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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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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問題分析;處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01-0291-0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工作是事關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務,與農村的長遠發展息息相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面對其中出現的問題,一定要梳理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促進該工作的有序、高效發展。

      1 承包農戶自行互換承包地塊的確權問題分析

      1.1 同一村民小組的農戶互換土地

      如果本村民小組之內的土地承包農戶之間自愿互相進行承包地交換的,首先需要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在經過發包方備案之后,才可根據互換之后的承包地情況進行確權登記。未進行書面協議簽訂的承包地互換,不具法律效力。有糾紛的土地,需要在依據法律程序處理完糾紛之后方可進行確權登記。

      1.2 同村不同組的村民之間互換土地

      假如該村的土地所有權都已經由政府依法確權給了村農民集體,那么村內的各村民小組之間的農戶都可以視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其內的承包土地互換情況可以按照統一村民小組之間的農戶互換土地方法來處理。若土地所有權被分別確權給了各村民小組范圍內的集體所有,那么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下文統稱“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可知,不屬同一村民小組的承包方不能互相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若土地發包方為村民委員會,在2個承包方同屬于一個發包方,且互換是為了耕作方便的前提之下,經過發包方之間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就可以根據互換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處理[1-3]。

      1.3 不同村村民之間互相交換土地

      根據該法中的詳細解釋,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涉及到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土地權屬問題,事關農民的生計問題。在此情況下,由于土地的所有權不屬于同一集體,而且土地的發包方不是同一方,因此不能視為互相交換,而應按照相互出租的情況對待。綜上,承包方不可以與其他集體經營組織的農戶互相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可以以互相出租的方式交換使用權。

      2 全家“農轉非”的確權登記問題分析

      在二輪土地承包期限之內,全家的戶口都已經遷入設區的市的,并都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家庭,根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的家庭應當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交還給發包方。假如全家都遷入小城鎮的,根據該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規定,在承包期限內,可以按照承包方的主觀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該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3 未明確或者承包地明細信息不齊全的情況處理

      若出現承包地重新劃分,或者經過長期使用,土地面積、邊界發生變化,或者邊界模糊不清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土地承包臺賬和分地記錄等一些原始的相關資料,并結合實地的測量結果,明確各承包地的詳細情況之后,再進行公示,并填寫相應的歸戶表。此后,再根據集體討論通過的確權方案來簽訂新的承包合同,最后再予以登記、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二輪延包之后,根據相關的規定,統一規劃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轉以后受轉讓方統一規劃整理的土地,因此使得土地原先的溝、渠、路、埂等邊界發生不同程度變化的,使原有的界限發生變動或消失的,假如村組已經處理好,那么按照村組承包戶已經明確的界限和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即可;如果村組還沒有處理好的,則應當以土地整理或者流轉之前涉及的農戶承包關系為基礎,在充分尊重和考慮農民的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測量切分的辦法,重新劃定承包地邊界,合理確定相關農戶的承包地四至之后,再進行確權登記,但已經形成的土地流轉關系不隨之發生變化[4-7]。

      4 關于證、賬、地不相符的情況處理

      在堅持完善二輪土地延包關系、承包地塊和“四至”界限不變的前提下,對記錄情況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的,可以使用入戶實地勘測的方式來確定承包地的實際信息,再重新填寫相關信息表,進行土地承包的相關登記,而原先的土地承包信息則以附件的形式一同記錄到登記簿之上留底。同時,還需向村民進行一段時間的公示,確認無誤且村民無意見之后方可執行。

      5 其他常見情況處理

      承包戶戶主死亡的,可以由其家庭成員申請變更承包人和家庭人口數,并由發包方報該地人民政府審批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若承包地存在糾紛的,則待糾紛調解之后再進行確權登記。公益性設施占用農戶承包地的,經過農戶認可的,可以不進行確權登記。在承包地上植樹造林,修建住房、廠房或其他非農設施,改變了土地用途的,應復墾復耕后確權登記。被國家征用的土地,不再進行確權登記[8-9]。

      6 結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事關農村土地的分配登記問題,是農村發展工作過程中需要尤其注意的問題。在進行該工作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法辦事,對于新出現的問題,則要報備上級,經過討論后方可確定解決方案,切忌主觀臆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返工。

      7 參考文獻

      [1] 王金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方法[J].河北農業,2016(2):15.

      [2] 黎桂先.甘昭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需要妥善處理的若干問題[J].農技服務,2015(4):20.

      [3] 夏希,秦巖賓,黃良.“3S”技術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中的應用[J].測繪與空間地理信息,2016(1):167-169.

      [4] 劉明河,崔信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中測量方法研究[J].煤炭工程,2013(增刊2):144-145.

      [5] w萬一,汪青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功能轉型及權能實現:基于農村社會管理創新的視角[J].法學研究,2014(1):74-92.

      [6] 丁文.論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離[J].中國法學,2015(3):159-178.

      [7] 惠獻波.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潛在需求及其影響因素研究:基于河南省四個試點縣的實證分析[J].農業經濟問題,2013(2):9-15.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土地承包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征地補償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多,農業生產力水平比較低。20世紀末,市場經濟的實行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農村土地、資金、勞動力之間的關系形成了強烈沖擊,農村土地爭議和矛盾日益增多,土地問題正在成為影響農村地區穩定和發展的一大障礙。因此,如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減少及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力圖通過實地調研和對中國典型案例數據庫中近三年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例進行統計與分析,了解農村土地承包情況、對土地承包引發糾紛的原因、種類進行分析研究,并為預防和減少這些糾紛的發生,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的對策進行了認真思考,并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

      一、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原因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引發糾紛的原因也是多樣的,主要原因有:

      (1)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國家對農業的優惠政策是引發土地糾紛增多的根本原因。我國的農業生產這幾年得到了很大發展,土地效益明顯得到提高,加之國家許多惠農政策的出臺,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群眾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許多在外打工的農民紛紛回鄉要田要地。原先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承包戶開始收回原先轉給他人代耕的土地。農民對土地的渴求成為糾紛發生的現實誘因。

      (2)沒有切實貫徹執行法律政策是引發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村委會、村干部出于各種利益考慮,不僅沒有貫徹落實有關農村土地的法律和國家政策,而且還侵害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習慣以行政手段處理土地承包事務,未按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土地發包,甚至還存在著任意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而鄉鎮級以上政府對于村委會或村干部違反法律或政策規定,侵害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視而不見,消極對待農戶的維權請求,也是引發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重要原因。因此,渴望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民,希望村委會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公平發包土地、公開補償辦法、保護合法的土地流轉。

      (3)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甚至不懂法,對土地權屬提出沒有法律或政策根據的要求,這也是造成土地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農村是法治教育的薄弱環節,許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都是因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不注重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導致的。村民及村委會的法律基礎較差,合同簽訂很不規范,從而造成法律關系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容易對合同權利義務產生不同的理解,而相關行政部門在合同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缺陷,農民的經濟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4)落后的傳統意識和習俗的影響。中國農村地區,傳統意識和習慣、習俗影響還相當嚴重。特別是對婦女土地承包權利的侵害比較普遍,因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二、減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能否順利解決,直接關系到穩定農村、穩定農民、穩定農業的問題,為此,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1)立法機關應盡快完善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我國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而制定的。該法也是農村實施土地承包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但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首先,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使有關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互銜接,保障農民承包土地的主體地位,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次,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保護還應出臺相關法律細則,從根本上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農民擁有承包土地和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最后,立法機關應盡快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等法律法規,保護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收益,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配置。

      (2)強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首先,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鄉村干部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守法、護法,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其次,鄉鎮政府應尊重農業承包合同,規范各種行政行為,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對農村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予以指導和監督。對于土地資源、承包方案予以公開,對于各種補償規定也要予以公開,進一步完善各級職能部門對農村承包合同的鑒證和備案,健全合同管理等相關制度。再次,應加快改進土地征用補償方式,完善補償標準,規范補償費管理,妥善解決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3)暢通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渠道,健全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處機制。著力化解現實中的各種矛盾,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營造良好的農業生產、生活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一要完善鄉村協商調解,強化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調解的法律效力。在農村,許多人發生糾紛后,愿意通過村委會或者鄉鎮政府來協調解決,但是,由于這種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往往在當事人翻悔后無法最終得到解決。所以,應該賦予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調解下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二要完善土地糾紛解決的訴訟制度。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農民土地糾紛,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考慮農民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地為農民訴訟提供便利,比如,盡量適用簡易程序,降低農民的訴訟費用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農民充分利用司法救濟途徑。三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通過仲裁解決土地糾紛與訴訟相比,無論從成本還是從時間上對農民來講都更有利一些,但是,必須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大力宣傳仲裁制度,健全仲裁機構,并賦予仲裁裁決解決爭議的終局效力。這不僅可以暢通仲裁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途徑,而且讓農民懂得可以用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作者單位:河北工程大學

      參考文獻:

      [1]劉敏,楊遠珍等.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調查與思考[J].山東審判,2004,(5):32-35.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第3篇

      甲方: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 以西與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五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 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文2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村種值業的發展,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甲方將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將位于_________鄉______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使用。四至方位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農業種植。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待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后,所承包的土地歸還甲方并復墾。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協助乙方進行地邊地界的臨時問題的處理和土地應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購置財產的所有權。大棚賠錢歸乙方所有。如喪葬損失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6.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包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額的20% 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文3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及中央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為完善、規范土地二輪承包管理,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標的和期限

      甲方將本集體經濟組織第 村民組農村集體所有的 畝土地發包給乙方承包,從事農業生產。土地二輪承包期限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及時規范辦理好因國家征收、征用、集體占用土地及農戶流轉土地的相關手續,搞好土地檔案管理。及時調處土地承包經營中發生的矛盾和糾紛,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

      5、執行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生產設施建設。

      6、負責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承包地被國家依法征收、征用和集體道路、水利建設等公益事業占用,應自覺服從,但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承包村鎮規劃區內耕地,因農戶建房需要的,應當服從甲方的安排。

      3、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拋荒,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積極配合村集體經濟組織搞好項目農業園區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

      4、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的,須經甲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的,流轉合同報甲方備案。

      四、違約責任

      1、甲方干涉乙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乙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涉及國家征收和征用、集體占用和規劃區內農戶建房等需要,乙方不服從安排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乙方承包土地發生變化的,應于當年去甲方處辦理合同、清冊、證書等相應變更手續。乙方放棄辦理,后果由乙方負責。甲方拒絕辦理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五、其它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頒發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同時作廢。

      2、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姓名: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方和鄉鎮經管站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抵押;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1-0022-03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是解決農業資金短缺的有效途徑,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1]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分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兩大類。探索和嘗試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有利于金融機構拓寬抵押物范圍、開拓小企業與“三農”信貸市場。中國銀監會在2008年8月29日的《中國銀監會關于認真落實“有保有壓”政策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中明確提到要探索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問題,有關文章也提到“要針對農村缺乏抵押物的情況,積極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抵押融資的辦法和途徑。”[2]但在實踐中,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抵押、抵押的具體要求等問題仍存在著一定的爭議。筆者在此試圖結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就相關問題作一分析,以進一步增強大家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認識,也希望能拋磚引玉以推動大家研究探討這一問題。

      一、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三類:因興辦鄉鎮企業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因村民建設住宅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其中,《物權法》明確規定,用作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下面,筆者就對另外兩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作一具體分析。

      (一)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上述兩個條款實際上是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哪些財產可以抵押。但我們是否可以依據這兩個條款來否定因鄉鎮、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在實踐中,不少人都直接以此為依據得出否定答案。但若仔細分析一下,并不能以此為依據直接予以否定。第一,農村農民集體既不是社會團體也不是事業單位,因此,《擔保法》及《解釋》的相關規定并不適用于農村農民集體。第二,在實踐中,有人提出,《擔保法》及《解釋》的上述規定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可以將“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涵括在內,從而以此為依據認為該類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若仔細分析上述規定的語法邏輯機構,可以認為上述規定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是指屬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因此,《擔保法》及《解釋》的上述規定并不是認為該類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的理由。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其可以抵押呢?而且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七項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都可以抵押。

      筆者認為,綜合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否定該類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依據并不充分;從形式上講,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七項的規定,可以接受其為抵押物。因為,第一,雖然1995年國家土地管理局下發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除了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外,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該規定僅僅是當時的部門規定,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其屬于合法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三,根據上面的分析,其不屬于禁止抵押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所有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即使對于那些屬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的社會公益設施,也有觀點提出可以抵押,因為“公益設施設定抵押權,并不當然改變其用途,限制設定抵押沒有必要。承認這些財產可以抵押,使這些單位可以擔保進行融資,有利于其事業的發展。”[3]

      當然,在銀行信貸業務實踐中,若接受這類集體用地使用權作抵押,還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應參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因為,既然連“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不得單獨抵押”,則此類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應單獨抵押,而應當同相應的公共設施、公益設施一并抵押。二是雖然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分析,該類集體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抵押權人必須要考慮抵押物處置的可行性。因此,如果該類集體用地上的建筑物是學校、養老院之類純粹公益性設施時,原則上不宜接受為抵押物。三是該類集體用地使用權抵押時,應履行村農民集體內部的合法手續。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筆者在此綜合相關法律規定并主要運用邏輯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得出了“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結論,固然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完全成立的,但是否能完全得到國土部門以及司法實踐部門的支持還有待于驗證。同時,這一問題應該引起立法機關、國土管理部門以及司法實踐部門的重視。如果立法者、國土管理部門的本意是否認其可以作為抵押物的,則應當通過明確的規定將這一問題清晰化,但愿未來出臺的關于《物權法》的解釋能夠將這一問題明晰化。如果能明確肯定其可以作為抵押物,則對于支持金融機構開拓小企業以及“三農”信貸業務將發揮一定的作用。從謹慎角度考慮,在目前,金融機構至少可以將其接受為輔助抵押物,以達到進一步強化擔保的效果。

      (二)因興辦鄉鎮企業而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程序與要求

      關于因興辦鄉鎮企業而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問題,除個別用詞上有所區別外,《物權法》與《解釋》的規定是一致的,即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同時,國土資源部門的有關規章和一些地方性規定對于此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具體程序和要求進行了明確。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現為國土資源部)印發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1995年)、《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以及一些地方性規定,此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首先應由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該書面證明應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征用標準補償后轉為國有土地以及征地費是否作為清償資金等內容;同時,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書面證明前須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村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參照相關規定,該合法手續應是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或提供集體所有者代表同意的意見(注:該類規定源于1999年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1999]102號),該《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果承包、租賃或拍賣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另外,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及《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抵押土地使用權還應進行評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登記機構不得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因此,現在以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不再必須進行評估。

      二、關于集體農用地使用權抵押

      關于集體農用地使用權抵押問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作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物權法》對《擔保法》的這一規定作了修訂。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同時,《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另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包括:家庭承包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兩類方式。由以上規定可以得出: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但這樣我們就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用于農業的土地,若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是否也可以抵押?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對于這一問題,關鍵是要分析《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的“農村土地”是否僅僅限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如果僅僅限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則上述問題的答案就應是否定的。但筆者認為,“農村土地”不應僅僅限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應包括“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土地”,即這里的“農村土地”實際上是指位于農村的土地、是從地理位置的角度而不是從產權的角度來限定“土地”的。具體理由是:第一,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與土地產權相關的條款,可以發現其都是使用“國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兩個概念,因此,如果《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的“農村土地”不包括“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土地”,那就應該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一概念、而不會使用“農村土地”這一概念。第二,《土地承包法》第二條對“農村土地”作了界定。根據該條規定,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如果第一點理由是間接根據的話,則第二點理由就應該是直接根據。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程序問題。該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抵押是否需要發包方同意;二是抵押是否需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農民集體內部履行相關手續,下面作一具體分析:

      首先,筆者認為抵押需要經發包方同意。因為,雖然《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沒有沿用《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即沒有明確規定“經發包方同意”,但《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明確提到要“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而根據2005年3月1起實施的、由農業部制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抵押時需要經過發包方同意。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方式參照本辦法執行;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考慮到抵押就意味著可能發生轉讓,因此土地經營權抵押仍然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另外,一些地方性規定,也明確規定應取得發包方同意,如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者將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經營權和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允許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發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

      對于第二個問題,筆者認為應分兩種情況分析:第一,如果承包人(抵押人)本身就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就不再需要履行農民集體內部的相關手續。因為此種情況下,承包人開始承包時,發包人就已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了內部程序。第二,如果承包人(抵押人)本身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原則上需參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事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但這只是為了以后處置抵押物更方便,若考慮到為履行這種內部程序可能產生的麻煩,也可以不履行這種內部程序。實際上,無論是《土地承包法》還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都沒有對這一問題作強制性要求,尤其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的第四條僅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書面證明前須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農村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而對于集體荒地使用權抵押是否需要在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則沒有規定。《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也規定,只需要提供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另外,對于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問題,雖然《物權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家庭)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

      參考文獻:

      [1] 劉芳.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問題的法律思考[J].黑龍江金融,2007,(5).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第5篇

      5 農村土地流轉政策解讀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類型為土地互換、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要堅持農戶自愿的原則,并經過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簽訂流轉合同。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制定《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

      征地補償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其他稅費

      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一,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第三,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第四,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第五,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第六,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6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

      我國的土地不是歸國家所有就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何為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

      (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

      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土地轉讓申請書;土地使用權證(正本);原土地出讓合同書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書(復印件);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或者贈與書(經公證),或交換協議書,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以及合法方式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文件、證明等;

      雙方或多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同一建筑物分割轉讓(如商品樓房分層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的,應提交規劃部門的有關文件以便計算房屋權利人分攤的土地面積;屬劃撥土地的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往地價款、補簽出讓合同并提交相應文件;

      屬土地分割轉讓的提交規劃部門的規劃文件或轉讓地塊的規劃要求;

      軍隊空余土地使用權轉讓須持批準補辦出讓文件和軍隊土地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

      提交具有資格的地產評估機構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報告書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確認書;

      地塊開發投資或建筑物資產凈值財務報告;

      市政道路規劃網絡圖;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請(1天)

      窗口收件人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資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

      給受理的申請編號并發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資料,受理日期并編號。

      (三)初審(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資料負責到檔案室進行查核,在5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簽復。

      審查人員審查上述文件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是否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規規定以及省、市和規劃部門的有關規定。

      審查人員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駁回轉讓申請。

      (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2)權屬來源的性質是不許轉讓而又未取得批準的;

      (3)根據城市規劃,市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市政府批準列入征用、拆遷范圍內的和不符合城市規劃的;

      (4)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6)設立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

      (7)權屬有爭議的;

      (8)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包括征地協議未全部兌現的),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達不到建設用地條件或投資額達不到總投資額25%以上的;

      (9)轉讓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屬行政劃撥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門批準,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地價款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

      (10)轉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或受讓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

      實地勘察。

      屬于地塊分割或面積變化的由局測量隊提供定線作業表和宗地圖。

      (四)審核(3天)

      經辦人提出初審意見,經所領導審核不合格的,轉窗口復函不同意辦理轉讓手續并退文;審核合格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交易所根據局領導的審批意見,將批準文件資料轉交地籍科(屬成片開發土地的先報市政府評審)。

      (五)繳納稅費

      經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部門繳納稅費,申報人應及時將完稅或免稅證明提供給地產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據上述文件資料核發土地使用權證

      (七)立卷歸檔

      7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如何繳納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對于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納稅事項: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目: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率:5%

      計稅依據:企業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企業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期限: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地點: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8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再轉移,包括出售、交換、贈與等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實質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法定條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再受讓人的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利全部轉移給新的權利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對國家土地所有權并不產生影響,國家仍然享有對該土地的所有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

      (一)行政干預性強。

      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后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證國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劃撥土地使用權流入市場對國有土地市場造成不必要的沖擊。

      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于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二)不對稱性。

      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償性。

      2008 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了《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并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9 農村土地轉讓協議范本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__鄉(鎮)____村____組____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地塊數(塊) 面積(畝)質量等級(肥力水平)備注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____。(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____。(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乙方:(簽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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