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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責任相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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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責任相關概念

      社會責任相關概念范文第1篇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 公司法 股東利益

      一、在爭議中發展的公司社會責任

      我國新公司法并未明確界定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含義,那么在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這一責任的內涵就顯得更為重要。1924年,美國的謝爾頓提出了“公司的社會責任”這一個新穎的概念。他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中包含著道德成份,認其他相關利益群體即社區的利益要比公司的盈利要求更先得到滿足。但他的觀點在當時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大約在1927年至1933年之間,發生于美國學者多德和伯利之間的論戰,引發了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廣泛關注。伯利主要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出發,立足于股東利益的保護,認為應當強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受托責任,加強對股東利益的保護。而多德則認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隨后在多德和米恩斯合著的《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中進一步提出,公司的經營并非主要為了股東利益,可能還有其他集團和個人,如雇員、消費者等的利益,同樣需要給予適當考慮。1929年-1933年美國出現的經濟大蕭條則進一步促使人們對傳統的以股東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理論進行反思。此后在20世紀50年代和90年代又分別在世界上更大的范圍內掀起了兩次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論戰。可以說,直到現在,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爭論也從未停止過。在此過程中,公司的社會責任作為一種具有現實意義的存在已被世界各國的立法者所接受,理論界與實業界也一致認為社會責任是公司所必須承擔的社會義務。即便如此,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卻是眾說紛紜,而對于其本質與外延的看法更是到現在也沒有達成統一的意見。我國法學界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爭議也很多,各種學說層出不窮。有學者認為關于公司的社會責任概念的界定,不能僅僅只把為股東謀取最大限度利益作為唯一的目的,還應該把為股東之外的其它利益相關者謀取利益也作為公司追求的目標。有的學者則把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放在了更廣義的角度上,把它界定為公司應該承擔對與其有的聯系的除股東之外的一切相關利益群體甚至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的責任。前者的觀點中所指的其它社會利益是指除了股東之外的社會利益。再加上對公司提出的“最大限度地為股東之外的其它社會利益”就更是難免范圍過于寬泛。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做出以下界定:公司在謀取自身及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應遵守法律法規,關注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自覺履行公司對社會應盡的各項義務,以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

      第一,隨著公司發展,“個人本位”觀念向“社會本位”觀念轉變,這為公司社會責任的承擔提供了思想上的來源。文藝復興之后,出現了“個人本位”的價值觀念,相應地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也堅持所有權絕對的原則。第二,公司經濟力量雄厚,對社會的影響舉足輕重,這迫切需要約束公司履行社會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第三,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變化導致了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

      三、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現狀及完善

      (一)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

      我國新公司法的修訂以積極主動的態度謹慎吸納了公司的社會責任,表明我國公司法接受了公司的社會責任這一概念,這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發展歷程來說具有突破性的意義,在新公司法中對公司責任的規定主要有以下相關內容:一方面,明確規定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這為公司社會責任從道德性質向法律義務的轉變提供了條件。公司社會責任在公司法中的明確宣示,表明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對利益各方意義重大。公司社會責任的承擔并非公司的單獨規定就能完成,它還需要其他相關法律的大力支持。但公司法這種開先河的規定為其他法律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和價值上的支撐。另一方面,加強了對職工合法權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新《公司法》第17條和第18條詳細規定了職工的各項權益,規定公司有義務提供各種途徑來保障職工的這種權益。《公司法》在第1條規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公司立法的宗旨之一。第20條第3款則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揭開公司的面紗”。此規定是公司法修改的一項重大突破,是對公司相關制度的完善。但是,新公司法仍然堅持了為股東謀取最大程度的利益這一根本宗旨和基本目標。

      (二)對公司社會責任制度的完善

      (1)加強相關立法研究,維護法制統一。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已有不少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如憲法中關于公民勞動權的內容,公司法中關于工會、職工民主管理以及職工監事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法中要求公司照顧其職工相關利益的規定,都體現了公司對職工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另外相關經濟立法中關于公司等經營主體在市場競爭、產品質量以及消費者方面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規定;環保法中關于公司等企業對環境污染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規定等。由于我國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大多比較原則,在實踐中比較難操作,所以立法中要正確處理公司與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兼顧效率與公平,以社會和諧發展及國家整體利益為準則,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的干擾,維護法制的統一。

      社會責任相關概念范文第2篇

      【關鍵詞】 社會責任;成本;補償

      一、引言

      企業作為以營利為基本特征的經濟組織,持續獲利是這種經濟組織得以生存的重要手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也不例外,其履行和實現也會像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一樣,都會產生成本支出。但是對于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支出,是否會像生產實體產品一樣,通過出售該產品而使這種成本予以核銷或轉嫁呢?或者是通過市場調節機制得到經濟補償呢?企業社會責任成本補償的方式有哪些?為數眾多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均提出了各自的觀點。

      二、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概念及其演進

      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初期,經濟學家西斯蒙第在《政治經濟學新原理》一書中,首次使用了“社會成本”的概念。他認為,“企業應該確保員工的生命安全,解決就業、疾病和老人生活保障等社會負擔,企業還應負擔由于自身不當行為所造成的他人或社會的危害所產生的成本費用”。西斯蒙第的觀點為后來的社會責任成本研究提供了可能性。1950年,卡普在《私人企業社會成本》一書中,以貨幣化的形式將員工失業、環境惡化和就業及種族歧視與社會成本聯系在了一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成本補償研究進行了探索。繼1968年美國會計學家戴維?林諾維斯率先提出 “社會責任會計”的概念之后的數十年里,在美國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一門新興的社會責任會計學,社會責任成本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其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學者也對社會責任成本概念的完善與補充做出了貢獻。劉紅霞(2008)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是指企業在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而支付的成本。同時以企業社會責任的三個維度(即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為依托,對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內容范圍進行了界定。陳煦江(2010)認為,從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德曼的唯經濟責任論角度并以此作為本源定義社會責任成本不符合現代企業的要求。因此,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視角來構建社會責任成本體系,有利于理順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生成機制及補償規律。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是企業為履行社會責任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合法合規、必不可少的支出(不包括償還債務、返還投資、利潤分配等支出)。

      林萬祥教授(2002)對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含義進行了闡釋。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經濟性體現,主要指企業在從事謀利性經營活動過程中所消耗的但未計入企業成本費用的社會資源或給社會帶來的損失。長期以來,由于受觀念、法規、計量等多種因素的限制,企業并未將這部分成本“內部化”,未能將其作為企業成本的構成要素計入企業的真實成本之中。其后果是:社會資源的消耗難以實現足額補償;企業補償不到位;造成企業成本的扭曲。因此,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分攤社會責任成本,加速企業外部成本的“內部化”。通過查閱大量的此方面研究成果后發現,雖然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研究領域的成果在不斷豐富,手段在不斷創新,但是也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概念、分類、內容與計量方面并沒有達成一致,而且沒有比較科學系統的體系;二是因為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研究尚屬于起步階段,對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內容界定標準不統一,這不利于將來進一步的理論研究。

      綜上所述,對于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概念的爭論在學術界沒有得到規范和統一,在綜合分析以往研究理論的基礎上本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概念,應涵蓋利益相關者的全部因素。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是指在滿足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條件下,對利益相關者履行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所產生的成本支出。一般包括社會人力成本、自然資源使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環境責任成本、社區公益成本、安全責任成本和其他不可預見的成本。對于由社會責任而引發的實際成本支出計量相對容易和簡單,而由此所產生的社會邊際成本和機會成本卻無法準確核算。

      三、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構成

      廣義地看,企業社會責任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維護活動、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活動、企業內部制度建設活動四大領域,相應會產生經營責任成本、維權責任成本、環境責任成本、制度責任成本這四類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根據企業社會責任范圍界定的三個維度以及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概念的表述特征,來具體地界定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構成范圍。

      (一)社會人力成本

      社會人力成本是指企業使用社會人工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一般包括人力資源開發和使用、職工技能的提高、智力保障及提升、繼續教育、職業發展以及保險保障等成本。

      (二)自然資源使用成本

      企業在開采或使用資源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均是資源成本。但這里的資源成本是指其狹義性,即企業因開采自然資源而向政府地礦部門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是資源作為生產要素有償使用的貨幣表現。

      (三)土地使用成本

      不包括購買或劃撥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成本,這里僅包括因為企業生產經營因素所造成的土地品質下降或無法正常使用所支出的成本,一般采用計提折舊的方式將成本分期計入企業成本中。

      (四)環境責任成本

      環境責任成本是指企業在國家監管范圍之內,由企業自己提供資金或服務用于勞動環境的改善所做出的可貨幣化計量的努力。如企業為防治環境污染、恢復生態環境而購置環保設備、污染賠償費等等發生的各項支出;目前比較通行的做法是應用傳統的會計計量、修正的評價計量和未修正的評價計量方法等三種模式來進行成本核算、預測和評價。

      (五)社區公益成本

      社區公益成本是指企業為社區捐贈及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及社會福利所發生的各項耗費和支出。由于社區投入屬于顯性支出并具有公共福利性,這時可以采用類比法或逆向求證法來核算。對于一種強制性的社區投入成為必然時,如某煤氣廠生產過程中必須進行二氧化硫排放,這時企業可以參照歷史成本法來計量恢復原生態所必需的成本。

      (六)安全責任成本

      安全責任成本是指企業預防與處置一切與安全有關的事故所發生的成本費用,具體內容可包括安全設備購置、隱患處理、安全培訓及保險、人員和財產賠償等費用。我國對于企業明確要求提取安全費用,安全費用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一項費用,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在長期應付款和生產成本科目下設立安全費用會計科目,并且對于提取的安全費用要專款專戶,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四、企業社會責任成本補償的現實性

      毋庸置疑,企業追求經濟利潤和減少成本支出永遠都是天經地義的,也是企業生存的底線。Irving Kristol(1992)認為,成本利潤的權衡是企業生存最基本的技能,企業社會責任行為不應該是也不可能是無私的。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從屬于企業經濟行為,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發生應對企業經營具有反哺功能,也就是說,從企業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看,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發生所產生的收益要能夠補償企業社會責任所支出的成本。若無法實現這一目標,企業最終將無法將社會責任繼續下去,履行社會責任所產生的成本將會轉移到利益相關者身上,通過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侵害,最終將這種不良反應傳導到企業本身,形成企業的惡性循環。那么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所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否從社會責任的收益中得到補償呢?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否會有收益呢?下面進行分析。

      從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角度分析,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以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增加企業的聲譽度。Hall(2000)通過對美國500家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研究發現,標準普爾(S&P)公司的平均凈資產倍率接近于6.0,也就是企業價值中每6美元份額中約有1美元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中,約有2美元沉淀在企業商譽中。

      胡孝權(2004)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倫理基礎,有利于樹立企業形象,在無形中產生廣告效應,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同時,美譽的企業形象也為員工帶來自豪感和責任感,以企業的優良為己榮,增強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提高了工作效率。從政府和金融機構層面來看,企業的善意之舉還提升了企業的信用等級,除了可能在金融機構獲得低息長期貸款以外,還可以從政府部門得到一系列優惠政策(如政策扶持、資金配套、免稅)等。這些政策性的扶持,將會使企業的經營成本降低,企業收益增加。陳煦江(2009)在其博士論文中對企業社會責任成本補償模式進行了研究。在相關學者現實性研究的基礎上,本文認為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特征,嘗試采取以下三種補償模式。

      (一)自主補償模式

      采用這種補償方式的企業是指那些自身經濟基礎雄厚,企業整體綜合素質較高,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的企業。自主補償模式背景下企業的社會責任成本支出是企業的一種自愿經濟行為,不具有外部驅動力的干擾,企業的良或許出于提升企業內外部形象,吸引社會各界對其存在和經營活動關注的需要,或者其經營管理者完全出于報答社會的動機,抑或預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會帶來超支出的收益。

      (二)以企業為主體、其他利益相關者輔助的補償模式

      企業出于自身經濟實力和發展戰略的考慮,在履行社會責任之前,與其他利益相關者(政府、員工或其他企業等)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權利,那么事后其社會責任成本的補償在企業消化一部分后,其剩余部分就由利益相關者承擔,采取這種補償方式所有的成本都會足額得到回收,同時也減輕了包括主體企業在內的各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壓力。

      (三)政府獨立補償模式

      該種模式只適用于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或政府集中壟斷的企業;另一種是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戰爭和重大突發事件時參與救援的企業。這時所發生的社會責任成本支出由政府全額埋單,企業只是提供人力、設備和技術手段,集中接受政府的協調和調遣。例如,黑龍江龍煤礦業控股集團公司對于省內煤礦發生的所有礦難,無論是否歸其管轄,都積極參與救援,接受政府調配,其成本費用支出基本上是由政府獨立承擔。

      以上三種社會責任成本補償模式只是攤薄成本的集中體現,也是目前研究的縮影。但是隨著企業整體形象的不斷提升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更多的社會責任成本補償模式會出現,如公益集資、同鄉捐助等。

      五、結束語

      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補償性。國內外學者主要采用評級指數與企業財務績效相關性的方法研究,試圖通過實證研究來支持企業社會責任成本得到經濟補償的結論。研究發現,大多數的研究結論支持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會得到經濟補償,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價值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從長期看,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綜合值與企業價值之間存在顯著的非線性關系。通過這種趨勢來看,最終為社會責任成本進行補償的主體就是全部利益相關者。

      【參考文獻】

      [1] 林萬祥.宏觀成本理論與企業業績評價[J].經濟學家,2002(6).

      [2] 陳煦江.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解構與補償:理論與實證[J].財會月刊,2010(4).

      社會責任相關概念范文第3篇

      如同社會責任國際標準ISO26000社會責任指南一樣,社會責任不僅僅是對企業而言,而是對所有的組織而言,包括企業、各種社會組織,甚至政府等。責任競爭力不僅僅是對企業而言,而是可以對所有的組織都同樣有意義。

      首先,責任競爭力的本質涵義是關于公平和效率的問題。

      這里的責任就是組織對其利益相關方的責任,其本質涵義是對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實現和期望滿足,特別是實現和滿足的平衡問題,也就是責任就是一個組織要公平地對待每個利益相關方,同時平衡好對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實現和期望滿足,所以責任的本質是一個公平范疇的課題。所謂競爭力的本質其實是一個效率的問題,它是組織在利用人財物資源的有效程度的比較問題,誰能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誰就應該或者能夠占有更多的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為社會提供更多的產品和服務。公平和效率的問題是任何一個組織都必須考慮和面臨的問題,如上所講,責任和競爭力問題也是每個組織必須考慮和面臨的問題。因而,從本質上講,責任競爭力是關于公平和效率的問題,也就不僅僅對企業而言,而是對所有組織而言都有同樣意義。

      第二,責任競爭力的本質意義是一種關于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簡單地說,一個組織有責任沒有效率,只考慮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和期望,而不考慮自身的發展,即使容易為利益相關方接受,自身也難以生存下去,也難以得到社會的全面認可;反之,一個組織不關心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和訴求,只關心自己的利益,即或暫時有些效益,終究不會為利益相關方認同,也很難在社會責任時代長久發展下去。而責任競爭力則強調平衡好各利益相關方利益和期望的同時,也要注重自身的效率和效益,是魚和熊掌要同時兼得。惟其如此,組織才能較好持久地發展,同時也通過促進利益相關方的發展,進而促進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而,從可持續發展相通的意義上,責任競爭力也是每個組織實踐可持續發展可資借鑒的一種新理念。

      社會責任相關概念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綠色信貸 赤道原則 社會責任 社會回應

      中圖分類號:F832.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07)11-058-03

      一、綠色信貸是中國環境經濟制度和公司社會責任思想建設的切入點

      人類必須正視和解決日益凸顯的兩大環境難題――人類與生態環境的關系問題和人類在使用生態環境資源時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前者是環境技術問題,后者是環境制度問題。在技術水平既定條件下,不同的制度安排會導致截然不同的結果。“人不敵天天人合一人定勝天新境界的天人合一”所映射的“史前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環境問題正發端于此)生態文明”的路線,展現了環境制度的出現、變遷總是依存于并作用于一定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圖景。基于福利經濟學而側重于政府干預的庇古手段和基于新制度經濟學而強調市場機制的科斯手段,在論爭中不斷助推著環境制度的變革;同時,其長久不息的紛爭本身就意味著,對政府干預和市場機制并不能簡單做出非此即彼的選擇――兩者都存在一定的有效的和失靈的區域。分析政府有效或失靈和市場有效或失靈的兩兩組合的四種狀態(Ⅰ雙有效、Ⅱ政府有效市場失靈、Ⅲ政府失靈市場有效、Ⅳ雙失靈)的結論是:雙有效多為理想狀態;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間的選擇,并不一定是完善與不完善的選擇,而多是在不完善或缺陷的程度和類型之間的選擇(如Ⅱ和Ⅲ之間的選擇),甚至可能僅在不合意與無法容忍之間選擇(如Ⅱ與Ⅳ或Ⅲ與Ⅳ之間的選擇)。既不能完全擺脫政府又不能全部依賴市場的現實選擇,實為一種次優選擇,是對制度創新和新的社會機制重塑的理性訴求。

      因此,鑒于制度由政府制定的正式約束和民間自發形成的非正式約束共同構成,生態社會建設既需要“硬”的正式約束(如政策、法律手段等)、剛柔相濟的兩種約束的結合(如經濟手段),又需要“軟”的非正式約束(如教育手段、社會準則與規范等);環境制度的目標架構應是三足鼎立的“政府+市場+社會”的有機聯動。

      在我國,在綠色GDP試圖以政策干預地方排污沖動未果,在區域(流域)限批被職能部門自認效果有限后,《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的出臺,標志著以綠色信貸為切入點的環境經濟制度的實施大幕已悄然開啟;而環境保護的實質就是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其目的在于督促生產者和消費者關注其生產和消費行為的社會福利效應,督促和引導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二、赤道原則是商業金融組織的社會責任基準

      政策性金融組織本身就承擔著相應的社會責任,無需贅言;而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的國際浪潮,對全球經濟、社會、政治領域產生的巨大影響,引發了人們對金融領域的深刻變革的審慎思考――應運而生的赤道原則及其與商業性金融組織(以下的金融機構均指商業性的)運行的對接,成為國際金融與經濟深化發展的突出問題。

      2003年6月由花旗銀行、巴克萊銀行、荷蘭銀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等7國的10家國際銀行率先宣布實行的赤道原則(EPs),(意即“非南非北”而居中間赤道,以示公平)是由這些世界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一個金融行業基準。目前,已有52家國際著名銀行(含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這一原則。其歷史背景在于:環境危害事件的直接制造者企業,其背后的金融推手銀行難咎其辭:它們在提供重大(重要)項目的融資支持時,有責任評估、監督環境和社會影響,并要求不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由風起云涌的公司社會責任運動催生的赤道原則,以首次確立國際項目融資的環境與社會的最低行業標準,具有了里程碑式的意義。不過,既非國際條約又非國際組織的赤道原則,其實是一個自愿守則――某金融組織只需宣布已經或即將建立與該原則相一致的內部政策和程序即可;其奠基人意在打造一個有吸引力的“盡可能寬廣的教堂”,并非想創立另一個與現存的國際金融組織抗衡的銀行集團。另外,赤道原則于2006年7月關于項目融資規模由5000萬美元調低為1000萬美元的修訂,表明對發展中國家環境與社會問題的憂慮和扶持的強化(發展中國家的融資項目規模多在5000萬美元以下而未能按要求“入圍”)。赤道原則的這種軟約束機制,為急欲經濟追趕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了無意的借口;然而,這張無形的網,又激發企業公民以一種道德責任感和“公司良知”去積極應對。遺憾的是,中國無一銀行接受赤道原則;但面對這一國際環保標桿,中國銀行業正朝著改善金融生態之路前行,與赤道原則已漸行漸近――綠色信貸正是赤道原則在中國金融領域的第一次試水。

      三、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演化路線解析

      作為公民個人的社會責任思想的起源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臘時代;而作為公司的社會責任思想則最早出現于20世紀初的美國(由克拉克1916年提出),這由美國特殊的制度背景所決定:大公司及其形成的著名的伯利一米恩斯命題(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兩權分離),催生了管理者資本主義(1941年伯納姆最先提出本概念,1978年被錢德勒稱為由管理者企業主導的制度),挑戰經典的自由經濟的利潤最大化原則,產生了這一思想。

      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歷史演變,典型地體現了斯特龍伯格的名言:任何一個時代都有一種時代精神,這種時代精神影響著思想和表達的所有領域。自克拉克提出后的30年內,公司社會責任思想表現出一種公司慈善性面貌;之后,其演變歷經了五個階段:即1950年代的狹義的公司社會責任概念、1970年代的公司社會回應、1980年代的公司社會表現、1990年代的與相關利益者理論的全面結合和21世紀的為公司公民概念所替代的階段。五階段的論爭無不指向一個焦點:管理者尤其是現代公司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即回答一個簡單但本質的問題――公司是誰的公司。

      狹義的公司社會責任概念著眼于尋求公司社會責任的原則。被推崇為“公司社會責任之父”的鮑恩,其1953年的劃時代著作《商人的社會責任》,標志著現代公司的社會責任(CSR)概念構建的開始。鮑恩的定義――商人具有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觀去確定政策,做出決策和采取行動的義務,包含責任主體即現代大公司、責任實施者即管理者、責任原則即自愿原則三大內容。戴維斯的“責任的缺律”(責任與權力聯系在一起;責任越少,權力越小;企業非經濟價值)和五條定理,擴展了鮑恩的思想。斯維斯建議企業在承擔“社會―經濟”責任時,還要承擔“社會―人類”責任,做到社會責任的經濟方面與非經濟方面兼顧;并總結道:“有社會責任感的組織在保護和提高社會生活質量時也保護和提高自身的生存質量。生活質量本質是人們在多大程度上生活在與自己內心、與他人以及與自然環境的和諧之中。企業對于這些和諧,尤其是后兩種和諧起重大影響作用。”

      60年代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動蕩,消費者運動和環保運動等引起企業外部環境的劇變,促使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之爭,化作事關公司存亡的現實問題――提供可執行公司社會責任原則的行動維度,使之具有實踐上的可行性的公司社會回應誕生了。戴維斯和布洛斯特羅姆闡釋了社會責任與社會回應的關系:理想化終極目標必須通過一系列理念、過程和功能實現,以社會責任為理念,企業創造性的社會決策為過程,它導致社會行動(社會回應)功能的運行,最終達到更有效的結果。阿克曼和鮑爾關于公司社會回應的“三段論”(認識政策、學習應對和制度化承諾),深化了這一思路。弗雷德里克提出從CSR1到CSR2,,即以公司社會回應替代公司社會責任概念,試圖實現從理念和倫理概念向行動導向的管理概念的轉變。不過,公司社會回應雖從環境評估和管理過程方面搭起了新的現實平臺,但其本質上只是解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單維度問題的靜態理論,沒有涉及社會變動以及企業如何應對這些變動等問題,從而最終未能取代公司社會責任概念。兩者是等量齊觀,相互補充。

      于是,就有了對此進行修正和完善的產物――公司社會表現,一個包含了道德維度和管理維度的內容寬泛的主張。塞西為普雷斯頓和波斯的公司社會表現的早期思想,套上“結構框架”,即衡量公司或特定行業公司行為的“令人合意和有用”的方法。卡羅爾首次提出了著名的公司社會表現的“三維概念模型”,即由公司社會責任(可分解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愿責任四部分)、社會問題管理和公司社會回應共同構建的三維空間。而沃蒂克和科克倫在此模型基礎上的經典定義――公司社會表現反映了公司社會責任準則、社會回應過程和用于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之間的相互根本作用,將企業與社會領域的三大主導方向,即社會責任的理念導向、社會問題的組織導向和社會回應的制度導向,融合在一起。通過對三大維度的修正,伍德將定義重新表達為:其是指一個企業組織的社會責任原則、社會回應過程與政策和方案的構成,以及當它們與企業社會關系相聯系時所產生的可觀察的結果。可見,公司社會表現模型是重新建立起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社會回應之間斷裂的聯系。同時,公司社會表現的實證檢驗即其財務業績表現,也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這必須從相關利益者理論尋求支持。

      被認為是可用于評估公司社會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理論依托的相關利益者體系的構建,關鍵在于實現從概念框架到一體化的理論框架的轉換。1993年的第一次多倫多會議,完成了從概念框架到理論框架的第一次轉變;而瓊斯和威克斯的“一體化相關利益者理論”,通過對共生的超越,完成了理論框架一體化的進程。也只有在一體化的理論框架下,相關利益者理論才能與價值最大化(股東價值最大化)理論分庭抗禮。由此出現了公司社會責任研究與相關利益者理論在全面結合中的共同發展――前者為后者提供實證檢驗方法;后者為前者提供理論依據。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這種超越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力量,來自于它自身以及它所依托的相關利益者理論的內在的全面性和包容性,體現在它們既滿足股東的要求,又顧及其他的相關利益者,從而謀求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對于這場關于公司本質的認識革命,正如公司社會責任思想最有影響的堅定反對者弗里德曼所言:它是一種顛覆性的學說,改變了公司的根本目標。

      21世紀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主題詞則是“公司公民”。關于公司公民與公司社會責任間的關系,有公司公民局部觀、等同觀和延伸觀之說。三種學說最終歸于對公司公民的核心和本質的認識問題。洛克于1690年就指出,(個人)公民擁有對于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天賦權利;而公司是否也有這種天賦人權,對此有公司是公民、公司像公民、公司管理公民權三種不同的答案,公司公民通過將公民的概念從個人延伸到公司,又基于全球化,擴展為“全球公司公民”,是對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繼承、發展和突破。其繼承在于,它將上述四個階段的概念、學說融入統一的框架中;其發展在于,它將公司社會責任從一種自愿行為發展為公民觀下的公民――作為整個生態大環境的企業――對社會的義務。其突破在于,它重新審視了公司的地位和作用這一重要命題,直接觸及了公司與社會關系或公司在社會中的本質問題。無論公司“是”或“像”公民,還是“管理”公民權,必定有須遵守的條件、滿足的標準和履行的義務,由此提供了關于公司社會性作用的規范思考。同時,這種向全球公司公民的擴展,使原有的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突破了地域和文化的界限,為跨國公司踐行全球社會責任而實現新跨越提供了新指引。

      四、結語

      追尋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的嬗變軌跡,其實是為梳理出這樣一條主線:近一個世紀以來,公司社會責任思想總是在與其對手特別是與其最大的“敵人”――傳統的或正統的古典和新古典的經濟學思想――的激烈斗爭中,成長和成熟起來的;并由此深刻影響著那個時代的經濟(當然含金融)、社會和政治環境的變化。反觀中國企業(金融的和非金融的企業及其聯動)的成長,則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借用管理學大師德魯克關于“行善賺錢”(將慈善行為作為企業改善公共關系的“公告廣告”,目前承擔的支出是為了今后更高的回報)和“賺錢行善”(即將對社會的需要轉化為公司的盈利機會)的思想,它們要么是游走于“行善賺錢”和“賺錢行善”之間,要么是假“賺錢行善”之名而行“行善賺錢”之實。實際上,在中國目前特定的體制約束條件下,那種“騎墻式”的哲學思維最終會自覺不自覺地滑向“行善賺錢”的實質作為。

      同樣,在環境經濟和生態金融狀況并沒有得到多少改善,甚至有惡化趨勢的大背景下,從仍具有“管制―命令”痕跡的綠色信貸到具有自愿自發機制,特別是具有作為“全球公司公民”責任感的赤道原則的實質性轉變,根本取決于能否成功實現從公司的社會責任到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的思想變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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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責任相關概念范文第5篇

      內容摘要:企業社會責任一詞自其誕生以來就備受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且不管是學術界還是實踐界對其內涵的探討從來都沒有停止過,至今仍沒有達成一致的見解。筆者通過閱讀大量的國外文獻,描述了社會責任產生、發展的全過程,并最終就社會責任的內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以供后來研究者參考。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響應 社會表現

      社會責任定義的提出

      社會責任理論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已經形成一種相對成熟的理論體系。然而對于社會責任的定義在學術界仍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出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現象。

      學術界公認的完整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是由英國學者Oliver Sheldon 1924年在“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一書中提出的,Sheldon認為企業在生產商品獲取利潤的同時也應關注產業內外各種群體的需要,企業的經營應該有利于增強社區服務水平,為社區利益作出貢獻,社區利益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種衡量尺度,應遠高于企業盈利。至此,Sheldon首次將企業社會責任與滿足產業內外相關群體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包含社會道德因素,為后來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1953年Bowen在其著作中將企業社會責任明確定義為:經營者的社會責任即經營者根據社會標準和價值觀制定政策、作出決策并采取行動的義務。正如Wartick & Cochran(1985)所說,Bowen對社會責任的定義包含了兩種前提條件:其一,企業存在的前提是社會的滿意,它的行為和運營標準必須符合社會設立的標準;其二,企業是社會中的道德主體。這兩種觀點為社會責任的概念提供了兩種基本的前提,同時也為后來的社會責任批評家們提供了兩種主要的攻擊目標。Davis(1960)也認為經營者在作出決策和采取行動時除了考慮企業的經濟和技術利益之外也要顧及那些受企業行為影響的人的需要和利益。也就是說企業不僅要為自己負責,必要時也要考慮到與其發生聯系的其他人的感受。

      社會責任定義的發展

      然而,Friedman(1962)卻認為企業在遵守游戲規則的情況下唯一的社會責任是股東利益最大化。企業管理的支持者是股東,股東唯一關心的是財務回報。管理者因為社會責任行為而減少對股東回報,實際上相當于對公司征稅,通過決定這些自我強加的稅收的使用方式來逐漸破壞配置資源的市場機制,并委任自己作為非選擇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另外,他還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能會產生問題或者帶來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管理者可能以股東利益為代價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達到自身社會的、政治的或者職業的目的的一種方式。總之,社會責任是自由社會中企業社會契約理論的破壞學說。

      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責任觀的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很多學者對其提出了質疑和批評。Garriga和Mele(2004)認為該觀點將導致企業短期利益導向。Walter(1977)也認為經濟責任導向對管理者來說不是一個正確的向導,主要基于以下兩點考慮:它忽略了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長期影響;它沒有正確識別管理者與變化的外部政治和法律條件之間的關系。McKie(1975)認為工商界從來沒有嚴格遵守經濟責任框架,博愛、社區參與、家長式作風和自愿性倫理準則都是有別于經濟責任導向的長期的、實用的指示器。該點作者重點強調了企業社會責任慈善維度。然而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總之結論只有一個,就是經濟責任作為唯一的社會責任是不現實的。

      超越經濟責任的社會責任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認可,然而針對經濟責任之外的社會責任所應包括的范圍并沒有達成一致的共識。McGuire(1963)承認經濟責任作為企業首要的責任應該加以重視,但也應擴大社會責任關注視角,即企業應該將經濟和法律義務之外的對社會的某種特殊的責任納入到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之內。該觀點得到了Backman(1975)的認可,他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該涉及經濟表現之外的并得到企業重視的動機或者目標。在這里,McGuire和Backman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不僅包括經濟、法律責任,而且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責任。然而,Manne和Wallich(1972)僅將企業社會責任看成是一種“自愿”的行為,這種行為凌駕于經濟責任之上,企業可為也可不為,沒有強制性。Steiner(1975)整合了前人的觀點,提出一個幾乎串聯所有觀點的定義,他將企業社會責任從“傳統的經濟責任”拓展到政府指定的“法律責任”再到“自愿的領域”,最后超越現實的期望。

      社會責任衍生概念的發展

      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期,學者們由對社會責任定義和范圍的研究逐漸轉向了對社會響應的探討,它強調企業響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一些學者認為對靜態的企業社會責任的過分關注將導致不能完全展現對企業社會責任所作的努力以及企業的表現。比如,Ackerman and Bauer(1976)就批評當時學者對社會責任內涵的表達,并堅持認為責任的內涵就是假設一種義務的過程,他們強調動機而非表現,對社會需求的響應比決定做什么更為重要,即相對于社會責任來說社會響應是一個更好的向導。而Sethi(1975)從另一條不同的但相關的路徑完成了由“社會責任”到“社會響應”的轉換,即他開發了一種針對社會需求的三維度企業行為架構:社會義務;社會責任;社會響應。社會義務指響應市場力量和法律約束的企業行為,社會責任意味著在社會義務之上與主流的社會規則、價值觀和期望保持一致的企業行為。而社會響應暗示了這樣一種含義,即對企業重要的不是如何應對外部壓力,而是企業在一個動態的社會系統中的長期角色應該是什么,因此,該階段企業必須具有預見性和防御性。1994年,Frederick明確區分了社會責任和社會響應的概念,指出社會責任回答了為什么,為了誰的利益,而社會響應回答了如何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法,達到什么樣的效果等問題,并將社會響應明確定義為企業應對壓力的能力。Carroll(1979)也指出社會響應不能替代社會責任,社會響應只是與社會責任并行的社會表現的另一面。

      在社會響應進入學者們的視野的同時,另一個與社會責任相關的但又有區別的概念―社會表現也受到了眾多學者的關注。社會表現是一個包容性很強的概念,它將社會責任和社會響應都吸納為自身的組成元素,成為社會責任的又一重要衍生領域。企業社會表現最早是由Preston提出的,該詞頻繁地出現在Preston的著作中,但他并沒有給出企業社會表現的明確定義。Carroll(1979)是第一個對企業社會表現進行深入研究的學者,他提出了一個社會表現模型,在該模型中,包含三個維度,分別是:公司社會責任、社會問題以及社會響應。作者認為該模型的三個維度驅使我們思考在分析社會表現時所遇到的主要問題。Wartick和Cochran(1985)對Carroll的社會表現模型進行了改進,將“社會責任―社會問題―社會響應”模型替代為“原則―過程―政策”模型,并指出社會表現模型表明企業社會參與依賴于企業社會原則、社會響應過程以及問題管理政策,每一部分都有其與眾不同的指導和導向意義。總之,該模型為目前的企業社會參與提供了一種綜合的概念化框架。Carroll社會表現模型三維度之間是一種靜態的組合關系,而沒有更多考慮三者之間的作用關系,只是說明在各維度下對企業的要求。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新模型彌補了Carroll社會表現模型的這種缺點,在模型構建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三者之間的動態作用關系,該點在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有關社會表現的定義中可以察覺,即企業社會表現反映了企業社會責任準則、社會響應過程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之間的根本性的相互作用。至此,社會表現理論已基本趨于成熟,由最初的單純概念的探討至社會表現模型的不斷完善,社會表現理論已成為社會責任理論一個重要的衍生領域,為更加深入地研究社會責任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社會責任定義研究的回歸

      整個20世紀七八十年代,社會責任的衍生理論(如社會響應、社會表現等)吸引了大多數研究者的目光,而對社會責任的研究似乎有消退之勢。其實不論是在當時還是在今天,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仍是學術界研究的重點,學者們對其內涵的探討仍然在繼續著。1991年,Carroll對其四責任學說進行了改進,將自由裁量責任更名為慈善責任,并構建了社會責任的金字塔模型,處在模型最底層的是經濟責任,往上依次是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處在金字塔頂層的是慈善責任。該模型描述了總體企業社會責任所包含的彼此有區別的內容,但這四部分之間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且經濟責任與其他社會責任之間也不是處于并列地位,而不同的責任在某一個企業的身上是同時存在,企業可以結合自身條件以及外部情況作出決定履行責任的范圍和程度。至此,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主體框架已趨于成熟,雖然學術界對社會責任的定義仍沒有達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但Carroll的社會責任學說獲得了多數學者的認可,在當前有關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基礎。

      20世紀90年代初至今,學者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體指標體系的確定與測量以及與其相關的衍生理論的發展,對社會責任的定義與范圍的探討已漸漸淡出研究者們的視野。隨著研究的展開與結論的得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也會隨著其不斷地發展,以適應市場經濟浪潮所帶來的沖擊。

      結論

      通過本文以上部分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梳理,本人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分別是狹義的定義和廣義的定義。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以Friedman為代表,他認為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即經濟責任,對其他除了股東之外的利益相關者負責必然會分散企業的資源,進而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最終給股東造成損失。筆者不認同這種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狹義的社會責任定義只考慮到企業的短期利益,沒有顧及企業的長期發展。不可否認在短期內企業承擔較少的社會責任可以節約企業的成本,減少資源的支出,這可直接反映在企業的盈利水平上,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利潤可能是不可持續的,因為企業的形象是與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相一致的,良好的企業社會形象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社會資本,而社會資本作為一種無形資本或者關系資本是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的,而且這種社會資本一旦形成就可以維持較長時間,也就是說這種社會資本在長期內具有可持續性,可以為企業帶來源源不斷的利潤。不過這種社會資本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業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持續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并滿足他們合理的要求以形成利益共同體,最終達到共贏的局面。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被當今大多數學者所認可,雖然在涉及定義的具體細節方面有所差異,不過在主題內容框架上是大體一致的,該方面的代表當以Carroll為首,他認為企業不僅要滿足股東的盈利即經濟責任需要同時也要承擔法律的、倫理的以及慈善的責任。經濟責任是企業生存的根本也是企業承擔其他責任的前提。如果一個企業連生存問題都解決不了的話就談不上其他責任了,但這并不是說經濟責任就是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承擔法律責任是企業正常運行的基礎,偷稅、漏稅的企業終會受到制裁,嚴重的可能會被禁止進入市場,相信這是企業法人所不愿看到的。除了經濟和法律責任之外還有倫理和慈善責任,這是對企業更高層次的要求,也是企業發展的助燃劑。在當今激烈的競爭環境下,眾多企業無不求助于倫理和慈善責任來籠絡消費者,提高自己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以便在競爭中獲勝。鑒于以上觀點,筆者贊同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即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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