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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的基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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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的基本結構

      稅法的基本結構范文第1篇

      [關鍵詞]老齡化社會;財稅法;人口老齡化;分配問題

      一、我國人口老齡化現狀

      (一)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形成

      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人口老齡化社會逐漸形成,判斷一個國家人口的未來的趨勢,離不開對該國人口結構的分析。人口結構是指將人口以不同的標準劃分而得到的一種結果,年齡、性別、教育程度、人種、宗教、職業、收入、民族、家庭人數等數據都可以成為人口結構的劃分標準,但是其中最主要的衡量標準是性別和年齡結構。根據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國人口的總數為133927萬,與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增加了7390萬人。0-14歲的人口為2.2億人,只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6.60%,然而,老年人群卻呈現出擴大的態勢,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到1.8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3.26%,據預測,當我國人口總數還是在14億左右,但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將增至4.11億,20-60歲的勞動年齡人口將下降到6.96億,老年人口將占人口總數的30%左右。而且還在呈現一種擴大的趨勢。

      (二)我國老齡化社會的現實國情

      老齡化是許多國家都在面臨的問題,然而由于各個國家的經濟實力不同,老齡化帶來的壓力也不同。對于一些進入老齡化社會的發達國家,人均GDP一般已經達到2萬美元以上。日本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時候人均GDP為1萬美元。也就是說,發達國家都普遍是在經濟發達的情況下進入老齡化社會。雖然老齡化必然會降低一個國家的財富生產值而且還會拉高國家財稅支出,但如果這個國家具有雄厚的經濟基礎便可以為老齡化危機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使得國家可以從容面對社會老齡化帶來的諸多問題。然而,我國在進入老齡化時人均GDP僅在3000美元左右,是典型的“未富先老”。

      二、老齡化社會中財稅法分配的必要性及理論困境

      老齡化給我國社會造成了嚴峻的挑戰,尤其是在社會資源分配方面。由于我國自身的經濟實力還不強,老齡化給我國社會帶來巨大財政壓力的同時,原先積累的各種矛盾可能會在本來就不完善的財稅格局中凸顯。

      (一)財稅法是財富分割的必要手段

      財稅法是專門解決在國家機關參與下對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有關問題,以及公共社會經濟中的資源分配和社會財富的分配問題,財稅法波及面較為廣泛,與各種各樣的社會主體相關聯。因此,在研究分配問題的時候,財稅法始終是無法逾越的法律法規。為了達到社會正義的目的,要建立合理的稅收制度,在調節分配中解決社會問題,是財稅法的重要目的所在。正因為如此,財稅法作為“財富分割的利器”在現代社會的分配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

      (二)老齡化背景下財稅法的基本理論困境

      1.對分配正義的狹隘理解在現代社會的法制國家,公平原則如同稅法的靈魂所在,是在國家機關運用稅收手段干預社會生活所必要的前提。從英國《大》到法國《人權宣言》均有相關規定“賦稅應該在全體公民之間,按一定的方法作平等的分配",公平原則在稅法發展中是很重要的。然而普遍對于平等分配,普遍的理解就是,要體現出系統化的公平,不僅橫向要公平,縱向也要公平,也就是說要達到一個公平的廣度,讓所有階層的人民都能感受到。然而實際上,稅法的公平不勁僅體現于當下,還應該關注較長一段時間內稅法制定和實施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地方。長期公平是以短期公平為前提的,因為長期的公平是建立在一個一個短期公平的基礎之上,而短期公平的最終結果正是為了促進長期公平,也就是說短期公平是長期公平前提。所以,面對公平問題,測算的時間并非只有固定的一個時間,而是一個變動的時間,從這個角度看,財稅法中的分配正義不僅要體現為當下的公平,還要考慮代際之間公平問題。2.對創新價值不夠重視老齡化社會的一個重要的表征就是創新不足,日本在這個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幾乎所有的代表型企業,如索尼、東芝等都是產生在日本進人老齡化之前,如今日本企業也出現了非常嚴重的老齡化現象,整個社會創新力不足,創業欲望低。因此,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我國應該調整法律的價值取向,將鼓勵創新、鼓勵創業作為一個重要的方向長期堅持。財稅法自然也不例外,可以將鼓勵創新的精神融人財稅法的所有稅種之中。

      三、老齡化分配危機下財稅法的應對措施

      (一)實施勞動力儲備計劃

      1.勞動力儲備計劃理論支撐勞動力儲蓄計劃以基本的家庭為單位,采取綜合、多樣、靈活的手段鼓勵家庭養育勞動力,這其中當然也包括財稅法律手段。對于生育和養育孩子的家庭,其承擔的各項支出和損失包括:家庭為養育兒童所支出的生活費、醫療費、衛生費、教育費等;選擇生育并養育兒童的婦女因此而放棄的就業收益、升職收益等。這些支出和損失的收益,傳統上被認為是家庭的固有事項,與公共財政無關。但家庭的育兒成本并非無關公共財政,只不過在不同形勢下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而已。當需要控制人口數量時,家庭育成本不需要上升為財政法律支出;而在勞動力已經出現短缺跡象,生育率已經嚴重下降的情況下,這部分支出就應該顯現其“公共”的特性,進入財稅法律考慮的范疇。2.勞動力儲備計劃納入財稅法體系具體設想首先,伴隨著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推進,個人所得稅法面臨巨大的改革契機,即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要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度,對已婚夫婦來說,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相對更為合理,也就是夫妻合并申報納稅,相應的家庭生活成本也就應該合并扣除。在可以扣除的家庭成本中,應該及時將生育和養育的成本納入扣除范圍,初始時可以扣除基本的產前檢查費用、生育醫療費和養育兒童的社會平均支出,在條件成熟時可以適度增加扣除的額度,或者更為精確地實現其他必要費用的核算和扣除,如兒童大病醫療支出、兒童保健費用等。其次,通過立法實施專項的財政支出以降低家庭育兒成本。比如,增加公立幼兒園的建設或者對私營幼兒園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以降低普通家庭的經濟負擔;鼓勵開展并推廣已育婦女的職業在培訓計劃,支持靈活的就業形式,使普通家庭不再面臨因為生育而失業的困境等。

      (二)完善養老保險的路徑選擇

      1.當前財稅法對養老保險的基本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視野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或者職工支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币簿褪钦f,從稅法的角度而言,當前對養老保險的基本態度是:對于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承擔的部分和個人繳納的部分均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于補充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費部分,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對于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由個人自愿投保,即以稅后個人收入繳納保費,自然沒有任何稅收優惠??梢钥闯觯覈惙ㄔ谔幚眇B老保險問題時,并沒有給予特別的安排,而是采用最基本的思路,對于鼓勵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意義不大。2.財稅法律理論視野下的養老保險路徑選擇我國當前的財稅法律對于養老保險的設計較為簡單,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在老齡化的社會趨勢下,大力發展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是一種較為可行的辦法。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就已經實施《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采取了一系列的健全職業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年人退休以后的資金來源問題。在20世紀80年代初出臺的《國內稅法》第401條推出養老儲蓄延期征收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國家的養老政策。澳大利亞在90年代初結束了國民年金計劃,推出超級養老金的法律年金法個人賬戶養老金計劃。這兩個計劃也使得澳大利亞從容地應對了老齡化問題,緩解了社會矛盾,我國可以借鑒。

      四、結語

      稅法的基本結構范文第2篇

      【關鍵詞】財稅法課程;特殊性;改革對策

      【正文】

      一、財稅法課程的特殊性分析

      財稅法是一門比較特殊的課程,其特殊性在于法學和經濟學兩者融為一體,而且不同質的知識特性相互滲透的深度是其他哲學社會科學難以比擬的,以至于在筆者所親歷的幾所各具特色又頗具代表性的高校中,財稅法本科教學顯示了鮮明的個性特點。

      1.財經類高校擁有得天獨厚的財經類學科、教學、科研等方面比較豐富的資源。不僅有財經類師資力量、專業圖書和刊物、實踐場所、設施設備等都具有極強的學科專業特性,而且將財稅法納入財經專業,尤其是cpa、財稅專業的課程設置及其結構體系之中,財稅法課程就不得不在經濟的氛圍中,被經濟學原理、宏觀經濟理論、微觀經濟理論、數理邏輯、數學模型、計算公式、技巧、方法等工具進行全方位的翻來覆去地梳理與解讀,使初來乍到本不具有專業方向及定位的知識背景的本科生,不僅因其激情、興趣與偏好,還與經濟霸權脫離不了情感瓜葛,更源自于經濟學的話語,理論與學 術氛圍,似乎到財經校園,時時都能呼吸到流動清新的經濟氣息,處處都能覺察到財富的價值形態變幻無窮的奇妙,財經類本科學生早已在一個被設計成固定模式的財經類專業知識框架體系里被熏陶,使其思維方式無不打上經濟或算計的烙印。因而,財經學校之財經專業本科生在理解財稅法時,其思路似行云流水般對財稅法的認知也能充分擴充其價值損益的想象空間和來龍去脈。

      當然,財經專業本科學生對經濟的悟性和敏感,并不能掩蓋其對法律規范和法學理論之技術和技巧同樣深地介入財稅法之中給財經專業學生造成的艱澀與困惑。即是說,在教學的過程中,筆者也明顯地感到財經學校財經類專業的本科生對法、法律及其規范的理解和反應就較之本校經濟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遲鈍,這使得他們在把握法律主體及行為的界定上比較困難,這類學生追詢的問題,大都是涉及法理學的基礎理論問題。不過,同一所學校,經濟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在財稅法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其進度相對明顯地慢于前者,效果也明顯不如前者。由此可見,財經學校內的財經專業與經濟法

      學專業的本科生在財稅法教學過程中,并不能因為在校園踏內同一塊草皮而相得益彰和發展得比較平衡,這里當然涉及到教學計劃的設計與課程的科學合理安排問題。

      2.政法類高校擁有法科教學與科研的最高話語權。在高校復招之初,政法類財稅法意識形態化,其教材及理論體系,課程內容、設置、教學計劃等基本要素與眼下的財稅法理念截然不同而無法相提并論,前者更多的是人治和計劃經濟遺留的產物,后者系法治和市場經濟轉型時期的理論與實踐,前者的內容被后者所替代其形式的表象也就失去了內力的支撐。為此,一方面,如今政法類高校的財稅法教學應追逐法治和市場經濟的理念,將法權的人人享有和應有的公平、正義道德基礎價值貫穿其中,不僅要有描述,更應該增加評價和倡言駁論。雖然,財稅法只是稅收、預決算等法律關系的行為規范,但解讀現代法治自古羅馬法漫長的進化歷程所構建的實存法律的有機整體,并不能孤立地去看待某一法律規范的地位、功能和作用,否則“設想美國法律實際上或者可以不受財政權衡的影響,這種設想只能使我們對權利保護的政治現實熟視無睹。盡管讓人心痛,但是很現實,權利的成本意味著提取和再分配公共資源的政府部門實質上影響著我們權利的價值、范圍以及可行性”。[1]所以,尤其是法理性解讀財稅法需要旁征博引去揭示和充實納稅義務背后的東西——權利。

      另一方面,如今政法高校之財稅法課程的開設不必復言是法治經濟的要求,而不可不說的是政法高校的財稅法講授仍停留在法律基本概念、原則、理論等抽象的話語上,至少于市場對稅務人才的需求是格格不入的。財稅法貫穿始終的計算公式、技術、技巧設計,不可能因為重復千萬次公平、公正原則就能使公平賦稅、納稅人的權利得以保障、稅收征管等諸多問題迎刃而解。他們必須接受經濟學思維方式和計算的技術技巧等方面的強化訓練。否則,如果說只懂計算,不知概念,就可能是那種自己被賣了還幫別人數票子的人;那么只懂概念,不知計算,則無異于那種被“忽悠”之后還如數奉送謝意。在教學實踐中,法學專業的學生對財稅法中有關法的東西耳熱能詳,對鉆文字、概念牛角尖有濃郁的興趣,每逢闡釋、界定之內容,他們總是眼亮嘴快,津津樂道,然而一遇到實務性、操作性問題,就明顯感覺到一臉茫然,思維瞬時停頓。培養這樣的學生,一旦步入社會難免不背上“光說不練”、“動手能力差”之罵名。當然,這與學校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和內容要求、師資的知識結構和素養是否合理和科學是密切相關的,只有學科交融,資源互補,財稅法的教學才能躍上一個新的臺階,而不論是財經類大學,還是政法類大學概莫如此。

      二、財稅法本科教學平臺的市場定位

      相同的財稅法教材和課程,不同的區域、學校、學科、教學資源配置、市場需求和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不同專業學生對財稅法課程的反應是不同的。綜合分析上述元素,可以梳理出財稅法需要明確的與wto全面接軌的方向和市場經濟的定位,以及因應的教學改革對策。

      財稅法本科教學平臺定位于何方?換言之,財稅法本科教學之內容雖屬國內法的范疇,但他的理念卻理應是以人為本的,而不應被區域和專業學科個性化所分割出現明顯的差異。從資源配置上,不應存在嚴重的“瘸腿”現象。自我國引入和確立“公共財政理論”和“納稅人”概念,以及加入wto時起,就義無反顧地踏上了遵循國際規則的法治經濟之路,而不能讓傳統意識形態成為經濟、貿易、金融,科技、文化、教育等領域發展的桎梏。由此,在實務上應盡可能擴展眼界,多了解別國的經驗和操作辦法,在比較和分析研究中尋求資源的最優配置;在理論講授上,則要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不僅應在專業課程教學計劃的結構組合上,采取兼容并包的不同理論流派并存的差額選課制度,而且還應提倡良好的學術批判精神。畢竟,理論只有在批判中,才能確立其自身的恒久價值。

      納稅人的普遍性及其義務和相應的權利的法定化便注定了財稅法制繼往開來,發揚光大的廣闊的未來前景??v使不致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那也至少不能不為其提供全面履行納稅義務和主張相應權利所需要的精通專業知識人才的儲備,而且,法治經濟對這一專業人才資源的需求總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的進步而不斷增強,因而,財稅法本科階段著眼于培養社會應用型人才,其教學定位當是法治經濟的內生性與外生性的統一。

      一國財稅法之效力及于本國疆界之內的所有不同區域之公民,除了國家根據宏觀層面的特殊情況在財稅法中作出差異性制度安排之外,作為納稅人的國民對財稅法的受用并不存在因文化而出現的實質性差異,故而在社會層面普遍適用且屬于應用型和操作性的本科財稅法,不僅應有法意和法理學的規定性,而且還要有可操作性,前者遵從稅收征納法定原則,而后者則取向于立法之規范層面上技術技巧的合理安排和運用。

      不論本科生自己的偏好怎樣,對財稅法的感受如何,原本就不影響財稅法作為普適性的法律應用于企業、集體和公民個人將產生的征納法律關系,財稅法知識結構及其深度的特殊性亦不會也不應該因難度而被削弱,盡管納稅人的義務還有待其他權利的伸張、落實和保障來支撐,但即使是這種實然性狀況,也反證了財稅法知識的普及程度還不足以達到或上升到具有民主國家公民納稅人意識的思想境界,而要建立良好的財稅法法治秩序,作為本科段凡開設財稅法課程的專業教學計劃的設計,無疑都應當身體力行地承擔起傳播和應用財稅法,服務于稅收法治的重任。從實然走向應然。

      特別需要提及的是:我國加入wto意味著其規則對國內各主體具有約束力,國內不僅要揚長避短、強其自身、增強國力,而且還要努力提升本國國民的國民待遇,包括經濟的和政治的;不僅要在社會活動中體現平等,而且應當納入財稅法教學內容,這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優越性的內在要求,否則,在國內的壟斷或非公平競爭,何談樹立作為義務主體的納稅人意識呢?

      三、財稅法本科教學改革的對策

      綜觀財稅法本科教學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培養既有一定財稅法學理論功底,又側重于嫻熟自如地運用財稅法技術技巧的實務人才,財稅法本科教學改革應有以下對策。

      1.財稅法所涵蓋的知識結構。財稅法不僅具有一般法及法律淵源意義上的界定、概念,規范、解釋等抽象的知識及體系結構,而且稅作為國家向企業、集體或個人征收的貨幣或實物,其表現形態并不像一般人們所理解的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物體,而是要在商品和勞務的價值化形態中去作紛繁復雜的甄別與計算才能得出賦稅的量化指標,這個量化指標無疑是本科法學專業學生倍感困擾之所在。當然,這絲毫不意味著財經專業的學生在稅法法理學的知識結構中沒有迷惑或偏好劣勢,只是因為法律的規范性較為客觀和穩定,而不顯得不可捉摸而已,因而財稅法本科教學照本宣科是對學生隱性知識結構失衡缺乏認知的表現,這意味著財稅法本科教學的起點,就應針對不同學校、不同專業學科環境形成的不 同偏好或差異性取長補短,強化應對其環境可能存在的“軟肋”的教學計劃設計,適當增加其輔助課程、課時、教學和實踐環節,以達致“扭虧為盈”的知識結構的平衡。

      2.財稅法課程的教學長期陷入困境。皆因財稅法自身獨特而又要求較高水準的法學和經濟學知識結構,而國內長期缺乏基于財稅法專業人才及師資的培養所致。實際上,不論是財經類大學的財經專業,還是政法類大學的財會專業,或是綜合性大學的經濟學、管理學專業,都存在著缺乏法理學及部門法學方面的專門訓練的思維單一的問題;相反,不論是政法類大學的法律專業,還是財經類大學的法律專業,或是綜合性大學的法律專業,同樣免不了存在經濟學及財稅知識的短缺問題。現有的財稅法師資均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施以“惡補”之后轉化而成的,即使如此,實踐中也很難否定有帶著“一條腿”上講壇的。因此,財稅法師資的培養,不僅應從高校中自身培養財稅法專業的知識結構兼具的專門人 才,而且還應當引入相關實務部門培訓師資(高級人才)的議事計劃,以矯正現有財稅法教師知識結構不合理的狀況,最終使財稅法師資隊伍形成一支知識兼備、年齡、層次結構合理的獨立的力量,以適應市場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

      3.財稅法教學潛在的要求是財稅經濟知識與法學知識的架構,而實際上不同類別的跨學科知識領域的進入是存在壁壘的。筆者認為,進入壁壘是隨著年齡和某一類別的專業知識的積累而增高的,其深層原因是兩門不同學科的思維方式存在著差異,因而財稅法本科階段,財稅經濟知識和稅法學知識的齊頭并進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眼下并沒有給予財稅法專業應有的重要地位,兩個不同專業學科的知識體系不能融會貫通自成體系,致使專業性較強的人才需求只能通過拾遺補缺或嫁接來滿足,所以,建議規范就業渠道,創設財稅法學(本科)專業,以有利于培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4.盡管擁有法學和經濟學專業知識至關重要、缺一不可,但社會實踐環節也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能夠提供棲身于注冊會計師、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證券期貨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各類大中小型企業財務經理等進行培訓、接觸和互動交流,想必會受益匪淺。實務部門業務人員將會將實踐中遇到的大量疑難問題拋置于講壇之上,使人不得不在錯綜復雜的問題之中穿梭,不厭其煩地梳理問題之中的線索,在潛移默化中增長見識,于苦苦覓思中尋求問題解。有鑒于此,建議學習財稅法切忌紙上談兵,一定要深入實踐,學校開設財稅法課程有必要安排實習,例如,到事務所、稅務機關或企業等進行調查研究。只有這樣,高校本科財稅法教學才能為社會推出合格的應用型人才。

      【注釋】

      [1]史蒂芬;霍爾姆斯.權利的成本——為什么自由依賴于稅[mi.畢竟悅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杜,2004.

      稅法的基本結構范文第3篇

          稅法體系中按各稅法的立法目的、征稅對象、權限劃分、適用范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的稅法。

          (一) 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在稅法體系中起著稅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內容一般包括:稅收制度的性質、稅務管理機構、稅收立法與管理權限、納稅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稅收征收范圍(稅種)等。我國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就具有稅收基本法的性質。稅收普通法是根據稅收基本法的原則,對稅收基本法規定的事項分別立法進行實施,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一稅收基本法,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將研究制定稅收基本法。

          (二) 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就屬于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吨腥A人民共和同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屬于稅收程序法。

          (三) 按照稅法征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

          1.對流轉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稅法。這類稅法的特點是與商品生產、流通、消費有密切聯系。對什么商品征稅,稅率多高,對商品經濟活動都有直接的影響,易于發揮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2.對所得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法。其特點是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收入,發揮其公平稅負調整分配關系的作用。

          3.對財產、行為課稅的稅法。主要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某種行為課稅。包括房產稅、印花稅等稅法。

          4. 對自然資源課稅的稅法。主要是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國家自然資源而課征的稅。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土地使用稅等稅種均屬于資源課稅的范疇。

          5. 按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管管轄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收入)稅法和地方(收入)稅法。

          中央稅一般由中央統一征收管理。地方稅一般由各級地方政府負責征收管理。1994年我國實行新的財稅體制改革,把現行18種工商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三類;其中,消費稅為中央稅,增值稅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其他稅一般為地方稅。按照主權國家行使 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國內稅法一般是按照屬人或屬地原則,規定一個國家的內部稅收制度。國際稅法是指國家間形成的稅收制度,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等。外國稅法是指外國各個國家制定的稅收制度。

          五、稅法的作用

          由于稅法調整的對象涉及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與國家的整體利益及企業、單位、個人的直接利益有著密切的關系,并且在建立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國家將通過制定實施稅法加強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因此,稅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正確認識稅法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對于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準確地把握和認真執行稅法的各項規定是很必要的。我國稅法的重要作用主要有這樣幾方面:

          稅法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我國為了加速國民經濟的發展,促進實現工業、農業、科技和國防的四個現代化,必須籌集大量的資金用于大規模工農業基礎建設和能源、交通等重點建設。對資金的需求,從一定意義上講,是我國經濟能否騰飛發展的關鍵。中國的實際情況證明,單靠私人或某些企業的投資,不可能籌集國家建設資金的最主要渠道。為了保證稅收組織財政收入職能的發揮,必須通過制定稅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企業、單位和個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具體項目、數額和納稅程序,懲治偷逃稅款的行為,防止稅款流失,保證國家依法征稅,及時足額地取得稅收收入。1994年我國實施新稅制改革,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法體系,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稅收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以此保障財政收入。

          稅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法律手段我國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個重要的改革目標,就是從過去國家習慣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經濟,向主要運用法律、經濟的手段宏觀調控經濟轉變。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通過制定稅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調節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調整產業結構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使之符合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同時,以法律的平等原則,公平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稅收負擔,鼓勵平等競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例如:1994年制定實施新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對于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商品的生產、流通,適應市場競爭機制的要求,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稅法對維護經濟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由于稅法的貫徹執行,涉及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每個單位和個人,一切經營單位和個人通過辦理稅務登記、建帳建制、納稅申報,其各項經營活動都將納入稅法的規范制約和管理范圍,都將較全面地反映出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這樣稅法就確定了一個規范有效的納稅秩序和經濟秩序,監督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經營,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同時,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嚴肅查處偷逃稅款及其他違反稅法規定行為,也將有效地打擊各種違法經營活動,為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穩定的經濟秩序。

          稅法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由于國家征稅直接涉及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稅務機關出現隨意征稅的現象,就會侵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影響納稅人的正常經營,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稅法在確定稅務機關征稅權力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相應規定了稅務機關必盡的義務和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如納稅人享有延期納稅權、申請減稅免稅權、多繳稅款要求退還權、不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權等;稅法還嚴格規定了對稅務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制度,如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必須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事,造成納稅人合法權益損失的要負賠償責任等。所以說,稅法不僅是稅務機關征稅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納稅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

      稅法的基本結構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公平、效率價值是稅法價值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某種稅法不可能同時兼顧“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公平與效率價值之間表現為非穩定性。美國稅法的歷史發展也說明公平、效率價值之間是反復博弈的。在我國新一輪稅改中應貫徹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從而探尋出真正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

      “對稅收目標的判斷選擇實際反映了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人文精神與物質利益、終極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的爭議。其中效率價值優先無疑是代表了工具理論優先、物質利益優先、功利主義優先。平等價值優先則是提倡價值理論優先、倫理原則優先、終極價值優先?!边@就決定了在稅收歷史的發展中人們會對稅法的公平與效率價值有不同的偏好。20世紀末期以來,最適課稅理論越來越成為各國優化和完善其稅制結構的理論依據。最適課稅理論以資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為準則,促使各國政府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盡力構建經濟合理的稅制體系。本文旨在理論上厘清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并以美國遺產稅法為例,具體分析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以期對我國稅法的理論建設和現實立法有所裨益。

      一、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理論考辨

      (一)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理論淵源

      稅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公平、效率價值是指國家以立法形式設置和征收某種稅能否滿足公平或效率需求,其體現了立法者所追求的價值。歷史上,稅法公平、效率價值多以稅收基本原則的面目出現。威廉·配弟在其《政治算術》(1676年)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公平”、“簡便”和“節省”等有關稅收原則的理論;隨后,尤斯蒂在《財政學體系》中提出了關于賦稅的六大原則;18世紀末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明確、系統地提出了著名的賦稅四大原則,即平等原則、確定原則、便利原則和經濟原則,與尤斯蒂的六大原則相當接近;19世紀后期,阿道夫·瓦格納將稅收原則歸結為“四項九端原則”;到20世紀,經過薩繆爾森等對其進一步闡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統的稅法價值表述,如平等、公平、中性、經濟等。盡管其總結歸納的名目不盡相同,但幾乎都包括“公平”和“效率”兩個基本原則,或者將“公平”和“效率”作為稅法價值鏈的中心環節??梢?,公平、效率價值是稅法價值的核心,任何國家在任何時期的稅法都必須具備其中之一,才能稱之為合理的、正當的稅法。

      (二)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理論概述

      稅法的公平價值“是由稅法作為法律范疇的特性和其固有職能決定的”。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價值目標,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追求的終極目標。它包括兩種公平:一是橫向公平,指對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同等征稅,這種公平也被稱為稅法的形式正義原則;二是縱向公平,指對不等經濟地位的人實行差別待遇,抑制經濟地位高的而照顧經濟地位低的,不同支付能力的人不等納稅,收入多的人稅負重,收入少的稅負輕。愛潑斯坦認為“可以用稅收來重新分配財富”,所謂稅法的縱向公平就是“分配正義”,即稅法對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納稅人的收入分配實行不同的干預才算得上是公平。

      稅法的效率價值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經濟發展的妨礙。由此看來,其包括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由于行政效率屬于行政法學研究的范圍,故本文不予考察,本文只考察稅法的經濟效率,即稅收法律制度應為促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中性稅收制度,稅收的課征應當盡可能避免對經濟造成額外負擔。

      (三)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

      1、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的原因。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所以具有非穩定性,主要是因為稅法功能位階秩序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必須根據具體的稅種和具體的社會背景才能最后確定。這就導致稅法的價值體系會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非穩定性而處于相應的不確定的位階上,往往需要通過具體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稅種的情形來把握。胡泊曼指出:“各種價值不僅有不同的‘高低階層’,其于個案中是否應被優先考量,亦完全視具體情況而定。因此,一種‘較高’價值可能必須對另一‘較低’價值讓步,假使后者關涉一種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為前述退讓,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滿足的話?!?/p>

      2、稅法公平、效率價值是矛盾的統一體。稅法的公平價值在于保障國家對個人財富在公民之間的平等分配,但這種對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著達到在所有分配上的絕對平等,因為絕對平等將導致個人能動性的喪失,社會會因此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在社會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張力是經濟能夠持續增長所必不可少的條件,需要稅法的效率價值予以保證;同時,稅法追求效率價值也只能是實現全社會的公平和全面發展。事實上,對社會公平價值的保護在多數情況下有利于對效率價值的追求;反過來,對效率價值的追求也與對社會公平價值的保護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著社會有更多的資源來支持基本財富的平等分配,同時也意味著個人擁有更多的利用自身權利的能力。

      3、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在我國稅法中的表現。一方面,從具體的稅種可以看出其不穩定性。如在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財產稅中,其價值體現為再分配的公平價值;而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印花稅等流轉稅和行為稅中,更側重于稅法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另一方面,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的非穩定性還表現在不同經濟發展態勢下對稅法的適當調整。主要表現在貫徹國家的某項特定的政策,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調節作用。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始于1983年,在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等方面均發揮了一定的作用;自1998年以來,我國運用積極的財政政策刺激消費,擴大內需,增加投資,促進國民經濟增長,與此相適應,1999年下半年我國減半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自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

      二、CA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的實證研究——以美國遺產稅法為例

      如前所述,稅法以“收入再分配功能”為核心的“公平價值”和以“經濟運行的效率”的“效率價值”不是并行的關系,而是有先后順序和強弱之分。即“公平價值”是一種“強價值”或“普遍價值”,是稅法追求的終極價值;“效率價值”是一種“弱價值”或“片面價值”,是稅法在一定經濟形勢下的權宜價值。兩種價值的位階也并非永恒不變,它會隨著具體稅種的不同以及社會經濟態勢的發展而變化。在這方面,美國遺產稅法的歷史發展可以說是立法者在稅法“公平”和“效率”價值之間反復博弈的一個典型例子。

      (一)21世紀以前的美國遺產稅法以公平價值為首要目標

      現行美國遺產稅法產生于20世紀50、60年代外部戰爭和內部的動蕩不安時期,立法者們希望通過平等性、公平的價值來謀求社會秩序的恢復和政治秩序的相對穩定,因此設立了旨在對世襲財產進行再分配的繼承和贈與征稅的遺產稅法體系。應該說,其體系的設置、稅率結構和納稅義務人等的規定都符合了稅法之公平正義要求。

      1、它實行的是三位一體的總遺產稅制,體現了公平價值。所謂三位一體稅制是指在稅種體系中,遺產稅與贈與稅是合并統一征收的,并適用同一稅率;而隔代轉移稅,作為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一個補充稅種,主要是防止遺產隔代轉移以逃避應交遺產稅的行為而開征的。隔代轉移稅的實質就是對財產的轉移在每一代都征一次遺產稅,以達到與不隔代贈與結果保持一致的目的。這樣,不僅對公民生前和死亡時的遺產行為進行了再分配,也有效地避免了財產的直接和間接轉移中的不公平分配問題,從體系上體現了公平價值的要求。

      2、它規定的義務人納稅的原則達到了公平價值的要求。美國實行的是總遺產稅制,即遺產稅和隔代遺產稅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價值課稅,以遺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同樣,贈與稅是就贈與人所贈的財產的價值課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對納稅義務人的規定符合公平價值的要求。因為這樣規定決定了作為調節社會成員財產差距的遺產稅有必要將接受者作為納稅義務人,從而減少由于家庭出生所造成的市場體系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偶然性基礎,達到了公平價值的要求。

      3、它確定的累進稅率貫徹了公平價值。(1)累進稅率有利于實現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2)累進稅率結構的設置是所得稅制的有效補充。首先,美國遺產稅實行的17級超額累進稅率,彌補了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其次,美國遺產稅是對美國個人所得稅不予計征的應稅所得項目、所得扣除項目和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的補充征收,其中最重要的是對資本收益轉移時的征收(美國稅法對個人所得的資本收益都采取了低于其他所得稅的稅率)。因此,作為所得稅有效補充的遺產稅實行累進稅率是稅法之公平價值的必然要求。

      4、它有利于慈善捐贈行為產生,實現了公平價值。對1982年死者遺產稅申報與他們1981年的聯邦所得稅申報和其繼承人1981年的納稅申報的比較研究表明,遺產稅對慈善捐贈行為的影響表現為以下三方面:一是生前和死亡時的遺產稅稅率與慈善捐贈行為呈正比關系,即稅率越高,慈善捐贈行為發生率越高;二是死亡時的慈善捐贈與遺產稅的邊際稅率聯系緊密;三是遺產稅對慈善贈與的抵免也鼓勵了死亡時和生前的慈善捐贈行為。因此,美國遺產稅有效地促進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體現了稅法的公平價值。

      (二)美國最近關于是否取消遺產稅的爭論,體現了稅法效率價值趨向

      1、關于是否取消遺產稅的爭論的經濟背景。事實上,布什2001年的減稅方案和他就任總統時美國的經濟狀況密不可分。2001年布什就任時,適逢美國經濟從歷史最長的巔峰跌落,面對這種經濟情況,供給學派得以廣泛推行。他們反對國家干預經濟,鼓吹自由放任政策。他們充分肯定了減稅對刺激生產的作用,強調稅法的效率價值。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為刺激經濟復蘇,布什以減稅作為其經濟政策的核心,每年都推出一個減稅計劃。在2004年的美國總統連任競選中,布什仍反復強調要將他推出的一些減稅措施永久化,其中當然包括對聯邦遺產稅的減免。

      2、關于是否取消遺產稅的爭論的內容。過去200多年來,美國聯邦政府遺產稅曾三次開征,三次廢止。1916年,政府第四次開征遺產稅,延續至今。是保留還是再次廢止?美國兩大政黨各執一詞,爭論不斷。2001年7月7日,美國總統布什正式簽署大規模減稅方案,有關遺產稅部分規定從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遞減,2001年為55%,2003年為49%,2004年為48%,2005年為47%,2006年為46%,2007年為45%。遺產稅將在2010年停止征收一年,但同時又加了一條“夕陽條款”似的補充規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稅水平。2002年7月,美國第107屆國會第二次又提出了刪去保留條款、永久取消遺產稅的議案,該議案經眾議院通過后,參議院進行了表決,參議院表決的結果是54:44,沒有達到事先達成的須66票多數通過的協議要求。美國取消聯邦遺產稅制之爭反映了美國國內一直存在的兩種思潮,也是美國百余年來稅收立法思想的兩個極端——自由競爭和社會公平哪個更重要?

      3、支持取消遺產稅的理由。支持者認為遺產稅阻礙了自由競爭,不利于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就財政收入角度看,遺產稅是小稅種。無論從絕對量,還是從相對數量來看,這一稅種的收入水平一直保持相對較低的水平,如1999~2003年,遺產稅的稅收總額只占到國內國民收入(GDP)的0.29%左右。二是遺產稅打擊了人們對投資、工作和儲蓄的積極性,人們為了逃避遺產稅和贈與稅,不是減少投資、工作和儲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費。三是遺產稅的征收成本較高。以1998年為例,遺產稅收入為230億美元,而征稅成本是480億美元,征稅成本高于稅收收入多達250億美元。

      可見,由于現今美國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使得稅法之效率價值超越公平價值成為美國稅法價值的主旨,體現了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位階的不穩定性。

      (三)小結

      從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美國稅法的公平價值向效率價值轉移是必然的。但是,我們也應認識到,美國遺產稅今后的發展將遭遇稅法公平價值的強烈對抗。主要表現在:首先,現在美國社會貧富懸殊很大。而取消對大量集中的財富和權力的一種公平、效率價值約束的遺產稅,將擴大富人和普通美國公民對經濟和政治的影響力的鴻溝,只能使美國的富人得利,而進一步損害那些人不敷出的窮人的利益。其次,現行的遺產稅法對鼓勵慈善捐贈行為起著積極作用,廢除遺產稅將使富人向公益事業捐贈的一大動力消減。最后,取消聯邦遺產稅可能會造成一些其他的問題。如將去除目前聯邦稅法中累進水平最高的稅收手段,損害非盈利集團的利益,甚至會抑止儲蓄、勞動力供給的增長;而且廢除聯邦遺產稅還將造成所得稅資本收益的征收漏洞,并將使所得稅制度下的避稅行為增加,減少財政收入??傊?,稅法之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正是在這種博弈中尋求平衡點,達到稅法的健全和良好狀態。

      三、稅法公平、效率價值非穩定性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初步看到了稅法之公平、效率價值具有的不穩定性。重要的是我們應將稅法學的基本理論研究從對規則體系的演繹說明和對原則含義的歸納總結的層次,進一步深入到對價值系統的建構的更高水平。具體來講,要在立法中恢復稅法的價值取向的本來面目,以公平、效率價值為追求的目標,結合國情,針對具體的社會背景和不同的稅種,充分考慮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不穩定性。

      (一)新一輪稅改是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的內在要求

      1、企業所得稅內外并軌體現了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是對我國原來分立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修訂后的結果。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律從分立到今天的并軌,反映了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原來我國內外企業分離的所得稅法是由立法之際的國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決定的。一方面,改革開放初期,中國為吸引外資,推出很多對外企有利的稅收優惠政策,意在吸引大量外資,提高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率。十幾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證明,這種在特定時期,優先考慮稅法的效率價值的立法選擇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加速了當時中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今天的經濟環境和過去相比已大相徑庭,稅負不公也是造成多年來內資企業偷稅漏稅、假合資、空殼企業等現象層出不窮的誘因;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原來的稅制違背了世貿組織的中性原則,也不符合世貿組織所倡導的自由貿易和平等競爭的原則。在這樣的背景下,稅法的公平價值必然應該取代效率價值,引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立法的前進和發展的方向。

      2、增值稅轉型也要發揮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現行增值稅法出臺的宏觀背景是治理通貨膨脹,抑制投資過熱。生產型增值稅對投資新項目的固定資產不予抵扣,加大了投資者的稅負支出。但是,繼1996年中國經濟軟著陸,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后,國內投資和消費需求不足逐步顯現,通貨緊縮形勢嚴峻。積極財政政策的推出成為政府的唯一選擇,每年發行1500億左右的國債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砝碼。我們不難看出,作為應將效率價值放置于首要位置的增值稅與當時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不一致,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積極財政政策擴大投資、拉動內需,而我們的增值稅法卻對投資課以重稅,這與稅法之效率價值所追求的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應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經濟發展的妨礙是南轅北轍的,相差甚遠。因此,在新一輪的稅改中,現行的增值稅法結構,必須做根本性調整。在堅持市場經濟稅收原則的前提下,要把稅收政策取向,從治理通貨膨脹、對投資征重稅這個方向扭轉過來,以稅法的效率價值作為衡量其優劣的尺度和標準,從而實現增值稅的經濟調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

      (二)遺產稅是否開征應充分考慮稅法之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

      僅就稅法的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本身而言,不可斷然言我國的遺產稅立法應選擇何種公平、效率價值。筆者根據前面對公平、效率價值及其非穩定性的探討,以及對中國具體國情的研究,得出以下結論:

      1、根據稅法效率價值應緩征遺產稅。目前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和資本積累還處于初級階段,大多數致富者都是創業者,其擁有的財富基本上是以經營性財產為主,按照國際慣例,這部分財產應予以一定的抵扣,因此我國私人財富的擁有量難以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提并論;此外,開征遺產稅會抑制儲蓄,長期來看,會導致資本有機構成下降,鼓勵富人進行生活性消費,這不符合我國現在的抑制通貨膨脹的宏觀調控目標;再有,開征遺產稅可能還會帶來資金外流等負面影響。因此,在我國正處于創造財富和積累財富時期,此時提出再分配財富的公平價值為時尚早。

      稅法的基本結構范文第5篇

      Abstract: There are still many deficiencies in our current tax structure, content structure and legislative technology.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conducted legal principle analysis on tax legislation, enforcement and tax law content, and proposed the main measures to perfect our tax laws.

      關鍵詞: 稅法;立法;程序法;稅法內容;完善措施

      Key words: tax law; legislation; procedural law; tax content; perfect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270?7 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3-0298-01

      0 引言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一個適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稅種、多環節的稅法體系。但由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復雜多變和不穩定性以及稅收立法的滯后性,現行稅法體系還存在著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一些問題,還沒有最終達到建立一個完善、科學的稅法體系的目標。

      1 法出多門,極易產生法律規范相互沖突、矛盾的現象

      1.1 概括起來,這些問題主要是:①名稱混亂。現行各類單行稅法使用的名稱主要有法、決定、條例、細則、規定、辦法、通知等十余種,有的同類名稱還有多種表達方法,如規定、暫行規定、若干規定,辦法、實施辦法、暫行辦法等。這些名稱既多且雜,從字面上很難判斷出它們的立法主體及其效力等級。②內容表達不規范。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稅法的非規范性內容上,如立法主體、時間效力、立法依據、宗旨、原則、適用范圍等,有些稅法應該規定卻沒有規定;有些雖然規定了,但相互之間卻存在很大差異,缺乏統一的標準。有些條文用詞冗長,表述不清楚,使納稅人在理解上產生差異。如《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關于"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和第四十四條關于"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這"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期限是多少?假如下一年度"不超過"當年比率部分可以結轉扣除,如果說又超出當年比率,那么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是否可以自行直接進行調整,又有多長的期限呢?)③缺乏系統化。現行稅法體系中較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有七、八十件之多,由于這些文件是不同國家機關在不同時期制定,不僅形式多樣,生效時間參差不齊,而且彼此在內容、程序及其它方面也存在著許多不統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堆集一起,顯得龐雜、零亂,缺乏系統化。

      1.2 完善的方法:①建立科學、統一的稅收立法制度,從源頭上保障稅法體系從形式到內容的協調性、完整性和規范性。②應當建立專家立法制度。③最好還要有實踐經驗豐富的稅務工作者參與其中,以確保實用性,避免理論與實際操作脫節,及時反饋問題。④具有預見性是保證法律相對穩定的需要。

      2 稅收程序法需完善

      從國司法實踐來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稅務人員可以對稅法中的某些有選擇性的規范自行選擇適用,即自由裁量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個別規定擴大了稅務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可能過大。要控制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圍,除在立法中細化自由裁量的規定,明確執法者的法律責任外,還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加強社會監督。如何使自由裁量權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最好的辦法是使自由裁量權受制于稅法的基本原則。

      3 稅法中有些內容需完善

      3.1 因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的統一,企業在執行中自我對照調整,但有的條款確實很難操作,如《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改變了原來“固定資產認定的標準價值二千元以下,使用二年以內不屬固定資產管理”的標準。而新法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是“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這需要對原用類(低值易耗品費)進行全面調整,對其稅務處理也存在很多不便,有的生產工具由于價格較低,但流動性很大,如扳手、鉗子、磨光機、切割機等這些工具要控制賬戶與實物的一致就比較難。

      3.2 又如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又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行了界定。實際工作中,對于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難以準確劃分。

      3.3 權責發生制作為企業所得稅計算的基本原則和處理問題的基本思路首次在立法層面被明確提了出來,但在后續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中,卻有一些與之不符的聲音,使得權責發生制的落實變得障礙重重,也引發了各界的廣泛爭議。

      4 稅收執法需完善

      4.1 加強稅法的宣傳 在依法治稅的法治社會,明確稅法的無償征收原則,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加強稅法知識的培訓。

      4.2 信息化的稅收監管機制 當今許多國家稅務部門通過同其他各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已形成比較廣泛和嚴密的稅收監控網絡。

      4.3 提升服務層次 一方面要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方便;另一個方面要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

      4.4 努力提高稅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考核制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稅法的管理 在抓好稅法人員業務培訓的基礎上,還要在隊伍中培育和增強“三種意識”:①執法風險意識。作為稅務機關,要一手抓內部監督機制,另一手抓執法風險警示教育,通過加強執法風險教育,使每一個稅務人員充分認識到執法風險對個人前途和利益的影響。對稅收事業的危害,從而積極構筑抵御風險的思想防線。②公平辦稅意識。就是要樹立公平執法的意識,不論企業的經濟性質和規模大小都應該一視同仁,“抓大而不放小”,“大小兼顧”。③創新理念意識。就是要更新觀念、創新手段,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的各項征收管理工作。

      盡快完善我國現行稅法并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法體系就顯得迫在眉睫。這不僅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公共財政體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實現以法治稅目標的需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通過我們的立法者、執法者、中介機構以及納稅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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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賈康等.新企業所得稅法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建議.財務與會計,2008,(09).

      [3]楊維臻.所得稅準則在實務中應用的探討.財務與會計,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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