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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廉租房制度建設的現狀
現代的廉租房制度起源于20世紀初的歐美發達國家,許多歐美國家普遍選擇了利用政府權力修建大量的住房來滿足社會的需求。這些房屋都只向受助家庭收取占市場租金很小比例的房租。廉租房制度自此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逐步形成,其后又逐漸發展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縮小住房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廉租房制度建設的雛形形成于20世紀末。1999年,國家建設部在總結上海、成都等試點城市經驗的基礎上頒布了《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但全國35個大中城市中,僅有少數大城市進入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實際操作階段,半數以上的省市還尚未建立明確的管理機構,尚未落實資金來源,也尚未建立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檔案和申請、審批制度,很難滿足最低收入家庭急需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的需求。為加速各地廉租房制度的建設,2003年底,由建設部會同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于2004年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同時廢止了1999年頒布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新辦法對舊辦法的內容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對實際操作進行了較為明確的指導;2005年,《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相繼出臺,在原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廉租房具體操作的一些細則。至此,中國廉租房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從全國的統計數據來看,截至2006年,我國通過廉租房政策解決的住房困難戶為547292戶。另據有關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有95萬戶家庭獲得廉租住房保障。2007年我國廉租房的投入資金中的財政投入為145億,其中中央政府支出51億,地方政府支出94億(占了1998年到2006年總和的1.3倍)。盡管與當年的財政總支出49565.4億元相比數額很小,但相對于過去8年間的投入而言,政府財政的投入力度在加大,投入金額也在增加,這說明廉租房制度的發展備受重視。同時,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文件的要求,中央財政首次向中部、西部財政收入較為困難的地區支付專門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設的資金。2007年是我國廉租房制度建設步伐邁得最大的一年。2009年中央又加大了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房制度建設的資金投入。2009年中央財政用于各地廉租房制度建設總的資金投入達到330億元,這個數字也是2008年、2007年幾倍甚至上十倍的增長。
二、我國廉租房制度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廉租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從已開展廉租房試點的城市來看,目前的資金來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財政預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會捐贈等。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前幾年房改過程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經出售給了個人,能夠用來出售的公房少之又少:而受我國經濟水平和生活習慣的影響,社會捐贈廉租房資金也難有大的作為。因此,各地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和財政撥款為主。然而,我國住房公積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或不穩定,在提取風險準備金、支付管理費用后,所剩資金十分有限,難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設。而對于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城市,財政實力也明顯不足,無法提供足夠的資金用于廉租房補貼(或建設)。因此,廉租房政策對于這些城市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城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盡管支撐著廉租房制度建設,但也面臨一些問題。因此,與眾多家庭急迫的廉租房需求來比,廉租資金的落實是目前廉租房進展緩慢的一個瓶頸。
2.廉租對象覆蓋面過于狹窄。根據現行的規定,目前我國廉租房的分配對象主要是具有城鎮戶口的雙困家庭,即享受低保同時人均居住面積低于某一標準的家庭,不少地方還制定了非常嚴格的申請標準,致使廉租房覆蓋的人群十分狹窄。這種較為狹窄的范圍規定,在廉租房制度建設的初期對社會的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從我國居民當前的居住情況看,這一保障范圍無疑是過于狹窄的。另外,從目前社會弱勢人群的定義所覆蓋的范圍來看,隨著社會的轉型,城市打工者、進城民工、城鄉結合部土地被征收后的農民是一個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勢群體。若不對他們的住房問題給以充分的重視,將給城市的和諧發展帶來不良的影響。同時,我國廉租房制度中的房源大都來自于空置樓盤以及改造后的危舊房等,還有一些廉租房建在較為偏僻的地段,交通生活極為不便,使覆蓋面大打折扣。
3.廉租房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后。我國迄今尚還沒有關于廉租房的有關法律、法規,只有原國家建設部頒布的于2004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2007年頒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然而,這些都只是一些立法層次較低的辦法、條例,難以在約束和監督方面有效發揮作用,尤其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盡管內容翔實,但其立法層次確實尚還有待于進一步提升。
4.旺盛的需求與短缺的房源供給。從有關規定來看, 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舊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現實情況卻與當初設計的情況存有偏頗,房源的缺乏已經成為制約推廣廉租房保障的一個瓶頸。而且隱形房地產租賃市場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進入房地產二級市場,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給短缺,現實供給與迫切的需求之間存在有極大的矛盾。有的城市新建廉租房的數量僅是目前申請者住房需求數量的1%,甚至更低,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需求。從各地的實踐來看,廉租房的供給主要由政府承擔,企業并無直接的驅動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宅。另外,中介服務體系落后、社會缺乏公正意識、政策宣傳不得力,也是影響廉租房供求矛盾加大的重要原因。同時,由于政策宣傳也尚不夠,使得一些擁有房源的房東,基于對廉租房保障政策的疑慮以及其他方面的擔憂不愿意將房屋出租給廉租家庭。
5.地方政府建設廉租房的積極性不高。據業內專家分析,在許多地方房地產稅費收入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部分。而建設廉租房,地方政府不僅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投入大量資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因而缺少積極性。據權威分析,廉租房與房價成反比關系,廉租房供給每增加5%,就會迫使房價下降3~4%,其導致的必然后果,便是影響當地的土地出讓金收益和GDP 的增速,加之沒有明確的問責機制,地方政府建設廉租房的積極性則會大大降低。目前廉租房的辦事機構都是臨時性的,掛靠在市、縣的房管局,人員組成都是由其從房管局里抽借,人少事多,也沒有財政下撥的工作經費。因此,導致廉租房建設不能長期有效地堅持下去。
三、促進我國廉租房制度建設的對策建議
1.切實提供城市廉租房政策實施的資金保障。首先,科學安排財政預算資金。解決“居者有其屋”的問題,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共同責任,因此,城市廉租房政策實施的資金來源主要應來自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當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了廉租房保障資金的八種來源,但除了對土地出讓金用于廉租房建設的比例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以外,其他幾項來源的資金比例仍不明確,尤其是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資金比例關系不明確。因此,必須盡快出臺與廉租房建設資金來源相配套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政投入的比例關系。其次,形成多元化投融資渠道。一是引入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對參與廉租房建設和經營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給予財政補貼或對其投資者的收益減免所得稅,以提高基金和投資者的收益水平,從而鼓勵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投資建造或購買廉租房,再以低租金出租給低收入家庭。二是發行廉租房建設債券,以彌補廉租房建設資金的不足。三是實行證券化運作。我國廉租房一般只租不售,因而具有穩定的產權,廉租房作為政府福利項目,其收益盡管不高但具有很高的穩定性,這些都符合證券化資產的特點。在實際操作中,可采取直接將廉租房項目證券化或以廉租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由銀行將該債權證券化兩種方式。四是發行福利彩票模式。可從社會福利彩票所籌集的資金中提取適當比例,用于當前的廉租房建設,這既遵循了福利彩票基金無償使用的原則,也有效地緩和了廉租房建設過程中資金緊缺的詬病問題。
2.積極拓寬城市廉租房的房屋來源。一是建議政府收購空置房作為廉租房。政府出資以成本價或低于成本價收購符合規定的空置住房,然后對其按廉租房標準進行重新設計并改造成適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房。目前我國空置房的數量很大,這不僅不利于房地產開發商資金的回籠,而且給商業銀行造成大量的不良資產。政府通過收購將空置房轉化為廉租房,既可盤活空置住房資金,又可節省廉租房建設成本。二是鼓勵開發商建設經營廉租房。可由政府以提供低息貸款的方法資助開發商建造廉租房;或者對于按照政府標準建設、經營廉租房的開發商,政府在地價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從而鼓勵更多的開發商投入廉租房建設,增加廉租房的數量。三是強制開發商建設經營少量廉租房。可以在土地競標時就明確要求每一個樓盤都必須建造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強制開發商參與廉租房的建設與經營。四是動員房屋所有者自愿提供廉租房。政府應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如減免稅收等措施,鼓勵擁有符合廉租房條件的房屋業主提供廉租房。除給予一定的利益優惠外,政府還可以給予廉租房提供者其他一些名譽上的獎勵。
3.建立健全廉租房政策實施的各項制度。一是規范準入機制。科學合理地確定最低收入標準并采取有效的收入審核管理辦法,是落實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前提。不同地區應按照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劃定廉租房準入標準,并根據當年房地產市場價格對不同層次的家庭收入線進行定量分類,確保準入標準科學,保障對象準確。二是完善退出機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可以提高資金利用率和廉租房制度的覆蓋面,從而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體現最大程度和范圍的社會公平。為此,每隔一段時間要對原保障對象進行重新認定,條件改善的退出廉租房,只有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享受廉租房政策。這樣,可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都能有與其收入水平相適應的住房,從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三是健全獎懲機制。要加大獎勵力度,對那些在廉租房政策實施中表現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員、房地產企業及其他人士進行表彰,并給予相應的物質或精神獎勵;對政策實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門,要進行責任追究,嚴格推行官員問責制。四是強化監督機制。首先是權力機關的監督。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憲法及法律的規定對廉租房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其次是行政機關的監督。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對廉租房政策運行進行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等。最后是社會監督。如公眾監督、輿論監督等。通過健全監督機制,完善監督環節,豐富監督領域,最終將廉租房政策實施的全過程置于公開、全面、系統的監督之中,從而不折不扣地將廉租房政策落到實處,真正解決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
4.建立和完善我國廉租房制度法律體系。首先,要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統一的廉租房保障法規。可從立法上規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對象、保障標準、保障水平、保障資金的來源、專門管理機構的建立,以及對騙取保障優惠行為的懲罰等。其次,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法規。住房保障涉及的內容很廣,需要配套法規的支持。一是應修訂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法規,明確“保障房”這一產權類別,并對其具體含義、管理內容做出規定。二是制定關于住房保障基金的管理規定,明確并保障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并就其管理機構、管理職責、運行與增值處理、監管工作等分別做出規定。第三,建立縝密與嚴厲的懲治措施,真正讓有困難者得到補貼,騙取保障者得到相應的懲罰。
5.建立長效機制,立法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應將廉租房辦事機構設為政府下屬的正式常設機構。廉租房的建設需要做大量的后續管理工作,才能保證這項政策的連續性和有效性,為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長效機制,政府應將其作為一個下屬正式常設機構納人管理。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潔的專管隊伍和一個科學實用的管理辦法。并立法規定各級政府的責任。作為政府,應通過政策引導和輿論宣傳,幫助居民建立正確的、科學的住房理念。如住房消費要與家庭經濟實力相適應,不要盲目攀比、過度消費;要求新聞媒體不要過分炒作,制造緊張局勢,無形中抬高房價等。另外,盡最大的努力去建設廉租房,解決住房困難的家庭需求,更應引導和鼓勵居民住房消費觀念多元化。
關鍵詞:廉租房 制度建設 難點 問題
中圖分類號:F293.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8-275-01
在今年的“兩會”議題中,關于房價的爭論和解決方法依舊是代表們討論的焦點問題之一。在本次“兩會”中,有代表提議不僅政府要大力推廣廉租房建設,企業也可以成為廉租房供給的主體之一。政府可通過土地、稅收等政策鼓勵用工量大的企業和其他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建設大學生公寓、農民工集體宿舍等多種方式增加廉租房的供給。由此可見,大力推廣廉租房建設,已經成為政府和公眾的共識。
事實上,國家對公租房廉價房的重視已經不止10年了。廉租房是一個不同于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概念,所謂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作為社會保障住房之一,廉租房政策在落實過程中也暴露出很多問題。早在1998年住房商品化改革之時,國務院曾經下文要求各級政府盡快建立起以經濟適用房為主和租售并舉的住房供應體系。但廉租房制度建設由于責任不清、資金來源缺乏等問題一直沒有實質進展。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廉租房建設無益于財政和政績。特別是在土地出讓招標拍賣的今天,廉租房建設會減少土地出讓金收入,該收入在某些經濟落后地區政府的財政收入中,甚至占了一半以上。對于房地產開發商而言,由于無利可圖,故反應冷淡。2006年,在商品價格飛漲,經濟適用房建設制度被廣為質疑的背景下,要求加強廉租房建設的呼聲越來越高。該年國務院頒布條例要求地方政府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并為參與廉租房建設的開發商提供銀行信貸便利。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現有的廉租房數量未能覆蓋所有符合標準人群。由于標準過低,大量被排斥在租住標準之外的人群仍然無力購買住房。在此次樓市調控中,三部委聯合發通知,在廉租房的準入、管理和監督三個方面細化標準,使廉租房政策更加明確。
國家出資建設保障房的重要初衷是保障住房弱勢群體的居住問題,實現“居者有其屋”,同時,也希望藉此政策緩解商品房房價過快上漲的問題。據估計,廉租房的供給每增加5%,就會迫使房價下降3%~4%。可以看出,廉租房的大量推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抑制目前商品房房價的上漲速度,這也是一個責任政府的首善之舉。但是,在此也必須清醒地意識到,廉租房的建設并不能解決現存在于商品房市場上的所有問題。
首先,從廉租房的需求角度分析,租賃只能解決居民的暫時性居住需求,卻不能有效解決居民對住房的長期性購置需求。在國人的心目中,擁有自有房產所帶來的幸福感是租房所遠遠無法比及的,廉租房的大量建設只能解決“居者有其屋”的居住問題,卻不能滿足人們“居者有其房”的購置性需求。廉住房建設必須結合不同國家的經濟環境和人文心理、歷史淵源來考量。縱觀我國現在存在的房價過快上漲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我國現有的房屋租賃市場欠發達,更不是由于可提供的租賃房數量過少造成的,而是在于國人對于購置性住房的需求過度旺盛。讓我們來看一組數據,在西方發達國家,租賃房屋的居民比例遠超過了擁有自有住房的居民比例。據統計,美國、瑞士、瑞典等國的租房比例大概在40%~65%,瑞士的這一比例則高達65%。西方人的租房比例如此之高,難道僅僅是因為西方人買不起房嗎?事實上,雖然許多外國人也買不起房,但租房并不會因此減少他們的幸福感,反而會讓他們的生活更加自由靈活,學習和事業發展的機會更多。在西方人的價值觀中,自有房產并不是構成幸福指數的最重要指標,西方人不愿意在經濟基礎尚未穩定時,傾注大量的財富投入到買房中,更不希望被約束在一個地方,而是寧愿選擇不斷地搬家和租房。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擁有自有房產的國人不斷趨于年輕化。并不是中國人比西方人更有經濟實力買房,而是因為在國人的心目中,自有房產所帶來的安全感可以給予居民最高的幸福感。,有人戲稱房價高漲的重要原因是“丈母娘在推動房地產經濟”。雖然,這樣的說法并不可取,但卻從側面反映出國人對購置性住房的需求是多么的迫切,買房等于結婚,買房等于穩定,類似的觀念在短期內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扭轉,每一對年輕夫婦的背后都有著一對甚至兩對節儉、勤勞的父母在將其一生的積蓄用于給子女購房。因此廉租房的大量建設并不能有效緩解商品房的超量購置需求,因而也就無法有效抑制商品房價格的過快上漲。另一個明顯的問題在于,對于那些既沒有足夠經濟能力購置商品房,也超過了廉租房申請門檻的城市“夾心層”來說,這部分人群的數量不可小覷,未來的廉租房并不能解決這部分人群的住房需求。
其次,從廉租房的供給角度分析,廉租房的主要供給主體是政府。姑且不論政府建設廉租房的效率如何,但就政府如何甄別合適的廉租房申請人選問題就是一個明顯的灰色地帶。目前廉租房問題的最大困難并不在于國家的政策和建設,而是在實施和執行上。有好的政策,卻很難有好的執行。在甄別最合適的申請人方面,茅于軾建議廉租房不設廁所以防止有錢人購買,此觀點雖然在互聯網上激起千層浪,但卻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甄選適當申請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極易發生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使得那些真正需要廉租房的低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廉租房受益群體之外。更重要的是廉租房具有準公共物品性質,由政府來提供本無可厚非,但是,在沒有利益動機的前提下,如何保證廉租房的房屋建設質量、如何解決廉租房的物業管理問題和修繕問題,都將成為政府必須考慮的問題。另一個嚴峻的問題是在土地供給日趨緊張的今天,用于廉租房建設的土地增多,勢必會對商品房用地形成競爭和挑戰,從而進一步推高土地的價格,并間接推高商品房價格。
綜上所述,廉租房作為政府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的措施可以保障部分低收入群體的暫時性住房需求,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商品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僅僅依靠發展廉租房問題還是不夠的。
[關鍵詞] 廉租房 問題 對策
一、引言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一種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從1998年國務院23號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第一次明確提出“廉租房”的概念起,到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強調“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對廉租住房建設支持力度”,我國的廉租房建設已經經歷了十載春秋。然而,截至2007年11月底,我國尚有900多萬戶廉租房缺口。“沒錢建”、“不愿建”一直是制約我國廉租房建設的“老大難”問題。
二、廉租房政策執行中的問題分析
1.地方政府缺位。廉租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社會管理者,地方政府部門在廉租房建設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實施廉租房制度,地方政府不僅要犧牲土地出讓收入,更需要拿出資金投資建房。據權威分析,廉租房與房價成反比關系,廉租房供給每增加5%,就會迫使房價下降3%~4%。其后果必然影響當地的土地出讓金收益和GDP增長速度,加之沒有明確的問責機制,地方政府嚴重缺乏建設廉租房的積極性。
2.房源供給短缺。目前,我國的廉租房源主要來自:騰退的原有公房;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現有公房;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購置的廉租房;社會捐贈;其他渠道籌集的房源。然而,目前我國城市中的公有住房多數已在住房改革過程中出售給了個人,能夠騰退的并不多。政府和單位興建或購置的廉租住房受到資金制約,社會捐贈房源的數量也很有限。至于其他渠道的廉租房主要是租用的社會房源,隨著舊城改造速度加快,符合廉租標準的住房往往被劃入拆遷范圍之內,這部分房源的數量在持續減少。房源的缺乏己經成為制約我國廉租房制度發展的一個瓶頸。
3.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我國廉租房資金來源主要有: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財政預算撥款、直管公房的銷售和出租收入、福利彩票銷售收入和社會捐贈等。其中,財政撥款是我國廉租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渠道,政府壓力較大,經濟欠發達地區更是能力有限,無法提供充足的資金補貼廉租房的發展。住房公積金運作效率低下,增值收益普遍較低。其他資金渠道也同樣面臨資金數量有限,不足以支持廉租房建設的困境。發展資金的壓力是我國廉租房制度發展的又一瓶頸。
4.運作管理不完善。(1)準入、退出管理不到位。首先,廉租房的申報、審核、公示制度不健全;其次,難以對廉租家庭收入變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再次,讓廉租戶騰退住房存在現實困難。(2)保障范圍過于狹窄。廉租房的分配對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戶口的雙困難戶家庭,即滿足低保條件同時人均居住面積低于某一標準的家庭。許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并未將城市流動性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納入政策范圍。(3)監督管理存在漏洞。對廉租房使用狀況監管力度不夠, 尤其對配租家庭違反廉租房政策、改變廉租房使用性質, 將廉租房轉租、轉讓或者閑置等行為的制約措施滯后。
三、完善我國現行廉租房制度的對策
1.明確地方政府職責。(1)提高地方政府對廉租房建設重要性的認識。落實目標責任制,明確責任部門,增強部門的責任意識,將廉租房建設納入對地方政府的考核中。(2)根據中央精神制定具體的做法和政策。建立專門的廉租房辦公室承擔廉租房的后期管理工作,負責廉租房的經租、物業、維修等工作;落實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財政編制。
2.保證房源供給。(1)收購空置的存量住房。我國目前空置房的數量很大,若政府出資以成本價或低于成本價收購符合規定的空置住房,既可盤活空置住房資金,又可省去興建廉租住房所帶來的各種成本。(2)新建廉租房。除了政府,可以考慮將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納入到廉租房建設中來。運用BOT、PPP等模式,既發揮私人部門在公共品建設中的作用,又可減輕地方政府負擔,實現雙贏。(3)鼓勵個人、社會捐贈。如對住在各單位公房中的最低收入者實行由各單位負責減免或補貼房租、房地產公司按開發量的20%上繳平價房源、利用“差價換房”置換出空余公房等。
3.拓寬廉租房融資渠道。(1)各地政府應根據年度建設目標,明確規定每年用于廉租房建設和租金補貼的財政預算資金、土地收益比例、公積金增值收益,從制度上保障每年用于廉租房建設的資金。(2)在財政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政策優惠或貸款擔保,鼓勵房地產商積極參與到廉租房的開發中來。(3)可以考慮建立廉租房建設專項資金, 如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住房債券的留存資金、按商品房建筑面積提取的廉租房基金,以及發行住房福利彩票等。
4.完善廉租房運作管理機制。(1)建立嚴格的準入、退出機制。對不同層次的家庭收入線進行定量分類,加快建立以個人消費信貸、資信評估等信用制度為主的社會信用體系。通過信用信息數據的采集、查詢等,進行定期檢查、動態管理。(2)適當擴大廉租房覆蓋范圍。根據地方政府情況,將城市流動性低收入人群納入政策保障范圍。對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又沒有能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居民,可以推出“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給予相應財政補貼,鼓勵其自置住房或租房。(3)加大監管力度。建立廉租房管理監督機構、個人信用制度與個人收入申報機制, 大力推行廉租房管理運營信息披露制度, 鼓勵全體社會公眾及媒體參與政策監督, 促使廉租房制度公平、公正、公開地全面推廣。
參考文獻:
而從1998年至今,各地廉租房建設一直如蝸牛般爬行,各城市新提供的廉租房占住戶總數不到1%,截至2006年底,全國尚有145個城市未建廉租制度。建設部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縣,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一旦全國所有城市都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相信它一定會惠及到更多的特困戶。”中國保險報評論主筆童大煥對《新世紀》周刊表示了他對此的期望。
廉租房定位有悖初衷
不過一旦開始大規模建設廉租房,其覆蓋標準必須第一時間擺在桌面上討論。
一直以來,廉租房目標群體可不是所有住房困難的家庭,而只對城市低保家庭開放。“廉租就是要給財力還不足以購房的群體提供價格低廉的住房,目前各地政策中的惠及群體都太小,僅限定于低保的家庭,這也失去了建造廉租房的初衷。”童大煥對《新世紀》周刊說。
一直以來,我國的廉租住房制度是針對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實施的一種社會救助,長期納入民政部門的“低保體系”中,顯然此前的這種定位很難與今后廉租房的發展相匹配。而且,這一定位也使政府在廉租房的配給問題上出現了長久的困惑,出現了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
一些城市政府花巨資興建的廉租房小區竟出現了鮮有住戶入住的怪異現象。西安市唯一的廉租房小區――明德門廉租房小區,蓋好6年,齊齊整整的6幢住宅樓就有5幢沒有人居住,僅在2004年搬進50余戶危房拆遷家庭,而每年政府還要花數十萬元進行管理和維護。原因是這些廉租房顯然粥少僧多,不知道到底應該分給哪些低保家庭。這其中當然也有政府不作為的因素在里面,但政府對該怎樣分配也很困惑。而北京唯一的廉租房小區――廣渠門北里廉租房小區,也因定位不清,長期經受閑置狀況明顯、退房機制缺失等問題的困擾。在那里,全部安置的是傷殘優撫、勞模家庭。應該為“城市貧民”打造的廉租房小區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安撫傷殘革命軍人及勞模的特殊養老院。再者,這一定位也與現實情況存在沖突,我國的住房現狀是,絕大多數最低收入者已經有房可住,而且插花般地分散住在許多小區和樓房中,是否有必要把他們集中搬遷到廉租房去呢?
“看來僅憑借身份的甄別,將廉租房當作一種福利顯然有失公平,應該以收入為甄選標準,收入位于城市平均收入之下的人群都應該有資格申請廉租房。”童大煥對《新世紀》周刊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他說,廉租房是目前用最有限資源最大限度地來滿足人們居住需求的一種方式,因此沒有必要建那么大,據說廉租房還有80多平方米的三居,今后應該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廉租房本身就是一些生活無法保障的城市居民的暫時居所,不可能住一輩子,待到收入提高之后人們就會主動搬離的,這才是原汁原味的廉租房,現在由于多層原因,廉租房已經變味了。
城市新移民應否獲益
說到這里,一個繞不開的話題就是城市新移民是否應該納入廉租房分配體系。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這一群體正在日益壯大,而城市居民大多有房,只是大小和好壞之分,真正沒房可住需要租房的正是這些新移民。但按照現有規定,絕大多數外地在京務工人員不在廉租房政策受惠對象范圍內,因為“申請廉租房的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雖然一直在醞釀,但目前中國的戶籍制度改革一直沒有下文,受此影響,廣大的城市移民只好暫時徘徊在城市福利體系之外,還只能長期為城市的稅收和房地產做出更多貢獻,這顯然很不公平。”童大煥說。“目前全國還沒有建立城鄉一體化的住房檔案信息系統。”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科研部部長文林峰表示,收入征信系統和住房檔案的建立,是推進流動人口住房保障的基礎,顯見目前條件還不具備。
其實,政府也希望在廉租房的入住資格人群問題上破局。近日,來自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的信息顯示,今年北京市將把廉租房照顧對象擴大到拆遷戶、勞模以及目前住房有困難的國企員工、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群體、新參加工作的國家公務員等。
“拆遷戶無房可住或買不起房主要原因是因為開發商給予的拆遷補助不合理,這一問題應該在政府與開發商之間得到有效解決,用廉租房解決這一問題,就等于用一個不公平解決另一個不公平,對于特困戶只能帶來更大的不公平。”童大煥很反對這樣做。
國企員工、新參加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入住廉租房?“他們的收入遠遠高于城市平均收入水平,而且他們一面享受著國家的住房補貼,一面占用特困戶的廉租房顯然不合理。再者,‘近水樓臺先得月’,他們的進入很容易導致像經濟適用房出現的諸多腐敗問題,帶來新的社會不公平問題。”童大煥對此亦很擔憂。
申請廉租房要多長時間能夠批下來
一般情況下,廉租房從開始申請到最后審批至少需要一到兩個月的時間。廉租房是國家和當地政府為了解決城市中低經濟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會公共福利和住房社會保障性質。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2、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
3、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4、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5、低保和優撫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或優撫證明;
6、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須提供拆遷補償協議;
7、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區別有哪些
1、定義不同。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而廉租房則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問題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2、供應對象不同。公租房面向的群體為本市中等偏下人群,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而廉租房則針對的是本市常住戶口且住房困難的低收入人群。
3、運作方式不同。公租房由政府出資,符合條件的人群可以申請入住,但不得轉租、轉讓、贈與等。廉租房則有兩種保障形式,一種是低租金承租,另外一種是以租金補貼形式發放給住房困難戶。
4、申請條件不同。公租房相對要寬松很多,一般只要收入和住房面積達到標準就可以申請了,外來務工人員也可以申請。但是廉租房一般都是向本市極低收入且住房困難人群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