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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2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650(2016)11-0025-01
所謂農村合作組織,是指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廣大農民群眾為了提高組織的專業化程度所創建的一種新型的合作組織。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與發展,是新時期背景下,農村經濟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的必然產物,他對于推動農村的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的收入具有重要的意義和積極的作用,對于河間市來說,如何進一步完善和加強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完善農村經濟合作社組織的途徑
1.1認清形勢,深化改革
完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必須要深化認識,充分地意識到在農村加強經濟合作組織建設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首先,應該充分認識到加強農村經濟組織建設的緊迫性。近些年來,河間市始終圍繞著興農富民的發展目標,積極的調整產業結構,將發展的重點放在主導產業的同時,也不忘壯大龍頭企業的規模,因此,全市的經濟都呈現出較好的發展勢頭。但是隨著農村產業化經營理念的不斷深入,原本的生產方式與市場的變化之間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矛盾,這對于農村經濟向著更深層次的發展產生了嚴重的阻礙作用,因此在市委市政府的商討下,決定在農村范圍內開展農村經濟合作社組織,該組織自成立以來已經取到了較好的成效。
其次,應該充分地意識到在農村開展農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對于農村經濟建設的重要性,以及發揮的巨大作用。第一,他可以促進農村的產業結構調整。農村合作組織可以及時的捕捉市場的信息變化情況,及時的掌握信息的動態,并且可以為農民提供技術和服務,指導農民按需生產;其二,可以促進農民組織化程度的提高。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可以將分散的農戶進行聯合,共同抵御和防范來自于市場和自然的兩大風險,從而有效的實現大市場和小市場的對接;其三,它促進了農村生產要素的優化合理配置,能夠實現資源的有效整合。從而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率。其四,他可以促進農業市場的開拓。在原來的市場經濟的情況下,一些沒有品牌并且規模較小的農產品由于其規模較小,所以缺乏市場銷路,但是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由于生產的產品規模較大,所以容易形成規模效應,這對于產品的銷售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五,是促進了農業的標準化生產和農業技術的推廣。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成立后,組織內部的成員可以針對農業技術進行交流和討論,這對于新技術、新品種的推廣都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最后,也應該充分的認識到,在農村加強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建設的艱巨性和所要面臨的困難,由于河間市目前關于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仍處于初期階段,所以,仍面臨著許多的困難和問題,第一是組織的規模較小,不能起到充分的帶動作用;第二是活動的資金短缺,發展的后勁嚴重不足;第三是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缺乏規范性;第四是帶頭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因此,各地政府部門應該在充分的意識到這一點的前提下,統一思想,堅定信心,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
1.2加強領導,加大扶持力度
加強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一件大事,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對此提高認識,并且高度重視,將建設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工作擺上日程,并且對其加強領導和扶持,以促進農村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
首先,對于農村經濟組織的建設必須要給予高度重視。要始終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重視農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將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納入到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之中,制定近期和長遠的發展規劃,并且認真的組織實施。同時,政府要加大對于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建立的扶持力度,為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提供政策和資金的支持。
其次,省、市、縣的各部門要形成合力,積極的推動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和發展。為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市政和工商部門要抓好農村合作組織的登記注冊工作,不斷的改進登記的辦法,提高工作效率。市農村信用社以及金融機構應該將扶持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對于實力強的企業可以適當的提高貸款的額度。總之,各部門都要拿出可行的政策和方案,對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給予最大程度的支持,并為其提供優質的服務。
最后,各政府部門和新聞工作單位也要加大對于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宣傳。從基本知識到重大作用,對于農村合作組織的好經驗、好方法、特別是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在具體的實踐中是如何幫助農民致富增收的典型進行宣傳。讓全社會、特別是廣大的農民朋友了解到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職能、作用、以及好處,為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氛圍。
基金項目: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社科專項(20110207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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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合作金融 發達國家 經驗 啟示
合作金融最早誕生于德國,經過100多年的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已遍及全世界,信用合作運動都有了長足的發展,這對于促進弱勢群體的生存與發展,實現效益與公平的統一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本文選擇了合作金融最具有代表性的三個國家:德國、美國和日本。盡管各國國情不同,措施各異,但在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方面有許多共性和相通的經驗。
一、德國、美國、日本的典型三種模式
1.德國“金字塔”式體制模式
合作金融發展的淵源在德國,早在19世紀中期,德國人雷發巽和舒爾茨就先后在合作運動中倡導信用合作。德國的合作事業經過150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和模式,該模式呈“金字塔”形。德國的合作銀行共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基層合作銀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資本金主要來自于農戶、小農場主、銀行雇員、自由職業者以及社會援助,直接從事信用合作業務。第二層是地區性合作銀行,共三家,它由地區性的信用合作經營管理機構組成。第三層是全國合作金融組織的中央協調機關―德意志中央合作銀行,它是德國信用社合作金融體系的最高機構。
2.美國多元復合模式
美國的合作金融是在二十世紀初經濟大蕭條時期開始興起,在政策的支持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在社區內結成了合作性質的信用社,為入社成員提供借款等信用服務,其宗旨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自主經營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信用社不僅在農村設立,在城市各社區、企業、軍隊、學校都可以設立,其會員一般局限于本區域內中低收入階層。美國信用社基本框架是由美國中央信用社、44個州中央信用社和遍布全國各地的信用社構成的。美國的合作金融體系是多元化的,它由三大系統組成,分別是: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合作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三大系統受農業信用管理局領導,都有一套自主的經營體制和明確的職責范圍。
3.日本協同組合―“二二三”模式
日本的農村金融體系是在“二戰”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由于日本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在創建初期政府給予了很大支持,因而帶有一定的官辦色彩。此外,合作金融組織依附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協同組合),是農業協同組合的一個子系統,同時又具有獨立的融資功能。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協同組織法》,成立了農林漁業體系。該模式是由二重結果(既有政府投入、又有農民收入)、三個系統(農業、漁業、林業)和三個層次(上、中、下)所構成。在三個層次中,農林中央金庫是中央級機構。都、道、府、縣的信用農業協同聯合會(簡稱“信濃聯”)是中層機構。綜合農協是最基層一級。
二、國外農村合作金融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1.政府的扶持政策
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業資金的特殊性,使農業貸款具有明顯的季節性、非均衡性和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性,一般農業合作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較低,風險較大,因而彌補農業金融吸引資金水平低、能力差的不足,保證農業資金的充分供給,政府的重視與參與是十分必要的。應在稅收政策、利率管制、資金扶持政策等方面給予政策性的扶持。
2.具有嚴密的審計監督系統和風險防范系統
風險是影響金融決策行為的基本要素,而農業容易遭受較大的自然風險,這會造成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的加大,鑒于農村信用社業務范圍較為狹窄,業務量較小,農信社的風險控制能力和風險抗御能力比商業銀行更為脆弱,建立風險控制體系是確保農信社戰略得到順利實施的重要環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風險控制:系統風險控制、市場風險控制、信用風險控制和操作風險控制等等。
3.完善的法制環境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西方發達國家農村金融運作模式較為固定,成效比較顯著,主要得益于制度的保證。在美國各州都頒布了關于信用社的法案,從而使得美國的合作金融法律數量多、比較齊備。要規范我國農村金融,引導農村金融繁榮興旺,必須要有完備的農村金融法律規范體系。我國應盡快研究和制定農業合作金融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盡快制定和頒布《信用合作法》、《合作銀行法》,以利于央行以立法的形式對農業合作金融的作用性質、組織形式與管理方式及經驗范圍等加以界定與規范。
4.加快電子化步伐,完善農村信用社結算體系
21世紀是網絡經濟時代。科學的管理必須借助科學的手段,必須實行在計算機技術基礎上的網絡化動態管理。一是加快農信社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將黨務、勞動、工資、人事、績效考核等工作都實現微機管理,提高辦公自動化程度。二是農村信用社體系內的結算制度、結算的技術手段要到位。三是信用社與其它金融機構的結算關系、制度和技術手段也要到位,加入銀聯系統,提高農村信用社跨行結算能力。與其他銀行的合作,解決信用社網點分散、結算渠道不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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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延長,加粗產業化鏈條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和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特別是加入WTO后,面臨國際國內兩大市場的激烈競爭,原有的生產經營方式和工作方法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眾多企業由于受市場、資金、體制與人的觀念的影響和沖擊,已很難直接面對千家萬戶建立穩定的利益關系,單家獨戶的農民也難以把生產與市場相連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現,順應了時代朝流,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矛盾,實現了“專業合作組織+企業+基地+農戶”的生產經營模式,他在連結農戶與企業、生產與市場上起到了橋梁和紐帶作用。使“合作社+公司+基地+農戶”的模式與市場緊緊的連在一起,起到了橋梁與紐帶和延長、加粗農業產業化鏈條的作用。
1.2聚集了“能人”優勢,提高了農民組織化程度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興起,促使一大批致富能手、專業大戶紛紛加入,聚集了“能人”效應。同時,也促使資金、技術、信息合理流轉,使其發揮了更大的作用,帶動了農民致富,實現了小生產與大市場的對接。
1.3盤活市場流通,提高了農民收入
市場流通不暢,部分農產品難賣,嚴重影響著農民的收益,制約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立,有效的解決了農產品市場流通不暢、產品難賣、農民收入難以提高的問題。如小峽鎮從市場著眼,從特色著手,從科技著力,狠抓食用菌產業化工作,組建了食用菌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后,采取“先找市場,再抓生產,產銷掛鉤,以銷定產”為特征的“訂單農業”。合作社還利用《農業信息網》、《農民日報》、食用菌上市時間、最新價格等方面的信息,可見,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提高了農民的收入,而且盤活了農產品市場,解決了產品難賣問題,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種食用菌的積極性。
1.4促進了農村第三產業的發展和剩余勞力的安置
一是連結農民和市場,盤活了農產品流通,增加了農民的收入,帶動了農業結構的調整。二是吸納大批農村剩余勞力轉移到第三產業,開辟了農民增收的新途徑。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剩余勞動力提供了更多的就業崗位,加快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如發展養豬戶,養牛戶,通過合作社促進養殖業大戶的發展;合作社共信息100余條,舉辦各類技術培訓班8次,參加培訓人數達2500余人次,又如小峽鎮蔬菜合作社,現有會員568人,專業營銷隊伍200人,年運銷收入207萬元。
1.5改變了農民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弱勢”地位
由于實行聯產家庭承包制,生產、加工、銷售以戶為單位,加之居住分散,組織化程度低,市場信息閉塞,造成了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總會被一些有實力的、信息靈通的公司壓級壓價,使農民在交易過程中處在“弱勢”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立,提高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農民生產的產品由合作組織統一收購和銷售,并依照交易規則,簽訂合同,不僅保護了農民的利益,也改變了農民在交易過程中的“弱勢”地位。如養豬、養羊合作社,由于合作社參與生產、加工和流通,不僅保護農民的利益,合作社自身也得到了發展,從而改變了農民在交易過程中的“弱勢”地位。
2存在的問題
2.1認識不到位,發展不平衡
2.1.1已建立的農村專業合作社大部分的運作機制是松散型的,以技術指導,產前、產中服務為主,這種做法是從目前尚在起步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的。但從指導思想上講,必須明確這只能是一種必要的“過渡模式”,而絕不是目標模式。原因是這樣的組織還不完全具備“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面對我國加入WTO,還不完全具備規范的與國際可以接軌的合作社經濟的性質和組織原則。
2.1.2越是經濟發展快的鄉鎮,農村專業合作社組織發展也越快,經濟相對落后的地方,發展相對緩慢一些,有些鄉鎮至今還是空白。
2.2合作組織內部管理不規范,決策不民主一是大部分沒有登記注冊、沒有章程;有的有章程但制定很不規范;二是制度不健全,缺乏具體的管理制度,如議事制度、監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三是組織機構不健全,相當多的專業合作組織未設財務管理機構和監事機構;四是許多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重大項目和活動中決策不民主,造成會(社)員很少參與決策和管理,許多成員認為合作社是領辦部門或領導的事,不太關心組織的發展,合作意識不強,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風險共擔,這些都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一些不穩定因素。
2.3會(社)員的綜合素質不高,人才缺乏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農民帶頭人大多數綜合素質不高,適應市場經濟的意識和能力不強,懂技術、會管理、市場開拓能力強的復合型人才更缺乏,這就造成對現代農業技術、生物技術、新品種的種、養、加模式技術缺乏,更談不上國際技術標準、國家標準在組織內部實施和運用,從而導致對政府及政府部門的依賴性增強,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新和發展。
2.4組織化程度低,帶動力不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絕大多數規模小,5—6人和不到10人的占相當大的比例,自身經濟實力不強,服務功能較弱,有的僅起到單一的生產合作作用,難以實現“產供銷+農工貿+產學研”一體化的目的,更談不上按照國際、國家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組織生產和運用WTO規則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從而達不到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帶動力也不強。
2.5資金運作困難,外部環境不夠寬松各地普遍反映的最突出的問題是資金問題,有的雖成立了組織,但資金運作很困難,有的地方雖制定了優惠政策,給予信貸扶持,但貸款額度極其有限,使得這些組織雖然在運行,但運行不暢,難以發揮較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外部環境問題,主要反映在“綠色通道”問題上,一些專業合作組織反映,在本鄉本縣很通暢,但出了本鄉本縣就不行了。突出反映在農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若有違章造成扣壓后不能及早處理,導致鮮活農產品損失嚴重,直接影響了農民的收入。
2.6信息服務手段落后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信息來源和傳遞絕大多數依靠當地政府和農業部門提供。專業合作組織沒有先進的傳遞信息手段,有的為了加強信息服務,只有靠電話聯系和通過看報了解,信息反饋遲,影響了交易,造成了壓級壓價,降低了社(會)員的收入,也改變不了農民在交易過程中的“弱勢”地位。
3對策建議
3.1大力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宣傳一是宣傳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政策措施。二是宣傳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重要作用,介紹各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好政策,好做法、好經驗,輻射帶動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發展。三是宣傳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宣傳介紹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產前農業生產資料聯合購買、產中技術服務的聯合作業,以及組織農產品加工、開拓市場、注冊商標、進行綠色產品和無公害產品認證等方面取得的成功經驗。四是宣傳普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基礎理論知識。介紹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組建的指導思想、創立程序、治理結構、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等運行機制。
3.2制定優惠政策,明確法律地位
3.2.1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財政部門要制定相應的財政援助政策,應在支農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要制定低息,貼息貸款政策,幫助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啟動資金和農產品的收購流放資金的不足。
3.2.2要求上級有關部門要以法律或條例的形式明確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當地合作社發展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法》或《條例》,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促進其發展。
3.3積極引導,規范管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原則,正確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正確的方向,按照合作制原則發展,幫助其建立和完善內部制度,認真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幫助建立規范的章程,依法辦理登記注冊。二要幫助完善組織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管理機制。三要指導其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四要按照專業合作組織內部運行管理機制幫助搞好利益財產分配和積累等制度。
3.4加快人才培養和招商引資力度各級政府和農業主管部門,應把人才培養、招商引資作為發展農村合作組織的硬件來抓,要在資金上給予支持。各農業部門應重點培養好領頭人,以他們為核心引導和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在招商引資、產品推介上,各級政府要出臺優惠政策。各地農業部門要精心組織各類專業合作組織走出省門、國門和利用網絡進行產品推介、招商引資活動。
3.5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強化信息服務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購銷、加工及新技術、新品種信息聯絡的手段普遍落后,信息來源不及時,不僅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發展,也影響我縣農村經濟建設。各級財政應列支專款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網絡建設。各級農業管理部門應在自己網絡平臺上,設置農民專業合作社網絡空間,實現省、地、縣和各類組織聯網,共享信息資源,強化信息服務,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1、農業市場主體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們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缺乏組織載體。一些專門從事農產品經營與加工的帶頭企業、股份制企業、農業合作組織等,多力量薄弱、規模小、數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帶動專業化的生產。其二,農戶的合作意識淡薄,合作習慣缺乏,缺乏組織引導農戶合作的組織機構,這也導致農戶的協調組織化程度低。其三,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農戶的組織化缺乏有效的激勵制度,也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其四,農村的土地產權劃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義轉讓農戶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聯產承包制使農民與土地間有人身依附關系。這也影響了農業產業化經營激勵與約束作用的發揮。目前,我國的農業產業化僅僅是初具規模,一些專門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企業、合作社仍然較少,首先在組織運營中,這些企業不夠成熟,無法與農戶進行更加有效的協調作業。這些合作組織無法有效的引導農戶進行更加專業化的工作。其次,這些組織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因此農戶的積極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農村中復雜的產權關系也給農村產業化的發展帶來了困難。在農村中,農戶與政府之間產權不清,農戶土地常常被鄉鎮政府隨意征用。而在下,農戶的產權出現凝固化,這樣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無意的阻礙農戶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2、農業生產經營的市場秩序混亂
阻礙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又一瓶頸就是無序而混亂的市場秩序,這種局面也客觀上加劇了農業產業化市場上的無序競爭。這種競爭只是“表面激烈”的惡性競爭,無論任何競爭者都難以從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產經營處于無序狀態,難以形成規模,無法發揮集群效應,很多農戶處于虧損狀態。其一,農業市場中存在嚴重的同質化競爭,農戶與農戶的產品之間缺乏差異性,難以形成特色,只會形成無序的價格戰。另其二,農業產業在市場中的退出成本讓很多經銷者即使在市場頹勢中也堅持低效運轉,浪費了市場資源也失去更多的機會。其三,政府存在農業產業市場過度干預的問題,農戶往往在經營中束手手腳,經營效率低下。
3、農業產業化缺乏金融體系支持
在農業產業化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對于資金的需求讓農村的金融活動蠢蠢欲動,但是相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卻并不健全,一直以來,我國農村對農村金融處于打壓和限制的階段,農村金融在中國尚是一個新興概念,這阻礙傳統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步伐。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資金少之又少,在我國偏重城市化發展的策略中,大量農村勞動力及資金也都持續流向發達的城鎮,農村嚴重“營養不足”。第二點,農村的金融服務體系表面上存在,但卻并不規范,農村信用社難以維系住這一金融體系,民間借貸又處在法律盲區,很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這就需要國家加大對農村金融的宏觀調控力度,解決這種無序的貸款狀態。
4、農業生產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礙其發展的重要瓶頸。在農業產業化中,農業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現有合同中規定的利益分配不夠公平,無法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發展。傳統農業中的小農戶與正規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很多時候,分散的農戶面對企業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其次,農業產業化中的風險分擔機制也不夠完善。農業市場風云變幻,市場行情可能隨時變化,面對各種無法預估和預防的風險,農民群體往往難以應對。在很多合同中,這種風險的承擔方往往都是農戶。最后,由于在農業產業化的合同中,企業與農戶之間往往存在互相投機的現象,一些企業或者農戶會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違約,這樣不利于維護農業產業化的有序發展。
二、農業產業化需要經濟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農業產業化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理念
農業受自然環境氣候影響較大,且農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產期限,這就決定了農作物投資風險大、投資期限長、收益不穩定的特點。然而,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是生產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的基礎產業。我國農業人口數量龐大,發展農業是維持國際穩定、經濟健康、社會和諧的必不可少的途徑之一,通過農業發展可以實現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將市場經濟中的形式公平轉變為是指公平。這也正是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法的立法目的為國家的經濟安全、經濟自由、引導經濟生活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
2、有利于規范農業產業化中的市場主體建設
要規范農業主體的建設離不開經濟法的建設。目前,農村的產權劃分夠明晰,農戶的各項權利除了需要確權外,也需要更加明確的劃分和立法保障。比如,農業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權、收益權、處分權等,這些都需要在農業產業化之前理清,否則,一旦與產業化相結合,將會形成更加錯綜復雜的關系,影響農業產業化的順利經營。近年來,《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都為我國農村產業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證。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農業市場環境
為了保障農民的利益,維護農業產業化市場中的有序進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農業秩序,以此來杜絕農業市場上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美國農業產業化的歷史中就有先例,美國曾出臺壟斷法案來明確抑制農業壟斷行為,防止出現農產品價格大幅波動、囤積居奇、投機倒把等行為。這對于市場而言無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證。而經濟法則可為實現農業市場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環境。
三、經濟法保障體系的構建
1、完善農業市場主體的經濟法保障
要克服農產業化發展的瓶頸,首先應該加強農業市場主體的經濟法保障。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農業組織、團體都是重要的市場主體。雖然我國目前的農業法都鼓勵農業社團、組織的建設,但是鄉村政府不夠重視,態度不夠積極,物質支持力度不夠,也沒有做好必要的引導工作。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出臺農業民間組織法,完善農業組織的建設等權利。其次,在維護農業權益方面,應該出臺相關法規,明確農民各項權益的劃分,比如說對于農民在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應該出臺相關的確權法規,完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劃分土地的各項權益歸屬,突出農民主體地位,提高農民積極性,讓農村能夠依靠投入土地就能獲得生活保障、賺取資金。
2、健全農業市場交易秩序的經濟法保障
有市場交易的地方就難免出現市場壟斷行為,這就需要國家政策法規的干預,來杜絕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場欺詐等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