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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關于流動人口的界定,要界定流動人口的口徑,首先需要對流動人口進行定義。國際上一般只有“人口遷移”、“遷移人口”概念,而沒有“人口流動”、“流動人口”的概念。人口流動是我國獨特的現象,流動人口也是我國獨特的人口群體。為此,在定義流動人口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遷移人口。國際上一般把人口遷移定義為人口在空間上的位置變動。根據國際人口科學聯盟主持編寫的《多種語言人口學辭典》,人口遷移就是“在一個地區單位同另一個地區單位之間進行的地區移動或者空間移動的一種形式,通常它包括了從原住地或遷出地遷到目的地或遷入地的永久性住地變動”。發生人口遷移活動的人則是遷移人口。這個概念強調了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時間”因素,定義里的“永久性”并非指一旦一次人口遷移發生以后就不能夠有第二次人口遷移,而是指人口遷移活動應該有“足夠長”的時間;二是“空間”因素,即人們要在兩個相距“足夠遠”的空間位置之間發生位置移動。我國由于戶籍制度的存在,大家常常把人們的地區移動或者空間移動區分為人口遷移和人口流動兩種,發生遷移和流動行為的人則分別稱為遷移人口和流動人口。人口遷移和遷移人口伴隨有戶口的相應變動,人口流動和流動人口則沒有戶口的相應變動。
人口流動:一般指為工作、求學、旅游、探親和從軍等原因離家外出但未改變定居地的人口移動。我國流動人口包含的內容相當廣泛,它不僅指那些因公出差、旅游、探親等短期流動的人員,也包括在流入地經商、務工、居住而又無本地常住戶口的人口。目前,急劇增加的人口流動實際上包含兩種主要類型:一類是伴隨經濟發展而增加的城市功能型流動人口,他們在城市滯留的時間一般較短,這類流動人口的流向由城市功能、城市輻射范圍所決定,時間和空間分布相對平衡;另一類就是進入城市尋找工作機會的勞動力,這類“流動人口”規模大,在城市滯留時間長,且流向相對集中,因而產生的社會震蕩也更大。后者通常依其戶口登記狀況被稱之為“暫住人口”或“外來人口”,又被理論界戲稱為“中國特色的流動人口”。
所以,不論定義遷移人口還是流動人口,都應選擇明確的“時間”和“空間”標準。換句話說,并不是所有的空間位置變動都被當成人口遷移或人口流動,只有超過“一定”時間限度、跨越“一定”空間范圍的位置變動才被視為人口遷移或人口流動;發生這種行為的人才能被視為遷移人口或流動人口。原則上講,這種時間和空間范圍不能太大,太大則會使許多位置變動不能恰當地被納入人口遷移和流動的視野之中;也不能太小,太小則事無巨細,甚至連人們由樓房的一層到另一層、甚至連由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的移動都被當作人口遷移或流動了。這兩種情況都不利于準確反映人口遷移或流動的狀況。所以,應選擇“合適的”時間和空間標準。
二、我國流動人口統計
自1982 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以來,我國歷次人口普查和1%抽樣調查的數據都可以用于關流動人口的分析研究。這些普查和調查有關流動人口的數據收集方式時有變化,依據每次普查和調查數據得到的流動人口統計口徑也相應地有所變化。
1982 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將“常住人口的戶口登記狀況”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常住本地(指本縣、市、區,下同),戶口在本地;常住本地一年以上,戶口在外地;人住本地不滿一年,離開戶口登記地一年以上;人住本地,戶口待定;原住本地,現在國外工作或學習,暫無戶口。根據此種劃分方法,一個地區的第二種和第三種人口可視為該地的流入人口。這兩種人口在“空間”上跨越了本縣(市、區)的范圍、在時間上則是離開戶口所在縣(市、區)一年以上、同時也沒有發生相應的戶口變動,因而符合前述關于人口流動的定義。簡而言之,依據1982 年普查數據得到的流動人口是“跨縣”、“一年以上”的流動人口。
1990 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將“戶口狀況和性質”分為五類:常住本縣、市,戶口在本縣、市;常住本縣、市一年以上,戶口在外縣、市;人在本縣、市不滿一年,離開戶口登記地一年以上;人住本縣、市,戶口待定;原住本縣、市,現在國外工作或學習,暫無戶口。調查結果表明,“已在本縣、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戶口在外地的有19829712 人,占總人口的1 .75 %;在本縣、市居住不滿一年,但已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一年以上的1523911 人,占總人口的0 .14 %”。將上述兩類人口之和作為1990 年人口普查時我國的流動人口,則1990年年中我國的流動人口為21353623 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 .89 %。和1982 年人口普查的口徑一樣,前述1990 年流動人口也是“跨縣”、“一年以上”的流動人口。
1995 年全國1 %人口抽樣調查將“調查對象狀況”分為與1982 年“常住人口的戶口登記狀況”及1990 年“戶口狀況和性質”相似的五類,但劃分的時間和空間標準則作了較大調整。時間標準由一年縮短為半年,而空間標準則由縣(市、區)縮小為鄉(鎮、街道)。調查結果表明,1995 年的流動人口即“常住本鄉、鎮、街道半年以上戶口在外鄉、鎮、街道”和“在本鄉、鎮、街道居住不滿半年、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合計達7073 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近6 %。
2000 年人口普查將“戶口登記狀況”分為五類:居住本鄉(鎮、街道),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以下簡稱第一款人);居住本鄉(鎮、街道)半年以上,戶口在外鄉(鎮、街道)(簡稱第二款人);在本鄉(鎮、街道)居住不滿半年,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簡稱第三款人);居住本鄉(鎮、街道),戶口待定(簡稱第四款人);原住本鄉(鎮、街道),現在國外工作學習,暫無戶口(簡稱第五款人)。對于第二款人和第三款人,2000 年人口普查進一步收集了他們的戶口登記地信息,包括:本縣(市)其他鄉;本縣(市)其他鎮;本縣(市)其他街道;本市區其他鄉;本市區其他鎮;本市區其他街道;本省其他縣(市)、市區;省外。
三、流動人口統計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由于我國流動人口研究與統計中關于流動人口的概念界定模糊,外延口徑不統一,各級各類政府部門為滿足自身統計資料的需要,制定出了不同的流動人口統計口徑。以至于我國關于流動人口的統計相當混亂,沒有可比性,準確度較低。主要表現在:
國內有關流動人口研究和統計的資料文獻中出現了與流動人口相似的許多術語,如非戶籍遷移人口、暫住人口、外來人口、盲流、民工潮等。統計時有的部門用暫住人口,有的部門用流動人口,有的部門用外來人口。每種稱謂都是從某個角度來定義一類發生移動的人口。它們之間存在互相交叉甚至混淆的情況。但它們之間又存在一些差異。如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之間顯然有交叉現象,但外來人口中有一些人的戶籍可能遷移,也就是說它們之間又有不一致的情況。再如流動人口與民工潮,我國流動人口中很大一部分是民工,因此它們之間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國際上,對構成“流動”行為的時間限定為離開原居住地半年以上,而國內關于時間的限定較為混亂。目前,公安部門的暫時人口統計,劃分為居住三天以上一個月以下、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三項。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對流動人口的統計基本上把三個月確定為最低時間標準。國家人口普查對時間的限定更是不確定。
我國流動人口統計對跨越行政區的大小界定也不一致。從全國性的幾次人口普查統計來看:對流動人口來源地的調查,1990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199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均細化到縣、市、區一級,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對于本縣、市、區以內的流動可以細化到鄉鎮街道一級;對于現居住地的調查同樣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1990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中對現居住地的調查是細化到縣、市、區一級,而199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對現居住地的調查細化到鄉、鎮、街道一級。
【關鍵詞】流動人口 犯罪主體 犯罪原因 預防對策
[Abstract]There are a lot of recurrent population to exist , which is the result of growing of reforms in China recently. The 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the recurrent population is that kind of persons, who leave for other any place except their own dwelling place for economical purposes, commit a crime . Expounded are the reality and the reasons of crime and the preventions of crimes about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the recurrent population.
[Key words]Recurrent Population; the Subject of Crime; the Reason of Crime;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大量流動人口的出現,是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新生產物。它是中國經濟、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對社會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人口流動的頻率不斷加快,其對社會消極作用的一面也開始驟然暴露,給社會治安帶來的越來越大的壓力。本文基于這樣的社會大背景,通過對流動人口的概念、特點、其犯罪成因的論述,結合對此所要采取預防對策的建議,希望可以進一步的詳細闡明流動人口,這一特殊犯罪主體的有關犯罪的若干基礎問題。
一、流動人口與流動人口犯罪主體
(一)流動人口的概念
目前,學界與實際部門對什么是流動人口,其實尚無一致的界定。“從事流動人口研究的學者以及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從不同角度對流動人口進行了不同的表書與界定”[1](P277)《中國大百科全書.社會學》認為流動人口(recurrentpopulation):“暫時離開常住地的短期遷移人口……流動與遷移是兩種相似但又有區別的現象,流動人口與遷移人口雖然都進行空間的移動,但遷移是在永久變更居住地意向指導下的一種活動,而流動是短期的、往復的,不會導致當事人常住地的變化。”[2](P171)《廣東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到其他地區暫住的公民。《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區或者農村鄉鎮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的總稱…具體的流動的自然人稱為流動人口或者暫住人員。
綜上所述,以上概念的界定主要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以是否具有某地的常住戶口為依據來對流動人口進行界定的。結合流動人口具有的四個要素:一是人口與戶籍的分離;二是跨越一定區域界限的位置移動;三是流動的時間較長、距離較遠;四是流動具有方向選擇性。我們認為:流動人口就是指因從事各種活動離開戶籍所在地區域的各種人員。
流動人口具體可以分為以務工經商為特征的社會就業型流動人口;以探親、旅游、度假為特征的社會交往型流動人口;以開會、出差、商貿活動為特征的社會公務型流動人口。
(二)流動人口犯罪主體
我們研究流動人口犯罪問題,分析流動人口的犯罪現象,探求流動人口犯罪的原因和規律,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預防、減少流動人口犯罪。從這一根本目的出發,我們就要確定我們的研究對象——流動人口犯罪主體。那么,我們將如何確定這一潛在人群在流動人口中的范圍呢?首先,把探親、旅游、度假、開會、出差、看病等人口排除,因為如果其納入我們的研究對象范疇,那將缺乏針對性,沒有多大的研究價值;其次,也要把為“犯罪”而“流動”的流竄人群排除,因為如果其納入我們的研究對象范疇,那將既不利于理論研究,而且因混淆部分概念的內涵而無益于流動人口犯罪問題的解決。
由此可見,流動人口犯罪主體是指基于經濟的目的和動因而流動的,離開戶籍所在地而發生犯罪活動的自然人。
二、流動人口犯罪的現狀及其特點
(一)流動人口犯罪的現狀
1、中國人口流動的現狀
從國家人口計生委獲悉,全國流動人口數量從1993年的7000萬增加到2003年的1.4億,10年內翻了一番,超過了全國人口總數的10%,約占農村勞動力的30%。
當前,人口流動的基本方向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流動人口的規模將進一步擴大。據2000年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省內流動的占65%,跨省流動的占35%。流動人口中年輕人口占絕大多數,其中15歲到35歲人口占全部流動人口的70%以上。
2、流動人口犯罪的現狀
隨著流動人口數量的增加,流動人口犯罪也在增加。流動人口經常實施的犯罪有:盜竊、搶奪、搶劫、、、殺人、賭博,并使流入地的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據一些省、市統計,在城市中發生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成員約有半數以上來自農民,就盜竊犯罪而言,流動人口作案高達70%-80%。[3](P79)
據調查,流動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1985年為15%,1987年17%,1988年為18%。1990年與1985年比,流動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增長了1.5倍,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動人口作案更為嚴重。廣東省是我國流動人口作案最為突出的省份。該省1980年流動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動人口案犯為2200多人,1988年已接近1萬人。北京市的流動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動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為7.9%,1986年為15.3%,1987年為21.7%。再從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來看,80年代末,我國刑事案犯中,流動人口約占1/5。到了90年代,隨著流動人口規模的迅速擴大,流動人口犯罪數量更是直線上升。據公安部門統計,1993年,福建省廈門市查獲流動人口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總數的62%,大要案占82%;北京市查獲流動人口案犯占抓獲各類案犯總數的44%,江蘇省蘇州市更占到61%;到了1994年,全國公安機關查獲流動人口的違法犯罪人員共56.9萬人,其違法犯罪率高達12.8%,而同期全國共抓獲各類違法犯罪人員409.5萬人,違法犯罪率3.4%,相比之下,流動人口犯罪率高出全國平均犯罪率8.4個百分點。在不少大中城市,流動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據1994年統計,流動人口犯罪占當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市為46.2%,上海市為53.6%,天津市為30%,廣州市為69.2%,西安市為53%,重慶市為53.9%,杭州市為50%,溫州市為48.6%,南京市為47%,東莞市為85.4%,深圳市為97%。據有關資料,廣東省的重大案件,有70%以上是流動人口所為(包括港、澳、臺過境犯罪)。所有調查表明,流動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違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在90年代,這種比例更是直線上升。
(二)流動人口犯罪特點
1、觸犯罪名的侵財性
流動人口大多是為務工經商、致富賺錢的目的而涌入城市的,因而在流動人口的犯罪活動中,以經濟利益為目標的犯罪更為突出。
據統計,西安市2004年破獲的案件,流動人口作案的就占了61%,其中盜竊占85%;2005年破獲的案件中流動人口作案的上升到63%,其中盜竊占總數87%。其中盜竊案件占絕大多數。此外,根據浙江省公安部門的統計,2000年浙江省外來人員在搶劫案和盜竊案中作案的比例分別占有60%和64%,全省被抓獲的作案人員中,外來人員比例超過50%。
2、作案特點“地域同一性”較為明顯
俗話說“一方水土養一方人”,不同地區的流動人口由于他們主觀條件的不同,所作案別也有明顯的地域差異。以地緣和親緣為紐帶結成的犯罪團伙,具有濃厚的地域性,師傅帶徒弟相互傳授“經驗”,因此,在作案手段上呈現出地域同一性。諸如撬防盜門入室盜竊作案的高危人群主要有:江西宜春、修水、德興、貴州六枝、重慶云陽、湖南淑浦、黑龍江齊齊哈爾、福建連江、山東濟南等地;撬保險箱盜竊案件作案的高危人群主要有:貴州松桃、重慶萬州區、巫溪縣、開縣、云陽縣、南川(市)、四川綿陽、德陽、巴中地區通江縣、達川地區宣漢縣、湖北黃岡市英山縣、安徽廣德縣;麻醉搶劫案件高危人群主要有:江蘇省蘇北地區、江西、廣西及福建籍;金元寶詐騙高危人群主要有:重慶萬州區、江西南昌、安徽安慶市樅陽縣;而以藥物(治癌藥)詐騙案件這類案件的高危人群主要是以浙田籍人為主。
3、犯罪活動“流竄性”趨勢明顯
我們雖然把流竄犯排除在研究流動犯罪人口犯罪之外,但是,并不等于說在流動人口犯罪的特征中也應該排除其犯罪的流竄性特征。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商品經濟的大發展,人、財、物的大流動,以及交通路線的擴展、現代化交通工具的增多,犯罪分子,尤其是流動人口犯罪主體才大大利用這些便宜條件進行犯罪活動。他們有的是被通緝的刑事案犯——逃脫在外,行蹤不定,到處作案,常常是身系數罪,罪惡累累;有的是刑滿釋放人員,因受打擊而心懷不滿,變本加厲地報復社會,制造種種惡性案件;還有的是以犯罪為職業的慣犯或犯罪團伙分子。由于流動作案與固守一地作案相比,被發現和查出的風險要小得多,于是,為逃避公安司法機關的打擊,追逐更多的利益,他們不斷地變換地區作案。據統計,交通沿線發生的流動人口犯罪案件比遠離交通沿線的地區要多一二倍,甚至幾倍。流動人口犯罪的流竄性還在不斷發展,其流竄區域從跨縣(市)、跨省(區)發展到越境、直至跨國犯罪。據有關機關統計,1986年至1990年期間,跨境作案增長了4倍。在廣東省,幾乎任何一種重大刑事犯罪都有境外的犯罪分子參與,僅1987年,該省就查獲入境犯罪分子184人,查獲案件144起。入境的犯罪分子披著港澳同胞、僑胞的外衣,作案后迅速逃出境外,逍遙法外。流動人口犯罪的流竄性,給偵查破案帶來了許多困難。
4、犯罪目標的隨機性與盲目性
流動人口的流動屬性決定了其犯罪目標的隨機性和盲目性。一部分居無定所的人往往抱著碰運氣的心理,游蕩于街頭巷尾、車站碼頭、城鎮鄉村,尋找犯罪目標,捕捉犯罪時機。流動人口中的犯罪分子為了既易于尋覓、擇取犯罪客體、犯罪對象,又易于逃避法律懲處,往往采取東游西蕩的形式,往來于鐵路、公路、江河交通沿線的市、鎮,伏一處、害一片,竄一路、害一線,作了案即跑,異地銷贓,而且作案的目標相當隨意。既可能是見財起心,也可能是見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盜竊,發現家中有人后發展為搶劫,最后可能更進一步發展為殺人。這種犯罪目標的不確定性,使流動人口犯罪帶有實施多種犯罪的突發性和盲目性。
5、犯罪手段和技能不斷提高
流動人口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更具狡猾性和隱蔽性,他們在經歷一次次的清理整頓、疾風暴雨后,也積累了較豐富的作案和反審訊經驗,犯罪手段和技能也在不斷地變化和提高,并呈現出專業化的發展趨勢。其中入室盜竊、搶劫、盜搶機動車犯罪的專業化特別明顯。
6、犯罪“團伙化”特點突出
由于大量的流動人口來自農村,其流動多以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為紐帶,其居住和生活也多以“三緣”關系為依托,因此在犯罪活動中,會很自然拉幫結派形成松散或緊密的團伙關系。調查表明,流動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過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北京市1993年查獲的犯罪團伙案中,外來人員作案1252起,占當年全部團伙作案總數的61.2%;其中,大案796起,占團伙大案總數的66.4%,比1992年增加9.8%。[4](P70)
7、犯罪成員的低齡化發展相當突出
流動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們當中有許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學、離家的未成年人,他們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資格,所得的勞動報酬很低,有的甚至只要求雇主管口飯吃。基于這些情況,這些受教育程度極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強烈的經濟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為犯罪分子的教唆對象,諸如近年街頭盛行的“小扒手”。
三、流動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會原因
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而在我國社會結構中,這一矛盾的體現就是那長期以來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城鄉二元化。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人口流動已成為社會生產力配置的必然需要。現實社會中存在的貧富分化、城鄉差別、東西部經濟差距及勞動力資源的不均衡分布,促進了流動人口的形成和數量不斷擴大。而與此同時,人口流動又打破了我國傳統社會相互封閉、相互隔絕的舊格局,加快了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加快了封閉性社會向開放型社會結構的轉型;但由于我國經濟制度管理方面存在尚待解決的問題,目前處在改革中的政治與經濟體制也限制流動人口的工作條件,以及社會保障體制還未完善,絕大多數流動人口在城市只能從事城里人不愿染指的“苦、臟、累、毒、危”五類工作,他們干活最苦,收入最低并缺乏勞動保障,還有相當一部分流動人口找不到穩定的工作,經常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強烈需求與現實生活的反差,使流動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往往容易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所產生的“心態不平衡”的心理原因
深究外來人口流動的深層原因,經濟原因是一個根本性的動力,也是流動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由于農村勞動力過剩和城鄉生活水平的明顯差距,使得千萬計的農民工懷著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流入城市,掙錢成了涌入城市的流動人口中的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但現實并沒有他們想象中的那樣美好,有相當部分流動人口找不到穩定的工作,經常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有的甚至不能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一旦追求金錢的欲望破滅,極易導致犯罪。另外,在社會轉型期,少數不法分子投機鉆營,一夜暴富,給正試圖擺脫貧困而來到城市的農民以強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隨而生,從而引起流動人口整個群體普遍存在諸如“仇富”的社會心理失衡,這些都是引起犯罪的心理動因。
轉貼于
(三)流動人口個人素質的原因
由于流動人口多數是來自貧困落后地區,文化素質相對較低,而且不同地區的風俗習慣、道德標準的差異廣泛存在,歷史地形成了不同于經濟較發達地區的文化價值觀念。這些差異,加之法律知識的匱乏,使他們常常處于矛盾和困惑狀態之中,也由此容易造成他們受到不良文化影響和不良行為人的誘導。流動人群中許多人法制觀念的淡薄,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法,使得他們判斷是非曲直、美丑善惡,往往以在家鄉形成的道德觀念和生活習慣作為標準。一旦衡量標準因“社會地區的差異”而錯位,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城市對流動人口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
人口的大面積流動是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就目前來看,一方面,政府對人口的流動缺乏應有的宏觀調控措施,對流動人口的快速增加缺乏足夠的準備,人口流動還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無序性,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的不良連鎖反應。而另一方面,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戶籍管理制度,對市場經濟所引發的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顯得捉襟見肘,甚至無能為力。管理責任不明、主次不分、任務不清。雖然管理部門較多,但大多各自為陣,缺乏統一的目標、協調的行動,沒有真正地把流動人口管牢、管住,最終局面是失管漏管嚴重。由于新的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并未建立,造成流動人口管理基礎工作難以適應人口流動的現實需要,使打擊流動人口犯罪工作處于被動狀態,使其應發揮的預防流動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體現,反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目前,一些城市對于流動人口的管理基本上僅限于收費管理方式,一些管理部門輕視對流動人口教育工作,有些職能部門只顧收費,對其疾苦不管不問,甚至濫用職權亂收費,而且是只收費不服務。面臨的各種收費多而重,流動人口容易產生抵觸情緒,甚至逃避登記、不辦證、辦假證。反過來說,相當一部分的流動人口失控,又會給正常的政府管理工作帶來障礙,這可以說是一種互為因果的關系。
四、預防流動人口犯罪的對策
流動人口犯罪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是當前社會治安環境整治工作的難點,也是治安環境整治工作的重點。結合目前流動人口犯罪及控制的情況,筆者認為流動人口防控應當采取以下策略:
(一)努力提高流動人口的綜合素質
要想有效遏制流動人口犯罪,提高流動人口的綜合素質是關鍵。首先,要對他們開展法制宣傳,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培養他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其次,要努力提高流動人口的文化素質。針對農村流動人口文化程度不高,小學、初中畢業的占絕大多數的情況,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成人高校、夜校等培養方式來提高流動人口的知識水平。三是要努力提高流動人口的技術素質。主要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由原籍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技術培訓,使其學會一、兩門使用技術,為他們走向社會提供平臺;另一種方式是通過民工所在的學校或是由就業的企業或地方政府、社會團體等負責培訓。
(二)努力消除流動人口的受歧視心理
大多數流動人員遠離親人,身處異鄉,往往從事于危、重、臟行業,相對缺少必要的組織管理和社會保障。特定的外部環境,使流動人口更易遭受到不法侵害,也極易成為犯罪的主體。因此,各級政府要將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真正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社會各部門在依法從嚴管理流動人口的同時,要強化服務和保護意識,使流動人口能切身感受到第二故鄉的溫暖。一是勞動、工商、計生等部門要并肩攜手、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定期對企業的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檢查,查有無違反規定招工,有無延長勞動時間,有無拖欠、克扣民工工資,有無從事勞動強度過大的工作。二是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要采取開辦外來民工子弟學校、允許外來人員子女在本地學校就學等措施來幫助解決外來民工子女就學困難,保障他們享受教育的權利。三是要積極查處侵犯外來流動人員合法權益的案件。四是各級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流動人口救助基金,以救助那些因意外情況喪失勞動能力,陷入絕境的人員。
(三)加大管理力度
加強外來流動人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是預防和減少外來流動人口犯罪的重要環節。一要加強領導,健全網絡,對外來流動人口實行全方位、多層次管理。各級政府要重視對外來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外來流動人口管理的領導,落實領導崗位責任制。加大政府財政投入,保障外來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經費。適時調整充實外來流動人口管理隊伍。對于外來流動人口集中的村居及外來流動人口較多的用工單位應建立登記站。公安、勞動、計生等部門要履行好各自職責,做到密切聯系,互相配合,對外來流動人口實行全方位、多層次管理。二要因地制宜,多管齊下,推行外來流動人口管理的多種有效模式。在外來流動人口管理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多管齊下,達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可以采取“民工之家”的形式使散居的外來流動人口集中居住;對出租房屋可根據承租人的復雜程度和出租人與管理機關的配合程度來實行星級化管理,依據星級高低分別落實不同的管理措施;對外來流動人口可以根據工作情況、收入情況、居住情況和有無前科、劣跡等進行分層次管理,確定放心層、關注層、隱患層,并分別進行管理。三要強化責任,嚴格執法,充分履行公安治安管理職能。公安機關作為外來流動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要充分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外來流動人口管理。適時組織集中整治,依法做好外來流動人口的登記、發證、查驗等工作,嚴格各項制度,加大執法檢查、監督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管理死角。對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等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理。對社會閑散人員要進行重點監控。
(四)加強打擊力度
打擊是特殊的預防手段。根據流動人口犯罪的特點、規律,司法機關應適時開展各種清算打擊行動,加大打擊力度,既嚴厲打擊流動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又及時保護守法流動人口及廣大百姓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流動人口犯罪問題不僅僅是社會治安問題,更與社會政治、社會經濟生活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這就更需要我們加大有關流動人口犯罪的特點、犯罪的原因與預防對策等各方面研究的力度。本文正是基于這樣的目的,對流動人口犯罪主體諸如上述若干基礎問題,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論述。最后,筆者認為:研究流動人口犯罪意義重大!
注釋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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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本是一種基本的生產要素,人力資源流動是任何市場經濟國家必須面對的基本現實。從微觀層面來看,人力資源流動受勞動力接受教育的程度、年齡、收入、成本和工作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人力資本的逐利性必然流向回報更高的地方。從宏觀層面來看,人力資源流動會增加整個社會的產出,產生正的溢出效應。因而,人力資源流動具有自己的動力機制,并且能增加社會總福利。因此,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流動市場將會降低人力資源流動成本,促進人力資本優化配置,有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與升級,促進社會的全面制度創新。因此,應采取相應的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對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
關鍵詞:人力資源;人力資本;流動
中圖分類號: F540.55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2-0539(2013)04-0045-05
人力資源在市場價格機制作用下通過自由流動達到優化配置,實現人力資源與其他各種資源的最佳組合,完成商品或勞務的生產轉換過程,發揮著人力資源獨特的效能。目前,我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軌時期,加入WTO以后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更加全面地融為一體,市場機制得以在更為廣泛的領域里發揮作用,對人力資源流動的限制性措施將逐步減少,一套規范的、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將逐步建立,促進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一、人力資源配置的傳統體制分析
資源配置是指相對稀缺的資源在各種可能用途之間進行重新組合,以獲得最佳效率的過程。因為資源的稀缺性,導致其在多種效用中的取舍而產生機會成本;而追求自身價值的最大化則導致其在價格杠桿作用下自由流動[1,2]。人力資源配置主要以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計劃配置,即通過行政命令或計劃對人力資源進行配置;另一種是市場配置,即通過市場機制,以價格信號為引導,通過競爭滿足供需關系,從而對人力資源進行配置。這兩種資源配置方式在不同的條件下起著不同的作用。目前,人力資源流動概念包含三層含義:(1)個人在不同類型的工作組織(單位)之間以及不同的職業和行業之間的流動,即工作變動;(2)個人在不同地域之間的流動,即農村流動人口及城市間移民:(3)個人在不同在業狀態之間的流動,即就業、下崗或失業以及再就業等。這三種形式的人力資源流動都有利于人力資源與資本、技術和土地資源的匹配組合,實現高效、低成本的經濟選擇行為,有利于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3]。
以1958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戶籍登記條例》為標志,人力資源配置采取了集中統一的計劃配置方式,發揮了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控制作用。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人力資源與戶籍之間是一一對應的靜止關系,基本上沒有流動,其特征是:(1)低工資高就業;(2)勞動力供需雙方都無自;(3)就流動量和頻率而言,人力資源具有較小的流動性;(4)不存在勞動力市場或人才市場;(5)隱性失業嚴重;(6)農村人口、城市人口就業嚴重隔離;(7)城鄉沒有統一的社保制度。自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取代了生產資料私有制,每個勞動者都和一定的生產資料相對應,人人都有就業的權利,形成了低工資、低效率的全面就業狀況,人力資源完全由國家各級行政部門決策與控制,企業、事業單位沒有選擇、裁減勞動者的權力,勞動者也沒有選擇職業、崗位的權利,勞動者自身的人力資本優勢和實際工作所需技能往往不匹配。因此,人力資源專業、技能不對口,而且被牢牢地束縛在固定的崗位上,流動性極差,不存在勞動力市場或人才市場,人力資源供需由政府控制,實行全面就業政策,這實際上把外部勞動滯存轉化為了內部滯存,形成了隱性失業和嚴重的高就業、低效率的局面[4]。同時,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大、農村人口比重大,農村與城市就業模式完全不同,農村人口被固定在土地上,不享有任何福利、醫療費、住房等權利,只有在貧困、天災等災難發生時才能享受有限的救助,而城市人口享受與生俱來的就業、福利、醫療、住房等權利,城市與農村形成了兩種完全不同的二元就業模式,并且這兩種模式之間是不可轉化的,農村與城市人口就業被嚴重隔離[5,6]。
二、人力資源流動的系統分析
(一) 人力資源流動的影響因素
人力資源流動取決于預期收益現值與預期成本現值的對比,只有當預期收益現值高于預期成本現值時,人力資源才發生流動[7]。其影響因素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人力資源的基本特征
人力資源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指受教育程度和年齡大小。
工作流動性會隨著就業時間的長度而遞減,兩者呈現反向變化關系。假定人力資源的退休年齡一定并且從三歲開始就接受幼兒教育,退休前接受教育的時間與退休前的就業時間之和等于退休年齡。因此,年齡越小,就業時間會越長,從人力資本投資中獲得收益的時間就越長,其現值就越大。人力資源接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從人力資本投資中所能獲得的潛在收益就會越高,工作的機會越多,工作的環境會比較好,社會地位也會比較高。
2.人力資源流動的收益與成本高低
人力資源流動的成本可以分為貨幣成本和心理成本[8]。貨幣成本指遷移費用、終止原來的就業關系和尋找新的工作的費用。心理成本指離開了自己已經建立的社會關系網絡而造成的心理損失。因此,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是新的工作環境中獲得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原來工作中的收益與流動成本之和。
3.工作環境對人力資源流動的影響
根據赫茨伯格的雙因素理論,激勵因素是以工作為中心的,這些因素具備時可以對員工起到明顯的激勵作用;保健因素是與工作的外部環境有關的,這類因素具備時,員工的不滿情緒就會消除。因此,人力資源與工作環境(包括工作本身與外部環境)的和諧狀態影響到人力資源的流動,兩者越和諧,人力資源流動的可能性越小;兩者越不和諧,人力資源流動的可能性越大[9]。
(二)人力資源流動的微觀模型
按人力資本成分的大小和用途的專業性來劃分,可分為通用性人力資本、專用性人力資本和準專用性人力資本。人力資本是以人力資源作為載體的。但是,無論是哪種類型的人力資本,都必須與一定的資本存量相結合才能發揮作用[10]。
一般地,人力資源流動與資本存量分布不均勻有關,如果人力資源利用時的生產力較低,較低的生產力則對應著較低的報酬率,那么人力資本在價格杠桿作用下就具有追求高報酬率的沖動,從而向要素稟賦豐富的高收入地區流動。因此,人力資源流動的原因在于流入地與流出地之間人力資本報酬的差異,流動引起的心理感覺變化程度以及其他各種福利損失和遷移成本共同作用。下面以這三個因素作為變量建立數學模型:
假設人力資源從流出地A向流入地B流動,A、B兩地有要素報酬率的差異,由于流入地B的生產力水平較高,從而各種福利,比如醫療、社會保障和各種地方補貼也較好。因此,人力資源流動的主要條件為:
(三) 人力資源流動的宏觀效應
若A、B兩地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時允許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由于A、B兩地人力資本的價格不同,因此引起人力資源從低工資的A地向高工資的B地流動,流出數量為LM,兩地的工資水平趨于一致,經濟平衡點為G。
三、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對策
當前,我國已經加入了WTO,但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的許多管理制度與方法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延續,仍然包含著許多計劃的成分,思想觀念還停留在計劃的狀態中,因而距離市場化要求較高的WTO準則還有一定距離。同時,我國又是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國,農業人口最多,但是我國農業的產業優勢并不明顯,相反還由于耕作技術落后、規模化程度低等,使得大量的農業人力資源被束縛在生產率較低的土地上,這樣既是我國人力資源的極大浪費,又缺乏對沿海許多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的人力資源支持,只有通過人力資源管理的創新,才能有效地解決結構性矛盾并釋放出被束縛的生產力,與國際市場進一步接軌,以滿足WTO關于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要求。因此,要漸進有序地推進與WTO要求的市場化進程,減少人力資源流動的成本,建立信息暢通、流動自由的全國統一的人力資源配置市場。
從微觀經濟的視角分析,人力資源的流動有利于其主體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因而解決了人力資源流動的微觀動力機制問題。從宏觀經濟的視角分析,人力資源的自由合理流動有利于區域或整個社會經濟的增長,促進社會資本的高效運用,因而解決了人力資源流動的宏觀動力機制問題,促使政府積極地進行制度創新,創造有利于人力資源流動的制度環境。同時,從人力資源的供給與需求來看,我國人力資源極其豐富,其供給量非常大,而人力資源需求往往成為制約人力資源流動的瓶頸。因此,我國處于一個典型的人力資源買方市場狀態。從就業存量的角度來看,影響人力資源流動的因素則主要是就業機會不足、流動成本高昂以及搜尋信息成本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促進人力資源流動的對策[11-14]。
一是加快人力資源配置機制從雙軌制向單軌制的轉變,讓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部分政府機構人員進入勞動力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人力資源流動中的基礎性作用。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人員冗余嚴重,許多能力低下的員工占據著職位,缺乏一定的退出機制,還有許多長期處于非工作狀態但仍然屬于在業身份的員工,甚至更有一些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被繼續延聘、返聘,因而就剝奪了許多優秀的年輕就業者的潛在機會。因此,應采用市場化的手段,引進充分競爭的機制,保持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員工的職業信息公開,同時引入更大的社會監督力量,依據以能為本的原則,讓人力資源市場處于更開放、透明的狀態,使人力資源進入和退出自由,減少制度與觀念的障礙,保持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的活力。
二是國家可采用財政、法律手段調節人力資源的供需關系,使之結構均衡化、協調化。
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失業率高的不景氣地區提供就業補貼,刺激人力資源需求方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吸引更多的人力資源自由流向需求方。同時,國家要加大監督與檢查力度,對于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要予以處罰,規范就業市場秩序。
三是國家應加強人力資源流動立法,使勞動力市場規范化,實行全國統一的信息化與網絡化管理,清除各種地域性較強的管理措施,使人力資源合理流動。
建立全國性的人力資源數據庫,而人力資源流入地可以采用登記制,從而可以進一步消除人力資源流動的障礙,降低人力資源流動的成本,促進人力資源有序流動。
四是國家應取消對人力資源流動所設置的障礙(包括受教育的權利也可以流動),加強人力資源需求的信息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指導人力資源合理流動。
國家應逐步放開戶籍管理制度,剝離附加在戶籍之上的教育權利,讓教育權利與社會保障等可以隨人力資源流動而流動,取消對人力資源流動設置的種種障礙,為人力資源流動創造寬松的制度環境。
五是國家應搭建一個全國性的就業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同時提供免費的就業信息咨詢,并隨情況變化而實時更新,為失業者提供就業信息參考,降低失業者尋求信息的成本,消除就業信息不對稱的狀況。
失業者往往在獲得人力資源需求信息方面處于弱勢地位,因而就業移動時往往處于盲目狀態,缺乏對自身的就業特性與需求目標之間差異的了解,流動時針對性比較差,搜尋信息成本比較高,因而阻礙了合理的人力資源流動。因此必須改變這種狀況。
四、結語
人力資本是一種基本的生產要素,人力資源流動是任何市場經濟國家必須面對的基本現實。從微觀層面來看,人力資源流動受勞動力接受教育的程度成本和工作環境、受教育者的年齡、收入等因素的影響,人力資本的逐利性必然使人力資源流向回報更高的地方。從宏觀層面來看,人力資源流動會增加整個社會的產出,產生正的溢出效應。無論是微觀層面還是宏觀層面,人力資源流動都具有自己的動力機制。另外,就我國人力資源供需矛盾中的買方市場特點來說,影響人力資源流動的關鍵在于就業機會不足、流動成本與搜尋成本高等,應著力解決與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畢竟,對整個國家來說,促進人力資源流動有利于優化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發展方向,促進產業結構優化與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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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城鄉收入差距;地區收入差距;勞動力流動
中圖分類號:F04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7)04-0016-06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的勞動力流動問題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現象,勞動力流動也呈現空前的規模。與此同時,中國的收入差距也日益嚴重,并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這已成為中國經濟協調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巨大障礙。理論上說,勞動力流動會縮小收入差距,但事實并非如此。這種與理論相悖的現象并不是中國獨有,許多國家在其發展過程中也有過類似經歷。但是,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又有其特殊性。本文將圍繞中國的收入差距與勞動力流動的特殊性、收入差距與勞動力流動之間的關系、勞動力流動為什么沒有縮小收入差距等問題的相關文獻進行綜述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清這些問題的研究思路。
一、中國的收入差距:現象與原因
1. 城鄉收入差距
改革開放以來,城鄉收入差距呈先縮小后擴大的態勢。20世紀80年代中期是一個轉折點,之后城鄉收入差距又呈不斷擴大態勢。從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兩個指標的比較來看,若考慮零售物價指數的變化,城鄉收入比率(以農村收入為1)從1978年的2.6一度下降到1988年的1.5,隨后提高并達到2003年的2.4。[1]按照一些學者的觀點,這里使用的城鄉收入概念并不完全可比,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其他福利折合成收入,城鄉收入差距還會大幅度擴大。[2]此外,從我國東、中、西部的城鄉差距來看,改革開放以來,西部地區的城鄉差距一直高于同期東部地區和中部地區。1980-1985年間,東部和中部地區城鄉差距呈縮小趨勢,而西部地區維持不變。其后,三大地區的城鄉差距不斷擴大,但西部地區的變化趨勢更為顯著。1980年,東、中、西部地區的城鄉收入差距分別為2.01、1.63和2.11。然而,到2000年,中、西部地區的城鄉收入差距上升為2.49和3.62,而東部地區卻只有2.30。[3]城鄉差距在不同地域上的嚴重程度不同,這也是我國城鄉差距的特征之一。
對于不斷擴大的城鄉收入差距,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分析與解釋。從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來看,城鄉收入差距始于城鄉勞動力市場的行政分割。195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形成了幾乎延續至今、阻礙人口遷移和勞動力流動的制度框架。這種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城鄉二元分割體制所造成的勞動力市場扭曲,被認為是導致城鄉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4-7]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的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等生產要素均傾向于城市集聚,加之城鄉之間產業結構的根本差異,導致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城鄉收入差距存在自然擴大的趨勢。同時,政府在基礎教育等資源分配上的城市傾向,以及對城市計劃控制部門的工資和福利的制度保護,都會加劇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8]此外,外國直接投資的流入、對外貿易的發展、勞動者素質的差異、就業的所有制結構調整、政府參與經濟活動的程度、分配不公以及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等,也是擴大城鄉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9-10]
2. 地區收入差距
與城鄉收入差距相一致,中國地區收入差距也呈上升趨勢,[11-14]而且根據收入差距分解顯示,地區間收入差距本身就與中國巨大的城鄉收入差距有關。[15-16]地區差距的擴大在20世紀90年代尤其明顯,[17]1980年中、西部人均收入分別相當于東部的78%和70%,到2000年,它們占東部的比例分別降到了62%和54%。[18]為此,學者們提出了各自的觀點。概括地說,不斷擴大的地區差距與政府政策、要素流動、市場化進程、資源稟賦、教育投資等因素有關。
王小魯和樊綱(2004)通過考察資本、人力資本和勞動力在各地區間的流動和配置狀況、市場化進程在各地區間的差異、城市化對地區經濟差距的影響等方面,指出我國東部和中西部地區之間的差距主要是由于生產率的差別以及由此引起的資本流動所導致。[18]陳秀山和徐瑛(2004)經過實證分析得出的結論是,要素投入、市場化進程與要素的使用效率是影響地區差距的因素。[11]林毅夫和劉培林(2003)指出,地區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重工業優先發展的趕超戰略下形成的生產要素存量配置結構與各地要素稟賦結構決定的比較優勢符合程度不一致。[12]蔡和都陽(2000)通過考察中國地區經濟增長中存在著俱樂部趨同以及條件趨同的現象,認為中西部地區存在著一系列不利于向東部地區趨同的因素,如人力資本稟賦稀缺、市場扭曲和開放程度不足。[19]還有一些研究將中國地區差距與城鄉差距的原因歸結于外商投資,[20-23]以及中央政府的地區傾斜政策或地理、文化等因素。[24-25]他們認為,國外資金的流入、中央政府對東部地區的優先投資是中西部地區落后于東部地區的根源,同時,中西部不利的地理條件也限制了這些地區的發展。
二、中國的勞動力流動:規模與特征
1. 勞動力流動的規模
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以及人口遷移、戶籍政策的逐步松動,我國勞動力流動規模越來越大。根據我國1990年、2000年兩次人口普查和1987年、1995年兩次1%人口抽樣調查資料,1982-1987年間中國勞動力遷移規模是3053.3萬,1985-1990年增至3412.8萬;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遷移規模在1990-1995年間達3642.6萬,而1995-2000年高達13122.4萬。[26]
2. 勞動力流動的特征①
按流動人口的遷移距離劃分,可以分為近鄰流動、中程流動和遠程流動。②在全國流動人口中,屬于近鄰流動的人口為6563.4萬人,占45.5%;中程流動人口為3633.8萬人,占25.2%,兩項合計占總流動人口的70.7%。遠程流動人口為4241.9萬人,占29.3%。此外,勞動力遠程流動多發生在經濟相對較發達、體制創新快、工業貿易發展較活躍的地區。從三大地帶看,沿海地區是遠程流動比重最高的地區,達39.9%,遠高于中部地區(10.5%)和西部地區(21.1%)。[27]這說明遷移規模與遷入地和遷出地的經濟差距成正比。
從勞動力流動的方向看,沿海地區成為勞動力凈流入地區,凈流入人口總計3195.8萬人。內陸地區成為勞動力凈流出地區,凈流出人口為2358.4萬人。從各省區來看,廣東、上海、北京、浙江和福建的外來人口中來自于內陸地區的比例分別為76.74%、59.2%、53.99%、91.06%和91.7%;而內陸地區的四川、安徽、湖南、江西和河南則是主要的勞務輸出省,其遷往沿海地區的比例分別為72.04%、91.88%、92.14%、95.71%和73.32%。[28]由此可看出,地區收入差距對于勞動力流動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按戶籍是否變化分類,所有的遷移人口可分成兩類,即戶籍遷移和非戶籍遷移。后者占全部遷移人口的65.1%,其中以務工經商為遷移目的的占45.9%,反映了勞動力特別是農村勞動力的跨地區就業。城市到城市的遷移和農村到城市的遷移,構成了全部非戶籍遷移的80.3%。實際上,這些遷移者構成了城市就業的重要組成部分。[29]
三、收入差距與勞動力流動的關系
由上述數據可看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出現了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與勞動力流動規模不斷擴大并存的現象。按照經典的遷移理論,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是誘發人口和勞動力流動的主要推動力量之一,而勞動力流動又會縮小收入差距,但中國的事實并非如此。理論與事實的相悖引起了研究者們的極大關注,學者們就收入差距與勞動力流動的關系進行了研究。由于數據獲取等原因,目前直接研究收入差距對遷移決策影響的實證結果還較少。[30]從現有的研究看,由于研究的角度和采用的方法與數據不同,其得到的結論也存在差異。
1. 收入差距對勞動力流動的影響
一些學者應用實證分析方法就收入差距對勞動力流動的影響進行了研究。Zhu(2002)使用probit模型的結構方程(structural equation)證實了城鄉收入差距在中國農村向城市遷移過程中的正向作用。[31]蔡(1996)研究了本地農村人均收入與全國農村人均收入的比率對于遷移的影響,發現這一比例的增加可以減少遷移。[32]林毅夫等(Lin,et al.,2004)利用人口普查數據分析了地區收入差距與人口流動之間的關系,其結論是,20世紀90年代末,遷移對地區收入差距的反應顯著提高。[33]Zhang和Song(2003)利用時間序列和橫截面分析,指出收入差距是省內遷移和省際遷移的巨大推動力。他們認為,既然省際遷移主要是從內地的農村遷往沿海的城市,那么任何減少內地與沿海收入差距的方法不僅可減少這種遷移,而且可為廣大內陸省份提供大量的發展機會。[34]Wu和Yao(2003)在人口無限供給的假設條件下,運用需求導向模型,對中國的省際遷移與省內遷移進行了研究。其結論是,城鄉收入差距是遷移產生的原因,但除此之外,還存在著其他決定勞動力流動的因素。[35]王春超(2005)也有相似的觀點,他利用相關的調查數據分別從“收入差異和勞動力流動性”以及“勞動力就業集聚”兩方面做出檢驗,得出的結論是,城鄉收入差異并不是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的主要原因,農民在轉移過程中將愈來愈關注其轉移的成本以及決定其轉移成本的政策或制度性限制因素。[36]
在家庭層面上,Hare(1999)發現人均生產性資本對遷移沒有顯著影響,但是,人均生產性資本每增加100元,可以使轉移持續時間增加2%。[37]都陽等(Du,et al.,2005)研究了中國的遷移與農村貧困的關系,結果顯示,處于貧困線附近的家庭比那些更富或更窮的家庭更傾向于遷移。[38]杜鷹(2006)在對四川和安徽兩省調查資料的分析中,也得到了相同的結論,即中等偏低收入戶往往是外出打工的最大受益者。對于最低收入戶和貧困戶而言,他們主動利用這個機會的能力是有限的。[39]因為,某些基本條件的缺陷制約了他們的遷移。[40]
Zhao(2005)指出,這些發現與Harris-Todaro兩部門模型一致。然而,已有的研究沒有回答V形的城鄉收入差距對于勞動力流動趨勢的影響,且目前直接研究收入差距對遷移決策的影響的實證結果還太少。[30]
2. 勞動力流動對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從現有的文獻看,大部分學者認為遷移會縮小收入差距。如段平忠等(2005)認為,中國人口流動地區分布的差距與中國經濟增長的地區差距具有高度的相關性,人口流動對增長差距的收斂作用明顯。[41]跨地區勞動力流動會縮小地區差距,其作用主要發生在兩個方面:一是中西部低收入地區的勞動力外流,會緩和這些地區農村人口對土地的壓力和就業壓力;二是勞動力流動為中西部地區帶來了大量的匯款,對流出地區農民收入的增長起了直接支撐作用(王小魯和樊綱,2004)。[18]然而,遷移縮小城鄉或地區差距并非是無條件的,而戶籍制度的繼續存在使得這些條件不能滿足,以致遷移不能發揮其縮小地區差距的作用。[1]姚枝仲等(2003)也有類似觀點,他們認為,勞動力流動除了能使地區間要素收入相等以外,還能改變各地區的需求結構,削平地區間要素稟賦差異,最終實現地區間人均收入相等。他們的經驗分析表明,由于中國的勞動力流動受到較大的限制,勞動力流動還沒有對地區差距縮小發揮重要作用。[42]林毅夫等(Lin,et al.,2004)通過估計遷移者對收入差距的反應彈性,認為遷移的確是一種縮小差距的機制,但他們也觀察到,由于戶籍制度的存在和沿海地區過快的發展速度,目前的遷移規模仍不足以縮小現存的收入差距。[33]
一些學者也有不同的觀點。如李實(2003)指出,農村勞動力流動對整個農村收入差距的縮小起到微小的作用。勞動力流動在一些富裕地區有助于縮小收入差距,但在一些貧窮地區卻起到了擴大收入差距的作用。這是因為,在富裕地區外出的勞動力主要來自于一些低收入家庭,而在貧窮地區則主要來自于中等偏上收入家庭。[2]因此,現階段僅依靠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并不能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張慶等,2006)。[43]同時,遷移并不能通過自身解決中國的貧困問題(Du,et al.,2005)。[38]而完全相反的結論是,跨省勞動力流動的結果反而擴大了地區間發展差距(孫自鐸,2004)。[44]
3. 為什么勞動力流動沒有縮小收入差距
多數學者認為,包括戶籍制度在內的一系列制度因素是中國勞動力流動未能縮小收入差距的決定因素。
Whalley和Zhang(2004)通過一項模擬表明,③一旦取消以戶籍制度為代表的勞動力流動的障礙,現存的收入不平等則會全部消失。[45]蔡則更深入地分析了這個問題,他認為,遷移能夠縮小城鄉或地區差距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理論分析和世界各國的經驗,他歸納了四個條件:一是遷移應反映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這種結構性變化;二是流入勞動力有機會且比較穩定地實現就業轉換;三是城鄉總產出分配格局應從不均等趨于均等;四是勞動力流動應是不受制度約束的自由流動及長期行為。一旦社會的遷移活動不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勞動力流動的擴大就不能保證收入差距的縮小。就中國而言,計劃經濟時期遺留至今的制度,使暫時性的勞動力流動替代了永久性的人口遷移,其結果是,雖然遷移規模擴大,卻沒有相應帶來收入差距的縮小。[1]
韋偉和傅勇(2004)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原因導致勞動力流動沒有縮小收入差距:一是中國由于存在許多制度障礙,流動成本非常大,使農業勞動者在城市的工資超過農村收入的部分被流動成本抵消。二是,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的工資收入被固定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一方面,農村勞動力在農村的收入較低,純收入更低,導致其在城市就業的機會成本很低;另一方面,城市勞動力需求還不足以吸收全部農村剩余勞動力,所以,農業平均勞動生產率及農民收入還未能因農村人口的轉移而得到明顯提高。這樣,無論農民選擇進城還是選擇務農,其收入都不高。三是撇開流動成本抵消作用來看,農村勞動力無法進入具有高工資和福利的計劃控制部門,這部分差距處于制度保護之內,不能通過人口流動或市場機制來解決,這是導致我國城鄉差距過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此外,在市場主導部門,農村勞動力因其具有較少的人力資本稟賦而在城市中只能獲得較低的報酬,這也是人口流動沒能縮小城鄉差距的原因。[8]同時,沿海地區過快的發展速度也使得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不能縮小。[33]
四、解決勞動力流動未能縮小收入差距的對策建議
在現有的研究中,大多學者還是主張應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就政府應發揮的作用而言,學者們的觀點不盡相同。
在轉軌過程中,勞動力流動與城鄉收入差距同時擴大是一種制度現象,其主要原因在于戶籍制度等對勞動力永久遷移的約束,從而不能滿足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條件。所以,應改革戶籍等制度,減少對勞動力流動的限制,降低勞動力流動成本(蔡,都陽,2004)。[29]從解決地區發展不平衡的角度看,最有效的方法是完善政府職能、加強宏觀調控,利用政策導向引導流動人口向“后發地區”流動,逐漸消除地區差異。同時,加快城市化進程,促進人口向城市流動,也可成為解決地區差距的最有效辦法(段平忠,劉傳江,2005)。[41]
Zhang和Song(2003)則認為,人口向城市遷移的步伐、規模受經濟增長和發展水平的影響。由于工業與城市社會服務業吸收勞動力的能力有限,以及經濟增長導致的大量城鄉遷移和城市化等因素帶來了一系列失業與貧窮問題,因此,要抑制失業,政府有必要采取控制城鄉遷移的措施。另外,政府還應著手解決因城鄉收入差距擴大而帶來的城市遷移人口增長問題。可以采取兩種政策:一是創造更多的城市工業和服務業崗位;二是限制勞動力流動。[34]
韋偉和傅勇(2004)認為,應立足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來調整城鄉關系的扭曲,在城鄉壓力逐步釋放的同時,改革傳統的城鄉體制。另外,各級政府應在縮小城鄉收入差距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8]
五、研究的困難及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從眾多的文獻看,真實且充分的數據對于收入差距與勞動力流動的研究是至關重要的。至于更深入的研究,最大的困難莫過于獲得適用的數據。目前我國關于勞動力流動的真實統計數據不僅非常缺乏,[46]而且普查數據與現實不符的問題嚴重。{4}有關收入差距的數據也不能真實地反映事實。現有研究所討論的收入差距都是以國家統計局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純收入數據為基礎,但是,按照國際規范的個人收入定義,中國官方統計資料中的城鄉居民個人收入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低估問題,其中城鎮居民收入的低估幅度遠遠大于農村居民。[2]因此,從這一角度來說,對中國收入差距與勞動力流動關系的研究任重而道遠。
在經驗研究方面,還有很多有關收入差距與勞動力流動關系的問題需要驗證。農村流動勞動力進城就業無疑會對收入差距的變動產生多重效應,它會影響到農村內部的收入分配,也會影響到城鎮內部非技術工人的工資水平,從而影響到城鎮內部的收入差距,對城鄉收入差距產生較大影響。然而,這些效應是隨著時間的變化、勞動力管理制度的變化和勞動力市場競爭程度的變化而發生變化的。對這些變化進行經驗上追蹤驗證是完全必要的。[2]此外,對不同地區勞動力流動的跟蹤調查,從社會學角度進行研究較多,而從經濟學角度研究勞動力流動前后城鄉與地區差距變化的實證研究較少。試想,如果沒有大量的流動勞動力,我們的收入差距會是一種什么樣的情況?類似于這方面的研究很少。事實上,這是中國收入差距與勞動力流動之間關系最有說服力的研究。
此外,在諸多的實證研究中,研究者們多采用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的方法,因而使用規范的定義和利用合理的調查與分析方法是獲得科學結論的關鍵。由于采用不同的樣本,或者使用不同的收入和轉移勞動力的定義,或者利用不同的測量方法等,往往都會得出不同的估計結果。正如前述的研究成果,雖然增進了人們對收入差距與勞動力流動之間關系的認識,但仍存在一些假說性的解釋未得到經驗的驗證。而且,有些模型是建立在大量的不切實際的假設之上,[47]因而對問題的解釋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約。勞動力轉移會縮小地區差距和城鄉差距的理論預期與現實不符,形成了一個悖論。[48]這要求研究者通過獲得更真實的數據,借鑒更先進的方法,把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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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 此處的分析均為2000年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數據。
② 近鄰流動是指人口在縣內或市內各鄉、鎮、區之間的流動;中程流動是指人口在省內跨縣、跨市的流動;遠程流動是指人口的省際流動。
③ 這里,他們的假設是戶籍制度是勞動力流動的惟一障礙,或者說,存在戶籍制度就意味著勞動力不能流動。參見蔡的《中國收入差距和貧困研究:我們知道什么,我們應該知道什么》(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工作論文系列四十二,2005(b),第1期)。
④ Johnson(2003)通過對中國1990年和2000年兩次人口普查數據的分析指出,中國省際遷移的數據沒有包括數以百萬計的只是遷移但未登記的人口。此外,兩次人口普查對城市居民定義標準的變化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對遷移的估計。就業的種類沒有完全包括在城市就業之內,嚴重限制了對就業的估計。還有,擁有大量就業來源的中國農村,沒有可獲得的就業數據來源渠道,其就業數據嚴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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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世紀90年代初,南下的民工潮潮漲潮落,求職的民工源源不斷,給東南沿海地區企業提供了大量廉價的勞動力,促進了東部地區經濟的發展。但是,出人意料的是,10年以后,民工荒成為東部地區企業發展的困擾。本文從效用論出發,聯系阻力論分析了我國目前民工荒的原因及解決對策。
關鍵詞 民工荒 效用 農村勞動力
從上世紀80 年代起,隨著市場化改革,我國出現了大規模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民工潮”。2009年在長三角地區務工的農民工為2816萬人,比上年減少238萬人,減少7.8%,在珠三角地區務工的農民工為3282萬人,比上年減少954萬人,減少22.5%。在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務工的外出農民工分別占全國外出農民工的19.4%和22.6%,分別比上年下降2.4和7.6個百分點,全國大范圍內相繼出現“民工荒”現象。
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流動是基于“經濟人”理性假設的個體行為選擇,其流動的目的在于追求更高的效用水平,農村勞動力流動意愿取決于在家務農與進城務工兩種就業方式帶來的財富效用水平的比較。效用概念是微觀經濟學中的基本分析工具,經濟人的行為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財富效用的最大化。由于勞動力面臨在家務農與進城務工兩種就業方式的選擇,這種抉擇導致了勞動力流動的機會成本。為了分析的方便,我們把在家務農的勞動力就業方式能夠取得的最大凈收入作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力的機會成本的一部分。因此,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意愿只取決于進城務工的預期效用水平。
預期效用函數的構建為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意愿提供了一個可能的測度工具。從理論上講,預期效用函數值越大,勞動力流動意愿越強烈。這是對勞動力流動意愿順向測度方法。但由于效用函數無法確定具體形式,因此,通過效用函數對勞動力流動的順向測度無法實現數量化。我們可以對勞動力流動進行逆向測度。所謂逆向測度,是指對勞動力流動阻礙作用的測度。影響預期效用的因素對阻力系數的大小同樣產生影響。相應地,我們總結出農村勞動力流動的四大阻力如下:
1.空間阻力。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受空間距離的阻礙,流動目的地越遠,流動阻力越大。
2.能力阻力。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受就業技能阻礙,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專業技能的勞動者流動阻力大。
3.風險阻力。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受工資兌付風險的阻礙,工資被拖欠、被拒付的風險越大,勞動者流動阻力大。
4.心理阻力。一般而言,農民工所在城市的社會環境越公平,農村勞動力流動的阻力越小。
農民工的流動受多種因素堵塞制約,現階段出現發達地區勞動力的短缺現象,主要是各種阻力導致勞動力流動不通暢所致。一些企業為了解決用工問題,采取了為農民工提供帶薪休假、報銷探親往返車船費、準時發放工資、以及提高工資與福利待遇等有效措施,挽留農民工。但從長遠看,農民工的流動受到阻礙重重,單靠個別企業的行為只能解決該企業的燃眉之急,同行業企業可能出現相互挖人的惡性競爭。因此,需要政府相關配套政策解決企業用工短缺問題。
為了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有序地向城市順利轉移,解決當前“民工荒”現象,可以采取以下的政策措施降低勞動力轉移的阻力系數。
第一,加強對農民工的教育與培訓,提高農民工的人力資本積累。目前我國農民工職業培訓還未普及,農民工輸出數量大,但技能低,勞務收入不高,這是制約農民增收的瓶頸。加強農民工勞動技能培訓,實現我國農村富余勞動力順利轉移,將沉重的人口負擔轉化為人才資源優勢,提高農民進軍市場的本領,是政府無法回避的問題和亟待落實的任務。
第二,提高《勞動法》執法力度,規范用工行為,降低工資兌付風險。最近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要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應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給予農民工“市民待遇”。消除二元戶籍制度,取消就業限制,并在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給予農民工平等待遇,以降低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
第四,關愛農民工的心理健康。為農民工提供健康娛樂活動場所,為夫妻分居農民工提供配偶探親便利條件,形成尊重農民工的社會氛圍等等;減輕其心理壓力。應該重視農民工的文化權利,包括文化參與權和享受權。建議國家通過強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將社會保障、子女上學、文化權利三大核心問題納入國家立法軌道,過渡期內可考慮先出臺一些條例或地方性的法規。政府應調整公共財政政策,建立農民工的文化專項經費,將農民工文化活動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政府還可設立“農民工文化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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