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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知識產權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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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知識產權的好處范文第1篇

    SUN公司執行副總裁、亞太區主席克勞福?貝弗里奇先生認為標準的執行和標準化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特別是把標準化作為國家一項公共物品提供的話,政府有重要的職能。過去標準是作為合作的一種工具,它主要是由工程師用來做工程的構架或者技術構架,來保證消費者的安全。標準化現在用于戰略用途推動不同利益集團的合作,產生合作優勢進而提供市場優勢。在未來我們將會進一步探討如何產生更多的合作優勢,我們尤其應該探討中小企業和大的全球化企業,還有國有企業之間如何運用他們自己的技術優勢來進行合作。產業該如何聯合起來一起創造巨大的市場目標。標準化的合作實際上是一個比較隨機化的行為,它與經濟和政治、還有貿易的目標密切相關,它也服從國家利益。

    到底誰是標準制定的主體

    安德魯?溫特站在美國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的立場上,提到了很多中美經貿關系最近一段時間發生的一些重要的活動,包括中美高層戰略經濟對話活動等,在這些活動當中中美之間如何鼓勵創新,提倡公平競爭和保護知識產權都是重要的議題。

    她認為政府應當讓企業來自行決定它們的商業協議條款,標準化組織在發展和標準制定方面的競爭也應當是自主進行的,而不應該讓政府參與到這個過程中來。談論到具體的商業問題時,應該由企業來做,而不是政府要求企業怎么做。這樣才能夠使社會得到一個最佳的標準。也就是政府要能夠對自己參與標準化過程中的角色有所限制,自我約束,這樣才能使社會得到一個最佳的標準,將來對于消費者也是有好處的。

    標準本質上限制創新

    聯合國大學/馬斯特里赫特創新與科技經濟研究所高級研究員高適說:我并不是說標準會把創新鎖定,標準會提供一個框架,在這個框架里面你不能超越標準來進行創新,這是標準的特性,當你有標準的時候,就有一種路徑依賴性,就可能會被鎖定。這樣的話就會有一種自然壟斷的惰性。當然標準也有它的益處,E―mail協議語言過去5年并沒有發生變化,但是E―mail還是發生了進步,如果有一種協議語言存在,能夠使3億人收到你的郵件,這比協議語言做更新更加重要。大家都在使用同樣的技術,這樣就可以圍繞現有的電子郵件協議語言去創造新的服務,否則你會失去這個市場。

    標準提供了一個平臺,在這個平臺上可以加以創新。標準中創新只有標準的控制者才能實現,這會防止他人的創新超越標準。

    如何平衡利益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

    保護知識產權的好處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執法力度 權利人市場行為 保護意識

    一、中美知識產權制度比較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它賦予創造者于一定期間內對其智力成果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通常包括著作權(或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其對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在改革開放前的幾十年里,中國的知識產權問題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1978年以后,特別是中國自1986年開始復關談判以后,中國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到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WTO的第143個成員時,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基本上已經全面與世界接軌。

    1790年美國制定了第一個專利法,美國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保護一定程度上的壟斷和對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都是有好處的,而且重視知識、重視人才,是美國一直以來遵循的原則,當美國開發西部時,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更是大量收羅專業人才。專業知識人員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護就自然地成為了歷史的客觀必然。美國從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逐漸形成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將知識產權制度與市場經濟秩序、貿易綜合考慮。

    由于中美兩國在歷史文化、經濟結構、法律制度、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實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識產權制度也必然存在著重大的差異。然而美國常常以人權問題干涉中國的內政,以知識產權問題威脅或遏制中國的對外貿易和經濟發展,以所謂的觀念自由來企圖“西化”中國。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方面,中美在貿易上經常發生爭端。

    二、中美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糾紛的現狀及癥結

    商務部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每年約有70%左右的出口企業遭遇到國外技術型貿易壁壘的限制,在這些技術壁壘中,多與知識產權有關。

    1.升級的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問題成為焦點

    自1989年以來,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爭端就始終是熱點問題。在這段時間里,中美巨額貿易逆差、人民幣匯率、紡織品設限等熱點問題已被炒得沸沸揚揚,但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波特曼認為,中美貿易摩擦首要解決的應該是知識產權問題。實際上,中美兩國近年來就保護知識產權問題進行過激烈的交鋒,雙方為解決這一問題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隨著國際貿易形勢的變化和美國貿易政策的調整,知識產權問題目前再次成為中美雙方貿易關系中需要通過磋商來加以解決的又一重大問題。

    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分工中,真正有意義的是知識產權。發達國家通過對知識產權的壟斷和控制,可以輕易地源源不斷地從中獲取利益。同時,美國以其自己的思維方式推行的“非專屬管轄”主張,即不考慮行為發生地、被指控方的國籍或與國家執行司法權有關的情況,僅以有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作為采取行動的依據,這就給其無限的進行干預的權力。在這樣的背景下,中美兩個貿易大國在今后的經貿交流中,知識產權糾紛的升級是可以預見的。

    2.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癥結所在

    知識產權保護是中美貿易中存在糾紛最多的問題之一,也是美國政府最為關注的領域之一。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雖已取得相當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認仍然存在一些弊病: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夠

    首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自己的成果缺少保護意識,具體表現在取得知識產權的意識淡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太熟悉,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不夠。知識產權權利人匱乏對自主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某種程度上縱容了盜版行為的猖獗。

    其次,企業的保護意識不夠。對社會各界,特別是對廣大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制教育遠遠不夠,相當多的人對知識產權不了解或了解甚少。因此,在我國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假冒產品時,社會上有人對此反應冷淡,照樣買便宜的盜版CD,照樣復制和使用盜版軟件,打擊侵權行為若不與法制教育結合起來,其打擊行動往往收效不大。因此,對公眾進行知識產權教育,尤其是專利意識教育,顯得格外重要。 (2)執行力度不夠

    缺乏有效的執行力度已經成為中美知識產權糾紛角力的焦點之一。美國國會和美國公眾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已經嚴重影響到美國知識產品的出口,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迫在眉睫,美國商業軟件聯盟預計中國的軟件盜版率高達90%。 當然這個數字對我們來說有失偏頗,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國在執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知識產權的立法條目存有漏洞,有些方面根本沒有涉及到。因而使執法者無據可依,在量刑上很大程度地帶有個人主觀性,標準不一,造成執法上的混亂現象。這種情況,也為侵權者鉆法律空子,找關系、托人情開了綠燈。立法是執法的基礎,但是,由于中國的法律體系本身還不夠完備,立法與司法之間還沒有同步,加上人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可能在朝夕之間得到強化,因此,實際的知識產權保護還停留在較低的水平。

    (3)權利人市場行為不合理

    權利人的市場行為無疑也是產生糾紛的一個重要誘因。知識產權可以促進競爭,但同時也易于被濫用。此外,知識產權的專有權還可能與市場支配力結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競爭。這時,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如果不受到制約,受損害的除了其他經營者,還有廣大消費者。這種行為還會減低壟斷者創新的積極性,與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初衷相悖。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進行制約就成為必要。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對策思路

    1.要加大知識產權宣傳工作和專利保護的力度,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保護知識產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是制止侵權行為的先決條件。對公眾特別是對企業進行知識產權教育,尤其是專利意識教育,顯得格外重要。保護知識產權我們應該增強三種意識:知識產權的市場意識、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意識、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

    另外要加強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發揮大眾傳媒的宣傳能力。增強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全面做好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保護知識產權的好處范文第3篇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的重要作用――――――――1-3

    二、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維護方面存在的缺陷――――――3-4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所應該注意的幾個――――――4-6

    四、國際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政府的角色――――――6-7

    五、結語――――――――――――――――――――――7

    摘要:

    本文通過對知識產權對知識經濟的建立、運行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引申出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進而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幾點建議。全文共分5部分,包括: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經濟的重要作用;二、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維護方面存在的缺陷;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所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四、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政府的角色;五、結語。本文的中心觀點是:我國和世界發達國家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差距,引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的認識,并提出加強立法,實踐等以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

    當今是技術發展最為迅速的時代,新的發現和發明層出不窮,有力地推動了世界生產力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同時也對人類的、經濟和文化生活的變革產生了重要。科學技術是在人類共同努力、相互交流中發展起來的。特別是今天,學科之間滲透日益擴展,使科學技術領域日益擴大,開發向縱深發展,使得一些大科學研究項目也越來越具有全球性,環境、大氣、海洋等領域的深入研究,都需要各國科學家共同參與。雖然科技合作在國際關系中是既有合作又有競爭,但是由于國際科技合作對人類社會進步有利,對合作各方的經濟和科技發展有利,因此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紛紛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本國科技人員參與國際合作,并吸引外國專家、學者參與本國的科研和技術開發工作。特別是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國際科技合作迅速發展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科技進步做出了巨大貢獻,取得了許多重要成果。但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樣變得十分敏感。如同為了防止軟件盜版必須對其加密一樣,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此前,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美國和一些發達國家就把知識產權作為會談的一個重要議題。美國政府也向政府提出,要在中美科技合作協定和貿易合作協定中增加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經過談判,兩國政府已于1991年4月和1992年1月分別對科技合作協定和貿易合作協定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達成了協議。此后,日本、瑞士、俄羅斯、歐共體等一些國家和組織也提出要和我國締結保護知識產權的協定,合作項目的協議中也有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中國政府為了加強知識產權立法,也陸續修改或制訂了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例如國家科委于1995年2月制訂了《關于對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護知識產權的示范導則》,以供各部門和各省市在工作中。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就成為了國際科技合作中不得不提的重中之重。本文通過國際科技合作中迫切需要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權制度對國際科技合作的法律保障兩個角度來展開論述,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一點見解。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經濟的重要作用

    1、知識經濟[注1]的建立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經濟是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資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經濟,知識經濟是以知識、信息等智力成果為基礎構成的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這是知識經濟最本質的特征。

    智力成果從其實質意義上講,是人類利用已經掌握的知識和技能,通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取得的成果,或者說是將人才與知識等智力資源有機結合,通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得到的直接產品。知識、科學技術等為代表的智力勞動成果本身是無形的,但是可以通過有形物表現出來。這種無形財產的歸屬和占有的判斷,其難度遠遠大于對有形財產的判斷。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所確認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因此,確認知識產權的前提條件就是承認人類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成果是一種財產。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從實質上講,就是一種確認知識(智力成果)是財產、是財富的法律制度。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成為知識經濟建立必需的法律條件。

    2、知識經濟的正常運行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

    以知識、科學技術等為代表的智力勞動成果,它的創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與有形資產等物質條件相結合時才能發揮出來,也就是說必須有一個“物化”的過程。知識、科學技術等智力勞動成果,相當大的部分往往是以知識產權的形式轉化為一種資產-無形資產,來投入經濟運行的。英國最大的格蘭素(GLAXO)制藥公司,在20世紀80年代以其特效胃藥雷尼替丁(ZANTAL)每年為其帶來10億英鎊的收入。1997年7月,當其在美國對該藥的專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時間,在全球的銷售額急降33%.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如同其他無形資產一樣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也具有商品的屬性。無形資產在資產中所占的比例將超過50%.

    知識形成產業化經濟,即所謂技術創造了新經濟。在有形商品的貿易中,附有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通常被稱為“知識產品”或“知識產權產品”,在這些高科技產品中凝結著占相當大比重的、多種知識的價值,如集成電路、機軟件、多媒體等產品就屬于這類產品。這種主要利用知識、信息、智力開發的知識產品所載有的知識財富,將是創造社會物質財富的主要形式。

    知識產權是知識、科學技術轉化為資產、轉化為生產力的橋梁,是知識經濟實現資產投入無形化的基礎。知識產權在將知識、科學技術轉化為資產、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知識經濟的發展必然走向經濟全球化。全球經濟的概念不僅是指有形商品、資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識、信息的流通。各國綜合國力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轉化為人才、知識、信息的競爭,集中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

    知識產權貿易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和競爭手段。所謂知識產權貿易,狹義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它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等內容。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專利的轉讓、商標的轉讓、版權的許可、版權的轉讓、商業秘密的許可等等,這些都是知識產權貿易。廣義的知識產權貿易,還應該包括知識產權產品貿易。以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為主要形式的無形商品貿易大大發展。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000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

    3、知識經濟的發展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

    發展知識經濟有三個必要的條件,一是技術的創新,二是資本的積累,三是產業結構的轉變。特別是在高科技領域內,創新是決定產業發展的關鍵。創新包括了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并擴展到知識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等諸多方面。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鼓勵創新的制度。一項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包括新穎性和創造性,作品要想獲得版權必須要具備獨創性,商標設計則必須具有新穎性和顯著性(又稱區別性),構成商業秘密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也是新穎性(又稱非公知性),都與“創”和“新”有關。特別是專利法律制度,就是從產權角度對發明創造進行激勵的制度。

    知識經濟是以高新技術產業作為支柱產業的經濟,高新技術產業也是當前發展傳統經濟的新的增長點,其重要性是無需多言的。一項科技進步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投入是難以收回的。一個新型化學藥品或生物藥品的開發費用,需要1億-6億美元,花費大約10年的時間,才能取得成功。而一旦投放市場后,由于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也給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開拓性的專利技術往往會導致一個新型產業的興起。高新技術的90%以上首先是在專利中披露的,并通過專利制度的保護加以推廣、利用。開拓性的專利技術往往會導致一個新型產業的興起。電燈、電話、電視、計算機、集成電路等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都是明證。專利成為高新技術產業形成、發展、競爭、尋求自我保護的重要手段,也是其科技實力的表征。

    二、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維護方面存在的缺陷

    1、 面對來勢洶涌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浪潮,中國的法律滯后進一步暴露

    曾幾何時,國人尚在自我感嘆:在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我們僅用二十幾年的時間就走完了發達國家幾百年的路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已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不知道這樣的評價是否值得稱贊,其實在一些國人的頭腦中已形成了這樣的思維定勢:在知識產權這個神壇上,發達國家的絕對領導權是不可動搖的,對于象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只能俯首稱臣。于是中國不得不與美國一次又一次的談判,一遍又一遍的依照所謂的國際條約、慣例修改本國的知識產權法來提高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

    關于知識產權,就其本質而言是私權,同任何其他民事權利一樣,知識產權也存在濫用的問題。從現實層面看,當今社會知識產權已經成了發達國家重新維持其在全球經濟中的主導地位的重要手段,隨著各國關稅壁壘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統一市場的逐步形成,知識產權制度將會更加受到各國的重視。知識產權不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正如國際知識產權委員會的研究報告指出的:“我們就知道知識產權的規則是政治經濟的產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受知識產權保護產品的貧窮進口國,只能從相對較弱的水平進行談判。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中,存在著根本的不對稱性,這種不對稱性最終是由相對經濟實力來決定的。”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不能對知識產權的濫用作出立法規制,就連反映發達國家利益的Trips協定[注2]也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在后Trips協定的條件下對知識產權政策維持某種程度的國內控制的法律基礎”,也為在成員國內層次上采取不同的具體措施提供了空間(見協定第7、8條)。反觀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立法,顯然是沒有充分利用Trips協定中的這幾條對發展中國家有利的條款,突出表現在沒有制定反壟斷法,相配套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由于其立法宗旨和適用范圍上的先天缺陷也無法對市場競爭中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作出有力的規制。就連知識產權的內部立法也過分傾向權利人的利益,使權利滑向了濫用的深淵。

    這種立法失衡現象已對我國企業造成了很大的消極影響。一方面,正是因為沒有反壟斷法,微軟雖然在美國、歐盟、、日本等地相繼遭到壟斷指控,在我國卻安然無恙,即使已經存在壟斷市場,濫用權利的事實;另一方面,與反壟斷法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定位”上卻發生了偏差,更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兜底”保護,而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筆者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需要“與時俱進”,將調整重心轉到對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上,對知識產權濫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制,以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總之,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就應該包括防止權利濫用的制度,以確保知識產權這一壟斷權的行使不背離法律設定它的初衷。

    2、 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片面性

    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零開始,以超乎尋常的發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謂的與“國際接軌”。然而當我們頭腦冷靜下來,就會發現在權利大國的“威逼利誘”下發展的知識產權,天生就不具有限制權利濫用的免疫力。我們的政府過于強調宣傳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的重要性,讓全國人民都知道要怎樣保護別人的知識產權,而對權利大國的知識產權法中對權利的限制卻沒有學來。既然是,為什么不全面的借鑒,把國外的反壟斷法也搬過來呢;既然是“接軌”,就應該“接軌”的嚴絲合縫才對。對知識產權領域給予強大保護有可能產生的反作用,至少在工業化國家可以通過反壟斷法得到減輕,然而在缺少這種法律的中國并不總是能產生相同的效果(微軟便是一個極好的例子)。縱觀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運用,可謂“恰當好處”。一方面,在國內,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情況,力求最大程度的發揮知識產權的激勵創新作用,同時注重對權利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國際上,費盡心思將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強加給發展中國家,全然不顧后者的國內經濟發展水平,也不提甚至反對對知識產權施加過多的限制,并且將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掛鉤,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幌子下推進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為國內的知識產權人謀取最大的壟斷利潤。借助這種雙重標準,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便得以保持其在國際上的技術壟斷地位。許多跨國公司更是將知識產權作為獲取最大利益,打擊競爭對手的有利工具。近來發生在我們周圍的一系列跨國公司對我國的民族企業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就很有利的證明了這一點。

    更加諷刺的是,某些發達國家竭力推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統一化的同時,卻在國內高筑知識產權壁壘,以阻止他國的產品沖擊本國市場,如美國關稅法與1988年綜合貿易競爭法中的301、201、337、406等條款。這反映了國內貿易保護主義仍是當今世界不可小視的因素,并有抬頭的趨勢,也使得我們對國際貿易環境中的不利因素有了更清楚的認識。由此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制度是有國界的,那種盲目跟隨某些超級大國的知識產權觀念走的做法不僅幼稚,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在某種意義上講,建立在對權利的盲目崇拜基礎上而制造出來的“獨角獸”比沒有這種“怪物”更可怕。如果出發點就是錯誤的,那么跑的越快,離正確目標就越遠。

    3、 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證極度匱乏

    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就是維護一國、一利益的工具,而在卻似乎缺乏這樣的認識。過于注重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實戰,就象空拿著從國外學來的“半部”圣經,卻不知如何唱贊美詩。當我們的企業在同IT巨頭簽定“私有協議”時,當我們的用戶在使用公開“標準”時,當生產線上組裝DVD時,沒有人意識到這些都是預埋在我們身邊的“定時炸彈”。國外企業在進入中國市場之前,通常采取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先行的戰略,搶先申請專利,以縮小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的空間,從而消除競爭對手。 更讓人驚奇的是,許多本屬我國的專利卻在境外被人搶先申請,突出表現在傳統中草藥上。據介紹,這些專利產品的銷售已達到了10億美元。除了搶先申請專利之外,更有一些跨國公司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策略,先等待我國的企業到一定規模,再運用知識產權這個工具來收取許可使用費或索取賠償。微軟就是一個絕好的例子,其總裁比爾蓋茨就曾公開宣稱,就是要培養中國用戶使用其盜版軟件,等待時機成熟再向我國企業索取賠償。姑且不論這種做法是否符合商業道德,但它是合法的,是知識產權戰略的體現。而我們的企業卻沒有做好知識產權的實戰準備,在進入相關市場之前沒有對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戰略進行分析,也沒有對當地環境進行調查,在缺乏有效的預警機制的條件下,我們的企業就極易落入別人精心設計的陷阱。因此要想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長壯大,就必須加強知識產權的實務研究,學會利用“游戲規則”。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所應該注意的幾個

    知識產權既非“靈丹妙藥”,亦非“洪水猛獸”,其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而存在,是一種利益平衡機制。從本質上,知識產權制度調整的是知識生產者與公眾之間對知識產權受益與使用的利益分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發展史表明知識產權法始終在努力為兩者尋求一個“阿基米德支點”,以達到一種“雙贏”的妥協。然而,自80年代以來,知識產權國際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我國的知識產權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發達國家施加的壓力,國家主權受到削弱。在這種大環境下,我們就要及時調整戰略布局,以適應新時期的需要。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在涉外知識產權爭端中不應過于依賴WTO爭端解決機制。雖然Trips協議規定了從實體到程序的比較完善的機制來協調國際知識產權爭端,但問題的最終解決是靠一國的綜合實力決定的。發展中國家即使通過WTO獲得了一個有利于自己的裁決,但由于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在技術強國不履行裁決時,往往無力實行被允許的“貿易報復”。況且,將爭議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需要耗費很長時間,而其間國內產業很可能遭受嚴重損害。此外,在Trips協定中,發展中國家做出很大努力爭取來的對知識產權的限制條款,如第8條第2款,第40條的規定,在發達國家貿易制裁的威脅下,也不敢輕易運用,從而使這些條款失去了意義。實際上自Trips協議生效以來,也沒有一個發展中國家能有效運用上述條款對發達國家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規制。因此我國要利用,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來維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利益。

    2、要在知識產權國際立法領域爭取主動權。歐盟、美國近年來把Trips協議丟在一邊,繼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如對數據庫、域名的國內立法),另起爐灶,企圖構建一個完全由其主導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這是一個相當危險的訊息,它預示著發達國家又在制造一個對發展中國家“討債”的“吸血鬼”。對此,我國在將來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中,應該聯合廣大發展中國家,聚集力量,為自己爭取更有利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另外,我國還應積極倡導加強對傳統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制定完全擁有自主權的“標準”,以此來制衡所謂的國際標準。值得稱贊的是,我國正在起草的民法典知識產權部分擬將中國擁有傳統優勢的知識產權領域如地理標志、生物多樣化、民間文學和傳統中草藥納入保護范圍。在尚未達成國際一致的情況下先在國內法中自行保護,也不失為一個有效的嘗試,可以有力維護我國的利益。應該適時把這一立法成果國際化。

    3、從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加快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在行政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日本的做法,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戰略機構,制定宏觀政策,加強物質利益的激勵作用,以引導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利用國家資源加快我國知識產權創新,為企業保駕護航,這在入世初期我國企業面臨跨國公司的強力挑戰下顯得尤為必要。當然,最關鍵的還是我國企業自身要發展自主知識產權,不要盲目引進外國的技術,減少對其的依賴。在立法方面,注意保持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利益的協調,在確實發揮立法的激勵作用的前提下,也要進一步規定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與法定限制,使知識產權不致成為社會發展的桎梏。在司法方面,注意培養法官的衡平意識。因為知識產權法畢竟是激勵法,其對權利人的限制規定的比較概括,需要法官在個案中仔細斟酌,把利益衡量引入到知識產權案件的實際審判中。權利限制的條款如果不能在實踐中得到有效的,就極易使知識產權偏離正確的軌道。這一點在的司法實踐中尤為欠缺。法律固然是中立,但是我們的法官也應該明白他們是為中國利益服務的,而不是“國際正義”的守護神。

    四、國際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政府的角色

    我國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原有的高度集中型的計劃管理模式已經被打破,技術市場在科技運行和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顯著增強。此外,技術開發型機構基本走上了按照市場機制運行,自主發展壯大的道路,增強了研究開發和創新的生機與活力。所有的這些都是有利于國際科技合作的。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卻一直是薄弱環節。

    從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以及國際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制度逐漸提升到了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并日益成為各國政府知識管理的一項重要。從日本的知識產權立國戰略行動到韓國的《國家創新體系》及《《2002至2006技術基本計劃》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個趨勢。從我們國家來看,這種趨勢也在加強,特別是在國際科技合作方面。國家科技部在2000年了《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充分體現了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管理介入。

    的確,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角色極其微妙,一方面可以促進科技的發展,另一方面卻可能到國家的利益和安全。如今的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國與國之間的關系通過貿易和合作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我們必須看到經濟強勢國家在這一關系網的強權角色,那么如何保護自己國家的利益就成為了各國政府首先要面臨的問題。而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特殊性也必須要國家政府參與其中,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制度,在遵守國際條約的同時,切實保護好國家的利益和安全。這個角色是每個政府必須承擔的。在國際科技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知識產權這四個字應該始終放在重要位置。雖然現今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越來越完善,但由于國家之間的科技水平仍然存在不平衡,知識產權制度的應用也會造成不平等。因此,必須要強調政府的積極作用,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保護國家利益和安全。

    另外,我們的政府無疑是企業的堅強后盾,政府應該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實證研究。利益是有國界的,政府在制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時,考慮國際公約、慣例是有必要的,但不能被其束縛住手腳。通常公約都是各國妥協的產物,我們應該抓住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在可能的范圍內發展適合我國現行經濟體制的知識產權。在國外,任何一個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其背后有大量的實際調查報告支持,這樣的立法成果才能真正維護本國的利益。思科訴華為,也是對中國政府的考驗,如果沒有對知識產權的恰當理解,沒有對知識產權的實證研究,恐怕我們的政府是不會信心十足的講話的。

    五、結語

    隨著中國加入WTO,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已經很嚴峻,這在法律上要求我國迅速做出反應,制定相關法律,是我國的國家利益和我國的企業利益得到較好的保護,提高我國在國際合作和國際貿易中的主動地位,為我國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注釋:

    1、知識產權:迄今為止,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各國立法,都沒有給知識產權下過明確的定義。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化領域做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發明權、發現權、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和其它非專利技術成果權等。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是區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亦稱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精神權利是指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專利文件或科技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權,以及依法取得榮譽稱號和獲得科技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不可侵犯的,其權利必須歸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不能約定,也不能轉讓、贈與和繼承,即使是共同權利人之間也不能轉讓和贈與,更不容他人剽竊,侵奪地分享。經濟權利是指科技成果依法確定為知識產權后,權利人通過對該知識產權的使用、處分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依法進行轉讓、贈與和繼承。不過從財產權存在的形態來看,知識產權主要是一種無形資產,它與有形資產具有明顯的區別。

    2、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減少國際貿易扭曲與障礙,給予知識產權有效和適當的保護,同時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不會成為貿易障礙,并通過多邊程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我國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將在完全遵守WTO協定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其現行的國內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為此,我國對國內知識產權立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別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修改了《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1、馮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

    2、曹昌楨,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保護知識產權的好處范文第4篇

    [關鍵詞]知識聯盟 知識共享風險 知識產權 知識控制 知識交流

    [分類號]17270

    1 引 言

    研究顯示,越來越多的組織正在加速結成各種形式的以獲取知識和技能為目的的知識聯盟,甚至是為了別的原因而非獲取知識構建聯盟時,知識的獲取也會成為合作的副產品。為了突出聯盟合作中的知識共享行為,本文主要關注知識聯盟。由于聯盟不是法律意義上完整的經濟實體,合作成員存在著背景、目標和預期的不同,且聯盟本身面臨未來不確定性和組織不穩定性,所以成員對知識共享的需求和知識專有之間存在著天然的“邊界矛盾(boundary paradox)”,即合作成員一面從企業外部尋求知識與能力,同時要面對泄漏關鍵內部知識的風險。如果對此處理不當,企業不但會喪失繼續參加聯盟的實際資格,還可能失去長期積累的獨特知識和經驗,這方面著名例子就是Apple公司與微軟公司之間的視窗操作系統糾紛。可見,正確認識知識共享風險和提高風險防范技能是企業參與聯盟的必要條件。

    2 聯盟合作中知識共享風險產生的根源

    雖然學者們對聯盟合作中知識共享風險根源的探討形成了資源觀、風險觀及知識觀等,尚缺乏系統的理論依據,本文擬從交易成本理論、企業能力理論和社會資本理論進行探究。

    交易成本理論著重研究合作成員的機會主義行為,認為可以通過建立聯盟的管理機制來保護合作成員的知識免受其他成員的機會主義行為的侵蝕,其重點是構建平衡和契約機制。該觀點認為知識越重要,越可能在聯盟中采用分級控制的管理模式,同時越可能采取合資企業的形式。

    在企業能力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知識觀明確強調企業是知識的集合體,知識尤其是隱性知識是企業核心能力基礎。聯盟合作中的知識共享實際上是成員問的學習過程,如果與企業核心能力有關的知識被其他企業學習和掌握,勢必會造成企業核心能力的喪失和競爭優勢的削弱。企業核心能力越強,構成核心能力的知識的價值創造能力越強,其他成員學習這種知識的動機就越強,就越有可能產生機會主義,知識被過度共享的可能性越大,風險越高。作為擁有核心能力一方的企業在知識共享過程中越趨向于保護自己的知識,就越會造成知識共享不足的風險。知識觀從知識的異質性角度對此加以說明,由于生產和管理過程涉及許多人,只能通過經驗獲取的知識深植于組織的特定環境中,或跨越聯盟的邊界,或擴散于某一區域的一些供應商內部,形成“知識簇”。這類知識對組織核心能力的形成至關重要,因此對這類知識應給予保護。

    社會資本理論研究的重點在于合作成員問的相互信任關系以及合作者的意圖和特性,認為通過選擇適當的合作成員來保護知識資產,比如選擇較小可能從事機會主義行為的合作成員和構建合作成員間相互信任關系來避免知識資產的流失。

    總之,交易成本理論和關系資本論認為,合作成員問的緊密聯系是控制知識流的最佳辦法;與之相反,知識觀認為與合作成員的緊密合作使得組織自身特有的、被視為核心競爭力主要組成部分的隱性知識面臨著被其他合作成員占有的風險。由此可見,引發聯盟合作中知識共享風險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本文把其歸結為以下三個視角:

    2.1 關系視角

    2.1.1 潛在的機會主義行為企業加盟后,可能會無意識地失去代表競爭優勢的知識與技術控制。當某一成員的競爭優勢弱化甚至完全喪失后,可能導致競爭的平衡格局逐漸被打破。強勢方往往視盟友為累贅,從而造成彼此間溝通與合作的困難,使聯盟面臨分裂的危險;弱勢方如果繼續待在聯盟中,只能受別人擺弄,失去話語權。且當聯盟解體后,成員之間會展開新一輪的競爭,弱勢企業由于競爭優勢喪失,極有可能在競爭中處于不利位置。

    2.1.2合作成員的收益分配不合理聯盟合作和知識共享的必須條件是公平的分配機制,合作成員可能在評估關系時更多地看重公平而不是效率。知識共享依賴于各成員相互支持與合作,也只有如此才能實現聯盟的共同目標,否則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成員很可能會退出聯盟。如果合作成員預見到了在將來有不公平的待遇,合作的信心就可能被破壞,所感知的關系風險就越高。

    2.1.3“認知距離”在聯盟合作中,一方面需要成員之間的認知距離足夠大,這樣才能使得聯盟具有更大的知識多樣性和差異性,才能滿足知識探索的需要,也才能使成員最充分地享受“認知范圍外部經濟性”所帶來的好處和利益;另一方面,要求成員之間的認知距離足夠小,這樣才能滿足企業有足夠的能力吸收知識和利用知識,才能使成員能夠相互溝通和理解,也才能實現有效合作。簡而言之,聯盟合作中如何實現認知接近與認知距離之間的均衡是關鍵。

    2.2 知識視角

    2.2.1 知識的模糊性模糊性使知識在共享過程中具有某種程度的粘性,增加了共享的難度,特別是專業背景相差較大的知識之間,這種粘性表現得愈加明顯,可能使共享程度達不到預期的目標,進而影響后續階段的知識應用與創新,造成知識共享不足的風險。另一方面,模糊性也使共享過程難以評價和監督,知識共享參與方的行為和動機難以監督和測量。這種情況下,機會主義行為難以被發現,知識共享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越大。

    2.2.2知識的外部性即知識被生產出來以后,其他人可以不對其付費而獲取使用權進而獲得收益,而所有者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失,引發知識共享風險,具體如下:①知識外溢。知識共享中存在社會共享性與局部專有性的沖突:一方面聯盟整體要求擴大知識共享權,實現成員之間知識的充分共享;另一方面合作成員個體要求擴大知識專有權,因為成員自身的競爭優勢、市場價值、討價還價能力同擁有的知識的質量與價值有關。②隱性知識流失。組織通過投入培養的技術人員往往擁有關鍵的隱性知識,這些人員一旦流失到其他組織(特別是競爭對手),就會將這些隱性知識帶到其他組織,使原組織可能受損。③知識產權侵權。侵權風險的根源在于產權界定不完全而導致的外部性,知識本身的同時使用性也增加了個人保護產權排除他人使用的難度。

    2.2.3知識的破損在知識共享活動中,發送方根據自身對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整理發送知識。由于知識既表現為外顯的文件、藍圖、專利等,還有內隱在人們經驗化形態的技能、群體所認同的信念和文化之中,這樣發送方出于一些目的刻意隱匿或修改一些隱性知識就相對容易。此外,由于知識具備無形性,各種傳輸通道也使得發送知識呈現出多樣性,接受者根據自己

    的知識、經驗、能力等對接收到的知識進行“真偽”判斷、選擇、過濾和理解。由于發送方的能力和意愿、知識轉移通道及參與各方對知識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可能破壞了知識體系的完整性或篡改了原知識內容,形成知識破損。尤其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的傳遞十分迅速,更改又十分便捷,知識破損的產生更為容易。

    2.3 環境視角

    從環境角度看,知識共享必須有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國內聯盟合作中要面臨更大的知識產權風險,一方面源于國內相對薄弱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因此跨國公司在進行國際技術轉移時往往只肯轉讓非核心技術;另一方面,我國許多企業在國際技術合作與轉讓談判中普遍缺乏知識產權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據調查顯示,我國企業在國際技術合作與轉讓中所涉及到的知識產權條款,其中絕大多數是原則性條款,占到近80%,只有14%的企業在相關協議中有較詳細的知識產權條款。在與國外合作方、轉讓方談判合作或轉讓項目和擬定知識產權條款時,有37%的企業不明確協議中有關知識產權條款應包括哪些內容,34%的企業不了解該如何確定成果所有權,22%的企業不知道經濟利益的分配比例。目前還有很多企業對國際規則的了解還相當貧乏,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準備和經驗不足,所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尤為突出。

    3 聯盟合作中知識共享風險的防范策略

    聯盟成員之間發生著各種聯系,主要表現為縱向和橫向聯系,由此形成了縱向聯盟與橫向聯盟。前者中成員分別處在價值鏈上下游的不同位置,它們之間有知識和價值上的互補性和依賴性,因此重視知識共享而弱化知識保護,且保護程度視成員間關系的密切程度而有所不同。后者中成員本質上是處于相同或相似的競爭環境之中,彼此之間是一種典型的競合關系,因此必須首先明確橫向聯系所帶來的私人收益和共同收益,通過兩者之間的對比來權衡自己在合作中的知識共享與保護。總之,聯盟合作中知識共享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對風險的防范就顯得尤其重要。合作成員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運用多層次人員控制、法律保護、過程控制、聯盟形式選擇等多種知識保護方式,本文將著重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

    3.1知識產權策略

    3.1.1 專利保護以授權許可為例,授權者能授權全部或部分權利,而且考慮要施加哪些限制,主要形式有:單向授權許可、交叉授權許可、再授權許可、聯合授權許可、回饋授權許可等。高度編碼化的知識(如專利),如果沒有具體的背景限制,將被優先授權許可;對于隱藏在技術中的知識來說,授權許可不是很合適。聯盟中可能存在投入專利和產出專利多的特點,所以交叉許可策略是一種較為可取的保護知識產權、促進企業合作的方式。因為技術和專利的重要性與有效性因部門不同而不同,而且從授權許可中獲得的使用權與利潤也有所不同,所以策略的選擇依賴于行業,如化學行業的專利能有效地發揮效用,而電子行業的技術授權獲取和專利能形成技術標準。隨著企業進入開放創新的時代,授權許可策略也發生了變化,如開源軟件使得授權許可中的限制更少,常常采用非限制性、免除版權費用、提供回授的方式。

    3.1.2 商業秘密保護盡管商業秘密沒有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形式出現,但其是專利之外最有效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這在聯盟合作中尤為重要。作為商業秘密許可方的企業應當在談判前就簽訂保密協議,該協議應當特別明確在沒有獲得許可方書面同意前,對方當事人不得將該商業秘密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協議應包括:商業秘密的內容、文件披露范圍、秘密文件披露的期限、外部人員對擁有商業秘密所有權企業的明確義務、對方雇員個人保密協議、所有有關各方保密協議的執行、違約賠償金和協議的有效期。

    3.1.3 新生知識保護對聯盟合作中新生的知識,應衡量尋求保護后所能帶來的收益及尋求保護的成本,以確定保護范圍,并采取合適的方式進行保護,其中知識產權是最主要的選擇,具體措施如下:首先,評價背景知識產權。目前使用較多的主要有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這些方法考慮的主要因素如市場前景、預期收益、研發成本等難以準確量化,評估結果可能差異很大,因此企業必須對相關因素考慮全面,合理估計他人與自身的知識產權,以免使自己在合作的成果分配中處于不利地位。其次,選擇合作成果分配方式。在合作開發過程中必須首先明確創新過程中知識產權的歸屬,然后針對共有知識產權是采取權利分割還是收益分割、如何分割及分割中具體細節、分割的比例,分割過程中各方費用負擔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3.2知識控制策略

    3.2.1人員控制這種方式涉及高層管理者、聯盟管理者以及人力資源管理者三個層面的參與。對于高層管理者,保護工作一般包括:識別組織的核心能力;強調保護組織核心能力的重要性;保證必要的資源得以分配利用,以保護知識及教育員工。對于聯盟管理者,直接涉及聯盟事務的日常運營經理:確保聯盟中所涉及的關鍵知識已被精確分類,并且所有相關人員對此均已正確了解;確保員工遵守知識保護制度;在員工感到關于知識保護的情況不清晰時充當咨詢者。對于人力資源管野者,以不同的方式支持知識保護。此外,每個組織成員都有保護敏感知識的責任。

    3,2,2 過程控制 主要是控制知識流動和限制人員接觸。相對謹慎、保守的方法是建立“入門負責人”制度,但是這種措施也會阻礙必要的知識共享,彈性更大的一種方法是使用幾個“聯絡人”。或者是通過限制合作伙伴參加謀些活動來隔離關鍵信息,具體手段有:限制接觸核心技術的人員、限定技術存放地點、限定技術使用方式等。

    3.3知識交流策略

    一般而占,聯盟合作中的知識交流包括開放、分層和封閉三種策略。

    3.3.1 開放交流一種是對聯盟內外“完全開放”,聯盟成員在沒有很多限制的情況下,在不同的場合以不同的具體形式進行知識共享與轉移,對知識保護的限制少,如開源軟件;另外一種是半開放機制,對聯盟內部開放而對外部封閉,限制與聯盟外部第三方的知識交流與共享。

    3.3.2分層交流在多個合作者的情況下,成員分為“核心”與“”兩個部分:核心成員間關系密切,可以采用)1:放策略;成員之間采用的是明確的知識交流策略。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藍牙標準聯盟(Blue-tooth Standardization Consortium)。因為聯盟成員所處的層次不同,可以有不同的授權許可協議,這些協議包括了版權使用費、排他性條款等。這一策略適合于既有研究又有開發屬性、既有縱向也有橫向聯系的聯盟。

    3.3.3封閉交流對聯盟內部與外部知識交流都是封閉的,重點是知識保護,主要是針對橫向聯盟。在封閉交流中,每一個合作伙伴私下地將所有研究成果內部化,并限制他人使用沒有明確表示同意使用的知識。

    保護知識產權的好處范文第5篇

    [關鍵詞]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三審合一 知識產權法院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是我國特色,依賴快捷高效的行政途徑保護知識產權長期以來被證明行之有效。但是越來越多的學者、法官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最終將過渡到以司法保護為主的階段達成共識。

    一、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的現狀

    1.中級以上法院級別管轄

    為保證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也為有利于培養專業法官、積累審判經驗和強化工作指導,從2000年起,全國法院逐步對普通知識產權案件實行相對集中管轄,一般由中級以上法院負責受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2003年由中級以上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已經達到84.76%。

    2.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仍然以“三審分立”為主

    在1993年,中國就嘗試把知識產權行政、民事和刑事審判合并在獨立的知識產權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6年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但在2000年的機構改革時,就改變了這種狀況,恢復到知識產權案件的分開審理,即民事的案件歸民庭,刑事的案件歸刑庭,行政的案件歸行政庭。雖然從2006年起,廣東、上海、浙江等省先后在基層法院啟動了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審合一”的審判改革,但是目前全國絕大多數有知識產權審判權的法院仍然采取將知識產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別由刑事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行政審判庭進行審理的模式,換言之,即知識產權審判庭僅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而不涉及刑事和行政案件。

    3.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規則逐步建立

    著作權司法解釋明確了認定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證據范圍和認定規則;對所謂的“陷阱”取證等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予以澄清。

    有關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的實施,完善了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明確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和條件,解釋了“新的證據”的含義,規范了舉證時限問題,進一步明確訴訟證明要求和證明標準,完善了法官依法獨立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建立了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的訴訟輔助人制度。

    二、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程序的分散審理削弱了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

    知識產權制度從其產生之初,即是以綜合性法律規范、多樣性法律制裁措施為其主要特征的專門法律,它與傳統民商事法律有著顯著的差別。知識產權雖然是民事權利,同時卻包含了行政授權、行政確權、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以至刑事保護等多種公法規范。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私法與公法貫通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十分突出。

    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案件,在法院共有3大類,分別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和法院內部機構職能分工分別由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庭審理。然而,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均在于對案件專業型事實的認定和實體法上專業問題的法律適用,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并不因為訴訟程序的不同而有明顯的差別,案件同質性重于程序性。

    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被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行使行政救濟手段并繼而啟動行政訴訟程序,也可以直接啟動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侵權嚴重時,還可以啟動刑事救濟程序。但是,在“三審分立”的體制下,權利人行使上述權利并不便捷。對于已經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是否還能提起民事訴訟以及通過何種方式提起,實踐中往往爭論不休;對知識產權選擇行政救濟還是民事救濟,在相應案件由不同部門處理的情況下,孰利孰弊,當事人也難以預測,給權利人維權帶來困惑。

    2.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的民刑管轄沖突嚴重

    三大訴訟法的不同規定造成的知識產權管轄的復雜性及同一事實案件的管轄沖突。鑒于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殊性和審判要求的高度專業性,在民事訴訟領域確立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只有少數的基層法院可以審判普通知識產權案件;而知識產權案件的這種特殊性在刑事訴訟法領域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而在級別管轄上加以區別對待,而是依然遵循著一般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規范,即按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包括知識產權犯罪在內的普通刑事案件。侵權定性是知識產權民事侵權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同一案件的侵權定性和處罰標準如果由不同法院執行,程序的銜接將變得十分復雜。

    3.知識產權確權的行政案件程序復雜,爭議較多

    2001年以后新的《專利法》和《商標法》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所有的決定均可以接受司法審查,以兩委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在實踐中產生的問題較多:第一,審級過多。在確權案件中,要經過授權、復審、法院兩審四個程序;無效案件一般經過后三個程序;這導致一個案件耗時過長。第二,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解決方式很有限。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一般只能撤銷發回重作,不能直接變更;有時法院對明顯錯誤的裁決也只能撤銷,兩委重新作出后可能當事人仍然不服,又,形成循環訴訟。第三,兩委地位處境比較尷尬。兩委在確權時地位居中,類似裁判者,但一旦到法院則成了被告,有時心理難以適應。

    4.知識產權訴訟中證據制度存在不足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證據往往數量多、種類繁雜、專業技術性強,較一般民事訴訟更為復雜。知識產權審判除了要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外,還要適用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司法解釋關于知識產權證據制度的特殊規定。但是在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訴訟中,在庭前證據交換、舉證時限、技術鑒定的委托和專家輔助人等方面都還存在較大問題。比如就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和作用來看,雖然《證據規定》第六十一條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在我國的訴訟制度中確立了專家輔助人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規范加以指導,專家輔助人制度在實踐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1)對專家輔助人獨立的訴訟地位缺乏正確的認識。有的法院將專家輔助人等同于證人,或者混同于鑒定人,甚至當作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人看待;(2)缺乏對專家輔助人資格的適當審查。對當事人申請出庭的專家輔助人本身是否具備就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的資格缺乏必要、適度的審查;(3)將專家意見混同于專家輔助人意見。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分別向法院遞交“專家法律意見書”的現象,該意見是有關專家對案件所涉法律的理解和論證,而不是對專門性問題的說明,且出具意見的專家在一般情況下不到庭參與訴訟。

    三、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的立法構想

    1.實行大知識產權審判格局,逐步推行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機制

    從2006年起,全國試點的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的部分地方法院都初步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比如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都采取在保留原有知識產權庭合議庭的情況下增加配備一個“三審合一”合議庭,組成合議庭的3名法官分別具有豐富的刑事、民事及行政審判經驗。從目前的實際審理效果來看是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在2005年召開的“創新:知識產權與中國的現代化”國際論壇上談到對建立大知識產權審判格局時,也提了出兩步走的思路:第一步可以在人民法院內部設立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統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第二步在北京設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統一受理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授權上訴案件;減少專利、商標等案件授權復審審理層級,設立獨立的專利、商標復審委員會并可以作為一個司法審級。該法院受理全國各地高級法院終審的各類知識產權侵權等再審案件,以統一執法標準。

    通過建立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機制,權利人對救濟途徑的選擇具有明確的預見性,其可以較為自由選擇最能充分保護自己權利的途徑,從而及時、有力地打擊侵權行為。同時,知識產權審判的立體保護模式能夠有效協調民事賠償與刑事罰金之間的關系,使被害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有效和到位的經濟賠償,最大限度保護權利人的經濟利益。

    2.知識產權確權行政案件,有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不作被告

    專利、商標權的確權訴訟,實際上是由私人權利的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只是被動地裁決,其自身并非真正的私人權利之利害關系人。由兩委代替一方作為被告,實際上重復的是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該專利、商標是否應當無效、撤銷。

    因此應當以法律、人大常委會決定、最高法院批復等形式,規定在核準的專利、商標權,是否應當繼續有效的訴訟中,行政機關不作被告,而由在行政程序中勝出的請求人、權利人作為被告,行政審查機關應法院要求或依職權主動申請,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知識產權審判中證據運用嚴格適用《證據規定》和相關法律

    知識產權審判中涉及的技術問題主要有兩類:一是純客觀的技術問題,如產品的成分、含量或比例、產品的性能指標等。二是帶有主觀性的、對技術內容的法律意義的認識的技術問題,如技術的創造性、技術特征是否等同等。對技術問題的處理應注意:第一是法定程序原則。對于與技術問題有關的要件事實必須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明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當事人經過充分的訴辯、舉證質證后,才能作出對技術問題的判斷或處理意見;應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和辯論權,當事人達成共識的可直接予以認定。第二是對技術問題可以通過專家咨詢、專家論證以及專家輔助人的說明等方法解決的;減少對委托鑒定的采用。

    對專家輔助人在訴訟中的獨立地位要明確。為保持當事人之間訴訟能力的平衡,在一方當事人申請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時,應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申請出庭參與訴訟的專家輔助人的資格進行適當的形式審查,經審查后認為不具有相應能力的,對該申請不予準許。

    4.未來適時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法院

    國際上現在走著從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道路。縱覽英美德等西方大國的知識產權審判模式,大多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而非一個審判庭,負責審理知識產權各類案件。知識產權審判集中化的模式,已成為國際通行作法。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法院的好處在于:

    (1)專業化,更節約成本。由于知識產權法官富有專業知識和經驗,可以更合理地作出判決,同時容易保持知識產權法判例的一貫性,對案件事實的深入理解和熟悉,有助于保持判決的一致性。

    (2)提高效率。知識產權法院更容易處理復雜的知識產權案件的挑戰,提高審判的效率和精確性。上訴審可能由最高法院審理,減少審級,并且由于判決迅速,因而可以減少訴訟成本。

    由于很多種類的知識產權有多個側面,專業的知識產權法院可以綜合進行判斷,作出正確的司法認定。 由于法官熟悉某一種類的案情,因而可以簡化某些證據和節省專家證人。

    (3)提高社會效益。由于縮短程序、簡化證據和節省專家證人等方面的原因,使訴訟當事人降低了訴訟成本,從社會角度總結,就等于節省了社會的訴訟費用。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在“中國加入WTO五周年暨WTO法律宣傳研討會”的講話

    [2]管育鷹:“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2006年會暨完善知識產權執法體制研討會”綜述[J].省略.cn/showarticle.asp?id=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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