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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要性原則,成本會計,運用,職業判斷
一、引言
重要性是會計、審計理論與實務中的一個基礎概念和基本原則,在會計和審計中有著十分廣泛的運用,它的運用強化了對關鍵性問題的核算、簡化了核算工作、提高了會計工作效率,因此受到廣泛的重視。筆者著重分析重要性原則在成本會計中的運用,以期達到對重要性原則的進一步認識。
二、重要性原則的內涵
(一)重要性的判定
從會計角度看,我國會計準則并沒有對重要性原則給出明確的定義,只是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應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那些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分別核算、單獨反映、力求準確、作重點說明,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的披露。而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處理、合并反映。在評價某項經濟業務的重要性時,應當從質和量兩個方面綜合進行分析。從性質方面來說,當某一事項有可能對決策產生一定影響時,就屬于重要項目;從數量方面來說,當某一事項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就可能對決策產生影響,因而也是重要的。
(二)對重要性原則的進一步分析
1.運用重要性原則是“成本效益原則”的要求。從會計是企業適應生產發展和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要求這個角度來看,會計核算的最終目的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會計核算又需要支付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果對所有會計事項的處理一律不分輕重主次和繁簡詳略,采取完全相同的處理方法,全面詳盡進行核算必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增加會計核算的成本,抵消會計管理帶來的效益甚至讓企業得不償失。在會計核算中堅持重要性原則,能夠使會計核算在全面反映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加強對經濟活動和經營決策有重大影響和有重要意義的關鍵性問題的核算,有助于簡化核算,節約人力,提高工作效率,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運用重要性原則,有利于把握住問題的實質,抓住關鍵點。從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來說,雖然越詳盡的信息越有利于其做出正確的決策,但是如果會計信息不分主次,有時反而會影響使用者對信息的正確理解,影響決策。那些對經營決策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對其決策更為重要。
3.運用重要性原則需合理運用會計職業判斷。2006年頒布的新準則更充分地體現了以原則為導向的制定基礎,需要大量運用職業判斷。在基本準則中對于重要性原則定義是模糊的,如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項,但對重要性的標準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把握重要性水平,從而正確披露會計信息,只能通過會計人員根據相關性、實質重于形式等原則作出的主觀判斷加以確定。
三、重要性原則在成本會計中的運用分析
重要性原則在成本會計中的運用較為普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賬戶設置
對于制造費用,如果發生在基本生產車間,必須先通過專門的賬戶“制造費用”進行核算,月末再根據一定的分配標準分配進入“生產成本”賬戶,而如果發生在輔助生產車間,則可以不用通過“制造費用”賬戶核算,可以在發生時直接進入“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賬戶,原因是相對而言基本生產是重要的必須詳細反映,輔助生產是次要的可以簡化反映。
在給生產成本賬戶設置成本項目時可根據重要性原則調整,一般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費用”設置專欄,但若企業發生的廢品損失、停工損失很多,可增設“廢品損失”、“停工損失”成本項目;若企業耗用的燃料和動力較多,可增設“燃料和動力”成本項目等。再如,若企業生產的自動化程度較高,使得直接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較低,則可不單設“直接人工”成本項目,只設置“直接材料”和“加工成本”兩個成本項目。
(二)輔助生產費用的分配
輔助生產費用分配的直接分配法、計劃成本分配法和順序分配法均體現了重要性原則的運用。
1.直接分配法是指在各輔助生產車間發生的費用,直接分配給輔助生產以外的各受益單位,輔助生產車間之間相互提供的產品和勞務,不互相分配費用。這種方法計算簡單,但由于不考慮各個輔助生產車間之間互相提供勞務或產品的情況,導致分配結果的準確性差,因此主要適用于各輔助生產車間之間相互提品或勞務較少的企業。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這是因為當各輔助生產車間之間相互提品或勞務較少時,不考慮它們之間相互提供勞務或產品的情況,對成本分配結果的影響較小,這時既不會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又可簡化輔助生產費用分配工作,符合重要性原則。
2.計劃成本分配法是指根據輔助生產車間提供的產品、勞務數量及其計劃單位成本,計算為各車間、部門提供服務的產品和勞務數量應分配的費用。對輔助生產車間發生的實際成本與按計劃成本計算的分配額之間的差額,由于對成本計算影響較小,按重要性原則可以簡化核算,可不再按受益比例進行分攤,而直接增加或沖減管理費用。
3.順序分配法,是指個輔助生產車間的費用是按照受益多少的順序依次排列,受益少的排在前面,先將費用分配出去,受益多的排在后面,后將費用分配出去。這里的排序就考慮了重要性原則,本質就是輔助生產內部相互提品或勞務時只計算影響大的費用,不計算影響小的費用,受益少的(即提供給其他輔助生產車間多的)在前面,向所有受益對象分配費用,包括分配給其他輔助生產車間,受益多的(即提供給其他輔助生產車間少的)在后序分配,不向前序分配費用,因其提供給前序的費用少顯得不重要,所以只需將該輔助生產車間原來的費用加上前序分來的費用向后序及外部的受益對象分配費用。這種方法適宜在各輔助生產車間相互提品或勞務有明顯差距時采用,此時充分體現出了重要性原則的思想。
(三)生產費用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的分配
1.不計算在產品成本法。如果企業月末在產品數量很少,價值低,在產品成本的計算與否對完工產品成本的影響很小,就可以不計算在產品成本,而把本月歸集的全部生產費用作為完工產品的成本。
2.在產品按所消耗原材料費用計價法。如果企業月末在產品數量較大,而且原材料費用在成本中所占比重較大,加工費用比重小,為簡化核算,在產品可以只計算耗用的原材料費用,不計算其他加工費用,產品的加工費用完全由完工產品負擔。
3.在產品按年初固定成本計價法。如果企業月末在產品數量變化不大且各月費用發生較均衡,則月末在產品成本可以按照年初在產品成本確定。因為在這種條件下月末在產品實際成本相差不大,算不算各月在產品成本的差額對完工產品成本計算都影響不大,因而不用費時費力地計算分配,既簡化了核算工作,同時又反映出了在產品占用的資金。
4.在產品按完工產品成本計算。如果企業月末在產品已經接近完工,根據重要性原則,可以將月末在產品視同完工產品分配費用。
5.定額成本法計算在產品成本。這種方法下,月末在產品成本按其數量和單位定額成本計算確定,月初在產品費用加本月生產費用減月末在產品的定額成本的差額作為完工產品的成本。該方法下每月實際發生的生產費用脫離定額的差異在產品不負擔,全部由完工產品負擔,在各項消耗定額或費用定額比較準確、穩定和各月在產品數量變化不大的條件下,由于脫離定額的差異原本就小,在產品分不分脫離定額的差異對完工產品成本計算都沒有什么區別,因此不必計算分配在產品應分的差異而直接按年初在產品成本固定計算。
(四)聯產品和副產品成本的計算
聯合產品是企業的主要產品,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其銷售價格較高。因此,根據重要性原則,在對聯合生產成本進行分配以計算出各種聯產品成本時,應采用比較準確、詳細的方法進行分配和計算,常用的有實物量分配法、系數分配法、銷售價值分配法和可實現凈值分配法等。而副產品是指在主要產品生產過程中附帶生產出來的非主要產品。副產品不是企業生產活動的主要目的,價值比較低,對企業的收入影響較小。根據重要性原則,在分配聯合生產成本時,通常是將副產品直接按一定標準計價,然后從聯合生產成本中扣除即可計算出主要產品成本。副產品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副產品不負擔聯合生產成本法、副產品按計劃成本計價法、副產品按售價減去銷售費用和銷售稅金后的余額計價法等,都屬于簡化處理的方法,計算較粗略。
(五)制造費用計劃分配率分配法
采用這種方法,不論各月實際發生的制造費用多少,每月各種產品成本中的制造費用都是按年度計劃確定的計劃分配率分配。平時發生制造費用時計入“制造費用”賬戶借方,根據計劃分配率分配制造費用時,直接計入“制造費用”的貸方,這樣“制造費用”借貸方之差,就是已分配和實際制造費用的差額,這個差額就表現為制造費用的期末余額。對于這一余額,平時就累計留在“制造費用”科目中,年末一般直接將其計入12月份產品的生產成本。在年度制造費用計劃分配率接近實際時制造費用賬戶年末余額不大,對成本核算影響較小所以可以不必精確分配,簡化了核算工作,符合重要性原則的要求。
(六)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核算
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支出、裝修支出以及修理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計入損益,不再采用預提或是待攤的辦法。費用化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不管該項費用實際發生在企業管理部門還是基本生產車間、輔助生產車間,按照新會計準則要求都是直接做入“管理費用”賬戶,這點不同于以往的會計處理。以前是按照費用發生地點進行費用核算,如發生在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計入“管理費用”,發生在生產車間的計入“制造費用”。筆者認為這是新會計準則對重要性原則的運用,即因為這種費用化的后續支出對企業成本核算影響不大,為了簡化成本核算工作將其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尤其是當這種后續支出發生在輔助生產車間時,按照原來的核算辦法進行會計處理更是顯得麻煩,而采用新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就簡化得多。超級秘書網
四、結束語
重要性原則在成本會計中的運用是非常普遍的,成本核算運用重要性原則需要注意防止濫用重要性原則進行盈余管理。重要性標準離不開信息使用者的具體需要,離不開每個企業所處的特定環境,重要性原則在實務中的適度運用依賴于會計人員高度的職業敏感性與良好的職業判斷能力,可見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增強職業判斷能力已成為新形勢下會計發展的緊迫任務。另外,在成本核算中運用重要性原則畢竟會使得成本信息的準確性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加強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
參考文獻:
〔1〕費倫蘇.對重要性原則內涵的思考〔J〕.財會月刊(綜合),2006(9).
一、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概念及特點
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在執業過程中由于過錯,違反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給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其特點是:
(一)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限于注冊會計師執業范圍。注冊會計師執業以外的行為,以及非注冊會計師的行為,均不導致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應為過錯責任原則,不應適用特別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以注冊會計師未履行對委托人的應盡義務或造成委托人、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為條件。
(四)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屬于民事責任。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具有了民事責任的一般特點,即具有以民事義務為前提,強制性、相對性、財產責任為主的特點。
(五)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相分離。《注冊會計師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第2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注冊會計師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行為主體是注冊會計師,責任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
二、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般而言,法律上對于侵權的民事責任存在兩種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存在主觀過錯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主觀沒有過錯,即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也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被廣泛適用于民事侵權行為的絕大多數領域,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中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民事責任不必以當事人存在主觀過錯為前提,只要其他條件成立,不論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那么現行法律對于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又確立了何種歸責原則呢?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3款則指出:“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確定我國民法在追究行為人侵權民事責任時,以過錯責任為普遍原則,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時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凡是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民事侵權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于現行法律并未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特別做出相反規定,因而應當推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注冊會計師法》第21條特別強調注冊會計師在“明知”或“應當知道”的主觀狀態下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由此可見,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三、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構成
一般認為,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
(一)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定義務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通常包括:泄露其從執業活動中獲得的委托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商業秘密;出具虛假或不實的審計報告或其他證明性文件等行為。
注冊會計師的法定義務是什么呢?《注冊會計師法》第19條至第22條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8條規定:“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具體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真實性”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文件與委托人的客觀實際情況相符;“合法性”要求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程序應當遵循審計準則,它不僅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而且審計活動要嚴格按照審計準則規定的和程序進行,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真實性”與“合法性”共同構成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中必須遵守的法定要求,缺一不可。
(二)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了或其他方面的損害。委托人是指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驗資、會計等專業服務的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委托人進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動的人,而且此項交易或者民事活動應當與注冊會計師所承辦的委托事項具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因此有時也稱相關第三者。
損害事實作為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一,是由兩個要素構成的,一是權利被侵害;二是權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客觀結果。在實踐中常見的損害事實包括:買賣合同中的賣方或投資關系中的出資人因利用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虛假驗資報告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股票購買者因利用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虛假審計報告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虛假評估報告的利用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等。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觀聯系。
在侵權行為中,因果關系表現為多種形態,包括“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注冊師侵權責任中更為關注的,應為“多因一果”。在注冊會計師侵權行為中,其審計責任和委托人的會計責任及其他責任為多因,結果是虛假反映了當期的財務會計信息,應根據原因力大小確定其責任分擔。一般認為,委托人的會計責任為主要責任,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為次要責任。
(四)主觀過錯
注冊會計師的主觀過錯分故意和過失兩種。所謂故意,是指注冊會計師明知自己違反、法規、職業道德或執業準則的行為會對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未恪盡職守,未盡到應有的職業關注。要認定一個職業人士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應當根據“一個具有相同職業技能并且審慎盡職的第三人在同等條件下能否合理地做出或采納同樣的執業行為”進行判斷。而注冊會計師是否盡到“審慎盡職”義務,并采取“合理的”執業行為,最直接最適當的標準當然應以其是否遵守執業規范——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為依據。
注冊會計師主觀過錯的程度可以分為一般過失、重大過失和欺詐三種。
1.一般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不能嚴格遵守審計準則和法定的注意義務,導致對審計事項的部分錯誤表達,但尚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失危害,或雖造成損失危害,但損失和危害不大。
2.重大過失,即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或違反審計準則和法定的注意義務,違背職業道德,對審計事項的表述有根本性的錯誤,對當事人和社會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和危害,在社會上造成較大的。
3.欺詐,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明知財務報告、會計資料及有關材料不真實,故意作出虛假或失實的證明和結論的行為。
對注冊會計師執業過錯按程度不同和情節輕重作出區別,有助于分清責任的大小,從而作出恰當的處理。
四、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對象范圍
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對象既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或稱第三人。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一直是人們討論的熱點,也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
關鍵詞:配比原則;會計實務;稅收政策;應用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配比原則與權責發生制一樣,其可以作為會計實務工作中相應的會計的計算、計量以及報告的基礎,此外配比原則還為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可理解性以及相關性等質量要求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在會計實務和稅收政策中正確的理解配比原則,正確的利用配比原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障得到結果的準確性。
一、配比原則概況
配比原則不僅要對于收入和成本的費用之間進行直接的配比,同時還要根據產生收入和費用的對象以及相應的產生收入和費用時存在的時間的一致關系進行相應的配比。在一定的會計期間之內,在會計的主體進行相應的經濟活動的時候,會帶來一定的收入,同時也必然會消耗一定的費用。配比原則則主要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根據相應的受益的原則,同時還會受到會計分期以及持續經營因素的制約,也就是說其費用應該由受益人所承擔。此外配比原則又不完全遵循受益的原則,其收益原則主要講的是收入和相應的費用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收入和費用之間都會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配比原則不僅可以區分有因果關系的直接的成本費用,同時還能夠區分沒有直接聯系的間接的成本費用。配比原則在會計實務中的應用,主要的作用是進行會計的確認、會計計量以及報告的基礎,使相應的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可比性以及相關性在其質量的要求上更加的有力,在稅收的政策當中,配比原則也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的體現在一些法規中規定的相關的成本費用應該在稅收前扣除的準則。
二、配比原則在會計實務與稅收政策中應用分析
1.因果配比
因果配比又可以稱之為對象配比,其主要是指在某一個會計的主體和項目所帶來的收益應當和該主體或者是項目產生的成本和費用進行配比,這就是說某一個對象產生的費用應該和相應的收益保持一致性。在會計的實務中,當某一個對象產生了收入,就需要將此對象的一筆成本記錄到相應的賬目當中,并且在賬目中,每結轉了一筆成本,就要將相應的收益的數目記錄。若是產生了一定的收益而不結轉成本或者是在沒有取得相應收益的情況下憑空的結轉了相應的費用,這在會計實務工作當中都是不被允許的。
2.期間配比
期間配比主要是指在一個會計期間里面所獲得的收入應該和這個期間之內所消耗的成本費用相匹配。在實際的會計實務核算過程中,這就要求產生的收益和這一期間發生的之間或者是間接的成本以及費用必須要相互對應,并且還要在這一會計的期間內的利潤表中進行真實而詳細的記錄。在會計期間的要求上,可以對半年度或者是年度這一比較重要的期間內的相應的會計的信息進行審核,在一些其他的中期期間并沒有對相應的期間費用和收入進行嚴格的要求,此外稅收政策也同樣要遵循相應的期間配比的原則。
3.部門配比
部門配比主要是指某一個部門或者是單位所帶來的收益應該和此部門或者是單位所產生的成本和費用進行相應的配比,這就是說其產生費用的收益和費用的會計主體之間應該保持相應的一致性。在會計實務之中,可以將相應的會計的主體進行細分,可以分成一個個小的子會計主體,然后可以在相應的子會計主體當中檢修相應的配比的核算,在對于相應的子會計主體進行核算的時候,都應當使用部門配比的原則。但是在相應的稅收政策當中,根據相關的規定,對于特許經營模式下的飲料制造產業所產生的符合規定的相關的費用,可以直接在企業的內部進行扣除,也可以作為相應的銷售的費用在稅前進行扣除。
4.數額配比
數額配比主要是指在某一個會計主體或者是對象所帶來的收益的數額和此主體或者是對象產生的成本和費用的數額之間進行配比,這就是說其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相應的數額之間要保持一致性。在實際的會計實務工作過程中,其數額配比既要求對于存貨的發出的數量和其相應的銷售的成本又或者是生產成本等結轉成本的數量相等,這也就是要求存貨的發出后產生的銷售的收入的金額和相應的存貨的成本的金額之間是相等的。為了防止在企業的結轉時發生錯誤計算了存貨的成本的數額,而不能和產生的收益的數額之間正確的進行配比,相關的標準規定其成本的計算的方法在進行確定之后,就不能隨便的進行更改,這樣就體現了在會計實務中的數額配比的原則。在稅收的政策當中,不僅對于發出存貨的成本計算的方法有著相關的規定要求,在進行合理性數額配比時也存在相應的法規和政策,在進行相應的數額配比的時候,通常情況下會采用實際發生額,在沒有確定實際的發生額之前,則要通過對當期的實際成本來進行相應的估算。
5.科目配比
科目配比主要是指在賬務處理的過程中,對于同一項經濟業務獲得的收入應該和此項經濟業務產生的成本費用之間進行配比,這就是說產生的收入和費用的科目要保持一致性。在會計實務當中,科目配比有兩種形式:顯性科目配比以及隱性會計科目配比,不論哪種形式的配比都會同時發生金額,在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的時候,要分清楚它們之間的對應關系,保障科目之間能夠進行正確的配比,在稅收的實務中,同時也要遵循科目配比。
三、總結
綜上所述,配比原則主要作為會計要素確認中的一項重要的原則,其對于會計實務和稅收政策中核算的正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有利于凈收益的準確計算,提升企業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管理水平,同時也給政府相關部門及需求此類信息的社會公眾提供準確的數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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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健詞】 穩健性;風險;應用
一、穩健性原則在會計工作中的具體應用
穩健性原則又稱謹慎性原則,它是針對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因素要求人們在會計處理上保持謹慎小心的態度,要充分估計到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盡量少計或不計可能發生的收益,使會計報表使用者、企業決策者提高警惕,以應付紛繁復雜的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把風險損失縮小或限制在極小的范圍內。謹慎性原則包括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等方面謹慎穩健的內容。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二章第18條規定:“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對穩健性原則在企業中的應用作了一些規定,制度第12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制度第13條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按照新的會計準則,從2007年開始,“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所計提的跌價準備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后,再進行會計處理,避免了上市公司在盈利上升時多計提跌價準備;而盈利下滑時,再將跌價準備沖回,利用跌價準備的計提來調節盈利。 再如允許計提壞帳準備,有些行業的固定資產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存貨的計價可以采用后進先出法等。同時在新的具體會計準則中,對穩健性原則的應用作了進一步的調整和規定,其具體應用可歸納如下:
(一)提取壞賬準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賒銷行為是企業開展銷售業務的主要方式,由此引起的一部份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在所難免,客觀存在的,于是形成了壞賬。壞賬損失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轉銷法。另一種是備抵法,雖然考慮應收賬款中可能的壞賬損失風險,通過計損壞賬準備,防止了利潤虛增,資產虛增,符合謹慎性原則。但根據近年的實際情況看,企業按千分之3~5的比率提取壞賬準備,由于準備額過低,壞賬準備金額明顯不足,未能達到謹慎核算的目的。因此,新制度規定應收賬款按備抵法提取壞賬準備的提取比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公司自行確定,同時規定對期末應收票據、預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都應列入風險管理中,這樣使企業更加謹慎地反映其財務狀況,不限制估計壞賬損失的方法,讓其象成本核算那樣自行選擇適合的核算方法,固定下來,按提取比例提取,超支者報批或督促企業加強管理,從根本上減少壞賬的發生。
(二)加速折舊
總的來說,我國不少企業的折舊率水平還是比較低的,不能適應企業技術更新,發展生產的內在要求,為此現行新會計制度在強調采用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同時,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其中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點:第一、許多固定資產在使用初期效率高,生產能力大,早期的營業收入大,為做到收入與成本恰當配比,就應讓這些資產具有最大經濟效用的早期多計提折舊;第二、因技術進步而產生的無形損耗,使得固定資產的大部分價值應在短期限內收回等等。因此,允許一些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中選定一種方法,是完全必要的。
(三)低估存貨
由于受到市場價格因素的影響,企業以前購進的存貨的價值可能低于當前市價,造成企業面臨潛在的存貨損失。這時,可通過低估存貨損失,高計產品當期銷售成本,從而減少當期利潤的辦法來得到補償。其具體方法有:第一是當企業的產品發生滯銷時,為了抵償存貨報廢發生損失對企業的消極影響,或者防止商品因大批削價而影響經營利潤,企業可以提取削價準備。第二是在市場物價持續上漲時,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對發出或領用的存貨進行計價,低估存貨成本。后進先出法的優點是領用或發出的存貨成本最接近當時的市價,不僅可以使存貨的價值得到完全的補償,而且由此計算出來的盈虧最體現當時的實際水平。
(四)收入確認與謹慎性原則
收入準則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的確定規定了以下原則:(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的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以上四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確認收入,任何一條件沒有滿足,既使收到貨款也不確認收入。這充分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
(五)無形資產的攤銷
在具體準則和《股份公司會計制度》中規定,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1. 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
2. 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有效年限;
3. 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與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六)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中規定,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以上對長期投資股權投資的增值和減值與長期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之所以采取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方法,正是遵循了穩健性原則。
二、穩健性原則在實際運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穩健性原則的運用要正確處理與客觀性、配比性、可比性、相關性、可靠性、權責發生制等其他會計原則的沖突
如客觀性原則是反映以會計核算工作中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的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是穩健性原則要求反映的是企業會計實務工作中確認可能發生但尚未發生的損失、費用或收入、資產等。此外,穩健性原則在維護出資者和企業利益方面的傾向性十分明顯,它以種種形式,促使企業采取“謹慎”的行為來達到既定的目的。因此,它可能失去客觀的立場。
由于上述原因,我們在經濟活動中,就應該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來緩解其沖突。首先,我們應合理的確定各項會計原則的優先使用順序。在會計原則中,客觀性原則居于首要地位,穩健性原則必須在維護客觀性原則的基礎上加以貫徹和運用,對于其他會計原則的使用順序,由于各個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合理的確定。其次,要對沖突情況予以充分披露。由于每個企業所面臨的不確定性在不同時間,不同經營環境下有所不同,穩健性原則的應用時間、范圍和程度也應有所不同。因此,我們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說明穩健性原則的應用時間、范圍和程度,揭示因與其他會計原則的沖突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程度及其變動情況。充分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從而使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信息使用者能準確地把握企業的財務狀況,防止沖突進一步惡化而誤導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再次,我們還要對穩健性原則的應用進行必要的約束,這樣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操作上的隨意性和主觀性,能有效地預防和避免穩健性原則與其他會計原則的沖突。最后,我們還要加強審計監督,強化內在約束機制。由于穩健性原則在實際操作中有較強的隨意性和傾向性,因此,為了避免企業以運用穩健原則為借口,隨意變更會計核算方法,高估損失,低估收入,虛列成本費用,歪曲真實的經營成果,把穩健性原則當作成本、利潤的調節器,就必須加強審計監督工作,防止濫用和曲解穩健性原則,避免人為地加劇與其他會計原則的沖突。
(二)穩健原則的運用最關鍵的問題是穩健性原則的“度”的掌握
過度運用或運用不夠都可能降低穩健性原則優點的發揮而擴大其缺點,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得不到準確的揭示,從而使企業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在決策方面受到誤導。在現時會計紛繁復雜的環境下,會計不確定性程度逐步提高,穩健性原則既然體現了人們對會計不確定性因素的謹慎小心的態度,就應要求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政策方案的選擇時應及時的尋找一個應用穩健性原則的平衡點,以使穩健性原則的優點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而將其自身的缺陷約束在一個最小的范圍內。我們在把握穩健性原則的“度”時,應將會計信息按其不確定性的大小分為“很可能發生”、“在很大程度上可確定”、“可能性極小”以及介于兩者之間的三類。在充分考慮了相關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及配比性原則的前提下,將穩健性原則與會計不確定性的分類結合起來,即對于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確定”、“很可能發生”的費用或負債,應加以確認,并反映在企業的會計報表中,對于“很可能發生”和“可能性極小”之間的費用或債務,只要求在會計報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而那些“可能性極小”的費用或債務,企業可以不在會計報表中的附注中加以說明和披露。至于對預計的收入和資產只有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確定”的應在企業的報表中加以披露和說明,而對于那些“可能性極小”的,應從謹慎的角度出發,不必在會計報表中及其附注中加以說明和披露,不進行任何處理。但最重要的是,在按上述分類執行穩鍵性原則時,必須認真合理的考慮權衡相關性、客觀性、配比性與穩健性原則之間的成本效益,而不能片面的“教條化”執行,否則仍會犯“度”運用不當的錯誤。
為了保證我們既體現穩健性原則,又不至于損害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國家在具體會計準則中做了如下規定:一是要研究和控制操作性較強的“適應運用”的具體標準或規范;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外部的約束機制;三是要研究和協調會計準則與財務制度、稅收法規之間的關系,調整現行企業經營業績的考核評價方法,以增強企業適度運用穩健性原則的內部動力和承受力;四是要遵循財務報告的充分披露原則。這樣才能更有效的合理運用穩健性原則,使其為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穩健性原則是建立在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和一定環境之上的
考慮到我國這些方面的現實情況,在貫徹落實穩健性原則時,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判斷能力,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優化會計行為,一方面鑒于不同類型的企業在外部信息需求、企業管理水平、會計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差異,會計制度先在上市公司實施,待條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廣到所有企業,從而使穩健性原則在企業中得到合理的應用。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制度及準則研究》.論穩健性原則在《企業會計制度》中的運用.2005年1月5日.
[2] 《會計準則》. 2006年2月5日.
「關鍵詞]養老金計劃;規定繳費制計劃;規定受益制計劃;養老金費用
一、引言
人口老齡化現象自19世紀后期在發達國家出現以來,已引起各國的關注。在發展中國家,隨著人口平均壽命的不斷延長,人口結構也開始向老齡化方向發展。據專家預計,到2030年全球老齡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將由目前的9%上升至16%。西方人口專家將對世紀稱為“世界性人口老齡化的時代”。面對即將到來的全球性的銀色浪潮,世界各國一直在探索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至今已產生了各具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個養老金計劃的結合體,它是工業革命以來出現的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多方力量對社會成員養老事宜進行的一種社會制度安排。養老金計劃可以按法律或協議要求建立,也可以是非正式協議或根據企業的慣例建立;在養老金計劃的管理上可以由獨立的基金組織管理即基金計劃,也可以由企業自行管理即非基金計劃。無論是哪種建立方式和管理方式,企業作為繳納養老金的主體,在履行支付義務上并沒有多少區別。而根據養老金的給付方式不同,養老金計劃又分為規定繳費制計劃(definedcontributionplan)和規定受益制(definedbenefitplan)計劃兩種。這兩種給付方式下養老金費用及養老金資產與負債的確認有所不同,養老金會計處理也有差別。
根據2000年11月1日開始的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統計,我國“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10.6%,其中65歲以上的人口占6.96%(僅指中國大陸),已達到聯合國關于”老齡型國家或地區“的界定標準①。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從1984年在部分地區進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開始的,經過十多年的不斷探索,目前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保險模式。該模式的基本框架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社會統籌與職工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一層次是養老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給付方式是規定受益制與規定繳費制相結合,屬于混合性的計劃(hybridplan),其中社會統籌部分屬于規定受益制計劃,而個人賬戶部分屬于規定繳費制計劃;第二層次是企業根據自己的條件和愿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養老保險,給付方式是規定繳費制計劃;第三層次是職工個人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種預防性儲蓄安排,給付方式也是規定繳費制計劃,該計劃是一種個人行為,只是在個人生命期內或在家庭成員內部的收入再分配,并不是社會意義上的養老金計劃。
①聯合國關于人口老齡化的界定標準為:60歲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或65歲及其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7%,即為“老齡型國家或地區”。
對于養老金計劃的會計處理問題,西方發達國家研究較早,其養老金會計體系比較成熟。我國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僅對社會保障機構的養老金會計作了規定②,而真正意義上的企業養老金會計同西方國家相比差距很大,尚處于探索階段。本文擬在對國外養老金計劃及其會計處理的研究成果基礎上,對我國企業養老金會計問題作一初步探討,希望能對我國養老金制度的建設及其會計處理的發展略盡微力。
二、養老金的性質及其會計核算的原則
(一)養老金的性質
養老金作為支付給退休職工用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資金,人們對其性質的認識,曾經產生兩種主要觀點:一是“社會福利觀”,二是“勞動報酬觀”。
社會福利觀認為,職工在職時取得工資收入,體現按勞分配;在退休后領取養老金是對剩余價值的分配,體現國家和企業對職工的關懷。我國傳統體制下的養老金支付即是該觀點的體現,養老金支付往往由國家和企業包攬,企業職工在職服務期間并不確認養老金費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觀點的弊端日漸暴露,一是養老金費用沒有預提,企業無法估計未來應付養老金數額;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業各期的損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業間的競爭。
勞動報酬觀克服了社會福利觀的弊端,它認為養老金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是職工在職服務期間提供勞務所賺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職工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是以其在職時提供服務為依據的,其實質是遞延工資。因此,會計處理不再作為一項營業外支出,而是在勞務發生時就確認為當期的成本費用。這樣,一方面企業確認和計量在職職工的養老金費用;計入當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負有為職工提存養老金的義務。這一觀點已被世界各國會計界普遍接受。現行養老金會計核算的原則也就是建立在該觀點基礎上的。
(二)養老金會計核算的原則
既然勞動報酬現下養老金計劃會計處理的關鍵問題,是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當期確認相應的養老金費用,那么在會計核算時就應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具體地說:
第一,在當期確認費用符合養老金的基本屬性,也是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養老金就其屬性而言,是“遞延工資”,它是職工工作期間為企業服務所獲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它與工資相比,相同之處都是職工必要勞動時間所創造的,是勞動力價值的實現形式;不同之處在于,工資是勞動報酬的即付部分,而養老金是職工勞動報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養老金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那么職工對這部分附加價值就有請求權和追索權,企業也不能無償占有職工的這部分權利。因此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企業在支付工資的同時,還要及時確認和計量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價值,并計人當期成本;企業在獲得了職工提供當期服務的權利時,也就負有了確認養老金負債的義務。所以,企業的養老金費用必須在相關的權利義務發生當期進行確認和計量,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費用。養老金費用的分期計入,是與權責發生制原則相一致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內在要求的體現。
養老金費用并不是一開始就按權責發生制加以確認和計量的,從美國有關養老金會計準則的演變過程可以看出這一點。1948年,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cap)曾了第一個養老金會計準則——會計研究公報(arb36),使用的計量基礎是收付實現制。在那時各期的養老金費用就直接等于該期企業對養老金基金提撥數。1956年1月,cap又了arb47,第一次將養老金負債的概念引入準則,arb47建議在資產負債表上報告未提撥的既得養老金(即指職工已得,但企業還未撥付給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的養老金),并建議在利潤表中把該末提拔的既得養老金的增加數確認為本期最低養老金費用。這個建議試圖改變會計實務中的收付實現制,但當時由于要提撥的現金數往往超過了既得養老金利益,因而大部分的公司仍盛行收付實現制;1966年11月fasb了第8號意見書(apbs),建議無論企業當期向養老基金提撥的現金數是多少,都采用一種可接受的保險統計方法來計算當期的養老金費用,這表示養老金費用的計量實現了從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的轉變。1985年12月fasb又頒布了sfas87“雇主對養老金的會計處理”(取代apbs),強調采用權責發生制。
第二,養老金費用的當期確認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從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到領取養老金的全過程,主要歷經三個環節,即養老金費用的發生、養老金籌集和養老金發放。這些環節是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養老金費用的發生是以職工提供勞動為依據,是其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而職工付出勞動的同時給企業創造了價值,帶來相應的經濟收益,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原則,企業在核算費用時理應將發生時的養老金費用計入當期經營費用,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反映出企業各期的經營成果。前已提及,養老金在管理方式上有基金計劃和非基金計劃兩種。在基金計劃下,養老金的籌集和發放由基金組織負責,企業各期向基金組織的養老金支付是養老金負債的清償,而發放則是基金組織的業務范圍;而在非基金計劃下,養老金一般由企業自設部門專門管理,企業養老金的籌資行為只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以便到時有能力償還養老金負債。顯然籌資行為與養老金費用的確認是兩個不同的會計行為,職工退休后企業發生的養老金實際支付,由于職工已不能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收益,此時顯然不應確認任何費用。
綜上所述,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確認養老金費用,既反映了養老金的基本屬性,也是會計核算中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的要求。
三、國外養老金會計處理方法分析
西方各國對養老金的會計問題作了大量的研究,已建立了與其養老保險制度相適應的會計準則,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養老金會計體系。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制定的第87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sfas87)——“雇主對養老金的會計處理”和第88號公告(sfas88)——“雇主對規定受益制計劃的結算、削減以及終止的會計處理”;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下屬的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的會計建議書(no.3460)——“養老金費用和債務”以及“養老金費用”(no.4100);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c)曾制定過標準會計實務公告24(ssap24)——“養老金費用的會計”,改組之后的會計準則委員會(asb)了財務報告準則公告17(frs17)——“退休福利”,等等。另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也制定了兩個涉及養老金的會計準則,即“雇員福利”(ias19)以及“養老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ias26)。
由于在規定繳費制和規定受益制的給付方式下養老金的具體內容和約定條款不同,養老金費用及養老金資產與負債的會計處理也存在差異。
(一)規定繳費制下的會計處理
規定繳費制是企業根據各期提存的金額及基金的投資收益來確定養老金支付額的養老金計劃。該計劃下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企業各期所承擔的養老金義務一般就是該期應提存的金額,而企業提存的金額由計劃中規定的計算公式確定。當企業每期實際提存時,其現行義務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各期應確認的養老金費用通常就是當期應付的提存金。它的會計處理只需在提存時借記“養老金費用”,貸記“現金”(實際提存時)或“應付養老金”(尚未實際提存現金時);如果企業各期應提存的數額與實際提存數額之間不等,則構成一項負債(應計費用)或是一項資產(預付費用)。
規定繳費制下,企業在養老金計劃建立或修改時可能會對當期職工和已退休職工設立一筆額外的提存金。如果這筆額外的提存金是針對當期在職職工提取的,則可合理假定該提存金將在職工的未來服務年限內得到相應回報,因而可以在職工的剩余服務年限內進行系統攤銷,確認為各期的養老金費用,期本末攤銷的部分則是企業的一項養老金資產(預付費用);如果額外的提存金是為已退休職工而設置的,由于企業已不能從退休職工那里得到任何服務,因此該筆提存金就應在發生的當期全部確認為費用。規定繳費制的終止通常不會導致負債的產生,但如果一項提存金已經企業承諾卻未確認為費用,而該計劃又即將終止,企業應將其確認為一項額外的負債和費用。
(二)規定受益制下的會計處理
規定受益制是企業承諾在職工退休后支付一定數額的養老金,或在職工退休后分期支付一定數額養老金的計劃。規定繳費制只是承擔按期提存一定數額養老金的義務。而規定受益制下的企業負有向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金的義務,因此應該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各期的養老金費用,同時,企業還需按期向基金組織提存一定的數額,以確保屆時養老金給付義務的順利履行。規定受益制下會計處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確認各期的養老金費用,確認各期應繳納的養老基金以及由此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確定各期已退休職工的實際養老金支付額等。
在養老金費用的確認中,除了要確認其主要組成部分——當期服務費用外,還包括各種待攤項目。目前,西方國家確認的規定受益制下養老金費用及相關因素有:當期服務費用、前期服務費用、利息費用和基金資產的實際報酬、精算損益以及養老金計劃的結算、削減和終止等。這樣,養老金費用的確認必須就這些項目分別進行。
企業在核算各期養老金費用的同時,必然涉及相關資產和負債的確認與計量。一般而言,養老金資產就是企業按計劃規定提撥給基金組織并由其管理運營的資產,養老金負債就是企業承擔的養老金給付義務。然而在具體處理養老金資產和負債時,由于存在著對企業與基金組織間關系的不同看法,從而形成兩種不同的觀點:(1)非資本化觀點(noncapitalizationapproach)。即企業將基金組織視為一個外在的獨立經濟實體,基金組織的資產和企業的養老金給付義務并不在企業會計報表中反映。職工在提供服務的期間,企業確認當期養老金費用,承擔的義務是向基金組織提存與養老金費用相等的資金數額。只有當企業向基金組織提存的資金與當期確認的養老金費用不一致時,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為一項資產或負債。基金組織負責向退休職工發放養老金時,由于并不直接影響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因此企業也不作任何正式的會計記錄。(2)資本化觀點(capitalizationapproach)。該觀點強調的是養老金計劃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由于企業最終負有償付養老金的義務,因此在會計處理中,企業應該將基金資產與養老金給付義務在會計報表中加以反映。職工已提供的服務所產生的企業養老金給付義務在各期期末的現值即為養老金負債,養老金負債隨各期養老金費用的確認而增加,而基金組織向退休職工發放的養老金反映為企業基金資產和養老金給付義務的同時減少。企業各期向基金組織的提存額反映為基金資產的增加。
在規定受益制下,由于要將未來的給付義務換算成當前的養老金費用和負債,會計核算工作相當復雜。首先,企業將來的給付義務包括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其次,將來的給付義務換算成現時的養老金費用和負債,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從而涉及貼現率的選擇;而貼現的計算必須將上述不確定因素考慮進去,這項工作會計人員很難勝任,一般要由精算師完成。因此,規定受益制下的會計處理,必須在精算師、基金組織及企業內部的會計信息基礎上完成。
四、對我國養老金制度及會計處理的思考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是規定受益制與規定繳費制的結合,從制度設計及“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上看,似應按照規定受益制來進行會計處理③。但目前我國企業養老金會計處理按規定受益制加以確認的條件尚不成熟,同國際慣例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因此筆者建議,目前養老金費用的確認,還是應按規定繳費制來進行。這可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從我國現在的養老金制度來看。企業養老金費用的構成模糊,按規定受益制的要求加以確認比較困難。具體地說:
(l)當期服務費用。該項費用是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主要部分。在計算時最好考慮職工的未來養老金水平、領取養老金的年限及剩余服務的年限,然后估計一個合適的貼現率,將未來需要支付的養老金總額折算成現值,由此計算企業和個人每期應繳納的養老金金額。然而目前我國精算人員匱乏,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絕大多數的企業不可能采用保險統計方法來計算當期服務費用,只能根據勞動管理部門所測算規定的某一個基數(如社會平均工資或當地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來計算。
(2)前期服務費用。該項費用通常是由建立一項養老金計劃或對計劃進行修訂而產生的。按照國際慣例,在處理退休職工或即將退休職工的前期服務費用時,需要在計劃修訂的當年確認或在其預計生命年限內攤銷,有規律地計入當期費用中。但我國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以及新制度實施后幾年內退休職工的部分養老金是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的,沒有具體劃分出在職職工與已退休職工提取的比例。該部分費用采用的是現收現付籌資方式,與在職職工積累的部分養老金融合在一起,不易區別,在會計處理上也不易分開,一般就直接與當期服務費用一起計人相關的成本費用賬戶。
(3)利息費用及基金資產的實際報酬。我國在計算當期服務費用時,暫時還不可能要求企業采用保險統計方法將未來支付的養老金給付貼現成各期期末現值,因而要在養老金費用的確認與計量中考慮相關的利息費用是困難的。此外,隨著時間的推移,積累的基金資產應能賺取一定的利息或通過投資運營產生增值,這將從整體上減少養老金費用的提取。但在我國現階段這種作用還體現不出來,因為企業只是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基金資產盈利時并不降低企業的繳費比例,而在養老金入不敷出時還往往提高企業的繳費比例。
(4)經驗性調整。精算損益主要包括經驗性調整和保險統計假設變動所產生的損益兩大部分。在這兩部分中,在我國偶爾出現的為經驗性調整,它主要是由于實際情況的發展與原來的估計與假設相差較大而需增減養老金費用,比如利率與通貨膨脹率的變化等。對于這些變動,我國往往由社保機構定期公布以便企業及時作出調整;除此之外,我國還對基本養
③根據國務院1997年頒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企業要為職工向社會統籌基金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還要向職工的個人賬戶繳納保險費,企業總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0%,職工也要向其個人賬戶繳納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金費用不需要企業做會計處理;在企業繳納的養老金費用中,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比例將逐漸下降,最終降為3%左右,其余繳納的主要是計入社會統籌部分(2004年以后將達17%);再從制度設計的側重點看,基本養老金計劃主要解決人們的基本生活需要,強調的是公平與社會互濟。因此從制度設計及“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上看,企業基本養老金費用在理論上應當按照規定受益制來確認。老金費用建立了正常的調整機制④,但具體的調整又往往由各省區市統一規定,企業不能自行決定。
第二,從養老金計劃的類型來看。①規定繳費制實施較容易,管理成本較低,會計處理比較簡單;而規定受益制的實施難度大,管理成本較高,會計處理復雜;②規定繳費制計劃下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對勞動力流動的障礙相對于規定受益制而言較小,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動;對于企業而言,不承擔將來確定金額養老金的義務,只需按預先確定的養老金額或比例繳納,至于以后養老基金的投資風險等則由職工個人承擔;③規定繳費制下養老金的安全性比規定受益制下要高。因為一方面,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企業的優勝劣汰司空見慣,若養老金計劃采用規定繳費制,一旦企業破產倒閉,由于建立了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的養老金將不受影響。相反,在規定受益制計劃下,則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為該計劃下未來的養老金給付由企業預先承諾,若企業面臨破產倒閉,則將給職工的養老金收益帶來一定影響,尤其是在非基金計劃下;另一方面,目前我國企業信用普遍不高,企業管理也欠規范,法規制度尚不健全,實行規定繳費制計劃有利于減少因道德風險而可能給個人帶來的損失。
第三,從國際趨勢和我國實情看。盡管規定受益制在國外許多大企業中采用,但規定繳費制在一些中小企業中仍很受歡迎。我國目前對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還處于探索階段,在三個層次的養老金計劃中,基本養老金是基礎,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目前企業和職工對于養老保險的意識還不高、認識還不足,若直接按照規定受益制來確認養老金費用還存在許多的制約因素,如上面提及的精算師隊伍建設的欠缺、企業會計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與知識的更新等。因此,筆者建議當前我國企業基本養老金應采用規定繳費制養老金會計,對一些大型的、條件成熟的企業(公司)可試行采用規定受益制養老金會計。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精算人員隊伍的增強、企業會計人員素質的提高,在將來應過渡到規定受益制養老金會計上來。
(二)在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應重視發展類似國外職業養老金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積極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在西方國家,一個完整的養老金計劃主要由國家管理的公共養老金計劃和非國家管理的私人養老金計劃構成,而私人養老金計劃又由以企業為基礎的職業養老金計劃和個人自愿性養老儲蓄計劃構成。我國目前雖已建立了三個層次的養老金制度模式,但現階段養老保險改革的重點仍停留在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而類似于國外職業養老金計劃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目前只處于一種零星發展的狀態。這主要是由于人們長期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功能定位處于輔地位,擔當的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角色。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筆者認為大力發展類似西方職業養老金計劃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在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應擔當重要角色,而不僅僅是一種輔地位。這可從養老金工資替代率上體現出來。我國目前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職工退休后從統籌賬戶中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總的替代率,相當于職工退休時工資的45%-55%左右,這樣水平的替代率只能滿足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國際公認的退休職工保持正常生活水平的替代率為75%。因此需要建立一個普遍性的企業層次的養老金計劃,使其提供的替代率在20%-30%左右,從而將總的替代率達到75%,以保持退休職工的正常生活。此外發展補充養老保險,還可以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使他們樂于為本企業服務。
(三)規范養老金會計處理。養老金制度實施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在勞動報酬現下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及配比原則對養老金費用進行會計核算,在企業會計報表中正確反映各期養老金費用以及相應的資產和負債。這方面我國企業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過去基于社會福利觀,養老金的支付由國家和企業包攬,企業在職工在職期間并不確認養老金費用,只是在職工退休后實際支付養老金時列為“營業外支出”,而不作為生產經營費用的必要支出;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后,對養老金的認識逐漸轉為勞動報酬觀,會計處理不再作為一項“營業外支出”,而是作為一項生產經營費用,列人“管理費用”;近年來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人們逐漸以權責發生制取代了收付實現制,在職工任職期間就繳納養老保險費,確認為養老金費用,在職工退休后直接從養老基金中支付。這正是養老金勞動報酬觀和權責發生制的體現,是養老金會計發展的一大進步。
筆者建議,我們應該借鑒西方國家養老金會計的理論架構,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盡快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金會計準則,規范養老金會計處理。現就企業在規定繳費制下基本養老金費用與補充養老金費用的會計處理作一簡要說明。
1.企業基本養老金費用的會計處理
(l)當期養老金的計提
作為“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金,企業只需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加養老保險有關費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撥付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企業每期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金,只需在提拔時計入當期損益,列入相應的成本費用賬戶,也可考慮借鑒國際慣例,設置“養老金費用”賬戶,專門核算計提的養老金費用。
(2)對以前年度基本養老金的補提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問題是,在制度轉軌時期,對職工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如何補償。為了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足夠的資金運轉,同時為了維護職工享受正當的基本養老保險權利,就應該對職工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金進行補充計提。至于補提的資金來源及方式如何、補提多少、補提的基本養老金如何計入成本費用等,是個復雜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的做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就是開拓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的新舉措。具體計算職工預計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及每年攤銷金額可采取如下公式:
職工預計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全體職工預計剩余工作年限之和+職工人數
每年攤銷金額=以前年度應補提的基本養老金÷職工預計平均剩余工作年限
2.企業補充養老金費用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