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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從根本上來看都需要運用金融創新的手段加以解決,金融創新是一個長期的連續過程。從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來看,豐富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是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保障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我國目前實行的仍然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金融管理體制,取消分業經營限制尚需時日,在既定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約束下,提高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也只能依賴金融創新。從我國金融業的穩定來看,金融體系中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經營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產生的一個必然結果,由于形成機制、存續時間等方面的中國特色,很難采用國外那種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決。同樣,由于經營者(人)政治激勵與約束的力量在相當長的時期中仍然會大于市場激勵與約束,在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建設、風險管理約束、市場退出等方面,簡單引入國外的做法很難起到實際效果。只有在客觀分析認識我國金融問題形成的基礎和深層機制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國外經驗,依靠金融創新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金融創新的重要作用,以我國金融創新的持續性、連續性和特色性,要求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演進應當鼓勵而不是限制金融創新,放松而不是加強管制。應當盡快放棄以片面加強監管為主旨的監管體制改革思路,明確金融監管的目的和范圍,充分發揮通過金融創新和風險配置所形成的風險市場化管理手段的作用。由于歷史和文化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特定的社會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強調加強監管,依然堅持嚴格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簡單地擴充行政監管力量,可能并不會真正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實際風險管理水平,反而可能會由于部門利益的影響,在監管權力細分并強化后,導致監管協調成本快速上升,社會的綜合監管效率與效益下降。同時,在任何社會,金融監管的權力都與金融尋租行為和金融管理的隨意性正相關,無論是政治尋租行為或是經濟尋租行為,一旦受到偶發因素的激勵,就會形成金融管理體系重局部、輕全局,重短期影響、輕基礎體系建設,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如果這種現象成為現實,金融體系仍然會保持發展,但這種發展會成為一種累退式改進,最終可能導致中國金融業與國際發展水平的差距逐漸拉大,甚至衰敗。
相反,按照現代金融創新理論以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重新界定,通過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等創新,積極培育國內風險配置市場,一是有利于行政化的監管方式轉變為外部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利用市場的力量補充和完善現有監管體系的不足,逐步構造可長期依賴的監管體制基礎;二是有利于商業銀行改善其產品結構,豐富社會金融投資工具,逐步改變我國長期以來存貸款業務畸形擴張的局面。
第三,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互為補充,規范的監管是創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機的創新是節約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途徑。要利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風險和配置風險,提高監管水平,在監管制度與政策方面,需要解決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場和交易主體的規范問題。一是要嚴格規范金融創新的程序和制度管理,金融創新產品的研發、設計、性質與法律關系的界定、營銷、投資管理、統計報告等,都應遵循科學規范的管理規定;應放寬對金融創新業務品種的直接限制,盡可能豐富金融創新產品;二是盡快建立可供金融創新產品交易和發展的國內市場,解決諸如利率衍生產品、資產支持債券、次級債券、結構性存款等金融工具的交易規模和流動性;三是逐步放松參與金融創新產品交易的主體限制,提高風險配置的效率。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必要性
我國地方金融機構近年來呈現較快的發展趨勢,但是也面臨著深化改革的環境,這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較大的挑戰。因此,為了更好的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滿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隨著我國規劃綱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漸從中央交由地方承擔,各省市也設立了相應的金融管理部門。然而,我國各省市的經濟水平和金融狀況各不相同,因此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當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實施以“一行三會”為核心內容的管理模式,對金融業實施宏觀調控管理,保證了我國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執行的獨立性,但是對地方金融管理還存在一定的空白,無法滿足地方整體經濟發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權限缺乏法律依據,降低了我國對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針對目前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具有很好的現實意義。
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無法滿足經濟整體發展的需求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機構也爭相進行創新,但是地方金融機構的很多創新活動開始出現混亂現象,使得當前實施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無法滿足經濟整體發展的需求,具體存在兩大問題:第一,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現階段,我國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資平臺,如典當行和擔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國家金融管理之間缺乏溝通機制,往往造成國家對地方金融發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第二,我國各省市的金融狀況的差異,導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不同,沒有統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較大的金融體系,很多金融機構脫離了金融監管范疇,導致金融風險大增。另外,市域、縣域之間的金融監管也存在協作困難,縣域金融監管力度較弱,無法有效開展監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務建設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工作時,往往立足于本地區的利益,更強調于為大項目投放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約了地方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進一步加強
當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都是各省市自行設立的,而且各自的發展情況也盡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沒有設立專門的金融管理部門。設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其名稱不統一、權責不明晰,存在職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現象。在地方金融機構職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機構傾向于為地方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為其制定產業發展規劃,有的金融機構則主要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管理。這種職能錯位現象,很可能導致交叉管理問題,如有的省市針對不同的地方金融機構設立不同的管理部門,如,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小額貸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別由省金融辦、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這種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權責,對地方資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的問題,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無法正常維護維護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發展的環境。因此,需要針對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明確具體的權責,如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內容以及監管職責、地方金融機構投融資行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發展不符
當前,我國金融管理實施的“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在對地方金融實施管理時更傾向于監管金融風險,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準入進行了非常嚴格的把關,致使地方金融發展面臨較大的困難。但是,地方政府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經濟的發展,急需要當地發展地方金融。過于嚴格的準入把關就抑制了地方政府發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發展存在不符。中央為了更方便的對地方金融進行管理,很多時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規劃無法有效執行,影響地方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國各省市的金融資源存在較大的差異,有的地區金融資源過于集中,有的地區金融資源則嚴重不足。因此,需要結合各省市金融的發展狀況,適當的對金融監管進行權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中的職責,允許部分創新性的地方金融監管行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為
地方政府應以正確的金融發展觀作為工作核心,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行為。地方金融資源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整合應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為是否合理的指標之一。因此,地方政府應將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和地方經濟發展有機結合考慮,切實做好地方金融發展規劃,實施合理的金融行為,確保地方金融管理順利,構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環境。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為,中央應盡可能的出臺相關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規,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明確規定地方金融機構的職責,對其實施統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預算管理,切實控制地方金融風險,約束地方金融管理行為,提升地方金融發展競爭力,推動地方金融整體發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職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職能的轉移。
(二)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邊界
地方金融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為了能夠實現地方金融良性管理,需要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邊界,中央對地方金融管理發揮引導作用,促使地方金融管理實現專業化水平,以明確的管理界限提高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協同性。在中央對地方金融進行管理中,堅持“垂直監管,地方協調”的原則,實施專業化的中央金融管理和協調性的地方金融管理。如,在中央具體的監管工作中,地方應開展服務協調工作;在中央把控金融原則、政策落實狀況時,地方應開展運行反饋工作。總之,地方金融管理應秉持“主管負責制”,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權責,明確制定地方金融未來規劃、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協同中央監管地方金融、實施地方金融日常管理以及風險處置權責,促進地方金融穩定發展。
關鍵詞:金融監管;激勵機制;探討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我國對金融監管治理的激勵機制研究成果較少,大部分將理論分析作為研究的重點,缺少對理論模型的系統推演。下面在研究風險中性委托人以及風險規避人的特征基礎上,對監管者的激勵機制的設計進行了探討。
一、金融監管治理激勵模型
西方經濟理論中明確地介紹了以激勵機制為基礎的委托模型,參考該模型可以認為政府部門和金融監管是委托關系。政府部門是社會利益主體的代表者,擁有監管金融行業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其并不直接參與監管工作,而監管者則是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對金融領域進行監管,是監管權利的行使著。從中能夠明確的看出政府與監管者的角色分配。這里所說的監管人員廣義上講為行使監管權利的機構,狹義上指行使監管權利的個人。政府部門會參考監管人員的具體表現給予一定的報酬獎勵或者提升監管者的職位。下面對監管者所能獲得的收益進行闡述。
金融監管者的收益用字母y代替,根據公式y=(m+θ)e-N(e)就能算出其收益情況,公式中m+θ代表因為出現金融違規行為交納的處罰金,m代表一個常數,θ~N(0,σ2)指代市場上無法預知的各類因素。e是金融違規事件的總和,N(e)指查處違規案件的成本,它的計算公式為N(e)=(n+ε)e,公式中的n指單位查獲的監管成本,ε是無法確定的隨機取值,如果ε~N(0,σ2),設ε和θ之間的關系數為r,其關系符合正太分布,即作為金融監管部門的委托人政府期望獲得的收益滿足下列公式
E(y)=E【(m+θ)e-(n+ε)e】=(m-n)e.............(1)
方差計算公式為
Var(y)=(σ2+δ2-2rσδ)e2=φ2e2..................(2)
其中φ2=(σ2+δ2-2rσδ)
下面針對人和委托的不同情況進行討論:
1.風險規避人
人屬于事業單位,因此具有有意規避風險的意識,其規避效用函數為U(x)=-e-ρx,公式中的ρ代表風險規避程度,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它的取值應大于零,式中的x代表其收入,則金融監管人員激勵合同滿足下列公式:
w(y)=γ+ky.........................(3)
公式中的γ是發放給監管人員的基本工資,k(0
2.風險中性的委托人
政府部門關注的重點是公共利益,因此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不高,在這里將其看做是中性的,即E(U(π))=U(E(π)),其效用函數使用公式U(π)=π則委托人政府部門的期望收益滿足公式E(π)=E(y-w(y)),參考公式(1)、(2)得E(π)=-γ+(m-n)e-k((m-n)e),那么監管人的收入為w(y)-ψ(e)=γ+ky-1/2λe2,又因為EU(x)=u(CE),綜合以上各公式整理化簡得CE=γ+k((m-n)e)-1/2λe2-1/ρk2φ2e2。
二、完全信息條件下的激勵契約分析
所謂的完全信息指政府部門能夠觀察出金融監管人員的努力,很顯然它滿足激勵相容約束條件。則在最優條件,即必須滿足下列約束公式
(1)
很顯然
(2)
將上述公式帶入目標函數,進行化簡得出
(3)
因為其滿足凸函數要求,則k*=0,e*=(m-n)/λ,將該公式帶入公式1得金融監管人員的收入公式為γ*=t+(m-n)2/2λ。當k*=0時為最優,即滿足w(y)*=γ*因此得出最優報酬激勵契約公式為
w(y)*=γ*=t+(m-n)2/2λ
在完全信息條件下,政府部門能夠觀察出人的努力程度,所以金融管理活動中監管人員不會承擔風險,此時委托人給予監管人員的費用為人努力成本和參與收入的綜合。另外,如果政府部門發現人選擇e*
三、不完全信息條件下激勵契約分析
在該條件下政府部門并不知道監管人員的努力水平,即滿足下列等值收入
(4)
則一階條件為e**=k(m-n)/(λ+ρk2φ2)
從中能夠看出e**
(5)
將上述公式進行求導得出
(6)
從公式中能夠看出k**是委托人為金融管理人員設計的有關最優風險激勵系數,該值很顯然大于零,在在不完全條件下,人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綜合考慮完全信息條件的情況可知,為了保證委托人的收益大于零當人的努力水平有所下降,其基本工資沒有完全信息條件下的高。
四、總結
本文對金融監管人員和政府部門在不同條件下的委托進行分析,得出監管者是否盡較大努力和委托人制定的風險激勵系數有密切的關系,如果委托人想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使監管人員付出較大的努力,則應合理的調整相關系數。
參考文獻:
為了正確地制定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商業銀行首先必須能夠正確認識各種風險。國際界對銀行所面臨的典型風險進行了分類。從外部監管的角度來說,下列九類風險的分類是比較明確的:(1)利率風險(由于利率變動造成損失的風險);(2)價格風險(由于有價證券價格變化造成損失的風險);(3)外匯風險(由于匯率變動產生損失的風險);(4)流動性風險(由于流動性不好,在銀行沒有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風險);(5)信用風險(由于債務人不能履行合約造成損失的風險);(6)信譽風險(由于群眾對銀行不再信任造成的風險);(7)決策風險(錯誤決策導致損失的風險);(8)交易風險(由于銀行交易手段/支付工具或者其他服務上出現的使銀行蒙受損失的風險);(9)合法性風險(由于銀行或者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規、制度和道德規范,造成銀行必須負責任而造成損失的風險)。美國的中央銀行———聯邦儲備委員會則把風險分為下列6類: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譽風險、合法性風險和經營風險。這些風險還可再分為市場性風險和非市場性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變化和價格變動而銀行盈利和資本的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價格風險、外匯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非市場性風險是指銀行由于自身責任所造成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信譽風險、決策風險、交易風險和合法性風險。
在我國,銀行面臨的風險除了上述類別之外,還存在著一些特殊的因素。這些因素可以概稱為非市場性風險,但是形成的原因比較復雜。概括來說主要包括下面幾個方面:性信用機制缺失、法制不健全、內部人犯罪、社會的陷阱階段。社會信用機制缺失和法制不健全是我國銀行系統發展的最大障礙,法人和個人沒有信用觀念,信用調查、項目可行性報告極易流于形式,有時加上地方政府的干預,銀行貸款很多情況下甚至具有“善款”的性質。公開報道的大量重復建設和無效建設,絕大多數都是銀行呆帳的沉淀。論起根本原因就是信用機制缺失和法制不健全,無人真正需要負責。法律在這個問題上解決的能力也非常有限。1998年全國法院判決未執行案件數量達到53萬件,1999年1~5月份,又激增至85萬件,未執行標的數量達2534億元。這個驚人的數字可以想見銀行受法制的保護程度。
管理不善或者說監管軟弱,造成內部人犯罪、違規是銀行的高風險區。我國銀行監管仍然存在著多頭管理、防范不嚴的問題。重要崗位的制度不嚴密,合法性風險程度有增加的趨勢。1999年上半年,金融系統犯罪數量大大增加,同時平均案值也有大幅度升高。
此外,社會經濟發展的陷阱階段將是銀行的高風險隱患。目前社會消費信心萎靡,投入不能產生乘數效應,出口受商品結構限制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性很強,并已有萎縮跡象。這種暫時的陷阱階段造成居民未來預期不佳,存款欲望增強,而生產能力不足。1999年上半年庫存呈現下降趨勢,但是重要商品如住房繼續積壓,經濟回升趨勢并不明顯。存款增加而企業貸款欲望不強,勢必造成商業銀行虧損態勢。
(二)強化金融監管,完善風險管理
要完成對銀行風險的認識、評估、監測和控制,就要建立一個比較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這個系統必須涵蓋上述認識、計量、監測和控制風險四大功能,即(1)金融管理當局或者銀行能充分認識商業銀行經營的風險性質;(2)每一種風險能夠在一定的精確度內得到計量;(3)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的實時監測; (4)保留適當的反饋系統使得風險水平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對商業銀行來說,全面降低風險的目標必須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良好的外部環境、強大有效的內控系統、有力的技術手段。相應地,風險管理控制系統的建立必須首先顧及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外部監管力度,改善金融總體環境;以有效的內控制度加強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對風險的控制;采用多種金融技術手段防范市場風險。
從大量的資料和實踐中得出的經驗表明,銀行對風險的控制存在著多種可能的手段。從技術上說,對于非市場風險和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是有所不同。一般說,對于非市場風險,主要是通過前兩個方面,特別是要通過完善、貫徹現有的、政策和建立新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來控制風險。其核心是加強外部和內部監管力度。而對于市場風險,如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價格風險與信用風險等,則存在多種技術組合可資運用,需要針對實際情況。例如可以調整缺口狀況來改變利率較高的風險水平,通過出售資產或從嚴把握放款條件來降低較高的信用風險。同時,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來降低風險是一種在國際金融界非常普遍的辦法。近兩年來,關于這方面的資料非常之多。為了保持討論的完整性,我們將在最后引用一小部分概念和基本方法。
1.加強外部監管力度,改善金融總體環境
人民銀行根據《人民銀行法》實施對全國商業銀行的監管。但是,根據的金融環境來看,外部監管力度需要有進一步的加強。
首先是法制化建設,盡管《人民銀行法》和前不久頒布的《證券法》等法律為金融行業構筑了一定的法律框架,但是,要針對所有銀行金融門類和各項金融業務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并且具有法律條款的具體性、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們需要加快金融立法的速度同時保證金融立法的質量。同時,銀行業的法制化建設還要強調司法和執法的嚴肅性。對于違法行為和法人違規,要明確以法律為準繩,必要時要迅速移交司法部門,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不能以罰代法。完善的法律法規是減少非市場性風險的前提條件。
其次,行業管理要提高監管質量。目前人民銀行承擔著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范圍大,任務繁重,內部分工不夠嚴密。很難根據各銀行的業務性質和特點,覆蓋銀行的全部業務,真空的存在使風險的評估與監測階段不能得到正確的認識。因此,從外部風險管理系統來說,核心是加大外部監管的力度,要調整管理機構的職能,分列銀行和保險等性質金融業務,調整監管部門序列,明確監管從市場準入開始對銀行業務的全面覆蓋,消滅監管真空,稽核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這是風險管理系統中的基礎一環。
三是國家和要樹立廣泛的風險意識和信用意識。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法人和個人的信用制度,個人存款必須使用真名。有消息稱,存款實名制將于近期實行。在實行實名制的同時,加大檢察力度,對于非法財產和偷漏稅款予以堅決打擊。在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的同時,報紙等宣傳喉舌要廣泛宣傳風險意識,同時有意識地在嚴密監管的前提下,開放更多的合法金融機構。分散目前國有大銀行風險,加強競爭,改善金融整體環境。
2.以有效的內控制度加強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對風險的控制
在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系統應該突出對高風險環節的監管和控制,強化風險的內部測定和管理。針對目前我國銀行的實際情況,采取以有效的內控制度加強風險控制是一個辦法。即完善制度的前提下,加大內部監管的力度。要細致規定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堅持重要業務書面授權制度;信貸要有明確的貸款條件和審批程序,在加快效率的同時實現多部門審查;加強內部審計;重視培養員工操守,并結合實名制對職員財產實施監督。重要崗位和重要部門以及各商業銀行海外分行必須加大審計頻率,實行崗位輪換。要認真吸取里森的慘痛教訓。對于銀行本身實際存在的高風險區,銀行要充分加以重視,主要商業銀行要通過定期交流解決一些具有共性的問題。目前,由于國內市場融資渠道的不暢,我國主要商業銀行承攬流動資金供應的范圍過大,任務過重,在這一點上風險比較集中,是風險管理部門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在國際市場,我國銀行開展貸款業務基本上屬于保守型,實施低風險戰略,但是決策性風險程度較高。
3.采用多種技術手段防范市場風險
商業銀行可運用多種衍生工具降低外匯風險、利率風險等市場風險,包括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權、貨幣互換、利率互換等多種套期保值。這些方法也可以綜合利用。具體取決于商業銀行希望控制的風險種類。從操作上說,遠期合約指商業銀行承諾以當前約定的匯率、利率在將來交割一定數量的貨幣,鎖定匯率或者利率,避免匯率、利率變動的風險。利率互換、匯率互換是指商業銀行就相互交換各自擁有的現金貨幣達成協議,在這種協議中,經常出現一方愿意以固定利率或者匯率的貨幣與另一方的浮動利率或者匯率相交換。目的是兩家銀行能分別滿足風險最小化的愿望。期貨合約指商業銀行之間簽定合同,要求雙方以簽約時約定的匯率或者利率,在將來某一日期交易一定數量的指定貨幣。期貨合約有標準化形式,標準化貨幣期貨合約在固定交易所交易,并在市場上具有流動性(非標準的期貨合約一般稱之為遠期合約,流動性較差)。但是,期貨合約的最長期限只有24個月,而且可用于期貨交易對象的資產種類也受到了限制。期權是指買方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約定的價值購買特定貨幣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在期權合約的條件下,買方購買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交易的貨幣和其他金融資產。買入、賣出期權賦予期權合約的買方有權以一個約定價格購買或者賣出貨幣或者其他金融資產。金融市場現已有股票期權、債券期權等多種形式。買方并不一定需要行使期權,如果買方放棄期權,其代價即為期權費及其存在的機會成本———利息。
金融期貨期權的買賣一般是用來對貸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建利率下限或上限。利率下限意味著資產利率在特定的日期內不會低于某一特定水平。在一筆貸款業務中,若銀行試圖使某筆浮動利率的投資收益不低于目標收益率,它可通過買入固定利率金融資產的買入期權來確定利率下限。當市場利率下降時,此類固定利率金融資產的價格就會上升,而期貨買入的最高價已經被限定,此價格也就確定了最低收益率或利率下限;當期貨價格超過敲定價,期權就具有價值,此時,所獲得的盈利就可抵補長期資產的利率損失,因而確定了最低收益率。同理,利率上限能夠確定某一特定金融資產的最高收益率。
商業銀行規避信用風險的最普遍的信用衍生工具是信用違約互換,商業銀行可以付出一定費用買入信用違約互換,以便銀行有權利在標的貸款發生違約時得到有條件的補償。信用違約互換的費用是不確定的,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信用違約互換和信用評級結合起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信用風險。
關鍵詞:民間金融管理;中介機構;征信
民間金融是一種非合規的金融,即未按照政府確定的規章制度進行市場準入和運作,也未遵照監管部門的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監管。它是一種自發性的、分散性的金融活動,主要表現為民間借貸。應當說民間借貸自古有之,這些年來,我國民間金融得到很大發展,已經不完全是最初意義上的民間信用互助行為,而是從自發性發展為有組織性,從互發展為逐利性,生產性融資比重高,成為合規金融的補充。
一、適度寬松貨幣政策背景下民間借貸的運作特點
根據對青島市100戶有民間借貸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55家企業、45家個體經營者)進行問卷調查發現民間借貸在經濟下行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的大背景下,出現了新的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活躍,催生職業放貸人出現
33%的被調查者在2008年3季度到2009年2季度期間既借入過資金又借出過資金,67%的被調查者在此期間僅借入過資金。隨著民間資本的擴大,一些專業的放債人應運而生。如膠南從事手推車制造的一家企業,其自有資金比較充裕,受金融危機影響國外訂單減少,于2008年11月份停產,該企業停產后先后向3戶企業出借資金648萬元,借貸年利率在14%-25%之間,期限一般為3個月左右。該企業目前聘請了一位商業銀行內退的人員管理業務,對每筆貸款進行詳細考察。如該企業對一家企業放款152萬元,由借款企業的3位主管分別擔保30萬元、82萬元、40萬元,如果企業到期不能歸還,3位主管負有連帶還款責任。這次調查發現了3家類似的退出生產領域專門從事放貸收息的企業。
(二)利率區間相對集中,民間借貸利率與正規金融利率同向波動
民間借貸利率區間相對集中,17%的被調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0%以下,63%的被調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0%至15%(含)之間,14%的被調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5%至30%(含)之間,6%的被調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30%以上。 隨著民間借貸市場中信息透明度的不斷提高,民間借貸資金的日益集中,民間借貸利率與資金供求狀況的關聯度越來越高,利率區間表現出明顯的集中,說明市場利率的日趨理性。
民間借貸利率定價根據借款主體用途、金額多少、期限、抵押物等協商確定,同時還受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影響。隨著宏觀調控政策通過各種渠道傳導到社會各類經濟體,民間借貸利率與正規金融利率同向波動。
(三)民間借貸呈現較強的地區性特點
根據民間借貸利率監測,經濟不發達地區民間借貸利率比發達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高2-3個百分點。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民間資金短缺,中介服務機構少,信息不對稱,利率相對較高。經濟發達的市區民間資金寬松,民間借貸的中介服務機構競爭激烈,銀行服務完善,利率相對較低。
(四)民間借貸趨于組織化,借貸的方式更加正規
有55%的被調查者表示獲得民間借貸的主要途徑是通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有45%的被調查者表示是通過熟人朋友介紹獲得借款,中介機構在日益“陽光化”的民間借貸市場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民間借貸資金來源更加廣闊,放貸更加組織化、專業化。
37%的被調查者采用打欠條的方式,29%的被調查者采用抵押方式,20%的被調查者采用第三者擔保的方式進行民間借貸,采取口頭協議方式的僅占7%,采取質押方式的僅占7%。調查結果顯示,在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農村地區因借貸雙方多為親朋、熟人,借貸程序簡單、隨意,多采取打借條或者口頭約定的方式。在經濟發達的地區民間借貸手續呈現正規化,不僅需要簽定正式合同,詳細標明金額、利率、期限、違約責任等,且金額較大的借款多做抵押。抵押物的范圍更加廣泛,動產、不動產、物品使用權以及其他權利均在抵押品范圍以內。如膠南市王臺鎮部分蔬菜大棚成為抵押物,瑯琊鎮養殖戶用養殖水域的使用權進行抵押,通過民間借貸公司操作的貸款抵押物多為房產等不動產。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必然性和對其管理的必要性
我國屬于政府主導型的金融,金融資源的大部分分配給大企業,而一些中小民營經濟得不到正規金融的支持。而民營經濟高度發展,又需要大量的外源型融資,這就客觀上造成了一個巨大的資金缺口。因此,民間金融就在相當程度上發揮了集中節余資金進行社會化配置,從而延續消費與再生產鏈條的職能,有利于緩解金融抑制、促進經濟增長,在補充正規金融、滿足中小企業發展資金需要,推動經濟較快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不可否認,民間借貸對經濟金融運行和金融宏觀調控也有一定負面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效果
在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時,正規金融體系信貸規模受到遏制,“收縮銀根”造成的資金缺口轉向民間資金尋求補充,民間融資高速增長,使投融資規模不降反升。由于民間融資存在較大的自發性和分散性,不利于信貸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造成不合理的社會資金投向,一些限制性行業和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得以喘息,也是民間借貸“輸血”維持的結果,削弱了宏觀調控的力度,沖淡了宏觀調控的效果。
(二)因民間借貸引起的糾紛事件呈上升趨勢,影響了社會安定
民間借貸基本處于盲目和隱蔽的狀態,利率高、風險大,加之手續不健全,違約事件時有發生,個別地方還有黑社會勢力的介入。2008年1-6月份,某市中級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3起,同比上升66.1%,2008年1-6月份已辦結414起案件,辦結率為69.8%,但執行率僅為28%。據法院工作人員反映,一些借款人在入不敷出以后,往往會出現“下落不明”的情況,造成大量民間借貸無法收回。調查顯示,部分私人借款公司與黑惡勢力聯系緊密,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或無力還款時往往動用黑惡勢力催款,因債務索取導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質等案件時有發生,危及社會穩定。據法院工作人員反映,2008年1-6月份,在審理的非法拘禁犯罪中,約四成與民間借貸糾紛有關。
(三)民間借貸未納入國家統計范疇,干擾了中央銀行對信用和資金總量的監控,可能影響國家對宏觀經濟和區域經濟運行狀態的準確判斷
由于目前民間借貸尚處于“灰色地帶”,人民銀行對民間借貸的監測難以開展,目前主要是監測人員選取監測點,通過道聽途說和親戚和朋友之間信息溝通,無法對信息來源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核對、核實。
三、對民間借貸管理的啟示及相關政策建議
(一)盡快出臺《放債人管理條例》,為民間融資建立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應針對民間融資特點,盡快出臺對民間融資主體、用途、額度,給民間借貸合法化,以適應市場化的要求,對從事高利貸活動的,一經發現,應進行嚴懲。從法律上確定民間融資的地位和行為,使民間融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推動民間融資的發展又降低民間融資的風險,減少融資糾紛,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利率上限等相關規定,加快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界定非法融資、非法集資的標準,重新認定高利貸的認定標準。引導民間金融走向正規,使高利貸沒有生存的空間。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符合條件者向銀行主管部門提請前置審批,后到工商部門注冊。設立民間借貸登記制度,保障借貸雙方的權益。
(二)規范發展中介機構,制定《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和中介業務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對中介機構、中介人的界定、業務范圍、形式、責任等作出規定。進一步規范放債人和中介人的借貸行為。明確規定放債人只能用自由資金放債,中介人只能收取中介費,不能賺取利息差。有條件的地方可組建有形的民間融資市場,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溝通渠道,實行備案登記制。既可以把民間融資納入監管部門的視野,準確把握民間融資的交易規模和發展動向,以便為經濟和金融宏觀決策提供可靠依據,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間融資秩序。
(三)征信體系建設,將民間借貸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管理。建立民間借貸風險處置機制,明確風險發生后的責任承擔方式,建立對責任者的懲戒制度。加快民間借貸征信體系建設,目前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明確提出具備條件的這四類機構可以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將民間借貸納入征信系統,既有其必要性,也具有了可行性。可將民間借貸機構視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納入征信系統,設立放貸人子系統,向其開放登記、數據報送、查詢等功能,對其數據報送、查詢使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將參與民間借貸的企業或個人視同放貸人納入征信系統。由民間借貸主體承擔數據報送職責,允許民間借貸聯盟作為行業管理者,參與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詢等方面的管理,有效擴大征信系統的覆蓋面。
(四)加大監測力度。建立制度將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統計監測范圍,以減弱民間借貸對宏觀金融調控效果的沖擊。在目前人民銀行已經建立的民間借貸定點監測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民間借貸動態,增加監測樣本數量,擴大監測范圍,提高監測準確性。加強人行、工商、稅務等各部門的監管協調機制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全方位做好民間借貸監測。爭取地方政府統計局農村調查隊的支持和幫助,以利于提高民間借貸監測效率和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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