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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 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 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 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 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 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必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 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 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并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八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四十二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條 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區公、檢、法、司等部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銜接與配合,切實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促進社區矯正工作依法、規范、有效地開展,確保刑罰的正確實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兩高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區社區矯正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居住在本轄區內的,被宣告緩刑、被判處管制、被剝奪政治權利、被裁定假釋、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
第二章審判機關
第三條區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對本區被羈押的被告人有可能適用緩刑、管制、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向被告人居住地街道(鎮)司法科發放《關于是否具備適用非監禁刑條件意見征詢表》(以下簡稱《意見征詢表》),聽取意見。
街道(鎮)司法科收到區法院發放的《意見征詢表》后,通過走訪公安派出所、居委會、原單位、家庭、學校等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填寫《意見征詢表》。
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街道(鎮)司法科在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征詢表》反饋至區法院刑庭;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街道(鎮)司法科在3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征詢表》反饋至區法院。
《意見征詢表》反饋區法院前都須報區司法局審核和備案。
第四條街道(鎮)司法科出具的《意見征詢表》中的意見,供區法院在量刑時參考。
第五條區法院對適用緩刑、管制的案件在定期判決宣告時,應通知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和街道(鎮)司法科的同志參加。區法院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在判決書中可撰寫有針對性的“法官誡免語”,督促被判處緩刑、管制的社區服刑人員遵守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書面告知對象在3日內到公安機關報到。
區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參照前款執行。
第六條區法院應在緩刑、管制判決生效后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判決書送達區檢察院監所科、區司法局基層科及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將執行通知書送達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條區法院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假釋的,自收到區公安分局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區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喪失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后,由社區服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司法科將提請收監的相關材料送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在初審后報區公安分局審批;區公安分局在審核后,按法定程序向區法院提出書面建議書,法院視情況依法裁定收監執行。
第三章檢察機關
第八條對于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是否依法執行和執行機關的執法監管活動是否合法、規范實行監督。
第九條區檢察院對下列機關執法監管活動實施監督:
(一)區法院對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的交付執行活動。
(二)區公安分局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及監管的執行活動。
(三)區司法局組織實施的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條區檢察院對下列刑罰執行及執法監管活動實施監督和審查:
(一)社區服刑人員是否被納入社區矯正對象范圍及是否按規定被落實監管和社區矯正措施。
(二)社區服刑人員是否有脫管、漏管或下落不明現象。
(三)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期限是否準確,刑罰執行的變更是否合法。
(四)對社區服刑人員刑罰執行宣告和期滿宣告是否按時進行。
(五)社區服刑人員離開本市,公安機關對請(銷)假審批的執行情況。
(六)社區服刑人員在刑罰執行期間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時,公安機關實施治安處罰和提請司法懲處的情況。
(七)社區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有突出悔改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等法律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審核和辦理減刑、假釋的情況。
人民檢察院對以上執法情況要加強檢察監督和審查,對公安機關報請裁定減刑和假釋的案件,要以書面審查的方式實行同步檢察,并提出檢察意見。對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執法活動,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司法局發送檢察建議書或糾正違法通知書,及時予以糾正。
其他有關刑罰執行活動的內容是否合法。
第十一條區檢察院應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對不遵守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告誡,并向執行機關提出檢察意見或建議。
第四章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與街道(鎮)司法科要加強聯系與溝通,公安派出所要指派一名社區矯正工作聯絡員負責每月向街道(鎮)司法科了解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社區矯正情況,街道(鎮)司法科每月向公安派出所通報社區矯正工作情況,實現基礎工作信息和矯正工作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每季度與街道(鎮)司法科核對社區矯正人員相關數據,確保人員底數和刑罰執行期限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公安派出所在收到對社區服刑人員予以刑罰執行的法律文書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法律文書復印件送達街道(鎮)司法科。
公安派出所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到的社區服刑人員,要及時進行查找。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應在社區服刑人員報到后5個工作日內主持召開矯正開始宣告會,并通知街道(鎮)司法科參加。
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時,由公安派出所主持召開矯正期滿宣告會,并通知街道(鎮)司法科參加。
第十六條社區服刑人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因事需要離開本市或離開居住地7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對街道(鎮)司法科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核,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街道(鎮)司法科反饋審核意見,并督促社區服刑人員辦理銷假手續。對離開本市三個月以上的社區服刑人員,公安派出所在辦理上述手續的同時還應負責委托暫住地公安機關監管。經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后,發給《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證明書》。
社區服刑人員要求遷居時,應向社區民警提交書面申請,民警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對其遷移戶口的理由進行調查,并聽取街道(鎮)司法科意見,提出初審意見后報派出所領導,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七條對于人戶分離的社區服刑人員,戶籍地派出所應通過發放《聯系單》方式告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以回執確認后,落實監管措施,并通知各自所在地司法科。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對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認真審核。
對被宣告緩刑、管制及被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符合減刑條件的,由區公安分局各基層派出所對區司法局出具的減刑建議和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初審,報區公安分局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區公安分局按法定程序辦理。
對被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由區公安分局各基層派出所對區司法局出具的減刑、假釋建議和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初審,報區公安分局審核后,由區公安分局按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社區服刑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安機關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并及時書面通報街道(鎮)司法科和檢察院監所科。
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在刑罰執行期間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收監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對街道(鎮)司法科出具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報區公安分局審核后,由區公安分局制作《提請撤銷緩刑建議書》或《提請撤銷假釋建議書》,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原判人民法院裁定。
對被法院或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監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對街道(鎮)司法科出具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報區公安分局審核后,由區公安分局提請原決定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撤銷原判收監執行的建議。
第五章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區司法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考評街道(鎮)司法科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區司法局負責與其他相關部門溝通和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第二十二條區司法局全面掌握、收集、匯總社區矯正工作進展情況,并上報有關統計分析報告。
第二十三條區司法局每季度負責對街道(鎮)司法科緩刑和假釋征求意見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此項工作列入對街道(鎮)司法科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條區司法局指導、監督并評估新航社區服務總站工作站及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街道(鎮)司法科應在公安派出所主持召開矯正宣告會后,及時為社區服刑人員建立矯正檔案,認真填寫《社區矯正工作記錄簿》,并對社區服刑人員實施日常管理、開展教育矯正(集中教育、個別教育、個性化教育、技能培訓、心理矯正),組織開展公益勞動和幫困解難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街道(鎮)司法科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重新違法犯罪嫌疑、逃避監管、下落不明等異常情況后,應及時填寫《異常情況轉遞單》,并在5個工作日內通報公安派出所和區檢察院監所科。公安派出所對司法科通報的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或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街道(鎮)司法科。
街道(鎮)司法科應將《異常情況轉遞單》復印件報區司法局備案,區司法局負責將《異常情況轉遞單》轉遞至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會同區公安分局對街道(鎮)司法科開展通報和調查處理異常情況的工作定期進行檢查、通報。
第二十七條街道(鎮)司法科根據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矯正的情況按月、按季度進行考核,并根據市司法局《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日常行為獎懲的規定》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日常行為提請獎懲,由區司法局每季度開展審批、匯總和上報工作。
區司法局對在服刑期間有突出悔改表現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等法律規定情形的社區服刑人員,根據市司法局《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日常行為獎懲規定》實施獎勵考核,并向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等書面建議。
社區服刑人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社區矯正有關規定,經教育和實施日常行為處分后仍不悔改的,由街道(鎮)司法科向公安機關提出依法懲處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區司法局基層科負責每季度組織召開由區法院刑庭、區檢察院監所科、區公安分局基層指導科有關同志參加的社區矯正工作例會,對每季度社區矯正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討論,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
區司法局負責每年組織召開一次由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以及各街道(鎮)分管領導參加的社區矯正工作聯席會議,通報社區矯正工作,研究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和區司法局對區檢察院依法提出的檢察意見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在三十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回復區檢察院。
第三十條本規定的內容與新頒布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相抵觸的,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08年,南平林業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著眼發展、主動作為,持續運作、著力先行,林業經濟發展較快,生態狀況整體良好。主要成效體現在:
----林業經濟健康發展。2008年全市實現林業總產值203.5億元,增長19.6%,在商品材產量比降5.7%的情況下,林業總產值首次突破200個億,其中第一產業產值55.9億元,增長12.2%;第二產業產值146.6億元,增長22.8%;第三產業產值1.0億元,增長6.5%。在全社會林業總產值中,竹業產值74.3億元,占林業總產值的36.5%,增長7.5%,其中筍竹加工產值46.6億元,增長6.1%。商品材產量244.6萬立方米,商品竹產量9922萬根,鮮筍產量45.7萬噸,人造板產量179.8萬立方米。
----林權改革扎實推進。全市累計發(換)集體商品林林權證18.9萬本,累計1248個行政村完成生態公益林管護機制改革任務,涉及管護面積548.8萬畝,其中聯戶管護266萬畝;全市林權證抵押貸款金額8.1億元,其中林農小額貸款金額9547萬元,受益林農3630戶;累計森林火災保險保額1.6億元,涉及面積92.3萬畝,增強了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營林任務超額完成。完成造林更新45.8萬畝,占計劃的104.2%,其中個私造林34.87萬畝,占造林總量的76.1%,營造防火林帶1350公里,完成中幼林撫育100.9萬畝。在人工造林中,被市政府列為2008年重點項目的林業四大基地建設面積41.1萬畝,占任務的114.1%,其中珍貴樹種2.5萬畝,大徑材5.5萬畝,工業原料林20.7萬畝,毛竹豐產林12.3萬畝。2008年新開竹山機耕路1645公里;新建竹山蓄水池162個,可灌溉1.35萬畝竹林。
----林產工業持續發展。實現林業工業產值146.6億元,增長22.8%,其中規模以上工業產值137.3億元,增長26.1%。人造板產量179.8萬立方米,占計劃的105.8%,增長16.0%,其中纖維板產量84.4萬立方米,增長29.3%,刨花板產量13.2萬立方米,增長1.3%,細木工板產量24.0萬立方米,增長7.5%。
----資源保護措施有力。全市共發生森林火警、火災125起,過火面積1804.4公頃,受害面積1488.5公頃;森林火災發生率0.65次/萬公頃,森林火災受害率0.82‰,森林火災控制指標均低于省控標準。林業有害生物有效防治面積46.3萬畝,有效防治率95.8%,無公害防治面積45.4萬畝,無公害防治率98.1%。全市共受理各類森林案件3625起,其中立刑事案件721起,破刑事案件579起;受理行政案件2735起,查處2752起,有力地遏制了毀林犯罪活動,維護了林區治安穩定。
----抗冰救災有序開展。全市投入抗冰救災及恢復生產資金2100萬元,其中國家、省市扶持資金1373萬元。全市共修復房屋1.5萬平方米、林區道路322公里、供水管道85.6千米、供電線路34.5千米;清理受災林木面積88.2萬畝,清理受災林木蓄積216.7萬立方米,搶運受損木材140.1萬立方米,銷售受損木材111.7萬立方米;清理受災毛竹面積149.9萬畝、6200萬根;追加調運林木良種1855.1公斤,增加育苗3414.5萬株。
在2008年復雜多變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下,南平林業呈現又好又快的發展勢頭,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新的進展。
1、在服務躍升發展上有新進展。一是服務高速公路建設。2008年林業部門抽調120多人,參與總里程343公里、征占用林地1.6萬畝的龍浦、松建、寧武等3條高速公路的征占用林地調查、報批工作。2008年10月,全力以赴地開展外業勘察和內業整理,僅用一個月就完成了資料報批工作,比正常辦理時限縮短了30天,為高速公路的開工建設爭取了寶貴時間。二是服務工業組團項目。作為山區市,發展工業的瓶頸之一就是用地問題,我市工業項目大部分都必須占用林地,一部分還涉及到生態公益林。我局主動向省林業廳匯報,取得省上的支持,為工業組團項目的落地爭取了空間。三是無償服務企業。先后為大橫工業園區、榮華山產業組團編寫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17份;為榮華山產業組團的3個入園企業、南平電纜擴建工程無償撰寫《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4份;參加由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牽頭的項目用地集中踏勘6次,現場為企業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促進項目早日落成。四是保障林區穩定。森林公安開展了“冬季攻勢行動”和“集中打擊非法經營加工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統一行動”等專項行動;針對零星盜伐比較突出的問題,積極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將盜伐林木行為定為盜竊公私財物行為予以治安處罰,對穩定林區治安次序起到了積極作用,為林業躍升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2、在采伐制度改革上有新進展。市林業局與市監察局聯合組成調研組,對如何在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探索放活商品林,推進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思路開展廣泛調研,提出了商品林采伐指標按“份額制”分配使用的意見。經過多次到鄉村、基層單位和林農中廣泛征求意見,幾上幾下反復討論,形成了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的《關于規范集體林木采伐限額指標分配使用管理意見》。其核心是以便民利民為目標,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行按可伐森林資源份額分配采伐指標,按林木年齡從大到小排序安排采伐山場的措施,落實林業經營者林木處置權。2008年,在全市十個縣(市、區)全面推廣,這一舉措從根本上杜絕了在采伐指標分配上利用公權產生腐敗的根源,真正落實了“公開、公平、公正”,得到了廣大林農的擁護。在此基礎上,順昌、浦城、光澤等地實現商品林按林農實際需要,敞開供給采伐指標。
3、在林農合作造林上有新進展。各地不斷探索解決林改后資源培育集約化程度低的有效途徑。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小組中的所有農戶參與成立股份合作理事會,造林更新由股份合作理事會統一對外勞務承包,林權歸股份合作理事會成員共有;以親情、友情為扭帶,組建農民股份合作林場,促進規模經營,提高經濟效益。如光澤縣通過大力宣傳和推廣崇仁招德股份合作林場典型經驗,推動新型林業合作組織發展,鼓勵林農采取以山地、資金等入股形式合作造林,全縣累計創辦股份合作林場241個,經營面積4.38萬畝,涉及林農2165戶。邵武市從“股份合作、提高效益、服務為主、讓利于民”出發,采取“公司+農戶”的形式,積極探索新型的股份合作造林,林業局營林公司落實與林農股份合作造林的面積3300畝。
4、在木竹產品開發上有新進展。涌現出邵武杜氏木業的櫥式家具、王斌的畫框系列,青松木業的木制玩具、建甌篁城的竹創切板、萬木林的兒童游樂木制品、建甌、松溪的竹炭系列開發與竹醋液系列產品、順昌諾得的活性炭膠囊系列、武夷山的竹生活用品與竹餐具系列、建陽的精細樟腦系列、延平天窗的天然香料以及人造板中菱型高密板等一大批新型產品。2008年9家企業獲福建省著名商標,13家企業獲福建省名牌產品稱號。同時,企業積極謀求全方位發展,爭取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積累軟資本,已有多家木竹企業參與國家和地方行業標準制定,如中竹漿紙公司牽頭制定“竹漿原料林”省地方標準;鑫森碳業公司正式向國家標準委申請成立“全國化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木質活性炭工作組”,獲批后該公司將成為全國木質活性炭相關產品國家標準的組織牽頭起草人。
一、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大力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
從20__年11月中旬起,我們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重點圍繞加強全市文化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建設,開始了《重大決策程序規定》、《行政決策聽證程序規定》、《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定》,《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政務信息公開規定》,《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等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經過了兩次廣泛征求意見、數易其稿,在全面完成梳理《__市市級文化(文物)行政執法依據》的基礎上,今年5月,先后陸續正式出臺,初步形成了市文化局(市文物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保障體系。
這一制度保障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行政決策。它包括了《重大決策程序規定》、《行政決策聽證程序規定》和《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定》,其核心是推進決策民主,控制行政權力。重點是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確保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
第二,行政執法。它包括了《市級文化(文物)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市級文化(文物)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執法程序流程》。其核心是:(1)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分解行政執法職權、確定行政執法責任,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布全市文化(文物)行政機關的“權力清單”,便于他們監督。(2)設定科學、民主、公正的行政執法程序,即:行政執法程序流程,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公民的行政參與權,確保文化(文物)行政執法的公正和透明,保護公民權利。(3)建立全市文化(文物)行政機關條塊結合的評議考核機制,包括綜合評議考核制度和日常行政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4)落實責任,關鍵是對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政執法行為追究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公開是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的基礎和關鍵。因此,《政務信息公開規定》的核心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充分保障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本機關政務信息的權利。圍繞這個基準點,我們對政務公開責任制、公開內容和程序、突發公共文化事件的信息公開、監督與救濟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強調,凡是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公開義務的都將受到行政處分。
第四,學法用法。《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是作為《__市文化(文物)系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的附件,一并印發的。這項制度除了對本系統各級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內容、時間和考查方法進行了規定外,重點強調了,(1)堅持三項制度,即:理論學習中心組學法制度、法制培訓制度和舉辦法制講座制度;(2)局長辦公會,不定期專題研究解決全市文化(文物)系統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設的新情況、新問題;(3)從今年起,每年度組織一次本系統各級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考試工作。
上述制度今年5月陸續在依法治市綜合網和中國__網后,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據不完全檢索,先后被中國法律資源網、文化政策圖書館、法意網等60多家法制、律師或招商投資咨詢網站錄入,并把它作為__市文化行政機關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改善__文化投資環境、規范政府行政行為、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熱點文章向網民推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兩次介紹了我市文化(文物)行政機關從基礎工作抓起,加強制度建設,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咨訊。
二、明確執法主體依據,建立和完善執法隊伍
經過認真梳理,市文化(文物)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主體依據18項、行政執法依據25項、行政許可事項10項、行政處罰88項(文化53項、文物35項)、行政征收2項、其他行政行為21項。各區縣文化行政機關(注:以六城區為例)行政執法主體依據41項,行政執法依據75項(其中文化文物25項、新聞出版19項、廣播電視31項),行政許可14項,行政處罰245項(其中文化80項、文物26項、新聞出版74項、廣播電視65項),其他行政行為22項。
在此基礎上,針對全市文化遺產保護和維護文物安全形勢的需要,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我們決定利用現有編制,在原文物行政執法小組的基礎上,組建了__市文物行政執法隊,由市文化局黨委書記、市文物局局長張年安直接分管,總人數35人, 其中市文化局(文物局)16人,各區縣文化局19人,全體隊員都具有行政執法資質。其目的是:整合市和各區縣的文物行政執法力量,大力提高全市文物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積極開展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市和區縣聯動、快速處置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文物安全突發性重大事件的制度和機制,更有力地依法保護文物。其性質是: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而是在全市文物保護形勢嚴峻、行政執法體制面臨改革和我市文物行政執法相對薄弱的三重背景下成立的全市文物系統內的應急性臨時性的行政執法組織。其主要職責是: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制止和查處文物違法行為;受理對全市文物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組織聯絡、協同市和區縣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文物行政執法聯合行動。
三、文物、公安實現報警、處置、保護“三聯動”,初步建立了聯合打擊文物犯罪的工作機制
針對今年我市文物違法案件和暴力抗法有所上升的趨勢,我們會同市公安局聯合開展了以嚴厲打擊盜掘和非法買賣地下文物為重點的專項行動。重點做好了以下四項工作。
第一,加強培訓,提高執法能力。根據《__市文物局關于貫徹落實〈20__—20__年全省文物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法制培訓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寧文物字〔20__〕32號)的規定,今年4月18日,我們會同市公安局聯合舉辦了“文物保護知識培訓班”。市和各區縣文化局文物干部,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文保處、刑警支隊、治安支隊、法制辦、勞教委、14個分(縣)公安局的分管領導,各分(縣)公安局經文保、刑警、治安、派出所領導等110多人參加了培訓。在培訓班上,南大歷史系賀云翱教授、__博物院院長龔良研究員、市博物館華國榮副館長,分別就__地區的歷史文物埋藏現狀、文物法律法規、__文物保護區域和全市文化(文物)與公安機關協同處置文物現場等內容,結合嚴厲打擊盜掘古墓葬犯罪活動專項行動工作的實際,進行了生動的講授。參訓人員一致反映,通過這次培訓,在文物法制教育和文化藝術方面受益匪淺,對加強文物、公安兩個系統人員的聯系與合作,共同保護文化遺產、打擊盜掘古墓葬等犯罪活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二,調查摸底,明確重點。在張年安書記和市公安局黃新國副局長的帶領下,文物、公安聯合對__地區重要墓葬區域進行了調研。據調查:__地區重要墓葬區域有14個:(1)玄武區—明代功臣墓葬區;(2)下關區—幕府山古墓葬群區;(3)棲霞區—六朝陵墓區;(4)雨花臺區—鐵心橋古墓葬區;(5)雨花臺區—雨花臺古墓葬群區;(6)雨花臺區—西善橋古墓葬區;(7)江寧區—湯山史前遺址區;(8)高淳縣薛城史前遺址區;(9)鼓樓區—石頭城遺址區;(10)六朝宮城及御道遺址區;(11)南唐宮城及御道遺址區;(12)明代宮城及御道遺址區;(13)內秦淮河兩岸十朝遺存區;(14)經考古發現的將軍山沭氏家族墓葬區。
根據上述重要墓葬區域的古墓葬分布情況,市公安局確定玄武、下關、雨花臺、棲霞、江寧、高淳、秦淮、鼓樓、溧水9個區縣為重點地區,要求各分(縣)公安局會同當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按照“市公安局專項行動方案”進行全面的調查摸底,確定所轄區域內所有古墓葬的分布,查明情況登記造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打擊盜掘古墓葬犯罪活動的專項行動方案,制定古墓葬及重點文物的保護措施。全市文化(文物)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將本轄區內田野古墓葬和文物保護單位納入視線,形成工作機制,實施長期重點防控。
同時,我們和市公安局聯合派員赴河南省重點文物保護地區,就如何發動群眾進行文物防護工作、文物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建立舉報、破案獎勵機制等課題進行了學習考察。
第三,《通告》,廣泛動員。我們和市公安局通過對近年來盜掘古墓葬犯罪活動案件線索的分析,我市歷史文物、遺址等分布位置具有點多面廣的特點,盜掘古墓葬犯罪活動主要發生在郊縣田野古墓葬區域,城區建設施工工地是損毀文物遺址的多發地點。為發動群眾形成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的態勢,4月6日,我們和市公安局聯合了《關于嚴厲打擊盜掘和非法買賣地下文物的通告》。《通告》申明: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精神,加強__地區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遏制盜掘和非法買賣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文物保護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精神通告。申明地下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文物的行為,對保護文物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同時公布了舉報電話。通過各區縣文化局、全市42個派出所散發和張貼了該《通告》,號召全市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有關線索,積極同損毀文物遺址和盜掘古墓葬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四,密切協同,行政處罰與刑事打擊并重。全市文化(文物)部門在公安機關的有力支援下,完成了“第三航務工程局在寧杭高速公路二期四標段施工中挖毀市級文保單位老鼠墩古文化遺址案”等四起文物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其中直接違法行為人第三航務工程局被行政處罰20萬元。目前,六合、江寧兩區文化局正在對六合區薛山商周古文化遺址核心位置上建起廠房案和江寧區市祖堂山精神病院在幽棲寺遺址保護范圍內違法建設案進行行政調查。同時,我們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嚴厲打擊盜掘和非法買賣/!/地下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了十多起文物違法案件,一批犯罪份子落入了法網。例如:高淳文化縣配合縣公安局破案3起,刑事拘留4人,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張迎慶、孔令華、李春福等,追回各類文物90多件,在已鑒定30多件文物中國家三級文物4件。又如:江寧文化區配合區公安局,當場抓獲了祁、董青峰、李金龍等三名涉嫌盜掘古墓葬犯罪嫌疑人,一名倒賣文物嫌疑人,追回文物140多件,其中國家三級文物3件。在省文物局組織的文物行政執法卷宗評選中,我市報送了6份卷宗參評,其中“第三航務工程局在寧杭高速公路二期四標段施工中挖毀市級文保單位老鼠墩古文化遺址案”卷宗獲一等獎,鼓樓區的一份卷宗獲三等獎,我局獲團體二等獎。
四、加強法制理論研究,努力解決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中的突出問題
今年以來,我們圍繞積極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結合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加強了法制理論的研究和探索,先后形成和公開發表了五篇法制理 論文章,主要有《__市文化法制建設與依法行政研究報告》、《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需要解決的幾個突出問題》和《由__一起文物違法案件引發的思考》等。我們認為,行政執法責任制既是一項法律制度,也是一項政府行政機關自身的強制性綜合制度。但是,在具體的推進過程中,我們面臨著四大難題。
難題一:職權規定錯綜復雜。在現行的法律中,部門職權規定成為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加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定對部門職權都有規定,導致部門行政執法依據中的職權規定錯綜復雜,這為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明確執法職責、明晰執法責任增加了不確定的因素。
難題二:法律依據的缺位。法律依據是行政執法的核心和關鍵。但是,市文物局在處理的幾起文物違法案件時,都因法律依據缺位而無法對直接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這一問題的直接后果是,既對我市名城保護和文物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同時,也給文物行政執法造成了法律依據的不足。
難題三:法律規定的錯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各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同一視為職責,以責任制約權力。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涵,是將行政主體對外承擔的法定職責確立為內部考核目標。但是,由于我市一些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明顯錯位,這給我們明確職責、科學確定考核目標、層層分解責任、加強檢查監督、實施獎懲等工作帶來了尷尬。
難題四:行政執法力量薄弱。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法律的授權。公民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行政機關的職權不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須行使,不能放棄。法律在授予行政機關職權的同時,也賦予了行政機關的義務和責任,行政機關必須盡一切力量去保證完成。面對如此多的法律授權和繁重的文化、文物管理任務,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力量卻顯得相對薄弱,出現了放棄或轉移部分行政職權的情況,區縣的情況尤為嚴重。
針對上述難題,我們的解決路徑主要是:
第一,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的行使和義務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手段包括:行政檢查、行政決定、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合同等。依法行政,關鍵是執法,難點和重點也在執法。解決這個問題,要從制度建設上入手。今年以來,我們初步形成了市文化局(市文物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保障體系,下一步我們要重點抓好各項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要進一步完善文化領域管理的法律調控機制,強化有效監管的法律手段,使監督機制真正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