險的收支問題,從宏觀的征繳水平到微觀的職工贍養能力來更立體、全面地分析城市養老保險發展情況,從而剖析問題、解決問題。
1.籌集水平比較分析。
繳費率是政策規定的固定數,即繳費上限為28%。本文所選擇的比較城市中,各地區的征繳率均在80%左右,但蘭州市僅為20.53%,征繳率很低。相比之下,蘭州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最低,參保在職職工人數最少,導致征繳收入少,征繳水平低。征繳率還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有關,因此,需要考慮到城鎮年末從業人員參保的情況。蘭州的參保人數少,導致征繳率低。烏魯木齊市雖然征繳收入較多,但征繳率不高,而且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也有待提高。
2.結余保障能力比較分析。
銀川市基金結余保障能力是18.04個月,蘭州市保障能力已是負數,其他幾個地區的結余保障能力在9個月左右。蘭州市的基金結余保障能力低,主要是因為基金的累計結余已是負數,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在職職工人數少,而要享受養老金的離退休職工人數多,基金收入少而支出多,導致當期結余少或沒有結余。蘭州市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為16%,老年人口還以每年4%的速度遞增,說明蘭州市養老壓力將會越來越大。總體來看,烏魯木齊市的結余保障能力也相對較低,按目前的支撐月數來看,僅能支撐8.71個月。面臨人口老齡化的加速,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職工人數將會增加,基金支出壓力將會增大。基金使用效率是指基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一般結余保障能力高的地區,基金使用效率就低。結余保障能力高的地區,說明累計結余較高,而這些結余的基金并沒有完全使用,沒有發放到離退休職工的手中,用以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而是把這些基金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存在基金貶值的風險。如銀川市結余保障能力為18.04個月,但基金使用效率僅為64%。結余保障能力=累計結余/月均支出基金使用效率=當年支出/累計結余
3.養老保險負擔系數比較分析。
養老保險負擔系數,指享受養老金的離退休職工人數與參保在職職工人數之比。養老保險負擔系數越小,在職職工的贍養壓力越小;養老保險負擔系數越大,在職職工的贍養壓力越大。養老保險負擔系數最大的是蘭州市,贍養壓力相對比較大,每2個在職職工贍養1個離退休職工。養老保險負擔系數最小的是銀川市,贍養壓力相對較小,約每4個在職職工贍養1個離退休職工。從各市的養老保險負擔系數來看,基本上為每3個在職職工贍養1個離退休職工,贍養壓力很大,意味著養老金支出多。
(三)小結
相比于其他4個城市,結合2013年的數據,可以看出烏魯木齊市60歲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為13.97%,較其他城市高,而征繳率為78.39%,略低。在在職職工人數較多的情況下,征繳收入較低,結余保障能力也相對較低;在結余不多的情況下,支出較高,同時贍養壓力大。從以上比較及數據分析看出,烏魯木齊人口老齡化給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運行帶來的壓力較大,同時也暴露出征繳率低、基金使用效率低、保障能力差和職工贍養壓力大等問題。
二、烏魯木齊市收支水平與全疆及全國保障能力對比分析
全國和新疆的征繳率在65%左右,而烏魯木齊市的征繳率為78.39%,說明烏魯木齊市的征繳力度較大。這是因為烏魯木齊市的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執行能力較好,監管能力相對較強,易于管理,使繳費行為規范化。而全國及新疆企業較多,有一部分企業并沒有如實反映其實際收入情況,通過發放非工資性質的補助,用來補充在職員工的工資性收入,導致在企業賬目中顯示的工資性收入偏低,造成征繳基數偏低,征繳率不高。烏魯木齊市的支撐能力是8.71個月,全國和新疆的支撐能力在20個月左右,說明省級統籌的保障能力比地市級的保障能力要強,全國統籌也有一定的保障基礎。基金使用效率高的地區,說明養老金支付壓力大;基金使用效率低的地區,并沒有使基金發揮更大、更重要的作用。這主要與累計結余有關,當結余過多時,基金使用效率低。現實的情況是,對于相對不發達的地區來說,國家會不斷對其下撥財政補貼。雖然發達地區的結余較多,但是這些結余存到銀行中,使得基金在銀行中逐漸縮水,而且由于銀行利率低于物價指數,使得基金逐漸貶值,那么,社保基金也會一直縮水,而且養老金的基數越大,縮水越多,從而降低了基金使用的效率。如果實行全國統籌,讓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使用,把累計結余多的地區的基金補充到基金有缺口的地區,將會大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養老保險負擔系數是用來衡量養老保障發展的可持續性的。系數越高,養老負擔越重。全國、新疆及烏魯木齊市養老保險負擔系數相似,大約每3名在職職工贍養1名離退休職工。人口老齡化的不斷加速,離退休人員數量增加較快,而在職職工人數增加相對較慢,將導致養老保險負擔系數上升。
三、存在問題
1.保障能力相對較弱。
保障能力強,說明基金支付能力強,即使在收支出現缺口的情況下,也可以確保基金的正常發放;保障能力越強,支付的月份就越多。從收集的數據及計算所得來看,全國的結余保障能力為18.36個月,而烏魯木齊市僅為8.71個月,保障能力相對較弱,需要逐步加強。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烏魯木齊市的累計結余較少,僅為39.9億元,月均支出占累計結余的比例較高。
2.參保覆蓋率相對較低。
參保覆蓋率高有益于提高養老基金的收入。根據數據統計,2013年烏魯木齊市城鎮企業年末從業人員共有109.71萬人,參保人數為84.46萬人,覆蓋率為76.98%。參保的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和養老負擔重的老企業,而一些非國有企業和養老負擔輕的小企業卻沒有參加社會統籌。
3.繳費率較高。
國際上一般認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率警戒線是10%,而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率是28%。繳費率較高的原因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在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的過程中,為彌補基金缺口,確保短期內的收支平衡,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較高的繳費率。這些企業不但要負擔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的20%,還要負擔其他保險的繳費,企業的繳費率高達30%以上。
四、結論與建議
1.加大擴面征繳的力度。
2013年烏魯木齊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率為78.39%,還有部分職工沒有納入到養老保險制度范圍內。加大征繳力度和擴大覆蓋面使參保人員數量實現最大化,更好地把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調劑的功能,使不同條件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率趨于穩定和最小,擴大繳費基數,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使更多勞動者能享受到養老保險為未來養老帶來的福利。
2.多方面籌集養老保險基金。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除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以外,還需要政府財政的支持。在經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之后,光靠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并不能彌補轉制以前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也不足以支付未來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對于轉制以前退休的企業職工,政府應當補足其養老金;對于經濟轉型時期的企業下崗職工,政府應當提供相應的養老補貼,補足其一定年限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在達到退休年齡后,這部分人員就可以得到基本的養老保障。
3.采取漸進式的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