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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維護良好生態環境為目標,加大監管力度,形成整治合力,嚴厲打擊各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限養區內新(擴)建集約化畜禽禁養場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生態養殖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治理雙贏,全力打造“首善之區”生態環境,共建共享全國最美麗城區。
二、工作目標
加強管理督查,嚴防養殖反彈,鞏固現有成果,形成長效機制。實現禁養區內無畜禽養殖,限養區內無新(擴)建集約化畜禽禁養場,2011年9月1日前已建有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必須完善相應審批手續,所有養殖場、養殖戶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群防群控,有效實現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管理。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生態工作的區長任組長,區農業局、區生態辦(環保分局)、國土分局、之江國土分局、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區監察局、留下街道、轉塘街道、蔣村街道、三墩鎮、雙浦鎮為成員單位,具體實施全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生態辦(環保分局)。
區生態辦(環保分局):負責對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工作實施綜合協調、統一監管。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已有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未能達標排放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提請區政府予以關閉。
各鎮、街: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與長效管理工作。做好畜禽禁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按照農業部門劃定的畜禽養殖業產業布局,及時掌握轄區內畜禽養殖情況,杜絕違反畜禽養殖業產業布局的新(擴)建畜禽養殖現象發生。堅持日常監管與長效管理并重,對轄區內違法畜禽養殖現象,做到發現一起,制止一起。對勸阻無效的,屬于禁養區內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提請區政府予以關閉;屬于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戶,提請區城管執法局進行查處;屬于限養區內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提請環保部門進行查處;對轄區內違法搭建的豬舍實施。
區農業局:負責合理規劃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的產業布局,制定年度和中長期畜禽養殖業規劃。對違反產業布局的畜禽養殖現象予以制止,勸阻無效的,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查處。會同環保部門控制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推廣先進畜禽養殖技術,指導督促養殖戶推廣沼氣技術,實施生態養殖,提高農業生態經濟效益。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對轄區內國有土地上以及撤村建居范圍內違法搭建的畜禽養殖場(棚)進行查處。對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戶責令其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協助各鎮、街抓好畜禽養殖污染長效管理。
國土分局、之江國土分局: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協助區城管執法局對集體土地上擅自建設和搭建的各類養殖場(棚)進行查處。協助各鎮街抓好畜禽養殖污染長效管理。
區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泔水飼喂畜禽進行查處。
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取締無照的畜禽養殖場,對被責令關閉的養殖場吊銷其營業執照。
區財政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的資金保障。
區監察局:負責對各單位落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工作情況的統一監督。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單位必須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把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認真部署,切實抓好落實。各有關鎮街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落實專人負責,各有關村也要建立相應工作班子。
2、部門配合,分工協作。各鎮街要切實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充分發揮區、鎮(街)、村(社)及相關部門聯動機制,在區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各自職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強化服務,確保長效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關鍵詞:環境監督 環境監督管理法律機制
一、環境監督管理的內涵及我國環境監管的體制分析
環境監督管理,又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是環境監督和環境管理的合稱。它是指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關國家機關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規劃、協調、督促檢查和指導等活動的總稱。其基本內容包括組織制訂環境保護規劃,對各行各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及其政策和立法進行協調,對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的活動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環境監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獎勵和懲罰。對環境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環境保護法,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者給予懲罰。環境監督管理有一整套的制度和措施。我國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組成。另外還有環境標準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獎勵綜合利用制度等[1]。
我國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實行的是統一監督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即;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分工負責的部門,如;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科學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污染損害的環保工作。另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部門、城建部門、核安全部門以及海關等部門,也分別承擔一定的環境監督管理職責。
二、完善我國環境監督法律機制的重要條件
首先,必須在國家的根本大法和《環境保護法》中,明確公民的環境權利。環境權是一種新的、正在發展的重要法律權利。有關環境權的經典定義來自《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從大陸法系國家整體狀況來看,對將環境權法定化以及如何去試行這個權利方面基本持排斥態度。但是如果這項權利不能夠具體化以獲得一種有效的救濟途徑,那么它在法律上就不能夠進入實際的領域。而推進循環經濟必須要解決產生與發展于社會經濟生活本身、廣泛而復雜的環境問題。因此僅有公法機制是不能完成對環境問題全面或全過程控制的,所以公民環境權利保護制度的確立,引入私法機制對于調動公民以及各種社會團體保護環境的主動性、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動力機制之一。因此,需要創新環境產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公民的具體環境權利、權利的確定方法和程序。同時,加快環境公益訴訟、失職責任追究等新型法律制度建設,調動公民維護自身及國家環境權益的積極性,以司法審判手段完善國家環境監督管理。
其次,整合和完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法律。目前我國有關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立法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中,由于不集中,各種立法之間難免出現重復和矛盾。為了完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立法,應當制定一部綜合性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法,確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地位、機構組成以及各部門間相互協調、配合和監督的程序等。這是保障環境監督管理依法行政的必要條件。
(二)鼓勵公眾參與,積極發展環境保護團體等非政府組織
環境監督管理盡管"從表面上看,似乎可以理解為管理環境的行為。然而它實際上是人類管理自己作用于環境的行為的一種行為"。現代意義的公眾參與意味著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讓受到影響的各種利益主體參加,從而有效監督和制約政府的權力,彌補傳統監督機制的不足。在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管理中,環境保護團體等非政府組織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關于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完善的構想
現行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從1989年建立到現在,已經暴露出許多弊端。因而,建立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應是我國環境保護法解決的首要問題。對此,環境監管體制的改革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制定綜合性的環境管理體制立法
為了完善環境管理體制的立法,應當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環境管理體制立法,確立環境管理部門的地位、機構組成、各部門承擔的管理職能以及各部門間相互協調、配合和監督的程序等。
(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個高規格、高權威且相對集中的專門性環境管理機構
根據2002年5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保行政管理體制考察團就環保機構及行政管理體制等對歐盟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進行的考察顯示:環境部是歐盟各國和OECD 絕大多數國家的內閣組成部門之一。在各國內閣不斷精簡的情況下,環保機構的地位卻不斷上升。因此,提高環境管理機構的規格和權威是我國環保工作的趨勢。如日本環境廳長官為國務大臣,該大臣兼任內閣有關環境問題的大臣會議主席,直接參與內閣決策;美國環保局長亦進入內閣,并對總統的決策產生直接的影響力。
(三)擴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建立一個真正的環境保護的統一管理和綜合管理部門
現行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雖然名義上是一個統管部門,而實際上重點是對環境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對于資源管理則是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的。應擴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職權范圍,使其既對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又對資源的保護行使監督管理權。
(四)實行環保系統的垂直管理,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筆者認為,我們應該打破現在地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受到同級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雙重監督的管理體系。國家環保總局雖然已經更名為環境保護部,并且地位有所提升,但是仍然沒有實現環保系統的垂直管理。我們可以學習國外的經驗,除了國家環境保護部作為最高統管部門以為,各個省、直轄市分別設立省環保局和直轄市環保局統一管理各個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五)消除不合理的機構設置模式
目前仍保留著"城建環保一體化"模式的地區,應盡快在條件成熟時設置獨立的環保部門,以確保環境行政執法的獨立性、權威性。其二,健全環保部門的內設機構,尤其是強化自然保護機構。其三,尚為二級局建制的地方環保局,應力求在地方機構改革中升格為一級局,以強化環境保護工作。其四,強化鄉鎮環保工作,遏制住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惡化趨勢。一般認為,一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的現狀直接反映著該國對環境問題的認識水平和程度,而環境監管體制通過為國家環境監管事務確定相應的規范,建立必要的制度框架,從而明確各類環境監管機構的職責與權限,這些是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存在的前提條件和基礎,為環境監管機構依法辦事提供了相應的條件,也使得各項環境監管活動總體上有章可循。因此,這就為彌補環境保護政策、法制以及技術經濟相對落后所帶來的缺陷提供了較為充分的條件[2]。
參考文獻:
[1]呂忠梅《環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39,140頁
1.1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內容和程序
2.1 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班組、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2.1.1 對安全生產有所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
2.1.2 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2.1.3 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2.1.4 對搶險救災有功者。
2.1.5 積極參加公司、車間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車間、班組、個人。
2.1.6 被評為上級各級部門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2.1.7 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貢獻者。
2.2 獎勵程序
2.2.1 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車間(部門)匯總材料上報生產部,經審核后報告訴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過。
2.2.1 先進班組由生產部提出意見,交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討論,審核通過。
2.2.2 對2.1條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由車間和班組提出,經生產部審查,報公司領導批準。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懲罰:
2.3.1 事故責任者。
2.3.2 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2.3.3 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2.3.4 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2.3.5 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者。
2.3.6 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2.3.7 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者。
2.3.8 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2.3.9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者。
2.4 懲罰類型
2.4.1 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20-5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沒收押金等。
2.4.2 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
2.4.3 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2.5 處罰程序
2.5.1 經濟處罰由安全檢查小組提出,報主管安全生產副廠長批準后執行。
2.5.2 行政處罰由有關部門提出,按告訴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三、 違章處罰
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行為)、污染環境、影響他人身心健康的現象(行為)以及違反公司管理體系文件要求的都屬違章處罰范疇,對違章行為的處罰采取分級管理的辦法。
3.1 現場管理
3.1.1車間(部門)接到《整改通知書》,無故逾期不整改的,對責任部門罰款100-200元/次;
3.1.2 違章指揮造成嚴重后果的,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按事故管理規定處罰;
3.1.3 不聽從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和他人勸告,違章蠻干或違章操作造成后果者,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按事故管理規定處罰;
3.1.4 在生產崗位上,違反勞動紀律(如睡崗、脫崗、酒后上崗以及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情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車間扣5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1.5 不按時巡檢、不按時填寫記錄報表、不按規定開展班組安全活動(包括班前、班后安全會或講話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車間扣5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1.6 生產作業人員不穿戴、不使用或不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具,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車間扣5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1.7 在生產作業場所私拉亂接電源線或使用非生產電器,對責任人罰100元;
3.1.8 特種施工作業未履行作業手續,對施工單位處以罰款500元;
3.1.9 不具備相關作業操作資質的人員從事作業操作,除限制操作外,對當事人罰100-200元;
3.1.10 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時,車輛、人員不聽指揮,擅自闖入禁區者,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1.11 在檢修施工現場或生產區域內,隨意高空拋物,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施工器具擺放影響安全通道的,
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次;在檢修有毒介質裝置時,首次打開設備人孔、閥門等作業時,未按貯存有毒介質進行設防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次;
3.1.12 各種作業票的審批人、監護人、作業人以及現場安全負責人,必須由本人在作業票上簽字認可,不得代簽。發生代簽處以罰款50元/次;審批人、監護人、作業人以及現場安全負責人未履行職責,擅離職守且未釀成事故時,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釀成事故時,按事故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3.2 防火安全管理
3.2.1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工業動火手續或未按動火措施進行動火作業,按情節輕重對現場有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3.2.2 易燃易爆崗位內不按規定堆放可燃物,按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3.2.3 按規定對消防設施、器材和標志進行檢查和維護。未按規定執行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2.4 損壞、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3.2.5 嚴禁在裝置區內任何部位吸煙,違者罰款200元/次,如發現煙頭,對煙頭所在的責任區分管車間每個煙頭扣一分;
3.2.6 嚴禁攜帶火種或引火物進入生產區,違者罰款100元;
3.2.7 進入防爆區的人員,必須關閉手機,違者罰款50元;
3.2.8 機動車輛進入裝置區域內必須有排煙防火帽,畜力車不準進入裝置區,違者罰款200500元/次;
3.2.9 禁止穿帶鐵掌和帶釘子的鞋進入裝置區域,違者罰款200元/次。
3.3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防爆電器等(以下簡稱特種設備)。
3.3.1 特種設備未設專人管理,不建立臺帳,管理混亂,給予管理人員罰款50元;
3.3.2 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給予主管部門領導和辦事人員各罰款100元/次;
3.4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3.4.1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發給員工勞動防護用品。未按標準配發的,對有關部門罰款100-200元;
3.4.2 采購和使用未經審核、批準的廠家生產的勞動防護用品者,對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按采購數量原值的10%20%罰款;
3.4.3 集體使用的護品護具,使用車間應設專柜存放并有專人負責;
3.4.4 暑期按照管理局下達的標準為員工發放防暑降溫飲品,并做好發放記錄。未按標準發放的,除補發外,按不足標準部分的10%對有關人員進行罰款;采購未取得準入證廠家的產品,按第2條處罰。
3.5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
3.5.1 新入廠的員工,凡未經三級教育上崗的人員,一經發現,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3.5.2 特種作業人員凡未經培訓或復審取證上崗的,一經發現,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3.5.3 對轉、換工種人員,應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凡未經重新培訓上崗,一經發現,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3.5.4 使用的臨時工和其他臨時進入企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有培訓教育記錄,如發現未經培訓教育的人員上崗,對有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3.6 環境管理
3.6.1 排污系統管理未按規定加強巡檢,出現污染物跑冒等情況,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員;
3.6.2 未按規范堆存廢渣,隨意丟棄、傾倒固體廢物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環境的,發現一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6.3 出現污染物異常排放未及時匯報的或采取措施不及時,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3.6.4 檢維修前未進行污染物排放預報、未制定有效環保措施、制定的環保措施未經生產辦批準或措施達不到預期效果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未按環保管理規定進行檢修,或預報措施未有效落實的,發現一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對外來施工隊伍,有私排亂放現象,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7 連帶責任的處罰
3.7.1 如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對有關責任人按事故處理程序進行處罰;
3.7.2 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有嚴重違章行為,現場的其他人員不勸阻、制止不力,對負有連帶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罰款。
3.7.3 對污染環境、損害員工健康的行為經研究后按有關規定處罰。
3.8 處罰實施
3.8.1 由主管生產領導簽發《經濟處罰單》,車間(部門)或個人罰款上交生產部或由生產部通知財務部門從被罰部門或個人的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3.8.2 事故、違章罰款資金納入安全生產獎勵資金管理,要公開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四、 附 則
4.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問題清單及整改措施:
(一)全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一趟不用跑”事項實現率不高,“跑多趟”事項仍有降趟空間,科技的深度應用不高,群眾、企業在“最多跑一趟”改革中的獲得感和滿意度仍有待提升。
整改措施:一是精準聚焦影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進一步優化簡化事項辦理標準流程,開展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最多跑一趟”改革降趟升級攻堅,推動審批服務事項最大限度的實現“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
(二)規范執法逐步提升,但人為設置“玻璃門”“旋轉門”、“彈簧門”,以稽查、執法名義變相報復勒索企業、參與經營活動與民爭利,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弄權勒卡、尋租謀利問題仍有發生。
整改措施:一是全面梳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派選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及時公布查處結果;二是對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情況開展督察,并對督察情況進行專項通報,指導督促問題整改到位;三是加強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研究解決平臺對接、名錄庫建設、抽取規則等具體問題,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現全覆蓋。
(三)少數窗口單位民警服務意識淡薄,一次性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制度不夠落實,態度冷冰冰、辦事慢騰騰現象仍有存在。
整改措施:一是開展窗口單位“亮窗行動”,組織制定窗口服務星級評定方案,制定窗口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規定;二是對窗口規范化建設情況開展督察,集中整治未嚴格落實省廳行政服務窗口“十要十嚴禁”規定和全省行政審批服務“最多跑一趟”要求的問題,通報曝光一批窗口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指導督促問題整改到位。
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要求經濟發展轉向新的模式,走一條循環發展之路。發達國家也認識到資源、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長期矛盾,逐漸確立了國家循環經濟的發展戰略,更用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與完善。本文主要是借鑒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有效經驗,提出了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幾項基本性原則,并提出了構建我國特色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
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借鑒;經驗;途徑
1 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有效經驗
資源、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長期矛盾影響著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實的嚴峻性要求經濟發展轉向新的模式,走一條循環發展之路。發達國家早就認識到資源、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長期矛盾,更在發展之中逐漸確立了國家循環經濟的發展戰略,更用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與完善。世界上最早是德國率先對循環經濟進行立法,在1978年,德國就提出了“藍色天使”計劃,并且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1994年,德國就正式制定了《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在4年之后重新修訂,就更加完善了循環經濟的法制建設。除德國之外,其他歐洲國家也有自己相應的法律來保障循環經濟的健康、順利運行。瑞典在1994年就通過了有關廢紙、輪胎等方面的生產者責任制的法律,并還制訂了電子電器行業和汽車行業的生產者責任制的法律;丹麥也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挪威也在2003年通過重新修訂電機產品管理辦法,進而擴大電子電機產品生產主體的循環經濟責任。其他發達國家在認識到資源、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長期矛盾后,也相繼制定了相應的環境立法。美國《固體廢棄物處理法》,在經過了前后共5次修訂,逐步制定了更加完善的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法律制度。
2 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需要遵循的基本性原則
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目的就是要確保環境安全和資源能夠得到充分利用。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主要是在預防優先、循環利用、合理處置和適當分擔責任等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建立、完善的。
2.1 預防優先
預防優先主要體現預防為主的原則,提倡進行有效的事前控制。在生產、消費等環節主張減少包裝以及不必要的消費,提高原料的利用率。循環經濟的法制建設的預防為主的原則就是要求簡化包裝、縮小產品體積、減輕產品質量以及增大產品現有功能,為了能夠減少廢棄物的排放。預防優先強調了從源頭預先防控危害環境和人體的廢棄物。在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的尖銳矛盾產生之前,早就有降耗的理論及實踐。但是二者側重點有所不同,之前的降耗理論及時間主要是為了促進資源的充分利用,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現在的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注重保護環境的安全。預防優先的重要有效途徑就是有效物質實現循環利用、少生產廢品、引導健康消費、預防優先是將潛在危險扼殺在凸顯之前,它是現代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首要基礎。
2.2 循環利用
循環利用是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核心,循環體現了要提高資源的最大利用率,真正實現物盡其用。在物品生產的各個階段以及它在成為商品的過程前后,都要盡可能地循環使用,直到利用最大化,失去了利用價值。在利用、循環、在利用、再循環、再回收、重組化、資源化這一過程就很好地體現了循環使用的原則。要在資源、產品的重復利用中,尋找到其最大化利益,降低消耗。
2.3 合理處置
當循環使用,在資源、產品的重復利用中,尋找到其最大化利益之后,還是無法消除廢棄物對環境的危害就需要采取合適的方法進行處置。廢棄物并不是一開始就處置,要在充分利用之后,沒法再進行利用、回收時,為了保護現有的生態環境,必須采取合理的措施降低、減少甚至消除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或者進一步挖掘它尚存的利用價值。也就是循環經濟法制建設要能夠及時、合理處置廢棄物,兼顧資源效率和環境安全。
2.4 適當分則
適當分則是指在循環經濟體系之中不同的主體要承擔合理、恰當的法律責任。有效進行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必須要加強各類主體的參與,才能,兼顧資源效率和環境安全。循環經濟體系建設的參與主體包括有政府、個人和公眾組織。很顯然每個經濟主體都是不一樣的,要按照他們的責任與義務進行區分合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適當分則這一循環經濟法制原則在各國的環境立法中都有體現,日本就強調了為了建設循環型社會,各個經濟主體必須在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采取措施所需要的費用。政府、個人和公眾組織的行為都有各自的范圍,循環經濟法制建設都要出力,但是要互不干擾、相互配合。
3 構建我國特色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有效途徑
3.1 建立綠色GDP核算制度
循環經濟建設不能同傳統經濟建設一樣,只靠傳統GDP數量說話。綠色GDP是指在扣除各項因大氣污染帶來的損失之后的GDP。理念上雖然可行,但是由于資源浪費、大氣污染等貨幣折算形式并沒有公認可行的措施,具體執行起來還有些困難。
3.2 制定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規劃
循環經濟發展要以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為前提。要在國家發展計劃的指導性,對各地區的循環經濟發展結構進行重新調整,明確循環經濟發展目標和任務,逐步確定重點區域、行業,確保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順利進行。
3.3 建立健全管理監督機制
進行循環經濟法制建設首先要建立健全管理監督機制;還要效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加強市級環境資源保護部門的管理力度,更要實行新的政績考核標準,不再只以GDP說話,追逐高大上的面子工程,要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
3.4 明確法律義務與責任
各個經濟主體必須在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采取措施所需要的費用。
3.5 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和經濟刺激制度
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市場的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也是一樣。但是一定要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和經濟刺激制度,循環經濟市場經濟制度需要有一定的條件限制,要看投資是否符合標準,還有技術、設備的國家規定和環境評估等多方面限制。當然,經濟激勵制度的使用應注意環境和經濟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注意維護環境公平。
【參考文獻】
[1]王彬輝.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完善之我見[J].時代法學,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