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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的基本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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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的基本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的基本法律問題范文第1篇

    摘要:縱觀全球電子商務的立法,可以說它是當今世界立法的重點所在。我國電子商務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在電子商務的技術方面與發達國家沒有太大差距,但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卻相對滯后,這使得我國電子商務交易處于自發的、無序發展的狀態。傳統的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國家法律、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沖突,這些都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不利于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的競爭。為此,應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字:電子商務立法;思路選擇;法律地位;基本原則

    0引言

    當前,互聯網和電子商務中面臨的眾多法律問題,包括幾個世紀以來法律上的爭論,都開始得到重視,權利和自由在新的環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個人都在互聯網上呼吁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隱私等等,電子商務使得傳統商務所適用的法規、政策受到挑戰。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如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域名、專利、稅收、法律適用、隱私權、安全保密和電子合同的訂立、網上支付等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電子商務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正在變得越來越清晰。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是網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關鍵。

    1電子商務立法的思路選擇

    1.1先分別立法

    即首先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制定單行法規,如電子合同規則、電

    子支付規則、電子提單規則、電子商務稅收辦法、網絡廣告規則等,待時機成熟后,再進行綜合立法。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能夠及時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并能夠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逐步提出比較完善的綜合立法的思路。這種方法的缺點是缺乏宏觀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單行法規很難實現統一性和一體性。而且,很容易沿襲傳統的按行業和部門歸屬立法的弊端。

    1.2先著手綜合立法

    即形成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綜合思路,出臺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后對各個具體問題制定單行規則。對于電子商務這樣一個發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應當反映現實并服務于現實,這是理所當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導意義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電子商務所領帶的信息技術發展迅速,所制定的單行法規也需要經常修改和變動。這種修改和變動,如果沒有綜合防治的思路和統一的目標,很可能會產生諸多自身的問題和相互矛盾的問題。

    第二種形式的立法,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臺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僅僅在第7條中涉及電子簽字問題,之后才開始制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所以從研究電子商務的關鍵問題入手,起草我國商務基本法,然后對具體問題進行立法,應當是較好的立法選擇。

    2電子商務法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法是一門新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和其他部門相比,它和經濟法、商法以及民法的關系至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區別。但是,總的來說區別大于交叉。不能把電子商務法歸入其他法律部門。

    2.1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民法

    電子商務法和民法有共同點。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電子商務法是也包括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比如有關電子合同的規定,以及電子商務損害賠償的規定。然而,電子商務法和民法之間更多的是不同點。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調整婚姻、家庭、繼承等等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規范,而電子商務法中就沒有這方面的規范;反過來,電子商務法中的政府機構對電子交易當事方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也是民法所沒有的;另外,從基本原則上看,民法重公平,電子商務法重安全。

    2.2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商法

    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而言,電子商務法和商法之間的關系最為密切。電子商務法有關于電子合同、電子票據以及電子提單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商法是具有調整商事關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體系,它包括票據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方面的內容,兩者在這些領域存在交叉和重疊。但是,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范圍要遠遠大于商法的范圍。比如對于電子商務活動的征稅、域名的管理等問題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圍。電子商務法還有著大量的由有關國家部門、政府機構為維護交易安全而進行管理和監督方面的法律規范,這是電子商務法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而言的顯著特點。

    2.3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經濟法

    經濟法強調的是國家機構和政府部門對市場的縱向宏觀調整關系,以及對企業的縱向管理關系,電子商務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國民經濟的秩序問題的考慮,有著大量的縱向管理規范,這是他們的相同點;經濟法著眼于國民經濟的全局,而電子商務法著眼于電子商務主體的權益,調整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另外,電子商務法律規范中包含有大量調整平等主體交易的規范,這是經濟法所沒有的。

    3電子商務法是一門新的獨立法律部門

    如前所述,電子商務法有著和其他部門法不一樣的調整對象,即其調整對象應該是政府、企業和個人等主體通過電子化通訊方式

    所產生的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交易關系緊密相關的政府管理關系。因此,應該把電子商務法從其他的部門法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門新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4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電子商務立法和司法的過程當中,對各項電子商務法律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導思想,是一切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依據。作為一門新的獨立法律部門在制定時應區別于其他法律原則。因此,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實施、修改、解釋過程中,要遵守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4.1開放性原則

    開放性是互聯網優越性之體現。可以說,開放性是電子商務和電子商務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對其他國家和地區有關電子商務法律規則、慣例的開放

    在立法和解釋時應充分發揮電子化網絡的虛擬性和全球性等優勢,這一點體現在大量條款中。互聯網先天具有無國界的優點,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網上交易的優點之一。如果各個國家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規則和法律規則不能互相協調甚至互相對立,將極大地背離網上交易各方的預期,從而使得互聯網這種高技術不能對社會資源的全球最佳配置產生其應有的推動作用。因此,各國在電子商務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銜接、互相協調應該成為各國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4.1.2技術上的開放

    技術上的開放具體包括對待電子簽名技術上的開放和電子商務媒介上的開放。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各種電子簽名技術越來越成熟,以前價格高昂的簽名技術的成本也越來越低。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與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歧視。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

    法律應該對于采用各種媒介、形式和通訊手段進行交易的行為一視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基于傳統交易形式的法律規范一般是將書面形式作為一項默認形式,因此無法享有法律給予紙質媒介的地位和待遇。這樣,基于紙質文件所作的法律規定構成了對使用現代通訊手段的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障礙,電子商務立法就是要改變這一狀況。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則。這一原則的出現開辟了電子商務立法的新思路。不論采用紙質媒介進行交易還是采用電子通訊形式進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認。

    4.2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是交易的內在要求。安全性原則一方面指為了保護當事方的交易安全通過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強制性規范;另一方面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國可以對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內容做出取舍。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點,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較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如果電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業和消費者對電子交易就會失去信心,電子交易變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沒有誰會采用電子化方式進行交易了,電子商務也就不會存在。所以,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更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電子簽名的標準,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以傳統紙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護弱勢方原則

    保護弱勢方是法律價值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護弱勢方原則,一方面體現在企業與企業之間,要防止某一方濫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壟斷市場,進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前者具體表現在一方濫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利用在網絡中技術標準一旦建立,他方就極難進入的特點,限制他方的市場準入,從而使其具有實質上的壟斷地位。許多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都體現了這一點。至于后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家越來越處于優勢地位,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越來越得不到合理的保護,為此,各國先后都制定了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努力實現對交易雙方的均衡保護。但是,這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都是對傳統交易形式的規定,在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商務的情況下,就顯得力不從心了。因此,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時都特別強調制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規范。

    總之,開放性是互聯網優越性之體現,安全性是交易的內在要求,保護弱勢方是法律價值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自然取向。所以,為了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優越性,增強人們對網上交易的信心,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就應該在電子商務立法時把電子商務法的開放性、安全性、保護弱勢方這三大基本原則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這樣,我國的電子商務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促使電子商務走上正軌。

    參考文獻

    [1]王蕓。電子商務法規。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梅紹祖。電子商務法規。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3]蘇麗琴。電子商務法。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6

    電子合同的基本法律問題范文第2篇

    電力維修 物業 侵權物業管理的本質是“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提供“服務”這種產品,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享受和使用“服務”,這種“服務”的形式是多樣的,既包括有形的管理、修繕、服務,也包括無形的環境、氣氛、形象,從而使物業發揮最大的使用和收益的功能,達到物業保值和增值的目的。故物業管理合同應屬于服務合同。由于業主法律意識提高,所以對自身權利也越來越重視。但是由于電力維修專業性強,業主往往憑自身主觀經驗去認定電力的維修范圍,致使與物業公司劃定的維修范圍有較大出入。

    一、電力維修對象(一)業主室內電力設施主要包含室內白熾燈、日光燈、插座、未裝潢的電線、開關等附著與居民墻上的不可移動之物,為房屋的從物。而對于插臺、臺燈等由于可移動不附著于房屋,應劃分為電器,不在物業維修范圍內。另外對于裝飾燈、浴霸、熱水器等雖為不可移動,但由于其內部結構復雜,且對維修專業性要求高,也不算在范圍內。(二)公用電力設施一般小區電路為從變壓器接入配電柜,再從配電柜接入小區個居民配電箱中然后分別接入業主的家中。從配電柜內的空氣開關和電線、從配電柜至路燈的電纜線、配電箱(除去電流表)、路燈等。

    二、電力維修涉及法律(一)物追及所有人簡單的概括就是:誰對此物有所有權,誰就負有維修、更換等義務。在實際的電工維修中,常碰及物業與業主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往往根本上涉及的是誰負有更換義務。比如電子門維修中涉及到的更換室內電話和控制居民家電路的空氣開關等,如損壞,究竟誰負有更換義務。一個普遍被業主認同的觀點是:我交物業費了,所以這些更換義務也必須由物業公司承擔。但是,這個觀點混淆了所有權和債權,室內電話和空氣開關為業主房屋之一部分,即從物,換句話說,擁有了所有權即擁有了兩者的所有權。而根據物權法“物追及主人”理論,物的維修、更換義務也應由所有權人即業主承擔。由于業主和物業公司存在服務合同,換句話說就是業主交了物業費,所以物業公司才負有維修義務,但是更換義務并沒有因此轉移。所以實際電力維修中,如遇此種情況,應讓業主自行購買,而物業公司派人安裝。(二)恢復原狀實際的電力維修還經常碰見業主家中裝潢甚至私接電線的情況,這不僅加大了維修難度,而且也降低了效率。但是按照物權法理論物業公司只負有業主買到房子后的初始狀態下房屋的電力維修義務,如開關、插座、燈泡、燈座等等,如遇裝潢更換電線或改變線路的,其室內線路的維修義務作為裝飾合同的附隨義務一部分,應由裝飾公司或個人承擔。故此時業主在遇到困難,如線路出故障等問題時,應向裝飾公司或個人主張權利,不能因為裝飾公司或個人的不作為而把該義務強加到物業公司之上。(三)不安抗辯實際情況中,常出現個別業主拒付物業費、熱力費的情況,另外還有私接電線形成危險狀態的,對于此等違反物業合同的情況,由于業主和物業公司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故物業公司無法像行政機關一樣采取處罰措施。但是與其他民事主體一樣,當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即在一定范圍內拒絕對業主的維修,但是必須也要有針對性,如果業主私接電線等慮經勸告不改的,可通知相關部門,但是拒絕履行義務的范圍僅在電力維修方面。

    三、電工操作注意事項實際電力維修中,常碰見業主的不合理意見。如要求電工將家里電線私改亂改,要求電工帶電操作等等。電工作為高危工種,其維修本身具有危險性,其維修后結果也直接決定著其后用電的安全性。對于業主的意見,不能聽之任之,出現危險事故,電工不僅應承擔民事責任,甚至還會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對于這些,在違反電工操作規程的要求要堅決抵制。另外,根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臨時檢修的,提前24小時通知。供電企業應當公開報修電話,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雖然物業公司不是供電公司,但是實際操作應予以參考。

    四、總結物業公司不是保姆公司,物業所涉及的維修項目也不應包羅萬象。電力維修,其范圍在實踐中是模糊的,而業主的困惑也是對電力維修不了解所致。首先,物業公司應提供優質物業服務,同時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應詳細列明電力維修的范圍,并加以公示,有條件的還可以向每一戶居民發放宣傳單;其次,物業公司應將其電工定期進行培訓,制定規章制度,要求電工嚴守操作規程;最后,物業公司還應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定期抽檢設施設備。總而言之,增加透明性和增強電力維修能力是解決此問題的最佳方法。

    參考文獻:

    [1]朱瑰君.物業管理合同關系.浙江大學法學院,2000.

    [2]何紅鋒,尹貽林.物業管理合同初探.經濟法制,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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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廖佩娟.論我國房地產行業中物業管理的基本法律問題.法學,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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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鑒非,張艷.物業管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嗎.華中國物業管理,2006,(12).

    電子合同的基本法律問題范文第3篇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人類正逐步地從工業社會邁入信息社會。網絡也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場所。網絡的開放性和傳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網絡中的信息來源渠道廣泛、內容豐富,同時又為信息的交流、傳播,提供了較現實環境更為廣闊的空間。例如:網站提供的電子郵箱服務(尤其是免費郵箱服務)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隨著人們對電子郵箱服務的依賴越來越強的時候,人們慢慢發現自己的電子郵箱開始每天會多出一點無用的廣告郵件,漸漸地越來越多,甚至有的用戶電子郵箱中的廣告郵件由于來不及清理,導致了電子郵箱的崩潰。更有甚者,有的廣告郵件本身就帶有病毒,會導致用戶的計算機染上病毒,從而給用戶造成了很大地損失。而當用戶打算向發信人拒收此類廣告郵件時,常常會發現寄發電子廣告郵件的地址通常是偽造的或并不存在的論文。

    電子廣告郵件,通常又被人們稱為“垃圾郵件”。在美國又被稱為“不請自來的商業電子郵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發到用戶電子郵箱里的不斷重復而且不受歡迎的電子廣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們在訪問各網站時,伴隨而出的很多時尚性電子廣告。因為它們通常并不影響用戶訪問網站。(用戶對于它們或棄而不看,或干脆關掉)

    二、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

    對于眾多電子郵箱用戶遭遇的這種“尷尬”,仔細追究其因,不外乎兩種,要貊是網絡廣告商費勁心思“淘金所得”,要麼是網站所有者的“背后一擊”,即:由網站所有者向網絡廣告商有價轉讓電子郵箱所有者的相關資料。因為在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用戶需要填寫相關的材料。因此,對于眾多用戶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相關材料,網站必然所知,難逃其責。由此不難看出,電子垃圾郵件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得廣大用戶不勝其煩,另一方面也由此引發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

    正如上面所述,用戶電子郵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現垃圾郵件(除用戶在其他網站自愿訂閱電子期刊,而向訂閱網站提供自己較為準確的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兩種。其一是寄發垃圾郵件的網絡廣告商任意在網絡上大量搜集眾多電子郵箱地址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但費時費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網絡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其二便是提供電子郵箱服務的網站向網絡廣告商大量轉賣其掌握的會員資料,包括用戶的電子郵箱的地址,從而使得網絡廣告商不費吹灰之力,“按圖索驥”的向用戶的電子郵箱中,寄發大量垃圾郵件。這很類似于目前廣大學校為了招攬生源,不擇手段地獲取在校學生的名單,從而亂發所謂的錄取通知書的行為。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它是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和價值的認識而逐漸產生的。然而,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不但傳統的隱私權受到了極大地挑戰,而且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強化網絡空間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協調、平衡網絡空間中個人和社會公共間的利益,已成為國際社會網絡立法的當務之急。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象,以及毀損的意見等。”(((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范圍僅限于“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網絡環境中,以數據形式存在的不受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或資料,對電子商家來說已經變成了可以賺錢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圖的商業利潤,眾多網站紛紛達起了電子郵箱用戶的主意,而網絡廣告商也正有這方面的需求,于是兩者一拍即合。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大量泛濫的現象。這正是“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對公民的個人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應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于其個人隱私所享有的隱瞞、支配、維護以及利用權。”(((

    綜上所述,造成電子郵箱里出現大量垃圾郵件的行為,明顯地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即合法控制個人數據、信息材料的權利。而“賦予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信息控制權已經成為了民事權利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與發展,成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比如: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和德國1997年頒布的《信息通信服務法》第二章的《對電信服務中使用個人數據進行保護法》等。

    (二)違反合同義務,侵犯網絡服務提供商合法權益的法律問題

    欲寄發大量電子廣告郵件,網絡廣告商勢必要與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簽訂服務合約,使用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器,完成寄發郵件的行為。但這種大量寄發垃圾郵件的行為,一方面會造成服務器負擔過重,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網寬,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不變的,很有可能會因為網絡廣告商占有大量的網絡傳輸頻寬,而造成其他用戶服務的中斷,或使其他用戶收發電子郵件的服務器主機無法順利運作,甚至還會給用戶造成巨大的損失。從而勢必從根本上減少用戶對該服務器的使用次數,進一步損害服務器所有人——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權能,并且這種行為顯然是故意而為的。另一方面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通常服務合約中會規定禁止會員利用服務器發送垃圾郵件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很顯然網絡廣告商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侵犯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合法權益。

    三、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法律問題

    針對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的法律問題,仔細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網絡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驅動,另外廣大用戶缺乏保護隱私

    與傳統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相比,對于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益的保護,美國更傾向于行業自律。如:FTC就該問題提出了四項“公平信息準則”,要求網站搜集個人信息時要發出通知,允許用戶選擇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許用戶查看有關自己的信息,并檢索其真實性;要求網站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未經授權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報告中甚至認為“我們相信有效的業界自律機制,是網絡上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最好解決方案。”然而隨著網上個人資料大量被盜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美國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兩種形式,來加強對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其一是最早關于網上隱私權保護的《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法》,此外還有1996年低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過的《個人隱私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在判例上,則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亞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國確立了Email中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別人查閱)即可視為對隱私權無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經營者對本網站的訪問不構成截獲。”(((

    (二)歐盟采取的立法規則模式

    與美國相比,歐盟采取了立法規制的方式,來保護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如上文曾提到的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還有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關于Internet上軟件、硬件進行的不可見的和自動化的個人數據處理的建議》、《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它們一起構成了歐盟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較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相比,歐盟的做法顯得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更加有力。

    此外,我國的臺灣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頒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提供了較為有力的法律保護。

    四、我國為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在我國無論是最高法《憲法》,還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都十分明確地規定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與國外相比,由于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在中國剛剛出現不久,所以在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方面的措施,仍顯得缺乏力度。隨著該問題的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有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的產生。

    (一)在充分考慮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經驗,制訂我國解決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

    由于電子垃圾郵件所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核心集中于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國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將隱私權做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再進一步加快制訂我國的《隱私權法》,從而對傳統與網絡環境中的個人隱私權都加強法律保護。這同時又涉及到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即面對網絡,原有的民法應該如何加以調整,才能既適用于傳統又適用于網絡環境?(因本文重點不在此,故不在詳談)

    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仿照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模式(先由最高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待條件、時機成熟時,再在《著作權法》作出修訂完善),先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最高法院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但同時應充分堅持“任何對互聯網的規則都不應阻礙其發展”這一基本原則。

    (二)在具體做法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既保護自身利益,更要加強對網絡用戶合法利益的保護

    1、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用戶提供的技術保護

    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在用戶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向用戶提供自由選擇是否考慮廣告電子郵件的服務功能,即由用戶根據自己的意愿去選擇是否接受此類服務。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所面臨的共同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網絡的自由性和網絡空間適用法律的私法性。

    2、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身的保護

    為了將合法權益被損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對網絡用戶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技術,來加強對網絡的審查。因為這一方面可以減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網絡廣告商利用服務器,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隨時通過其自身的技術,監測網絡廣告商是否違反服務合約而大量亂發廣告電子郵件,而這樣做既利人又利己。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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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楊立新,《關于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的幾個問題》,《人民檢察》2000年8月28日。

    (((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王全弟趙麗梅,《論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第110頁。

    電子合同的基本法律問題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網絡技術 電子商務 交易方式

    作者簡介:鞠榮榮、聶樹才,西南政法大學2009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計算機與通訊技術的融合與發展引起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巨大變革,網絡技術在社會經濟諸領域中的應用勢不可擋,對傳統產業和經濟產生著巨大沖擊。電子商務的應用與發展是網絡時代的標志產物,它實現了整個貿易過程中各階段活動的電子化,大大提高了效率,帶動了經濟的新一輪增長。網絡時代下商法的發展也面臨著挑戰和機遇。

    一、網絡時代經濟發展的特點

    一般而言,傳統的社會生活中,我們并不能跨越物理時空。而在網絡時代,我們的生活環境已經改變,生產和生活越來越多的得以在網絡空間進行。網絡在信息生成、處理和傳遞方面的巨大功能,使其在社會上得到極其廣泛的應用豍。特別是電子商務的興起,正進一步沖擊到社會的各個角落。作為網絡時代的市場交易方式,電子商務具有區別于傳統交易方式的新特點:

    (一)交易主體的虛擬化

    與傳統的民商事活動相比,電子商務的主體具有明顯的虛擬化特征。電子商務不同于傳統的商務行為,而是在互聯網的平臺上進行,在這個虛擬空間里,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交易行為及部分交易商品的物理形態以數字形態存在,展現在人們面前的是通過數字和虛擬的技術表示的多媒體數據信息豎。

    (二)交易對象范圍擴大化

    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交易范圍更大。傳統貿易對象基本上是有形貨物,而不涉及無形信息產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本身成為交易對象,電子技術使沒有任何載體的信息交易成為可能,例如,有專門網站做電子版書籍、軟件、電影等收費下載生意,消費者支付一定費用后,可以下載這些信息產品。

    (三)交易環境的開放性和國際性

    在網絡空間中,地理上的國界已經消失,主體的行為其效應本身而言就是全球性的。進行電子商務活動的當事人可以來自世界不同國家與地區,電子商務的數據信息在互聯網上的交流打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使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電子數據的即時交換完成交易行為,每個參與交易的實體也因此擴張了自己的無形版圖。

    (四)交易手段的電子化

    一般而言,傳統的民商事活動中,我們大多用紙張傳遞信息,從而締結合同進行交易。在網絡時代,由紙張傳遞信息的社會基礎已經發生動搖,大量的信息傳遞不是通過紙張,而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電子合同代替了傳統的書面合同,電子支付取代了傳統的現金、票證、信函等支付工具,從要約、承諾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面目一新,提高了效率,節約了交易成本。

    二、網絡環境下商法的需求與缺失

    對法的適用是以法的存在和可實用性為前提的,而法總是一定社會生活條件的反映,當社會經濟的基本形態發生新的變化時,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在人類社會信息化的發展過程中,電子商務將逐步成熟并臻于完善,將逐步取代一般意義上的傳統的商業活動,而這些新的社會現實在傳統的法律規范中找不到恰當的反映,甚至完全無跡可尋。

    (一)網絡時代經濟運行的法律需求

    現代商法的市場交易,就是智力經營。網絡的建立與電子商務的開展是以數字化知識、數字化信息為主導資源,通過這些數字資源的交換完成交易,實現增值。信息網絡的海量數據流、高度流動性、非物質性三大特點預示著一個全新的社會領域正在形成,同時產生了諸多新的社會關系,原有的傳統法律面對高科技帶來的新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關系已經顯的力不從心。為確保交易的安全、高效,電子商務的基本法律需求至少應體現以下幾個方面豏:

    1.規范電子商務主體資格以及市場準入的各項條件。網絡社會的虛擬特征,使電子商務中交易者的身份、交易場所、交易權限、交易流程均呈現數字化、虛擬化狀態,這為建立在物化形態上的法律上的管理帶來很大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首先應對買賣雙方及人的資格進行明確規定,并根據不同的情況設定審查制和注冊制等審定方法。其次,應當對參與交易的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所應履行的義務明確規定,并使之成為交易主體的自覺行為。最后,電子商務市場建立的方法與建立電子商務市場的資格、程序等也應涉及到豐。

    2.電子商務中交易行為和各項文件的法律效力和規范。這部分主要包括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商業秘密及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電子商務中,這些行為往往由計算機完成,文件也由計算機生成。其應當具有的法律效力發生時間及其確認,包括其事后作為證據的可信度、合法性等需要由法律予以規范。

    3.電子商務運行模式及edi推廣法律規范。電子商務運行模式是現代電子商務發展的首要問題,它關系到一個國家經濟總體的發展趨勢。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買賣雙方交易者、銀行、電信、認證中心等,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引起糾紛,從而影響交易過程的繼續進行,并會困擾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因此,對電子商務的具體的運行模式應當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來進行規范,包括網上交易的規程、行為規范等。而edi電子數據交換這種新的通信工具的主要目標是消除文書工作,其應用與推廣需要一個統一的法律予以規范。

    4.網絡侵權的法律規范。電子商務的技術基礎是計算機及互聯網,這種連通不僅是單向或者雙向的,而是呈多方向的網狀結構,其管理也主要是依賴于網絡服務商,這使得網絡社會呈現一種無政府狀態,導致無序及結構混亂,容易出現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侵權問題以及網絡廣告的真實性問題。這需要對網絡上出現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及規制有一系列成熟穩定的法律規范。

    (二)網絡環境下法律規范的僵化與缺失

    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傳統法律在網絡環境下對商事主體權益的司法保護問題上遭遇到了極大的困惑。網絡社會關系的快速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法律規則本身迅速更新,這是傳統法律所難以達到的。因此,造成了網絡環境下法律的僵化與缺失:

    1.網絡環境下傳統法律適用困難。網絡民商關系是網絡環境下所產生的一種新型的社會關系。人們在工作與生活中利用互聯網,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降低交易成本與提高交易效率,從而產生了大量的關于網絡環境下合法民商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問題豑。由于我國網絡立法很少,一些基礎性的專門立法一直沒有出臺,而在網絡空間中,傳統的管轄邊界不再適用,這些給網絡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實踐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極大困難。

    2.電子商務產生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新概念、新形式,加大了交易的風險,沖擊著現有的法律體系。電子商務大量通過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新型交易方式完成,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都是在虛擬市場上運作,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并且簽訂電子合同的數據電文具有易消失性和易受侵害性。這些風險都是傳統方式不曾遭遇的,如不慎加防范,將會使電子支付的功能喪失殆盡,電子交易市場秩序將會發生嚴重混亂。

    三、網絡時代商法的完善與發展

    電子商務的出現與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商品交換方式,預示著社會已步入新經濟發展時代。網絡和電子商務技術的飛速發展推動著法律法規的完善,但是還遠遠不夠。商法作為一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面前,其現代化是迫在眉睫、不可避免的。在網絡時代,商法的現代化就是要在觀念、制度上創新,以體現和推動知識化、信息化及高效性的時代特征豒。  網絡時代,商法的發展與完善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突破傳統交易方式的范圍,擴大資本的范疇,從而確保電子商務受到商法的調整,使其有法可依。信息數字化和網絡化不僅帶來通信革命,而且也給商業運作、政府運作和整個社會運作帶來沖擊和挑戰。但是,這種挑戰不是拋棄所有現行法律規則,而是在舊規則的基礎上發展出適應新環境的規則。電子商務僅僅是手段和環境的改變,這種改變需要對傳統規則加以調整或者修改,需要確立一些新規則,使因手段改變而引起的變化融入現行的法律體制中,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下運行。

    第二,商法以商主體規范和商行為規范為主要內容,以效率和安全為其基本價值。明確新型商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以適應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避免交易陷入無序狀態,減少糾紛的產生。將電子商務環境下虛擬的主體、虛擬的財產、虛擬的市場,最終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商品、貨幣和權利義務。其次,還應完善具體的法律制度,例如加快訂立電子簽章法等法律規范,解決電子商務的根本性法律問題,即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問題等。

    第三,強化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使具體規定與企業的實際狀況密切結合,把握共性與個性,針對產業發展的具體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同時,協調管理、技術、法律、商業慣例的關系,認可商業慣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業慣例成為法律的重要補充,為電子商務的運行和發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電子合同的基本法律問題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B2C 電子商務立法 必要性

    一、引言

    伴隨著現代電子通信技術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逐步發展成為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且這種模式已日益發展滲透到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層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的電子商務業態也更加趨于多元化。目前中國B2C模式的電子商務已進入高速發展的階段,尤其在金融危機之后很多消費者更愿意選擇網絡這種更加低價、快捷的線上購物方式,再加之國家擴大內需等有利的政策扶持,隨之而來的便是京東商城、VANCL等B2C網站的崛起和加速發展。

    從2008年起,B2C的熱度已超過B2B、C2C商業模式。然而,雖然B2C快速成長,成為社會消費和流通領域里較為突出的新增長點,卻也滋生出許多其自身難以避免的問題。由于B2C在中國的起步晚、基礎薄弱,發展還未完全成熟,在電子商務四個環節——網上信息傳遞、網上交易、網上結算、物流配送方面出現諸多問題,而相關配套的法規法規不健全,嚴重制約了B2C的發展。為了更好地維護B2C的良性發展,推進與之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已迫在眉睫。因此,對B2C模式下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完善的必要性進行研究也顯得十分重要及必要。

    二、B2C在中國的發展及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一)B2C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現狀

    B2C,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直接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全新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則通過網絡在網上購物、在網上支付。相比傳統的購物模式,這種模式為客戶和企業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空間,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務的交易效率。

    近年來,團購市場的爆發進一步促進了B2C的繁榮,B2C市場已出現了井噴式增長,根據易觀智庫的《2011年第4季度中國網上零售市場季度監測》數據顯示,2011年全年網上零售交易總額達8059.8億元,同比增長約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長功不可沒。從B2C的占有率來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據艾瑞預測數據計算,2014年我國B2C交易將達到5917.28億元。同時,B2C迎來投資和上市熱潮,各類企業紛紛搶灘B2C市場。

    雖然我國電子商務B2C市場取得突破性進步,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網絡購物水平仍然處在初級階段,中國電子商務的三大主要問題——市場、信用、配送問題,仍亟需解決。[2]中國的市場體系尚且還不健全、不規范,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坑蒙拐騙時常發生,市場行為主體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二)B2C模式下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內容龐大繁雜,其調整范疇在實際應用中主要包括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及相關的法律問題,網上電子支付問題、在線不正當競爭與網上無形財產的保護問題,在線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網上隱私保護問題,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問題等。

    中國對電子商務立法非常重視,目前,我國主要的電子商務相關法規可以分為與互聯網技術相關的法規條例和與互聯網提供內容相關的法規條例。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對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問題有所涉及。我國于2004年頒布實施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電子簽名法》。此外,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則》,知識產權法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以及數目更多的各類行政法法規、規章、條例、單行條例等,均涉及有關信息應用的相關規定。但與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相對比較滯后,國內立法方面直接規范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屈指可數。

    2010年5月31日,《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這是我國首個規范網上購物的管理辦法,《辦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了立法之目的在于“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但就其目前實施情況來看,該《辦法》的實際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

    B2C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又有其自身特殊性,更需要與之發展相適應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曾經轟動一時的麥考林與夢芭莎一案,就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提出了新的挑戰;B2C也存在電子商務操作基本規則方面的法律問題,如電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電子支付;B2C網絡交易的復雜性決定了其需要一套覆蓋全國的誠信體系,進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加強信用法制建設;B2C支付體系的有效運行,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相關法規作為支撐等等。可見,在我國,目前B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立法仍然存在許多空白領域,需要盡快對立法進行系統完善。

    三、B2C模式下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完善的建議

    B2C作為一種新興的、發展潛力巨大的電子商務模式,亟需系統、規范的電子商務法去規范交易活動,以促進其蓬勃發展。鑒于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不健全,標準不統一,所以我國在完善電子商務立法時除了政府及相關立法機關從思想及行動上高度重視外,還應該有統一的指導方針及規劃,確保法律法規能及時有效地解決我國B2C電子商務實踐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為此,筆者基于國外先進的電子商務立法經驗、我國B2C的發展趨勢以及國內立法現狀就電子商務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應遵循電子商務立法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原則對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其貫穿于整個立法活動中,因而立法應在遵循實施中立、安全等原則的前提下順利進行和完成。實施中立原則特別要求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于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征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電子商務是在虛擬環境下進行的在線交易,其面對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國性等對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則構成了電子商務立法中的強制性規范立法的基礎。

    (二)注重與全球的電子商務立法接軌

    在互聯網這個打破地理空間界限、無國界的虛擬世界里,B2C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主體以網址為主要活動場所,電子商務超越地域性和無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費者可以進入任意一個國家企業的網站進行網購。同樣,企業也要面對來自不同國家、地域的消費者,那么在出現合同糾紛時就難以確定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進行規制。電子商務的跨國界性使得電子商務法制建設必須適應國際化的需求,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必須參照國際法律規則趨于完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是電子商務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三)規范B2C電子商務在線交易主體及準入制度

    由于B2C的高速成長,吸引了各類行業巨頭的強烈關注,互聯網企業和傳統企業紛紛躍躍欲試,分搶一杯羹。然而,眾所周知,虛擬主體的存在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嚴重威脅。目前,在線交易主體的確認只是一個網上商業的政府管制問題,我國主要依賴的是工商管理部門的網上商事主體公示和認證制度加以解決。由于我國目前尚未頒布全國性規范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資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線交易主體的合法性及信用性問題層出不窮。

    基于我國B2C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該在適應我國B2C發展的大環境下,完善電子商務立法時首先應明確確保網上交易主體的真實存在,進而在如何認定交易主體資格,特別是自然人的交易資格等問題上加以規制,并且,電子商務在線交易主體的設立條件和市場準入條件的設立仍應遵循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則。在對在線交易主體的資格認定上可以借鑒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的經驗,不必僅局限于只對交易主體進入市場的事前監管,也可以從其從事交易的后果方面進行監管,如強制納入稅務登記等。

    (四)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體系的順利運行對B2C的健康穩定運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還沒有對電子資金劃撥進行專門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國實際的基礎上借鑒美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來保護小額電子資金劃撥自然人客戶的合法權益;亦或借鑒歐盟電子商務立法,來確定電子支付關系中的合同形式、責任、法律援助、顧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目前,我國商業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網上出售的產品質量等問題層出不窮,退賠、修理、更換等手續的完成比較困難,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法律規范。另外,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網絡隱私權加以保護,使得我國公民的網絡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針對以上問題,首先應借鑒當今電子商務最發達的美國的一些經驗。美國支持統一商務法律框架(UNIFORMCOMMERCIALLEGALFRAMEWORK),在各州都執行統一商務法規(UCC),并已經應用于電子商務領域。我國應積極借鑒以健全我國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其次,我國還應當通過修訂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規定個人對其信息資料所享有的權利。此外,還要對當事人權利遭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資料收集主體未按所聲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當泄漏資料甚至出售給第三方后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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