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為認真貫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范用工行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我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于2012年月起對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年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開展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縣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民營企業,股份(合作)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中央、省、宜昌市駐五峰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年檢內容
主要檢查用人單位年1月至12月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勞動保障政策的情況。重點檢查用人單位制定和執行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招聘(使用)勞動者情況;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情況;工資支付和執行工時制度情況;技術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女職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等。
三、年檢時間
2012年月20日至2012年5月25日。
四、年檢方式
(一)申報年檢。用人單位按照《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檢送審表》的內容如實自查并逐項填寫,備齊相關資料后報送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審查。
(二)重點抽查。對用人單位填報不實的,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其作為重點抽查對象,同時到用人單位逐項進行審查。
五、年檢資料
用人單位接受勞動保障年檢,需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檢送審表》;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三)法人登記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全體員工花名冊和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五)全年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情況;
(六)從事技術工種(崗位)人員持《職業資格證書》情況;
(七)用人單位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八)其他應報送或應說明的情況。
六、年檢說明
請各用人單位見本《通知》后,到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領取或下載《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檢送審表》。用人單位在年檢中如有疑問,可與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聯系。(年檢資料報送: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聯系人:,聯系電話:)。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以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為總抓手,通過實施勞動保障“一體執法”,全面整合執法資源,提高勞動保障執法效能,集中力量解決勞動保障領域的主要矛盾和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促進企業依法經營,健康發展。
二、一體執法計劃安排
2009年共安排四項執法檢查:
(一)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檢查時間: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勞動保障一體執法綜合檢查。檢查時間:2009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檢查。檢查時間: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會保險費征繳專項檢查。檢查時間: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體執法檢查的內容
(1)用人單位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情況,宣傳貫徹《勞動合同法》情況和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執行情況;
(3)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情況及執行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制度三項基本管理制度情況;
(4)用人單位參加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情況;
(5)推行職業資格證書準入制度、執行職業資格培訓制度情況;
(6)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7)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8)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
(9)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一體執法計劃的嚴肅性。勞動保障監察一體執法計劃是根據國家、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署,圍繞全市勞動保障工作中心任務制定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認識,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確保執法計劃的嚴格實施,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或調整檢查事項的,需由監察機構會同有關科室(單位)提出,報局長辦公會同意后實施。
(二)加強對一體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勞動保障一體執法工作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代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行使勞動保障檢查監督職權,凡涉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檢查活動,均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有關科室單位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配合。各縣區要切實加強領導,統籌安排,明確重點檢查對象和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工作責任。對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檢查活動,要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建立聯動機制,形成整體合力,共同做好執法檢查活動。
第一條 天津市勞動保障咨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是由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開辦的,并由其直接領導的自收自支的事業組織,是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唯一面向社會開放的綜合性勞動保障咨詢服務機構。第三條 本中心以“您的需要就是我們的追求”為服務宗旨,憑借豐富的專業人才優勢、現代化的管理運營模式、人工及網絡化的咨詢服務方式為廣大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會員提供各項高品質、專業化、權威性的勞動保障及其他相關管理內容的免費及優惠服務。
第二章 會員單位等級
第四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并自覺履行會員交費義務后,可成為本中心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單位)。
第五條 會員單位分為四個等級,即顧問級會員、金卡級會員、銀卡級會員、普卡級會員。不同級別的會員單位享受不同幅度的免費及優惠服務。
第三章 會員單位權利
第六條 本中心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的同時,接受會員單位的建議和監督。在一個服務年度內,不同級別的會員單位享受以下免費服務。
5、制定或修改勞動規章制度的指導服務;
6、一次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7、獲得本中心網站企業會員專有用戶名和密碼,享受屬于會員單位獨有的網絡服務:
(1)下載當期《勞動保障政策文告》和《勞動保障咨詢顧問》電子刊物;
(2)使用企業招聘平臺,并自主管理招聘信息;
(3)單位所屬工作人員可以申請在“會員之家”欄目“我思我想和歡樂時光”中發表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體會、學術性論文、活動花絮等署名文章,經本中心審核后在網站予以。
(三)銀卡級會員享受以下免費服務:
1、每月二本《勞動保障政策文告》、《勞動保障咨詢顧問》;
2、勞動保障相關政策咨詢;
3、本中心為會員單位舉辦的勞動保障熱點問題咨詢專場、人力資源管理主題研討會,限二人參加;
4、本中心為會員單位舉辦的聯誼會或經驗交流活動,限二人參加;
5、制定或修改勞動規章制度的指導服務;
6、一次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服務;
7、獲得本中心網站企業會員專有用戶名和密碼,享受屬于會員單位獨有的網絡服務:
(1)下載當期《勞動保障政策文告》和《勞動保障咨詢顧問》電子刊物;
(2)使用企業招聘平臺,并自主管理招聘信息;
(3)單位所屬工作人員可以申請在“會員之家”欄目“我思我想和歡樂時光”中發表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體會、學術性論文、活動花絮等署名文章,經本中心審核后在網站予以。
1 2 3 4 5 6 7 8(四)普卡級會員享受以下免費服務:
1、每月一本《勞動保障政策文告》、《勞動保障咨詢顧問》;
2、勞動保障相關文件查尋;
3、本中心為會員單位舉辦的勞動保障熱點問題咨詢專場、人力資源管理主題研討會,限一人參加;
4、本中心為會員單位舉辦的聯誼會或經驗交流活動,限一人參加;
5、獲得本中心網站企業會員專有用戶名和密碼,享受屬于會員單位獨有的網絡服務:
(1)下載當期《勞動保障政策文告》和《勞動保障咨詢顧問》電子刊物;
(2)使用企業招聘平臺,并自主管理招聘信息;
(3)單位所屬工作人員可以申請在“會員之家”欄目“我思我想和歡樂時光”中發表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體會、學術性論文、活動花絮等署名文章,經本中心審核后在網站予以。
第七條 在一個服務年度內,不同級別的會員單位享受以下服務的收費優惠(本條第(一)項中國際交流、省際調研考察和國家及本市有統一要求的除外),顧問級會員優惠30%;金卡級會員優惠20%;銀卡級會員優惠15%;普卡級會員優惠10%。優惠服務項目如下:
(一)培訓、交流服務
1、國際交流;
2、省際調研考察;
3、本中心獨辦的勞動保障政策系列講座;
4、本中心獨辦的人力資源管理系列講座;
5、就業準入培訓;
6、國家職業資格培訓;
7、企業內部職業培訓;
8、勞動法律咨詢專場;4、集體合同談判;
5、工資集體協商;
6、勞務派遣。
第四章 會員單位義務
第八條 遵守本章程和本中心的活動守則,按期交納會員服務費。
第九條 不得對外散布有損本中心形象的言論。
第五章 入會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十條 入會程序
(一)填表
閱讀本章程后,有申請意向的用人單位從本中心網站下載或從本中心領取《勞動保障政策會員制管理資格審批表》,逐項填寫。
(二)申請
攜帶《勞動保障政策會員制管理資格審批表》及本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到本中心辦理申請手續。
(三)審核
在接到用人單位申請的當日,本中心出具審核意見。
(四)交費
經本中心審核同意的,用人單位按如下標準交納會員服務年費:
1、顧問級會員:服務年費15000元;
2、金卡級會員:服務年費3600元;
3、銀卡級會員:服務年費2400元;
4、普卡級會員:服務年費1200元。
本中心收取的上述會員服務費,主要用于會員單位管理及開展各類免費、優惠服務的開支。
(五)發卡
對已交納會員費用的會員單位,按會員等級發放《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會員卡》(以下簡稱會員卡)。會員卡作為會員享受免費及優惠服務的憑證,交費年度內有效。
第十一條 注意事項
(一)注冊
第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人力資源管理現狀診斷”是指應會員單位需求,對會員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狀況進行診斷,幫助會員單位找出管理中的漏洞及其他問題。
第十七條 本章程是本中心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的基本準則,本中心將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和市場變化不斷修正完善。
第一條為規范和促進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是指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有組織的群眾監督。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各產業、鄉鎮(街道)、基層工會根據本條例分別對本系統、本地區、本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
各級工會有權對用人單位遵守下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一)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保障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等規定;
(三)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續簽等規定;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
(五)工資支付形式和發放時間、加班工資、最低工資標準等有關工資報酬的規定;
(六)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傷亡和職業病危害處理的規定;
(七)職工社會保險的規定;
(八)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九)勞動者參與用人單位民主管理的規定;
(十)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根據本條例設立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由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具體實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開展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建立勞動保障行政監察與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公安、衛生、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建設、工商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支持工會做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
第七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堅持依法監督、實事求是、依靠群眾和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的原則。
第二章監督機構
第八條地方總工會及產業、鄉鎮(街道)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基層工會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
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工作人員、職工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專家、學者參加,委員會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主任由同級工會主席或副主席兼任。
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的任期與同級工會的任期相同。
第九條各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受同級工會領導,并接受上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和市產業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辦事機構。
第十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成員為本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
各級工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聘請的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應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由工會發給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應當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奉公守法,清正廉潔,熱心為職工群眾服務,并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十二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程序和工作紀律,不得、收受賄賂、泄露舉報人的有關情況和被調查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工作成績顯著的,工會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在聘期間,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也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聘請其為監督員的工會的同意。
第三章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可以采取調查、專項監督、與政府有關部門聯合檢查監督等形式。
第十六條市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的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
下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或基層工會在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將案件提請上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處理;上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也可以根據需要直接對下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或基層工會處理的案件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地方總工會和有條件的產業、鄉鎮(街道)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設置信箱,公布電話和電子信箱。
第十八條勞動者提出投訴、舉報后,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對投訴和實名舉報的案件,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將處理意見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九條工會及其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實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時,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工會及其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實施現場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進行。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應當出示監督員證,并告知用人單位調查的目的和要求。被調查的用人單位有關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提供相關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一條對經調查核實,確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用人單位,工會有權發出監督意見書,要求用人單位加以改正。監督意見書由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簽發。
用人單位接到監督意見書后,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及時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和市產業工會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可以發出監督建議書,提請有管轄權的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監督建議書由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簽發。
有管轄權的政府有關部門收到監督建議書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告知工會。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作出重大決策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對工會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及時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四條基層工會應當積極與本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并開展經常性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事件,應當及時向上級工會及其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和當地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報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工會及其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又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披露、批評,有關新聞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暴力阻撓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人員正常工作的;
(二)對投訴、舉報人員、監督人員、證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造成人身傷害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調動工作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聘請的工會予以解聘并收回監督員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