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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它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為了更好了解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現狀和原因,尋找解決該問題的對策,在參考相關文獻的基礎上,自制家庭暴力情況調查問卷,并將調查收集的數據運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結果顯示: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這主要是由于重男輕女的觀念、城市與農村聯系緊密、人們對精神虐待的忽視和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等造成的。因此,為了在潮汕地區消除家庭暴力,我們可以從觀念和法律兩方面著手,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現象。
1.引言
“不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現象”【1】。我國有關法律文獻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它不利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
而潮汕地區位于廣東省的東部。由于其獨特的經濟、歷史和文化環境,該地區的家庭暴力情況會呈現自己的特點。但是,綜觀各種文獻,研究家庭暴力資料很多。但是,它們大都把研究的對象放在全國上,很少涉及地方。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資料基本沒有。而此次研究便是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原因,并提出解決該問題的對策。這既有利于豐富家庭暴力的相關研究理論,也有利于為人們解決該問題提供參考,具有理論和實踐雙重意義。
2.研究方法
2.1問卷
根據刑法、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研究文獻,自編家庭暴力調查問卷。
在潮汕地區發放問卷,問卷在市區發放300張,在農村發放300張,一共600張。回收問卷570張,回收率為95%。
2.2統計分析
收集調查數據,運用SPSS12.0進行統計分析。在分析的過程中,運用因素分析和獨立樣本T檢驗。
3.結果
3.1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是精神虐待。
根據各因子包含的信息,將因子1命名為“精神虐待”;將因子2命名為“軀體虐待”;將因子3命名為“經濟侵犯”。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精神虐待”這個因子在旋轉后的方差貢獻率為31.266%。可見,精神虐待是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3.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
在表2中,精神虐待(P=0.000)、軀體虐待(P=0.001)和經濟侵犯(P=0.018)這三個因子的P值均小于0.05。二者的差異性顯著。可見,潮汕地區男女雙方所承受的家庭暴力具有顯著性的差異。
3.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在表3中,三個因子精神虐待(P=0.974)、軀體虐待(P=0.261)和經濟侵犯(P=0.494)的P值都大于0.05。城市與農村二者的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與農村的家庭暴力現象的差別不大。
綜述所述,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現狀呈現一下幾個特點: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4.討論
筆者認為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呈現以上幾個特點,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造成的。
4.1對精神虐待的忽視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只是表現為對軀體的傷害。因此,人們會比較注意家庭中的軀體傷害事件,而對精神傷害的關注會表較少。這是因為“由于精神暴力很難被外人直接發現,當事人自己也難以表達所遭受的精神傷害,所以這種形式的家庭暴力對家人的傷害更加隱蔽。”【2】另外,中國的傳統文化在潮汕地區有很好的保存。傳統文化中愛護身體的觀念也深深影響了潮汕人,使他們在侵犯時更多選擇了精神,而不是軀體。這些導致了精神虐待缺乏足夠的制約機制,成為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4.2重男輕女的觀念
“潮汕地區自古封閉,三面環山,一面向海。”【3】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或者闖蕩海外謀生,便是潮汕人的出路。而出海、上山這些高危性勞作自然難以由女人勝任,而只有由男人來承擔。因此,自古以來男人便成為了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除此之外,他們深受傳統觀念,特別是三綱五常的的影響。這就導致了潮汕地區的男權主義極為嚴重。而女性在面對不公平時又選擇了逆來順受。所以,重男輕女的現在在潮汕地區較為普遍。這就造成了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
4.3城鄉聯系緊密
三面環山,一面向海的地理位置,一方面造成了潮汕人與粵北的客家人和珠三角地區廣府人聯系較少,另一方面使得潮汕人之間聯系較多。在潮汕地區,城市與農村在文化和生活習慣上相互影響,相互聯系。他們在家庭觀念上也極為相近,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5.對策
5.1改變觀念
為了保護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利益,消除家庭暴力的現象,需要改變人們一些錯誤的觀念。
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對家庭暴力的傳統觀念。在上文中,我們知道精神虐待之所以成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一般只是關注軀體虐待,而忽視精神虐待。因此,人們應該全面認識家庭暴力,全面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另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重男輕女的觀點,提倡男女平等。不僅男性要認識到這一點,女性更要意識到這點的重要性。面對家庭暴力,女性不應該選擇逆來順受,而是要善于保護自己的權益。
5.2完善相關法律
《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和限制。但是,其中的條文大多只是與軀體虐待相關,對精神虐待和經濟侵犯的限制較少。因此,相關部門可以完善相關的法律,對公民的合法權利進行全面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張亞林.論家庭暴力[J].中國行為醫學科學,2005,14(5):385
【2】何蕾.家庭暴力的狀況[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1(1):39
【3】馬發騰.潮地婚姻庭觀念剖析[Z].
Abstract
摘要: 家庭是維系社會穩定的基本單位,因此家庭成員內部的和諧相處不僅關系到內部成員的身心健康發展,而且關系到社會穩定。但隨著社會發展加快,社會中的各種因素導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現很多問題,本文中筆者試從家庭暴力的問題出發,提出相應對策,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家庭暴力給受害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影響。
關鍵詞: 家庭暴力; 法律規制;法律界定
一、 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 家庭暴力的具體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理論上,我國的法律學者對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據((解釋(一)))做出的,認為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還包括精神上的壓迫。
筆者認為,關于家庭暴力的理解應對家庭和暴力兩個概念分別進行廣義理解。所謂家庭,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基于婚姻、血緣和收養關系的長期居住的共同體。而且隨著社會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現,還包括目前社會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單親家庭與繼父母家庭等等。所謂暴力,從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暴力。暴力,從概念上講包括身體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因此,我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
(二)我國法律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部門法,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法律規制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我國的現有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主要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規》。
(三)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首先,幾千年的封建傳統思想根深蒂固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女子必須遵守的三從四德思想,使得家庭的男人處于主導地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產生。
其次,社會相關部門的懲治力度和監管力度不足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內部之間,具有隱蔽性使得相關部門介入較難,除非當事人自己去相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再加上,社會相關部門缺乏針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范。
再次,我國現有的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沒有關于家庭暴力相關的懲治措施,并且法律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可操作性差,這些都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
二、 家庭暴力存在的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模糊,給法律適用帶來難題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首先,家庭暴力一般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但由于社會的多元化的發展,家庭的形式的多元化的出現,那么家庭成員的具體標準出現不確定性,使得在司法判定時出現難題。其次,家庭暴力的手段的多樣性和隱蔽性,使得家庭暴力的手段的界定模糊,解釋一中僅列舉了幾個暴力手段,在實踐中并無多大意義。最后,解釋一中規定了家庭暴力造成的傷害包括身體上和精神上,但對具體傷害的界定標準和鑒定方式很難確定。
(二) 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是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并且此種離婚損害賠償需要具備下列條件:存在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主觀上有過錯;離婚。
從上可知,首先,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離婚,也就是說只有離婚才能請求損害賠償,相反,不離婚的而導致的損害賠償會受到共同財產的制約,這使得執行出現困難。其次,關于主觀過錯的界定出現問題,法律沒有對過錯的程度作出解釋,司法實踐中也不存在同一的界定標準。
(三) 立法分散,缺乏系統性,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的現行法律關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化,缺乏具體性,關于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模糊,不便于當事人知法、守法,也不便于執法部門執法,給立法、執法帶來困難。從立法內容上看,盡管有很多法律規定家庭暴力,但是沒有專章專節規定家庭暴力,使得家庭暴力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
三、 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
(一) 制定一部切實可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根據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針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缺乏實際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切實可行的供當事人維護權益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很有必要,在這部防治法中,我覺得應重點規定以下內容:第一,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擴大家庭成員的概念,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家庭,還包括社會上新出現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單親家庭、繼父母家庭等等。第二,具體闡明家庭暴力的具體特征及界定標準,給廣大群眾和受害人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增強可操作性。第三,規定相關部門對家庭暴力的具體防治措施,規定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的監督檢查。
(二)加強司法對家庭暴力的制約
在完善立法的同時,還需要相應的執法措施來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法律的權威,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加強相關司法部門對執法的干預,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切實加強司法機關對法律的監督和實施。首先,加強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的監督與制約,要求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關于家庭暴力的報案和控告時及時做出相應的處理,不拖延,同時,公安機關也可以在相應場所設置相應的應急措施來為受害者提供便利。其次,加強法院對家庭暴力的監督,基于家庭暴力而訴至法院的案件,若當事人不履行法院的文書規定的內容,法院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對當事人進行相應制裁。最后,加強檢察院的監督,要求檢察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不僅要正確履行監督職責,而且要針對執法過程中的問題進行法制宣傳,使受害者在遇到家庭暴力時使用正確的維權渠道。
(三)構建多渠道、多方式解決糾紛的途徑
和諧社會的建設不要求任何問題的解決必須權力的部門的干預,當然,首先要充分發揮政府在家庭暴力防治過程中的威懾作用,但是當此種方式不能夠很好協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需要社會組織,如婦聯,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組織的積極配合,同時作為受害者個人也不能只依靠別人,受害者應在遭受家庭暴力時積極搜取相應證據,提供自己人身權受到侵犯時的權益的相應證據,也可以通過網絡來維權。同時,我們社區應積極履行基層組織的職能,社區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方便與受害人進行聯系,與當事人進行充分協商,有利于迅速、及時的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作者單位:新疆師范大學法經學院)
參考文獻:
[1]趙紅.家庭暴力及其解決機制的法律思考〔J〕. 2010,(1)
論文關鍵詞 家庭暴力 刑法 量刑標準 入刑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中第1條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此外,聯合國在《清除對婦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家庭中對女童的待、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婦女的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和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從以上關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涵義在世界范圍的解釋有所不同。歐美國家明確指出了家庭暴力的行為人以及受害人同時指出了在家庭暴力行為中性暴力以及經濟暴力也應當歸為家庭暴力的范圍,而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暴力的范圍及行為,規定過于寬泛,容易讓施暴人逃避法律的規制。
(二)家庭暴力的種類
從家庭暴力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進行分類,家庭暴力可分為身體暴力與精神暴力。身體暴力即指行為人對任何身體上的侵略行為,直接或間接對其他家庭成員造成傷害的行為。而精神暴力主要包括冷暴力,性暴力,精神迫害。
(三)我國家庭暴力問題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的現象,在世界各國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的家庭暴力絕對不是個別現象。廣州市婦聯1999年對于廣州地區家庭暴力的一項問卷調查表明,有37.7%的被訪者承認自己的家庭有暴力情況存在。該調查還顯示。施暴手段出了采用傳統的拳打腳踢外,還有用棍、繩、鐵器等工具施暴,用凍、餓、罰跪等方法懲罰以及害。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有30%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個別地區達到50%,而其中95%以上的家庭是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近年來國內家庭暴力已經呈現出多發和高發的趨勢。如今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豍
我國的家庭暴力問題從古有之,但從以上數據不難發現,我國當下的家庭暴力問題的廣泛性高發性可能遠超過去的任何時期,并且正在呈現上升趨勢。家庭暴力問題已經演變為一個全社會范圍的普遍問題,在社會道德已經不足以改變這種社會問題的前提下,刑法對于這一問題及時的做出規制的行為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家庭暴力問題與刑法之間的關系
(一)家庭暴力問題的發生與現行刑法缺失的聯系與內在原因
家庭暴力問題的發生有著復雜的原因,包括家庭成員之間性格的差異、家庭財務問題、家庭對于家庭成員的負擔等等一系列現實原因。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家庭暴力問題的頻頻發生與現行刑法缺失之間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原因。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禁止了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在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發生家庭暴力可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則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相關規定。對于那些傷情輕微、施暴情節較輕、后果不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力度較弱,致使施暴者過后變本加厲,無法真正的遏制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從現有法律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規制不難看出,我國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絕大部分只能依靠社會道德、社會治安條例進行教育,對于施暴者并未有實際的懲罰措施,對于受害人也并未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保護,當受害人收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時,難以找到可靠的法律保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這也就從另一方面讓施暴者得以在下次施暴時毫無顧忌,甚至會變本加厲。刑法作為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并未對于這種暴力行為進行明確的規定。施暴者缺少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錯誤的認為法律并未規定甚至不能規制家暴行為,施暴者心中缺少對與法律的敬畏也就使得家庭暴力行為一旦發生,只會一次又一次助長施暴者的暴力行為。
(二)我國刑法中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研究的現狀
在法學界,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的研究重點多集中于民法、婚姻法等領域。其實,家庭暴力與刑事法律的聯系是非常密切的,對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理應納入刑法學的視野進行評價。但是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犯罪存在著立法上的缺失,具體表現在:從罪名的屬性上來看,只有遺棄罪和虐待罪屬于完全意義上的家庭暴力犯罪;從刑罰配置上來看,沒有一個專門性的家庭暴力犯罪刑罰配置體系;從法定刑的設置上看,制刑標準的科學性有待考證。因此,有必要健全家庭暴力的刑事規則。
我國目前刑法中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研究十分缺乏,首先,在立法上并無明確的罪名與家庭暴力行為相適應。只有遺棄,虐待行為屬于刑法規制的行為,而這兩種行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家庭暴力行為,如上文所述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是復雜多樣的。其次,正是由于沒有明確的罪名與家庭暴力行為相適應也就導致沒有完善的罪刑制度對家暴行為進行規制。最后,在立法與罪刑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制刑標準與量刑標準也無法確定。
三、家庭暴力問題入刑的必要性以及完善
(一)家庭暴力問題入刑的必要性
從我國現行刑法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缺少明確的規制上來看,刑法的明確規制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產生以及循環發生有著重要的遏制作用。從家庭暴力問題在我國的現狀來看,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廣泛性已經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對于家庭暴力問題最直接也是最快速的解決辦法無異于讓家暴行為入刑,在刑法中明確的規定何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行為,以及何種行為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我國對于家庭暴力問題雖已在《婚姻法》、《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文件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缺少嚴厲性,整治方法只能是教育、批評,缺乏刑法的強制性與刑罰的嚴厲性,從而導致施暴者產生法律無權干預家暴行為的錯覺。而刑法規制在法律效力上有著以上法律文件無法比擬的優勢。具體體現為刑法具有刑罰的懲罰措施,具有強制性的特征,在家庭暴力出現后,通過刑法的規制能夠有效的讓施暴人及時中止暴力行為,及時的保護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時通過刑罰的形式讓施暴人深刻的認識到家暴行為對于他人造成的傷害、以及暴力行為不只是與社會道德相抵觸,同時也也是與現行法律相違背的行為。以刑法規制家庭暴力,有利于在全社會范圍內對家暴行為進行嚴厲的懲罰,在根本上預防家暴行為的發生。
(二)家庭暴力問題入刑后的量刑標準
在家庭暴力犯罪的認定上,應以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為判斷標準。在對婚內行為的認定上,認為在婚姻關系正常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一般不宜作為罪處理;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構成罪或其他犯罪。在對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認定上,認為應從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上、施暴人與受害人在家庭中的關系上、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上加以區分。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責任。本文認為家庭暴力犯罪應從重處罰,但應當考慮法定或酌定從寬情節。在對家庭暴力正當防衛的認定上,認為應當依照刑法規定嚴格適用。在對“以暴制暴”者的量刑上,認為應從寬處罰。豐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量刑標準與原則,應當采取從重原則。由于家庭暴力問題在刑法上缺少管制由來已久,施暴者在初期對于家暴行為可能仍存在僥幸心理,無法在短期內對家暴行為起到遏制作用,且刑法的價值在于預防,防止某種行為的發生,并非一味的懲罰,對家暴問題采取從重的量刑標準有利于在短期內讓家暴行為發生的頻率減少,從而有利于從根本上杜絕家庭暴力問題。
(三)家庭暴力問題在刑法中完善
首先,要對我國現行刑法進行適度改革,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罪這一類罪,適用于發生在家庭領域中所有嚴重侵害家庭成員人身權利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具體而言,應做到如下幾點:
(1)明確家庭暴力的涵義,從刑法的視角對家庭暴力做出詮釋,以便相關罪名的確立。
(2)細化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便于在刑法中對不同種類、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為分別作出具體的、相適應的刑罰。
(3)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刑罰規定應遵循“從重原則”。
其次,家庭暴力罪在類罪的基礎上應當制定細致明確的具體罪名,如規定“強制墮胎罪”、“婚內性暴力罪“等。
再次,提高現行刑法中與家庭暴力有關的犯罪的法定刑。家庭暴力犯罪中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明確,具有極大的人身危險性,施暴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提高與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不相適應的法定刑,真正做到罪刑相適應。在刑法上,對家庭暴力進行具體的規制應做到如下幾點:
明確家庭暴力的涵義,從刑法的視角對家庭暴力做出詮釋,以便相關罪名的確立。
細化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便于在刑法中對不同種類、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為分別作出具體的、相適應的刑罰。
關鍵詞: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平臺
上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婦女人權意識的覺醒。對婦女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逐步為國際社會所關注。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問題已成為一個跨越國界、意識形態、階級、種族和少數人群體的全球性難題。針對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問題許多國家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理論、制度并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實踐中運用且取得了顯著成效。在我國,北京95“世婦會”后,家庭暴力問題才逐步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我國至今還沒有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現存的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也過于原則、籠統,難以操作,導致實踐中對受虐婦女的保護和救濟力度不夠。不可否認,截止到目前我國仍處于反家庭暴力的初級階段。
一、我國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現狀
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其中95%以上是丈夫對妻子實施的暴力。近年來,國內家庭暴力已經呈現出多發和高發趨勢。有資料顯示,中國上世紀90年代與80年代相比,家庭暴力上升了25.4%。施暴者往往手段殘忍,迫于施暴者的,許多家庭暴力受害者不敢回家、不愿回家。遭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婦女基本處于求庇護而不得的境地。在此情境下。我國的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所也應運而生。我國第一家婦女庇護所,是在1995年9月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召開之際創建的。它是由湖北武漢僑光調料公司的經理、女企業家張先芬投資興建的,名叫“新太陽女子婚姻驛站”。隨后,全國各地的婦女庇護所陸續成立。然而,這些庇護所并沒有“興隆”起來,一邊是庇護所“門可羅雀”,一邊仍是受虐婦女“庇護無門”。
(一)庇護所“壽命”普遍較短
我國第一家婦女庇護所“新太陽女子婚姻驛站”開辦后不久迫于各方壓力,便不得不解散。1996年,上海南方婦女兒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由于無法注冊,僅成立兩個月就關閉了。吉林省永吉縣家庭暴力避險中心,在開辦一年多后,由于借用的房屋被收回等原因停辦。湖北孝感婦女兒童家庭暴力庇護中心開辦一年多停辦。近年,各地常有庇護所建立的消息。但很快倒閉的消息也如影隨形。于是有人這樣形容中國的婦女庇護所,稱它是“風中之燭”。
(二)接受庇護的受虐婦女數量極少
2003年6月,寧波中興社區成立浙江省第一家婦女庇護所。給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免費庇護。近半年時間里,去那里尋求庇護的只有一人。同年11月25日開業的江東區阿林婦女庇護所,開業后還沒有一位婦女要求接受庇護。2002年lO月17日大連市反家庭暴力避救中心正式掛牌,但半年過去了,前來投訴的1600多位婦女卻無一人人住。2004年,位于海淀區西三旗街道清緣里社區的婦女庇護所,作為京城首家、也是全市惟一的一個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暫住幫助的庇護所,掛牌一年以來竟還沒有接待過一名受虐婦女。
(三)庇護所設施不健全、服務不完善
完善而健全的庇護所,不僅要保障受庇護婦女的基本生存條件,而且要能夠向受庇護婦女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醫療幫助、心理幫助和技能幫助。不僅能夠醫治她們受傷的身體還要安撫她們受傷的心靈,幫助她們分析現狀,討論今后生活的長遠計劃,并讓她們看到安全穩定的未來。這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婦聯、司法、民政、醫院、勞動等部門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我國現行的庇護所多為婦聯組織牽頭成立的,在實際運行中,資金缺乏成為婦女庇護所正常運作的一大障礙。據遼寧省婦聯相關人士介紹,在全省各市創辦的21個庇護所中,有六成面臨尷尬:很多房間里的被褥、洗漱用具、電視、書籍等用品,都是靠社會捐助的,條件非常有限。由于資金缺乏,寧波中興社區的婦女庇護只能借用社區內的志愿者家庭作為庇護場所。沒有足夠的資金,沒有能力為受庇護的婦女提供較為完善的服務,無法取得受虐婦女的信任也就不足為奇。
(四)庇護所的私密性較差
我國的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所成立時往往聲勢浩大并會掛上明顯的標牌。遇有受虐婦女尋求庇護時更是媒體采訪報道不斷,受虐婦女的隱私完全暴露在公眾的視野中,她們希望獲得暫時安全、安寧生活的愿望根本無法實現。如,南京市下關區小市街道婦幼庇護所成立時幾乎南京所有的報紙都進行了報道,掛著“婦女、兒童庇護所”牌子,每次一有人到這里住,就像是個焦點一樣,大家都來關注,特別是媒體。這么一曝光,已有的問題不但沒有解決,矛盾反而更多。
(五)庇護所缺少法律保障和規范運作
由于我國暫時還沒有為受害者提供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的相關法律規定,因此,由婦聯和其他相關部門組建的庇護所沒有合法的身份,缺少法律的保障,生存空間狹小。庇護所有婦聯牽頭,依托企業成立的,有設在民政部門的,有設在社區的,由于庇護所的模式不同,在日常管理上缺乏統一的規范,各自為戰現象普遍。
二、境外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掃描
據悉,西方的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運動最早始于英國。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英國有500個婦女和兒童針對政府停止對學校兒童供應免費牛奶一事示威,得到很大的社會反響。其后,她們便經常定期會面討論婦女遭遇。當她們發現許多人家中存在暴力行為時,便創議為受虐婦女開設避難所,并于1972年在倫敦首創了“婦女庇護所”。英國婦女救助聯合會作為英國全國性的致力于消除家庭暴力、支持和幫助受害婦女的福利組織,在婦女社會救濟工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為反家庭暴力起到了突出的組織、推動和協調作用。現在該組織擁有250家庇護所,為在家中遭受暴力的婦女提供安全的食宿、實際的和精神的支持以及法律和福利權益的幫助,并開展婦女援助全國幫助熱線業務。
美國的受虐婦女運動起源于上世紀70年代。1974年,明尼蘇達州的婦女宣傳者組織開始嘗試為受虐婦女做事。兩年后,兩個過去曾經受過虐待的婦女在波士頓開辦了“過渡房”,這是美國避難所的雛形。其后,避難所在全國城鄉普遍建立。此外,美國還設有全國反對家庭暴力聯盟和國家聯盟等管理機構。美國的“婦女庇護所”是一種非營利性質、專門為受虐婦女提供各種服務的組織。受虐婦女在這里不僅可以在生活上得到暫時的幫助,也會在精神、心理等方面得到很多輔導與支持,提高自信和謀生能力。被丈夫毆打、又沒有地方躲避的婦女,可以申請來庇護所,庇護所為這些婦女提供一切吃、穿、用、看病等,受虐婦女甚至可以將來成年的孩子帶來一起生活。庇護所的地址是保密的,要去庇護所的女性可以打電話給警局、社會服務部門或24小時熱線尋求幫助。庇護所一般可以暫時居住6 8周。現在,美國各州類似的保護受虐婦女的處所有2000個。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有約100個婦女庇護所。其最早的兩個庇護所成立于1975年。所有庇護所都是每周7天,每天24小時開放。一般都沒有明顯的標志和門牌,其地址和電話也是保密的。庇護所還向不住在庇護所的婦女及其子女提供面對面的咨詢或者,電話咨詢服務,并與不同的社區組織合作,提供個案轉介和這些組織所沒有的服務。另外還致力于維護受虐婦女的權益,以及夫妻暴力的宣傳和預防工作。作為婦女庇護所網絡的一個補充,還有一條專門針對夫妻暴力的緊急求助熱線,每天24小時、每周7天向公眾提供免費、匿名、保密的電話服務,主要是即時告知受虐婦女哪些庇護所有空閑的床位可以入住。這一服務始于1987年12月,目前由司法部資助。
三、我國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平臺構建
解決家庭暴力受虐婦女的庇護問題,遠非建立受虐婦女庇護所這樣單一、表面的解決辦法所能夠完成的。它需要從立法司法、社會意識、理論制度、運作機制等方面首先為家庭暴力受虐婦女的庇護構建一個平臺,只有在此平臺之上受虐婦女庇護所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效。國外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的成效以及我國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的尷尬都是很好的例證。
(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法制社會,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當然是法律。我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又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已向全世界莊嚴承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而真正履行我們所承諾的國際義務就必須將承諾的內容轉化為國內立法。在此背景下反觀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卻不容樂觀。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立法還沒有形成較為完備的體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不僅最為關鍵l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缺位,而且散見于《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中法律規定,也大多為宣言性規定、操作性差,且主要停留在對施暴人的事后制裁上,對暴力行為持續發生過程中受害人的保護和救助則缺乏有效的措施。盡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構建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主體,其他法律法規為補充的家庭暴辦防治體系,強化執法機構干預家庭暴力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細化對受害人救助和施暴人制裁的程序和措施,增強可操作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行為、保護和教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已是我國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當務之急。
(二)營造性別平等的社會氛圍
我國《憲法》第48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l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也都明確規定“男女平等”,但由于我國是一個封建社會歷史極為悠久的國家,“男尊女卑”、“夫權統治”、“家庭本位”等觀念根深蒂固。受傳統性別觀念的影響,決定了實現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向現實中的男女平等轉變,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針對婦女的暴力問題實質上是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觀念的外化問題。現實中相當一部分人包括執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仍然存在著觀念上的誤區,對家庭暴力-的性質認識模糊甚至錯誤。毆打妻子被認為是“管教妻子”的沿襲以及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認為是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點依然存在,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人員對家庭暴力案件法律干預的主動性和有效性,換句話說就是對暴力一定程度的縱容和助長。在全社會推廣社會性別意識教育,營造性別平等的社會氛圍,澄清對家庭暴力性質的模糊甚至錯誤認識,對實現男女平等從法律到現實的轉變,根治家庭暴力這一社會頑疾至關重要。
(三)引進受虐婦女保護相關制度理論
1,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
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強行中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法國、瑞士等國家都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特定情形下允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解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丈夫沒有個人財產,而受虐婦女又不愿選擇離婚時,其人身受到傷害的賠償由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荒謬。實現婚姻非解體情境下的受虐婦女人身傷害公平賠償問題。
2,保護令制度
保護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有效期間內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靠近處于危險中的婦女及子女,并強制其限時搬出申請人的住所。美國、英國等國家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令制度。保護令制度,可以為受害人及時隔離施暴者,防止暴力行為的發生和再次發生,有效維護受虐婦女的人身權利。
3,“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
“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最早由美國臨床法醫心理學家雷諾爾·沃柯醫生提出。他認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會產生一種無法擺脫施暴人的心理,一旦當虐待超出她們的承受能力而殺害丈夫時,其專家證言可以作為該婦女的行為系正當防衛的證據。“受虐婦女綜合癥”作為可采證據最早被用于加拿大的司法實踐。“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被迫殺夫的受虐婦女得以無罪釋放,減輕或從輕處罰找尋到了理論依據。
(四)建立多部門合作的運作機制
英國倫敦以哈默史密斯和富爾海姆區為試點,經過長達4年的努力,創建很多機構合作、團結一致反對家庭暴力的運作機制,并開始作為對付家庭暴力的最佳途徑而被人們接受。我國的反家庭暴力運作機制應借鑒英國的做法。結合我國國情,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公、檢、法、司、衛生、民政、勞動、婦聯籌多部門合作的反家庭暴力運作機制。不僅要明確各部門在反家庭暴力上的職責,要求所有與家庭暴力救助相關聯的部門都必須重視家庭暴力問題,同時要強調所有相關部門必須團結協作,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遇到任何類型的家庭暴力事件都能在工作上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避免相關部門相互推諉,受害人四處投訴、求助無門的現象發生,同時為受害人提供最有效的援助途徑,減少受害人的求助成本,防止低效率和資源的浪費,實現對受害人服務的無障礙接人。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象的現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發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統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獄的調查發現,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暴力仍在發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法機關告發,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禁止令”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威脅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民警沉入社區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婦聯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居民研究社區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協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社區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生的信息動態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