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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又叫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遵守稅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
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總結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應用:首先企業可以在投資過程中應用稅收籌劃。例如,在投資時,可以選擇國家扶持的行業或者區域,為了促進投資,在這些行業或地區稅負相對較低,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企業也可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其次企業在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例如,總所周知的兩種籌資方式,股本籌資和債務籌資,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計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再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這是納稅籌劃的重點。例如,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可通過進貨渠道和進貨時間等進行,銷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舊銷售、現金折扣、銷售這讓的方式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在會計核算上,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則是稅收籌劃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勵機制中,企業多利用獎金和員工福利進行稅務籌劃。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避稅途徑的差異
2008年我國頒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一般企業的主要非流轉稅種,所得稅部分是企業合理避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透徹研究新的所得稅法是企業必須完成的功課,也是制定完備的避稅計劃的關鍵。對比新舊所得稅法,對企業合理避稅有明顯影響的差異性制度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公平競爭
新稅法為實現公平競爭的目的,取消了頒布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及稅收待遇統一起來,這使得通過變身為外商投資企業達到避稅目的的行為失去了效果。
2.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原有的部分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區域調整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很多企業在過去通過選擇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注冊地,以用這些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在新稅法下這些都已失效。
3.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報稅時需要附送關聯業務報告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特別設立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其中規定企業在報稅時,還需要報送年度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的報告,同時,稅務機關也在日常的檢查工作中,加大對企業關聯業務的檢查,這使得企業利用關聯交易合理避稅的做法也無法實現了。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的新途徑
1.對企業組織形式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如上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有比較大的變化。在實際工作中,大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設立很多下屬公司,因為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所得稅稅負也是不一樣的,因此這些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如何選擇就給企業的合理避稅提供了一些途徑。
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單獨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屬于小型薄利企業,稅法規定可以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降低;而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與母公司合并納稅,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較大,在設立初期就會有虧損產生,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能降低整個集團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避稅的目的。
2.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合理避稅
企業的會計計量主要是以權責發生制作為基礎,對于企業收入的確認和計量這點尤為重要,同樣在稅法的規定中,在不同情況下企業收入的確定時間同樣存在差異,而收入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基礎,這就為企業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稅的途徑。
企業的收入主要來自于銷售商品,而銷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種,直銷直付、直銷分付、分期預收、委托代銷等等,對于不同的銷售方式,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也不盡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而如果采取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收入;在委托代銷商品銷售的情況下,則以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可以主動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達到推遲收入確認時間的目的,從而可以推遲相應所得稅的繳納,所推遲的應納所得稅額,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當然,這也需要企業綜合
考慮各種因素,不能只為避稅而忽視銷售收入的及時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3.迎合國家立法意圖的合理避稅
上述兩種避稅方式,對很多企業來說可操作空間是很大的,但現階段可以說,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途徑應當是更加穩妥。例如現在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重要階段,國家鼓勵企業走高新技術路線,積極研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可以迎合這個導向,積極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加計扣除的部分便可以為企業規避很大一部分納稅開支。
參考文獻:
[1]肖繼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合理避稅和節稅.中國學術期刊電子出版社.1994-2009.
論文關鍵詞: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什么是“納稅籌劃”?到目前為止,還難以找到一個非常權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義,但其定義至少應表述出以下幾層意思:一是納稅籌劃必須是不違反稅法的;二是納稅籌劃是事先進行的計劃;三是納稅籌劃的目的應是納稅人稅收負擔的最小化。
有關“納稅籌劃”的概念,國內外的學者也有相應的論述:
國際財政文獻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國際稅收詞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對納稅籌劃是這樣表述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和私人實務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納稅的活動”。
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會計學》中講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納稅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納稅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講道:“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的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的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納稅籌劃”。
張中秀在其主編的《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一書中從“納稅籌劃”所包含的方法上給出了納稅籌劃的定義。他指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可以用公式表示:納稅籌劃=避稅籌劃+節稅籌劃+轉嫁籌劃。
綜合以上幾層意思,我們可以對“納稅籌劃”下這樣一個定義: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企業納稅籌劃主要是基于這樣一個意圖,就是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謀求最大限度的“省稅”。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實行的,它把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統一起來,形成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它克服了原來按企業經濟性質的不同分設稅種的種種弊端,真正地貫徹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實現了稅制的簡化和高效,并為進一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有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關鍵問題,是正確定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納稅籌劃目標,是指通過納稅籌劃要達到的經濟利益狀況。它決定了納稅籌劃的范圍和方向籌劃策略,是納稅籌劃應當首先解決的關鍵問題。因此,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派生目標是涉稅零風險
如果說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一個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二個目標,也是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稅收籌劃根本目標的派生目標。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為了實現日常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必須要強化其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著重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平穩、有序的內部稅收籌劃環境,以備順利通過稽查部門的日常檢查。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實際操作意義。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根據我國稅法法規的相關規定中對稅率、減免內容、法定扣除項目等的一系列規定,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稅務籌劃:
1、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遵循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標準不再適用,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不同的組織形式分別使用獨立納稅和匯總納稅,會對總機構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企業可以利用新的規定,通過選擇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企業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論文提綱怎么寫。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企業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惠稅率等。選擇方案具體見表2-1。
表2-1 分支機構組織形式選擇方案
稅率選擇
優惠稅率
非優惠稅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虧損
[關鍵詞] 中小企業 稅收籌劃 方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籌劃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和經營管理整體的一個重要部分。我國的稅收籌劃研究盡管從20世紀90年代才真正開始,但這一技術受到越來越多的大企業關注和應用,但是中小企業運用的范圍和技巧卻非常有限。本文以物流企業為例來說明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一般規律。
一、稅收籌劃理解
稅收籌劃在我國還有很多同義的稱呼,如納稅籌劃、稅收策劃等,而對于稅收籌劃的定義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而權威的定義。但不管如何具體表述,稅收籌劃都包括這樣幾層涵義:(1)納稅人立場。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進行的一項行為,而非政府、稅務機關的行為;(2)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所做的有關獲得稅收收益的行為,不能違法;(3)籌劃性。稅收籌劃是對籌資、經營、投資等活動等進行事先設計和安排,不是事后總結;(4)效益性。稅收籌劃要達到一定的目的,就是取得一定的稅收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遠期的。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來定義,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站在企業發展的全局角度對經營過程開展的納稅事項籌劃。
稅收籌劃無論對納稅人還是對國家,都是有益的,這里只談對企業的意義。(1)有助于企業獲得額外的稅收收益。從企業角度看實施納稅籌劃可以降低納稅成本,節省費用開支,直接增加利潤;通過對經濟性選擇條款的合理充分利用,增加資金來源;通過對投資、生產經營決策的選擇,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同時對稅收和其他經濟法規進行了詳細了解和周密分析,對可能觸犯稅法的經濟行為加以糾正和防范,可以避免違法處罰。(2)有助于培養維護自身權利和依法自覺納稅的意識。要進行稅收籌劃就要熟悉稅收法律法規,在了解熟悉過程中就會明白自己的權力和義務。
二、中小物流企業稅收籌劃的環境分析
企業總是存在于一定的社會環境中,因此社會經濟環境、稅收政策、企業戰略計劃、經營方式等對企業稅收都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我們把存在于企業外部和內部的影響企業稅收的各種因素,統稱為稅收籌劃環境。企業的規模不同、行業不同,其稅收籌劃環境是不一樣的。稅收籌劃環境分為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
中小物流企業稅收籌劃的外部環境包括政治法律環境、經濟環境、社會文化環境、科學技術環境、自然物質環境,這些因素會直接影響到物流企業的生產經營所有方面。在稅收籌劃時重點要考慮稅法規定的變化,這些變化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程度,對競爭對手是否產生影響;經濟增長速度、物價指數、通貨膨脹率對企業業務收入的影響;產業結構調整、投資動向、利率對企業籌資、融資方式的影響等。
企業稅收籌劃的內部環境包括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務、發展規劃等。只有對環境進行充分客觀分析,才能制定符合企業目標的稅收籌劃方案,有效規避籌劃風險。
三、中小物流企業稅收籌劃的一般方法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由于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多種多樣的,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稅收問題也會是多種多樣的,但是這些不同的稅種對企業的影響程度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稅收籌劃的重點是不同的,納稅方案的設計有其特定的客觀空間,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夠合理籌劃,也不是所有稅種都具有相同的籌劃空間。對于中小企業來說,更具有局限性。一般來說,應選擇節稅空間大的稅種著手籌劃。節稅空間大小考慮兩個因素:一是稅收籌劃價值;二是該稅種的稅負彈性。
根據物流企業的業務特性,物流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房產稅。下面通過幾種具體情況來探討物流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法。
1.改變業務模式,選擇較低稅率
(1)銷售與的稅收籌劃。A廠是生產鋼鐵的廠家,起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為3000元/噸(不含增值稅稅),B公司為物流企業,由于該公司每年可以為A廠銷售10萬噸產品,所以可以享受2088元/噸的優惠價格。現在C企業需要1000噸A廠的鋼材,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以選擇(假定增值稅稅率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第一種方案:C企業直接在市場向A廠購買,這樣就與B公司無關。第二種方案:B公司現以2800元/噸的價格購進,然后再以290元/噸銷售給C公司。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運輸企業運輸并銷售所運貨物的,一并征收增值稅,故B公司應納增值稅10×17%=1.7萬元,但轉嫁給C企業承擔;第三種方案:B公司進行銷售,C企業按2900元/噸的價格直接付款到A廠,A廠支付10萬元費給B公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只征收營業稅,但是銷售必須滿足下列條件:①受托方不墊付資金;②銷貨方將發票開局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③委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那么B公司應納營業稅10×5%=0.5萬元,由B公司自己承擔。C企業所付資金339.3萬元(其中增值稅49.3萬元),與第二種方式相同。在轉銷和方式下,B公司承擔的流轉稅、所得稅和凈收益情況:
由上表可以看出,B公司有轉銷和二種業務方式可以選擇,但是對企業的凈收益來說是有差別的。
(2)租賃與倉儲的稅收籌劃。在業務不飽滿或在淡季的時候,物流企業往往會有閑置的倉庫,是選擇收取租金還是選擇收取倉儲保管費,這其中有巨大的節稅空間。
某物流公司有閑置庫房,房產原值為600萬元,有A單位愿意承租,用于存放商品,年租金支付10萬元。A單位會發生該商品保管費用2萬元。
我們知道,租賃是租賃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方將房屋的使用權讓渡給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種經營行為。倉儲是在約定的時間內,庫房所有人利用倉庫代為客戶儲存、保管貨物,并收取倉儲費的一種經營行為。租賃和倉儲都應該繳納營業稅,以及房產稅。營業稅都適用5%的稅率,因此,不存在籌劃空間,但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存在很大的差別。在收取租金的情況下,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的12%繳納,;在收取倉儲費的情況下,房產稅按房產余值的1.2%繳納,比較可知,選擇倉儲業務比租賃業務節稅6.96萬元。如果出租倉庫,則該物流公司年應納房產稅=100×12%=12萬元,A單位會發生10+2=12萬元的支出;如果為A單位提供倉儲服務,收取12萬元,該物流公司年應納房產稅=600×(1-30%)×1.2%=5.04萬元,對A單位來說支出一樣卻又可以減少管理上的麻煩。
2.減少計稅依據
這種稅收籌劃思路對于物流企業的營業稅、增值稅和所得稅都可以適用,由于營業額往往比較確定籌劃空間很小,故而對所得稅的籌劃應用較多,其中主要通過費用的合理安排達到籌劃的目的。
(1)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身份的稅收籌劃。我國對公司類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利潤分配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僅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調低到 25% (微利企業為20%),從而使相關企業的稅負發生了變化。我們用TI表示企業得稅,T2表示個人所得稅,T表示二者的稅負之差 (TI一T2),D表示企業應納稅所得。新所得稅法中對微利企業認定標準為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假定其他認定條件符合)。當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在不同級距時,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是不同的。計算如下:
當D≤0.5萬時,T1=20%*D,T2=5%*D,即T=0.15D。
當0.5<D≤1萬時,TI=20%*D,T2=10%*D-0.025,即T=0.ID+0.025。
當1
當3
當5
當D>30萬時,T1=25%*D,T2=35%*D-0.675,,即T=一0.ID+0.675。
由于D所在區間不同,T隨D的變化方向和變化速度也不同。當D4.25萬元時,個人所得稅的稅負高于企業所得稅的稅負;當D=4.25萬時,二者的稅負相等。當然這里沒有考慮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再個人所得稅,如果考慮,稅負將會發生變化。可見如果僅從稅負考慮,企業在組建時如果預計未來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以上可以選擇公司制企業形式,如果未來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以下則應選擇個體工商戶、獨資或合伙企業形式。
(2)固定資產修理的稅收籌劃。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費用,根據修理程度的不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不同的政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32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但如果修理支出符合下列條件,則應該資本化:①發生的修理費用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以上,②修理后的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③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當企業的修理費用達到20%以上時,可以考慮采用多次修理的方式來獲得當期扣除修理費用的稅收待遇。
某企業2007年度準備修理一臺價值100萬元的設備,修理費用為35萬元。該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固定資產殘值為原值的10%,已經提取折舊5年。
第一種方案:假設2007年10月2日開始進行修理,11月30日完工。由于修理費占原值的35%,不能在當期進行稅前扣除,只能通過折舊方式扣除。該企業2007年前11個月應提折舊100×(1-10%)÷120×11=8.25萬元,截止到2007年11月企業共提折舊53.25萬元。修理以后該設備的價值為100-53.25+35=81.75萬元。假設該設備的殘值和使用年限不變,則第12月應提折舊1.464萬元。如果企業不考慮折舊和修理費的2007年、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這兩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情況如下表:
第二種方案:如果該企業將該修理變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2007年10月2日開始修理至10月31日完畢,支付修理費25萬元,第二階段從2008年1月2開始修理至1月31日完畢,支付修理費10萬元。則2007、2008年度企業提取折舊100×(1-10%)÷10=9萬元,這兩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情況如下表:
經過稅收籌劃,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方案少納企業所得稅8.3724萬元。從長遠看,兩種方案最終較拿的企業所得稅是一樣的,但是第二種方案提前獲得了修理費的稅前扣除,從而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
3.使用稅收優惠
現行稅法中對于物流企業的專門性稅收優惠政策很少,可以享受的是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普通優惠。這里僅介紹免稅運輸工具的稅收籌劃。
物流企業購置運輸工具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經常在農村運輸,可以使用一些農用車輛。如某企業欲購置10輛貨車,單價4萬元,那么總購置成本4×10=40萬元,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40×10%=4萬元,總成本為44萬元。如果農用三輪車可以滿足運輸需要,農用三輪車單價3萬元,總成本為30萬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的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即使不考慮購車費用,就車輛購置稅而言,就可節約3萬元稅款。
參考文獻:
[1]蔡昌:蔡博士談稅收籌劃.北京:東方出版社,2007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所得稅稅法及實施細則在納稅人、所得稅稅率、收入構成、準予扣除項目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有了很大變化,下面一一說明。
將納稅人統一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有內、外資之分。新稅法按照“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凡登記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否則為非居民企業。
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不再有內外資企業稅率區別,非居民企業所得與境內管理機構有實質聯系,稅率為25%,其他為20%。
收入構成發生變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較舊稅法相比更加詳細、規范。
準予扣除項目的扣除標準發生變化。新稅法所得稅稅前準予扣除項目的標準發生變化的有:工資及三項經費、公益性捐贈、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資產減值。
工資及三項經費:新稅法由原來按職工工資標準扣除變為只要是合理的工資支出均可以稅前扣除,三項經費由原來計提的三項經費可以扣除變為實際發生的三項經費才可以扣除,扣除限額不得超過一定的比例。
公益性捐贈: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變為年會計利潤總額的12%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統一按照年營業收入凈額的15%計算扣除限額。
業務招待費: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變為發生額的60%和年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兩者中較低者。
資產減值:統一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不可以稅前抵扣。
稅收優惠政策發生變化。新企業所得稅法則充分考慮總結現行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規范: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二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三是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四是對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五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六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七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八是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等等。
二、合理利用新稅法進行納稅籌劃
精心選擇納稅人身份。新稅法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并規范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對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新稅法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作了明確界定。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所得稅稅率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這一稅率水平既充分考慮了國際上的稅率水平,又兼顧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企業的負擔水平。在此基礎上,為更好地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國家還制定了一些低稅率的政策,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在其年應納稅所得剛好超過30萬時,可能會因為累進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稅負擔急劇增加,這時,小型微利企業就有必要進行納稅籌劃,把應納稅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
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籌劃。高新技術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通過公司分立或將科技產業進行地區間的遷移,或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給位于此類地區并享受稅收優惠的關聯企業,甚至“區內注冊、區外經營”,使稅負減輕;或考慮提高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等,使其成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而適用15%的低稅率,以減輕稅負。
稅前扣除籌劃。新稅法對于工薪、福利、捐贈、廣告費等給予了更加寬松的稅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額提高,企業因此可在規定的限額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福利、捐贈、廣告費及研發費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條件,如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捐贈則必須是公益性捐贈。
提前扣除,延期納稅。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對該類固定資產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同理,在目前物價上漲的情況下,存貨計價應采用加權平均法,而非先進先出法。
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要充分利用這些政策達到節稅的目的。
費用的加計扣除。一是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應將研究開發支出與其他支出分別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項政策。
選擇就業人員從而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100%扣除。
特殊設備的稅額抵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這些專用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關鍵詞:并購重組;稅收籌劃;稅務處理;方案設計;籌劃方法
一、引言
并購重組是企業為擴大生產規模、實現更好更快發展、提高企業整體水平的重要環節。當今社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蔓延,我國的并購風波也在不斷擴大。企業并購重組的日益風靡有如下三個原因:一是在經濟全球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影響下,企業為適應現階段的國際形勢,避免被淘汰所作出的必要舉措;二是企業通過與其他企業共同承擔風險的途徑,為了企業謀取利益甚至壟斷利益;三是企業通過并購重組能夠擴大企業的經濟實力,獲取先進的人才和技術。
企業的并購重組能夠使資源優化配置,讓企業更好地發展。這樣企業如何合理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如何降低企業的并購成本,成為了企業能否成功實現并購重組的關鍵所在。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機構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縱觀全局做出合理減輕稅負的稅收籌劃方案,以長期提高經濟利益的一種自主理財行為。合理的稅收籌劃能夠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使納稅人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二、稅收籌劃的特點
稅收籌劃的含義已在引言中提到,根據稅收籌劃的含義可以總結出稅收籌劃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特點 這里的合法是指在稅收籌劃的各個環節中都應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即使某些行為不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但客觀來講并不違反國家法律,這種行為也被視為不違法行為。
(二)稅收籌劃具有總體性特點 稅收籌劃要從整體出發,不能僅僅考慮某一項稅種而忽略其他,例如:橡膠企業并購輪胎廠后的確可使企業間的交易變為內部的物資轉移減少增值稅,但與此同時卻要加繳輪胎的消費稅。如此看來我們應當從整體權衡稅負高低。另外,稅收籌劃還需要考慮企業的其他費用,例如:并購目標企業時通過貸款來籌集資金,的確可以減少所得稅的稅額,但卻需要企業償還利息費用,如此減少稅款卻得不償失,對企業的未來發展并無好處。所以,稅收籌劃需要通全盤,通過企業各項費用的分析、稅額分析才有可能制定出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稅收籌劃具有長期性的特點
國家許多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并不嚴謹,有些條例甚至模棱兩可,這樣就將有許多人利用這模棱兩可的條例合理避稅。但這種方式并不能長期為企業受益,一旦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得以完善,這種鉆法律空子的行為也便會消失。因此一個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不能僅僅依靠合理避稅來完成,大多數時候我們可以依據國家對某些地區、領域及行業的稅收優惠來實現稅收收益,例如:并購某些具有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幫助并購企業享有相關的優惠政策。通過調整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來達到稅收優惠條件,進而來實現企業稅收款項的降低或延緩,如此便可長期對企業收益。
三、企業并購重組中稅收籌劃的實際操作
企業在并購之前就開始考慮并購過后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其中稅收款項的多少是企業考慮的重要內容。這樣,如何制定合理并成功的稅收籌劃,便成為減少并購成本的重中之重。企業在并購重組中的稅收籌劃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選擇合理的目標企業
所謂目標企業是在并購過程中被并購的企業或單位。由于選擇不同的目標企業,企業并購中的稅收優惠標準也不盡相同,所以正確地選擇目標企業直接關系到稅收籌劃的成功與否。
1、選擇并購與企業相關聯的上下游企業 由于并購類型的不同可以將并購分為橫向并購和縱向并購兩種。橫向并購是選擇與并購企業同類型的企業為目標企業,其目的是為了使并購后的新企業在市場上的經營規模擴大,知名度上升,但對于稅收優惠方面并無太大影響。而縱向并購所選擇的目標企業多數是與并購企業有上下流通關系的企業或單位,例如:供應商和客戶。
企業并購相關聯的上下游企業為目標企業,可以有效地避免企業在商品流通環節中產生的各種流轉稅。例如:增值稅法規定將貨物由一個經營機構轉移到另一個機構應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如此便可以根據此項法律法規收購與企業有貨物往來且在同一縣、市的上下流企業,收購后,企業與目標企業間的貨物購銷往來便可視為內部貨物轉移,無需繳納增值稅,同樣消費稅也可通過以上方式減少稅負。
企業在并購上下流企業的同時,也有可能合理避免營業稅的征收。例如:目標企業在并購前為并購企業提供服務勞務等,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但當兩企業合并后,此項服務便成為企業的內部活動,無需繳納營業稅,減少了營業稅的稅負。
但某些時候并購相關聯的上下流企業在減少某些稅種稅負的同時也有可能增加某些稅負。這是因為在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范圍擴大,增加了某些稅種。例如:某草本企業收購某化妝品行業,將會多征收消費稅,相應的稅負也將增加。所以,在企業并購之前應考慮企業與目標企業的整體稅收狀況,不能只關注某一項稅種的變化。
2、選擇并購進入國家重點扶持的領域與行業
近年來,國家為鼓勵高新技術產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及政府重點扶持的設施項目企業的發展,推動節能環保行業的建立,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國家及政府特別為這類企業提供稅收優惠制度。并為了鼓勵有關企業的投資推動這類產業的發展,國家對收購此類目標企業道德單位也實行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此企業便可以減免大量的稅款從而減少并購成本。另外,稅法也對從事農業、牧業、漁業的項目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也可通過并購此類行業來實現稅收優惠。
3、選擇企業機構所在地在國家規定的優惠地區為目標企業
我國除對某些領域或行業實行優惠政策以外,對某些地區也實行優惠政策,例如某些經濟特區、高新技術園區、西北偏遠地區及貧困山區等。通過并購目標企業所在地在以上地區的企業,再運用適當的方法,使并購后的新企業也可享有相關稅收政策,來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的。諸如:外商投資企業并購珠海、汕頭等沿海經濟開發區可以享受所得稅減免15%的稅收優惠政策。
4、選擇并購外資企業,使新企業成為中外合資企業
由于目標企業的資金本質不同可將目標企業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相對于內資企業而言,外資企業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這是由于我國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使得稅率、稅基有很大區別。因為當內資企業的并購目標為外資企業時,并購后的新企業可轉變為中外合資企業,從而可享有外資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例如可免征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等。
5、選擇經營發生虧損的企業來并購
對于收益較高的并購企業,為減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稅額,有時并購會選擇發生大量虧損的企業為目標企業,并購后企業的盈利與虧損相互抵消,應納稅所得額由于抵消而降低,便可以使企業所得稅稅負減少。另外對大量的虧損企業,如盈利不足以抵扣時,可以延遲在五個會計年度內彌補。但并不是所有的企業并購都可以實現盈利與虧損相抵消的現象。2009年4月30日我國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共同推出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項通知明確指出了對于并購過程的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的不同分別采取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兩種不同的處理。對于那些并購資產或股權份額以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的、不以減免稅款為主要目的且具有合理目的的以及并購后的企業12個月內實質經營活動不變、股東股權不予轉讓的企業,可以實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在合并過程中,若是通過特殊性稅務處理,則并購后的企業便可以彌補虧損,達到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效果。
(二)選擇并購的出資方式
關于并購的出資方式,可以分為現金購入式、股票換取式和混合支付式。由于稅法規定投資人投資所得以實際收益為稅基,并未收到的股東分紅不計入稅基,這使企業有效地減少了稅收,所以以股票換取的并購方式漸漸成為主流。
1、現金購入式、
企業以現金購入式并購,可以分為現金購入股票和現金購入資產兩種方式。采用現金購入股票方式的目標企業往往會因為出售股票而換取收益,從而繳納相關的所得稅,使目標企業所得稅增加,同時增加新企業的稅收負擔。采用現金購入資產方式并購時,目標企業的股東將不必因股票收益所得而繳納稅款,相反對并購公司而言,并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還可以享受目標企業原來的折舊或攤銷,達到稅收款項減少的目的。由此看來,企業以現金購入方式并購,選擇購入資產更容易達到稅收籌劃的成功。
2、股票換取式、
并購企業選擇用股票形式并購目標企業,可以很容易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其一,對目標企業而言,因交換而獲得的資本所得不繳納所得稅,只是在股票出售后獲得的現金所得才開始繳納,這使目標企業無形中達到了延期稅款繳納的結果。其二,在股票換取的過程中沒有出現實質的現金交易,使得這一過程的某些環節是免稅的。其三,用股票換取的目標公司無形中成為了并購企業的子公司,對母子公司的關系而言,當子公司發生虧損時,母公司可以彌補其虧損,達到總體的利潤降低,納稅額減少。
3、混合支付式 以上兩種方式并購都各有利弊,現金購入式雖然可以享受目標公司的折舊與攤銷卻不能彌補虧損,反之股票換取式可彌補虧損卻不能享受折舊攤銷的稅收抵免,所以為均衡兩種方式,并購公司也可應用混合支付式來并購。
所謂的混合支付是指公司以現金購入、股票換取等多種方式依靠適當比例的組合,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的。其中應當注意的是,當非股權支付比例占總股權支付額的20%以上時,目標企業應按照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且目標企業虧損不得在并購企業中抵免;當非股權支付比例占總股權支付額的20%以下時,虧損可以在并購企業中彌補,而且目標公司也不必繳納所得稅。所以,企業應針對自身的整體狀況來權衡使用哪種并購方法。
(三)選擇并購的融資方式
企業并購的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所以得到可靠的資金來源籌集資金,并且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更多的資金成為了稅收籌劃過程中的關鍵點之一。一般企業并購的融資方式有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兩種。
1、債務融資
企業采用債務融資方式會發生借款利息和手續費等支出,其中借款利息占有較大比重。但借款利息往往可以在稅前扣除,達到減少企業所得稅負的目的。
2、股權融資
采用股權融資使并購企業的股東股權稀釋并且股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只能在稅后列支,無法達到抵免稅款的效果。
從以下兩種融資方式上可以看出債務融資比股權融資更容易達到節稅的效果,但在企業選擇融資方式時卻必須從總體上考慮,債務融資雖然可以節稅但卻需要付出相應的借款利息。所以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精密的計算,來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融資方式。
四、結論
總之,在企業并購重組中合理成功的稅收籌劃能夠有效地減少稅負降低企業的并購成本,但在我國大多數企業對于稅收籌劃并不重視,他們更多的是重視經營決策以期降低并購成本。其實稅收籌劃對于企業未來的經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深遠的意義,它需要較為長遠的經營戰略,好的稅收籌劃可以使企業取得長久的稅收利益,應當引起國內企業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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