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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審計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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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審計的職責

    國家審計的職責范文第1篇

    關鍵詞:公允價值審計 準則 借鑒

    2002年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之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PC2)了國際審計準則《審計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Auditing fair value measurements and disclosures)(IAS No.545)。2003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之審計準則委員會(ASB)也了審計準則公告《審計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SAS No.101)。2002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了一個工具包(Toolkit),提供在審計企業合并、商譽和某些減值準備的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時的非權威指南。此外,2003年我國香港地區注冊會計師協會(HKSA)也了審計準則公告第421號《審計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SAS No.421)。2003年加拿大審計與鑒證委員會(AASB)了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手冊第5306節(CICA Handbook Section 5306)《審計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其中IASNo.545為其他審計準則提供了一個基本框架。

    一、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概述

    (一)公允價值審計概念描述在公允價值會計、審計中,公允價值一般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根據謝詩芬(2004)關于公允價值本質的認識和坎寧(1929)提出的價值直接計價法和間接計價法,公允價值在財務報告中體現的具體計量屬性可歸納為如(圖1)所示。由(圖1)可

    知,從廣義上講,歷史成本和歷史收入也屬于公允價值的范疇,在初始確認時,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這不是一項正常交易,否則,已收或已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即歷史成本或歷史收入)通常被假定近似為公允價值。由此可見,公允價值和歷史成本并不是相互對立、相互矛盾的計量屬性,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采用公允價值實際上是對歷史成本的繼承和發展,在保持歷史成本可靠性的基礎上增加其他計量屬性的相關性。由此從理論上講。公允價值本身是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的。

    IAS No.545和SAS No.101都指出其制定的目的是為審計財務報告中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而建立標準和提供指南,并提出與在財務報告中以公允價值列報或披露的重要資產、負債、權益特殊組成的評估、計量、列報和披露相關的審計考慮。由此可知,公允價值審計的具體內容是財務報告中以公允價值列報和披露的有關項目的評估、計量、列報和披露情況。需要注意的是,IAS No.545指出資產、負債、權益組成的公允價值計量可能產生于交易的原始記錄以及后期的價值變化。即除了在交易發生日對交易進行初次確認計量外,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情況發生變化,公允價值還應按變化的金額進行重新確認計量,這是公允價值與其他計量屬性重要的不同之處。由此可見,公允價值動態變化核算,是公允價值審計具體內容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各國財務報告框架不同,公允價值的定義、確認范圍、計量方法和披露內容也就有所不同,正如IAS No.545的序言和中所指出的,不同的財務報告框架要求或允許在財務報告中有多種形式的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因此,公允價值審計只對在特定財務報告框架下已確認為公允價值的部分進行審計,且審計的具體內容也因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具體方法不同而不同。

    (二)公允價值審計程序簡介基于IFAC的IAS No.545和AICPA的SAS No.101及其工具包的專業權威性,筆者將以這兩項準則和一個工具包為例,對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進行綜述,重點介紹在實質性測試中如何對公允價值的可靠性進行評估審計。公允價值審計程序分為不同過程與程序:一是了解管理部門確定公允價值過程的復雜性,這實際上就是了解影響公允價值可靠性的因素。二是復核和測試管理部門確定公允價值的過程。如果存在活躍市場,公開市場報價是公允價值最好的依據。當不存在活躍市場時,管理部門就會考慮使用估價模型或方法來確定公允價值,因此要測試公允價值的估價模型或方法、重要假設以及所用的數據。AICPA的工具包中指出了估價的三種方法一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審計人員應復核模型是否可行,是否恰當地考慮了實體所在的環境。如果實體不采用這三種方法,審計人員要詢問其中的原因。對于重要假設審計人員要評估其是否為公允價值計量,提供了一個合理的基礎以及公允價值對其變化的敏感性。審計人員還要評估所用數據是否是當時合理可用的最好數據。三是使用審計人員建立的估價模型進行獨立公允價值估計,并比較其與管理部門公允價值計量的結果,調查差異原因。

    二、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評析

    (一)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的貢獻 雖然保證公允價值可靠性是企業管理部門的責任,但如果對在計量公允價值的過程中的主觀判斷不加規范,將會為管理部門隨意操縱利潤提供可能。為了使財務報告使用者可以合理確信管理部門所計量的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將公允價值審計的基本原則與實踐中具體經驗相結合,將主觀性的判斷盡量進行明確地總括和規范,是審計公允價值可靠性的過程中,由主觀變客觀、由定性變定量的一次很好嘗試,為公允價值審計的發展提供了科學的審計理念和方法。首先,從審計公允價值的判斷依據看,審計人員的評估、判斷并不是武斷或憑空猜想的,而是要以管理部門提供的計量公允價值過程的資料為依據。管理部門有責任建立一個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過程,選擇恰當的評估方法和假設,計量出符合財務報告框架的公允價值,同時還應提供管理部門聲明書來明確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其次,從審計公允價值的判斷內容看,在審計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時,審計人員需要做出兩個基本判斷: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和哪個是所有市場參與者所期望的信息。市場性質的判斷可以根據,IASC公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IAS36)(1998)中對活躍市場的定義,活躍市場指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市場:市場中交易的項目是同質的;通常可在任何時候找到自愿的買方和賣方;價格公開。對活躍市場的判斷可以確定被審實體是否存在可觀察市價,并確定可否依此確定公允價值。如果不存在活躍市場,可觀察市價可能是壟斷價格或管制價格,依此作為公允價值確認計量的依據是不可信的。而第二項判斷是在確定了市場性質的前提下對可獲信息篩選的過程,任何不屬于或未考慮所有市場參與者所期望的信息將被剔除或增加。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對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判斷內容的明確和簡化,可以減少由于繁雜的判斷而增加的公允價值審計不確定性,降低公允價值審計的實施成本,提高公允價值審計效率。最后,從審計公允價值的判斷過程看,對于審計人員具體的評估和判斷,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提供了從了解管理部門確定公允價值過程的復雜性、復核和測試管理部門確定

    公允價值的過程到獨立估計公允價值一整套審計程序,詳細介紹了審計時對三種估價模型及其假設需要注意和考慮的特殊問題。特別予以肯定的是準則中對三種估價模型及假設的詳細介紹、收益法中期望現金流量法的運用、企業合并、商譽和某些減值準備中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指導和敏感性評估方法的提出,這些作為評估公允價值可靠性的特殊方法,使審計人員在審計時所考慮的重要方面更具體,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評價更可信。

    按照FASB的定義,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包括了信息如實反映、具有可驗證性和中立性。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要對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發表意見,是對公允價值是否如實反映信息、具有可驗證性和中立性發表專業意見。對于“信息如實反映”,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考慮企業經營過程中更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對財務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信息有更深地了解。對于“可驗證性”,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公允價值確認、計量和披露的判斷依據、判斷內容和判斷過程,使財務報告中的會計信息可以得到系統地驗證。由于“公允價值的公允是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的、非個別和特殊的價值”,“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非個別和特殊的價值”實際上是會計信息“中立性”的體現。對于“中立性”,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中對財務報告中公允價值是否是普遍認同、非個別和特殊的價值,即對是否體現市場所有參與者的期望進行考慮和重點關注,可以更好地對公允價值的中立性發表意見。由此可見。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能夠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發表意見,并且可以更好、更有效地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發表意見。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理論與方法的建立和創新,不僅可以有效降低審計公允價值的成本,而且使公允價值的可靠性不再被投資者所懷疑,推進了公允價值會計及其他相關領域的運用。

    (二)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的缺陷雖然公允價值審計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公允價值審計理論并不完善,實踐中存在許多具體問題需要逐步被發現、提出、分析和解決。首先,確定公允價值的基礎是獲得關于市場的信息。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提出,對于新建立的、很少或沒有經營歷史的實體,采用收益法對未來預測現金流量進行折現是高投機和不相關的。但準則并沒有進一步說明對于這樣無法取得市場信息的實體,應該怎樣確定公允價值以及如何審計。其次,確定公允價值的信息應來自公平交易市場的參與者。審計實務中即使取得了關于市場的信息,在眾多市場信息中如何辨認出來自公平交易市場參與者的信息,也是需要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的。美國有評論指出,有些概念可能與GAAP不相一致。如投資價值考慮了特定資產買方期望的利益,但是在GAAP下的公允價值估計必須只考慮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期望。同樣在GAAP的公允價值計量中,清算價值很少是恰當的,因為它假設是一個被迫的交易。這里所指的“特殊概念”就是“特定個體價值”,特定個體價值也是市場價值的一種,是與公允價值相對的概念。特定個體價值反映的是特定個體所期望的市場價值,而公允價值反映的是所有市場參與者所期望的市場價值。什么是特定個體所期望而其他市場參與者沒有期望,或是特定個體沒有期望而其他市場參與者所期望的價值,謝詩芬(2001)指出,特定個體不同的打算和意圖、不同的風險管理策略、某些特殊的優惠、信息、商業秘密和生產方法的享有和掌握以及內部資源的使用,使得其與其他市場參與者相比常常具有特定的比較優勢或比較劣勢。特定個體每一種選擇或者增加資產或負債的一些市場參與者將不會支付的因素,或者排除資產或負債的一些市場參與者要求和收到支付的因素。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在介紹市場法時指出,使用市場法時要考慮被估企業和獨立第三方投資者的交易基礎是否公平。對于特定買賣關系而言,市場價格要扣除溢價、協同優勢或不指明的權利或特權,溢價、協同優勢或不指明的權利或特權只屬于比較優勢的一部分,而對于其他比較優勢和比較劣勢以及特定個體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差異的確認,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沒有考慮或進一步做出審計說明。第三,在獲得市場信息的基礎上,如果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的方法不只一個,需要會計和審計人員憑借職業判斷進行選擇時,審計公允價值的不確定性便隨之產生。如公允價值具體計屬性的選擇、估價模型和方法的選擇。雖然正確確認和計量公允價值是會計人員的會計責任,但審計人員自己也應有一套判斷最佳方案的標準,來確保企業管理部門沒有利用方法的選擇來操縱利潤。而在選擇最佳方法的判斷標準方面,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顯然沒有予以重視。第四,雖然主觀性不是公允價值審計所特有的,但主觀性對公允價值審計的影響卻很大。AICPA指出,在可觀察的市場價格不可得的情況下的公允價值計量是固有不精確的。在審計人員選擇方法對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進行測試、復核和獨立估計時,審計結果與賬面結果可能存在誤差,可是在什么范圍內的誤差是審計人員或是財務報告使用者所能接受或承受的,公允價值審計準則并沒有指出,更沒有給出一個計算可接受誤差范圍的方法。雖然可接受誤差是審計抽樣技術方面的問題,但是在公允價值審計中誤差的可接受程度直接影響公允價值可靠性的確認,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應予以單獨說明。第五,公允價值審計除了要了解企業過去信息外,還要了解與企業現在以及未來相關的信息,這其中包括實體的投融資計劃和經營戰略方案。因此,審計人員更應以高度的職業道德來保守商業秘密,不能利用被審實體的商業秘密謀取私利,也應避免由于被審實體自身的原因而無端指責審計人員泄露商業秘密的情況發生。但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并未對審計人員,如何利用被審實體信息和保守商業秘密方面予以充分地關注。

    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的缺陷不是因為理論上對審計對象――公允價值本身可靠性的懷疑而引起的審計問題,而是由于在審計過程中公允價值會計及其審計理論的不完善和實踐的不成熟,而引起的對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人為加以限制的審計問題。國際上從提出公允價值審計理論到審計具體實踐只有很短的時間,許多問題都是第一次遇到,審計理論的不完善和實踐的不成熟就在所難免。我們不能否定國際公允價值審計準則對公允價值可靠性發表意見所起的作用,而應不斷地完善公允價值會計和審計理論,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和教訓。

    三、我國開展公允價值審計準則的思考

    (一)我國公允價值審計準則制定情況2005年至2006年,我國財政部先后兩次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征求意見稿)》、《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征求意見稿)》,內容基本上與IFAC的IAS No.545和AICPA的SAS No.101制定一致。在征求意見稿時,財政部提出了重點征詢意見的兩個問題:一是本準則在借鑒該國際審計準則過程中是否完全體現了我國相關會計準則的內容。二是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設計的實質性程序是否合理,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2006年財政部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2號――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當年財政部又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2號――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指南。在對《中國注冊會

    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征求意見稿)》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2號-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的比較中,筆者發現:后者增加公允價值定義的闡述;后者更加明確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由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我國會計準則存在差異,以及我國所頒布的部分會計準則并未對公允價值計量的具體處理方法給予明確規定,因此后者部分刪除有關公允價值計量的具體考慮;更加強調重大錯報風險,而不是一般的審計風險;后者對征求意見稿的部分行文進行修改、完善;刪除與公允價值披露的相關章節。其中第1、2、4、5條是對公允價值審計準則的完善,第3條體現了會計準則對審計準則的限制作用,公允價值會計不發展,公允價值審計的發展將受到限制。但對于第6條的修改顯得不太符合情理,既然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公允價值披露已作規定,而且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為題的審計準則,理應對公允價值披露的審計進行規定。

    國家審計的職責范文第2篇

    (一)法國的審計法律制度

    1.審計機關的設置及組成。根據《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法國設立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法》對審計法院的組成作了明確規定。審計法院由院長、庭長、審計官、一級審計官、二級審計官、一級助理審計、二級助理審計組成。審計法院共設九個法庭,各庭分工負責不同的審計事務。總檢察長行使檢察權,一名首席檢察長和若干名檢察長協助總檢察長的工作。

    2.審計機關的職責。審計法院院長職責有:(1)全面負責審計法院各項工作。首席院長在征得總檢察長同意后,決定審計法院的工作組織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據法庭庭長的建議,制定審計法院年度工作計劃。(2)主持案件的審理、顧問室、法庭聯合會議、主持報告委員會和日程委員會的工作。(3)任命審計法院官員。(4)負責簽署審計法院的決定和命令。(5)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法院的意見。

    總檢察長通過提出公訴和意見行使監督檢察職責:(1)對部門、單位的監督檢察。監督帳目的定期審查,如發現逾期未查,則依法處以罰款。在不侵害審計法院帳目審查權的情況下,總檢察長可以向審計法院提出公訴。必要時,總檢察長可以提出對公共機構會計人員處以罰款。(2)對審計法院工作的監督檢察。監察審計法院各庭依法判決。根據檢察機構和駐各大區審計法庭官員的匯報,就不服大區審計法院判決的案件向審計法院提出上訴,還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3.審計機關的職權。審計官進行審計時,有權行使審計法院的權力:(1)帳目審查權。審計官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帳目,有權對擁有國家財產的組織機構或接受審計法院審查的法人機構的供應、設備、工程及建筑情況進行檢查。(2)調查權。審計官擁有必需的調查權力,包括詢問、了解情況、調查和鑒定。(3)索取資料權。被審計單位有義務向審計官提供文件和有關資料。審計官在審查帳目時,被審計單位應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特別是款項籌集、收取、結算和支付等憑證。在利用計算機系統管理的單位,審計官有權取得所需的計算機數據、密碼等。(4)處罰權。審計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并可作出處罰。

    4.審計的范圍。審計法院審計下列單位的公共帳目和經營活動:(1)各級政府機關、政府各部門所屬的公共機構。(2)接受財政撥款的企業或機構。(3)從國家或其他接受審計法院監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稅、捐助、補貼或其他財政資助的機構。(4)社會保險機構。

    5.審計程序。(1)報送。即駐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計人員應按時將會計報表、單據、憑證送達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普遍實行報送審計制度。(2)審計。對報來的單據、報表進行審查。(3)調查。根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求會計人員作出書面或口頭答復,也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就地調查。(4)寫出審計報告。(5)判決。根據案情召開審計會議,進行審理、合議和投票表決。

    (二)意大利的審計法律制度

    1.審計機關的設置及組織。根據《意大利共和國憲法》,意大利設立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法》具體規定了審計法院的組織。審計法院由院長、庭長、顧問、檢察長、副檢察長、首席法官、法官組成。審計法院共設三個法庭,一個庭行使審計職能,兩個庭行使司法職能。

    2.審計機關的職責及其劃分。審計法院的職責劃分為審計職責和司法職責:(1)審計職責主要包括:審計共和國總統法令;審計國家支出;審計政府收入;對保管國家物資的倉庫、堆棧,以及法律規定的國家資產進行審計;對提出推銷要求的國家人所推銷的債券進行審計;對國家行政機構的總資產負債表,在提交議會前予以調整;對所有掌握國家資金或貴重物品的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機構的帳目進行評估;審計政府財產、國家會計總帳目以及特別法規定的類似職責。(2)司法職責主要包括:就公務員在行使職責中所造成的稅務機關的損失的責任作出判決;對不服有關帳目和債務的行政措施提起上訴所作的判決;對要求退還不應按征稅法交納的直接稅問題所作的判決;對全部或部分由國家或其他法定機構支付的退休金起上訴所作的判決等。

    3.審計簽證制度。意大利實行支付命令由審計法院進行審簽的制度。對先審后付和先付后審的事項由法律規定。有關國家經費的付款憑證、支付官員的信貸憑證以及其他支付證明,連同旁證材料,均須提交審計法院進行審計。支付官員應將報告連同旁證材料一起送交審計法院審計。審計法院有責任確保:支付的金額不超出預算規定,不做法律不允許的轉帳,經費的結算和支付均符合法律規定。

    (三)西班牙的審計法律制度

    1.審計機關的地位及組織。根據《西班牙憲法》的規定,西班牙設立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是國家和公共部門帳目和經濟活動的最高監督機構,直接隸屬于議會,并受議會委托行使其職能。《西班牙審計法院組織法》具體規定了審計法院的組織。審計法院內設機構有:院長、全會、領導委員會、審計處、審判庭、審計委員、檢察處和總秘書處。

    2.審計機關的職責及其劃分。西班牙審計法院的職責分為審計職責和司法職責兩種。(1)審計范圍。主要是公共部門,具體包括:國家行政當局,自治區機關,地方機關,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自治性機構,國營公司和其他公共企業;對那些得到公共部門補貼、信貸、保護或其他資助的自然人或法人單位的審計工作,亦由審計法院負責。(2)審計職責。審計職責是指使公共部門的財政活動符合合法性、效率性和經濟性原則以及根據公共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行使的職責。審計法院應對公共部門的經濟、財政活動進行外部的、經濟的、全面的監督。(3)司法職責。司法職責是審判掌管公共財物者應負的財會責任。這種財會性審判是審計法院專有的司法性權力。它是針對那些征集、監察、管理、保護、掌管或使用公共財產、資金或物品的人報送的帳目進行的。審計法院通過審判確認并追究的財會性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附加責任兩種。直接責任是整體性的,應當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附加責任的賠償數量僅限于其行動所造成的損失,并可謹慎、公正地予以減免。

    國家審計的職責范文第3篇

    瑞典全稱瑞典國(Kingdom of the Sweden)。是北歐的經濟強國。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其經濟均未遭受太大損失。二戰后,瑞典經濟增長速度一直不穩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屬于經濟增長相對較快的時期,50年代、70年代經濟增長緩慢。進入90年代,瑞典經濟保持了一定的增長,1997年其國民生產總值實際增長率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高的國家,1997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經濟是一種混合經濟。國有在公用事業、運輸和工礦業中均占有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國家中福利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由于社會福利的不斷擴大,即使政府財政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越來越大。

    瑞典是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國王是國家之首。其政府組織形式采取議會內閣制,議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其議員通過競選產生。議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決定稅收和公共資金的使用,監督政府行為和國家行政。內閣是行政機關,由首相和若干內閣大臣組成,首相由議會提名,經議會批準后任命。內閣由議會委托管理國家,并對議會負責。全國設立平行的且相互獨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大系統,均屬司法機關。

    二、 瑞典政府審計的起源和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審計廳,負責皇家的財政及審計與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審計經歷了一系列的變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審計機構,后經改組稱為瑞典國家審計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國家審計局負責國家審計工作,同時負責政府和政府管理工作。進入20世紀,瑞典向福利國家邁進,國家直接干預人們的日常生活,例如,、衛生、醫療、老年保險等。在這個過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稅收,一方面擴大支出,因此瑞典國家審計到80年代的工作重點一直放在對政府各項撥款與支出的審計上,以保證政府福利國家目標的實現。

    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國家審計發展的重要時期,標志有兩個:一是了《瑞典國家審計局法》,使國家審計有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有了審計行為的基本規范。二是開始發展績效審計。60年代,國家審計組織就已經開始實施績效審計,到80年代,績效審計已成為國家審計普遍實施的主要之一。

    三、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一) 政府審計機構

    瑞典的政府審計是由下列人員和部門來進行的。

    1. 議會審計師

    議會審計師由國會從國會議員中選出,每年選舉12人,任期一年。國會審計師負責對國會和內閣各部的審計工作,其常設機構是秘書處,成員為國會審計師的助手。

    2. 國家審計局

    國家審計局是政府所屬機構,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它不負責內閣審計,只對政府下屬機構進行審計。國家審計局除進行審計工作外,還從事政府會計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監督機關的性質,還具有管理機構的某些特點。

    3. 地方審計機關

    瑞典地方審計機關與國家審計局在各自政府級別中的地位和隸屬關系不同。國家審計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門的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審計機關則獨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門,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門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瑞典地方審計機關分兩個層次,一是省級,二是市級。兩級地方審計機關負責對各自政府行政部門的財政及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瑞典國家審計局與兩級地方審計機關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適用于國家審計局審計的法律是《瑞典國家審計局法》,而適用于地方兩級審計機關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審計:指導原則》,前者由議會制定,后者由地方議會制定。

    (二)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機構設置

    瑞典政府審計活動主要由瑞典國家審計局來進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審計的內容均以國家審計局為背景。

    瑞典國家審計局是瑞典國家最高審計機關,也是政府會計的管理機關。它從屬于內閣,向內閣負責并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局的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成員包括:審計長(領導委員會主席)、瑞典政府開發部部長(領導委員會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員。領導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由政府任命。審計長任期6年,可無限延期。其他委員會任期4年。

    領導委員會有權決定下列:

    1. 國家審計局工作范圍內有關計劃與執行等重大事項。

    2. 有關立法的重大事項。

    3. 有關的重要組織事務、內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 國家審計局向國會提出預算申請和其他重要問題。

    5. 職員的健康檢查、懲處(包括開除)、起訴、外遷及離職等事宜。

    6. 由審計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審計局設有五個處,分別是秘書處、行政管理處、財務管理和處、財務審計處、績效審計處,各處下設若干個部門,此外,政府設立一個委托審計局代管的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主席由審計長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長。其他成員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國會議員為咨詢委員,以便國會更好地了解國家審計局的工作情況。

    瑞典政府審計在機構設置上有下述特點:

    1. 議會和政府分別設主審計人員和審計機構,且分別有各自的工作范圍。這一做法無論是與“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國,還是與“司法模式”和“獨立模式”的法國、西班牙、德國、日本等均差異較大。當然這與瑞典審計局的地位有關。

    2. 建立了獨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審計制度。瑞典的這一模式與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國均存在較大的差異,它們的最高政府審計機構或者獨立于議會,或者隸屬于議會,但都獨立于政府,瑞典的國家審計局則是一個純粹的內閣機構。因而,其地位相對較低,其審計的獨立性亦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

    3. 采用集體領導的方式。與美、英、加拿大等國不同,瑞典國家審計局不是采用個人領導,而是采用集體領導,其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瑞典的這一做法與日本會計檢查院相同。

    4. 按業務設置審計部門。瑞典按照審計的業務內容設置了財務審計處和績效審計處,這種機構設置,與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國大相徑庭,它們的內部機構都是按行業或部門設置的。瑞典國家審計局的這一做法,易于按審計類型實施審計,易于審計人員掌握某類審計的,從而更有效、深入地開展審計。但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1)不利于對被審單位進行系統的審計;(2)容易浪費審計資源;(3)不利于全面培養審計人員。

    (三) 人員配備

    瑞典國家審計局除設審計長外,還設副審計長一人、審計長助理若干人,處長5人,其他審計、會計及辦公人員300余人,大部分從事審計工作。從絕對數來看瑞典審計局的工作人員并不算多,但就相對數而言,瑞典則是審計人員比較多的國家。

    進行審計人員培訓是瑞典國家審計局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員一般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良好培訓,但培訓時間較短。

    四、 工作職責與審計范圍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職責是《瑞典國家審計局法》賦予的。瑞典國家審計局有以下三方面職責:

    1. 會計管理方面

    (1) 開發政府部門計劃管理、會議管理的方法,并確定相應的管理標準。

    (2) 確保政府會計制度的有效性。

    (3) 為政府會計頒布規章制度。

    (4) 管理中央政府公共會計,審定會計報表和預算報告。

    (5) 檢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銀行中的帳戶。

    (6) 進行財務統計。

    2. 預測管理方面

    (1) 預測下一財政年度國家收入,用于編制國家預算。

    (2) 預測本財政年度國家支出情況,預測經修訂的下一財政年度國家收入情況,用于補充國家預算。

    (3) 向政府和國會審計師提交年度報告。

    (4) 向政府提交國家決算及帳目摘要。

    3. 審計方面

    (1) 檢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 檢查接受國家資助的單位對資助金的使用情況。

    (3) 檢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費用情況。

    (4) 檢查中央政府采購部門的采購活動。

    (5) 監督政府經辦機構內部審計活動。

    (6) 監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活動。

    (7) 監督其他政府機構行使頒布重要規章條例權力的情況。

    4. 國家審計局在審計、會計和有關方面幫助中央政府培訓有關人員。

    從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職責范圍可以看出,它和美國的總署和英國的國家審計署一樣同時肩負審計職責和其他職責的國家,但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其他職責無論是從廣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塵莫及的,它不僅進行會計管理,而且參加預算管理。這雖不能說是絕無僅有,但也是鳳毛麟角。一般而言,審計部門是有多種職責,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擾,但瑞典的立法者們對此卻有著獨到的見解,他們認為,會計和內部控制所采用的標準是提高財務質量的先決條件,正因如此,他們才把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的部分職責劃歸了國家審計局。

    從審計來看,長期以來瑞典國家審計局主要開展財務審計,自6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日益受到重視,8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比翼齊飛,共同構成瑞典國家審計局審計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審計局與美、英、澳、日等國一道共同推動世界范圍內政府績效審計的。

    五、 績效審計

    瑞典中央和地方審計機構都開展績效審計,其家審計局開展績效審計已有20多年的。80年代以來,瑞典的績效審計成果顯著并積累了豐富經驗,已經成為一種比較規范的審計方式。隨著規定的日益完善和績效審計的日趨成熟,績效審計在瑞典已經取得了與財務審計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國家審計局的工作中,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財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績效審計主要包括兩個階段,調查階段和深入調查階段。

    1. 調查階段

    在調查階段,審計師的主要任務是找出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從而形成自己對以下問題的看法:

    (1) 被審計單位的活動目標是什么?是否有與目標相適應的業務活動。

    (2) 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中是否存在問題或薄弱環節。

    (3) 被審計單位有無建立保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制度。

    為此,在這一階段,審計師主要做以下三項工作:

    (1) 目標。在作目標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了解領會了議會或政府為其業務活動規定的目標,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方向是否與目標相一致;業務活動進展中環境變化因素對達到規定目標的;工作結果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目標。

    (2) 業務活動分析。業務活動是指資源通過生產轉換而形成成果的過程。這里所說的生產過程即指制造產品過程,也指行政管理過程,國家審計局進行的業務活動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過程。

    對業務活動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工作效率和生產率的高低;工作或生產效果是否達到了計劃規定的目標。

    (3) 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點是要確定被審單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為管理決策依據的信息和,被審單位的組織結構能否適應組織目標的實現。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并不斷完善發展了應有的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種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履行職責的影響程度;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人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 深入調查階段

    如果在調查階段發現了需要進一步分析的問題,審計師就要進行深入調查。否則,審計即于調查階段結束。深入調查階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調查階段就目標分析、業務活動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發現的問題,而且在哪些方面發現問題,就深入調查分析哪些問題,而不必再重復全部事項分析。深入調查階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幾種共性:①核實調查階段發現的問題。②結合效果、效益對所核實的問題做出解釋。③提出糾正或改進的建議。

    近些年來,國家審計局在績效審計方面優先考慮的審計事項包括:

    (1) 政府管理控制系統。

    (2) 需要改進組織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動。

    (3) 需要進一步明確作用和任務的經辦機構。

    (4) 政府采購部門的工作效率。

    (5) 政府部門使用電算系統的效率。

    根據上述瑞典國家審計局績效審計的程序和內容可以看出,瑞典國家審計局的績效審計與英、澳、日等國家的績效審計及美國“三E”審計的內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們有自己的側重點,主要強調業務活動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組織、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從效果性而言,比美國“三E”審計中對效果性的界定要寬,美國“三E”審計中的效果性僅據計劃項目效果,而瑞典績效審計的效果性則涵蓋了生產活動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過程的效果性。

    在績效審計上,瑞典國家審計局與英、美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關一樣,廣泛運用調查的方法,在績效審計程序上,瑞典國家審計局注重后續檢查。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采取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國家審計局還要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后續檢查。審計局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在6個月內向其匯報落實審計建議和采取措施的情況。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落實情況不滿意,或被審計單位對落實未有動作,審計局還可實施一個專門的落實計劃,或通知政府采取適當行動。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這一做法與英、澳、日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關的做法相同,為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證。

    與財務審計相比,績效審計不是年度定期性檢查,不是固定在財務報表所列示的財務信息,不是運用固定、單一的方法。因此,對審查內容與方法以及何時進行審計完全由國家審計局決定。

    六、 審計程序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財務審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 制定審計工作計劃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工作計劃包括:

    (1) 認真分配全部審計工作,系統地把此項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應將審計的資產分成幾個部分,并說明當務之急應做的事項。

    (2) 為每一部分訂出審計項目,為每一個審計步驟預定時間,并為全部審計項目分配審計人員以及適合的咨詢人員。

    (3) 通知被審計機構內部的人員,由審計人員占用的時間、意料外的事項不列為審計程序的要點。

    2. 評價內部控制

    審計人員對現行的內部控制系統必須進行檢查,以便評價其可靠性和為確定其他審計程序的范圍及目的提供論據。

    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可使審計人員判斷某項存在有意或無意的錯誤。在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的機構,審計人員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這個系統,以便保證會計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并且相應地限于他檢查個別的會計事項。對內部控制系統較差的機構,審計人員必須在很大程序上進行檢查,以便對會計記錄的可靠性作出正確的判斷。

    3. 評價與證明文件

    審計人員的結論必須取決原始工作文書和得到的憑證。還須清楚表明該工作文書已經審計人員考查。憑證應該是充分的、相關的和確鑿的。

    完整性表明,憑證必須是全面的,不必認為審計人員所作的結論已經基于這一點或代表一些事實。

    相關性表明,審計人員必須把作為其結論基礎的憑證合乎邏輯地列入結論中。

    確鑿性意味著,就審計人員所作結論的重要性而論,倘若憑證失去查詢的有效期,則該憑證應受批判性檢查。

    4. 形成審計報告,報告審計結果

    審計人員在取得充分、相關和確鑿證據的基礎上,形成審計結論,編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屬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給:

    (1) 議會。

    (2) 行政部門的主管部門。

    (3) 行政部門的經辦機構通常是被審計單位。

    (4) 新聞媒介(報刊、雜志、電臺、電視臺)。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財務審計程序與英、美、澳、日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構的審計程序相比,雖然在階段劃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內容而言,還是大體相同的。這些國家在審計程序上的一個明顯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視審計計劃,這對審計工作計劃實施是不可殘缺的。與作為司法模式的法國的司法性審計的審計程序相比,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表現在:法國的審計法院有裁決程序,而瑞典國家審計局則無此程序。

    就審計報告的報告對象而論,瑞典有其獨特之處。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國家和法國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國家其審計報告的報送對象是議會或國會,作為法、日等獨立模式的國家審計報告一般向議會和政府同時報送。而瑞典國家審計局除需報送議會、行政部門的主管部門之外,還同時報送被審單位,這可以說是瑞典國家審計局報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這一做法利于被審單位及時了解國家審計部門對其的評價,以及所發現的,及就此提出的改進建議,利于被審單位及時予以改進。

    七、 審計報告

    瑞典是通過多種途徑促使審計報告充分發揮作用的國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國一樣。注重發揮立法部門的監督和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的作用。議會把國家審計局提交的審計報告有選擇地在報刊或政府公報上公布,并根據議員和公眾的反映,對被審單位的負責人或當事人進行處理。瑞典在發揮立法部門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同時,積極發揮行政監督的作用,向被審單位的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以加強其對被審單位的監督。另外,在績效審計家審計局利用了后續檢查程序來保證審計建議的落實,由此可見,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報告雖不及法國審計法院的審計報告那樣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當的強制性。

    八、 與民間審計、內部審計的關系

    瑞典民間審計由皇家貿易委員會確認資格的特許師進行,也可由較低等級的注冊審計師進行,它與瑞典國家審計局之間不存在聯系,各自獨立地開展工作。

    瑞典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在政府內部設有內部審計機構,大型公司亦開展內部審計活動。政府內部審計機構不歸國家審計機構,與國家審計局之間也沒有組織上的關系,但業務上可以協調工作。

    九、 與評析

    瑞典是北歐強國,上實行君主立憲制,采取“三權”分立的組織形式。由于其政治、經濟、國家及傳統等諸方因素的形成了獨特的政府審計制度模式———“行政模式”、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點是最高政府審計機構隸屬于政府,受其領導,并對其負責,與“立法模式”、“獨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審計機構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動明顯帶有政府影響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對象是政府各部門的經辦機構和公共機構等,故其獨立性并不會受到太大干擾。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審計制度與“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獨立模式”。共同構成世界政府審計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蘇聯和我國均屬于這種模式。

    瑞典政府審計制度與其他國家審計制度另一個迥異之處,是它在國會設有國會審計師,負責國會和內閣各部的審計,這一設置與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地位較低有關,并在一定程序上彌補了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審計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國家審計局。

    瑞典國家審計局在機構設置上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重視集體領導的作用,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二是按業務類型放置業務部門,此法易于按業務類別開展審計工作,但不利于對某個單位系統開展審計和對審計人員的全面培養。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工作職責非常廣泛,既包括審計工作,也包括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如此廣泛的職責,在世界各國的政府審計機構中是極為罕見的。過寬的審計職責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現工作間的相互干擾。就審計范圍而言,無論是從審計對象來說,還是從審計來看,與美國、加、澳、日等國一樣,都是屬于范圍廣泛的國家。

    績效審計是瑞典國家審計局積極倡導的一種審計類型,就其內容而言與前述大部分國家的績效審計及美國的“三E”審計基本相同,但它更強調效果性、效率性審計,以及組織、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審計。從審計程序上,注重后續檢查,這對于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證。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程序雖與英、美、澳、加、德、日等國的審計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別,主要表現在報送對象上,它除了要向議會、政府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之外,而要向被審單位報送,這在其他國家中是極為少見的。

    國家審計的職責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國家審計 審計制度 制度改進

    國家審計制度自建立以來,為國家審計機構和人員履行審計職責、開展審計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與行動指南,但伴隨著審計活動的日益繁重、審計環境的日益復雜,現行審計制度與審計實踐之間出現了一些不相適應的地方,需要審計部門和人員認真梳理,并探求改進的方法與途徑。

    一、國家審計制度的現狀分析

    1、在法律層面上存在硬傷

    首先,現行國家審計制度中,對于審計處理處罰的相關內容還不是特別明確,這樣就使得審計報告缺乏應有的法律強度,并使得審計機關和人員缺少應有的威信和地位,不利于審計工作全面高效地展開。其次,現行審計制度中即有的審計法規與其上位、下位法律之間存在一些沖突和不一致的地方。這就導致在審計執行方面,有時難以有效履行。再次,對于審計部門與人員的相關法律權力與責任,缺乏明晰的界定。這就造成了一些審計人員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濫用權力或應有權力無法得到保障的情況出現,形成一些不必要的審計風險。

    2、在管理體制上存在弊端

    首先,在現行雙重領導體制下,審計部門在經費、人事任免等諸多方面均受制于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這就使得在審計對象確定、審計方式方法選擇等諸多方面,難以按照審計部門自身意愿進行。其次,在機構設置與人員配置方面,與日益繁重的審計任務相比,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再次,在審計管轄范圍上,現行管理體制下,既有交叉重復審計管轄的現象,又有審計真空區的出現。

    3、在績效審計領域缺乏建樹

    績效審計作為一種新興的審計模式,在國外已經相當成熟,并逐步取代傳統的審計模式。在我國,由于其起步較晚,在實務工作中還沒有全面地展開,主要成果還僅僅停留在理論研究階段。尤其是在廣大審計工作者的思想意識上,還沒有足夠的重視起這一審計模式,關于績效審計的法律法規也嚴重滯后,這在一定程度上又進一步阻礙了績效審計的發展。

    二、原因分析

    國家審計制度的現狀是客觀存在的,無需贅述,這里應該著力探討造成這一現象的深層次原因,只有把原因分析透徹,才能正確解釋現狀如何產生,從而有針對性地尋求解決路徑。總體來看,造成國家審計制度現有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由現階段我國基本國情所決定

    現行國家審計制度之所以存在諸多弊端,主要是由雙重領導體制所造成的,而我國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則是由行政型審計體制所決定的。雖然從世界上四種主要審計體制模式來看,立法型、司法型和獨立型審計模式更能保證審計工作開展的獨立性與權威性,但是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來分析,現階段無論是在物質條件、經濟基礎還是公眾接受程度上,都無法達到實行上述三種體制模式的基本要求,只有選擇行政型審計模式既能滿足國家各方對審計的基本需求,又比較符合國家現實客觀條件,是綜合多種因素權衡考量的最終選擇,具有較高的科學性與可行性,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現實必然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領導體制必然要按照雙重領導并以政府權力機關領導為主的模式進行設定,在法律層面、管理體制等方面就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各種弊端和缺陷。

    2、長期歷史積淀使社會各方對審計工作定位存在認識偏差

    從審計職能的本質屬性來看,它是審計活動本身所固有的,現階段審計職能發揮之所以不夠全面,主要是因為社會各方沒有真正全面認識審計職能。我國審計史綿延數千年。從歷代審計的職能定位來看,它主要是作為統治集團加強對各級財政收支監督和對各級官員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的工具,這種思維定式經過幾千年的歷史積淀,對社會各方在現行國家審計職能的認識上形成非常深刻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各界往往仍是只專注于審計的監督與評價等基本職能,而沒有打破慣性思維,去針對不同的審計組織,并結合其具體實際情況來探求它們更為全面的職能范疇與發揮途徑,在這種認識偏差之下國家審計職能的發揮自然受到影響與制約。

    3、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發展快于審計職責權限的完善速度

    現行國家審計制度于20世紀80年代逐步建立完善,當時國家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之下,審計主要職責是查出企業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審計權限也是圍繞如何保證審計職責的履行來設定的。時至今日,我國政治經濟環境已發生巨大變化,民主政治氛圍日益濃厚,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對國家審計的需求更多源自于加強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以及如何更好地為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服務,這就使得審計對象更多的聚焦于有權力分配和使用國家資源的政府行政部門,而現有審計職責無論在深度還是廣度上都難以滿足上述現實需求,現有審計權限也無法為各種審計活動的有效開展提供保障,從而導致相關審計職權不對等以及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逐步顯現出來。

    三、解決對策

    1、創新審計觀念

    一是在認清國家審計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審計職權拓展。隨著審計事業的不斷發展成熟,審計工作將不再只是簡單的注重數量和規模,轉而更為關注審計的整體效能與質量,更為關注經濟運行的一些重要環節:一是在認真搞好真實合法審計的同時更加注重向績效審計的方向發展;二是在深入開展財務管理審計的同時繼續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通過對審計工作發展趨勢的正確把握,可以使審計工作切實向著上述領域不斷予以關注和重視,這就為審計職責向著上述方向拓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而審計職責的拓展又在客觀上促進了相關審計權限的擴充,從而為審計制度創新奠定了良好的現實基礎。

    二是在堅持審計高層次監督地位的基礎上著力改變現行領導體制。審計部門是綜合性的經濟監督部門,審計監督是高層次的監督,審計部門應通過對經濟運行各個環節的全面審查,發現具有傾向性、普遍性和宏觀價值的問題,經過綜合分析提出加強經濟宏觀調控的審計建議,為國家進行宏觀決策提供依據,從而使得各級領導充分認識到審計工作在整個經濟運行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進而對審計體制創新過程中提升隸屬關系、改變現行領導體制等具體內容給予充分的理解與支持。

    三是在強化審計服務意識的基礎上深入推動審計職能的多元化。首先,要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而針對當前形勢特點,為其找出問題根源并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突出審計的服務職能。其次,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予以認真地檢查驗證,確保相關數據資料的真實準確,突出審計的檢驗職能。再次,應強調對被審計單位總體經濟運行情況的控制與把握,使其各項經濟活動按照既定的目標穩步推進,突出審計的調控職能。只有在保證審計基本職能的前提下,進一步實現審計職能的多元化,才能有效地消除部分單位和個人對審計工作的誤解和偏見,從反感和回避審計變成歡迎和主動接受

    審計,為審計制度創新構建良好的群眾基礎與氛圍。

    2、豐富審計理論

    理論是實踐的先導,要保證審計制度改進的順利進行,需要對審計理論進行相應的創新,從而在理論上保證審計制度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首先,在審計理論的研究內容上要更加側重于對審計制度各構成要素及相互關系的研究,必須圍繞這些內容加強理論研究,以適時指導審計實踐。其次,要對審計理論研究方法進行創新。為更好地研究審計制度改進問題,審計理論研究方法必須在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的基礎上,充分運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對比分析方法,并在研究過程中引入宏觀經濟學理論、制度經濟學理論和博弈理論,對審計制度創新的供給與需求、成本與收益以及新舊審計體制效率的定性定量對比提供理論上的支持與幫助。

    3、改革審計技術方法

    審計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衡量標準就是新制度的運行效率是否得到了顯著提高,這一方面取決于制度新框架的各構成要素是否充分發揮了各自的功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得到審計技術方法的有力支持。只有審計技術方法跟上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步伐,審計才能生存下去,審計制度改進的效率才能更加充分地體現出來。一是要大力推進審計自動化,計算機審計替代傳統手工審計的程度越高,各級審計部門面臨的人少事多的矛盾就越能加以緩解,審計制度改進方案中關于人員編制與機構設置的調整,才能更好地從審計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進行設計,而不必過多考慮現行人員機構編制下的種種制約。二是要積極推進新的審計方法在審計實務中的推廣與普及,在進行賬項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對被審計單位的風險基礎審計,從而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與質量,只有這樣,審計制度創新方案中所涉及到的機構設置變更、組織體系調整才能經得起實踐工作效果的檢驗,得到廣泛的支持與認可。

    4、完善審計法規制度

    首先,要依據審計制度改進的具體內容抓好相關法規制度的制定:第一,應對各級審計部門的機構設置、編制規模、領導體制、業務流程以及審計干部的任免與調配等內容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第二,應借鑒國內外審計派出機構法規制度的有益經驗,構建一個較為完備的審計派出機構法規制度體系,具體來說:應制定審計派出機構的基本管理規定,對其領導體制、管轄范圍及人員配置等問題以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應對審計派出機構的各項具體工作程序進行系統設定,針對不同類型的審計對象及審計任務,詳細規定其具體的審計方式方法與程序步驟;應制定審計派出機構的審計質量標準,對各項審計活動的結果與質量進行科學的評價與控制。第三,應針對新增加的審計職責權限和審計職能搞好配套法規制度的補建工作。例如應針對審計部門行使司法權限的時機、條件、范圍和程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審計部門行使權限有法可依,名正言順;另~方面,也可以對審計人員的具體行為加以規范,防止出現濫用司法權力的情況。

    國家審計的職責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內部審計;基本職責;服務

    一、內部審計應當以服務為基本職責

    一般認為,內部審計至少有服務和監督兩項職能任務。我國現行的內部審計有關法規規定,監督是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責,其理論依據是: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的基礎。在這種認識指導下。審計署于1995年頒發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明確規定內部審計的職責是:“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這個規定除了“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和“內部”兩個限定之外,其余與國家審計的有關規定沒有什么區別。這種職責的規定,混淆了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區別,動搖了內部審計存在的必要性,限制了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給內部審計實踐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要改變這種局面,就必須轉變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的基礎的觀念。把內部審計定位于組織內部的一項重要的管理職能,把服務于組織內部的管理作為內部審計的第一要務。內部審計以服務為基本職責。是由內部審計的性質和地位所決定的。內部審計是在組織規模不斷擴大,管理層次不斷增加,管理空間不斷拓展的情況下。基于加強組織內部的管理而產生的一種管理活動,因此,為組織的管理服務是內部審計的本質要求。內部審計的內部性決定了內部審計機構必須在組織內部設置。必須受組織負責人的直接領導,必須要服務于組織負責人的管理。

    以服務作為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責也是國際內部審計發展的大趨勢。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在其1999年頒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指南》中指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是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的經營。”內部審計應“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評價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控制和管理過程的有效性,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IIA的這些指導性意見都表明,內部審計應當服從并服務于組織的管理和目標。

    二、內部審計應當為組織的正確做出決策服務

    一般認為,管理的核心是決策。決策是否科學直接影響著組織的生存和發展。決策所依據的信息資料是否真實可靠是影響決策科學性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組織內部的各個管理部門是決策方案的具體草擬者,受本部門利益的驅使,業務范圍的限制,制定的決策草案往往有失偏頗。由于內部審計具有相對獨立性,專門從事審核檢查工作,沒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同時,內部審計作為組織內部的一個綜合管理控制部門,其審查范圍涉及組織的各個部門、各種業務。因此內部審計能以獨立、客觀的身份,從組織的整體利益出發,對決策草案進行全面綜合的評價。為組織的決策者進行科學決策提供有用的咨詢意見。從內部審計的角度講,要想提高在組織中的地位。也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大力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經常進行審計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認真探索解決問題的對策,隨時為組織的決策者進行科學決策提供有用的咨詢意見。

    三、內部審計應當為保證組織內部控制的有效

    內部控制是建立在一定的控制環境中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控制環境會發生不斷的變化。這種變化會使原來比較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發生殘缺或失效;同時,隨著人們對內部控制規律的深入了解,人們也需要對內部控制進行不斷完善。這些都要求人們不斷對現有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進行不斷的評價,以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使其總是處于比較健全、有效的狀態。組織可以聘請外部審計進行這種評價,但內部審計更了解本組織的情況,而且更關心本組織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由內部審計來進行這種評價。不僅更加準確、有效,而且成本更低,評價更及時。因此,內部審計應當為促進組織的內部控制始終處于比較有效的運行狀態提供及時的評價和建議。

    為此,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時刻關注控制環境發生的變化,經常檢查各項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不斷從組織的實際出發,探索優化本組織內部控制的途徑。對于控制環境,要重點關注高層管理人員的經營理念、組織結構、授權方式、人事政策、國家政策法規、國家經濟管理監督機關監督檢查方式等的變化及其對內部控制的影響;對于風險評估,要重點評價風險評估的程序是否合理、方法是否科學、報告是否及時;對于控制活動,要重點檢查新業務出現后相容職務是否還合理分離,一般授權與特殊授權的劃分是否還合理,憑證和賬簿的設置是否還齊全,會計計量和記錄是否還能做到真實可靠,各種控制措施是否還能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預算程序和方法是否還合理,定額是否還齊全、合理;對于信息和溝通。要重點檢查憑證傳遞路線是否合理,信息溝通是否暢通等。對于發現的殘缺和失效問題。內審人員應查清其產生的原因。分析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向高層管理人員提出完善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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