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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統一編號、印制。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申請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準;
(四)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審批
第十二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后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托單位簽署委托運營合同后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并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依照本辦法規定,被處以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運營資質證書,取得運營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
(一)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論文內容摘要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新問題越來越嚴重,治理環境污染成為我國當下一個緊迫的新問題。本文闡述了環境污染的目前狀況,試圖用經濟手段為我國解決環境污染新問題提出可行性策略。
環境資源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和基本條件。在我國發展經濟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進程中,環境資源面臨著嚴重的挑戰,極大地影響和制約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人和環境之間的辯證關系
人類不僅是環境的產物,而且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需條件。主要表現在,環境為人類提供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種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環境能夠吸納生產和生活所排出的廢料(廢氣、廢水、廢渣)等;環境為人類生產和生活提供空間場所,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人類發展的好和壞,快和慢是和環境有著密切的聯系的。人在環境面前也不是消極被動的,而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更加適合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促進人類文明進步。自從工業革命以后,人類為了發展經濟,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量消耗環境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新問題,使得現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必須把解決環境污染新問題提到當下重要的議事日程上來。環境污染新問題不改善和解決,就會危及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環境污染的目前狀況
所謂的環境污染,在經濟學家看來,是指環境的變化成為經濟社會發展有害和不合需要的因素?,F今的環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摘要:
(一)大氣污染
長久以來,人們認為大氣是人類所擁有的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以及物質消費的迅速增長,使大量的廢物進入大氣,遠遠超過了大氣自然的擴散能力,從而使空氣質量不斷下降,嚴重影響了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溫室效應”的出現,使得南北極的冰川加速融化,海平面上升,威脅沿海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類似于印度洋海嘯、沙塵暴、局部地區異常干旱缺雨等不正常的天氣現象會更加頻繁地發生。
(二)土地污染
目前,我國20%的耕地遭受污染,每年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相當于同期國民生產總值的1%。土地污染的危害不亞于水污染和大氣污染,但人們卻遠不像關注水污染和大氣污染那樣關注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最直接的危害是不利于植物生長,導致農作物減產乃至絕收,嚴重污染的土地可能寸草不生。土地污染的罪魁禍首是來自工礦業廢水的澆灌。我國每年由于污染水、污染農用地造成的損失達90億元。不科學的開采和利用重金屬、開辦造紙廠、重化工廠等高污染企業,在短時期內拉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甚至成為當地的支柱產業,但是長期以來,這類企業嚴重污染了當地環境。大片土地寸草不生,不得不荒涼,迫使當地百姓背井離鄉。
(三)草原退化
由于草原的過度放牧,導致草原退化嚴重。我國90%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嚴重退化草原近1.8億公頃。草原退化的標志之一是產草量的下降。據調查,全國各類草原的牧草產量普遍比20世紀50~60年代下降30%~50%。全國退化草原的面積每年以200萬公頃的速度擴張,天然草原面積每年減少約65~70萬公頃。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以來,北方主要草原分布區產草量平均下降幅度為17.6%,下降幅度最大的荒漠草原達40%左右,典型草原的下降幅度在20%左右。草原退化的標志之二是牧草質量上的變化,可食性牧草減少,毒草和雜草增加,使牧場的使用價值下降。草原退化,植被疏落,導致氣候惡化,許多地方的大風日數和沙暴次數逐漸增加。氣候的惡化又促進了草原的退化和沙化過程。我國是世界上沙漠化受害最重的國家之一。我國北方地區沙漠化面積已近18萬平方公里,從20世紀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20年間,因沙漠化已喪失了3.9萬平方公里的土地。
(四)水體污染
上世紀70年代以前,我國近??傮w未受到污染,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海洋污染、江河污染新問題日益嚴重。到上世紀末,已有20萬平方公里的近海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2005年,我國有317億噸的污水排入大海,其中有50%沒有經過任何處理。我國的環渤海領域每年吸收的工業排污量高達57億噸,另外還有每年200萬噸固體垃圾。重金屬含量已經超出正常標準的2000倍,在排污口四周方圓幾海里已經沒有魚類生存。據海洋專家測算,即使現在停止向渤海排污染物,恐怕需要至少200年的時間才能讓渤海徹底恢復清潔。同樣長江和黃河的污染情況也不容樂觀,由于西部大開發,各地政府積極發展重化工企業,使得黃河上游污染極其嚴重,到了下游黃河水已經變成劣五類水質,無法飲用。由于長江三角洲經濟發達的省份治理工業帶來的污染,使得重污染企業紛紛轉向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污染也隨之侵入到長江中上游?,F在,長江和黃河的污染已經是全流域的污染。
用經濟手段治理環境污染的辦法
從經濟學角度上講,環境污染新問題是外部負效應的典型表現。所謂的外部負效應,也稱為外部成本、外部不經濟,是指對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帶來的在未來價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費用,或是說,是指某一產品的社會成本大于生產者私人成本的現象。
(一)押金——退款制
這是歐盟國家處理各種有毒垃圾(如硫酸瓶、鉛酸電池等)的有效辦法。按照這種制度規定,在制造商向零售商出售油漆時,要收取押金作為一種稅,零售商將他們用過的油漆桶送到回收站后,就可以把押金收回。同樣,回收站就可以從管理機構那里把押金收回。這種辦法同樣適用于電池生產企業,假如能有效地執行這一辦法,將會大大減少土地污染新問題。
(二)庇古稅和庇古補貼
用征稅或罰款的辦法來解決外部負效應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20世紀20年代提出來的,也被稱為“庇古稅”?!氨庸哦悺敝鲝埖氖牵瑢Ξa生外部負效應的企業或個人,課征相當于它所造成的外部邊際成本的稅收,外部成本便成了當事企業或個人的內部成本,即實現外部負效應的內在化,從而迫使其考慮該成本,達到糾正外部負效應的目的。另一種手段就是對污染的企業征收排污費,即向污染物排放者根據排放量征收一定的費用。污染企業面對這些收費,一方面將縮減產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辦法控制污染。
對于污染性的企業,政府除了對其征收稅收和排污費之外,還可以向企業提出補貼,鼓勵其擴大投入采取消除污染的辦法,改進生產工藝,從而達到糾正負外部性的目的。原則上補貼額應該等于污染治理的邊際社會收益。假如企業每減少一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既可得到一份補貼,那么對企業來說,當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大于補貼時,他會選擇放棄補貼而繼續排污;而當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小于補貼時,他將選擇接受補貼而減少排污。
庇古稅和庇古補貼在解決環境污染方面是一種應用最廣泛、最典型的方法。根據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費原則,OECD國家普遍實行了征收環境稅的政策,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方面,征收排污費以及產品稅等。比如,對于汽車燃料,依據有鉛和無鉛,幾乎所有的OECD國家開征了有差別的稅收。在日本,還對下水道排污量的多少進行征稅,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進入20世紀90年代,OECD國家開始綠化其稅制體系,比如,開征新的生態稅,實行對環境有害的產品全面征稅的政策。和前面的辦法相比,經濟學家和政府決策者更加偏愛庇古稅和庇古補貼,但是他們也存在較大的缺陷,要消除外部負效應,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其征稅和補貼數額應該等于該企業造成的外部成本或收益。然而,在實際中,很難衡量和把握各企業的外部成本或收益,而且也很難避免政府尋租的出現。
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制度
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制度是科斯定理在治理環境污染新問題的實際應用。科斯定理是美國經濟學家,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納德%26#8226;科斯提出的??扑苟ɡ碚J為,只要明確界定并切實保護產權,隨后產生的市場(產權)交易就能自然消除和解決外部性新問題,使經濟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狀態。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由于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可能實現污染的零排放,所以排污權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利用環境資源的新問題。政府如何規定和限制排污權的大小以及如何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分配這種權利,成為新問題的關鍵。其實,政府在可接受的排污總量的限度內,將排污許可證分發給污染制造者,并答應排污量較低的企業將剩余的配額進行出售,也答應超標排放的企業從其他企業那里購買排放量。這一方法不僅沒有超出規定的排污總量,而且在企業間實現了資源的最優化配置,促進個人或企業改進控污技術,從而降低控污費用,最終達到減少污染改善環境的目的。利用市場機制,使得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在企業之間實現最優配置,也會大大減少政府部門尋租的現象出現,最后實現雙贏。
美國是這一制度的最早實踐者。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開始試點實行一項新的政策——“氣泡(Bubble)政策”。即把一個工廠當作一個氣泡,只要該氣泡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總量符合政府按環境要求計算的排污量,并保持不變,不危害四周的大氣質量,則答應氣泡內各排污源的自行調整。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清潔空氣法》修正案,推出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該項政策實施的第四個年頭,已經產生了顯著的效果,二氧化硫排放消減量大大超過預定目標,許可證市場的價格遠遠低于預期水平,充分體現了排污權交易政策保護環境質量,降低交易費用的巨大優勢。
據有關數據的不完全統計,在我國,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已占到當年GDP的3.5-8%。環境污染已成了禁錮我國經濟發展的桎梏。我國傳統的高投入、低產出、高投入、低產出的經濟發展模式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了。幾年前柴靜出資拍攝的《穹頂之下》引用大量權威數據,直擊我國的環境現狀,引起了社會的震動。在短短幾十分鐘的影片中,描繪出了一個黃沙漫天,濃煙滾滾,機器不停歇地制造著污水和噪音,生態不斷在惡化的中國。
如何治理好環境污染。我國已經有過很多的探索。在2006年4月1了日召開的“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上。國務院總理指出“環保工作要實現三個轉變,做好四方面工作”。其中,他提到要“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自覺遵循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提高環境保護工作水平?!贝送猓凇睹穹ㄍ▌t》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隨后,于1989年制定《環境保護法》這一特別法。我國在之后也制定了:節約,環境保護的國策。緊接著又推行了環境污染治理費。但是。探索至今,如何治理環境問題依然是一個一直被人們所討論的話題。
環境污染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受害地域廣、人數多,根治困難,2006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一次提及環境污染責任險。此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國內開展試點活動。但是,并未獲得人們預想的結果。企業由于污染成本太低,投保積極性低,加之政府監督部門不夠重視。使環境污染責任險并未發揮出應有的效用。此時,環境污染責任險實際上成為了一項“面子工程”,并未得到真正的推行。
環境責任保險分為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和自愿責任保險兩種。其中,強制環境責任保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有的可能污染環境的企業或事業者必須投保環境責任保險才能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它與自愿責任保險由投保人自己決定決定是否投保的模式相比,有著更多的強制性和可操作性。強制責任保險可以發揮政府對經濟行政千預的作用。使得環境責任保險得到更大程度的推廣。在我國,環境污染進入高發期,環境治理技術不成熟,企業污染防治意識不高的國情下,更多的發揮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視乎有其合理性。
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具有很強的社會管理職能,在減輕環境侵權者的r償負擔、維護受害者合法權益、減輕政府財政壓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此,筆者將――進行闡述。首先。環境污染強制險將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直接與各項資質的審批、評選直接掛鉤,作為一種準入門檻,能夠最大限度的激發企業的投保熱情,從根本上杜絕污染的發生。而且,環境污染保險作為一種風險很高的險種。多數保險公司對此都持保留態度。只有當投保人基數不斷增大時,才能分攤風險,發揮保險風險規避的作用。其次。環境污染除了突發性事件之外,還存在潛在性,繼發性的環境污染,此時環境污染的侵權人,侵權額度、侵權范圍的確定都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因此,需要有專業的人員鑒定和認定侵權的范圍和性質,賠償數額等。通過保險公司對于污染可能性的評估。保費費率的確定,也能間接的督促可能污染的企業完善有關設備。保險公司對企業進行環境評估檢查,對于不合格企業??梢砸笃湔?。屢教不改的企業。保險公司可以對其作出不予承保的決定。對于絕大部分企業而言。基于保險公司環境評估的壓力都會敦促自己做好環境保護工作。與以往的“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模式相比。環境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經濟在政府治理中的杠桿作用。
關鍵詞 促進 農村 環境保護 財政政策 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2.0 文獻標識碼:A
農村是城市的生活必需品及農產品的提供者,也是城市污染的接受者,從近年來城市的發展狀況中我們能夠發現,城市發展的速度迅猛,使周邊農村的環境污染愈加嚴重,長此以往必將導致農村人口受到環境污染影響而引起健康問題,提供給城市的原材料和農產品也會對于城市人口發生影響,進而形成惡性循環,因此,該問題成了目前黨和政府關注的焦點。不過出臺的相關政策仍因為地域廣泛而未能有效改善,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的環境治理工作來保障農村城市的健康發展。
1當前農村環境存在的問題
我國當前農村環境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農村人居環境污染。在飲水、排水及生活垃圾的處理等問題上因為農村素質方面的局限性及長此以往的生活習性導致污染。
(2)農村產業污染。主要體現在農業種植的農藥使用及畜牧養殖污染等方面和農村鄉鎮企業的工業污染。
(3)城市向農村轉移的污染。高污染高能耗的工業企業轉向農村發展造成農村環境急劇惡化。
2進一步促進農村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建議
2.1加大財政支持農村環境保護的力度
從我國環境保護的現狀來看,國家已經對農村環境保護進行了相應的投入,所以需要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加大資金的投入,結合目前國情和資金流動情況科學分配資金到農村的環境保護工作中,通過各級政府與財政的協調和努力,充實資金基礎,建立專項資金,通過積極政策鼓勵農民參與環境保護和整治工作,同時借助法律法規手段規范農村破壞環境的行為。
2.2建立農村環境污染納稅制度,遏制城市和工業污染向農村的轉移
由于農村的環境污染情況比較復雜,涉及到農村的生活污染、生產污染和城市帶來的工業及生活污染的影響,因此在治理農村環境污染方面需要采取“誰污染誰治理誰付費”的辦法,針對城市向農村轉移污染等辦法制定相關的收費標準,從而遏制城市采取向農村轉移而沒有采取排污治理的流動方式,使企業能夠正面的面對排污問題,樹立起正確的環境保護意識。針對農村產生的生活及生產上的農藥等污染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范條例,通過科學的監督和管理限制農藥污染及生活污染造成的環境惡化,從而為農村環境問題的惡化起到遏制作用。針對農村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治理污染的費用,在征收上應按照當地情況并基于農民承受能力基礎進行征收。從而從城市污染與農村污染中收取經費進行科學研究和防治措施實施,不但減輕了國家財政方面的壓力,也為農村環境保護起到了相應的作用。
2.3明確各級政府在農村環境保護職能方面的范圍
農村因為區域廣泛,且在各方面污染治理過程中會涉及到各個方面的問題,因此需要各級政府能夠認識到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同時能夠明確自身所肩負的關于農村環境保護的責任,并且在治理農村污染的同時除了嚴格處理污染源問題及清理工作之外還要保證與各農村的地方政府及村民處理好聯合治理污染的關系,營造良好的污染治理的氛圍。同時,在涉及到各級政府權限來治理污染時,需要各級政府積極配合工作,從而加快污染治理的速度和力度,早日完成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完善和正規化流程,使農村的發展走入符合時代所需要的境界中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2.4統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整合對基層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
從近年來在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工作的普及中我們能夠發現,通過任務和資金下發而后層層傳遞之后所形成的工作效果并不使人滿意,在科技發展的今天,可以通過互聯網等手段在資金的撥付上提高效率,因此,在農村的環境保護上不必再采取原始的辦事模式,而是通過統一管理、統一規劃,從農業部門的集中式管理和規劃過程中能夠合理地調動資金走向,同時使得資金在利用上更為有力,起到更好的效果。從統一管理這個過程出發也節省了中間環節所浪費的時間,為農村環境保護提高效率起到積極作用。
2.5突出財政支持重點
財政政策需要將農村環境保護的重點放在農村垃圾處理及水利設施建設上,并能夠在農村環境保護意識的宣傳和調整優化農村生產和發展方式方面下功夫,促進農村生態農業與廢氣物循環利用技術的發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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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政政策的角度出發,促進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得到大量資金的投入和支持,而針對我國發展國情和我國區域廣泛的農村布局需要各級政府和各個農村加強溝通和攜手合作,從積極的層面針對環境保護問題進行部署和研究,最終達成農村環境問題的解決。
參考文獻
[1] 陸新元,熊躍輝,曹立平,張勝.對當前農村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J].環境科學研究,2006(02).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飲食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對肉食類的需求量逐漸增大,同時,國家政策鼓勵畜禽養殖發展(如能繁母豬財政補貼政策),農村畜禽養殖業得到大力發展。在此過程中,文成縣的畜禽養殖業也得到迅猛發展,尤其是生豬數量大增。前幾年,文成縣的生豬養殖業發展提高了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實現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然而,這種無序發展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給文成縣城人民和溫州市500萬人民飲用水源安全的“大水缸”——珊溪水庫重要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提出嚴峻挑戰,對飲用水源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當前,生豬養殖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已成為市收集整理、縣兩級政府和社會群眾關注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筆者對文成縣的生豬養殖污染做了一些調查和研究,在此基礎上,通過本文展現文成縣生豬養殖污染現狀,分析當前文成縣在生豬養殖業發展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并就污染治理提出膚淺的對策建議。
一、文成縣生豬養殖污染現狀
(一)生豬養殖的基本情況及分布
文成縣地處浙南閩北,是一個以農業為主要支撐的欠發達縣。畜禽養殖業作為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在文成縣得到快速發展,這其中又以生豬養殖為主。根據筆者調查和農業部門統計的數據,截止2011年底,文成縣生豬養殖量110962頭,其中母豬存欄數20482頭、肉豬26163頭,具體情況如下表1:文成縣生豬養殖調查統計表。
表1 文成縣生豬養殖調查統計表
從表中看出,文成縣生豬養殖主要集中在黃坦、南田、大峃、玉壺、百丈漈等5個鎮。該5鎮生豬98046頭,占全縣生豬總養殖量的88%,存欄母豬19076頭,占全縣總量的93%。據統計,全縣生豬50頭以上的養殖場有567個,其中黃坦鎮302個、南田鎮99個、玉壺鎮41個、百丈漈鎮33個、大峃鎮32個,該5鎮合計507個,占全縣生豬50頭以上的養殖場89.4%。
(二)文成縣生豬養殖污染現狀
近年來,文成縣生豬養殖業在國家相關政策支持、豬肉市場價格上漲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的共同刺激下,在黃坦鎮母豬養殖給農民群眾帶來不菲經濟收入的“示范”下,文成縣的南田、百丈漈、玉壺、大峃等鎮農民群眾紛紛加入生豬養殖“大軍”,生豬養殖得到快速發展。然而,這種無序發展,養殖污染物未加合理治理,直接排入溪流匯入河道,造成水質不斷惡化,導致水體嚴重富營養化,水體發臭發黑。黃坦坑就是個典型的例子,黃坦鎮生豬50頭以上的養殖場有302個,每年大量養殖糞便和污水直接或間接排入黃坦坑,在枯水期的時候,整條河流嚴重污染,黃坦坑地表水水質長期處于劣ⅴ類,對下游珊溪水庫飲用水源安全構成嚴重威脅。2010年5月,珊溪水庫就因承包期屆滿,承包人大量捕食藻類鰱魚,同時黃坦畜禽養殖污染物大量排放,曾一度出現藻類異常增殖現象。與此類似,南田鎮有生豬50頭以上的養殖場99個,主要集中在玉泉溪上游的光明村、十源村,該鎮大多數養殖場采用傳統粗放的養殖模式,有處理設施的也只有單一的沼氣池,養殖場普遍采用沖洗欄舍的方式沖洗糞便,養殖廢水直接向玉泉溪上游排放,導致玉泉溪上游水體變臭發黑,嚴重影響農村生產、生活。文成縣其余50頭以上的養殖場主要分布在玉壺鎮金星社區桃坑村,百丈漈鎮篁莊社區鎮頭村、西段村,大峃鎮中樟社區的茶龍村和周南社區的中南村。這些珊溪庫區養殖場尚有很多未實施雨污分離、干濕分離和建設沼氣池、氧化塘、人工濕地等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部分已經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卻沒有加以管理或者嚴重超負荷運載,導致現有的部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二、文成縣生豬養殖業發展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縱觀文成縣生豬養殖業發展態勢,筆者以為,導致污染產生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農牧脫節,養殖廢棄物得不到充分利用
我國傳統的養殖業是以家庭分散養殖為主,養殖廢物通過周圍農田施肥、果蔬施肥以及環境自然消納,能夠保持良性循環。但是,近幾年,文成縣隨著規模化生豬養殖的迅速發展以及向城郊和附近水域轉移,造成農牧嚴重脫節,導致養殖業與種植業分離。養殖者不種地,糞便不能及時消納,糞便作為一種農業有機肥資源不能及時得到充分利用。同時,農業生產大量使用高效化肥和文成縣青壯年勞動力外出經商、務工,導致農業種植者不愿意使用畜禽糞便有機肥,養殖廢棄物得不到充分利用,使養殖廢棄物處理失去了原來傳統的出路,從而出現養殖廢棄物堆積和集中排向附近水域,形成養殖污染。
(二)養殖規模遠超庫區環境容量,引發環境污染問題突出
文成縣不少鄉鎮,大力發展生豬養殖,不講科學發展和生態發展,只有發展目標,沒有總量控制指標,從而步入環境污染、治理無舉、發展受阻、民怨沸騰的境地。在局部養殖密度嚴重超出環境容量的地區,環境污染問題先后引發。如,黃坦鎮母豬養殖量遠超環境容量, 而引發了下游珊溪水庫局部庫區藻類異常增殖現象;百丈漈西段村、鎮頭村以及上游南田鎮的五原村局部區域集中養殖超出環境容量,也曾一度出現百丈漈水庫部分水陸交界處藻類異常增殖現象。文成縣生豬養殖規模遠超庫區環境容量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正逐步暴露出來。因此,對文成縣生豬養殖實行總量控制勢在必行。
(三)污染治理經費投入不足,設施單一不配套
文成縣從2006年開始逐漸試行建設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起初是先從1000頭以上的規?;B殖場開始修建沼氣池,然后逐步向規模小的養殖場開展。但修建沼氣池的前期投入較大,而且又難以給養殖業主帶來直接經濟效益,導致養殖業主:一是不愿投入資金治理污染;二是治污設施建設標準不落實,“小馬拉大車”。治污設施建設不搞可行性研究,隨意建一個沼氣池,從而導致污染物排放量與治污設施處理能力不配套,治污效果差,達不到治污標準,造成大量清洗畜禽體和欄舍場地產生的污水不能有效實施凈化處理,更談不上達標排放,導致直接污染附近水域,大量消耗水體中的溶解氧,使水體變黑發臭,嚴重危及養殖場周圍水體的質量和居民的健康。據統計,在文成縣眾多養殖戶中,以中小養殖戶為主,這些養殖戶一般都是養殖幾十頭生豬為主,經濟實力有限,僅靠自身投入很難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他們大多沒有修建化糞池和沼氣池。如百丈漈鎮水庫周圍的西段村、鎮頭村的養殖戶,畜禽糞便只經過畜糞池便直接排放,嚴重影響天頂湖水庫水質,給當地群眾安全飲水造成潛在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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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保意識淡薄
廣大農村的基層干部對生豬養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防治畜禽污染的措施不到位,導致生豬養殖廢棄物污染嚴重。此外,農村大多數生豬養殖戶不懂得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性發展。筆者在基層環保工作時,曾對黃坦鎮馱岙村、新康村和南田鎮的五源村共3個村40戶小型養殖戶進行調查,結果表明:對于畜禽養殖廢棄物防治的含義,只有12.5%的養殖戶比較清楚,65 %的養殖戶不夠清楚,而有22.5%的養殖戶不清楚??梢?,廣大養殖戶的環保意識淡薄和總體素質低下,缺乏遏制環境污染的主觀能動性、污染治理經驗和防治措施,嚴重影響了文成縣生豬養殖廢棄物治理的進程和成效。
三、推進文成縣生豬養殖收集整理污染治理的對策建議
珊溪水庫是溫州500萬人民飲用水源的“大水缸”,溫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水源地保護工作,現任陳德榮市委書記、陳金彪市長先后來文成縣專題督查調研珊溪水庫水源保護工作。可見,抓好生豬養殖業污染治理,保護水源地水質,勢在必行、刻不容緩。筆者就文成生豬養殖污染產生的原因,提出以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積極開展循環利用生豬養殖廢物,變廢為寶
生豬養殖廢物中含有豐富的營養肥料,是一種很好的有機肥,要加以充分的利用,變廢為寶。要按照“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治理原則,全面推廣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清潔養殖方式和農牧結合生態型治理模式。如在過程控制中實施“干濕分離、雨污分離”,末端治理通過“果園養殖業”、“畜禽-魚塘”、“畜禽-沼氣-果園”等模式的農牧結合生態型治理模式,積極引導養殖業從傳統模式向規?;?、集約化轉變,推進規?;B殖場和生態養殖小區建設。如黃坦鎮占里村沼液利用示范項目和文成縣新偉養殖有限公司綜合整治項目,充分開展循環利用畜禽養殖廢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占里村沼液利用示范項目主要采取以發展“豬-沼-菜”、“豬-沼-糧”、“豬-沼-苗”、“豬-沼-水生植物”、“豬-沼-竹”的立體循環農業模式整治養殖污染,通過建設氧化塘,種植茭白、聚草等水生植物以及綠化苗木等,變畜禽養殖廢物為資源。文成縣新偉養殖有限公司用豬糞制造有機肥,糞末和豬尿發酵產生沼氣經過壓縮進行沼氣發電,沼液用于灌溉金銀花、蔬菜和養殖水生動植物。
(二)依據環境容量,逐步削減總量,優化發展布局
文成縣是珊溪水庫重要飲用水源地,根據有關規劃,文成縣的畜禽養殖為2.26萬頭生豬當量的環境限制總量,因此,生豬養殖規模遠超環境容量。針對文成縣養殖總量嚴重超出環境承載能力,文成縣政府早在2006年就頒布了《文成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分規定》,但是除了大峃鎮、黃坦鎮等部分鄉鎮根據《劃分規定》要求分別劃定了禁養區、限養區外,大部分鄉鎮均為明確進行劃分。因此,各鄉鎮要嚴格按照《劃分規定》對禁養區、限養區進行劃分,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從根本上解決盲目發展、隨意擴張的問題,通過關停拆除禁養區養殖戶削減養殖總量,對被關停拆除的養殖戶給予適當補償,同時政府部門應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補助養殖戶轉產轉業。對于限養區的養殖場,首先,我們要鼓勵養殖戶轉產轉業;其次,堅持適度集中養殖與分散養殖相結合優化養殖布局,要以能否消納所產生的畜禽養殖廢物為出發點;第三,因地制宜,適度集中建設生態養殖小區,引導位于溪流附近、建成區、居民集中區等敏感區域內的養殖戶進行適度集中,有利于集中處理畜禽廢棄物。
(三)加強政府引導,加大對養殖污染治理的財政資金投入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政府在重視工業污染治理的同時,也應在養殖污染治理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在發展養殖業的同時應加大對養殖污染治理的財政資金投入。據測算,每頭母豬需配套建設3.2m3的沼氣池和4.8m2的氧化塘,根據筆者多年基層工作接觸估算,建設1m3的沼氣池需要約700元,1m2的氧化塘100元,每頭母豬僅建設沼氣池和氧化塘的污染治理投入約為2720元,因此一個100頭母豬養殖場的治污設施投入需27.2萬元,這還不包括土地政策處理和排污管網投入,可見養殖污染治理投入的成本很高,而養殖產業本身利潤低,治污投入又無法產生經濟效益,從大多數中小養殖業主的經濟狀況看,其抽出資金治污的可能性小。因此,政府應著眼綜合、可持續發展需要,加大對養殖污染治理的投入,給予治污設施建設一定的資金支持。如在黃坦鎮已開展實施的“雨污分流,干濕分離”污染處理技術改造,養殖戶及時清掃干豬糞,由集糞中心統一收集加工成有機肥,政府部門通過生態補償資金給清掃豬糞的養殖戶每噸200元的財政補貼,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此外,政府應該通過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價格政策和補償機制等多種方式引導養殖業主不斷加大治污的投入力度,將養殖污染治理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改造其他農業基礎設施等統籌規劃,加大對養殖污染的治理力度,使經濟發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與環境保護和諧統一。
(四)強化宣傳教育
首先抓學習。把環境保護法規、知識,尤其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技術規范》等納入基層組織、干部的學習內容,開設環境保護專題講座,舉辦畜禽養殖戶環境知識培訓班等,切實提高基層干部和廣大養殖戶的環保法規、知識水平。轉貼于
其次,抓宣傳。充分利用各鄉鎮、社區的有線電視、廣播,開辟環境保護專欄;環保、畜牧、司法、宣傳、教育等部門開展環保知識送下鄉活動,向廣大養殖戶發放環境保護宣傳資料,播放環境污染案例分析電視片,舉辦群眾參與性強的環保知識競賽,努力提高廣大農民的環保意識。第三,抓引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農村環境保護提到議事日程,做到環境保護天天講、時時講,切實提高廣大基層干部的環境意識,樹立起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的思想觀念。此外,條件允許的話可以組織基層領導和農民參觀生態示范縣、生態示范鎮或全國環境優美鄉鎮,交流畜禽養殖廢棄物管理經驗,激發他們參與養殖廢棄物管理的熱情。
(五)完善地方法規和標準,依法治污
盡管國家相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些有關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的法規、辦法和標準,為畜禽環境污染的治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法規標準體系不健全、不實用的問題依然存在,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增強可操作性。一是在國家環??偩种贫ǖ摹缎笄蒺B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出臺符合本地實際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配套制定一些相應的操作規范,使養殖污染治理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加強畜禽環境污染執法隊伍建設。推行執法責任制,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使畜禽污染控制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