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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政策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效率稅收優惠政策
一、稅收政策在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R&D)效率中的作用分析
(一)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存在困難 技術創新作為我國高科技企業創建競爭優勢、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主要依托于企業的研究與開發的投入,但目前我國的現狀是企業的R&D投入嚴重不足。據統計,2001年我國的R&D支出為1520億元人民幣,占GDP的1.3%,而近十年,日、美、德、法國家的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2.25%以上。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研發費用一般占銷售收入的3%左右,我國企業不到0.3%(柯象中,2005)。造成我國高科技企業R&D投入嚴重不足的原因主要有:高科技企業R&D項目自身技術上的不確定、風險大、成功率低;高科技企業的信用風險過高,缺乏良好的信譽;金融企業的謹慎原則。基于此,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難度要比傳統企業大。由于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導致高科技企業失敗率高,眾多企業難以做大做強。融資困難已成為制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瓶頸”。
(二)稅收政策在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效率提高中的作用 首先,稅收政策有利于降低投資R&D活動的企業整體的融資成本。降低投資R&D活動的企業整體融資成本是稅收政策對研發融資產生的最直接的效果。根據我們對廣東省27家具有專門研發機構的大、中、小型企業的調查表明:高科技小型企業負債較少,或幾乎沒有,但大、中型企業都有負債,負債比率在50%以上的企業達52%。這表明盡管研發項目本身的資金來源是以“內源融資”為主,但投資研發活動的企業是有負債的,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促使投資R&D活動的企業在非研發領域得到更多的資金來源,獲得“節稅效應”,降低企業整體的融資成本,從而抽出更多的資金投資R&D活動。其次,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R&D活動融資。稅收優惠政策是政府為了加快企業發展,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調整產業結構而制定的,實際上是政府以部分稅收收入用以減輕企業稅負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優惠的主要方式有降低稅率、稅額減免與返還等,企業只要達到稅法規定的相應條件,就可以獲取稅收優惠,節省納稅開支,從而增加企業自有的可支配的現金流,降低了對外融資的需求。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就相當于無償地給企業留下了的資金,增加了企業R&D活動的資金來源。再次,稅收政策有利于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影響融資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融資渠道。當一個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不限于單一的融資方式,它需要多種渠道來進行籌資以降低財務風險和融資成本滿足對資金的需求。另外,投資者或金融機構等投資方由于考慮到投資風險和投資成本可能過高,而不愿意向一些高風險、高投入的企業(如高科技企業)投入資金。從而使得高風險企業只能通過自籌資金和政府資助融資。而利用稅收政策卻可以從降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著手,使其加大對高風險企業的投入。如果國家制定了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稅收政策將會減輕風險投資企業的稅負,降低其投資成本和風險,從而提高了風險資本向高風險企業投入資金的積極性,使高風險企業可以通過風險投資企業利用民間閑散的資本。
二、現行稅收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效率影響分析
(一)現行稅收政策對高科技企業融資的促進作用 為促進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對高科技企業融資實行稅收減免及其他優惠政策,為高科技企業解決融資困難問題提供了便利條件。其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增值稅方面高科技企業研發享有多項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減輕了企業研發融資負擔。如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自2001年到2010年底,對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實行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和擴大再生產。該政策對高科技企業尤其是對處于創業初期和正在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利用內部融資進行研發非常重要。因為,處于創業初期和正在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發展尚未成熟,盈利水平不高,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仍然較大,難以通過金融機構和證券市場獲取外部融資。增值稅的返還無疑于使企業免費獲得了融資,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對研發融資的需求。其次,在所得稅方面,高科技企業同樣享受到更多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支持,使企業的融資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輕。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高科技企業可以享受提高研究開發費用扣除比例、機器設備購置的加速折舊、提高高科技企業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所得稅減免和虧損抵補、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的盈利企業享有150%免抵稅優惠等不同方式的稅收優惠,這些優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同時使企業融資成本因稅負的降低而有所降低。最后,在營業稅方面。技術轉讓的免稅優惠促進了高科技企業通過轉讓其無形資產來為其研發項目籌集資金。主要是由于營業稅對于技術轉讓的稅收減免,降低了技術轉讓的費用,從而增加了轉讓方的收益,使其有更多的資金用回到新技術的研發,為高科技型中小企業依靠自身力量籌措R&D資金提供有效的扶助。
(二)現行稅收政策存在不適應高科技企業融資主要表現在:(1)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較狹窄。稅收優惠僅限于部分企業享有,如軟件業的稅收優惠就較多,而其他同樣有融資需求的風險很高的生物醫藥及醫藥企業卻沒有獲得稅收優惠。稅收優惠的區域性太強,一般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只限于高科技企業開發區享有,不利于“稅負公平”原則和部分產業融資的稅收支持。(2)稅收政策支持未考慮企業發展和R&D活動的特點。首先,對內資高科技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的規定,由于一般高科技企業發展初期都是虧損的,這就致使企業沒有享受到該項稅收優惠。其次,R&D活動的資金投入很大,再加上較高的融資成本,在現行的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只能據實列支的情況下,企業在進行R&D活動期間是很難盈利的,就導致許多高科技企業因未能盈利而不能享受“允許盈利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比例扣除”的稅收優惠,不能起到減輕企業進行R&D活動負擔的作用。(3)稅收政策限制了部分企業利用政策性資金融資。稅法規定企業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計人損益外,其他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應一律并人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這顯然限制了部分企業利用政策性資金融資。(4)稅收政策限制了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融資。國有投資公司、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等非金融機構因其對投資謹慎性的要求弱于金融機構,成了高科技企業融資的一個可行的渠道。但是,由于高科技企業R&D活動風險比較高,這就使得作為貸款方非金融機構要求的融資利率比上規模的資金融資利率要高(陳海聲,2003)。但現行稅法的規定卻高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借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這就增加了高科技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融資的成本,抑制了高科技企業利用該渠道籌資的積極性。(5)生產型增值稅增加了企業的融資負
擔。高科技企業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等特點,也有一定的固定資產投入。但生產型增值稅使企業采購先進設備的進項稅得不到抵扣,實際上加重了企業融資的成本。由于高科技企業科研投入的增量大,“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技術開發費”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損耗占了相當的比重,而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這部分的稅額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企業融資成本。(6)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范圍的限定不利于高科技企業的R&D融資。折舊是企業內源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現階段加速折舊的適用范圍較窄,而且針對性不強。沒有覆蓋到整個的高科技產業,只限于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技術進步快的生產企業,軟件業等高科技企業并不能享受到加速折舊的稅收優惠。(7)所得稅上的相關費用據實抵扣的適用范圍窄。最明顯的體現是工資費用的限額扣除。按現行稅法規定,在高科技企業中只有軟件業才允許據實列支,其他高科技行業就只能扣除規定的口徑,超過口徑的部分交納所得稅,這與發展中的高科技產業的不相符合,因為許多高科技企業人員的工資都在較高的水平,特別是研發人員的工資,一般維持在科技活動的20%以上(國家統計局等,《中國高技術產業統計年鑒》,2003年),比儀器設備的投入還要高。不能據實列支相關費用會加重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不利于高科技企業加大R&D投入。(8)知識產權轉讓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轉讓獲取發展資金。目前,稅法是在營業稅方面對于知識產權轉讓有了免稅的規定,但在所得稅方面免稅優惠則存在一定的限制條件,即只對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技術成果轉讓暫免所得稅,而其他企事業單位的轉讓收入,超過部分卻要依法繳納所得稅。(9)風險投資企業的稅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對風險投資企業的立法(重視)力度不夠。到目前為止包括1999年國務院《轉發科技部門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在內的各項法律法規均未明確給予風險投資機構或風險投資者以任何的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方面,風險投資企業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往往是股權投資。但在現行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上,也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才享有定期的減免稅優惠。這不但阻礙了國內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也限制了部分風險資本向高科技企業投資的積極性。(10)稅收政策對國內民間資本投資于高科技企業缺乏引導性和吸引力,阻礙了國內民間資本的發展和高科技企業的融資。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騰飛,社會上已出現了大量“閑置”的資金,若稅收政策不能很好地引導國內企業利用這些資金投資于高科技企業,將是一個極大的浪費,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健康成長。
三、制定適合高科技型企業R&D融資稅收政策的建議
關鍵詞:融資租賃;稅收政策;激勵
現代融資租賃業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入指定設備,并出租給其使用,定期收取租金,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可選擇退回、續租或者以象征性的價款購買租進設備的一種交易行為。融資租賃兼有買賣、信貸和租賃的功能,通過“融物”的形式實現“融資”的目的,其獨特的作用和競爭優勢日益受到各國的廣泛重視,是與銀行、信貸、證券并駕齊驅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在促進一國的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我國融資租賃業起步較晚,與國外相比,租賃交易額、租賃市場滲透率及其對GDP的貢獻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距。據《世界租賃年鑒》統計,全球20*年租賃總額達4616億美元,美國、日本、德國分別以2040億美元、621億美元、398億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國的租賃額只有22億美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提供的資料,發達國家融資租賃的市場滲透率(租賃交易總額占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比率)基本保持在15%~20%之間,而我國僅為1.5%左右;從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來看,20*年美國租賃業對GDP的貢獻已超過30%,而我國租賃業對GDP的貢獻僅有萬分之三。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租賃業的發展還較落后,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扶持。一般認為,法律、財稅、會計及監管是融資租賃發展的四大支柱。筆者擬就融資租賃稅收政策進行探討,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一、國外對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支持
融資租賃既涉及投資行為,又涉及融資行為。稅收政策對融資租賃的影響,需要將租賃雙方的成本收益納入考慮。西方國家為了促進融資租賃的發展,利用相關稅收政策工具(如投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稅前支出扣除等),采取了一系列支持融資租賃發展的稅收舉措。
(一)投資稅收抵免(InvestmentTaxCredit)的制度安排
世界上租賃業發達國家普遍實行“投資抵免”的稅收制度。為了鼓勵投資,1962年美國的稅法首次提出“投資稅收抵免”,規定在設備投資的當年,投資者可從企業應納稅額中直接扣除投資額一定百分比的稅收,即出租人可以從應納稅的收入中抵免設備投資的一部分支出。之后,美國還提高了抵免比例,擴大了優惠范圍。美國的投資稅收抵免政策雖然不是直接針對融資租賃,但這一稅收抵免制度也適用于融資租賃。英國也從1970年開始實施“第一年減稅”的投資稅收抵免政策,并根據形勢調節投資減稅率。在英美,資產的法定所有者被看成是納稅者而享有稅收優惠,出租人可以通過優惠租金的方法將這一優惠轉移給承租人,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享有。日本政府為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在《“機電復合”減稅法》中規定,出租人投資購置并出租設備,可在第一年度把所有收入的30%作為特別折舊費或扣除7%的應納稅額。
(二)加速折舊政策
加速折舊是拉動設備投資的有效措施之一,很多國家都對融資租賃設備制定了加速折舊的鼓勵制度。《國際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賃投資設備按照折舊年限與租賃年限兩者孰低的原則計提折舊,而通常情況下,租賃年限低于折舊年限。如美國稅法規定,融資租賃的期限比法定折舊年限短10%~25%,并允許在租期內足額折舊;日本稅法規定,現代租賃的租期一般為設備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在加速折舊中,雖然提取的折舊總額沒變,但法定折舊可以提前完成,使企業實現延期納稅、獲得資金時間價值的好處,從而降低設備更新損失以及通脹風險。目前大部分國家是由出租人提取折舊,并通過租金的增減轉移,使租賃雙方都能獲得利益。加速折舊制度充分發揮了融資租賃在促進設備投資方面的功能,大大促進了租賃業的發展。
(三)租金稅前扣除政策
許多國家允許承租人把租賃的總成本當作費用在稅前扣除。如美國規定,采取“真實租賃”(TrueLease)的承租人,可以把租賃總成本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扣除;在日本,承租人可把租賃合同中一定金額(一般為合同額的60%)的7%用來扣除稅款,也即獲得整個租金4.2%的稅收減免。由于融資租賃的期限一般要比法定折舊年限短,這一制度可以使承租人獲得類似加速折舊的好處,從而鼓勵承租人采取融資租賃設備的方式。
(四)準備金及虧損處理政策
從財務審慎原則出發,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允許出租人根據應收租金的拖欠情況,提取足額的呆賬準備金,及時核銷壞賬損失,且不同程度地對準備金給予稅收優惠。如美國規定出租人可以自定呆賬準備金比率并自主提取,雖然準備金提取時不免稅,但一旦發生損失,損失的部分就可以免稅;日本政府規定,當債務人(承租人)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出租人)無法回收資金時,其債權額作為呆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計入呆賬發生日的年度損失額中。
(五)杠桿租賃的稅收優惠
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出現一種特殊的融資租賃方式——杠桿租賃。杠桿租賃的出租人在購買設備時僅需用自有資金支付設備款的一小部分,其余款項通過將要出租的設備作為抵押品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取得并支付,然后用該項設備的租金來償還貸款。可見,利用貸款購買設備對出租人有杠桿作用的好處,使出租人獲得租賃收入超過貸款成本的那部分收益。美國稅法規定,貸款利息可以在稅前作為財務費用列支,出租人可相對減少所得稅的支出。出租人進而通過降低租金的形式使承租人也分享到該優惠。二、我國融資租賃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融資租賃的投資稅收抵免不夠明確
各國實踐表明,投資稅收抵免具有降租節稅的作用,能夠有效刺激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我國雖然也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也有利于鼓勵企業對設備的投資,但沒有明確指出是否適用于融資租賃業,更沒有明確規定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如何實施,甚至還有限制性規定:如果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5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這其實是限制了融資租賃業利用投資稅收抵免政策,不利于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二)設備折舊政策不夠靈活
加速折舊是許多國家支持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重要的稅收優惠措施之一,我國也制定了一些關于加速折舊的規定,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規定:“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于3年。”但該通知只適用于國有企業和集體工業企業,其他所有制企業被排除在外,對大量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機器設備并沒有適用加速折舊的相關規定。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條文中,也沒有明確指出這種加速折舊是否適用于融資租賃業。
(三)租賃的風險準備金制度不夠完善
融資租賃業面臨的風險較大,一旦承租企業停產、破產,就會形成呆賬、壞賬。我國會計制度采用權責發生制,按照規定,出租人按應收款項納稅,若承租人未按時付租,那么出租人即使收不到租金也要按時繳納稅款;若這部分租金日后成為呆賬,出租人除了要承擔本金以及利潤的損失之外,還要承擔稅金的支付義務。提取呆賬準備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出租人這方面的風險。我國2001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定:“出租人應當根據承租人的財務及經營管理情況,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應收融資租賃款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對應收融資租賃款減去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部分合理計提壞賬準備。”但是,當前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偏低,僅為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的1%,并且缺少租賃壞賬損失科目,不利于出租人的風險防范。
(四)稅收政策不統一
在我國,不同的租賃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承擔的稅負不同。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0]909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外經貿部(現為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可以看出,融資租賃稅收政策存在歧視性,使得融資租賃行業內的稅收負擔不統一,有失公平,不利于推動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另外,內外資租賃企業也存在差別,外資和中外合資租賃企業享受到超國民待遇,內資租賃企業較少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
(五)折舊由承租人提取,租金未在稅前扣除
在國外,融資租賃的出租人一般被稅務部門認定為投資者,從而享受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等優惠,而承租人也可以把租金當作費用扣除。但在我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可見,我國融資租賃的設備折舊由承租人提取折舊并做稅前扣除,但租金支出未能享受稅前扣除。承租人提取折舊的做法固然有利于企業更多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而非購買方式進行設備更新,但從出租人角度看,其作為租賃資產所有者卻沒能享受折舊扣除的減稅效果,導致投資以及資產管理的積極性受到抑制,不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三、政策建議
(一)明確融資租賃購置設備可以享有投資稅收抵免優惠政策
融資租賃其實就是設備投資,融資租賃企業作為設備購買和投資的主體,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就可以享受所購設備成本一定比例的稅收優惠,以刺激出租企業加大設備投資和承租企業及時更新設備,并進而促進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另外,還可以根據國家政策的需要,對不同的租賃設備實行不同的稅收減免率,以實現政策導向作用,強化政策效果。
(二)實行更加靈活的折舊政策,在融資租賃中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
加速折舊具有刺激投資的效應,我國應將加速折舊政策放寬到非國有、非集體企業,減少歧視性;同時放寬加速折舊的機器設備要求,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機器設備均納入允許加速折舊的范圍;將目前采用的審核或報批的方法改為備案制,允許企業按照有關折舊規定自主選擇加速折舊方法,從而鼓勵企業投資及設備更新。
(三)建立租賃風險準備金制度,提高融資租賃呆賬準備金提取標準
融資租賃面臨的風險較高,允許融資租賃企業提取一定比例的呆賬準備金有利于其審慎經營和抵御風險。當前我國規定的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單一而且偏低,不利于融資租賃企業風險的防范。筆者建議借鑒銀行的做法,按照不同層次計提風險準備金,如未到期的應收租賃款按照3%提取,逾期在2年以內的按照5%~10%提取,超過2年或者雖未達到規定年限但已停產、停建的項目則按更高的比率提取。同時應設置呆壞賬損失科目,以便利稅務處理。
(四)統一融資租賃稅收規定
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16號)統一了經中國人民銀行和當時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稅收政策,但對不是由這些部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則有不同的規定。此外,在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稅收安排上也存在歧視。為了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建議以現有外資和合資租賃企業的稅收政策為標準,統一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所有企業的稅收規定。
(五)調整我國融資租賃設備折舊扣除稅收政策的適用主體
目前我國對租賃業務所得稅扣除的規定采取與會計準則相近的標準,即由承租人提取折舊,承租人的租金不能當作費用扣除。但很多國家為了鼓勵生產設備的使用和融資,均采用“出租人享受加速折舊、承租人租金作為生產費用稅前扣除”的雙贏做法,促進租賃業的發展。從稅收政策的刺激效果看,我國應轉由出租人計提折舊,發揮其對出租人的稅收激勵,同時,允許租金費用的扣除,降低承租人的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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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翠玲《完善我國融資租賃業稅制》,《合作經濟與科技》2005年第4期。
關鍵詞:小企業;稅收政策;建議
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促進小企業的發展和進步,對于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來說擁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和意義,也是關系著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任務。從改革開放以來,小企業在解決社會就業問題、推動社會發展、技術創新方面就發揮了獨特的作用,但是近年來由于小企業存在著融資不易、稅負偏高以及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問題,使得小企業發展收到影響,本文從現行稅收政策問題方面收入,分析稅收政策不利于小企業發展的因素,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和改進。
一、小企業發展困境
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復雜,使得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諸多的阻力,無論是體制方面,還是自身發展能力方面,都存在著急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經濟形勢緊迫、融資渠道窄、企業稅負重、經營方式落后等。
1.經濟形勢趨于緊迫
目前,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外部市場開始變得緊張,國際貿易保護主義逐漸抬頭,數據顯示近年來外貿出口形勢越發不容樂觀,尤其是對小企業盈利來說,更是難上加難。國內原材料價格的持續上升,勞動力成本持續上升,節能環保要求的提升以及人民幣升值等問題都對勞動密集型的小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沖擊。
2.融資渠道變窄
小企業本身具有資本少、規模小、市場競爭力差等特點,使得起存在著倒閉或者歇業的危機,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以及信貸危機,就會導致小企業無法生存。同時,國內結構性通脹問題的出現,國家銀根政策收緊,使得小企業容易收到銀行政策的影響,銀行貸款的控制給小企業巨大的沖擊,使其產生了更多的不確定性因素。
3.企業稅費負擔重
根據全國稅收資料調查顯示,2014年我國中小企業利潤總額同期下降了將近20%。雖然我國小企業的整體稅負為3.81%,但是小企業增值稅已繳稅卻與企業集團相當。由此可見,相對比較偏重的稅負已經增加了小企業的負擔,并且使得小企業的投資盈利能力降低,使得很多企業長期處于微利的狀態。小企業沒有形成更多的財力投入,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升級和擴大再生產,這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的發展。
4.企業增長以粗放式為主,產業層次低
國內小企業自身融資實力有限的情況下,使得小企業在技術裝備和個工藝手段上比較落后,大部分小企業主要是依靠勞動力和資源的大量投入維持發展,其更多的是屬于高能耗低效益的企業,企業在科研投入方面不高、對于產品檔次重視不足,生產規模也十分有限,市場競爭力比較小。粗放式經營模式,導致了產業層次較低,不利于小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
二、現行小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針對小企業的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各單個稅收種類之中,并沒有形成比較統一和系統的制度,而且大部分的稅收政策都是以補充規定或者是通知的方式,多半屬于臨時性措施,這使得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一般。從最后的效果來看,國家稅收政策更多的還是傾向于大企業和國有企業。
1.稅收制度不完善
近年來,為了能夠推進小企業的迅速發展,我國稅收制度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革,但是這相對于小企業自身的缺陷和弱點來說,制度依然不夠完善。主要表現在:第一,增值稅起征點較低。依據現行的增值稅標準,企業僅就一般毛利率為15%左右的商業零售來說,毛利在300-750元就達到了起征點。這顯然不合理。對于小企業來說,增值稅起征點不利于其逐漸的形成初期的積累。而且現行稅法針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起抵扣進項稅額,也不能夠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一來,對很多的小企業正常經營帶來很大的影響。第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不合理,根據現行的企業所得稅,企業利息率的扣除是不能夠超出一般國有金融機構帶殼利率水平的,但是現實中小企業在獲得貸款方面要比大企業難得多,通常依靠的是民間融資,由于超出的部分不能夠稅前扣除,需要在稅后列支,這樣使得小企業承擔了更高的生產成本。第三,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不利于小企業的前期發展。針對小企業創辦前期費用比較多的情況,我國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減免,但是現行所得稅則取消了對新辦企業的減免優惠政策。第四,我國在降低小企業投資風險和鼓勵引導就業方面,缺乏比較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
2.稅收政策優惠率較小
增值稅方面,從2009年開始實施了增值稅轉型政策,進項稅抵扣范圍進一步擴大,鼓勵企業更多的用于生產加大投入和設備更新。并且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低到了3%,這無疑給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發展空間。但是對于小企業而言,將會受到資本積累、市場環境、企業規劃等諸多方面的影響,并且很多企業處于籌建階段并沒有生產銷售,就不能夠享受到轉型的優惠。同時在稅制設計上的差異,一般納稅人只對進銷項抵扣后的差額繳稅,增值額多則多征,無增值額則不征,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不管起增值額多少都需要按照固定比例繳納增值稅,由于抵扣鏈條缺少,使得小企業中盈利較差的企業稅負負擔重。企業所得稅方面,在新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實行了對小企業減負的諸多積極因素,尤其是20%、15%兩檔優惠稅率規定改變了過去以地域標準限制的收稅優惠,使得大量的小企業從中受惠。但是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對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不強。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沒有對小企業投融資的稅收政策進行科學的引導,截至目前國內還沒有采用國際上對小企業普遍采用再投資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這樣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小企業發展。第二,5年的過渡期中,依然有大量的外資企業和國營大型企業享受到大量優惠情況。民營小企業在稅后利潤和個人所得稅重復課稅問題依然存在。第三,稅收優惠力度小,而且時間較短。如201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了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抵于3萬元的小企業,其所得稅的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從中可以看出,稅收優惠政策只是針對一部分小企業,而且優惠的時間也比較短,僅僅是2010年當年。這不利于小企業的長期發展。第四,在操作性方面一些稅收優惠政策較差,如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作為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的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然而對于企業所申請的項目是不是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難以界定。相關的費用是不是用于研究開發的審核工作也難以進行,因此在實際政策執行過程中難以掌控。
3.小企業稅收遵從成本較高
我國目前稅制方面情況較為復雜,而且相關的法律法規環節多。因此,在實際的征管過程中存在著問題,通常是要采取通知方式進行后續具體的規定,正是這樣的規定,導致了稅務條文的繁瑣,從而影響了對企業稅收政策的準確把握,而且企業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用于信息收集確定相應的法規和稅收規定的適用范圍,從而決定企業最終以何種方式遵從稅收。這樣導致小企業在稅收遵從方面的成本較高,同時小企業存在著逃稅避稅的問題,稅務機關對于小企業存在著“重征管,輕服務”的態度,也導致了小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過高。當前小企業在管理水平上較低,在創業初期為了節約成本往往身兼數職,很少能夠熟練掌握各種記賬和納稅規則,如果不針對性的進行輔導,而是一味的采取“嚴征管”的措施,勢必將會加重這些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難度。
三、關于小企業稅收政策改進建議
小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離不開國家稅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勵,從改革開放以來,小企業就在國家穩定和發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在稅收政策制定方面應當充分的考慮到小企業的發展,通過完善稅制,引導小企業向“小而專,小而優”的方向發展,激勵小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環境保護方面有所建樹,為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努力,并且要指導好小企業社會化分工協作、市場功能互補、產業機構合理分布等發展方向,進而提升小企業的整體素質和在國內外市場中的競爭力。
1.完善稅收管理服務體系,營造良好納稅環境
稅收管理服務體系的完善包括在執法公平、納稅便利、節約成本等方面,需要做到大力加強對小企業稅法知識的輔導工作,以便擴大小企業的建賬面,簡化小企業納稅流程,節約其納稅的時間和成本,積極推進稅務工作,服務于小企業的咨詢和,盡量境地因為對稅法的不了解帶來的錯誤,改進小企業的征收辦法,積極擴大查賬征收范圍,必須要在調查核準正確之后進行,從而維護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適度下方地方各稅的減免權,以利于各地小企業享受到減免扶持,促使其發展。
2.完善增值稅稅制,維護小企業合法權益
完善目前的增值稅稅制,維護小企業合法權益,需要改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辦法和征收規定,從而促進小企業發展、健全增值稅的運行機制。第一,進一步擴大納稅征收范圍比重。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小企業,處于商品流轉的中間環節,為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只要具備固定場所、暢銷環節易于控制、能夠完成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都可以納入一般納稅人范圍。從事經營年銷售額達不到180萬標準的,如果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核定為一般納稅人。如果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方面不健全,也應當積極配合創造條件,提高起會計核算水平。第二,進一步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根據數據顯示,現行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依然存在著較高的征收率,對于那些地區無記賬能力但是需要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的小企業,應該進一步降低起征收率,保證公平稅負的進行,從而減輕他們的稅負負擔。為此可以執行,在工業小規模納稅人方面,征收率降低為4%,而在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方面,可以降低為3%。如此執行,可以有助于縮小增值稅兩類納稅人之間的差距,從而促進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方面的健康發展。
3.完善現行所得稅稅制,減輕小企業負擔
第一,降低小企業優惠稅率。目前國際上都在執行相繼調低所得稅稅負的趨勢,我國也應當緊跟形勢,將企業所得稅進行調整,可以降低為24%或者25%,而對于小企業中發展困難大、利潤比較小的,可以繼續進行優惠稅率,并且適度調整優惠稅率的限額標準。第二,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面對日益進步的科技市場,小企業也應當不斷的更新自己的設備,不斷的開發新的產品,這樣才能夠滿足市場的發展需要,對于小企業中比較重視科技設備的,允許起可以實行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從而最終有助于小企業加快產品設備的更新換代。第三,進一步擴大小企業優惠范圍。應當改變現行的以地區為主的優惠方式,改為以經濟性質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優惠政策,而且在優惠形式方面也需要多樣化,不能夠僅僅依靠單一的直接減免方式,可以選擇直接減免、稅率降低、放寬費用、折舊加速、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重方式,從而擴大對小企業的優惠范圍。
4.加大支持小企業融資和技術創新力度
小企業當前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國家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實行金融機構在向小企業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給予一定的減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從而鼓勵當前金融機構對小企業的投資和貸款。同時在關于小企業技術落后問題上,國家可以規定有關的機構或者個人在進行專利轉讓或租賃的時候,對追求新工藝的小企業收入給予減免營業稅,從而增加小企業在企業產品中的技術含量,進而提升小企業產品在國際競爭力。
5.完善稅收制度結構,提升直接稅比重
當前國內對小企業實行的是以間接稅為主要的稅制結構,這種結構使得小企業感覺到稅負不公平,稅制不合理導致其出現了功能缺位、調節不利等問題。國內小企業大多數,還是屬于勞動型密集企業,更多的支出用在了工資上,但是現行的增值稅制不能夠抵扣這一部分。從稅負轉嫁方面來看,小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較弱,使得市場的定價能力薄弱,向下游進行稅負轉嫁的能力有限。因此,出現了小企業稅負普遍偏重的情況,導致企業給員工漲薪的激勵意愿不夠強烈。當前,我國稅收超常增加,主要部分就是增值稅的超常增加。加上國內貧富差距出現了擴大的趨勢,社會公平成為了今天必須要解決的問題。為此,作為調節能力較強的直接稅在國內稅制地位需要進一步提升和鞏固。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成熟以及國內市場不斷的融入國際經濟環境,國家更需要通過逐步提升直接稅的比重,一方面增加直接稅可以讓小企業實現減負,讓大企業承擔更多的稅負,從而創造相對公平的環境;另一個方面增加直接稅比重,相對降低間接稅的比重,可以實現對小企業的扶持,幫助小企業發揮在社會中擴大就業和拉動內需的重要作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到,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應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小企業既遇到了機遇又遇到了挑戰。國家需要在稅收政策方面為小企業提供相對公平和優惠的環境,促進小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從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促進國民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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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扣環節設置不合理造成重復征稅營改增之后,在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企業在向租賃公司轉讓有形動產時,不征收增值稅,所以承租方企業無法向租賃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在計算這項業務的銷項稅額時,租賃公司因為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從而導致公司在購置有形動產和售后回租業務過程中兩次繳納17%的增值稅,造成增值稅重復征稅。由于抵扣環節設置不合理,造成融資租賃公司在售后回租業務中出現重復征稅,增加了融資租賃業的稅負。
(二)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難以落實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文),規定有資質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服務,若其增值稅的實際稅負超過了3%,則對其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經國家有關部門的層層審批并且需要企業提供相關實際稅負的明確憑證,對于急需資金周轉的融資租賃企業來說,這一過渡性政策難以落實,不利于減輕企業稅負。
(三)飛機租賃業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有待細化根據75號文,對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其子公司,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25噸以上(空載重量)并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給國內航空公司的飛機,按照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該文只規定了飛機租賃業按照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這一政策還有待于細化,這樣自貿區飛機租賃業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稅的優惠。
二、國外融資租賃業稅收政策先進經驗及其借鑒
(一)加速折舊制度日本和美國都針對融資租賃中的有形動產計提折舊規定了加速折舊制度,以扶持融資租賃業發展。美國的《55-045號稅務裁決》明確界定了“真實租賃”②,其中規定凡是符合真實租賃條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據稅法的規定享受設備投資加速折舊等優惠,并且在聯邦所得稅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為費用扣除。日本稅法規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舊,企業可延期納稅,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這樣設備的更新損失降低,通貨膨脹的風險減少,確保了融資租賃企業資金充足。③
(二)投資抵免政策美國對融資租賃業的主要優惠政策為投資抵免政策,1962年,美國《投資抵免法》規定在購買設備的當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從其應稅收入中抵免投資設備的支出,這大大降低了設備的初始成本,從而增加融資租賃企業的盈利空間。英國曾于1970年實施了與美國投資抵免政策相仿的稅收減免,即融資租賃的頭年投資減稅。
(三)減值減稅制度英國對于融資租賃業最典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減值減稅制度,于1986年正式實行25%的減值減稅制度。其規定:除了售后回租、設備出租企業與賣主有關聯關系、非當年購入設備或者頭年已經減稅的情形以外,25%逐年減值減稅制度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廠房和設備投資。
(四)呆賬準備金制度呆賬準備金制度是日本對融資租賃業采取的獨特地稅收政策。日本,對融資租賃業征收的是消費稅,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種形式。在日本,融資租賃必須是全額性償付,即租金總額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時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無權解除或者撤銷租賃合同。根據日本稅法對融資租賃業的規定,當承租人無法償還融資租賃企業資金時,其數額作為呆賬損失在計入年度損失額中,不計為應稅所得額,從而使融資租賃企業獲得稅收優惠。
三、營改增背景下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政策的完善建議
(一)優化稅率設置環節,適用較低稅率稅率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與計稅依據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體現了國家征稅的深度④,稅率的合理設置應兼顧國家財政需要與納稅人的實際承受能力。在稅基沒有變化的情況下,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業的稅率上升了12%,稅率設置偏高。建議調整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營業稅稅率,主要是降低稅率。營改增后國家在自貿區采取兩檔稅率,融資租賃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7%,其他現代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建議統一采取一檔稅率,即對融資租賃業也適用6%的稅率,以減輕融資租賃業稅負,推動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穩健發展。
(二)完善抵扣環節,消除重復征稅融資租賃業務是以資金融通為主要內涵的金融業務,為資金密集型的金融行業,融資租賃公司也應歸類于非銀行金融企業,應該把融資租賃歸于金融保險業,簡單將其歸入交通運輸等現代服務業是不科學的。建議對于融資租賃業制定與金融保險業相同的稅收政策,在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企業提供融資性回租服務時,對融資租賃企業所取得的租賃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稅,只對利息的差額征收增值稅,這樣就保持了納稅基數與營改增相比不變,從而消除了融資租賃業售后回租業務中的重復征稅。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設備加速折舊方法營改增后,國家規定了即征即退的過渡性增值稅優惠政策。但該政策實際可行性欠佳,對減輕企業經營成本沒有顯著作用,建議在采取前述稅收改革措施的基礎上,取消“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設備加速折舊方法。融資租賃業務通常合同期較長,設備使用年限也比較長,對投資設備所采取的折舊方法直接關系到融資租賃企業的成本與收益。為了扶持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在設計折舊政策時,理應采取有利于融資租賃企業的折舊方法。建議借鑒美國、日本稅法中的加速折舊方法,使自貿區融資租賃企業實現資金融通、享受到資金時間價值,從而推動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發展壯大。
(四)明確飛機租賃業稅收優惠政策,采取投資抵免政策75號文對機租賃業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但還尚待進一步明確。我國民航業發展的巨大需求,明確飛機租賃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對機租賃業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值得自貿區借鑒。根據國務院批復的《天津北方國際航運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方案》,注冊于東疆保稅港區的國內租賃公司或其子公司,經國家相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的25噸以(空載重量)上并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給國內航空公司的飛機,征收4%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建議借鑒東疆飛機租賃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對在上海自貿區內的飛機租賃業征收4%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借鑒美國稅法,對自貿區飛機租賃業進行扶持,采取投資抵免政策,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在出資購入飛機的當年按適當百分比從其應稅收入中抵免投資飛機的支出,減少飛機的初始投資成本。
(五)借鑒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建立融資租賃業稅收優惠的長效機制我國融資租賃業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其發展潛力巨大,需要有著良好的政策環境。建議在采取上述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借鑒國內外融資租賃業先進的稅收政策,結合我國自貿區的實際情況,建立融資租賃業稅收優惠的長效機制。建議借鑒英國減值減稅制度,實行有形動產使用當年的減稅制度,一律按25%逐年減值減稅,同時借鑒日本,建立呆賬準備金制度。
一、PPP 模式的概念及特點
PPP 模式的英文名稱為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公共私營合作”的融資機制。PPP是一種新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模式,它塑造了政府與私人部門之間的投融資伙伴關系,在政府投資領域引入市場動力,創新資源配置模式,促進財政支出供給側深化改革,節約政府支出,優化地方債務體系。從廣義的層面講,PPP應用范圍很廣,短期管理合同到長期合同,包括資金、規劃、建設、營運、維修和資產剝離。公私合作關系資金模式是由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對擁有和維持資產負責的合作伙伴所決定。PPP廣義范疇內的運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建造、運營、移交(BOT),民間主動融資(PFI),建造、擁有、運營、移交(BOOT),建設、移交、運營(BTO),重構、運營、移交(ROT),設計建造(DB),設計、建造、融資及經營(DB-FO),建造、擁有、運營(BOO),購買、建造及營運(BBO)等。PPP模式的有點在于將市場機制引進了基礎設施的投融資。不是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是可以商業化的,大多數基礎設施都是不能商業化的。在基礎設施市場化的過程中,政府將不得不繼續向基礎設施投入一定的資金。對政府來說,在PPP項目中的投入要小于傳統方式的投入,兩者之間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二、稅收籌劃原則
1.成本效益原則
成本和效益是選擇一項投資地必須要考慮地兩個重大因素。財務人員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利用合理的計算方法,考慮多方面因素綜合計算出不同稅收項目的成本和效益并進行對比,進一步改善稅收籌劃的方案,從而減少項目成本增加未來效益。
2.事前籌劃原則
稅收籌劃是對企業具體稅收執行的指導,有利于企業正確進行投資、生產經營決策,獲得最大化的稅收利益。尤其是在投資項目的施工和經營后,就面臨著稅收義務。只有實現籌劃好才能防范和降低風險,依法履行好其納稅義務,守法守規地完成PPP項目。
3.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原則
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原則是PPP模式下所有項目應嚴格遵守的基本原則。由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企業可能會采取一系列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方法進行避稅。另外,稅收政策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稅收政策也會變化。而在事前做出?收籌劃后,如果稅收政策了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據原稅收政策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由合法方案變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變成不合理方案,從而導致稅收籌劃的風險。
三、稅收籌劃的建議
目前針對PPP項目的相關稅收政策尚未出臺,項目稅收政策不明確,我國尚未建立起適合PPP項目發展的稅收激勵體系。而目前已存在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又存在著一些其他的問題。例如,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不夠明確,更有學者認為PPP項目已經不能平等地享受已有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PPP項目的涉稅問題之所以模糊且復雜,除國家稅收政策法規不完善之外,PPP模式相關經濟活動的會計處理也沒有厘清和統一,并且在各地實際執行中的標準也不一樣。目前我國還沒有對PPP項目專門的會計準則,在實務中對具體業務處理方式也眾說紛紜。
首先,在設計PPP項目的運營模式的時候,必須要滿足金融機構的融資需求,以保證項目的自身投資與預期收益實現平衡。此外,在選擇投資目標的時候,可以優先考慮投資規模較大、投資需求較穩定、基本設施市場化程度高的項目,或者公益性項目。項目小組也要積極頻繁得開展可行性研究,政府層面只有了解企業項目得財政承受能力和社會資金,開展廣泛、細致的審核工作,明確自身和社會資本方的權利和義務時,及時地簽訂PPP項目合同,以便保證PPP項目地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