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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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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石家莊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規范排水行為,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和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以及市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排水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輸送、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本市城市排水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排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所屬市排水管理部門、縣(市、礦區)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排水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務、建設、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等項資金的投入。

    鼓勵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應用先進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權利與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水務、園林、氣象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區防汛,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九條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遵循雨污分流、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的原則。

    第十條 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應當預留泵站、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城市道路綜合交通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排水管理部門的意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專業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承擔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及標準。

    第十五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水施工企業施工質量進行監管,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排水管理部門參加。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向養護維修責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移交后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養護維修責任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從事餐飲、洗浴、洗染、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和加油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化糞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對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第三章 排水許可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科研、洗浴、賓館酒店、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排水專用檢測井。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由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因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因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第二十四條 因各類施工作業或其他活動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符合第二十三條(二)、(三)、(五)項規定的,給予核發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六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可延續5年。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需要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重點排水戶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戶每年不少于一次。

    對檢查合格的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予以確認;對檢查不合格的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量、水質監測等數據。

    第二十九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規定內容、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四)其他違反城市排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并根據排水的水質、水量情況,確定重點排水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重點排水戶的監測數據與排水管理部門共享。

    第四章 排水設施養護與維修

    第三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與維修及其相關法律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納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三)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前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場管理部門負責;

    (五)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養護單位;

    (六)工程施工范圍內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自進場開工之日起即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竣工后,移交排水管理部門負責。

    在工程質保期內,因工程質量或使用材料不合格發生責任事故,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排水設施養護與維修單位應當按照行業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保障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損壞、堵塞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搶修措施,盡快恢復設施正常運行。公安、道路、園林、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四條 因搶修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需要占用、處置道路或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處置,搶修完工后恢復原狀,并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和搶修作業時,應當在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專用車輛和機具,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五章 排水設施保護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水平安全防護區,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各三米、壓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邊緣以外三十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水塘邊緣以外十米;

    (四)排水檢查井、雨水井邊緣以外三米;

    (五)排水河(渠)兩岸各十米以內(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腳為準,無河堤的以護岸上坡腳為準,既無河堤又無護岸的以天然河岸線為準)。

    垂直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及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在防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運輸等可能影響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核,由排水專業隊伍實施,建設單位承擔重建、改造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包括:

    (一)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臨時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穿鑿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四)移動、導改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五)其他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損毀、盜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糞便、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三)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拋入明火;

    (四)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網加壓排水或占壓、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五)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或截流、改變排水流向;

    (六)其他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排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將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項規定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照養護維修技術標準進行養護維修,造成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設施損壞,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危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已經驗收合格并移交給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排水管道、溝渠和泵站及其附屬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轉運和最終處置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市排水許可,對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等有關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七條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條件后,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 書: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十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屆滿時,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可不再審查,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將按照水量、水質檢測制度檢測的數據定期報排水管理部門。

    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重新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在汛期或者發生其他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排水管理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五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排水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排水戶出示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進行檢測,并向社會公開檢測結果。

    第十八條

    排水管理部門依法對排水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對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發現污水水質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查明原因。

    經排查發現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并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告知同級環保部門。

    第二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許可決定的排水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排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排水管理部門在辦理城市排水許可過程中不得收費。

    排水管理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排水管理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排水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排水戶造成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門組織印制。

    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推薦格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門參照印制。

    第二十七條

    排水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第二條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參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對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下列市政公用設施均屬本規定管理范圍:

    (一)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廣場、街頭空地、隔離帶和已經征用的規劃紅線范圍內道路建設用地。

    (二)城市橋涵:橋梁、涵洞、地下通道、城市道路與鐵路兩用橋等。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明渠及其附屬設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廣場、不售票的公共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和保護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投訴。

    第六條提倡和鼓勵市民參與和維護好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市政公用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舊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

    第九條市政公用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有關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按照規定進入有形市場,實行招投標。

    承擔市政公用設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等級,并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條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資金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采取貸款和其他方式籌措。

    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通過國(境)內外資本投資建設的大型橋梁、公共停車場、隧道等,經依法批準,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停車費或者通行費,用于償還貸款或者獲取投資回報。

    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從事廣告、授予冠名權等經營活動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十一條市政公用建設應嚴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城市供水、排水、熱力、電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應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參與規劃、設計的審查。

    第十二條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許可后,方可組織施工。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設施(含單位、住宅小區、開發區等)施工過程的監督,并對各管線的位置、走向、標高、材料、管徑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未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驗收的隱蔽工程,不得進行隱蔽覆蓋。

    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參與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工程竣工圖及整套施工文件等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承建責任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經費按照以下規定承擔:

    (一)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同級審計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定額標準組織審計,財政部門據實核撥;

    (二)市城區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區政府負責管理、養護、維修。

    (三)由單位、法人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承擔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定期對市政公用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障市政公用設施完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的變化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利用市政公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應當經產權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活動不得影響市政公用設施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的各類管線的井(孔)、井蓋、標志,由管線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術規范、標準設置和維護。

    第十八條禁止偷取和破壞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管線的井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收購各類管線井蓋及其它市政工程設施器材。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條凡因管線施工、設置書報亭、電話亭、治安亭、指路牌、廣告牌、桿件等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其它原因,需臨時占用或開挖道路,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手續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按有關規定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道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方可占用挖掘。

    占用(挖掘)期間,要保持占用(挖掘)場地圍圈的整潔,不得隨意擴大范圍。開挖道路期間,現場應設置安全防護欄和警示標志,期滿后及時修復。超過批準的期限,要續辦占用(挖掘)手續。

    城市道路開挖時,若影響地上或地下管線設施,建設單位應與設施主管部門聯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臨街的建筑工地,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主干道臨街面施工圍墻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掛網封閉作業,確保行車、行人安全。

    第二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的城區人行道,必須按規劃要求,鋪設人行道板,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組織建設。人行道應設立殘疾人通道,禁止擅自進行開、改通道口或改裝人行道板等改變市政公用設施行為。因建設施工需要改變的,須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審批。

    開、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裝人行道板由市政專業單位施工,其建設以及使用期間的養護、維修經費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通知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并在24小時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輛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超重車、鐵輪車、履帶車因特殊情況,必須通過城市道路時,在采取防護措施后,報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在不損壞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時間和指定道路通行。

    第二十六條除日常維修、養護道路外,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因其它情況需挖掘道路的,應先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商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道路上設置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應當統一規劃。規劃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納入財政專戶,挖掘修復費用于城市道路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城市橋梁管理

    第三十條在城市橋梁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擅自從事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

    (二)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擅自在城市橋梁上設置大型廣告、懸掛物等輔助物;

    (四)在橋上擺攤設點、施工作業、堆放物料;

    (五)修建影響橋涵功能與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六)在跨河橋上下游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

    (七)其他損害城市橋涵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車船、行人過橋,禁止損傷橋梁設施。機動車禁止在橋上試車。超重車、履帶車以及裝載易燃、易爆物的車輛過橋時,應征得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規定要求和時間行駛。

    第三十二條利用橋梁、涵洞敷設各類管線或者架設其它設施的,應持有關規劃手續和圖紙資料,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三十三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經常觀測、檢查橋涵內部結構變化情況,定期記錄、積累資料,及時養護維修,確保橋涵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對城市排水設施,應建立管理、養護、維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暢通,不得污染城市環境。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損壞排水設施;

    (二)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三)向排水明溝、檢查井、雨水井內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雜物;

    (四)任意在檢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溝內設閘憋水或安泵抽水。

    第三十六條凡因需要臨時占壓、開挖排水管道者,應事先報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并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占壓、開挖。

    第三十七條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簡稱排水戶),必須服從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嚴格按照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辦理排水許可手續。禁止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對未辦手續仍在排放的,必須限期改正,或按規定補辦排水許可手續。

    第三十八條因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設施或變更排水條件的,應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手續,經審查批準,指定排水網點后,排水戶方可排水。

    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指定臨時排水網點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九條進一步完善城市排水設施,實現雨污分流:

    (一)住宅小區或房屋建筑沒有雨污分流的,應有計劃地進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符合排水管網的規劃,實行雨污分流并與現有市政公用設施相配套。

    (二)需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同意,由市政專業單位施工,接管費用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支付。

    第四十條排水戶排放污(廢)水一律進入附近的排水干管,嚴禁直接向河道中排放。排水戶應按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的要求,在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采樣、檢測流量、排水控制裝置的檢查井。

    第四十一條排水戶污(廢)水進入干管前,必須保證其支管(溝)的封閉和日常養護,如發生向外滲漏應立即修復,對未及時修復的,由專業管理單位派人修復,所需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四十二條凡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必須經過自行處理,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遇到險情需要截水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四十四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城市路燈維護和管理,確保路燈亮燈率在95%以上。

    第四十五條在照明設施上禁止下列活動:

    (一)擅自在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二)利用燈桿搭棚建房,掛鉤拉繩。在燈桿上亂刻亂畫,亂貼廣告,亂拉橫幅。

    (三)擅自拉線接電或故意打、砸照明設施。

    (四)在燈桿附近取土、打洞或從事其它不利于照明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嚴禁擅自移動路燈桿、線、燈具及附屬設施。確需移動的,必須報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因特殊原因確需暫用城市照明電源的,應當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繳納電費。

    第四十七條由于車輛肇事或其它原因造成道路照明設施損壞的,應主動報告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并負責賠償。

    第四十八條凡需在路燈桿上設置廣告牌,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并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九條嚴禁偷盜路燈電纜等器材,對偷盜路燈電纜等器材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第五十一條擅自在城市橋梁上設置廣告牌、架設管線等其他設施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排水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造成市政公用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偷盜、損壞市政設施,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承擔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沒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對市政公用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對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和市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第五十九條城市道路占用費按照江西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按照江西省建設設施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收費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票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六十條各縣(市)、開發區、工礦區、風景名勝區、建制鎮等可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昆明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環境,增強城市防澇能力,利用雨水資源,提高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新型城鎮化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20xx〕7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xx〕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規劃、項目立項、土地利用、項目建設、竣工驗收、移交、運營維護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原則,注重規劃建設的整體性和系統性,通過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

    城市新建區、成片開發區、各類園區應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城市建成區應強化區域整體治理,并結合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舊小區的有機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徑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護城市水環境,綜合利用雨水資源,緩解城市內澇。

    第四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滇池管理、水務、節約用水、防汛抗旱、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氣象、水文水資源、城管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積極推廣運用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特許經營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

    第六條 各級政府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及材料的推廣應用;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意識。

    第二章 規劃、立項與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條 市規劃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昆明中心城區和晉寧區(東城和南城)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其他縣(市)區政府,國家及省級開發園區管委會應結合實際,組織編制本區域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按規劃報批程序批準后公布實施,同時報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或修編時,應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年徑流污染削減率等控制指標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提出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空間開發管制要素;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或修編時,應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落實到基本地塊;城市水系、排水防澇、水污染防治、綠地、道路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有關控制指標。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中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設施適宜性進行闡述明確;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及措施,對技術和經濟可行性進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資估算。

    社會資本投資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以及各項社會效益滿足情況。

    第十條 海綿城市建設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根據匯水分區,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整體性和系統性、績效考核的科學性、項目實施的可操作性原則,組織編制分區的海綿城市建設總體方案,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的相關指標要求,并報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項目所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一條 新建項目土地出讓時,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定控規確定的海綿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市規劃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應當監督土地使用權人在開發和利用土地的過程中落實相應指標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水系等基礎設施用地選址時,應當兼顧其他用地、綜合協調設施布局,優先考慮利用或保留原有綠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閑置土地等用地,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

    海綿型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等基礎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應將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和要求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控內容,納入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相關技術規定中,并依據法定控規的相應要求核定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時,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應要求設計單位依據建設項目條件提出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措施說明,并予以審查。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一)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應當按照節水三同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要求,同期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二)城市道路與廣場市政工程項目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三)城市公園與綠地市政工程項目應結合周邊水系、道路、市政設施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要求,配套建設海綿設施,增強公園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為滯蓄和凈化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第十六條 既有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等項目,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海綿城市建設等相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按照昆明市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要求統籌有序進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的建設,應當重點加強城區易澇點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調蓄等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實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網建設改造,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須經過凈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強城市防洪排澇體系與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措施的銜接,增強雨洪徑流調控能力。

    第十八條 城市河道水系整治應注重保護和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實施河道生態修復,重塑健康自然的彎曲河岸線,保護現有濕地,構建良性水循環系統,改善水環境質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輸排水能力。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建設資金,應當納入項目主體工程總投資,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納入海綿型改造的項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網建設、防洪排澇、河道水系整治等項目的投資應由相應的實施主體列入海綿城市建設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資計劃。

    第二十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指導、督促涉及海綿城市建設的各相關職能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滇池管理、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海綿設施同期配套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海綿設施建設專項設計方案或者在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編制海綿設施設計專篇,并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審查或備案情況。

    城市道路與廣場工程項目在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編制海綿設施設計專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時應當對海綿設施設計方案進行專項審查,初步設計審批意見應當有海綿設施設計專項審查的內容。

    城市公園與綠地工程項目在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編制海綿設施設計專篇,或者編制海綿設施建設專項設計方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設計專篇或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應當編制海綿設施建設專項設計方案,通過專家評審后,報節約用水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既有項目海綿設施提升改造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既有項目海綿設施提升改造初步設計方案應滿足匯水分區海綿城市建設總體方案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主管部門按職能職責指導、督促列入海綿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的城市排水設施、防洪排澇、河道水系整治等項目建設,全面掌握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并定期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進度。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階段,將海綿設施專項設計納入審查范圍,與主體工程同步審查。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施工圖審查不予通過,不予核發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五條 市滇池管理局和縣(市)區排水管理部門在進行排水技術審查時,應當審查項目是否符合海綿城市建設及區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海綿設施的設計、監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條 建立海綿城市動態監測考核及一體化管控平臺,對入滇河道斷面、地下水和區域管網排放口的水量、水質以及降水等進行監測,為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章 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條 新建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等市政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竣工后應當納入主體工程項目統一驗收;新建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竣工后應當納入新建項目節水設施竣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節約用水等主管部門在驗收過程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是否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海綿城市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對配套建成的海綿設施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統計臺賬,并定期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新建海綿設施信息。

    第二十九條 既有項目海綿設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及與海綿設施提升改造項目相關的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按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海綿城市相關技術規范、標準提升改造的,不予通過驗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在申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規劃核實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滇池管理、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出具的海綿設施建設相關驗收材料作為必要的申請材料,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條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

    第三十一條 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相關單位。

    城市道路與廣場市政工程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廣場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

    城市公園與綠地市政工程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移交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公園綠地的實際權屬部門。

    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移交產權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

    以上項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設的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約定進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與廣場項目的海綿設施由負責城市道路與廣場管養的管理部門進行日常維護管理。

    公園與綠地項目的海綿設施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公園綠地的實際權屬部門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建筑與小區項目的海綿設施由產權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以上項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設的海綿設施,在合同約定的運營期內由海綿城市PPP項目公司負責設施運營和維護。運營期期滿后,海綿設施移交相關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負責海綿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做好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海綿設施正常運行:

    (一)建立健全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并定期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二)對設施進行定期巡查、維護和維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廢除海綿設施和向海綿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三)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設施運行管理臺帳,并做好記錄和統計。

    第三十四條 在海綿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損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訂保護方案,并在建設前通知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施工作業損壞設施的應當按照設施原有功能及時修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排水戶 普查 排水監管 污染治理

    0.引言

    重點排水戶的監管工作是我國城市水務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排水戶的超標排水行為嚴重影響了城市排水設施的正常運行,甚至導致排水管道的損壞與污水廠處理效果的降低,對市政排水設施的養護管理與水環境的改善保護工作造成巨大影響。

    在《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排水戶的義務、對納管排放行為的約束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然而,有別于對用戶用水行為的可量化與可主動管控,用戶排水行為因其無法準確計量且在問題發生較長時間后才能被發現、控制,其監管被動性較大,時效性較差。結合上海市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資源普查,上海市在2011年對全市重點排水戶進行了對象普查、數據整理與情況分析,為科學制訂重點排水戶的監管機制提供了翔實、規范的基礎數據資料。

    1.普查對象與內容

    排水戶指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本次普查的重點排水戶是指排放工業、特種廢水量在100m3/d及以上或者排放生活污水量在300m3/d及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排水戶。其中,特種廢水指冶金、化工、醫療等行業單位排放污水,工業廢水指一般工業企業排放污水,生活污水指商場、學校、酒店等單位(居民住宅除外)排放的純生活污水。

    普查工作按重點排水戶所在行政區劃為統計單元,對重點排水戶名稱、地址、排放類型、納管位置、年排放量、排放去向(終端污水處理廠)、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情況等基本信息進行調查,對各類指標按要求進行登記并錄入普查數據庫。

    2.普查成果

    經本次普查統計:全市重點排水戶共計1547戶,排放量為44016.57萬m3/a。其中,工業廢水排水戶為1021戶,排放量為28546.29萬m3/a;生活污水排水戶為437戶,排放量為13300.15萬m3/a;特種廢水排水戶為89戶,排放量為2170.13萬m3/a。

    2.1 按排放量分級

    全市重點排水戶以排放量在500m3/d以下的數量居多,占總數量63.09%;排放量在1000m3/d及以上的重點排水戶數量占總數量15.26%,但其排放量占總排放量58.4%;排放量在1000m3/d至5000m3/d區間的重點排水戶排放量占總排放量36.1%,排放量比重最大,該排放區間重點排水戶數量靠前的依次是浦東新區、閔行區、楊浦區和徐匯區。

    2.2 各區(縣)分布

    在上海市各區(縣)中,浦東新區重點排水戶數量最多、排放量最大,占全市總數量與總排放量20%左右。其余排放量靠前的依次為閔行區、松江區和奉賢區。中心城區排放量靠前的依次為楊浦區、徐匯區和黃浦區(含原盧灣區)。

    按排放類型分區(縣)來看,排放生活污水的重點排水戶主要集中在浦東新區、閔行區與嘉定區,三個區排放生活污水的數量占全市排放生活污水總數量的53.81%;排放工業與特種廢水的重點排水戶主要集中在浦東新區、閔行區、嘉定區與金山區,四個區排放工業與特種廢水的數量占全市排放工業與特種廢水總數量的52.41%。生活污水排放量主要產生在浦東新區、徐匯區、奉賢區與黃浦區,四個區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全市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的53.17%;工業與特種廢水排放量主要產生在浦東新區、閔行區、松江區與嘉定區,四個區工業與特種廢水排放量占全市工業與特種廢水排放總量的61.82%。

    2.3 排放去向(終端受納污水處理廠)

    接納重點排水戶排放量較集中的污水處理廠依次是白龍港污水處理廠(280萬m3/d)、竹園第一污水處理廠(170萬m3/d)和石洞口污水處理廠(40萬m3/d),接納的排放量分別占總排放量32.27%、14.04%與6.46%。接納重點排水戶排放量最少的為商榻污水處理廠。

    在全市污水處理廠(站)中,接納重點排水戶排放工業與特種廢水比重最大的是崇明縣廟鎮污水處理站,達92.50%。其余比重較大的依次為上海化工區處理廠與安亭污水處理廠。全市該比重達20%及以上共有15座污水處理廠(站),其中設計處理規模在5.0萬m3/d及以下的有11座。

    2.4 自建處理設施設置情況

    全市已建處理設施的重點排水戶共1095戶,占總數量70.78%。排放特種廢水的重點排水戶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最高,共65家,覆蓋率81.25%;其次是排放工業廢水的重點排水戶共756家,覆蓋率74.05%;排放生活污水的重點排水戶共274家,覆蓋率61.88%。

    在全市排放工業、特種廢水的重點排水戶中,設有自建處理設施的共821家,其覆蓋率最高的是黃浦區,其余覆蓋率較高的依次為奉賢、徐匯、虹口、浦東與青浦等區,均在90%以上。未設置自建處理設施的共280家,其覆蓋率較低的為閘北、楊浦、崇明與閔行等區縣,均在70%以下。

    3.成果分析與存在問題

    3.1 總體分布與上海產業布局相符,但部分地區監管力量薄弱

    全市重點排水戶主要集中在浦東新區、閔行區、松江區等經濟開發區、人口遷入區與重工業區,郊區(縣)重點排水戶數量與排放量明顯多于中心城區。老城區的重點排水戶排放類型主要以第三產業生活污水以及醫療機構特種廢水為主,但楊浦、閘北與徐匯等老工業區仍存在排放量超過1000m3/d的工業企業。在崇明縣,位于崇明島的重點排水戶較少,排放量基本少于500m3/d。然而,長興島的大型工業企業較多,重點排水戶較集中,排放量基本達到2000m3/d及以上。

    然而,目前各區縣(特別是郊區縣)排水管理部門對重點排水戶監管能力有限,僅有部分區根據實際情況形成監管辦法,專業工作人員不夠多,信息化管理水平也不高,無法對重點排水戶有效管理,偷排亂排現象頻發。

    3.2 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總體較高,但個別排放行為仍產生嚴重危害

    從全市總體情況上來看,排放工業、特種廢水的重點排水戶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較高,均超過70%。然而,閘北、楊浦、崇明與閔行等區(縣)的覆蓋率較低。排放生活污水的重點排水戶,其自建處理設施多以處理餐飲油污的隔油池為主,但也存在部分老舊設施未廢除的現象。對于未設置自建處理設施的企事業單位,其水質是否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需進一步檢測核實。

    從實際工作情況看,工業污水與特種廢水重點排水戶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與監管難易程度并非成正比,有的區縣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很高,但是個別超標排放行為對污水處理廠卻屢屢造成危害,上海青浦區的幾家污水處理廠就曾經是嚴重的受害者。青浦區排放工業污水與特種廢水重點排水戶中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達90.7%,但個別工業重點排水戶排放水質仍舊超標,導致污水廠生物處理系統崩潰。最終只有通過多部門聯合調查整治,并建立長效的執法監察機制后這一情況才得以遏制。

    3.3 最終受納處理情況較好,但部分污水處理廠運行易受排放行為影響

    白龍港污水處理廠、竹園第一污水處理廠、石洞口污水處理廠與竹園第二污水處理廠是接納處理重點排水戶排放污、廢水的四大主要污水處理廠,2011年接納處理量占全市重點排水戶年排放總量的58.03%。

    然而,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站)接納處理的重點排水戶工業與特種廢水量占該廠(站)2011年處理量的20%以上,并且其設計處理規模也較小,不足以緩釋進水水質波動的沖擊,部分服務范圍內重點排水戶的不穩定超標排放將對其生物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帶來嚴重影響。在目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中,有些廠在進水水質、水量波動時,只能進行超越排放,直接污染附近水體環境。此外,重點排水戶的超標排放會造成污水廠處理后剩余污泥成份愈加復雜,污泥的資源化利用受到很大制約。

    3.4 多部門均有部分基礎數據,但信息數據缺少統一管理機制

    本次普查是上海市首次對重點排水戶進行全面調查,以往的數據僅有企事業單位在水務部門主動申請辦排水許可證信息、通過用水量大戶折算排水量的推算信息以及環保部門通過污染源普查獲取的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兩部門間也缺少數據互通聯動。在實地調查獲取數據時,普查員發現許多原本登記在冊的重點排水戶已搬遷或停業,原址上新排水戶的排放類型變更或排放規模已不屬于重點排水戶的調查對象范圍,給普查工作帶來困難。全面、詳細的重點排水戶基本信息數據庫亟待建立、完善與更新。

    4.對下階段工作的建議

    4.1 加強對重點排水戶的監管能力

    應注重對污染源頭的監管能力,強化重點排水戶集中、排放量較大的區(縣),特別是個別鄉、鎮的監管力量。在現有檢測、監察、執法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應考慮對大排放量或重污染行業排水戶的排放水質與水量在線監測名錄進行擴充,增設在線監測設備。同時,應將環保與水務部門的監測數據進行共享,提高行政監管效率與遠程監控水平。

    4.2 推進重點排水戶自建處理設施建設與運行監督

    企事業單位應對其生產廢水水質與自建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未能達到處理效果的處理設施進行設備改造;對產業結構調整后生產廢水水質已符合納管標準要求的處理設備進行報廢拆除,降低二次污染風險,減少企業運行成本;對生產廢水水質未能達到納管標準要求的,必須選用適合的處理工藝,加設處理設施,使污、廢水處理達標后排放。

    環保部門應根據普查名錄進一步對各單位自建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調查監督;水務部門應根據普查名錄進一步對排放工業廢水與特種廢水的重點排水戶的排放水質進行監測。

    4.3 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對運行風險能力

    對于進水中工業與特種廢水比重較大并且處理規模小于5.0萬m3/d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理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行單位要加快研究生物處理系統運行風險應對措施。對于服務范圍中存在超標排放隱患與重點污染行業排水戶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站),應全面調點排水戶行業特點和排放行為特征,進行預處理設施建設與應急方案制訂。通過設施建設與應急措施的結合,進一步提升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對、緩釋進水水質波動的能力,有效處理處置剩余污泥,降低危害影響。

    4.4 建立重點排水戶基礎數據庫更新維護機制

    應以此次普查成果為基礎,開發數據應用平臺,建立數據更新維護機制,并與日常統計工作、水質在線監測系統緊密結合。定期通過污染源調查、排水許可證辦理、用水戶管理、工商登記等渠道更新、完善數據庫,提高數據準確性、完整性與延續性,以支持區域污水排放情況分析、污水處理廠運行風險預警等后續深度開發應用。

    4.5 加快完善重點排水戶監管機制

    廣州市結合城市實際情況制訂的《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對重點排水戶的定義、監管工作、許可辦理、數據共享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范與要求。上海市水務與環保部門應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進一步梳理、明確在重點排水戶監管工作上的職責分工,形成工作互補,對重點排水戶實行聯合監管,加快對“最嚴格重點排水戶監管機制”的研究。此外,水務部門還應進一步嚴格排水戶的納管審批條件,從源頭把控,加強辦證信息管理,為數據庫的建立提供準確、全面的基礎數據。

    5.結語

    隨著“水十條”、新《環境保護法》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頒布,水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已引起全社會的空前關注。在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與日俱增的同時,系統化、網格化的排水監管體系在我國還剛剛起步。重點排水戶普查成果,能夠為排水監管體系的研究、制訂與應用提供基礎數據支撐,更好地服務城市排水監管工作,為城市水污染防治提供及時、有效的對策與措施。

    參考文獻

    1.上海市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上海市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資源普查實施方案, 2011

    2.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統計局. 上海市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資源普查公報, 2013

    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2000年底本市實施了城市排水體制深化改革,將原來集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功能為一體的排水公司,重組為三種類型的排水企業:

    受國有資產公司委托,擁有排水資產管理權,具有排水收費等職能的排水公司;

    受排水公司委托,負責實施排水運營的三個區域性運營公司;

    負責工程建設的專業建設公司。

    由于工程建設公司將主要依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改革模式運作,因此,這次改革主要體現在日常運營模式的改變。即:排水公司是擁有資產的“業主”,它將設施的運營委托給三個區域運營公司承擔;三個運營公司作為“物業管理”性質的企業,受業主委托,對業主負責,實施日常的運營管理。這樣的一個體制改革,其意義在于引入“市場”的概念,初步確立了排水資產和運營的市場,主要表現在:

    1建立了“業主”與“物業”兩種不同類型的企業,使“市場行為”有了明確的承擔者。

    新組建的排水公司作為業主企業,它的主要精力將放在對排水價格的關注,對運營成本合理性的關注,對資產價值的關注等等,也就是它主要的立足點和出發點,是如何運作好資產,如何花更少的錢找一個更放心的物業單位來管好現有的資產,它的思維核心就是兩個字:資產。作為物業性質的運營公司,它的主要精力將放在如何運營這些資產以滿足業主的要求,采取哪些方法來降低成本,從而獲得更大的利潤,通過怎樣的措施提高服務水平,打響自己的物業品牌,從而去爭取更高的市場份額,它的思維核心也是兩個字:服務。可見,明確了業主與物業后,使得該由產權者和該由物業管理者履行的市場行為各有其主,在體制上使得這些行為成為企業的意愿。

    2市場行為的運作,使競爭機制得以凸顯。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內在屬性和固有規律,是推動經濟進步的主要因素,是市場功能實現機制中的主體之一。以運營公司為例,它們之間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和自身的生存發展,必然存在著競爭。由于排水行業提供的是一種“公共服務”,因此,這種服務競爭首先表現在服務水準上,即:在廠商決策規律(MR=MC)的作用下,追求以低成本求得較高的服務質量,并獲得收益,同時,也向各業主方表現自己的能力與水平,以爭取更多的市場份額。顯然在新的體制下,競爭不僅成為必然,而且將顯現于市場上,并將使市場整體獲益。

    3新體制的建立,形成和培育了排水市場。

    由于排水行業的特殊性,在排水運營這個市場上,“需方”即排水用戶,其自主性是不大的,因此,對排水市場的理解,似乎更多地表現為對市場的另一方:“供方”的細分,即:掌握資產的業主單位與提供服務的物業單位之間。正因為城市排水是一項公用事業,因此,在某些程度上,業主也代表了受益公眾的利益(這體現在它對物業單位所提出的服務要求)。就此來看,在某種意義上,排水市場也可簡化為業主與物業之間的關系,反過來講,新體制確立了業主與物業兩種不同的身份后,使市場的二個基本元素:供方和需方得以明確,從而也使得從實行排水設施有償服務、征收排水費起,就開始孕育的排水市場,終于得以誕生。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現在,在這個形成不久的市場上,有了掌握資產的業主方,它出于投融資等多方面的考慮,將會作出各種盤活存量的市場行為,使資產市場得以客觀體現。同樣,在一定的政策指導下,在價格、規模等因素進一步合理后,物業管理可以獲得收益,從而也將引導市場產生新的運營公司,或者促使多個運營公司聯合起來,更甚或是運營企業與業主企業在某些區域某個層面上的聯合,以實現規模經濟的效益。

    盡管以上這些“前景”還有待時日,但2000年的改革,確是在體制上建立起了一個排水資產和運營的市場,并且,這樣的一個市場也將越來越發揮出市場機制基礎性的作用,越來越體現出體制的優越性。

    二、產業組織政策與缺陷彌補

    市場機制是基礎性的資源配置機制,它的利用和意義是不可忽視的,建立排水市場并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眾所周知,市場機制不是萬能的,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著弱點和消極的方面,在向社會有效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方面存在著“市場缺陷”,與“城市排水產業”發展存在著固有的矛盾,與產業的系統性、總體性、長期性之間會發生沖突。

    盡管在目前還僅僅是一種理論上存在的可能,但若對此缺陷不予彌補,那將阻礙城市排水良性的發展。因此,我們應當在起步之時,建立并運用產業組織政策,對市場作出必要的“規則”。

    產業結構政策和產業組織政策共同構成產業政策,前者主要規定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發展方向,后者兼有前者的配套手段和健全市場機制、維護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功能。在當前,與剛形成的排水市場相配套的,應該是盡快建立起本市的城市排水產業政策。本市城市排水發展方向之大局基本已定,建立結構政策或許并不太難,而與之相對應,健全排水市場的市場機制,研究、建立排水產業組織政策似乎更加迫切。

    所謂產業組織政策,是指為促進產業組織能形成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競爭態勢,由政府規定的,協調競爭和經濟規模矛盾,指導和干預產業市場結構、行為、調整企業間關系的公共政策的總稱。

    在產業組織政策中,針對前文所述公用事業行業中的市場缺陷,一般采用的是“直接規制政策”。“直接規制政策”是指在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一些特殊產業,如:城市供排水、電力、通訊、鐵路等自然壟斷性質的產業,為防止資源的低效配置和確保消費者的公平利用,政府對這類產業的企業進入、退出、投資、以及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質量直接加以控制的政策,其主要內容一般有:

    1進入規制。通過特別許可、注冊制度、申報制度等規制手段,允許特定的一家或極少數幾家企業進入,限制其他企業進入,以防止過度競爭;同時作出規模規制,即對自然壟斷的投資規模等有最低與最高限額的規定。

    2質量規制。對自然壟斷的產品或服務,建立質量標準和監督體系,以防止產業內缺乏必要的競爭而導致產品或服務質量的下降。

    3設備規制。即統一有關重要設備的規格標準、技術標準,強制規定設備的折舊、更新與改造,保證設備的使用效益,規避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

    4價格規制。這是規制政策的重點,即對產業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體系與水平進行規制,以防止壟斷價格、壟斷利潤的發生。

    顯然,市場機制在排水市場上的先天性的缺陷正可以由以上方面予以彌補。

    三、對當前產業組織政策的初步考慮

    排水體制改革至今盡管只有一年,資產運作的舉措卻已開始,在目前探索確定新業主的過程中,政府部門起著牽線和協調的重要作用的同時,應著手研究并制訂進入規制的政策。改革以后,業主與物業之間、政府與企業之間新的管理模式尚在探索過程中,提出并制訂質量規制政策對規范運營行為,保證運營服務水平是必要的;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排水價格的不到位一直制約著產業的發展,理順價格體系,完善價格機制,也是當前急待解決的。據此,對當前排水產業組織政策作三方面的初步設想:

    1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結合發展的要求,制訂本市城市排水產業經營和運營規制。

    首先,根據2001年新修訂頒布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的規定:市屬公共排水系統由排水公司負責經營。這在本質上就是一種進入規制,它從產業自然壟斷性出發,特許一家企業負責排水經營。這應當成為制訂規制的法律依據,由于排水收費只能由一家承擔的特殊性,因此,所謂的排水公司“經營權”主要就體現在收費職能以及它向其它業主和被委托運營的企業進行經費結算的職能上。在此前提下,現在還需規定的是允許怎么樣的企業可以進入這個行業成為新的業主,這樣的企業在數量上應當是不多的,而在資本金上又是具有相當規模的。其次,對參與排水運營的企業,應從注冊資金、技術條件、以往業績、管理水準等多個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其中,由于運營企業與一般企業的明顯差異,因此更突出的是對它的技術條件的規定,這些技術條件至少應包括:與所實施的運營養護任務相適應的工器具與設備,富有相應運營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有不同等級層次所組成的操作隊伍等。考慮到本市的排水市場剛剛建立,因此,應當給予本市各新組建的運營企業一定的政策支持,就此而言,設置業績證明和管理水準評價手段是必須的,這有助于引導各運營方穩定地從事運營管理,并注重提高管理水平,從而保證城市排水運行的良性運轉。

    簡單的說,對經營企業的進入規制側重于數量,對運營企業的進入規制,側重于專業化條件。同時,如前所述,確立“業主”與“物業”二種不同的企業身份,是建立排水市場的途徑,隨著市場的運作,不可能強求市場只存在相分離這一模式,因此在制訂進入規制時,即要從實際出發,又不能拘泥于眼前與一時。

    2建立一系列的質量標準及相應的監督體系并強制推行。

    城市排水產業的社會公益性非常明顯,因此要規范各業主和運營企業的行為,保證各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不會犧牲公眾利益,規避可能的道德風險,即:凡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需監督的層面,都應當是滿足于“彌補缺陷”,我們應考慮在市場機制作用下,業主企業和運營企業會有怎樣的市場行為,這些行為與行業特性、產業發展要求可能會產生的矛盾,再在技術、業務、管理等方面設定標準,并納入監管體系。

    在建立質量規制過程中,我們必須緊密結合城市排水實際狀況。在本市,城市排水是一個大系統,管網相互連通,組成一個密不可分的網絡。出于資產運作、培育市場等的目的,我們可以人為地劃定多個運營區域,可以使排水設施有多個業主所屬,但這一切都應當保證排水設施以一個統一完整的系統正常運轉,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同樣屬于自然壟斷性質的電力、鐵路等產業的質量規制方法:盡管分布在不同的區域,也可以由不同的企業運營,但在業務管理上,都必須服從唯一的一個中央調度,接受其嚴格的控制。本市的城市排水要既滿足市場行為的需要,又保證正常運轉,就必須盡早確立權威的“中央調度”職責,使之涵蓋必要的業務環節,各運營企業、業主企業應當服從它的調控,接受它的業務上的監管,由此來保證整系統的正常運轉。制訂質量規制的核心是確立標準和一個權威的監管體系。

    3建立科學的價格體系,適應產業和市場的雙重要求。

    與其它價格規制目的不同,在現時城市排水產業中,現行排水價格還不能滿足需要。在排水價格體系中,應包含二個方面,一是價格政策方面,應當是建立起價格形成機制和管理機制。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故應當與新的形勢相適應,要考慮新的價格機制能否起到鼓勵社會投資、吸引社會資金的作用,這是與完善排水市場相一致的。同時還需考慮,應當由公共財政承擔的因素不應轉入價格中,相對的,該由市場承擔的,均應列入其中。另一方面,成本是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應當對運營成本給予密切的關注。一般而言,成本的絕對值可能更能吸引注意力。應當說數據本身的確能說明問題,不過,由于歷史的原因,現在的組成成本的因素有許多“非經濟因素”,比如,為了還貸之需,折舊未計入其中,與成本的絕對值相比,可能對成本的組成和其結構,應給予更多的關注。在此同時,為了適應今后的市場化、專業化道路,在成本測算時,應充分注意已陸續出臺的一些政策中所提出的“保本微利”等的觀念,以促使成本和價格進一步合理化。

    總之,面對新起的排水市場,當前產業組織政策在總體上可以按“政策扶持、市場引導”的原則,從當前工作重點和難點入手,有選擇的研究、制訂相應規則,以規范市場運作。

    值得提出的是,產業組織政策應由政府制定并實施,但在目前起步階段,許多具體的研究工作,特別是機制性內容的建立與運作,離不開位于第一線的各排水企業,在具體實踐中,要充分發揮企業所具有的“公益”功能和優勢,可以將一些平臺直接搭建在企業身上進行運作,在這方面,代表業主的企業更具承受力,因為它與政府要求、政府行為之間更具親合力和一致性。排水企業積極主動地參與,不僅有利于政策的研究和出臺,更有利于今后市場、企業、政府三者之間的和諧,有利于市場的良性成長和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結論

    12000年的城市排水深化改革,在體制上創立了排水市場,使城市排水產業能夠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以市場的觀念、方法、模式相運作,必將大力推動城市排水產業的發展,更好的體現社會、環境及經濟效益。

    2在傾力培育、發展新興的排水市場的過程中,我們應當密切關注市場缺陷與城市排水產業之間固有的矛盾,建議運用產業組織政策來彌補缺陷、解決矛盾、規范市場,最終達到發展市場的目的。

    3當前的產業組織政策應當立足于“政策扶持、市場引導”的原則,重點解決與當前工作相呼應的三個重點:市場進入、質量標準與監管,以及價格機制。

    參考文獻

    [1]毛林根,《產業經濟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2]魏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企業、市場與政府》,企業管理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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