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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基層;計劃生育;問題;對策研究
計劃生育工作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30多年來有效地控制了我國人口的過快增長,有效地達到了控制人口數量和提高人口質量的目標,對我國及世界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然而,當前我國人口的發展呈現出了復雜的現象,人口老齡化問題加重、新出生嬰兒性別比例不均衡現象攀升,這都給我國計劃生育工作帶來了挑戰,對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了消極影響。基層計劃生育工作是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陣地,是我們計劃生育工作的根本保障,要想從根本上推動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穩步進行,必須高度重視基層計劃生育的現實狀況,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1 基層計劃生育工作面臨的問題
當前情況下,基層計劃生育工作雖然取得了一些新的進展,積極探討人口計劃生育自治管理新模式,然而仍然面臨許多問題,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基層計劃生育工作機制不健全 是否有合理科學的工作機制關系到基層計劃生育工作能否順利有效的開展,基層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是當前工作的難點。許多基層計劃生育部門機構管理不到位,缺乏具體的分工機制,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大部分人員不僅要負責宣傳,還需要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甚至有的還要負責征集社會撫養費等,任務雜亂和繁重。同時,由于在工作過程中缺乏有效科學的考核機制,使得部分工作人員工作責任感缺乏,對工作的職責不明確,這些都阻礙了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1.2 計劃生育觀念出現反彈現象,甚至出現了對計劃生育的理解偏差 “養兒防老”等思想觀念一直在基層中影響著人們,當前形勢下由于80年代獨生子女很多都離開了自己父母,出現了空巢中年人和老人,加之社會撫養費對部分群眾而言負擔相對輕了,“傳宗接代”的思想開始重新滋生。同時,由于國家的對獨生子女家庭的配套機制難以解決部分獨生子女家庭的后顧之憂,也加大了計劃生育觀念反彈的發生。隨著社會對老年社會的報道和對計劃生育工作的反思,使部分群眾認為計劃生育工作出現了放松的趨勢,對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出現了錯誤的認識,一旦選擇突破現有的計生政策,就有可能演變成為整個社會的生育價值觀,給計生工作造成巨大壓力。
1.3 流動人口數量的急劇增加,給計劃生育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但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改革開放層面的不斷深入,流動人口的數量在不斷增加,據《2011年中國流動人口發展報告》中指出,我國流動人口的總量已經達到2.1億,同時流動人口中當中以年輕人居多,而流動人口無固定的居住地的特點給計劃生育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題。由于各個地區計劃生育經費和人員的投入有限,只能保證常住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根本無法滿足流入人口管理、服務的需要,更無法給流動人口提供足夠的計劃生育服務技術。
1.4 尤其在基層的農村地區計劃生育工作更加困難 首先,在新形勢下農村干部在選舉中要面對許多現實狀況,需要得到基層群眾的支持,而計劃生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得罪人的,這在客觀上減弱了他們對計生工作投入的熱情。其次,在新的計生工作形勢下,老的一批有農村計生經驗的干部要退出,而新的一批具有高學歷的年輕人又缺乏農村工作經驗,這給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帶了了困難。再次,基層政府職能在不斷弱化,國家減少了對農村干部的支持度,同時農村從事計生工作干部的待遇相對來說較低,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他們的工作熱情。
1.5 此外,計劃生育工作執行力度困難,國家財政投入比例較低,社會撫養費征收率低等都制約著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來促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2 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對策研究
2.1 建立和健全科學合理的工作機制 我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新思想、新任務、新形勢的出現,人口問題也呈現出日益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過去傳統的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已不再能夠適應新時期里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難以滿足和保障廣大的育齡群眾日益增長的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務需求。計劃生育工作必須立足科學合理的機制建設,建立以引導為主的新機制,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積極解決群眾面臨的難題,同時通過提供科學的計劃生育服務,吸引吸引群眾、教育群眾、引導群眾更加自覺地實行計劃生育,發揮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發揮非政府機構的影響作用。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建立科學的考評機制,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更好的為計生工作服務。
2.2 完善計劃生育宣傳方式,積極引導構建正確的計劃生育政策 采取多手段,多方式的方法,積極引導群眾正確認識計劃生育的政策,通過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實現有效地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整體素質,優化人口結構,最終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2.3 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是當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中要實行留入地和戶籍地兩地的雙向考核制度,建立科學有效的兩地管理機制。發揮網上信息平臺的作用,建立計劃生育網上檔案,對育齡人群在流入地和流出的進行雙向管理,同時,針對外出的人群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同時加強監管,對違反的人加以處罰。
一些計生人員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已習慣于把農民當成被管制對象,缺少宣傳、說服教育,習慣于強迫、恐嚇詞語。這些簡單粗暴的工作方式已經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了干群關系,必須改變。
一位在縣人口計生委工作的朋友告訴我,作為人口計生部門的干部,他們一般是希望農民多超生,這樣就可以多罰款,多創收。問其原因,原來是目前大量農民工外出打工,尤其是女同志外出打工長了見識,再也不愿成為生育機器,過去為了傳宗接代拼命要生男孩的超生游擊隊早已不見蹤影。農村自愿生一個的比例大大提高,想生兩個以上的越來越少。曾經,計劃生育的超生罰款是地方一大穩定收入來源,不曾想農民兄弟進城后也學起了城里人不愿意多生,要少生優生。于是已習慣于靠罰款生存的基層財政就陷入困境,不少窮地方,工資發放一直是個大難題。于是,通過強制、粗暴的手段,獲得超生罰款收入就成為一個常用的工具。
這是一件值得深思的事情,本來地方人口計生部門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居民執行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不曾想卻被演變成地方政府創收的工具。還記得《半月談》雜志也發表過一則相關報道,說是一些人口計生部門和基層政府并沒有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對意圖超生者睜只眼閉只眼,一旦超生成為事實后就“繳錢了事”。不少鄉鎮對農民超生罰款的收入已占當地收入的半壁江山。違法生育越多,他們的“罰款”(社會撫養費)收入就越多;征收越多,他們可支配資金也就越多,于是形成了一個“吃人怪圈”:哪里違法生育的人口越多,哪里計生部門的獎金福利就越高,他們吃飯、用車就越瀟灑。
自取消農業稅之后,我國農村基層政府的辦公經費就一直處于緊張狀態,轉移支付似乎有點杯水車薪,根本不夠用,于是乎就衍生出許多籌集辦公經費的“絕招”,暴力執法獲得計劃生育超生罰款也就成為一個有力工具。在一些農村地區,對于超生群眾,拿不出罰款就強行沒收其財產,甚至“株連九族”,親戚家財產也給沒收。還有些地區搬完財產后還把農民的房屋給拆了,弄個傾家蕩產。這種只想著多罰款收費而棄國策于不顧的做法,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破壞了計劃生育政策的嚴肅性,必須堅決加以制止。人口計生部門一定要改變目前的工作作風,徹底整治亂收費亂罰款的行為,及時將收費罰款的依據、標準等向社會公示。
顯然,新鄉市平原新區祝樓鄉這起計生辦進村入戶強行帶走孕婦和嬰兒的行為,正是這類事件的一個代表。
其實單純從計生政策來看,目前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已到了該調整的時候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推動和加速了社會老齡化進程,由于社會高速發展,疾病控制、衛生條件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出現“少生、少死、高壽”的現象。長期的獨生子女政策,使中國進入“4-2-1”模式,即一個獨生子女將要面臨父母2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4人的格式。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人變得越來越長壽,這樣下來,一個獨生子女將要面臨6個老人需要贍養的問題,如果兩個獨生子女結婚,要面對12個老人需要瞻養的格局。這是一個可怕的現象,據一項研究測算,2000年我國每100個勞動年齡人口只需負擔15.6個老年人,2050年則要負擔48.5個老年人。
其實人口計生部門除了罰款之外還是可以大有作為的。隨著我國老齡化的到來,把計生局改為老年局,專門應對老齡化社會問題,這樣的轉型潛力很大,這樣的方向才是計生工作的未來所在。據說,現在想住進北京一個條件較好的養老院,需要排隊等候很長時間;而差的養老院讓人恐怖,有人戲言:如果讓一個老人早點死就把他(她)送到養老院去吧。
黨的十召開以后,報告中的一個提法備受關注,即“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逐步完善政策,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這個提法平和大氣,繼往開來,考慮周詳。但是,到2013年年初,突然出現一種論調:堅持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不動搖,穩定低生育水平是當前首要任務。追根溯源,這個提法有一個背景,就是早在2000年中央就頒布過一個“穩定低生育水平”的人口《決定》,穩定低生育水平成為此后人口計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認為低生育水平來之不易,所以要千方百計穩定它。
坦率說,2000年五普以來,中國育齡婦女的總和生育率(TFR)已經在1.3這個警告性低生育率之下而且持續走低,2010年六普時只有1.18,2011年只有1.04,超低生育率所引發的弊端、惡果日漸顯現,概言之中國正在形成年輕人口減少、萎縮和虧損為核心的新人口危機!應當看到,總結國際經驗,對超低生育率和嚴重少子化的危害認識不足是相當危險的。所以,在中國進入超低生育率的人口新時代,依然將“穩定低生育水平”放置人口工作的首位是讓人費解的,恐怕不僅與科學發展觀所推崇的“以人為本”原則嚴重相悖,也與科學人口觀所追求的“人口和諧”格局背道而馳。
1980年9月25日:中國人口發展的分水嶺
1980年9月25日,以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為基調的《公開信》,這一天成為中國人口發展的分水嶺,拉開了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歷史帷幕――從70年代的“晚、稀、少”的提倡計生迅速過渡到80年后“一胎化”的強制計生。從此,中國人口政策就以“以數為本”、“以人口零負增長為戰略目標”。當時追求的目標之所以是零增長甚至是負增長,是為了實現上個世紀末四個現代化的目標,所以在人口控制上采取了有史以來最嚴格的措施,但強制推行的人口控制戰略代價巨大,這一點現在已經看得越來越清楚。
1979年起,中國的人口決策開始被“負人口觀”所導航。人口的負面被嚴重夸大,典型的“見數不見人”。人口數量論、人口負擔論、人口過剩論、人口分母論、人口壓力論、人口無限增長論、人口癌細胞擴散論一度甚囂塵上,使得政府對正常的人口轉變增長充滿了擔憂,唯恐20世紀末四個現代化的“強國夢”夢碎人口無控增長上。必須看到,當時由于受制于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人口的正面影響和潛在優勢均被嚴重忽視了。強制推行的以一胎化為方向的人口控制戰略風險大、代價高。從家庭視角來看待和反思計生政策,不得不承認一個事實,獨生子女家庭有很大的風險性,本質上是風險家庭。風險性就在唯一性。放大來看,獨生子女人口占主體的社會本質上是一個風險社會。我們國家存在著很大的人口風險問題,而且諸多風險在不斷積累、擴展和爆發,對于獨生子女的人口風險問題,現在學術界和社會各界慢慢也形成了一些共識。
始自2002年,穆光宗提出和逐步完善的人口風險-代價理論認為,1980年以來的人口生育政策人為制造了家庭失獨風險、獨子傷殘風險、獨子成材風險、雙獨婚姻風險、家庭養老風險、社會發展風險和國家國防風險,以及人權代價、健康代價、親情代價、社會沖突代價和行政成本代價。例如,有很多婦女因為引流產付出了沉重的健康甚至生命的代價,2003年元旦,穆光宗去甘肅的酒泉調研人口計生綜合改革,當地領導談到為什么他們主張要放棄政策性生育間隔呢?是因為有多名婦女僅僅因為政策性生育間隔不到被強制引流產時不幸死亡,而這些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常識告訴我們,每個家庭情況有別,生育間隔不一樣,有些長一點,有些短一點,平均也是有間隔的,不過“自然間隔”優于“強制間隔”,因為影響家庭決策的因素各不相同,也更有利于人口發展的生態。持續的生育少子化和獨子化不僅造成了年輕人口萎縮虧損、可婚女性人口短缺等人口生態問題,而且產生了未富先老、未備先老和孤獨終老為基本特征的“少子老齡化”問題。
強制計生為何能夠延續至今?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人口誤判。無視超低生育率的巨大危害,無視人口生態失衡的巨大風險,無視強制一胎化的巨大代價,一概認為:中國人口問題是總量問題,即規模太大、人口過剩。但具體到現實生活,我們卻不知道該定義哪些人口是“過剩人口”,是你、是我還是他?其實,每一類亞人口都存在潛在的紅利,例如殘疾人口、老年人口也會產生特殊的人口紅利。
低生育目標的實現,并不意味著中國人口問題的終結;相反地,伴隨著人口問題的轉型,西方有人口轉變理論,中國有人口問題轉型。根據我們的觀察,中國人口問題有三大轉型,即從體制型人口問題轉向政策型人口問題,從多子的人口問題轉向少子的人口問題,從增長型人口問題轉向結構型人口問題。一胎化人口政策本身是有負作用的,所以,穆光宗于2004年10月18日在《學習時報》發表“構筑以人為本的人口戰略和人口政策”一文時就提出我們要注意政策性人口問題,要盡量避免政策性人口問題的產生和擴散。過去是多育、早育、密育,現在是少子、晚子,甚至不育的問題。以前是增長過多,現在是結構性的,比如性別比失調,過度、過快的老齡化,包括我們很難預期的深度老齡化的挑戰,我們面臨的是獨子少子老齡化等等的挑戰,在世界各國中可能是最嚴峻的。其次,集權決策。集權決策可以無視民意,集體決策誰負責?本來生育決策應該是人民自己負責的私權,卻演變為公權力替代了私權利的悲劇。再次,基本國策。地位尊崇,難以撼動。將一個應急政策固化為國策,產生了強大的政策慣性。最后,利益集團。飯碗問題,官位問題,利益問題。計生系統擔心自身的出路問題,擔心這么多干部職工的吃飯問題。其實,人口和家庭發展委員會的體制選擇遠勝于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回歸計劃生育的本意
計劃生育怎么理解?我們認為,計劃生育在方式上可以有三種理解。一種是自主的計劃生育,就是家庭計劃,比如政府提倡生二胎,是不是很多家庭會生三胎、四胎呢?第二是提倡計生,無論是倡導多生還是少生,政府扮演的是助推者的角色,而不是決策者的角色。第三是強制計生,不管你高興不高興,愿意不愿意,只能按照政府的意志來決定生育的間隔和生育的子女數。現行計生的政策和男女平等的政策天然是有沖突的。
現在失獨家庭和老人越來越多。根據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推算,全國0-30歲獨生子女人數有209894700人,概數2.099億,其中0-17歲的獨生子女人數1.6336億,18-30歲的獨生子女人數4653萬。根據王廣州等通過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建立生命表推算,大約有3.91%的人活不到18歲,有5.1%的人活不到30歲。這樣的話,大概有638.8萬獨生子女活不到18歲,大概有1070.5萬獨生子女活不到30歲。18-30歲的成年獨生子女夭折人數可能達到432萬。也就是說,2005年失獨老人人數可能達到864萬之多!
由于各種風險的存在和疊加,獨生子女夭亡的人數和失獨老人將是增加的趨勢。風險有兩類,包括了內源性風險,就是政策的唯一性風險、身心的脆弱性風險,外源性風險則是的破壞性風險(疾病和意外)。一旦破壞性風險爆發并與內源性風險疊加,獨生子女家庭就會演變為獨生子女殘缺家庭、無后痛苦家庭。隨著時間的推演,獨生子女家庭孩子夭亡的個體自身風險、政策內源風險和環境外源風險都會進一步放大。獨生子女夭折人數在逐年增多,衛生部數據稱每年新增7.6萬名夭亡的獨生子女。
失獨群體是新的弱勢群體,突出的問題是“精神痛苦”和“心理弱勢”。他們心里有很多不平,對計生政策有很多怨言,其實選擇一個孩子不是他們自己選擇的結果,而是政府強制選擇的結果,政府是有責任的。在數量上,計生也是有彈性的,無論少生也好,多生也好,都可以理解為計生的含義。但是我們現在缺乏有彈性空間的計生政策。
雖然一胎化制定之初學術界就有不同的呼聲,比如梁中堂先生從一胎化不符合農村實際的角度提出修正方案,后來也有不同學者提出要反思計生政策,計生政策不是十全十美的,要不斷反思,上至中央下到地方,再到學界,都是有不同聲音的。近年來網絡上出現了越來越強大的民間反思計生政策的聲音,這種聲音是值得重視的。我們現在回看1980年的決策,依據是不充分的,是脫離國情民意的。計生政策畢竟涉及到民生、涉及到國家的命運,影響非常廣大、深遠,所以各界很關心這個事情。
人數是人口的一個外衣和表象,實際上內在的是人的存在,人口是一人一口,但是人決定口,所以以人為本,抓住了牛鼻子,人是最重要的。我們要樹立正確的人口觀,把“人”看得大一點,把“口”看得小一點,這樣才符合科學人口觀。
通常所說的人口壓力,是指人口對資源環境的壓力,從而出現了人口分母說、人均指標說,可稱之為人口數量的壓力。比如現在講循環經濟、綠色發展模式、生態文明,都可以改變人口數量變動對資源環境的作用方式、方向、力度和強度。我們還應該看一看分人口和分人口的關系問題,人口學視角下的人口壓力實際上是說人口生態的匹配關系,是被負擔人口與負擔人口的關系,比如非勞動年齡人口與勞動年齡人口的關系,老年人口與年輕人口的關系,可婚男性人口與女性人口關系,可稱之為人口結構的壓力,人口失衡之后,人口結構的壓力越來越大。
計劃經濟是一種短缺經濟,過去很多物品短缺,所以出現了計劃經濟時期人口增長的分母效應,因為要福利性分配,所以人口對計劃經濟體制帶來的壓力是很大的。當時我們進入了一個陷阱,是制度性的人口增長陷阱,我們的計劃經濟體制是有問題的,這個體制使得很多農村的勞動力作為一個隱性失業人口存在,難以轉化為必要勞動力。后來我們進入政策性低生育時期,認為少生就是一切。在某種情況下,一胎化是政治體制的產物,民意、民權的意識是非常微弱的,一胎化政策缺少科學依據、文化基礎、群眾基礎,也違背人口規律和社會規律。
鼓勵二胎:人口政策的戰略底線
人口生育政策應該有戰略性的底線,這個底線是不能被突破的,突破的話是一定要付出代價的。生育要適度,政策的倡導不要低于兩個孩子。
“低生育水平”這個提法是一個事實判斷,但我們還需要一個價值判斷,低到什么程度是合適的,這個問題一直沒有回答,這是很遺憾的。比如日本在TFR達到1.57的時候,就驚呼“1.57沖擊”,中國需要重建大國人口觀。生育率是不是越低越好呢?肯定不是,這是經過長時間的檢驗和評判的,中國需要確立適度的生育水平。我們需要區分政策生育率、意愿生育率和實際(條件)生育率,這三個率有重要的區別和聯系。
人口問題的確非常復雜,人口問題是指人口內部失衡以及人口發展與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沖突。對于具有強大慣性的人口變動過程,我們應該有一種長遠的眼光,保持清醒的頭腦,不應該只看到它當下的表現。“人口顯問題”往往只是冰山一角,“人口潛問題”則是海下冰山。所以我們應該看到人口問題有一個潛伏期和爆發期,人口變動是長周期的現象。等我們發現了人口的冰山露出海平面了,往往問題積重難返,為時已晚。
必須看到,生育文化的力量強于生育政策。實在說,中國少子化危機日趨深刻,即使放開人口政策,我們在短時間內也難以跳出超低生育率的陷阱,因為現在生育率太低了,很多80后根本不愿意多生,不要說生兩個三個,甚至一個都不想要,丁克家庭并不鮮見。上世紀80年代以后,我們逐漸進入了一個外生性超低生育率陷阱,推動力包括計生政策強制力、計生文化的誘導力和經濟發展的自發力。
如果說發展是最強的避孕藥,那么政策就是最強的墮胎藥。由于長期鼓勵、提倡和限制只生一個孩子,到了2000年以后,中國的生育率陷阱就更深了,進入了內生性的超低生育率陷阱。五普和六普所展示的TFR數據應該是值得尊重的,反映了主要的趨勢。《2001年全國計劃生育與生殖健康調查》結果表明,35.6%的育齡婦女的理想子女數是1個;56.4%的育齡婦女的理想子女數是2個,想要3個或更多孩子以及不想要孩子的婦女分別占7%和1.1%。《2002年全國城鄉居民生育意愿調查》顯示,在有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下,被調查者的意愿生育子女數為1.78個;在無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下,意愿生育子女數為2.04個;無論城市、農村還是小城鎮,想要“一兒一女”的比例都是最高。
城市新婚家庭不少扮演著車奴、房奴、孩奴的角色,害怕生兩個孩子,在城市里生活壓力很大。2006年北京獨生子女夫婦理想子女數不到1.2。江蘇省人口計生委和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合作,于2006年啟動了為期5年的“江蘇省群眾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研究”。全省18600余名城鄉育齡婦女接受調查,包括15000多名已婚婦女。在這項研究中,值得關注的是,符合江蘇省生育二胎條件的育齡婦女中,超過70%的選擇放棄生育第二胎。生育意愿到生育行為的中間環節會受到除生育政策外的各種社會經濟因素影響而發生變化。盡管社會普遍關注二胎政策,可現實情況是,符合二胎政策的家庭也有不少,但真正申請生二胎的很少。南京每年符合“雙獨”條件可以生二胎的家庭至少上萬個,但向計生部門發出二胎申請的“雙獨”家庭只有100個左右。
80后生育二胎意愿并不明顯。2011年上海共有1萬多對夫婦申請辦理第二胎生育手續,其中僅不到一半的夫婦最后生育二胎。據2012年6月上海抽樣調查顯示:本市戶籍80后家庭的平均生育意愿為1.2個孩子。雙獨家庭根據現行生育政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但是實際生育的并不多,有的來自經濟的壓力,也有的來自工作的壓力。
上海本市戶籍平均生育率只有1.2,后來由于種種條件限制,可能還更低,所以實際生育的話,很多家庭即使符合標準,也會放棄生育二胎的指標,80后雙獨家庭可以生育兩個孩子,但是沒有強有力的措施,生育率根本提不起來。上海表示,在今后工作中要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推進家庭計劃指導,引導家庭按政策生育。
中國已經進入“超低生育率陷阱”,難以自拔。人口少子化的危機已經爆發而且將深化和擴大。國家實力削弱,內憂外患:在內,社會和諧受到威脅;在外,國家安全受到挑戰。
最后,本文有三個結論:
第一,厘定人口政策戰略底線,允許并鼓勵二胎,理解并不限多胎。我們認為多胎不要去限制,事實上這只是小概率事件,無礙大局,對提升適度總和生育率反倒是有幫助的。我們可以利用經濟的杠桿、文化的杠桿去鼓勵、獎勵二胎生育。很多家庭還是希望生兩個孩子,比如有一個數據證明,全國育齡婦女生育二孩率由2000年的26.1%上升至2009年的29%,有些家庭認為一個孩子不保險,但是落實到行動上也只生一個孩子,這需要政府采取一些家庭友好的政策。從宏觀來講,要保障國家的人口安全,人口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屏障和保障,要走出超低生育的陷阱,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中國不要過份陶醉于低生育率所取得的暫時的勝利,為此我們已經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還將面對巨大的風險和挑戰。生育率過低和年輕人口儲備不足是人口的“顯問題”,也是人口的“潛問題”。過猶不及,古有明訓;不察時弊,必失未來。形勢逼人,人口危機紛至沓來,政策調整迫在眉睫!中國需要只爭朝夕、小步快進、不要坐收最后的戰略機遇!現在的情勢是,實際生育率調整到平均兩個孩子難度極大!
第二,人口問題不僅僅是總量過大問題,更重要的是結構失衡問題。人口數量問題包括存量、增量和流量問題,存量問題需要的是開發人力、提供素質、合理分布和保障人權,但不存在絕對的人口過剩和人口壓力問題。人口增量對人口存量的壓力不是線性的。
第三,中國需要從控制人口轉向優化人口,從限制生育轉向鼓勵生育。必須考慮適度生育、平衡結構、投資人口,目標是實現四個發展,一個是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二是家庭健康、幸福的發展,三是社會團結、和諧的發展,四是人口優化、持續的發展,這些發展的結合是一個“有機發展”的概念,應該以這個作為我們的改革導向和前進方向。樹立強大的正人口觀才能幫助我們挖掘人口增長與人口發展的“正能量”,這就是:鼓勵生育,持續發展;保障自由,幸福家庭;人口和諧,社會穩定;人口優化,中華復興。
人類步入21世紀以來,老齡化問題愈加嚴重,據有關調查顯示,我國60、70年代人口之和占據我國總人口的42.6%,而50年代人口占據18.7%。現如今,50年代人群已經完全成為老年人群,60、70年代人群正在步入老齡化,這也是現如今我國需著重解決的問題。本文重點以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問題作為出發點,進而提出人口老齡化的基本特征,希望對我國社會發展有所幫助。
人口老齡化過度老齡化問題特征
“人口老齡化”是現如今耳熟能詳的詞匯,但是在人們認識上卻存在很大差異。部分人認為,人口老齡化是中年人轉向老年人的過程;也有人認為,人口老齡化就是老年人的比重上升。現如今比較主流的觀念是指,中年人口和老年人口數量比例偏移,即老年人口上升、中年人口下降。但如果辯證分析,這些觀念都是成立的,但也都是不瀾韉摹1982年,在維也納召開了“世界老齡問題大會”指出,老年人的年齡標準在60周歲,現如今,國家、地區評判人口老齡化是:國家、地區中60周歲人口達到該地區總人口的10%或65周歲人口比例達到7%以上時,即被稱之為老齡化地區。老齡化會給社會生產帶來巨大壓力,同時也帶來很多風險,因此,我們必須要找出相應的措施,出臺一系列的有效政策,進而緩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問題。
一、人口老齡化簡述及所帶來的問題
(一)適度老齡化與過度老齡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醫療水平不斷提高,人民平均壽命大幅提升,現如今80周歲人口到處可見,人口老齡化是必然趨勢。從客觀角度分析,人口老齡化是自然現象,是不可回避的問題。以當今人口老齡化定義分析,可以劃分為適度老齡化和過度老齡化。以穩定人口理論可以推導出生育率更替水平,即如果人類平均壽命在60歲左右,那么發展下去人口老齡化將在21%左右,理論上可以稱之為60歲條件下適度老齡化水平。同理,可以推導出70歲在22%左右、80歲在26%左右。根據此類方法推導,如果生育率小于1.5,那么發展下去的老齡化水平就已經達到過度老齡化。
(二)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問題
我國老齡化問題正處于初期階段,老齡化的問題還沒有完全彰顯,但從發達國家老齡化問題分析,老齡化無論是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都會產生非常深刻的問題。總體來說,人口老齡化并不是全是消極影響,但消極影響大于積極影響是不爭的事實,隨著老齡化分口不斷增多,其影響程度也會不斷增加。具體來講,人口老齡化會造成人口規模縮減,致使勞動力缺乏、有效勞動力下降、儲蓄率下降,引起養老、醫療保障支付困難,加重國家公共財政支出壓力,削弱經濟增長步伐,進而演變出經濟問題、社會問題,甚至是政治問題。
以我國人口年齡布局來分析,我國正在醞釀過度老齡化風險。以理論推導分析,計劃生育是導致如今我國人口老齡化嚴重的主要因素,兩個完整的計劃生育家庭結構中,中老年人占據半數以上,即雙方父母4人、夫妻2人、孩子1人或2人,一旦生育率降低到1.5,那么扭轉生育率下降的趨勢將極難逆轉,計劃生育期間我國一直處于低生育水平,假設我國生育率在1.5,那么未來我國穩定人口會每54年折一半,到21世紀中葉老齡化將高達38%;21世紀末達到40%以上。過度老齡化會造成我國人口極速縮減、公共財政危機、經濟下滑、老年保障降低等問題。因此,現如今雖然我國開放二胎政策,但以當今人們生活情況分析,二胎家庭少之又少(城市)。
二、人口老齡化的基本特征
(一)原因復雜性
影響人口老齡化的因素非常多,例如經濟宏觀因素,終身發展、全面發展的微觀因素等。其中,主要原因是經濟因素與社會因素,例如產業結構不適應、公共服務體系落后等。這一系列原因,有的屬于內生性的,反之,也有一些是外部因素引起的。總之,人口老齡化問題是非常復雜的、不可避免的。
(二)傳導機制模糊性
隨著人類社會愈加復雜,人口老齡化問題也變得更加系統、更加復雜,與諸多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聯系,雖然其實質關系非常復雜,但卻非常模糊,即不相關現象。特別是一些內生聯系,其產生環節極其難以察覺,看似不相關的兩種現象,卻有可能是一種共生關系,并非是因果關系。筆者以人口老齡化對經濟增長影響為例,看似老齡化與經濟并無直接關系,但中間傳導環節依然與國家人口、勞動力人口有著直接關系,同時也受國家傳統、國家制度、國家發展階段、國家產業結構等諸多因素影響。強調一點,人口老齡化影響經濟下滑的途徑不是單一的(直接影響),而是諸多影響因素交織在一起的(間接影響)。
(三)發展長期性
解決一個階段的人口問題往往需要一個世紀,甚至是更多的時間。由此可見,在宏觀人口的條件下,人口老齡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同樣也是不可逆轉的問題。以我國當今人口老齡化問題為例,當今40~60的人口比例最大,受計劃生育影響,80后、90后人口數量大幅度減少,并且如今的80、90后大多數都是“一家三口”。由此可見,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會貫穿于21世紀之中,各個階段老齡化問題不斷積累、展現,甚至是爆發。以老齡化問題分析,老齡化是不可逆轉的問題,這個問題將終身積累。
(四)風險累積性
如果老年人疾病增多、安全事故增多等問題突然爆發,會給社會發展帶來極大的影響。由于老齡化問題具備模糊性、隱蔽性、累積性等特點,一旦爆發老齡化危機,那么就意味著要投入大量的生產力,并且也無法保障取得預期效果。同時,風險累積性也體現在不同年代,60、70后受計劃生育影響,那么80、90后也會形成這種意識,也被稱之為風險沉淀。以我國為例,如今我國是由適度老齡化向過度老齡化過渡階段,雖然我國想要彌補計劃生育帶來的弊端,提出二胎政策,但其效果甚微,很多家庭為了減輕家庭壓力而放棄二胎,或者人們沒有二胎意識,我國生育水平仍然低迷,人口老齡化問題依舊沒有緩解。總之,老齡化問題必須要做到一定的前提性,即居安思危,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三、結束語
隨著我國社會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社會醫療水平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必然趨勢。造成人口老齡化的因素有很多,同時人口老齡化也會給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影響。相關部門必須要采取相應的政策支持,調整人口結構來緩解人口老齡化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生育權;特征;內容;行使限制;侵權;法律救濟;立法構想。
一、生育權的概念與立法保護
山東棗莊市山亭區農民李明,八年前與吳某結婚。婚后由于經濟條件較差,二人商定暫時不要孩子。兩年后,他們的經濟條件好轉,李明便與妻子商量要孩子的事,吳某說:“等再掙幾年錢,在城里買上房子,花錢買上城市戶口,再要孩子也不遲。”李明覺得也有道理,于是不再堅持。后來,他們終于在棗莊市里買了一套住房,二人也同時辦理了城市戶口,這時李明已過30歲,但吳某仍以懷孕生孩子會影響做生意為由,堅持不要孩子。李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向法院其妻吳某,要求法院依法保護自己的男性生育權,判決吳某答應生孩子。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明的符合法律規定,并予立案受理。但同時法官告知李明,法院保護男性生育權的辦法只能是對他不愿生孩子的妻子進行經濟上的處罰,不可能直接判決吳某生孩子,還是以做吳某的思想工作為主。目前,經法院調解,被告答應原告愿意生孩子,李明撤訴。①
在本案中,出現了一個“生育權”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權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筆者認為,生育權應該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條件的情況下享有的自主自愿生育子女的權利。生育權屬于基本人權,我國對生育權的研究還剛起步,對其爭議也很大。主要應當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生育權這一概念:(1)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權利;(3)公民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即依法負責任地決定生育子女數量和選擇生育時間、并獲得這樣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權利;(4)公民有依法收養的權利等。我國關于生育權利的理解與國際公約和文件的精神或規定是一致的。②
這一案例引發我們思考的問題是:法律對公民的生育權究竟能做什么?筆者認為,法律對公民的生育權所能做的是,阻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干擾、破壞公民生育權的違法行為。換句話說,任何人、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社會組織都不能侵犯一個人的法定生育權。
二、生育權的特征
綜觀法律法規,結合生育行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可概括出生育權的如下特征:(一)生育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我國立法規定生育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生育權的主體包括有婚姻關系的自然人,也包括無婚姻關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無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當然享有權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為能力。(二)生育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生育權的客體是權利主體自主決定生育所體現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對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礎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為人的資格。(三)生育權的性質是人身權。梅因說過:進步社會的運動就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個人從人身依附中解放出來,獨立為權利主體,生育權也相伴而生。生育權是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四)生育權具有雙向性。生育權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協助才能實現(獨身女性生育權除外,參見《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男性承擔將植入子宮的責任,女性承擔宮內的培育義務。顯然男性承擔的負擔少,而女性的負擔則比較繁重。依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女性在生育過程更應享有決定權。(五)生育權具有排他性。生育權是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六)生育權具有歷史性。生育作為一種權利,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一般而言,經歷了三個階段:既非權利也非義務的自然生育狀態;歷代統治者鼓勵甚至強制生育的以義務為主要特征的社會生育階段,在中國漢朝特別突出;主要突顯權利本位色彩的生育權利階段。并且我們不能忽略的是,即使現在仍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將生育作為夫妻的義務,當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的義務,只是鼓勵生育,如俄羅斯和中國香港。
三、生育權的內容
生育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和實施生育行為。具體說來,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生殖健康(保健)權利。包括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的權利、獲得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技術服務、咨詢、指導的權利。同時,也包含了患不孕癥的育齡夫妻有獲得咨詢、指導與治療的權利。(二)男女平等權利。女性與男性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地位平等,雙方都有要求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女性與男性有同等的參與權、決定權,而不僅僅是處于受支配地位。當然,要完全實現計劃生育領域的男女平等,還有賴于經濟的、社會的、道德的、宗教的等多領域的促進。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女權運動的發展以及婦女地位的不斷提高,在現實中出現了男性因女性私自墮胎而維護自己生育權的案例,其實,在生育權的行使上,女性有更大的決定權,生育權是不平等的,并且女性明顯地比男性有更大的生育自和決定權。(三)知情選擇權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即國家通過提供充分有效的計劃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紹各種避孕方法的效果、優缺點和適應對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齡群眾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進行選擇。(四)健康及安全保障權利。這里指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及婦女懷孕生育期間應享有的健康安全保障及勞動保護等權利,包括:向育齡群眾提供的避孕藥品、工具應當安全、可靠;向育齡群眾提供的節育技術服務應當保障受術者的安全、健康;國家采取積極措施,向育齡群眾提供有效的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努力避免非意愿妊娠,減少人工流產;采取各種措施,防止性病、艾滋病傳播,并使患者得到治療;努力降低孕產婦和新生兒死亡率;婦女在懷孕生育期間享有的健康安全保障及勞動保護權等。③(五)生育方式的選擇權。除正常的活動導致女方懷孕外,還有一部分人因各種原因(包括男性無精少精、女性輸卵管不通、生殖器官缺陷等)選擇其他生育方式,如人工授精、試管嬰兒、借腹生子乃至克隆技術等。當然有些方式由于涉及倫理、宗教、心理等方面的問題引起了爭議并被立法予以禁止。筆者認為:在倫理許可的范圍內,法律應盡可能地維護民眾的利益,人工授精、試管嬰兒、非商業性借腹生子都應允許(因篇幅所限在此不論述非商業性借腹生子的合理性)。
綜上所述,公民的生育權內容廣泛,形態各異,涉及諸多問題。
四、生育權利行使的限制
在現實中,擁有某種權利和行使某種權利是兩碼事,或者說是兩個階段的事,有權利能力并不意味著有實現權利的行為能力,還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生育權亦然。主要有如下限制:(一)生理的限制。想要孩子生理上做不到的情況,可以通過人工授精、試管嬰兒等方式來實現生育目的。(二)法律的限制。生育權還受本國法律的限制,應在一定范圍內行使。基于不同國家的國情,控制人口便成為部分國家的任務,控制方式:(1)控制數量。包括中國、印度、孟加拉國等人口較多的國家。(2)提高質量。體現為“優生”政策。(3)優化結構。國家不允許對胎兒進行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維護性別比例的自然平衡。(4)方式禁止。世界各國普遍以立法形式禁止借腹生子及克隆人技術,即使是合法的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也是在嚴格的程序和條件下進行。(三)夫妻間的限制。行使生育權以對方的同意為前提。在懷孕后,雖然妻子享有更大的支配權,但在流產時應以夫妻協商一致為前提,在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不應擅自墮胎。
此外,筆者認為,生育權雖屬個人私權,但因其影響到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而具有強烈的社會屬性。尤其在我國,非常有必要對生育權的行使作一定的限制。
五、生育權的侵犯及法律救濟
(一)侵犯生育權行為分類:(1)夫妻二人之外的侵權。公民的生育權是對世權,權利主體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作為的義務,不能非法妨害、侵犯生育權。侵權包括:①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關超出法定范圍控制夫妻的合法生育行為或違背法定程序給當事人設置障礙,使生育權不能或者不方便行使;②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相關的技術服務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的使公民喪失生育能力的行為;③通奸、姘居、非法同居生育子女而使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失去了辦理生育證件的機會。(2)夫妻二人之間的侵權。表現為強迫或拒絕生育、強迫或擅自墮胎。夫妻生育權的行使需要夫妻同居為先,一方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必然使對方生育權無從行使,而生育權又是一種人身性權利,同時不能強求對方履行義務。
(二)生育權的法律救濟:(1)對計劃生育行政機關的侵權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來解決;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種機構的侵犯可以通過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賠償的途徑解決;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則可通過民事訴訟以侵犯生育權為由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2)夫妻之間的侵權,首先,應由當事人本著珍惜婚姻的原則,自行協商,或由第三方調解。其次,可以訴至法院請求保護,但生育權不能強制履行,所以在一方有生育能力而拒不生育時,另一方可請求離婚。再次,違背對方意愿強迫生育(包括性暴力)屬于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受害方可訴請離婚,并要求損害賠償。
在現實中出現一些女方懷孕后擅自墮胎而男方至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生育權的案例,其實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好審判,因為男性行使生育權不能侵犯女性的不生育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人強行行使生育權還會導致“婚內”。即使在作出支持請求的判決之后,法院也無法對生育權的實現進行強制執行。夫妻間生育權的行使應通過協商解決。如果一定要訴諸于法律,也只能作為離婚的理由:因生育權引起感情破裂。
六、完善生育權制度的立法構想
綜合以上內容,考慮現實情況,筆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生育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議:(一)完善生育權制度立法應遵循的原則:(1)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2)以人為本,維護公民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3)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三管齊下。(4)正視生育從義務演變到權利的變遷歷程,承認單方確定婦女生育自由的價值。(5)將生育自由作為公民享有的人格上的權利予以確定,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利體系。(二)完善立法重點內容及體系結構:(1)總則中應明確規定生育權的定義及優生優育的內容。(2)權利內容應予以細化:①不生育的自由,包括決定不生育以及為此而獲取相關技術服務的自由;②生育的自由:包括決定生育和采取措施的權利,同時明確對生育方式的選擇權。(3)增加優生優育的內容。在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應明確規定優生優育的內容并細化相關工作措施,旨在提高我國的人口素質。(4)權利限制。為實現人類和環境的和諧發展,在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取得平衡,要對公民生育子女的數量、質量、性別進行適當干預。(5)權利救濟。沒有保障的權利是“口惠而實不至”。對侵害生育權的救濟要區別其來源規定明確的保護措施。特別是對夫妻間的侵權,應首先立足于當事人自行和解。建議補充規定:生育的決定權在充分尊重女性的基礎上由夫妻共同享有,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同時在第六章第四十四條之后補充侵犯生育權的民事、行政責任,對嚴重侵犯生育權的還可以規定刑事責任。
另外,在將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時,可以考慮在離婚條件中補充規定:男或女有生育能力而拒絕生育,雙方又達不成協商解決措施時,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在將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應將生育權作為一種基本民事權利予以明確,切實保障人權,使生活在法治社會的公民能真正享有“自由而明確”的權利。
參考文獻:
①《法制日報》2003年3月11日《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主張生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