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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按照市政府的統一要求,結合建設"平安河東"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活動,堅持以人為本,以服務經濟建設為出發點,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為中心,以率先實現現代化為奮斗目標,更新思想觀念,改革管理模式,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效率,充分發揮交通綜合協調部門職能作用和公安建設部門的主力軍作用,重點解決城市交通的堵點、亂點、事故黑點等突出問題,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群眾交通文明素質,為我區招商引資、加快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安全、暢通、文明的交通環境。
二、實施范圍和工作目標
2008年河東區確定在全區普遍開展暢通工程活動。總體工作目標是:構筑起社會化的城市交通文明建設和實施"暢通工程"的工作框架。進一步加大交通管理軟、硬件投入,完善交通基礎設施,提高道路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改革城市交通勤務工作,建立科學、高效、文明的交通管理勤務模式,提高城市交通組織、指揮、疏導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城市管理和執法水平;全方位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參與者的交通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和文明意識;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構建暢通、快捷、安全、環保的綠色交通系統。達到B類城市三等管理水平。
三、評價項目
2008年評價圍繞"交通有序暢通,管理科學高效,執法嚴格文明,設施齊全有效"等方面的要求,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評價指標體系》(2008年版)為主要依據。評價指標分為基本指標與附加指標兩大部分,基本指標適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標適用于對應類城市。評價結果同時考慮工作進展和效果。
四、實施步驟
(一)實施階段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具體制定本部門實施方案和創建目標,要按照暢通工程評價體系標準及暢通工程方案要求全面開展工作,完善城區各類交通設施,搞好城市綜合執法活動,共同整治維護城區交通秩序,達到預定的創建目標。
(二)初評階段
各部門根據暢通工程評價體系標準做好自評工作,自評結果和自評的文字材料于2008年7月5日前報送到區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迎接市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初評和省級評價驗收。
(三)總結階段(2008年10月-12月底)
根據檢查結果和各單位全年的創建活動,對實施暢通工程效果顯著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個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城市交通管理"暢通工程"的組織領導。各單位要把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研究工作措施,解決交通管理"暢通工程"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強化組織領導和協調機構。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把"暢通工程"作為形象工程、系統工程、民心工程來抓,要牢固樹立全局一盤棋的思想,堅持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打破行業部門界限,形成公安、建設、宣傳、規劃、教育、交通、環保、工商、廣電、安全等多個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共同抓好"暢通工程"。
(二)強化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觀念。充分發揮新聞宣傳部門的作用,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和實施,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及時報道實施"暢通工程"的情況及效果,要針對不同對象,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開展宣傳活動,使交通法規家喻戶曉,不斷提高交通參與者自覺守法的意識。
(三)實行目標責任制,任務再分解,加強量化考核。結合本單位的職能作用,認真分析城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具體的工作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把"暢通工程"要達到的目標進行再分解,逐一落實。要精心部署,量化考核,抓好落實,及時糾正、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措施到位,取得實效。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交通管理現代化進程。各單位要把交通管理科技化工作作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點來抓,要以提高城區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為中心,以交通管理示范城鎮建設為突破口,更新思想觀念,改革管理模式,加大科技和設施投入,科學調整交通流量,提高管理效率。要將近期的工作措施同長遠的工作目標有機結合起來,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加快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步伐。要認真抓好駕駛員信息卡發放工作,確保公安部《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的落實。
(五)堅持建管并重的方針,完善城市道路網絡,全面實施公交優先戰略。要集中力量打通一些卡口和瓶頸,使城市交通局部路段擁阻的問題得到基本解決。要進一步加大對城市道路交通建設和公交設施建設的投入。要加強對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管理,認真落實公交優先的各項具體政策措施。要發揮城建監察隊伍的作用,加強執法檢查。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要求,重點整治小商小販占道經營、在城市道路或沿線亂搭亂建廣告牌、不按規定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車輛的規范營運等問題。
(六)強化交通秩序綜合整治,確保暢通工程順利進行。按照國家、省、市的要求,要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動,強化交通秩序綜合整治,努力減少各種交通違法行為,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進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的整體水平,推動實施暢通工程,創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更好地為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服務。
六、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城市交通管理"暢通工程"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宣傳、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財政、建設、規劃、教育、工商、安監、綜治辦、文明辦、人保公司、人壽公司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河東交警大隊,大隊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城市交通管理"暢通工程"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服務群眾,保障民生”的原則,緊緊圍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暢通、和諧、穩定”的總目標,進一步凈化道路交通行車秩序,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諧、快速發展。
二、整治內容
(一)額定載重5噸以上10噸以下和裝載機車、運送挖掘機、推土機的貨車未按規定時間在主城道路上行駛,額定載重10噸以上(不含10噸)在城道路上行駛。
(二)未按指定地點或停車泊位停放的機動車。
(三)廣場周邊、公共場所、沿街單位、商家店鋪門前亂停亂放的電動車、電動三輪車、腳踏三輪車、自行車。
(四)農用車、畜力車(拉運農副產品、綠色食品車輛除外)
(五)履帶車、鐵輪車和超長、超寬、超重車輛
(六)駛入市車容不整潔的各類車輛
(七)拉運建筑渣土和遺漏滴撒的車輛
三、整治時間和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階段(年6月1日——年6月21日)
召開宣傳動員大會,部署落實各項工作任務,明確目標責任。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和各種形式宣傳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義。營造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氛圍。各單位、各部門要制定詳細和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實具體責任人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年6月21日——年10月15日)
1.科學安排勤務,強化路面管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要結合轄道路實際,科學部署警力,按照“路面巡邏、卡點查緝的工作方法,強化路面管控措施,加大對重點時段、重點路段和重點車輛的檢查力度。
2.密切協作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各成員單位要樹立“一盤棋”的大局意識,加強協作,開展聯合執法。
3.依法嚴格查處。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整治過程中各項工作任務全面展開,并嚴格按照《人民政府關于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實施方案》要求組織實施,確保效率和質量。
第三階段:總結經驗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年10月16日起)
各單位要取得整治經驗的基礎上,繼續合理安排,加大對城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形成協作配合的長效機制,保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停放有序。同時要邊整治邊自查,進一步鞏固整治成果切實形成長效機制。
四、工作目標及責任分工
公安交警大隊1、公安交警大隊對交通秩序實行嚴管,明確民建路為嚴管示范路,要在各街路做好標志牌,設置禁行標志,配合城管局做好路邊、商鋪門前停車泊位的噴劃工作,合理設位,規范使用。
2、對載重5噸以上10噸以下和裝載機車、運送挖掘機、推土機的貨車進入城的要嚴格管理,不得在主城道路行駛,額定載重10噸以上(不含10噸)的貨車任何時間均不能在城市道路上行駛。需運到市的貨物可用小型車輛倒運,特殊情況確需在城通行的,必須向城管局和交警大隊申請辦理通行證,經雙方核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
3、交警大隊要指派專人與城管局配合查處違章停放車輛,對不主動交納罰款或偷逃的車輛要利用交警網絡平臺,在年檢時補交,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城管局:1、密切與交警大隊配合,對侵占城道路、不在規劃停車泊位停放的機動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罰款由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
2、在處罰違章車輛時要對違章車輛進行攝像取證,保留影像資料并存入檔案備查。
3、按照轄加大對城五大出入口(南門外、三羊開泰、北地道、煤窯、橋西)的查堵和集中整治力度,嚴禁5噸以上車輛進入城,嚴禁白天拉運建筑廢土;對轄交通違章行為比較集中、突出的路段、路口、商場和飯館門前不在泊位有序停放的機動車輛依法予以處罰;對無序亂停亂放的非機動車進行規范管理,有序停放。城管局要制定工作職責,采取定人、定時、定責的辦法進行整治。
4.加大對“門前院后五包五不準”責任制的落實力度,使各單位、商家店鋪負責好各自門前停車秩序的管理,做到停車方向一致,確保無亂停放現象。
公交分局:積極配合交警和城管部門做好出租車亂停亂放整治工作,并對各商家店鋪、機關、單位門前非機動車切實加強管理,確保車頭一致(車頭迎街),有序停放。
巡警大隊:要加大巡查力度,協助配合城管、公交分局、交警大隊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對阻礙威脅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街道辦事處:對轄內的非機動車進行管理,安排公益性崗位人員專門負責對不按要求停放電動車、自行車進行有序(車頭迎街)擺放并加以規范,使車主逐步養成有序停放的良好習慣。
交通局:要加強交通運輸車輛的管理和工業園道路管理,杜絕亂停亂放、侵占道路行為。
司法局:把宣傳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宣傳教育工作的一項重點,采取各種群眾喜聞樂見、富有成效的形式和辦法,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地開展宣傳活動。制作板報、墻報、宣傳櫥窗、標語等進行宣傳。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要張貼宣傳標語,全面營造“道路交通秩序靠大家”的社會氛圍。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工程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造、臨時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不得破壞城市景觀,影響城市交通和相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設或批準建設臨時建設工程(少數公益性的臨時建設工程除外):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設范圍及近期需要埋設管線的路段;
(二)已按城市規劃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兩側和入城口;
(三)影響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他風景區資源保護的;
(四)影響防洪、泄洪的;
(五)占壓城市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供熱等地下管線的;
(六)與居住建筑間距達不到最低規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七)違反文物保護、環保、鐵路、航空、交通、無線電、地下工程、河港等專業部門的保護規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凡除第六條規定情形外,需要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建設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綠化、環保、河道等部門管理范圍的,應同時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嚴格控制臨時建筑的建設規模、高度和層次。
第九條城市道路兩側的臨時圍墻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景觀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具有開放功能的公共建筑或退讓規劃道路紅線不足3米的其他建筑,不得在已退讓范圍內設置臨時圍墻。
第十條嚴格控制城市道路兩側的建設項目占用現有道路設置臨時施工圍墻。確需設置的,應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道路占用手續。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臨時施工圍墻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一條禁止在住宅區內占用道路、綠地、空地、院落、樓頂或依附現有房屋建筑搭建臨時建筑。
住宅區內因社區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設施的,應當在現有房屋中調劑安排。現有房屋不能安排解決,確需增建臨時設施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審批前進行公示或組織社會聽證,并根據群眾的意見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臨時房屋建筑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檢驗灰線,經核準后方可開工。
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確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
第十三條建設臨時建設工程,應當處理好毗鄰關系,不得影響他人的采光、通風等條件。城市道路兩側原有建筑物經批準改建成臨時營業用房的,應按《*市城市規劃技術規范》的規定退足距離,并處理好道路轉角處的交通視距。
第十四條臨時性房屋一般不得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臨時施工用房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五條臨時建設工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轉讓、交換、買賣、租賃。
第十六條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臨時建設工程在使用期內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應當無條件予以拆除,不作任何補償和安置。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或個人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行予以拆除。期滿不拆除的,按違章建筑論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并由原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拆除費用。
【關鍵詞】西安城區;交通結構;交通問題;對策;現代化交通
中圖分類號:C91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西安城市交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作為古都,西安的城市格局具有明顯的歷史烙印。翻開地圖可以發現:西安的空間格局平緩開闊,中心市區基本呈方正型。傳統風貌的街區、棋盤格式的道路網仍是西安的特色。西安城市道路繼承了唐長安城的棋盤式道路風格,采取棋盤、環狀加放射的發展模式,逐步形成了以東西五路、南北大街為兩軸;以圍繞明城墻的一環路、二環路和建設中的三環路為三個環;以太白路、太乙路、咸寧路、華清路、太華路、朱宏路、大興路、昆明路為輻射線的“兩軸、三環、八輻射”的城市道路網主骨架,如圖所示??傮w來看,主干道上貫通性較強,但干道間的間距較大,使城市交通過度集中于這些交通干道上,不利于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的分離。傳統的生活習慣使得城墻內的次干路和支路的街道普遍較窄,道路通行能力不足,而房屋的沿街建設加大了道路拓寬改造的難度。
與國內同類城市相比,西安城市交通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比較落后。2001年國家建設部、公安部對全國省會城市的暢通工程從萬人公交車擁有率、道路結構、車速延誤、交通秩序遵章率、交警滿意率等56個指標分四個等級進行了評比,西安均被評為第四等。目前,西安市的城市交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道路布局不合理,道路建設滯后,擁堵嚴重
目前,西安城區交通堵塞嚴重的主要問題就是車路之間的矛盾。西安市總人口約為675萬,其中市區人口為383萬,是一個典型的大城市。相比于迅速發展的城市交通需求,西安城區道路建設發展緩慢。道路年增長率僅為2%——3%,遠遠落后于各種車輛10%~15%的年增長速度。城市人均道路面積、路網密度低于國家建設部頒發的標準。
西安城區道路結構為棋盤加放射線模式,這種結構應該有利于車輛的運行和交通管理。但是西安城區東西走向的干線多,南北走向的干線少,干線不僅相互間距大,而且缺少次干道的連接,許多主干線直接過渡到支路。其他道路多為斷頭路、瓶頸路等支路,特別是市中心位于古城墻的包圍之中,僅有17個出入口。這種結構不利于城市交通流量的疏散,增加了車輛的繞行時間和距離。
另一方面,全市道路空間絕大部分處于平面狀況,缺少立交橋、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道路布局不合理還表現在停車場的設置上。西安市目前經營性的停車場只有近1萬個車位,加上占道的臨時停車位1萬個左右,總共才2萬個,缺口很大。
道路布局不合理導致市區交通量超飽和,路網負荷加重。根據西安市政設計研究院對西安市道路網服務水平的分析研究,西安市普通主干道(雙向四車道)的最大服務交通量應為3000輛小客車/小時。然而,通過對市區主要交叉路口、路段的調查來看,市區有87·88%的主干道交通流量超出其最大服務交通量,如北大街的二府街到光輝巷的實際高峰小時交通量為4372輛小客車/小時,其飽和度為1·46(4372/3000)。調查顯示,市中心區主干道平均行車速度僅為12·4公里/小時,交叉口平均停車率為51·4%(個別路口高達85%)以上。顯然,從路網布局和道路密度兩個方面看,西安市的道路建設遠遠不能適應交通量日益增長的需要。
2·客運交通結構不合理、效率低
西安城區的交通結構以自行車、摩托車,輕騎車、私人轎車、公交車為主的綜合交通方式。作為多數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公交車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但是,由于多種原因,西安公共交通發展未能與城市總體規劃有機結合。目前客運交通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大容量公交車缺乏,并且線路覆蓋率低
(2)中巴車發展過快,行車秩序差,違章多
(3)出租車發展供大于求
(4)公交場站建設滯后
3·交通管理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低
西安城區大部分的信號控制設備只有單點控制方式,不具有交通信息檢測功能,缺乏與相鄰路口的協調能力,控制效果不理想。十字路口的闖紅燈監控設備也十分缺乏。此外,在對整個城市的交通管理中,城市交通管理指揮中心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經費不足等原因,在交通指揮中心的建設上還有待加強。
4·交通違章現象嚴重
交通參與者交通意識差,交通違章現象頻繁,也是導致西安城市交通堵塞擁擠的一個重要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行人、自行車亂穿馬路,眼中沒有紅綠燈;出租車、中巴車隨意載客,違章停放;機動三輪車、摩托車違章行使現象嚴重;違法占道經營現象屢禁不止。而在上述幾種違章中,對行人和自行車違章管理最為復雜。
5·管理立法落后,處罰力度小
交通管理立法落后、處罰力度小是城市各種交通違章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其主要表現在:一是依法力度不夠,工作中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只能依靠行政處罰和宣傳教育的方法來解決,管理工作顯得松散無力,無所適從。二是處罰程度不夠,有些方面雖有章可循,但對違反者處罰過輕,起不到震懾違章的作用。如對行人和自行車的頻繁違章,往往只是警告或者根本就不采取任何措施。
6·污染加劇
交通引發的大氣污染及噪聲污染是影響城市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源。在西安,由機動車輛造成的大氣污染相當嚴重,據不完全統計,汽車尾氣污染物CO、THC、NOX的排放量已分別占到對應污染物總排放量的60%、86·6%、54·6%。隨著機動車擁有量的不斷增多,汽車尾氣對大氣污染的程度還在加劇。此外,西安交通噪聲占總噪聲強度的50%以上,多數道路交通噪聲超過了65dB。
二、西安交通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造成西安交通現存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歷史和現實的、規劃和管理的以及法制建設和公民素質的,這里做如下歸納。
1·單中心的城市結構
西安自建都以來一直保持了單中心的城市結構。在單中心城市結構中,城市人口和城市功能高度集中于狹小的中心城區,使交通量也高度集中,導致中心市區交通基礎設施超負荷運行,造成交通擁堵(中心市區主干道平均時速僅為12·4公里)。
2·交通結構不合理
道路利用率高的公共交通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用;占用道路面積大、載客量小的自行車以及出租車、私人小汽車等非公交車輛所占比重過大。致使道路網使用效率低,造成交通堵塞嚴重。
3·規劃建設欠缺系統思想
從道路建設上看,其增長速度遠遠低于機動車的增長速度,造成道路面積的增長滯后于交通需求的增長。從靜態交通上看,城市停車用地嚴重不足。由于長期以來對城市靜態交通缺乏重視,導致西安目前狀況比較混亂,一方面停車泊位嚴重不足(尤其是在市中心區),另一方面部分停車場閑置浪費,多數停車場在高峰時段并未達到供需平衡,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使得“停車難”問題日益突出。
4·管理相對落后
交通管理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大層面:管理觀念陳舊和管理手法單一。目前西安市交通管理觀念缺乏創新,且仍主要采用崗臺指揮、駕車巡查的管理方式,很難取得理想的社會效果。
5·缺乏完善的立法執法機制
目前,西安市尚未對交通管制出臺一套完整詳盡、覆蓋面廣、操作性強的法律規章。由于沒有法律依據,當出現違章現象時,交管部門只有依靠行政處罰和教育的辦法來解決。對行人和非機動車的違章行為也處罰過輕,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
6·市民交通安全意識薄弱
近年來,西安市的交通違章行為屢禁不止,從統計數字中也可以發現,不僅違章的次數多而且涉及面廣。這種現象的產生,不只因為管理不力,還因為缺乏對交通安全的大力宣傳,造成市民交通素養相對低下、安全意識薄弱。
三、解決西安城市交通問題的對策
1·建設交通負荷小的城市結構
“攤大餅”式的圈層發展模式使這種單中心的城市結構繼續強化,導致交通供需矛盾進一步加劇。為了切實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形成多心型城市結構(包括分散組團模式和建立衛星城)。這樣不僅可以疏散中心城區的人口密度,還可以將中心市區的容納能力外延到各個副中心,從而達到疏散中心城區功能和緩解中心區交通緊張的目的。
目前,西安已基本具備了向多中心型城市結構發展的條件,比如地處西安南郊的長安區、北郊的未央區以及城西南的高新區等都可以在較短時間內發展成為副中心,位于東北角的閻良區則可以發展成為衛星城。未來西安可以將市區分解成片,建成各片相對獨立且功能完善、特點突出的一個中心、多個副中心的城市結構。個個副中心之間以及副中心與中心區之間,通過快速交通走廊相聯系,使各個中心形成一個整體(圖2)。
2·調整交通結構,提高運輸效率
現有的交通結構不適應西安城市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為兩個不平衡:個體交通與公共交通發展不平衡;公共交通內部結構發展不平衡。由于這兩大不平衡的共同作用,導致城市交通緊張,居民出行不便。
從個體交通與公共交通發展角度看。目前,西安市自行車的擁有量超過410萬輛,摩托車、助動車占機動車擁有量的30%以上。這些載容量小的個體交通迅速增長的后果是,與公共交通爭搶道路,占據過多的動態道路空間,使公共汽車車速下降、效益降低、服務水平低下。這又更加刺激了個體交通的發展,城市交通陷入惡性循環(圖3)。
圖:
從公共交通內部結構發展角度看。小容量的出租車增長過快,占全市機動車總量的5%;而運量大、污染少、速度快的軌道交通發展緩慢,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緩解這兩大不平衡,需要建立合理的城市交通結構,提高運輸效率。首先是處理好公共交通和個體交通的發展問題,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堅持“公交優先”的交通戰略;與此同時,適度控制小容量個體交通的發展。2010年西安將建成快速公交示范線:城西客運站-大慶路-蓮湖路-東西五路-長樂路-紡織城,2010年擬建成地鐵二號線主線西安北客站-韋曲段,全長約26公里,站20座,這也是解決公共交通需求的對策之一。
3·合理系統的進行交通規劃
交通規劃主要包括道路建設規劃和城市路網規劃兩個方面。目前西安的交通規劃不具備前瞻性和系統性,往往滯后于城市發展,影響了城市交通現代化目標的實現。這些現狀必須得到改變。
在道路建設規劃方面,加快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與創新,加快城市道路建設。
在城市路網規劃方面,為了滿通需求中不同出行目的、不同出行距離的要求,必須構建一個綜合立體交通路網結構體系,以最有效的利用有限的城市空間資源,最大限度的發揮城市交通運輸系統的作用。
在城市靜態交通方面,加強相應設施的管理與建設。要加強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換乘場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4·強化交通管理,實現交通管理現代化
西安現行的公共交通由170多條公交線路、近2600輛公交車、10300多輛出租車組成,市區客流量近500萬人次。對此,西安的城市交通運行秩序,不僅需要交通參與者規范的交通行為作為基本保障,更需要科學現代化的交通管理來強化這種秩序。針對交通管理現存的觀念陳舊、手法單一等問題,我們需要“軟硬兼施”地強化交通管理,對現有交通系統充分利用。從交通系統的復雜、整體性出發,建立起一個科學決策,統籌建設與管理,協調運轉的交通體系。
觀念上,首先要突出創新意識。
手法上,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使西安的交通管理從“點控制”(道路交叉口控制)發展到“線控制”(道路通行控制),進而發展到整個城市區域“面控制”(通過計算機網絡和遍布區域的探測器、攝像頭、大型可變電子顯示屏幕、實時交通廣播等,科學控制和引導交通流)。同時,可以引入“智能交通系統(ITS)”,通過高科技的手段和方法實現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
另外,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建立一個專門的城市交通管理機構,增強城市交通宏觀調控和管理能力,也是很值得參考的。這不僅符合政府精簡機構、集中管理的目的,也與城市發展的根本目的相符。
5·建立完善的交通法律法規體系
針對傳統交通模式中存在的多頭管理現象,不少城市如北京、大連、南京等已經建立起城市交通委員會,協調城市交通問題的研究和解決。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和組織機構支撐,各城市交通委員會的作用還是相當有限的。因此,在《城市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交通法》、《公共交通法》、《軌道交通法》、《城市停車場法》等法律,減少職能部門的權職不清、政出多門、相互推諉等弊端已成為當務之急。此外,適度提高對違章現象的處罰力度,對違規人員起到相應的懲戒作用,對于規范交通體系也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6·強化宣傳教育,提高交通素養
從交通工程的基本原理出發,我們知道行人、車輛的有序流動對于保證城市道路的暢通有著重要的影響。在解決好宏觀的交通結構等問題后,微觀的個體行為在局部路段的失范行為仍有可能對整條道路乃至整個道路系統的通行能力構成嚴重影響。例如,部分人員在道路上的亂穿亂行、亂擺亂買等現象一直是西安城市交通擁堵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規范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行為,提高市民的交通素養,對于緩解交通混亂問題也可助一臂之力。
針對提高交通參與者的交通意識,提出如下建議:
(1)開展交通安全月宣傳活動等。
(2)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優勢,加大新聞宣傳力度。
(3)加強對交通民警的素質教育。
(4)對實踐中取得顯著效果的交通管理措施,應及時用交通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總之,只有通過不斷地加強宣傳教育,才能夠增強全體市民的交通守法意識,才能夠不斷提高全體市民的交通文明素質和交通管理者的管理素質,對于任何交通違規必須依照交通管理法規實行嚴管重罰,只有不斷的加強交通執法,落實嚴格管理,才能使得交通秩序逐漸改善,實現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轉。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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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樹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衛生、市場、交通綜合管理在*縣城市工作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白鶴灘鎮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設、環保、衛生、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國土資源、稅務、計劃、技術監督等部門,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縣城管理工作,主要分工如下:(一)縣城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秩序、綠化亮化、戶外廣告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門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協助;(二)縣城集貿市場管理,由工商局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協助;(三)縣城內道路交通管理和車輛侵占道路管理,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協助;(四)縣城內建筑渣土、工業垃圾、糞便垃圾的清運處理和臨時占道、戶外廣告、臨時雨蓬、車輛清洗場等的審批、查處,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協助。
第四條新華路、新華北路、紅衛街、花橋街及花橋南段、青年路劃定為“嚴管街”。在“嚴管街”內違反有關規定的從重處罰。“嚴管街”的區域可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而變更,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劃定,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參與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員,應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堅持依法治縣,依法行政。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相關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公執法。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爭做文明市民,不得妨礙、阻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第六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臨時聘用的城市管理員,對各種違規行為處罰收入返還50%,作為個人的績效工資,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住戶應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禁止在臨街建筑的陽臺和窗外堆放超過陽臺欄桿高度的雜物和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在縣城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的陽臺和窗外亂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含其委托的單位和住戶,下同)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臨街建筑物必須按照城建部門的統一要求建設、裝飾、修繕。在縣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紅衛街、過境路、花橋街、新華路、新華北路、龍潭公園路、金江路等)的臨街建筑物粉刷、墻漆、二次裝飾裝修,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標準。設計、裝飾方案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違反本條規定,建造不符合縣城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辦法》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進行生產、經營、搭灶、生火等活動;禁止未經批準搭建貨亭、報亭、電話亭、攤點、工棚、料棚等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照環衛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禁止往街道、排水溝、花臺、綠化帶等設施內傾倒垃圾、糞便和廢棄物。各單位和住戶的排污必須經過處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設置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臨街的單位和住戶禁止設置露天排污口??h城區域內的房屋必須自建化糞池,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方可排放。
縣城內的生活垃圾、糞便的清運實行全封閉方式清運,禁止使用敞篷車清運。
違反本條規定,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立即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對住戶或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垃圾數量大的按每噸300元處以罰款,污損面積大的,按污損環境面積每平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之規定,醫療垃圾必須經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其中醫療垃圾數量大的,按每噸500元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或裝飾房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單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建筑垃圾數量大的,按每噸1000元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城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掛或其它有損城市市容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綠化的行為:
(一)就樹建房或者圈圍樹木;
(二)擅自在公共綠地設立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牌;
(三)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廢棄物;
(四)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
(五)釘、栓、刻樹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和其它設施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縣城規劃區內,凡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砍伐行道樹木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危害或損壞樹木、花草及設施價值的2-5倍罰款。
1.因各種人為因素造成花、草、樹木及園林設施損壞的。
2.拆枝、采葉、摘花、踐踏花卉、草坪的。
3.在綠地或樹木周圍堆放物品、排放污物或有害氣體的。
(二)砍伐樹木和砍枝、剝皮、斷根或通過其它手段足以使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價值的5-10倍罰款。
(三)對拒交罰款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阻礙園林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縣城內指定專用位置張貼非經營性廣告。一切經營性廣告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和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位置和期限內張貼。
單位或者個人需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牌匾、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等或者張掛、張貼、散發宣傳品的,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后,在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指定的地方進行。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縣城的主要街道環境衛生由城管負責組織清掃保潔。巷道和各社區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公共汽車站、影劇院、文化、體育活動場、公園、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的環境衛生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單位死角區域衛生由縣政府“愛衛辦”分配任務,各相關單位組織清掃保潔。
違反本條規定,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縣城區內的一切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居民住戶都應遵守門前“三包”(包門前衛生、秩序、綠化)責任制,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門前“三包”進行定期檢查,給予“最清潔、清潔、不清潔”的評價,并對評價結果公開公示,凡“不清潔”連續超過二次的單位或個人,將在電視媒體公開曝光。
(一)包門前衛生。每個門店前必須擺放一個垃圾桶,并負責門前清掃、保潔、隨臟隨掃,全天保潔;禁止行人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果皮等廢棄物;雨后鏟泥、清除雜草。
(二)包門前秩序。禁止門前亂堆亂放,亂設攤點,亂停車輛,亂挖亂占、亂搭亂建,亂潑污水等,保持門前秩序井然。
保持責任區內建筑物,構筑物的墻壁、門面、櫥窗等整潔衛生,維護門前欄桿、垃圾箱、電桿、行道樹等不受損壞,禁止亂寫亂畫,亂貼亂掛等有礙市容觀瞻的行為。
(三)包門前綠化。每個門店前必須擺放兩盆花,并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的要求,負責責任區內綠化環境的管理,綠化帶及其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為損壞,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遷移等毀壞樹木、花草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和恢復,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縣城內房屋門面出租單位與個人應負責監督租用方的環境衛生管理,并承擔因此而引起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果核、煙頭、紙屑和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損壞各類市政公共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城市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恢復其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道路拖痕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工地不設置保護欄或者不作遮檔,交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5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四)入城車輛、施工車輛帶泥行駛,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處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縣城區內禁止敞養敞放雞、鴨、鵝、兔、羊、豬、狗等家畜家禽。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沒收,并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犬類的飼養(含寵物狗),必須堅持家養或拴養,嚴禁散放于縣城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對于亂竄亂跑,無人看管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流浪狗進行捕殺;凡是將狗放到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亂拉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對飼主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清除糞便。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照明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懸掛廣告橫幅或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置的。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違章用電設備,并處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亂挖亂建,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對參與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20‰的罰款,對施工單位的責任人員和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侮辱、毆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縣城集貿市場管理
第三十條縣城集貿市場實行劃行歸市管理,經營者從事各類商品經營活動,必須進入市場或者店鋪內經營。禁止以路為市,占道經營。禁止以流動貨攤的方式經營。禁止在店外伸桿搭棚、擺攤設點、維修作業。
第三十一條現有市場經營商品作如下界定:
(一)金沙江集貿市場:經營肉食、禽蛋、魚類、蔬菜等農副產品;
(二)南源集貿市場:經營肉食、禽蛋、魚類、蔬菜等農副產品;
(三)糖酒公司水果市場:專營水果,其它行業商品不能在內經營。
(四)糧油公司農貿市場(即南華宮農貿市場):以糧食交易和農副產品為主,兼營其它行業商品。
其它新建市場的界定由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行各業的便民服務店,合理布局在縣城內各街道內經營。所有飲食攤點(含早點、燒烤等)和便民服務店必須進入室內經營,禁止露天經營。
第三十三條汽車和摩托車修理、洗車、廣告制作等經營地點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設立,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條鼓勵推行大規模的行業一條街經營?,F有行業一條街作如下界定:
(一)糧食一條街:紅衛街延長線;
(二)小吃一條街:紅衛街南面副街。
其他行業一條街由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縣城街道所有鋪面的戶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門的市場布局規劃通知后,必須服從政府統一規劃,出租或經營商品符合劃行歸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章各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縣城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條營運車輛實行準運證制度,禁止客運車輛(含二輪摩托車)進入城區內沿街停放、攬客和上下乘客,違者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罰款。禁止掛外地牌照的三輪車在縣城內搞營運,違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禁止二輪摩托車在縣城內搞營運,違者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禁止畜力車、超限車輛進城。嚴格限制大型貨運車輛進城,所運貨物必須在晚上12點以后到早上5點以前進城。
拖拉機(含小四輪)、農用車輛、自卸機械車輛、建筑施工車輛只能在每天零時至5時出入“嚴管街”。上述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駛入城區的,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核發“臨時入城通行證”,并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違者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單處吊扣2個月以下的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進入城區的車輛必須在停車場內或準予臨時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禁止亂停亂放。車輛在城區道路上行駛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將車輛移開。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處2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交警部門處吊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
城區停車場和臨時停車點,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并配備專人管理。
第四十條行人必須遵守交通管理規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上行走,不準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準攀越防護欄,違者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處2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四十一條執行任務的警車及其護衛車隊、工程搶險車、消防車、救護車、垃圾清運車、灑水車、道路維修車、郵政車、銀行運鈔車、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車輛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本章各條款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在橋梁或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縣城生活垃圾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嚴格按《*縣縣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案》的規定標準收繳,所收經費全部上交財政,由財政全額返還城市管理部門使用(具體標準見附件)。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積極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收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對拒絕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處單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處個人10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并在電視媒體曝光,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違反本辦法拒交罰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暫扣物品,暫扣物品折價沖抵罰款,若在規定的時限內不領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作價處理。阻礙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收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理。
第六章出租汽車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出租汽車必須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劃定的紅線內和停放點依次停放,駛出和駛入縣城區域的出租車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營運,違者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和吊扣駕駛證。
第四十六條城市出租汽車的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門嚴格按《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均屬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化。若涉及行政訴訟,引用法律法規以原文為準。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涉及罰款的收取統一使用縣財政局印制的“定額罰款收據”,并注明罰款原因。罰款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用于縣城建設和管理。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縣城市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