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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預警;指標體系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違約行為――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被迫違約行為。被迫違約是借款人由于某種客觀原因使得其收入受損,而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與銀行估計產生的偏差。這種違約行為的發生一般是由于借款人突發的意外事故如疾病、失業等導致其家庭收入下滑,以致其無法再按期支付剩余貸款,與房地產市場的變化無關。
(二)理性違約行為。理性違約是指借款人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在權衡損益后,認定繼續償還貸款的成本比違約所帶來的損失要更高,并且可以預見未來一段時間也將如此,那么借款人根據經濟利益原則進行判斷的結果是停止還貸。與被迫違約不同,理性違約行為的發生通常是受到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影響,而與其實際支付能力無關。
(三)惡意違約行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個人征信體系,也沒有對居民個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評估的專門機構,所以作為貸款人很難對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做出準確判斷。同時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服務對象是眾多獨立的個體,而且其還款期限最長可以達到30年,在這么長的時間內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很可能會產生巨大的波動,往往就造成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惡意違約風險。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預警指標體系構建
(一)借款人特征。(1)借款人年齡。一般來說,年輕人剛開始工作,心理還不很成熟,收入也較低,但富于冒險精神;隨著年齡的增加和社會經驗的積累,心理開始成熟,考慮問題比較全面,收入也有大幅提高;而當年齡接近或達到退休年齡時,心理上趨于保守,收入也會有下降。因此,借款人年齡可能會成為影響貸款違約的一個重要因素。(2)借款人性別。已有研究認為,借款人的性別對住房按揭貸款的違約風險有一定的影響,這主要基于男人和女人在風險偏好上的不一致性。因此將借款人性別作為影響貸款違約的一個重要因素。(3)婚姻狀況。婚姻狀況的不同意味著家庭收入來源的不同,即家庭收入是來自于借款人一個人的收入還是已婚夫妻雙方的收入。(4)教育程度。以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填寫的最高學歷來代表其受教育程度。一般而言,借款人的學歷越高,找到工作的可能性越大,在相同的行業背景下其收入可能越高,且收入穩定性也高。因此,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發生財務危機的可能性相對較小。(5)戶口性質。按照戶口所在地不同,可將借款人分為本地借款人和外地借款人。由于信貸資料有限,很難在借款數據中區分借款人購房是自住還是投資,因此,只能選擇間接指標“戶口所在地”來代替借款人購房目的。(6)單位性質。這是研究影響貸款違約因素的一個特殊性指標。眾所周知,在我國,不同性質單位的員工,其實際收入的差距與穩定性都有著很大的不同。(7)行業類別。即使單位性質相同,處于不同行業的借款人收入水平也有著較大的差異。(8)職業類型。該指標是用來衡量借款人財務狀況、分析其未來財務變動和財務穩定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借款人未來收入的穩定性無法測定,因而考慮用借款人職業類型這個間接指標來代替。(9)技術職稱。技術職稱是客戶工作能力的見證,相對來說,有各等級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優秀教師等職稱的借款人,往往信用較好。(10)家庭月收入。這個指標是從借款人整個家庭絕對收入角度研究按期還款的能力、研究貸款發生違約的可能性。(11)月還本金。這個指標是從絕對支出額角度研究借款人每月還款的壓力、研究貸款發生違約的可能性。(12)月還本金占家庭月收入比例。這個指標綜合了前述兩個絕對指標,直接反映了借款人家庭因貸款而承擔的債務情況。(13)借款人公積金月繳存額。公積金繳存是由職工個人公積金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公積金繳存的公積金兩部分構成,屬于職工個人所有。(14)借款人配偶公積金月繳存額。如果借款人配偶每月也繳納了公積金,則可以進一步降低貸款違約風險。(15)個人信用記錄。中國人民銀行有比較完善的征信系統,能夠及時查詢個人信用記錄,顯然,擁有差的信用記錄的個人,其違約風險越大。(16)申請次數。顯然,多次申請過貸款的個人,其違約風險可能越大。
(二)房屋特征。(1)房屋性質。即貸款按揭的房產是期房還是現房。如果是期房,從借款人辦理貸款到拿到房子還要一段時間,會有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影響借款人對房子的期待和還款意愿。(2)房屋面積。房屋面積主要反映了人們對居住需求的滿足程度,也反映了借款人的收入現狀或其未來預期,間接反映了借款人未來的償還能力。(3)房屋單價與市場平均價格比。房產價值是決定借款金額的重要依據,也是對貸款的最終保證。
(三)貸款特征。(1)貸款價值比。貸款價值比就是貸款額度與抵押或者質押物價值的比值,該指標反映了借款人初期的權益投入。在購房時,借款人初始投入的權益比例越大,在借款人收入水平、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不發生變化情況下,借款人月還款負擔也越小,發生違約事件的可能性就越低。(2)貸款期限。貸款期限越短,借款人月還款金額越大,還款壓力和財務負擔就越重,發生還款違約風險的可能性就越低;同時,期限越短,借款人在按揭房權益中積累的屬于自己的部分就越多,對借款人而言,逾期直至實質性違約的潛在權益損失也越大,借款人在短期內沒有發生重大變故的情況下,貸款發生實質性違約的可能性較小。(3)還款方式。貸款的還款方式有多種,如等額本息法、等額本金法、按年遞增遞減法、等本按月計息法、雙周供等,借款人選擇采用較多的是前兩種。由于這兩種方法在還款總金額、前后還款壓力上不同,所以不同年齡段的借款人會選擇不同的還款方式。在一般的情況下,等額本息所支出的總利息比等額本金要多,而且貸款期限越長,利息相差越大。(4)首付比例。顯然,首付比例越高,其違約風險越低。
(四)區域特征。區域特征對借款人收入穩定性和未來房產價值有著重要影響。房產升值將導致借款人住房權益的增加,借款人財務負擔能力也同樣增強,因此,在一個房價上漲的環境里,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會下降。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預警指標量化
(1)借款人年齡的量化。根據不同年齡段人口收入、職業穩定性等因素劃分為不同區間,分別賦值為:25歲以下分值為2分,26-30歲分值為5分,31-35歲以下分值為8分,35-40歲分值為10分,41-45歲分值為8分,46-50歲分值為5分,51歲以上分值為2分。(2)借款人性別的量化。一般而言,女性比男性更加保守,因此男性風險度高于女性,這里將其分別賦值為:女性分值為2分,男性分值為1分。(3)婚姻狀況的量化。類別分為已婚有子女、已婚無子女、未婚、離婚和再婚,前三者的風險度依次升高,考慮到婚姻的變化可能使借款人變得更加理性,因此,離婚和再婚者的風險度有所降低。(4)教育程度的量化。借款人的學歷被劃分為六類,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大學本科、大學專科/電大、高中/中專/技校、普及教育及以下。為了統計分析的方便,我們講上述學歷歸納為五個等級,分別賦值為: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分值為9分,本科分值為8分,科/電大分值為6分,高中/中專/技校分值為4分,普及教育及以下分值為1分。(5)戶口所在地的量化。該指標被分為四種類型,分別賦值為:本地城鎮戶口分值為5分,本地農村戶口分值為4分,外地城鎮戶口分值為2分,外地農村戶口分值為1分。(6)單位性質的量化。借款人的單位性質被劃分為七類,對不同性質的單位,我們按照對其收入多少的一般認識由高到低分類并賦值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分值為15分,三資企業分值為13分,股份制企業分值為10分,民營企業分值為6分,個體工商戶分值為5分,退休領退休金分值為8分,其他分值為1分。(7)行業類別的量化。借款人工作單位所處的行業類別被劃分為八類,我們按照對其收入多少的一般認識由高到低分類并賦值為:公務員分值為10分,科研教育醫療分值為9分,金融電信電力分值為8分,注冊事務所分值為6分,郵政交通公用分值為5分,媒體文藝體育分值為5分,工業商業貿易分值為4分,其他分值為2分。(8)職業類型的量化。首先依據單位性質,分為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然后再劃分不同性質單位的職業類型,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類型賦值為:廳局級以上分值為10分,處級分值為8分,科級分值為6分,一般干部分值為4分,其他分值為2分。(9)技術職稱的量化。技術職稱被分為四類,分別賦值為:高級分值為5分,中級分值為4分,初級分值為2分,無職稱分值為1分。(10)家庭月收入的量化。家庭月收入被分為七個檔次,分別賦值為:10000元以上分值為12分,8000~9999元分值為10分,5000~7999元分值為9分,4000~4999元分值為8分,3000~3999元分值為6分,
2000~2999元分值為4分,1000~1999元分值為2分。(11)月還本金的量化。月還本金被分為六個檔次,分別賦值為:500元以下分值為6分,501~1000元分值為5分,1001~2000元分值為4分,2001~3000元分值為3分,3001~5000元分值為2分,5001元以上分值為1分。(12)月還本金占家庭月收入比例的量化。月還本金占家庭月收入比例被分為六個檔次,根據已有數據計算而得,分別賦值為:0~10%分值為10分,11~20%分值為8分,21~30%分值為6分,31~40%分值為5分,41~50%分值為2分,50%以上分值為0分。(13)借款人公積金月繳存額的量化。借款人公積金月繳存額被分為五個檔次,分別賦值為:800元以上分值為12分,600~799元分值為10分,400~599元分值為6分,200~399元分值為4分,199元以下分值為2分。(14)借款人配偶公積金月繳存額的量化。(15)個人信用記錄的量化。個人信用記錄情況被分為五種類型,即很好、較好、一般、較差、很差。(16)申請次數的量化。申請次數被分為兩種情況,即首次和多次,分別賦值為:首次分值為5分,多次分值為2分。(17)房屋性質的量化。房屋性質被分為兩種類型,即期房和現房,分別賦值為:現房分值為5分,期房分值為2分。(18)房屋面積的量化。房屋面積被分為四個檔次,分別賦值為:100平方米以上分值為6分,90~99平方米分值為4分,80~89平方米分值為2分,79平方米以下分值為1分。(19)房屋單價與市場平均價格比的量化。(20)貸款價值比的量化。貸款價值比采用貸款額度與房屋價值的比值來表示,其值越大,分值越低,被分為六個檔次,分別賦值為:0~10%分值為10分,11~20%分值為8分,21~30%分值為6分,31~40%分值為5分,41~50%分值為2分,50%以上分值為0分。(21)貸款期限的量化。貸款期限被分為三個檔次,分別賦值為:5年以下分值為10分,6~10年分值為8分,11~15年分值為6分,16~20年分值為4分,21年以上分值為2分。(22)還款方式的量化。還款方式被分為兩種類型,分別賦值為:等額本金法分值為5分,等額本息法分值為3分。(23)首付比例的量化。(24)區域特征的量化。商品房價格指數被分為四個檔次,分別賦值為:100以上分值10分,90~99分值為8分,80~89分值為4分,79以下分值為0分。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預警效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嚴格的的貸前審核制度。針對貸款人,要著重考察貸款人的實際情況、購房需求是否與申報的情況一致、是否存在假按揭行為,同時還要確認貸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及對借貸款所在單位及從事的職業等信息,判斷貸款人申報收入的合理性。加強對開發商的考察,防止欺詐行為。首先要了解開發商的信用情況;其次要了解開發商的經營情況;第三要了解開發商的開發項目的情況,看開發商是否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是不是存在一房多售的情況。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排除擔保房產的市場不確定性的影響。建立以風險評估和控制為核心的貸款風險預警制度。住房公積金貸款應該遵循“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的原則。中心建立審貸委員會,參考風險預警系統報告的結果,完善項目貸款的審批機制,建立并完善風險預警機制與應急應變機制,及時反饋貸款者的資產質量以及可能發生的各類事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應急應變步驟與措施及不良貸款清償和核銷管理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和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粵府〔*〕76號)等相關文件精神,通過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發放廉租住房補貼、發動農戶進行農房改造等措施,切實解決好城鄉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二、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
(一)城市安居工程
用5年時間(從2008年起至2011年止),通過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571套、建設廉租住房365套、發放廉租住房補貼等措施,解決全市現有3484戶家庭月人均收入60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同時,修改和完善我市社會住房保障政策,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實現“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標。
(二)農村安居工程
全市農村現有居住泥磚房的農戶20.2萬戶,計劃在2008--2011年每年改造2萬戶。全市農村鋼混結構住房比例由*年的63%提高到2011的80%。
三、實施步驟
(一)城市安居工程
2008年,建設經濟適用住房875套,購、建廉租住房133套,其中市區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24套,購、建廉租住房40套;*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34套,購、建廉租住房12套;和平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40套,購、建廉租住房5套;龍川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42套,購、建廉租住房25套;紫金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423套,購、建廉租住房31套;連平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2套,購、建廉租住房20套。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家庭512戶,補貼資金總量127.5萬元,其中市區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家庭82戶,補貼資金總量20.4萬元。
2009年,建設經濟適用住房750套,購、建廉租住房110套,其中市區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43套,購、建廉租住房24套;*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72套,購、建廉租住房12套;和平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80套,購、建廉租住房5套;龍川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56套,購、建廉租住房26套;紫金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91套,購、建廉租住房35套;連平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8套,購、建廉租住房8套。2009年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家庭548戶,補貼資金總量136.5萬元,其中市區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家庭86戶,補貼資金總量21.4萬元。
2010年,建設經濟適用住房486套,購、建廉租住房64套,其中市區建設經濟適用住房80套,購、建廉租住房12套;*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36套,購、建廉租住房12套;和平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50套,購、建廉租住房5套;龍川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70套,購、建廉租住房16套;紫金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40套,購、建廉租住房14套;連平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0套,購、建廉租住房5套。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家庭548戶,補貼資金總量136.5萬元,其中市區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家庭96戶,補貼資金總量23.5萬元。
2011年,建設經濟適用住房460套,購、建廉租住房58套,其中市區建設經濟適用住房82套,購、建廉租住房10套;*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32套,購、建廉租住房12套;和平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50套,購、建廉租住房5套;龍川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84套,購、建廉租住房12套;紫金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12套,購、建廉租住房14套;連平縣購、建廉租住房5套。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家庭548戶,補貼資金總量136.5萬元,其中市區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家庭96戶,補貼資金總量23.5萬元。
(二)農村安居工程
每年資助貧困農戶6000戶以上(貧困農戶或整村推進扶貧示范點農戶),發動農戶自力更生完成改造14000戶。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市城鄉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城鄉安居工程實施工作的日常事務。由市長劉小華同志任組長,副市長張麗萍、潘安,市長助理李揚達同志任副組長,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建設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解困辦、市扶貧辦、市總工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二)落實工作責任
市解困辦和市扶貧辦要及時將任務分解下達各縣區。各縣區要確定專門機構,在開展進一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先急后緩、逐年解決的原則,妥善解決好城鄉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三)加強審核把關
嚴格把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審核關。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圍是: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是:家庭月人均收入60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2.2元,其中市區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3.5元。
嚴格把好貧困農戶農房改造扶持對象的審核關。只有列入縣扶貧辦計劃的貧困農戶,才能享受每戶5000元補助。具體程序是貧困農戶向村委會報名,村委會每年在12月底前匯集第二年建新房貧困農戶名單,報鎮(鄉)審核后,再報縣扶貧辦申請列入補助計劃。貧困農戶向村委會、鎮(鄉)政府申請建新房時,有關部門要加強審核。以下幾項不能享受5000元補助:非農村戶口的;非貧困農戶;一戶(以戶口本為準)多房(址)的;申請的宅基地處易受地質災害損害地方的;農戶不與所在鎮、村簽訂協議,保證在新房建成后一個月內自行拆除舊房的。
(四)落實建設資金
城市安居工程資金來源主要有四條:一是地方財政年度預算;二是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部分;三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風險準備金和管理經費后的余額;四是爭取省政府補助。農村安居工程按每年幫扶6000戶貧困農戶、每戶扶持5000元計算,每年共需資金3000萬元,其中每年爭取省財政支持1000萬元,深圳市對口幫扶資金每年安排資金約1500萬元,市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各縣區財政共安排200萬元,社會籌集100萬元以上。
關鍵詞:農民工;城鎮社會保障;社保權益;社會保險;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保繳費負擔;社保統籌層次
中圖分類號:D632.1;F84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3)05000110
一、引言
“十”報告指出:“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并將其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社會保障是基本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公民應享受的最重要的社會權利。農民工作為城鎮常住人口的組成部分,進一步完善覆蓋這部分人群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提高其保障水平,不僅關系到“十”報告目標的實現,而且直接涉及廣大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我國學術界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重要性方面保持高度一致,并且幾乎所有的學者都把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視為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終極目標。但是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思路、框架體系、統籌方式等具體問題上則眾說紛紜,分歧爭論較多,特別是在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路徑選擇上,存在著“農保模式”(楊立雄,2004;藍春娣 等,2004)“城保模式”(章旭莉,2006)“獨立模式”(王家寶 等,2007)以及“分層分類保障模式”(鄭功成,2002;劉傳江 等,2008;韓俊強 等,2012)的明顯分歧。學界的廣泛討論喚起了政府部門和全社會對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受損的密切關注與高度重視,并有效助推了一些地方政府在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上的積極行動,形成了實踐層面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各種地方模式,如北京的“獨立-銜接模式”(張瑞凱,2011)、廣州的“進城模式”、上海的“獨立模式”(石宏偉 等,2007)等。在各方的努力之下,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有效地實現了部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
但這些“百花齊放”式處理問題的手筆,也留下了十分明顯的問題與麻煩。正如批評者指出的那樣,社會保障作為我國“碎片化”的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碎片”,又分化為地方自主制定、操作的多種模式形成的進一步碎片化(謝立凡 等,2011)。高度碎片化成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特征,兜底的“安全網”千瘡百孔。在實踐中,農民工則用退保、拒保等實際行動表達了對碎片化社會保障的強烈不滿,社會保障部門尤其是流出地的社會保障部門紛紛陷入征繳擴面難、轉移接續繁雜、投訴糾紛不斷等諸多困擾之中,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難度實際上進一步增加而非減少。
隨著國家實施的中部崛起戰略、“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等政策利好,特別是積極承接東部沿海地區產業轉移,湖南的城鎮化、工業化迅速發展,省內流動和外省回流的農民工數量也相應顯著增長,農民工問題日漸成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而突出的問題。在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湖南省的基本做法是將農民工作為企業職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做法在規模以上的企業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實,但問題也仍然存在,特別是對農民工個體戶、在小微企業就業以及其他非正規就業的農民工而言,社會保障問題仍然是其城鎮生活中的重要憂患。
為此,本調研組赴長沙、郴州、株洲等地開展了訪談、問卷調研中,共發放與回收問卷1 200份,其中長沙500份、株洲300份、郴州400份,本文中提到的問卷調查數據均來自該問卷的統計結果。同時,該次調研還在長沙市、郴州市舉行了農民工代表座談會2次,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民政、住建、公安、工會等單位主要領導和社區干部、工廠負責人會議3次。史術高、錢勝、鄧秀華等同志為調研以及本文的寫作做出了許多貢獻,在此一并致謝。 等形式的調研,對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障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以期提出具體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切實實現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目標。立足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認為,既要解決并防止進一步的社會保障碎片化,又要綜合考慮農民工群體的特點,更具有操作意義的做法無疑是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并在現行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下根據農民工的群體特點與需求狀況,通過降低準入條件、完善與協調政策、創新管理方法等措施,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這樣,既能減少未來改革的阻力與成本,又不會扭曲邁向社會保障一元化目標的路徑,更加有利于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更加有利于促進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障的制度體系概述
目前,我國的農民和城鎮居民分屬城鄉兩個不同的社會保障體系,而農民工作為一個由農村向城鎮流動的特殊群體,已經可以享有城鎮大部分社會保障權利。這種制度安排,突破了農民工原有的戶籍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城鄉二元社會制度的樊籬,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農民工融入城鎮提供了保障。
1.在社會保險方面,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已經沒有制度障礙
自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統賬結合模式以來,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即可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權益。尤其是2003年以來,農民工工作更加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國務院、人社部先后密集出臺了一批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見與辦法(如表1),進一步破除了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各種政策障礙,基本建立起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制度體系。隨著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的逐漸完善,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從無到有,逐年增加,截止到2012年底,湖南省參加企業職工養老、職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分別達到20.5萬人、14.5萬人、219.8萬人。
2.在住房保障方面,面向農民工的城鎮住房保障開始起步且工作力度不斷加大
國家在許多文件中都對農民工住房問題給予了高度關注(如表2)。2007年前的政策主要側重于多渠道改善農民工住房條件,2007年后則正式提出要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將農民工納入保障范圍。近年來,湖南省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尤其是工業園區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要求各地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農民工納入供應范圍。2010―2012年,全省共開工建設公租房15.98萬套;2013年計劃開工建設13.56萬套,與2012年比,公租房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占比由24%提高到40%;截止到2012年底,約有40萬名農民工入住公租房。
3.在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方面,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可在戶籍地享受農村低保和大病救助等保障
當前我國城市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項目都是基于戶籍制度來建立和運行的,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其對象是“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因此,湖南省的農民工由于沒有城鎮戶口尚無法獲得城鎮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但是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可以也只能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農村低保和大病救助等。這種制度安排,是長期以來城鄉二元分割體制造成的,雖然不盡合理,但有其現實必然性。比如,城鄉低保標準的確定,不能不考慮城鄉基本生活成本和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
2005 《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建設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進城務工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按規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也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006.03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多渠道解決農民工居住問題,保障農民工的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
2007.08 《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2007.12 《關于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指導意見》 建設部、發改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國土資源部 明確用工單位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主體;用工單位可采取無償提供、廉價租賃、住房租金補助等方式改善農民工住房條件;集中建設的農民工集體宿舍,由用工單位承租后向農民工提供,或由農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2011.0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要。
2012.05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障的現實障礙
農民工市民化不僅是城鎮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廣大農民工的現實需求。問卷調查顯示,農民工定居城鎮的意愿強烈,其中43.9%的農民工準備定居城市,還有10.3%的農民工準備定居縣城或鎮。從理論上說,想定居城鎮的農民工應該積極參加城鎮社保,但據社保部門的統計,截止到2012年底,湖南省農民工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參保率僅為4.98%、3.52%、53.35%,農民工享受城鎮保障性住房更是少之又少。導致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
1.社保繳費負擔重
一是費率高。當前湖南省社會保險繳費費率與國家規定一致,五項社會保險費率之和約為43%。其中,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各類社會保險的總費率在32%,個人承擔費率為11%。與美國、英國等社保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相比,我國社保繳費率明顯偏高。以養老保險為例,美國繳費率為12.4%,我國為28%。二是費基高。湖南省社保繳費費基是根據省統計局提供的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來確定。2012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 336元(不包括城鎮私營單位),遠遠超出農民工主要就業行業的平均工資水平,加重了農民工及其工作單位的負擔。一方面,企業用工成本增加,利潤減少,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慮,往往不愿意給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千方百計地逃避繳費或變相地少繳、不繳;另一方面,農民工個人繳費金額超出農民工當前的支付能力,直接影響到農民工的當期生活水平,不少農民工為了維持當前的生活而自愿放棄社會保險參保權利和社保的未來收益。總之,種種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繳不起、不愿繳。
2.社保權益維護難
一方面,用人單位拒繳、少繳、漏繳、拖欠社會保險費的例子屢見不鮮。而社會保險執法因無法獲得準確的用工單位信息、執法人員不足等因素的限制,只能按照“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則被動實施,很難切實保護農民工的社保權益。另一方面,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主動性、積極性依然有待提高。問卷調查顯示,在遭遇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時,只有33.1%的農民工選擇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16.8%的農民工選擇采取法律途徑,兩者相加其比例尚不足50%;29.6%的農民工選擇不維權或用辭職等方式解決問題(如表3)。而且,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大、主要依靠熟人介紹工作等就業特性,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在少數,這進一步加大了農民工社保權益維護的難度。
3.住房保障不能滿足需要
近些年來,湖南省建設了大量保障性住房,但由于戶籍限制,農民工不能享受廉租房、經適房等住房保障;而部分面向農民工的公租房,由于起步遲,遠遠不能滿足農民工需要。目前,僅有4%的農民工入住公租房。絕大多數農民工解決住房問題主要靠三種途徑:臨時工棚、用工單位集體宿舍和自租房,這些住房普遍位置偏遠,面積狹小,人口密度大,衛生條件差,安全隱患多。同時,現有的公租房主要是集體宿舍,且大多位于工業園區,周邊教育、醫療等配套設施不足,沒有考慮解決部分農民工家庭生活特別是子女教育的需求,無法幫助農民工及其家庭實現城市定居。
4.管理和服務不到位
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對社會保障服務的便捷性要求較高,但現有的社會保障服務效率與農民工就業的流動頻率之間矛盾突出。如社保經辦機構規定,每月1―10日需完成保險異動,對于農民工數量龐大的用人單位而言,社保工作任務重、時間緊;又如工傷、醫療、失業、養老、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分為五個不同窗口,有些地方甚至在不同樓層,極大影響了社會保險辦理工作效率;還如工傷需要2個月才能得以審批認定,從申領待遇到待遇發放又需要至少2個月;等等。此外,農民工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因歸口管理單位不一,部門之間協調難、實際操作難的問題較為突出,極大地影響了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5.農民工對政策認知簡單粗淺
農民工對其社會保障政策認知粗淺,直接影響到個人的參與度。農民工參保率低與因政策不熟悉而造成的不信任、擔憂等原因有很大關系。問卷調查表明,農民工對城鎮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參保辦法、轉移接續等政策認知大都停留在簡單粗淺階段,完全不了解政策者眾多,真正熟悉政策者甚少。其中,對各類社會保險政策非常了解的比例不超過8%,對城鄉社會保障銜接轉移政策非常了解者甚至不足2%;對住房公積金、生育保險、失業保險政策完全不了解者的比例均超過44%,對城鄉社會保障銜接轉移政策完全不了解者的比例則高達61.4%(如表4)。
四、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和運行中的深層次矛盾
1.社保資金運行緊張
主要體現在職工養老保險方面。2012年,湖南省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515.1億元,其中,中央和省財政補助149億元;總支出414.0億元,剔除財政補助當期缺口近50億元。如果維持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不變,預計2013年底職工養老保險當期收支達到盈虧平衡,從2014年開始,收支將出現剛性缺口,并逐年擴大。截至2012年底,湖南省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結余基金635.9億元,剔除中央和地方財政累計轉移支付832億元,基金累計負結余196億元,加上未做實個人賬戶405.5億元,湖南省職工養老基金缺口601.5億元左右。湖南省養老基金運行緊張,對拓寬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帶來兩大影響:一是為保平衡、保發放,在現有覆蓋面不寬的情況下,無法降低收費標準,而高費率和費基反過來又影響了覆蓋面的拓寬;二是因統籌基金不能滿足當期發放,個人賬戶資金全部用來彌補統籌基金缺口,成為只記金額沒有存款的空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工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信任度。
2.社保統籌層次低
現代社會中,社會保險資金需要中央層級的收支管理系統來進行資金歸集、保值增值,形成抵御老齡社會這類系統性風險的資金池。但目前我國仍實行收支“以縣市級統籌為主,各地分散管理”的制度。湖南省雖然名義上已經實現社保資金的省級統籌,但實際上只在縣、市層級上實現了統收統支,省級只掌握調劑資金。社保統籌層次低,各地政策辦法不一,對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帶來三大影響:一是影響轉移接續,特別是跨省的轉移接續。以養老保險為例,廣東省東莞市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繳費費率為11%,低于湖南省的12%,按照當前的政策,統籌基金需要按12%的費率進行轉移,如從東莞轉移至湖南,則東莞需要補貼1%的統籌基金。而如果農民工退保的話,僅帶走個人賬戶資金,統籌賬戶的資金并不能帶走,而是直接劃入當地社保統籌基金中。因此,廣東省社保部門向湖南省轉移社保統籌基金的積極性不高,甚至鼓勵農民工退保以減少社保統籌基金轉移數額。二是影響企業和農民工參保積極性。與東莞相比,湖南省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總費率高出17.55個百分點,養老保險費率高出9個百分點。大部分從沿海轉移到湖南的企業和農民工對此都十分不滿。三是影響地方政府拓寬參保面的積極性。有的地方為降低企業成本,改善投資環境,把降低社保要求作為招商條件,甚至借保護企業之名抵制社保費征收。
3.一些具體制度和執行辦法忽視了農民工的權益
一是《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規定:在參保地繳費不滿15年的農民工應回戶籍地領取養老金。許多農民工平時以高標準繳費,因不滿15年,只能在戶籍地按農村養老保險領取低標準的養老金。這對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權益是很不公平的。
二是農民工不能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續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保險法雖然規定補繳必須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才能進行,并未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必須具有城鎮戶籍;但在社會保險操作實踐中,卻僅有城鎮居民才能夠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手續。依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規定,農民工在勞動關系終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鎮基本醫療關系后,只能向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申請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能同城鎮失業者一樣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因就業形態不斷轉換,有時是職工,有時是靈活就業人員,有時是農民,流動性強,未來定居地、工作地不確定,這些政策都不利于農民工完整地享受城鎮社會保險連續權益,損害了他們的利益,也極大地影響了農民工的參保積極性。
4.住房保障資源配置不合理
目前,湖南省在保障房建設上雖然也引入了一定的市場運作機制,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為開發商配建政策難以落實到位、規劃預留土地沒有預留保障性住房用地等原因,許多地方的廉租房、公租房都由政府承建,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甚至無基礎配套設施,保障對象不愿入住,大量資源被浪費。同時,在分配方式上,由于準入程序、準入條件、租金標準、輪候規則、退出條件和辦法等不完善,保障房分配也很難做到公平合理。
5.戶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滯后
目前,湖南省城鎮社會保障中的廉租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內容只向城鎮居民開放,農民工要享受這方面的保障,必須先落戶進城。但對自愿放棄農村戶口和土地的農民工,如何優先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并由政府或在土地收益中支付部分成本,還缺乏這方面的政策和制度設計。
五、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障的政策改進
完善社會保障政的政策設計,是農民工有保障融入城市的關鍵(國務院發展研究中課題組,2011)。從根本上說,完善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障的制度是一項全國性的系統工程,需要國家搞好頂層設計。“十”提出: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目前,人社部正在制訂養老金改革方案。而地方政府在按照國家政策方向加快改革步伐的同時,要針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省級層面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
1.盡快出臺降低繳費負擔的辦法
(1)改革現行繳費基數基準值確定機制
從當前的情況看,有兩種辦法可選擇:一是以上年度全省所有已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工資的平均數為基準,再乘以上三個年度已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工資加權平均增長率,作為新年度繳費基數基準值。這樣,直接以參保者的實際工資為基礎,更加切合參保者的收入實際。二是將統計部門的私營和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分別作為私營和非私營單位繳費基數基準值,對其分類征繳。這種方式不但不沖擊現行制度,且更加符合農民工的收入實際。
(2)適當調整費率
一是實行個人賬戶緩繳的辦法。對確有困難的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等,實行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可分開繳納的辦法,繳納了統籌基金后,即記錄個人權益,達到退休條件的,在補繳個人賬戶部分后,核定并計發養老金,并按規定享受養老金的待遇調整。
二是對具備一定規模、吸納農民工就業達到一定數量的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對其農民工社保實行優惠費率。可從其創立之年起或達到吸納農民工就業人數標準的在3年內實行優惠,單位的繳費比例為14%,個人的繳費比例為8%;之后每滿1年,單位繳費比例增長2%,3年之后達到正常繳費比例。
(3)開辟新渠道幫助農民工群體參保繳費
可探索銀行貸款和社保基金墊付繳費的辦法。即銀行或社保經辦機構在取得參保農民工及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參保人喪葬費或一次性撫恤金作為抵押,從銀行自有資金或結余的社保基金中劃出專項資金給其墊付部分養老保險費,按銀行利率收息或政府貼息、低息,待其退休后再逐月從其養老金中以一定比例償還貸款或墊付資金;其死亡后如有余額未償還的,則從其喪葬費或撫恤金予以扣除。
2.抓緊完善連續社保權益享受的政策
從當前情況看,有兩種辦法供選擇:
(1)職工和居民社保權益分段計算合并享受
一是在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實行分段計算合并享受的辦法。農民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由用人單位和其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工失業后,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達到養老金領取年齡時,按各自辦法分段核定,合并核發養老金。符合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待遇條件的,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調整,不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及其調整;不符合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待遇條件的,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及其調整。
二是在職工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醫療保險待遇方面,實行按險種即時享受、繳費年限分開累計的辦法。農民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由用人單位和其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失業后,可參加新農合,享受新農合待遇。達到領取養老金待遇年齡時,按照職工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繳費年限規定,農民工自愿選擇相應的險種并補足不足的年限,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
(2)允許農民工失業后按靈活就業人員續保
縱觀社保法、國家以及省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從未規定農村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不能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因此,農民工失業后,應允許其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失業后的農民工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是參加新農保、新農合,由其自行決定。
3.全面建立應保盡保的長效機制
(1)切實加大宣傳力度
針對農民工對社會保障政策不熟悉、認知粗淺的情況,社會保障部門應采取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民工家庭等方式,宣傳社保政策,使參保人明晰相應權益。形式上,充分發揮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宣傳手段的作用;充分利用社會公益性崗位,聘請素質較高、能力較強的人員擔任社會保障政策宣講員,讓其接受培訓后,進企業、進社區,面對面地開展宣傳。內容上,多采取“說清理、算好賬、舉實例”等方法進行宣傳,使參保對象能夠直觀生動地了解參保繳費的好處。機制上,將宣傳納入社會保障日常服務工作體系之中,力求形成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宣傳工作格局,避免宣傳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2)構建協調配合的無縫機制
一是將用人單位參保繳費作為有關工作的前置條件。借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的契機,出臺規范性文件,明確人社、工商、質監、民政、機構編制、財政、公安、建設等相關部門在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中的責任,強化注冊登記、年檢年審、發放《組織機構代碼證》、招投標、政府采購、評先評優等方面的參保繳費前置牽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積極推動部門信息共享。與涉及企業和公民個人管理服務的政府部門緊密合作,做到網絡互聯、信息互通、工作互動,為擴面征繳提供有效的基礎數據。做到不漏一家用人單位,不漏一個職工,從源頭上保障農民工社保權益,從技術上堵住農民工的應保未保。
三是制訂強制征繳的操作細則。金融、人社、法院等部門應根據社保法的規定,抓緊出臺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的實施細則。對那些惡意欠費、故意逃費、不替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不替農民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用法律武器征繳社保費,主張農民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四是理順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目前,作為湖南省農民工就業主渠道的私營單位,其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因職責不清、協調難度大,在湖南省當前非公經濟比重超過55%的條件下,私營企業社會保險費征收效果一直不盡如人意,私營單位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未能得到有效、全面維護。因此,應盡快將社保費征收職能調整統一到一個部門,形成從登記、征繳、權益記錄到養老金發放的完整的工作服務體系。
(3)搞好維權服務
各級社保部門要創新維權方法,解決參保人維權的后顧之憂。
一是加強勞動執法檢查。把用人單位憑借優勢地位強加于農民工的大量無效條款消滅在合同履行之前,從源頭上保護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合法權利。可以考慮每年開展一至兩次相對集中的具有一定聲勢和影響的勞動執法大檢查,尤其是針對侵害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利較為嚴重的私營、民營企業、部分外資企業和重點行業(如建筑業、服務業)的勞動執法檢查,對查處的嚴重侵害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個案公開曝光,擴大社會效果。
二是暢通維權渠道。各級社會保障服務部門應不斷完善電話、網絡、信箱、等維權渠道建設,為農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維權服務。
4.把省級統籌落到實處
(1)推進統收統支,實現調余補缺。
根據險種的不同情況,加大基金統收統支的力度,在較高層次和較大范圍內實現基金的統一使用,迅速、有效地緩解困難地區待遇支付的壓力,解決基金結余不平衡的問題,放手征收機構不斷擴面農民工參保繳費。
(2)落實地方政府征繳責任
強化基金征繳目標責任制。把擴面征繳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績效考核體系,對未完成征繳任務的實行同級財政兜底的約束機制;統一出臺擴面征繳的獎勵政策,對于各市縣當年超額完成征繳目標任務的部分,由省財政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用于補充工作經費。推動地方政府加大對農民工就業主渠道(如非公經濟組織、建筑企業等)擴面征繳的力度。
(3)統籌共享同一統籌層次內的信息
建立符合統籌層次的各險種相應的集中數據庫,并從降低運行成本出發,不斷提高統籌層次。互通互享統籌層次內不同險種、不同地域參保單位和參保人信息,保障農民工等流動性大的勞動者的便捷、順暢流動。
5.加大農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一是進一步擴大農民工公租房比例。公租房是改善農民工住房條件的重要渠道。要進一步取消農民工享受公租房的限制性條件,盡快出臺湖南省農民工納入公租房的準入程序、準入條件、租金標準和輪候規則等政策,將農民工的公租房占比提高到50%以上。
二是進一步加大公租房的供應量。一方面,加大政府財政投入,通過政府投資建設、收購、轉換、改造等方式擴大公租房的供應量。另一方面,采用減免部分土地出讓金和行政性費用等方式,鼓勵企業資金投入,促進房地產開發商承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借助社會力量增加公租房供應量。
三是建立階梯性農民工住房保障體系。公租房只能解決農民工最基本的住房需求,要著眼農民工的長遠需求,從推動農民工家庭市民化的目的出發,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保障對象范圍和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探索農民工住房補貼政策,建立起層次有別但又有所關聯的農民工住房保障政策體系(劉艷文,2008),通過系統的、完整的住房階梯政策,幫助不同經濟能力的、不同市民化階段的農民工實現城市住房夢。
6.積極探索戶籍、土地制度的綜合配套改革
一是探索解除社會保險、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城市公共服務與城市戶籍的紐帶關系,建立工作者憑就業關系享受公共服務的政策體系,實現戶籍制度的本質改革。
二是對城鎮建設用地實行嚴格控制,其規模擴展要與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相掛鉤。
三是進一步改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農民的農村資產處置機制;建立土地流轉和交易市場,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權益置換城鎮公共服務的有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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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等收入陷阱 收入分配 分配差距 政策選擇
一、“中等收入陷阱”概念的提出
根據世界銀行提出的概念,中等收人陷阱是指,“使各經濟體賴以從低收人經濟體成長為中等收人經濟體的戰略,對于它們向高收人經濟體攀升是不能夠重復使用的,進一步的經濟增長被原有的增長機制鎖定,人均國民收人難以突破1萬美元的上限,一國很容易進入經濟增長階段的停滯徘徊期”。從歷史上看,很少有經濟體尤其是大國能夠有效駕馭這一階段將出現的復雜技術、社會和政治挑戰。其他國家的經驗表明,許多國家都能夠以非常快的速度達到中等收人水平,但很少有國家能夠超越中等收人而成為高等收人國家。
一般而言,人均國民收人低于905美元的國家為低收入國家;人均收入在906美元到11115美元之間的都屬于中等收人國家。在中等收人國家行列,又包括兩個層次,即在906美元到3595美元之間為低中等收人國家;介于3596美元到11115美元為高中等收人國家。人均國民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的則屬于高收入國家。2008年,我國人均GDP為3315美元,已進入中等收人國家的范疇。在這一區間內,我國經濟仍然具有快速發展的機遇,同時這一時期也是轉型的關鍵時期。2010年,我國人均GDP已達到4415美元,按照世界銀行的規定,我國已步入高中等收入國家行列,并將向高收入國家沖刺。國際經驗也表明,在這一階段,極易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從世界范圍來看,并非所有的國家都會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但是一旦陷入該陷阱,將很難在短時間內輕易走出來則是具有很多典型的例子,因而我國應采取一定的措施,努力規避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二、收入分配關系的調整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關鍵
在中等收入階段,導致國家間產生分化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收入分配關系。比如,在上世紀80年代,成功實現了從中等收入向高收入躍升的日本和亞洲四小龍,其收入分配政策基本上是比較公平的。相反地,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國家,它們的收入分配政策則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因素。
第一,調整收入分配關系已經成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國際經驗。
日本和“亞洲四小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至始至終將收入公平分配問題放在重要位置。在上世紀六十年代,日本在國民經濟和中央財政收入年均增幅達10.9%、16.3%的前提下,抓住時機積極建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大力實施“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全面提高社會各階層的工資收入,構建起了大眾消費社會,為經濟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基礎。自上世紀70年代起推行“新村運動”的韓國,相繼制定措施來大幅增加農戶收入,之后又重點實施了收入、醫療、教育、居住四項基本保障計劃,實現了城鄉居民收入同步提高。而新加坡政府則在上世紀60至80年代,把工作重點放在充分就業和高質量推行政府組屋政策上,90年代后又設立醫療保健基金、教育儲蓄基金、公共援助津貼等,這些資金絕大部分由政府財政撥款。臺灣在二十年的經濟高速增長期內,工資收入占國民收入比重呈現上升趨勢,從1951年的40.8%增加到1979年的60.8%,而衡量貧富差距程度的“基尼系數”則呈現出不斷下降的趨勢。
拉美等國家的做法則相反。上世紀7七十年代,拉美國家基尼系數就已經介于0.44至0.66之間,巴西在上世紀90年代末仍高達0.64,所以拉美被視為全球收入分配最不公平的地區。在一些拉美國家,貧富差距非常巨大,奢華的富人區與簡陋的貧民窟形成了巨大差異。這種兩極分化格局使社會結構呈極出不穩定的的狀態,導致了社會和政局不穩,并不可避免地對經濟發展產生了嚴重影響。拉美在引入以“華盛頓共識”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政策后,本以為經濟增長自然會帶來社會狀況改善,但卻適得其反:貧富分化不僅沒有得到緩解,反而出現了進一步加劇的趨勢。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在尋求社會公正、反對貧富分化的民意支持下,拉美左翼力量迅速崛起,左翼政黨先后在拉美多數國家上臺執政。但是到2010年底,拉美貧困人口的比例仍高達30%以上。
上述正反兩方面的例子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和警示意義。無論是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日韓等國還是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等國,它們能否成功跨越的關鍵在于是否有效解決了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問題。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將導致跨越的過程中極有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所以我國規避“中等收入陷阱”的路徑應在于調整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縮小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通過調整收入分配關系來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符合我國的國情。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居民收入分配均等化程度較高,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不僅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自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開始逐漸擴大,且在速度上呈現出由緩慢到日趨加速的態勢。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內生產總值和人均GDP都保持了高速增長,這是我國歷史上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最快,得到實惠最多的時期。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向縱深推進,居民收入分配來源渠道多樣化和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多元化,社會不同階層和不同群體間的經濟利益重新調整幅度加大、頻率加快,我國的基尼系數呈現出迅速上升、日趨加速的趨勢。從1978年到1984年,我國基尼系數穩定在0.16的水平。而從1984年開始,基尼系數一路攀升,到2007年已達到0.473。一般說0.2之下叫“高度平等”,0.2到0.4叫“低度的不平等”,0.4以上叫“高度不平等”,我國現在0.473確實是不平等的問題比較突出。另外,20%的高收入和20%低收入戶的倍數也在不斷增大,在城鎮是8.9倍,農村是6.7倍,平均在7到8倍左右。我國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體數量很大,現在的收入結構中,我國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體合計占總人數的64.30%。從收入分配差距變化的空間范圍來看,收入分配差距出現以城鄉間的收入分配差距為主向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全面存在的格局轉變。
我國現階段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的持續加劇,如若超出一定的程度,則有可能引起社會秩序不穩甚至社會動亂,并將嚴重影響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進程。因為從供給關系上講,社會不穩定會直接阻礙生產活動,降低生產效率和產出水平。即使是潛在的不穩定因素,也會間接影響到產權的穩定和投資的效率,加大經濟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從而影響到投資者進行投資和生產的積極性。從需求關系來看,過大的收入分配不平等還會降低居民的消費需求,導致經濟有效需求不足從而阻礙經濟發展。收入分配之所以能夠影響消費需求,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邊際消費傾向遞減。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在平均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收入不平等程度越小,收入分配越平均,社會平均消費傾向會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平等,社會平均消費傾向會越小。因此,只要存在邊際消費傾向遞減,收入分配不平等增加就會降低消費需求和社會有效需求。
三、調整收入分配關系政策,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改變我國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現狀,進而進一步縮小居民間收入分配差距,是實現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理性選擇,為此,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大力調整收入分配關系。
第一,統籌城鄉發展,進一步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是我國城鄉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城鄉差距過大的主要原因在于二元經濟發展格局和城市經濟的快速增長。改變這種城鄉二元經濟發展的經濟結構,是縮小城鄉差距的根本途徑。而要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首先就是要加快城鎮經濟發展,使得城市第二、第三產業能夠吸收農業部門過多的剩余勞動力。同時,當農業中過多的勞動力轉移到城市促使農業通過實現機械化來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從而達到農業鄉村部門經濟和城市部門經濟共同發展,縮小工農勞動力邊際產值間的差距,最終能夠縮小城鄉差距。同時還要進一步改革我國的戶籍管理體制,消除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之間的等級差距和流動限制,從而消除城鄉居民的歧視性待遇,實現農業人口向城市的自由流動。龍外,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變化,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改變國民收入分配中的城市偏向,進一步完善農村稅費改革,降低農業稅負,加大對“三農”的財政支持力度,加快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建立城鄉一體的財政支出體制,將農村交通、環保、生態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都列入政府財政支出范圍。
第二,統籌區域發展,進一步縮小地區差距。地區間收入差距擴大是導致收入分配不平等持續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縮小地區間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對于降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意義重大。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格局來看,東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第二、第三產業的發展速度較快,而中西部地區發展比較落后,這些地方主要還是以第一產業為主,第二、第三產業發展緩慢。目前要縮小各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首先是要實現東部產業的轉移,這就需要通過產業政策、稅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中西部,縮小中西部同東部之間產業方面的差距,促使東部地區的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向中西部轉移,提升東部地區本身的產業結構。其次,還需要通過財政政策支持中西部,加快中西部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制度建設,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減少經濟中的尋租行為和非市場交易行為,提升中西部地區的投資環境,包括制度方面的投資軟環境和技術方面的硬環境,這也是使得東部地區的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能夠轉移到中西部地區的一種必不可少的因素。最后,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科技教育投資,提高中西部地區的人均教育投入,普及義務教育從而提高人均教育程度,以提高中西部人力資本水平。
第三,提高勞動收入占比,縮小資本勞動收入差距。由于二元經濟結構的存在和我國中西部地區對東部地區無限勞動供給的存在,城市經濟的增長過程總是工資低增長下的勞動資本收入比的下降,這使得勞動收入和資本收入之間不平等日益加劇。為了縮小勞動和資本收入之間的差距,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讓勞動者勞動報酬增加。資本收入不斷增加,勞動收入不能得到增加,那收入差距就會越來越大。如果勞動生產率增加了,企業效益增加了,物價變動了,勞動者的工資就應該增加。另外,必須改變東部地區這種單純依靠勞動密集型產業粗放性擴張的發展模型,提升東部地區的產業結構,使東部地區的產業結構逐漸由勞動密集型向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轉變,而勞動密集型產業逐漸向中西部轉移。所以,提升東部地區的產業結構同勞動密集型產業向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應該同步進行,這是一個經濟增長方式轉化的兩個方面。在調整東部經濟產業結構的同時,實現勞動密集貿產業結構向西部轉移,這既可以提高東部地區勞動收入的比重,擴大中產階級的比重,縮小東部地區內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又可以使得中西部地區的剩余勞動力在本地就業,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縮小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不平等,有利于降低地區間收入不平等。當然,要實現這種產業結構的轉移,除了要對中西部地區經濟的發展實行政策支持外,對東部地區也應該形式區別性的產業政策,對于那么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產業,在東部地區應該給與政策上的優惠以鼓勵其發展,但是,對于勞動密集型的產業,則應該使用政策上的傾斜措施促使它退出東部地區。
第四,打破行業和部門壟斷,縮小行業收入差距。改革以來我國行業間的收入差距一直在擴大,行業間收入差距的持續加劇也是我國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劇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行業收入差距的擴大,其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壟斷。因此,要縮小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完善經濟機制,打破行業壟斷是唯一的措施。由于壟斷有時可能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構,所以為了完善市場經濟機制,打破行業或部門壟斷,國外大都制定了反壟斷法。也就是說,我國現在大部分的壟斷行業都是一些市場還沒有完全放開的、由國有企業壟斷的部門和行業,比如金融中銀行和保險、鐵路、郵電和電訊、水電部門。針對我國的國情,要從根本上打破行業和部門壟斷,完善市場競爭機制。一是要繼續推進電信、電力、民航、金融、鐵道、郵政和公用事業等行業改革,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同時,抓緊完善《反壟斷法》的實施細則,為打破壟斷提供法律依據,規范并促進壟斷行業深化體制改革,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二是在根本打破壟斷前,先采取一些防止壟斷的治標措施,主要有壟斷性行業的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不能由其自我定價,而是需要公眾聽證會認可,權力機關要對此進行監管等。三是要調整國家和企業分配關系,建立壟斷行業企業利潤和股權收益上繳制度,并對其無償占用的歸全國人民所有的資源征收資源稅,再加上通過其他形式向社會做出回報,采取多種方法剔除壟斷行業經營收入中的各種非勞動收入或暴利,清理整頓壟斷行業獲得過高收入的來源,從源頭上加強控制。四是對壟斷行業經營者和員工的分配加強調節控制。首先要全口徑調控,不但要調控工資,同時要調控工資外各種收入,包括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和企業年金等延期支付待遇等。其次要對壟斷行業的工資總額或人工成本和工資水平或人均人工成本實行雙重控制,因為壟斷行業基本都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政府應該也有能力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調節其過高收入。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編號:2011-1b-039
(作者單位:湖北武漢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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