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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改內容和具體要求
(一)消防規劃和整改方案的制定完善
*、*兩個古村落消防專項規劃年底前要完成修編審批,確保古村落的火災隱患整改更具有科學性、計劃性和可操作性。*、*、*古村落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計劃20*年1月10日前制定完成,并盡快付諸實施。
(二)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設施建設
*鎮在東方紅水庫引水工程建設的同時要制定古村落內消防供水管網建設方案,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爭取20*年6月底建成,引水工程貫通即可連接使用。在此期間,應保障高位水池的消防用水量。*、*、*古村落應在村落內和村邊修建消防水池和蓄水堤壩,并各配1-2臺消防手抬泵。水源的保護半徑為150米為宜。
(三)室內電氣線路改造
*古村落內應全面拆除改造后的舊線路。規范電話、電視等弱電線路的敷設安裝。加強用電管理,鞏固整改成果。*古村落內磚木建筑的室內電氣線路應在20*年12月20前全部按規范要求改造完畢。在此之前,所有建筑內影響安全的電線、開關、插座、電器等配件要全面檢查,及時維修更換,且必須規范安裝使用漏電保險和熔斷保險裝置。*、*、*古村落首期應對文物建筑、旅游景點電線規劃整改,20*年4月20日前完成。其它古建筑、一般磚木建筑室內電線改造可分期完成。
(四)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配置
在*村選擇一棟古建筑,作為安裝消防自動報警設施的試點,視情普遍推廣。*、*和*古村落的文物保護建筑、旅游景點、商業網點,20*年底前按最低標準每棟建筑配置2具3-4公斤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和*古村落內其它古建筑分期配置,20*年底前爭取配齊滅火器。
二、明確責任,強化職責
(一)進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制
有關鎮政府進一步制定完善古村落火災隱患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的項目、內容、措施、期限、經費、制度、職責等及整改期間的火災防范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鎮長為直接責任人;水利部門負責指導引水工程建設;電力公司負責電氣線路改造施工;文物部門負責指導整改期間的文物保護工作;*消防部門負責做好督查、指導和服務工作。各責任單位要進一步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巡視檢查,做到嚴防死守,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各級政府、部門、責任人之間要簽訂《火災隱患限期整改責任書》,進一步明確整改責任,將整改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和責任人員。
(二)加強消防宣傳,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識
有關鎮人民政府要根據縣政府辦《關于轉發*局實施消防宣傳“4+1”工作方案的通知》(政辦〔2004〕142號)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積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培訓、教育和滅火演練活動,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有關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旅游公司、文管局和建筑物管理使用者,應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成立防火安全領導組織,明確具體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職責和應急處置預案,配置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開展消防宣傳和防火檢查活動,及時組織火災隱患整改,建立健全單位防火檔案。
(四)多方籌集資金,加大整改經費的投入,推進整改進程
各責任單位要加強調查論證,進一步完善整改方案,加大資金投入,盡快予以落實。電力、水利、*、文物、旅游、建設等部門要加大技術指導和服務力度,促進整改工作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三、加強督查,確保整改到位
為強化對火災隱患督促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旅游、建設、*、安監、電力、水利、文物部門和有關鎮人民政府及旅游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督辦整改工作領導組。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消防大隊。領導組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整改進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完善整改措施,促進整改進度,保障整改質量。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加強工作協調指導,落實逐級整改責任。
關鍵詞:國際旅游島;消防;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5-0053-02
在“十二五”發展的關鍵階段,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2012年10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十二五”時期基本建成海島型立體化火災防控體系,基本形成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全省消防綜合實力適應國際旅游島建設的需求,重點區域消防綜合實力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主要目標。本文認真研究消防發展目標,結合海南消防工作實際,提出了強化國際旅游島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建設的幾點措施。
一、抓住全民消防這個根本
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非常強的工作,關系到每個單位、每個家庭和每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海南省消防條例》規定“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只有發動各級政府、各部門、社會單位和廣大群眾廣泛參與,消防工作才能不斷進步。因此要發動社會力量,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格局:堅持政府主導,各級政府要把強化消防管理,加大消防投入,推動基礎建設,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作為政府重要工作,確保消防工作和經濟社會同步發展;堅持部門聯動,完善職能部門聯合檢查、聯合執法、信息互通的聯動工作機制,強化源頭管控,嚴格依法審批,強化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堅持全警消防,公安機關組織各警種和公安派出所,完善多警聯勤的消防工作機制,構筑全警消防工作模式,合力做好消防監管工作;堅持全民參與,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動員廣大人民群眾和消防志愿者參與消防工作,發展消防公益事業。
二、抓住重點防范這個關鍵
海南消防安全形勢呈現以海口為重點的中心城市高層、地下建筑和公眾聚集場所眾多,以三亞為中心的旅游高端酒店群、涉外賓館眾多,以洋浦為龍頭的工業走廊石油化工、化學危險品密集,以博鰲為代表的重大活動、重大會議、影響力大的特點,消防安全壓力逐年增大。一是提升重點地區消防管理。海口、三亞、洋浦、瓊海等地屬于海南經濟社會發展較快,具有區域性引導作用的重點地區,這些地區應當主動作為,制定和執行更加嚴格的地方消防安全標準,爭取到2015年消防綜合實力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二是提升重點行業消防管理。以海南油氣化工和旅游行業為重點,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墻。強化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規范化管理,加強對操作人員消防安全培訓,配齊配強石油化工火災撲救的消防裝備和滅火藥劑。研究制定旅游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評星評級內容,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星級旅游賓館、酒店、景區實施降星降級或者摘星摘牌處理。三是嚴格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火災高危單位主要是指易造成群死群傷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對于火災高危單位,不能局限于一般化的管理,必須緊盯主要致災因素,采取超常的措施和超強的手段,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制定更高的標準、運用更科學的方法,實施嚴格規范管理,提高物防技防措施。四是強化薄弱環節管理。老城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三合一、偏遠農村等一直是海南消防工作的薄弱環節。要堅持常態化排查整治,對存在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整治方案,消除火災隱患。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場所,要采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必要時采取政府掛牌督辦、媒體曝光等手段,切實解決突出問題。研究制定農村消防建設標準,明確農村消防設施配備標準,將農村消防經費列入市縣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三、抓住網格化、戶籍化這個基礎
當前受消防監督管理體制的影響和消防警力限制,村鎮、社區消防排查不到位、監管有漏洞,社會單位消防管理責任不落實、被動應付等問題影響了消防安全穩定,特別是偏遠農村仍是火災的高發區,因此要注重強化火災防控基礎。一是通過“戶籍化”管理提升單位自我管理能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包攬式的消防監督檢查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消防管理的需要。單位是消防工作的主體,只有提高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意識,實施“戶籍化”管理,推動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提升單位自我管理能力,才能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建立信息化工作平臺,實施三項報告備案制度,即實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確立或者變更報告備案制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定期報告備案制度,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定期自查評估報告備案制度。通過報告備案對單位實行動態監管,采取“紅、黃、綠”三色預警,有針對性的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指導服務。二是通過“網格化”管理實現消防監管全覆蓋。全省劃分消防安全三級管理網格,即:將街道鄉鎮劃分為“大網格”,社區行政村劃分為“中網格”,居(村)民樓院、村組、生產經營單位劃分為“小網格”,每個網格成立消防工作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工作人員并定期組織培訓,對網格內的單位、場所、居(村)民樓院、村組實施動態管理,著重解決村鎮、社區消防無人管、不會管的問題。
四、抓住旅游消防這個特色
消防工作,宣傳系于一半。海南是旅游大省,年接待游客超過3 000萬人次,做好旅游消防宣傳是服務保障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的重要內容。一是社會化宣傳。報刊、廣播、電視、有新聞資質的網站等主要媒體,要定期安排時段或者版面無償開展公益消防宣傳。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資源,定期開展公益消防宣傳。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結合本場所特點開展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宣傳。每個市縣還應當至少建設1處消防安全教育社會實踐基地,作為常態化的消防宣傳教育載體。二是全程化宣傳。把消防宣傳滲透到游客進出島、住酒店、坐汽車、游景區、逛商場等各個環節。旅游經營單位要開展針對游客的消防宣傳。通信運營企業免費為進島游客第一時間發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導游對游客開展1分鐘的消防安全提示。旅游大巴、公交車、出租車等交通工具張貼消防安全“三提示”,播放消防宣傳短片。賓館酒店等旅游接待場所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標志。旅游景區景點借助電子導游牌、廣播、門票、電瓶車等載體,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景區旅游講解內容,開展對游客的消防宣傳。將消防知識編成黎族山歌、木偶戲等海南地方傳統文藝節目,在旅游景點演出,打造本土特色消防宣傳品牌。成片開發的旅游度假區應當建立消防共建、資源共享、隱患共查的區域協作機制,并依托這些景區設立與當地融為一體、風格獨特的消防宣傳教育基地。三是多元化教育。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及公務員培訓、社會培訓、職業培訓、學校教育、員工普訓、科普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學校應當選聘專兼職消防輔導員,開設消防課程,開展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加強對消防從業人員、保安員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將消防知識納入職業考試內容。
五、抓住海島型立體化火災防控體系這個要求
海南特殊的地理位置,決定必須立足于自防自救,切實做大做強自己,全面提升社會火災防控能力。一是不斷提升應急救援保障水平。依托公安消防隊伍,建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海上消防力量建設,沿海市縣應當建立海陸消防站,提升水上救援能力。加強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和特勤消防力量建設,打造滅火救援的拳頭力量。加強戰勤保障體系建設,在海島東西南北和中部地區分別建設區域性應急救援保障中心,在部分滅火救援任務較重的市縣建設市縣級應急物資儲備保障中心,打造全省1小時戰勤保障圈。二是強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大力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本省的重點鄉鎮、特色旅游小鎮、開發區、旅游度假區和其他大型企業、大型倉庫,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同時研究制定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建隊范圍、建設標準、車輛管理、經費保障、優惠政策和非現役消防員用工性質、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評功評烈等內容。三是強化社會聯動機制建設。立足高層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災撲救和地震災害應急救援等任務的實際需要,加大對消防信息化建設的投入,提高公安消防部隊與其他部門的協同作戰能力。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和社會聯動機制,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跨區域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六、抓住責任落實這個保障
[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賠償責任;抗辨事由;連帶責任
問題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吳文景、張愷逸與受害人張淵等17人參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組織的牛姆林二日自駕游。進入景區游覽時天色變陰,原告一行建議導游調整行程,但導游堅持帶隊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導游沒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張淵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斷的馬尾松砸傷,經醫治無效死亡。法院認為,旅游服務機構及其導游負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責任,本案導游不顧惡劣天氣堅持帶游客冒險進入林區的錯誤行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馬尾松折斷傷人,事件發生后又未盡最大救助努力,這3個因素均是導致被害人張淵死亡后果發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495464.22元。這是法院運用安全保障義務確定景區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該案為切入口,研究和探討旅游景區安全保障義務。
一、旅游景區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負有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照顧、保護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首先確認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司法解釋發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調整景區經營管理者與游客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旅游景區是指任何一個可供旅游者或來訪游客參觀游覽或開展其他休閑活動的場所,是旅游者參觀、游覽的主要場所。旅游景區以其獨特的自然、人文景觀和愉快輕松的環境帶給游客愉悅的心理感受和體驗,成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區作為一種重要的公共空間受到各種人為或自然因素的影響,使旅游景區的安全備受考問和挑戰。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線,旅游景區發生的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僅給游客的人身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也嚴重損害了景區旅游形象。
游客進入景區與景區經營者建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景區應按合同提供相應的旅游設施和服務,滿足游客的旅游休閑需求和精神滿足。為何在合同之外規定景區安全保障義務?一般認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險控制理論
經營者開發經營旅游景區,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社會經驗使他們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設施、設備的性能、狀態,景區內部及周邊地區的情況,包括社會治安狀況、氣候、地質地貌、相關法律規定、文化狀況等等,具有預見損害的信息優勢,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減輕損害的措施。因此,“在屬于不作為責任原始形態的對他人侵權行為之責任領域內,監督者控制潛在危險的義務通常來源于他對危險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論
游客進入環境優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區,獲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區憑借其經驗、知識、職業要求能發現潛在的危險,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險。這種基于雙方的合同關系及一系列宣傳的信任關系是旅游景區承擔安全保護義務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理論
旅游景區經營者從事旅游經營活動,并從中獲得收益。而景區人員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險,景區應從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維持安全的旅游環境。服務安全成本是現代社會商務成本的構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為積極支付和消極支付。積極支付是經營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設備和周到嚴密的管理,主動保障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消極支付就是經營者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對游客的人身、財產損害予以賠償所支付的費用。積極支付與消極支付呈反比關系,積極支付多則消極支付少,反之亦然。雖然資源保護型景區具有公共產品屬性,但一般靠收取門票作為管理和維護費,也應承擔維護安全的成本。
我國安全保障義務確立的直接原因是,社會公眾在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場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無法確定或無力賠償使受害人無法得到救濟,同時經營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為具有不作為的過錯,而對不作為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缺乏使某些相同類型的案件因法官認識的差異而呈現出不同的裁判結果。為統一相關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國以德國侵權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理論和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程度為基礎,以利益平衡為方法論在司法解釋中確立安全保障義務。最高法院的《解釋》列舉的經營者未包括旅游經營者,但一般認為這里的經營者采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認定方式,即指從事社會活動并從中獲利的人,因此,應包括旅游經營者。
旅游景區安全事故類型有不同的劃分方法,李洪波、鄭向敏將旅游安全事故根據景區類型分為自然資源類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資源類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張進福、鄭向敏將旅游安全形態總結為犯罪、交通事故、火災與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據發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權益的安全事故,分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傷害、景區旅游服務設施設備造成的傷害、自然災害(包括動物)造成的傷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擴大。由于景區的義務是與特定的時空特征、環境條件相結合,因此景區義務范圍受到諸種因素的影響,如可預見性(損害事件的現實可能性)、可能結果之嚴重性、導致損害發生行為的社會價值、避免危險的費用、社會的合理期待等。
1可預見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預見到他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會對原告造成損失或損害,那么被告就被認為存在注意義務”。景區經營者應對其能預見到的損害承擔保障義務,如景區能預見到景區欄桿破損未修理,游客可能會掉下懸崖,就負有維修欄桿的義務。對于不可預見的危險如罪犯在景區對游客突然實施搶劫殺人行為,事前沒有任何征兆,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性,不可能讓景區承擔責任。如若課以景區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景區不堪重負,將危及行業的發展。雖然景區沒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但在事故發生后有積極救助、報警的義務。
2可能結果的嚴重性。有些危險雖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發生損害卻極大,應責令經營者對此承擔保障義務。如設置標志牌,雖然不設立發生損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誤入禁止區域或迷路,損害就大了。
3導致損害發生行為的社會價值。有些旅游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因具有娛樂和教育功能而容許其存在。如兒童冒險游樂、攀巖、蹦極、海底探險等活動均具有發生損害的危險性,旅游景點對這些危險性活動應負有較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4避免危險的費用。在考察預防措施的合理性時也應考慮經營者的經濟負擔,不能為保護游客使景區承擔過重的負擔。如果景區要防止犯罪的發生,必須建立嚴密的監控系統,每個路段派人站崗,對進入景區的人進行嚴密的身份審查;對隨帶物品予以嚴格檢查。如果這樣,景區將不是景區而是軍營,這是景區不能承擔的。不能將景區視為保險箱,而應在危險的可能性和預防危險的費用之間加以權衡,在景區能承擔也應承擔的范圍內確定義務。
5社會的合理期待。游客進入景區,對景區的設施設備和服務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區應在社會公眾通常的期待范圍承擔義務。如游客相信景區不存在隱蔽危險,景區經營者應對這些危險予以消除、提醒、標示等等。
旅游景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首先來源于法律法規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條例,都對景區的安全管理作了詳細的規定。旅游經營者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建立安全的游覽環境。安全管理規定是景區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強制性要求,違反該規定會招致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其次,安全保障義務來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體應善意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景區經營者應以游客為中心,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潛在的危險,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適的游覽環境。前例張淵案中,導游按行程帶游客上山游覽,沒有聽從游客的建議改變行程,應認為是一位盡職的旅游服務人員。但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導游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不考慮特定情形冒險帶游客上山,將游客置于危險境地并最終致張淵死亡,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導游違反的不是法律規定,而是一個專業人員應盡到的善意的謹慎的義務。
旅游景區保障游客安全的義務總體上分為積極的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和給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極的防止損害的義務,具體包括:
(一)預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統。景區必須配備與景區范圍大小、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人員,并配置相應設施設備。在景區內建立報警點、巡邏點,組建巡邏隊,在景區值勤巡邏,及時發現潛在危險,維持良好的秩序。
2設施設備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區內的游樂設施、防護欄、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纜車、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并能保證通暢運行。
3設置標志牌和警示牌。景區應在適當位置設置規范的景區平面圖、示意圖、線路圖,使游客知曉景區地形地貌、景點布局、距離遠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險地帶、禁止區域設置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顯位置,不可有障礙物影響視線,也不可放在移動物體上。轉4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景區的游覽線路、設施設備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如清除有礙通行的各類路障,鏟除游道旁松動的山體危石,對森林中的危樹加固或拔除。景區服務人員對于游客不安全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如人員擁擠應積極疏導,不正確的操作應即刻糾正。
5旅游服務人員善意謹慎地為游客提供旅游服務。旅游服務人員本身就是旅游產品的一部分,除按職業要求完成職責外,應處處為游客想,為游客提供周到、細心和安全的服務。
(二)救助措施及時
事故發生后旅游景區應立即啟動緊急救援體系,景區工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積極進行疏散,將游客帶離危險區域。同時,醫療人員對受害游客進行及時的醫治,盡量將事故損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性質
游客進入景區與景區建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在景區受到傷害的游客可提起違約之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確立了景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景區未履行該義務,致游客傷亡,應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權之訴。
景區的侵權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景區因有瑕疵的設施設備或不當服務行為致游客遭受人身損害,景區的行為與游客傷害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一是景區未能制止第三人對游客的傷害,景區的不作為行為與游客傷害之間具有間接因果關系。不管哪種情形,景區均對其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判斷景區是否有過錯的標準是看景區是否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謹慎提供旅游服務。前例張淵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證據證明折斷的馬尾松頂端是禿的,從中心開始向外朽爛,說明景區經營者疏于對被折斷的馬尾松的管理,顯然具有過錯。雖然當時景區遭受歷史罕見的強對流天氣(颮線)的襲擊,.導致馬尾松被大風刮斷,但景區經營者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免責。
(二)責任類型
景區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傷害,應承擔的責任類型有:
1全部賠償責任。景區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景區經營者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補充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游客的傷害是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由實施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景區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種責任與全部責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損害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不是景區經營者造成的,按照責任自負原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景區經營者只是能夠防止損害卻沒有防止,從而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條件,加大損害發生的蓋然性,其不作為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第三,實施侵害的第三人作為第一責任人,由其賠償受害者的全部損失。只有在第三人無法確定或不能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由景區經營者在第三人不能賠償的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景區經營者的責任是過錯責任。景區如果能夠證明自己當時已經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可以不承擔責任。第五,景區經營者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追償。可見,景區經營者對由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是對他人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似乎有背自己責任原則。但實際上經營者是對自己能夠制止而沒有制止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當然,安全保障義務也體現了侵權行為法旨在社會營造積極救助的人文關懷氛圍的公共政策。
(三)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合法事由。事故發生后,景區經營者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和在何種情形下拒絕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的問題目前法律沒有規定,而這點涉及準確認定被告賠償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景區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1景區盡到了合理的保障義務
景區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預防措施和應對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傷害事故的發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區的設施和旅游服務,而是由于景區不能夠預見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區對這些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且在事件發生后積極救助。景區是一個公共活動空間,事件如犯罪發生的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及及時的救助,阻卻了行為的過錯性,景區不承擔責任。
2游客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游客不遵守景區規定,不聽從景區工作人員的指揮,實施危險行為導致損害發生,應由游客對其過錯承擔責任。游客作為理性之人也負有保護自己安全的責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規定,使自己陷于危險處境,按風險自負原則應由游客自擔其責,景區當然不承擔責任。但景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游客明知危險卻執意所為。
在實際旅游活動中,旅游環境狀態與旅游者行為之間存在雙向影響,且兩者互為因果關系…。如果游客故意或過失行為與景區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結合造成損害,構成混合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可以根據游客過錯的大小減輕其賠償責任。為保護游客利益,使景區盡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為此,景區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過失為由請求減輕賠償責任,對游客一般過失行為不能要求減輕責任。如游客因景區工作人員未說明清楚危險活動的操作規程,游客操作失當致受到損害,就屬于一般過失,不能減輕景區責任。
3第三人已經承擔了責任
如果游客所受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為造成的,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第三人已經按照法律規定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作為承擔第二位責任的景區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4免責條款的效力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旅游景區可否通過門票上的免責條款來免除責任?免責條款是由雙方協商的,景區未與游客協商自行擬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條款,為格式條款。約定免責事項的格式條款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生效,否則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旅游景區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的條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游客財產損失的條款;(3)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由此可見,景區不能通過免責條款免除自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的責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洪水、雷電等自然災害傷害游客,景區自身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但對于自然災害,景區能預見而未預見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區就有過錯,就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免責。張淵案中牛姆林景區遭受了強對流天氣(颮線)襲擊,出現雷雨、大風,樹木被折斷。如果樹木長勢良好被折斷,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責;但砸傷張淵的馬尾松樹根部從中心向外部朽爛,景區顯有維護、管理不周之錯,當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三、影響景區責任的其他因素
(一)動物侵襲與責任
游客在海濱浴場游玩,被海蟄毒死的情況下,景區是否有過錯?判斷的標準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區是否能預見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該地區從來沒有出現過海蟄,不知什么原因海蟄來到這里,景區不可能預見到,則景區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如果該地區出現過海蟄蟄人,而景區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傷或死亡,景區就有過錯,應承擔責任。
(二)旅游景區與旅行社之間責任的劃分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調整,旅游業的迅猛發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集中表現在旅游業態發展的混亂上,由此加大了旅游質監執法工作的難度。1.旅游服務理念存在偏差。與公共權力的異化對應,在旅行經營主體開展旅游服務的過程中也存在著理念偏差。隨著旅游市場的逐步放開,旅游產品價格的惡性競爭也隨之發展,旅游服務進入微利時代,由此,導致旅游從業人員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以強制旅游者購物收取商家回扣為目的,淡化了旅游服務質量提供的約束性要求。與此同時,旅游經營企業為了爭奪市場份額,也不惜以低價格進行惡性市場競爭,從而導致整個旅游市場的失范,旅游消費者無所適從。2.旅游業發展資金投入不足。根據法律規定,風景名勝、文物古跡等旅游資源屬國家所有,由此旅游資源的開發與維護也應主要靠政府資金的投入,甚至與旅游開發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也應以政府為主體。但由于旅游產業發展起步遲、且相對于其他傳統優勢產業旅游業收入在GDP中占比不高等原因,地方政府的旅游開發投入相對于旅游業的發展需求而言顯得較為短缺,由此帶來旅游業發展的專業化人才同時短缺,對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視度也就不足,間接地造成了對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失范行為規制不足的局面。3.旅游質監部門與執法部門界限不明確。嚴格意義上,旅游質量監督是行使監察權的表現,而旅游行政執法則屬于行使執法權的表現,兩種權力存在著較大地差異,適度地兩權分離與牽制是旅游業健康發展的必須,但縱觀旅游法律文件的表述,對二者的職能表述差異性不大,事實上多數地區也是實行兩個部門合署辦公,甚至,有的縣級旅游管理部門甚至尚未成立旅游質監與執法機構。[1]由此形成旅游監察權與執法權一體化趨向,極易滋生權力腐敗,產生對旅游服務和產品提供的失范行為監管不力的后果。4.旅游質監與執法聯動機制不完善。也其他部門成熟的執法模式不同,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尚未納入綜合執法體系,而旅游執法本身與其他各行業性執法的關聯度又很強,需要加強旅游執法與工商、質監、逐漸、商務物價等部門執法的聯動性,但當前由于統一的綜合旅游立法尚未出臺,各地制定的旅游法規和執法尺度也不統一,質監執法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執法銜接性不足,尤其跨地區、跨行業的案件處理難度較大,[2]由此形成的旅游行政執法渠道不暢已極大地影響了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的效果實現。
市場原因。1.旅游市場約束機制不健全。旅游市場的主體主要是旅游企業和旅游者,相對于其他市場,旅游市場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在這個市場上發生交換的要素是無形的旅游服務而非其他有形產品。在缺乏專門的旅游基本法約束的情況下,旅游業經營行為在流通領域的規范在法律層面只能依靠《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具有普適性的法律來約束,與旅游市場的個性化經營特點不能完全適應。正因為如此,旅游市場經營行為才會出現亂象叢生的局面,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也面臨著無法可依的窘境。2.旅游經營企業管理不規范。當前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依據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例》、《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但旅游經營企業的內部管理相對比較松散。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旅游企業發放給導游、司機等工作人員的工資往往很低,甚至完全靠帶團消費取得收入,這是直接誘發其改變旅游服務宗旨的原因,旅游經營企業管理的不規范加大了旅游的行業性質量監管難度。3.旅游業經營競爭激烈。縱觀《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不難發現,旅游業的市場準入門檻較低,因此,近年來,從事旅游服務的企業呈現快速發展的趨勢,但由此帶來的市場競爭也日益激烈,各種不正當競爭手段也層出不窮。針對旅游業的市場競爭行為,目前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而專門的調整旅游業競爭行為的法律尚屬缺位,甚至連現有的法規或規章都對此都鮮有涉及,旅游質監與執法工作的完善面對激烈甚至是惡性的市場競爭行為尚需要進一步探索。
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完善的影響因子分析
旅游質與行政執法體系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程,總結起來,影響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構建的因子大致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一)旅游質監執法理念的更新
旅游質監執法理念的更新直接關乎旅游業的發展和質監執法的效果,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首先,把旅游質監執法當作一項旅游管理工作的理念是落伍的,必須改變管理主導理念為服務主導理念,才能真正促進旅游質監執法工作的改進。其次,將旅游質監執法局限于旅游橫向體系甚至僅限于旅行社行業的觀念也是狹隘的,必須將質監執法的視野拓展至整個旅游及與旅游相關的行業和產品上,確立“立足大旅游、服務大市場”的思路。再次,將旅游質監執法的具體工作與旅游行業的監督管理完全混為一談,極易導致各級旅游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處(科)室與旅游質監所的職能劃分不清,出現相互間的推諉或者“爭權”的現象。
(二)旅游立法的完善
國家對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所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質監執法機構必須依法辦事、嚴格執法,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的完善不可能脫離立法問題。旅游立法的完善直接為旅游旅游質監與執法行為提供了適用依據,也是確保旅游質監與執法行為保持規范性的前提。
(三)旅游市場的有序性
作為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最終的服務對象,旅游市場的有序與否,直接影響到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的難度大小。
(四)旅游質監執法的制度配套
完善的旅游質監執法網絡形成依賴于外部制度的配套,例如價格執法制度、旅游服務標準制度、專門性的旅游行政處罰程序規則等都直接影響旅游質監執法的啟動和效果。
(五)旅游質監執法的法律賦權
盡管從國家旅游局的相關規章中可以看到對旅游質監執法部門的賦權,但是這僅限于部門規章的角度,其效力層次較低,且目前的部門規章賦權也存在著范圍窄、執行難的問題,因此亟待從國家立法層面明確旅游質監執法的權限。
(六)旅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旅游行政執法隊伍是真正落實制度的主體,其人員規模的適配性、人員的法律素養、執法水平高低都會影響行政執法的效率。在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完善過程中,必須著力培養專業化的旅游質監與執法人員隊伍,促進執法效率的提高。
(七)旅游保障體系構建
旅游保障體系是確保旅游質監和行政執法效力的手段,比如對旅游事故的責任保險制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以及對執法隊伍建設的資金投入等都是確保旅游質監體系良性循環和旅游行政執法效果的有力保障。
(八)旅游執法手段科學化
執法手段科學化水平是提高旅游質監執法工作效率的有力支持,比如近些年推行的旅游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處罰權和旅游公共信息網絡平臺建設等都有效地改善了執法效果。未來旅游質監和行政執法工作依舊需要進一步促進旅游執法手段的科學化,壓縮旅游行政執法的權力尋租空間和避免人為因素的干擾。
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完善的對策
(一)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完善的整體思路
建立完善的旅游質監體系和行政執法制度,必須橫向、縱向體系網絡以及考察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進行,最終是要建立三位立體的無縫制度體系。完善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的基本原則是:(1)立足大旅游、服務大市場原則;(2)根據旅游市場的細分化,實現旅游質監和執法的多元化;(3)旅游質監和執法工作的規范化;(4)旅游質監和執法的標準化;(5)旅游質監和執法過程的程序化。
(二)旅游質監體系構建的總體設想與行政執法的制度安排
旅游質監與旅游行政執法是兩項不同的工作,不能混為一談,否則就是混淆了監督與執行的界限,犯了角色性錯誤。根據國家旅游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旅游質監執法工作和質監執法隊伍建設的通知》(旅辦發[2009]75號)文件精神,旅游質監機構的職能包括:受理旅游投訴、開展旅游服務質量現場檢查、開展旅游行政執法活動。同時根據旅游質監機構的等級劃分,國家旅游質監機構負責制定旅游質監政策、方針、制度;協調、指導和督促其貫徹落實。省級旅游質監機構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省內旅游質監執法;開展旅游質監執法。市縣級旅游質監機構具體負責旅游質監執法。由此,構建旅游質監體系的總體原則應該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服務先導、監督有力、執法有據、規范操作。旅游質監體系的整體性構建,可以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著手,其中內部體系又應從橫向和縱向兩個層面分析。
1.完善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的框架設計
根據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完善旅游質監體系應從外向和內向兩個方面入手以指導旅游行政執法工作。(1)外向型旅游質監體系的構建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關于旅游市場環境整治的監管制度體系構建;二是關于旅游政策法規的制定或參與制定程序規范完善;三是對旅游政策法規實施效果的檢測與反饋機制完善;四是建立與旅游相關的行業聯動執法機制。(2)內向型旅游質監體系的構建應包括橫向與縱向旅游質監體系兩個方面。橫向的旅游質監體系構建應主要面對直接從事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企業,要加強當前已有的對旅行社、旅游景區、導游人員等方面的監管制度建設,同時還要構建縱向的旅游質監體系,重點是加強對輔助旅游企業的監管,加強對旅游飯店和旅游配套服務企業的監管制度建設。
2.完善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的制度安排
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的完善需要相對完備的制度支撐,根據上述關于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的框架設計思路,完善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的制度安排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向型旅游質監體系構建的制度安排
首先,必須完善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機構設置。從旅游質量監督與行政執法機構設置的現狀看,各地多是采用旅游質監所與旅游行政執法大隊合署辦公的形式,造成旅游監管與行政執法的角色混同,極易滋生權力腐敗,不利于旅游市場秩序的整頓。因此,要構建完善的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體系,首先必須完成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的權力分置,將旅游質監所與旅游行政執法大隊獨立開來,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旅游質監所負責督查旅游市場和旅游企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而由旅游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為了調動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工作的積極性并有效的防止權力尋租,應該將旅游質監所和旅游行政執法大隊統一納入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在各縣級以上地方和大型景區均應設立旅游質監所和旅游行政執法大隊,充實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隊伍。
其次,必須完善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依據。我國已出臺幾十部關于旅游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全國三十多個省市也分別出臺了地方性法規,如旅行社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行政許可實施暫行辦法、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旅游投訴暫行規定、價格法等。但受法律效力等級等問題的限制,給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工作帶來困擾,目前的旅游行政執法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都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具體的行業性制度亟待補充。當前旅游市場秩序的失范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處在旅游執法依據的支撐力不足上。具體而言,完善旅游質監與行政執法依據必須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關鍵舉措:第一,由于業界期盼多年的旅游基本立法缺失,導致旅游服務與市場規范標準參差不齊,因此必須盡早出臺《旅游法》,對各地尺度不一的地方性規定和寬嚴不同各旅游行業性規則進行統一規制。在旅游基本立法中,要對旅游經營主體、旅游服務標準、旅游終端產品和旅游市場秩序管理等分別加以規定。第二,由于旅游業態發展的多元化,自助游、網上訂房訂票等業務發展迅猛,旅游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制尚屬空白,因此,必須盡早出臺針對新的旅游發展形態的法律法規,從旅游經營終端對此類旅游行為加以調控。第三,由于旅游景點依托的管理體制多元化,比如建設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寺廟道觀的管理又屬于宗教管理部門、文物博物館的管理隸屬于文化管理部門等,由此造成旅游資源管理多頭領導的混亂局面,給旅游行政執法帶來極大的難度,因此,應盡快出臺協調性規定,理順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實現旅游景區經營行為的有序化。
再次,必須構建完備的旅游執法標準化體系。我國現有37項旅游標準化制度,涉及旅游社、旅游飯店、旅游景點、旅游休閑場所、旅游服務人員、旅游公共信息管理、旅游安全管理等方面,較為全面。但目前涉及旅游術語標準化、出境游語言培訓服務標準、企業內部或行業內部約束的指導性標準尚待建立。針對近些年新型的特殊形態的旅游服務項目,除農家樂服務規范外,在其他鄉村旅游服務項目上尚缺乏統一的標準。在現有標準中,考慮到與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旅游組織相關標準的接軌,在旅游飯店星級認定等標準上尚需進一步完善。
最后,盡快更新旅游行政執法模式。針對不同業態采用不同的執法模式,但目前旅游質監部門的執法權限收到較大的限制。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旅游質監部門的執法權多是針對旅行社行業,適用范圍狹窄;二是旅游質監執法部門無旅游事故責任鑒定權,無法實現與旅游保險理賠等部門的有效銜接。由此,網絡化的旅游質監體系與聯動式的旅游執法模式跟進顯得尤為必要,對旅游質量監督與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責任競合而相互推諉或爭權奪利的情況必須采用聯動執法模式,加強旅游行政執法與工商、價格、交通、衛生、農業甚至食品等執法部門的橫向聯系。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縣“十小”整治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縣委“創業富民、創新強縣”主線為指導,以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集中整治與制度建設、嚴格執法與科學管理、治劣與扶優相結合,以塊為主、突出重點、堵疏相濟、注重實效,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鄉鎮(街道)為主負責、業主自律誠信、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加快推進執法監管向農村延伸,著力改善消費環境,保障消費安全,擴大消費需求,推動農村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總體目標。以切實解決當前農村市場產品、食品安全和服務質量方面的突出問題為抓手,鞏固和擴大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十小”行業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促進各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整治重點
重點對象:生產經營食品、藥品、農資、液化氣、音像制品、美容美發、農村客運等涉及群眾身心健康安全的產品或服務站、點、店、戶。
重點區域:縣城及城鄉結合部、中心鎮和其他“十小”行業比較集中的區域,以及無證照生產經營問題突出的區域等。
重點問題:生產經營中“臟、亂、差”和“無、散、低”等問題。具體包括:無證照或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生產經營(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為;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從事音像制品、客運經營的行為等。
三、主要任務和責任分工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整治。督促納入監管的小作坊業主履行質量安全承諾,嚴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基本要求》組織生產;以桶裝飲用水、“兩豆”(豆制品及豆芽)、黃酒、茶葉、米面制品等五類食品為重點,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無證照或證照不齊、達不到取證條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締力度;嚴厲打擊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質、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龍頭帶動、區域集中等“五種模式”整合提升,積極探索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促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做到:證照齊全;生產場所符合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齊備,并執行相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操作人員均持有健康證等。此項任務由質監部門負責牽頭,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環保、建設、經貿、教育、農業等部門配合。
(二)小食雜店質量安全整治。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規范經營行為。促使小食雜店做到:證照齊全并上墻;店面整潔衛生;嚴格實行臺賬登記制度;嚴禁無證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經銷過期變質、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通過整治,爭取將轄區內中心集鎮(工業園區)的小商店逐步納入安全監測的監管范圍;并對有關的定點、專業供應(批發)商逐步建立檔案,納入監管范圍,全面建立索證索票制度。此項任務由工商部門負責牽頭,經貿、衛生、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建設、供銷等部門配合。
(三)小餐飲店質量安全整治。逐步推廣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進一步規范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嚴格執行餐飲原料進貨登記制度,嚴厲查處無證照經營行為。加強對農村、學校、建筑工地、旅游景區和小型餐館的食品衛生監管;爭取在20*年年底前將轄區內中心鎮及重要旅游景點內固定經營的小餐飲店(點),100%建立檔案并納入安全監測的監管范圍;將流動經營的小餐飲攤點基本納入安全監測的監管范圍。嚴格推行餐飲業原料進貨索證、驗收和溯源制度,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或非食品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按照要求發放衛生許可證。促使小餐飲店、小農家樂、小食堂做到:證照齊全(需證照的)并上墻;環境整潔衛生;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健全;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原料進貨臺賬并實行進貨驗收;有專用的垃圾桶;餐飲工作人員持有健康證并穿戴整潔。此項任務由衛生部門負責牽頭,工商、建設、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部門配合。
(四)小藥店(小診所)質量安全整治。進一步完善藥品質量認證和日常監管制度,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許可、索證索票、進貨臺賬制度,禁止超范圍經營。促使小藥店(小診所)的藥品、藥品專柜(零售點)做到:證照齊全并上墻,場所整潔衛生;嚴格執行藥品購進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登記制度;完善藥品儲存條件,做好庫存藥品養護;按規定銷售和使用藥品;從業人員具備相應資質。嚴禁無證無照、超范圍經營藥品;嚴禁銷售和使用假劣藥品;嚴禁違法虛假藥品廣告。此項任務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牽頭,衛生、工商等部門配合。
(五)小農資店質量安全整治。推進農資店連鎖經營和放心農資店建設,杜絕禁用農藥的銷售,嚴厲打擊銷售劣質農資坑農行為,維護農資市場秩序。促使小農資店做到:證照齊全并上墻;經營范圍和經營內容相符;建立化肥、農藥、獸藥、種子、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重要農資的索證索票和銷售臺賬制度;執業人員具備農資銷售相關專業技能和一定的農資使用指導能力。嚴厲打擊無銷售農藥資質的銷售點,查處超范圍經營、農藥化肥含量不足、故意“坑農”等行為,確保農資產品質量安全。通過整治,爭取將轄區內的全部農資供應(批發)商100%納入監管范圍,并全面建立索證索票制度。此項任務由農業部門負責牽頭,工商、質監、供銷、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配合。
(六)小菜場整治。延伸農貿市場監管觸角,加強對農村小菜場整治力度。嚴禁經銷有毒有害、過期變質、假冒偽劣的食品以及證照不齊全單位生產的豆制品、米面制品等食品。促使小菜場做到:建立商品準入制度,實行規范管理。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固定和臨時小菜場,確屬群眾生活需要并已納入鄉鎮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的,加強引導和管理。對不符合基本條件和嚴重違法經營的,依法取締。此項任務由工商部門負責牽頭,農業、經貿、質監、建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配合。
(七)小美容美發店整治。督促業主嚴格執行有關衛生操作規程,加大對消毒殺菌設施投入,預防感染和疾病傳播,嚴厲打擊使用假冒偽劣產品提供服務的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促使小美容美發店,包括足浴店做到:證照齊全并上墻;從業人員定期體檢并持有健康證;具備必需的消毒殺菌設備和工作間,經營場所、使用的設備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驗化妝品、消毒用品等質量,建立并實施索證索票制度。此項任務由經貿部門負責牽頭,公安、衛生、工商、質監、環保、建設等部門配合。
(八)小音像店整治。保護知識產權,嚴禁租售盜版音像制品;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厲打擊銷售、暴力、迷信等違法音像制品;加大對音像游商地攤的打擊力度,依法取締“黑網吧”。促使小音像店(包括網吧)做到: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并取得行業經營許可;音像店經營的音像制品有合法進貨憑證,正版率達到90%以上;“黑網吧”得到有效遏制;有良好的經營秩序。通過整治,爭取在20*年年底前將轄區內中心鎮、旅游風景點內的小音像店90%納入監管范圍。此項任務由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牽頭,工商、公安等部門配合。
(九)農村小客運質量安全整治。嚴厲打擊客運車輛超員超速和無證營運等違法違章行為,嚴禁使用貨運車輛、兩輪摩托車、拖拉機或懸掛拖拉機號牌的車輛、報廢車或以報廢車零件拼裝的車輛從事客運。整治農村客運經營秩序,嚴格執行客運營運許可、客運車輛定期檢測、司乘人員資質審查、客運安全管理等制度。促使農村小客運業主做到:證照齊全,手續完備,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乘運人責任險,遵章守法,不發生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確保行車安全。此項任務由公安部門負責牽頭,交通、工商、安全監管、農業(農機)等部門配合。
(十)小液化氣供應點質量安全整治。嚴格執行液化氣經營的布點審批規定,實施燃氣經營許可證制度,規范準入門檻,強化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液化氣供應點的經營行為,加強液化氣經營場所和氣瓶儲存場所的安全管理,增強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安全意識和服務水平,建立行業服務規范,公開服務承諾,收費明碼標價。爭取20*年年底前將轄區內中心鎮的小液化氣供應點90%以上納入安全監測的監管范圍;并對其上游的定點供應(批發)商100%建立檔案,納入監管范圍,及全面建立索證索票制度。通過整治,促使小液化氣供應點做到:證照齊全;從業人員具有相關資質;經營場所和瓶庫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液化氣使用鋼瓶100%經過檢驗合格并建立定點充裝供應合同,已充裝氣瓶上明顯清晰標明充裝單位,不短斤缺兩;從業人員熟悉業務知識并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建立進貨登記臺賬并索取相關證明和檢驗報告。此項任務由建設部門負責牽頭,工商、公安、質監、物價等部門配合。
四、行動步驟
(一)調查摸底及試點階段:從現在起至20*年底,摸清全縣“十小”行業的基本狀況并建立質量安全監管檔案;建立健全目標考核責任制和各項監管制度;制定“十小”行業的生產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在重點鄉鎮(街道)開展“十小”整治試點,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安全問題。在此基礎上,注重典型示范,總結“十小”整治規律,開展“十小行業示范點”創建活動。
(二)全面整治階段。2009年1月至12月,在全縣農村全面開展“十小”整治行動,充分發揮示范點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動“十小”行業按照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即扶持引導基礎條件較好的“十小”生產經營單位上規模、上水平;改造提升基礎條件較差的“十小”生產經營單位達到規范要求;關停并轉達不到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的“十小”生產經營單位。同時,對故意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生產經營條件惡劣、產(商)品質量安全隱患嚴重又不主動整改或屢次整改仍不到位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堅決予以打擊或關停,凈化農村消費環境,規范市場秩序。
(三)鞏固提高階段:2010年初至2010年底,鞏固和深化“十小”整治成果,制假售劣、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十小”行業生產經營行為基本符合規范要求;農村市場監管網絡基本形成;“十小”行業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基本健全;農村消費安全得到較好保障。
五、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縣政府成立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十小”行業整治與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各行業整治與規范牽頭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會同配合部門編制具體的整治與規范行動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與規范標準,落實各項整治與規范任務。各鄉鎮(街道)都要明確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組織專門力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十小”整治實施方案,將具體整治任務和責任分解落實到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要將“十小”整治納入目標考核體系,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各項整治與規范任務和工作目標順利完成。各部門、鄉鎮(街道)要為“十小”整治提供必要的經費、裝備、人員等保障,推動整治與規范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組(縣質監局牽頭)、小食雜店整治組(縣工商局牽頭),小餐飲店整治組(縣衛生局牽頭)、小藥店整治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小農資店整治組(縣農業局牽頭)、小菜場整治組(縣工商局牽頭)、小音像店整治組(縣文廣新局牽頭)、小美容美發店整治組(縣經貿局)、小客運整治組(縣公安局牽頭)、小液化氣供應點整治組(縣建設局牽頭)和新聞信息組(縣委宣傳部牽頭)。
各牽頭部門、鄉鎮(街道)要各司其職,明確分管領導(組長)和聯絡員,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與規范標準,于6月30日前將具體的整治與規范行動方案、分管領導(組長)和聯絡員名單報縣“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電話:7021977)。
(二)堵疏結合,分類治理。要以落實縣委“創業富民、創新強縣”主線為重點,把整治工作與創建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平安*”建設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圍繞群眾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民生問題,堅持科學發展、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的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整治與創業就業的關系。要整治問題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更要注重規范、服務、提升,做到寬嚴相濟,讓更多的群眾成為創業者。二是整治與便民利民的關系。既要關停取締一批無證照及制假售劣的“十小”單位;又要幫扶整改一批“十小”單位達到規范要求,方便群眾生活。三是整治與發展傳統產業的關系。在大力整治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十小”單位的同時,保護小而精、小而優的傳統產業。要科學界定,科學把握,全面排查摸清“十小”行業底數,掌握存在的突出問題,分類制定整治標準,打扶結合、疏堵并舉,積極出臺政策鼓勵和幫助“十小”行業通過連鎖配送、合作經營、區域集中、聯合加工等多種方式聯小做大、規范發展。
(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鄉鎮要圍繞整治重點和目標任務,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整治合力。無論是牽頭部門還是配合部門,都要在縣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積極主動,認真履職。各相關部門要積極推進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同時,要通過加快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作用等途徑,不斷完善治理網絡,推動“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水平的不斷提高。
(四)強化宣傳,正確引導。建立全縣“十小”整治新聞宣傳工作機制,切實加強輿論引導。充分發揮各新聞媒體的重要作用,深入農村、社區大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宣傳開展“十小”整治與規范行動的重要意義,提高公眾消費安全意識。要建立健全信息制度,及時“十小”整治與規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先進經驗,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同時,要對公民的監督權實施有效保護,進一步完善舉報投訴制度,方便群眾舉報,兌現舉報獎勵,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消費安全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