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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愛民,男,39歲,漢族,湖南省攸縣人,聘任干部,系攸縣酒埠江鎮商業站經理。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蔣中秋,局長。
1990年王愛民被聘為攸縣酒埠江鎮商業站經理。同年10月22日,王派該站業務員賀良其持中國農業銀行攸縣酒埠江營業所的信匯憑證,在常德市鼎城區食雜果品公司長沙經營部購進價值53040元的副食品。爾后王以常德市鼎城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欠其毛毯款為由拒付貨款,用電報通知對方來人協商處理。同年10月25日,鼎城區食雜果品公司以被王愛民詐騙財物為由,要求被告鼎城區公安局立案并追回損失。被告于1990年11月8日20時以詐騙案作出收容審查決定書,將王愛民收容審查,關押在常德市收審所。12月3日,攸縣派出黨政部門的領導同志與被告就償還貨款和解除對王愛民的收審問題進行協商未果。12月13日,被告在將原告關押一個月零5天的情況下,才向上級主管機關辦理收審延期手續,要求延期收審一個月,但未獲領導批準。1991年1月16日,湖南省公安廳召集被告和攸縣、株洲市公安局的負責同志,聽取案件匯報后,明確表示這是一起經濟糾紛,責令被告對王愛民立即解除收審。被告表面上表示同意,實際上卻不執行。同年1月21日,被告對原告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原告家屬張秋良寫出了擔保書后,被告又辦理了監視居住手續,把原告王愛民交給常德市鼎城區供銷社食雜果品公司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會及檢察機關的直接干預下,被告才于1991年2月2日撤銷對王愛民監視居住的決定,將原告釋放回攸縣,共關押87天。因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原告及其家屬的誤工、差旅、伙食費等直接經濟損失1856.25元。王愛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區公安局收容審查決定,于1991年3月18日向攸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稱:在我任酒埠江鎮商業站經理期間,用銀行信匯單在常德縣食雜果品公司長沙經營部購進價值5萬余元的食品。因經濟糾紛未付貨款,而被告以詐騙罪將我收容審查,關押及限制人身自由長達87天,要求依法撤銷被告的收容審查決定,恢復名譽,賠償經濟損失。被告辯稱:王愛民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對其收審是合法的,不同意賠償。
「審判
攸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用信匯憑證購物時,雖有欺詐表現,但屬民事違法行為。被告以詐騙案將原告收容審查,違背了公安部1989年《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是超越職權的行為,且延期收審又未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違背了公安部1985年《關于嚴格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是濫用職權的行為。因此,被告收審原告王愛民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合法的,對原告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予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四、五目、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于1991年9月10日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被告常德市鼎城區公安局對原告王愛民收容審查的決定,二、由被告常德市鼎城區公安局賠償原告王愛民經濟損失1856.25元,限判決書生效后30天內付清。
宣判后,當事人沒有上訴,被告自覺履行了判決。
「評析
(一)收容審查不是刑事偵查措施,而是公安機關用來對付特定對象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管理相對人對收容審查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鼎城區公安局雖以詐騙犯罪將原告王愛民收審,同時還采取了“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刑事偵查手段,但并不能改變收容審查的行政行為性質,也不能因此而剝奪王愛民的訴權。
(二)王愛民的起訴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本案中,鼎城區公安局于1990年11月8日作出對王愛民的收容審查決定,并于當天付諸實施。1991年2月2日鼎城區公安局撤銷對王愛民監視居住的決定,將原告釋放回家,共關押87天。王愛民于同年3月18日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照此規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被告鼎城區公安局作出收容審查決定的時間,即自1990年11月8日起開始計算,到1991年2月6日止。但是被收審人王愛民在收審期間的人身自由受到嚴格限制,不能依法行使其訴權。1991年2月2日被釋放后,按法定的起訴期間還剩4天。如果要求其必須在4天內行使訴權,既不符合立法愿意,也無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收容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管理相對人因喪失人身自由不能起訴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本案中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王愛民被解除收審的1991年2月2日起計算。王愛民應當從被解除收審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據此,王愛民于1991年3月18日起訴,攸縣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今年6月16日,某縣工商聯(以下簡“工商聯”)經他人介紹與葉清簽訂了一份租賃經營合同。該合同載明:工商聯將其開辦的工商聯經濟服務部(申請注冊資金248600元)的營業執照出租給葉清經營一年,葉應向工商聯交納服務費1200元;葉清租賃期間,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租賃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等一切經營風險均由葉清承擔,工商聯不負任何連帶責任;工商聯在合同簽訂之日應向葉清移交《工商聯經濟服務部》公章一枚、企業法人代表資格證書一本、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合同簽訂后,雙方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并移交了公章、營業執照。同年7月4日,葉清以工商聯經濟服務部的名義,在劉某開辦的名琴音響行賒購了12臺廈新DVD,共計貨款8640元,并由其本人執筆向劉某出具了一份收據,該收據加蓋了工商聯經濟服務部的公章。數日后,葉清攜這些DVD離開吉水縣城至今不歸。為此,劉某要求葉清和工商聯經濟服務部歸還貨款,并要求工商聯作為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在該企業注冊資金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裁判理由和結論
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有二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裁定駁回劉某的起訴。其理由是:葉清以工商聯經濟服務部的名義向劉某賒購價值8640元的DVD,并出具蓋有“工商聯經濟服務部”公章的收據,爾后攜所購DVD逃走,其行為實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而涉嫌詐騙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因此,法院就本案處理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徑直作出實體判決。其理由是:葉清的個人行為雖涉及到詐騙犯罪嫌疑,但并不影響本案的經濟糾紛性質,因為本案還直接涉及到工商聯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工商聯作為“工商聯經濟服務部”企業的開辦單位,并將該企業的營業執照和公章租給葉清經營,理應對葉清的詐騙行為所產生的民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院就此案應作為經濟糾紛進行審理,且應徑直作出實體判決。
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判決如下:
葉清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清所欠劉某貨款8640元。此款由工商聯負連帶清償責任。
宣判后,工商聯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恰當,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點評
筆者認為,法院的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是:
1、本案處理的關鍵是:如何處理案件中涉及的財產犯罪和民商事糾紛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不斷加深,從初期的先刑后民、重刑輕民,到現在的刑民分開或刑民并舉,這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逐步科學化理性化的的一個表現。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訴訟主體、客體、內容、性質、依據、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對行為進行評判的標準和角度也不相同,不能放在同一范疇里進行直接比較,一般不存在訴訟程序上的沖突問題。本案中葉清涉嫌詐騙犯罪的行為并不意味著法人行為的必然無效,買方當事人內部人員葉清涉嫌犯罪,并不意味著賣方劉某民事權利的全部喪失。同樣,保護賣方當事人劉某無過錯一方的民事權利,并不導致買方當事人葉清涉嫌刑事詐騙犯罪的豁免,工商聯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其經濟服務部經營人員葉清刑事責任的免除。
2、本案解決的是民事權利是否成立以及如何保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4條規定:“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條還規定:“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葉清以工商聯經濟服務部的名義向劉某賒購貨物,即買賣關系成立。因葉清涉嫌詐騙犯罪逃匿,若被緝捕歸案后理應受到刑事制裁,這并不能免除工商聯作為“工商聯經濟服務部”企業的開辦單位和主管部門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工商聯與葉清約定的“不負任何連帶責任”與上述司法解釋是相悖的。
關鍵詞:先刑后民,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公權私權
一、先刑后民基本原理
先刑后民是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責任又涉及到經濟糾紛時,應先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待刑事責任問題確定和解決后,再解決該案涉及到的民事責任問題。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是: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利益、統治階級的利益,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正常運行,而民事訴訟的功能在于維護民事主體的私權益,優先保護國家利益之后,再保護個體利益。以及,刑事訴訟中實行國家偵查,偵查人員有豐富的偵查經驗和先進的偵查技術,可以搜集到涉及全案的相關證據,既可以作為處理刑事案件的依據,也可以作為處理民事案件的依據,免去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的困難。
《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規定:對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上述規定體現了先刑后民的原理。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存在犯罪嫌疑時,相關規定同樣要求先刑后民,先處理刑事案件,然后再處理經濟糾紛。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中指出,為了保證及時、合法、準確地打擊這些犯罪活動,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以及,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12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二、先刑后民規則的不足
先刑后民規則適用以來,在懲罰犯罪、保護公權力運行、維護統治階級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差異性,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在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
第一,現行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主要側重訴訟程序方面,忽視了實體責任方面的刑事民事先后問題。從現行有關先刑后民的相關規定來看,主要側重解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哪個在先處理。但程序的設置和運行最終要解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所以先刑后民規則的不僅應立足于解決程序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也應當著眼于實體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
第二,刑事訴訟過分延長的情況下,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救濟處于等待狀態,不利于民事權利的保護和實現。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為了防止刑事訴訟的過分遲延,可以先就刑事部分判決,然后再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處理民事訴訟,是因為刑事訴訟貫徹訴訟及時原則,在英美法中將刑事訴訟稱為“外科醫師的手術”,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短,一般情況下為立案之后一個月宣判,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論文大全。實踐中因為種種原因,刑事訴訟一般都很難在一個半月宣判,如果中間有補充偵查或鑒定的,相應期限并不計入審理期限,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的期限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以死刑案件為例,死刑案件要經過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兩三年之內一個死刑案件沒有最終結果是常見的。根據先刑后民的規則,被害人一方必須等到刑事部分完結之后才可以實現民事權益,被害人也處于漫長的訴訟等待過程中,即使被告人一方愿意賠償,也是先將賠償款交給法院,法院結案后將該賠償金支付給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權利保護因此受到了限制。英國有一句法諺語: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當被害人權益因為刑事訴訟的進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實現時,法律的正義也無從談起。
第三、實踐中存在濫用先刑后民規則的現象
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同時存在時,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懲罰犯罪,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救濟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之一是國家利益高于私人利益,所以應當先刑后民,即使在一些私權制度發達的國家,也適用這一規則。但先刑后民規則有時候會被當事人濫用,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筆者辦理某合同詐騙案件,某公司以開發樓盤為幌子,吸收了大量的個人資金,合同履行期到來時,既不能交付房產,也不能退還購房款。廣大購房者就將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經偵部分接到舉報,按照合同詐騙罪立案,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強制措施。法院知曉公安立案的情況后,按照先刑后民的規定,中止案件的民事訴訟,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該法定代表人由于身體原因,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機關批準該申請,辦理了一年的取保候審,之后案件進入了漫長的偵查階段。到本文撰稿之時,刑事案件還未進入審判程序,廣大購房住戶只能無助地等待。本案屬于典型的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該公司以刑事案件的存在為前提,暫時成功地規避了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先刑后民規則的完善
針對先刑后民規則的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方面完善。論文大全。
第一、應當完善先刑后民規則的內涵和外延,先刑后民規則僅適用于訴訟程序方面,實體責任方面適用先民后刑。先刑后民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適用已久,但主要側重程序的運行,即民事糾紛和經濟犯罪交叉時,刑事案件審理在先,民事案件審理在后。筆者認為,法律概念的確定應當是準確而完整的,為防止對先刑后民規則的誤解,應當明確先刑后民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程序領域。其一,良好程序的設置最終也是為了保障實體責任的準確確定;其二,現行相關法律中已經體現出實體上的先民后刑。如刑法第36條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公司法215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財產不足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理論界和立法層面需要做的是,將現行關于先刑后民的程序性規定和實體性規定進行有效的梳理,將先刑后民的概念予以明確和完善。
第二,為了民事權利的及時救濟,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
由于刑事案件期限比較長,刑事案件的過分遲延有時候延誤了被告人民事權利的救濟,因此當符合條件時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如民事訴訟部分并沒有太大爭議,當事人愿意就民事部分先行解決時,法院可以靈活變通,先就民事部分處理,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部分法院也在進行相關的探索。筆者辦理某一交通肇事罪案件,當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時,被害人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法院經征求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愿意賠償,于是法院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且達成調解意見,被害人一方先行支付了賠償款。刑事部分審理時,法院基于被告人積極支付賠償款的事實,對被告人從輕量刑,判處緩刑,案件圓滿處理。這種做法可以作為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參考和借鑒。
第三,應當有效防止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
在合同詐騙、集資詐騙等經濟類案件中,究竟屬于刑事犯罪還是經濟糾紛有時候很難界定,偵查機關謹慎起見,立案后對被告人一般先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但被害人此時即使持有民事關系非常明確的證據也由于先刑后民規則的阻卻而不能進行民事訴訟。被告人一方也以先刑后民為由,主張中止民事訴訟,導致先刑后民規則被濫用,被害人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救濟。為此,先刑后民規則的內容之一應當是有效防止該規則被濫用,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私權優先。具體來講,如果相關證據缺失,案件事實不清,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處理作為民事訴訟的前提和基礎時,堅持先刑后民并無異議。如果民事法律關系事實清楚,當事人也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時,不乏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處理,優先保護當事人的私權,再進行刑事訴訟的程序。
總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堅持國家公權力行使,追求刑罰權實現的過程中,不應當忽視當事人民事權益的保護。應當準確厘清先刑后民規則的內涵和外延,明確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范圍。論文大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著眼防止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允許一定條件下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優先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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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我國目前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于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系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占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為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為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為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為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貸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為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
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 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于這些案件,如果采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三、產生借款合同糾紛的因素
(一)經濟政策因素。
由于國家加強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和對金融市場的整治力度,促使銀行等金融部門加強了收貸工作,對于已逾期仍未歸還或無法償還貸款的單位,只好訴諸法院,要求其歸還。
(二)金融部門的因素。
一是貸前審查不嚴。許多金融部門特別是信用社的信貸管理存在漏洞,放貸前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盲目將巨額貸款投放給生產經營不景氣或經濟效益差的企業,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同時有的銀行、信用社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對一些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延長還貸期限, 從而導致一些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積重難返。二是貸后監督不力。一些銀行、信用社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后,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將貸款挪作它用,有的將名義上用于生產經營的貸款用于揮霍或賭博等違法活動,致使貸款無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則鉆金融部門對貸款用途監督檢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頭貸款的方式來吃“貸款”,使得許多貸款難以收回。三是“三款”現象突出。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某些信貸人員利用職權發放“人情款、關系款、好處款”等現象較為突出,地方行政領導指定金融部門向某些嚴重虧損的企業貸款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四是擔保流于形式。許多銀行、信用社的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執行擔保制度不夠嚴格,有的甚至視擔保為兒戲,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人是否具有真實的實際代償能力和擔保能力不加以嚴格審查,只要有人擔保,不論有無實際擔保能力,一般予以許可。
(三)借款人的因素。
一是只顧自身利益,法律意識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無力歸還到期貸款,而是只顧自身利益,想方設法“拖債”、“逃債”,造成“貸款容易還款難”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門的貸款難以收回形成糾紛。二是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且許多“新官”不理“舊賬”,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于法律。三是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資不抵債。一些借款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況,虧損嚴重,根本沒有清償能力。
四、借款糾紛案的處理辦法
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 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后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位或個人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人的名義協同原告共同參與民事訴訟全過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能最終得到法院的確認、支持,達到勝訴的目的。
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憲法確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其權力具有干預性與制約性的雙重屬性。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經濟社會轉型階段,國有資產面臨著大量流失的可能性,充分利用檢察權的雙重屬性,通過支持起訴方式保護國有資產,堵塞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是必要的。
支持起訴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有其必要性。
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實際上是一個國家經濟體制處于轉軌時期所固有的潛在可能發生的現象。其產生有兩個原因:一方面,政府在經營性領域該放的權力未完全放開,政企看似分開實際未分,政府官員具有利用手中對經營性領域的資源配置的權力進行操作,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企業經營者經營的是不屬于自己的資產,缺乏責任心,同時,缺乏必要的產權制度的約束,使得企業經營者怠于對國有資產盡職管理,甚至于侵吞國有資產,形成了企業內部人控制國有資產。正如有些人所坦言:“今天,最有效、最快的發財致富方式,就是把國有資產變成我自己口袋里的錢;國家的錢實在太多了,沒有誰數得清楚,也沒有誰能將其看守得天衣無縫。而且,實際上許多看守國有資產的人都不反對把國家的錢放進我們的腰包,我只要取大海之一粟,足矣。”在經濟制度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時期,國有企業的經理、廠長或工人在企業轉制的過程中會獲得相當一部分的控制權,企業經理、廠長在自己的企業內部建立起了管理權威,而企業內部職工由于養成了對企業過分依賴的習慣,同時為了在企業私有化過程中得到一部分資產,也傾向于屈從經理、廠長的權力。正是由于企業資產的相當部分為企業內部人持有,使得企業內部人有能力控制企業,甚至完全置國家利益于不顧,于是國有企業對國有資產不負責任,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檢察機關通過支持起訴保護國有資產具有可行性。
支持起訴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行性,在于檢察權具有制約性,能夠形成權力運行中的制約機制。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追究職務犯罪的職責,修訂后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該規定賦予檢察機關辦案的自由度,應該成為檢察機關保護國有資產的主渠道。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國有企業負責人是否依法處理國家財產進行監督也是可行的。支持起訴保護國有資產的可行性還在于檢察權具有干預性。檢察機關可以追繳贓款,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國有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就規定了在追究政府官員、國有企業經理、廠長職務犯罪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來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但僅在追究犯罪中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是不夠的,國有資產流失還經常表現為民事、經濟糾紛,許多國有資產流失是因合資、聯營、產權交易、合同等民事行為造成的,當事人雙方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數額大,隱蔽性強。這些民事、經濟糾紛往往要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表,完全可以以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身份提起訴訟。
有許多,檢察機關本著對國家和社會負責的精神,支持起訴,或提起民事抗訴,或作為支持起訴機關參與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