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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認知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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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認知論文

    審計認知論文范文第1篇

    審計環境對審計證據、合理的職業謹慎、公允反映、獨立性、審計方法、審計人員的道德行為等都具有內在的、必然的影響。脫鉤改制后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更大的獨立性,然而其外部環境中的一些不利因素將影響高質量的審計工作:

    首先,有些企業在法人治理結構上極易發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當審計人員與管理層出現意見分歧時,容易發生購買審計意見行為。其次,有些企業對會計信息弄虛作假,經濟利益驅使其串通某些審計人員作弊,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再者,有些企業缺乏高質量的審計需求,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時,只考慮審計費用,忽視會計師事務所的聲譽和執業質量。最后,當會計市場供求失衡變為買方市場時,同行間無序、不正當的惡性競爭就會變本加厲,行政干預的指定壟斷,經濟拉攏的傭金回扣日益泛濫,會計師事務所就會面臨嚴峻的考驗和巨大的沖擊。

    所以,開展高質量的審計工作,離不開高效有序的審計環境。在良好的法制環境下的審計,其質量肯定要高于法制程度不高條件下的審計,而注冊會計師行業法制化的進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不斷地發展和完善,需要社會各界的努力和配合,在規范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的過程中更離不開高素質審計人才。

    二、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素質與高審計質量的沖突

    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忙季人員嚴重不足,淡季人員又無所事事,因此,許多會計師事務所都采取了忙季臨時招聘試用或兼職人員的辦法,這些人員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等方面的情況參差不齊,一定程度上會降低會計師事務所的整體業務水平,有時甚至會損害會計師事務所的整體形象。而會計師事務所的在職審計人員素質不同程度上存在如下問題:

    1、思想觀念有誤區。

    沒有樹立“以質量取勝”的良好思想作風,實際工作中,不注重審計質量,偷工減時,片面認為只要項目做得多就會給會計師事務所帶來巨大利益;為了節約審計成本,讓只接受過有限專業培訓,缺乏執業經驗的新手擔當重任;為了不失去客戶,對客戶管理層過于寬容,過分信賴客戶內部審計的工作;為了開拓業務,在對客戶的經營業務不夠了解的情況下接受委托,一旦客戶管理層的誠信度不夠,遲早會影響到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甚至會涉及官司。

    2、業務水平不很高。

    首先,知識面不寬。審計人員基本上都能較熟練地掌握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及部分常用的經濟法規,對于較為特殊的行業的會計知識不太了解,真正懂得經濟學原理的人很少。其次,知識的深度不夠。實際操作能力較強,理論知識較為薄弱;國內知識較為豐富,國際準則及國際慣例等知識較為貧乏;對國際會計學界的新問題、新思路、新動向等了解不多。最后,知識的融會貫通能力較差。從發展的眼光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業務不應只局限在年度審計業務上,更應該擴展到財務顧問、管理咨詢等方面。除了要具備知識的廣度和深度外,還要善于把知識融會貫通、靈活地運用。

    3、職業道德失水準。

    會計師事務所將自身利益凌駕于實施高質量審計帶來的公眾利益之上,聽命于客戶管理當局甚至有求必應;審計人員對非常熟悉或信任的客戶不能保持適度的懷疑;當客戶以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相威脅時,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生存以喪失職業道德為代價迎合客戶;有些審計人員對道德和非道德行為的界限認識不清,不能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為了牟利會計師事務所采取各種不正當的手段招攬客戶,不僅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受到整個社會的質疑,而且嚴重威脅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生存和發展。

    三、全面有效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員素質

    知識經濟時代的教育已呈現出終身化的趨勢,在職審計人員素質的全面有效提高,不再是幾次短時間的培訓、輔導,而是必須要經常地、系統化地進行。

    1、加強思想作風建設。

    同行間競爭是不可避免的,而會計師事務所應始終堅持“以質量求信譽,以信譽求發展”。要擺正和客戶的關系,對客戶做客觀分析,項目要有取舍,對風險要做事前評估;從領導至每位員工都有明確的質量責任制,并把質量的考核與職務、工資、獎金掛鉤;配備高素質審計人員,提高社會公信力;加強專業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從精神面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管理水平、社交能力等諸多因素入手,構筑自身的文化內涵。

    2、提高業務素質水平。

    在人員聘用上,要嚴把進人素質關,全部要求大學本科以上的會計和審計專業學歷,不僅注重學識、經驗、業務水平,同樣注重思想作風、道德品質;要體現用人價值關,只有用足用好人才,會計師事務所才能出業績、出效益。在人員培訓上,審計人員應加強自身修養,注重業務實踐的鍛煉;會計師事務所要真正重視審計人員的后續培訓,如上崗培訓所有業務人員,及時全面地掌握必需的政策法規,執業規范、執業技能及職業道德要求;不定期舉辦國際會計師講座,與國外會計師事務所合作,學習他們先進的審計方法和風險意識;選拔一批人員到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學習;定期召開人員經驗交流會,對專業人員進行案例教育。在人員晉升上,搞好質量獎罰機制,讓加薪、晉級與其審計項目的質量評分直接掛鉤,質量分比重大于業務數量分。

    3、營造誠信大環境。

    當巨額的經濟利益與嚴肅的道德規范發生碰撞時,只有潛移默化的誠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傾向道德規范,誠信教育應當從全社會抓起。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使企業充分認識到社會審計的目的、重要性及企業自身的會計責任,并建立健全各種配套的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一批屬于會計責任的違規企業,為會計師事務所創造一個誠信的執業環境;審計人員只有不斷提高職業道德水平,按德辦事,才能真正樹立會計師事務所在社會公眾中應有的威信和形象。

    會計師事務所只有以人才為起點,逐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和競爭機制,實現人才發展的良性循環,才是提高自身執業能力最基本的有效途徑。

    論文關鍵詞:高質量審計高素質人才全面有效

    審計認知論文范文第2篇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成敗的關鍵,它甚至影響到整個市場經濟體制的全局改革。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發展存在著不少障礙,在改革用人制度、改革人才進出、改革工資分配及社會保障等方面都存在問題,我國都應進行努力改革,形成一個良好機制。

    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主要障礙

    (一)改革觀念存在誤區

    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和認識不統一,這是改革的最大阻力。任何一次、任何組織的改革在剛開始不可能立刻帶給人們好處,甚至有時會帶給一部分人利益的較大觸動。“逐步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不再按行政級別確定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意味著要與舊機制告別,對個人利益的觸動是造成事業單位人員在人事制度改革中抵制行為的重要方面,利益即是人們行為的根本。事業單位是擠破腦袋都愿意求的安穩,因此他們怕麻煩、怕變數,繼續“混日子”似乎是最好的選擇。這些都束縛了人們改變現狀的思想,不自覺地影響、排斥改革。

    (二)改革措施不具體

    我國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只注重喊口號、搞宣傳,但落實到具體的各個步驟和措施,就非常不具體、不清晰。僅靠國家提出的基本思路、基本線路,或者是所講的“脫鉤、分類、放權、搞活”的方針是遠不夠的,改革不僅僅是簡單的精簡人員、改動工資、改變編制,改革更是要激發事業單位的活力。所以沒有具體的措施就使事業單位的職工缺乏改革的積極性,帶著抵觸心理甚至反感、反抗改革。

    (三)改革缺乏確立有效的分配激勵制度

    我國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制度,包括職工勞動酬勞這類物質功能,還包括刺激員工努力工作的精神功能。一直以來,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有著平均主義風格,即單位的工作人員,甚至是單位、部門之間,工作內容不論多少、難度大小、貢獻多寡,幾乎他們的工資等級級差微之甚微。這使得員工認為干多干少都一樣、認真與否都一樣、速度快慢都一樣、把事情做對做錯都一樣,喪失了工作的積極性。

    (四)改革缺少對先進經驗的借鑒

    各事業單位相應國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號召,積極推進改革,但是這些改革仍存在探索的初步階段,只停留在局部、片面的試點進行,而且都是由各單位自主進行的,這就缺少了很多先進經驗的借鑒,這是一個弊端,致使各單位和部門走了很多彎路也未能及時解決實踐中的難題,甚至增加了不少的新題,導致口號喊的很響亮、效果很差,會給職工帶來疑惑,也會給民眾帶來失望。

    二、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建議和對策

    (一)更新觀念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更新改革觀念,認真對待變革。要正確認識人事制度的變革逐漸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式的級別設置,工作人員的待遇不再對人不對事來設置了,要真正筑構一套適應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的工資、酬勞體系。科學了解推行的首長負責制,領導部門的人員的上任要求采取委任、聘任、招標等靈活多樣的形式,這樣就會更加增強其積極性和責任心,挖掘和存留優秀人才,激發全體工作人員的工作熱忱和激情,加強改革的動力,提高改革效率。

    (二)堅持持續性改革

    堅持遞進原則、不斷深化,對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對于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政府對其改革提出指導性意見,并對其進行監督。可以對其任務的完成、領導的考核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以此作為獎懲依據對其單位或部門的改革深化和持續進行監督和指導。又如,對于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公共財政應不撥款給這類單位,哪怕個別部門,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的業務所需財款,應自己想辦法解決。在人事管理方面采用企業用人和分配制度,也即轉制---取消事業編制。持續性的、漸進式的改革,不會給員工很大沖擊,慢慢會得到合理的補償,改革才能持續下去。

    (三)建立形式多樣、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

    收入分配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加強改革力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改革要注重形式多樣、靈活彈性的機制的構建,例如要充實尖端技術崗位及特殊崗位的津貼辦法,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實行“一級一薪”,定期升級績效工資。按《關于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的指導意見》要求,要合理拉開不同崗位的分配檔次。同時,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考核和監督,逐步實行一流人才、一流業績、一流報酬的分配機制,從而調動員工的積極性,逐步促進各種資源合理利用。

    (四)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員安置制度

    人事制度改革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落聘人員、未聘人員的安置制度的問題。改革,就是要往好的方向發展,就是要去除不穩定的情況,因此要制定完善的未聘人員安置的制度,給員工以足夠的安全感和出路。首先,內部能解決的問題,堅持內部消除。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員安置制度,可以采取多種渠道,例如拓展新的產業或者崗位以吸收更多的未聘人員。其次,單位內部解決不了的,要創造條件妥善安置。例如依靠事業單位本身的地位和獲取信息的實力,為未聘人員提供更多的信息;設置未聘人員安置辦公機構,對其進行培訓、充電、提供再就業機會,為員工再就業打好知識基礎。

    參考文獻:

    1.劉江潁,論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華東經濟管理2006,20(9)

    2.彭爭艷,論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湖南師范大學碩士畢業論文,2009

    3.舒爾茨,人力資本投資(中譯本)[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

    審計認知論文范文第3篇

    一、司法變化的引起

    二、司法變化的表現方面

    1、救濟項目、救濟數額的困惑與解決 2、史無前例地出臺地方司法制度 3、舉證責任的傾斜 4、審判公開與判決書論證判決理由 5、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互拉動與推動 6、初步形成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三、司法變化的特點

    1、廣泛性與普遍性 2、突破性與試探性 3、人本主義特點 4、與道德領域的融合性 5、以我為主的觀念性與強大的趨勢性 6、與體制改革的互動性 7、專家辦案的特點 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司法變化對相關領域的推動

    1、對衛生部門的推動 2、對教育部門的推動 3、對公安部門的推動 4、對餐飲、旅游、客運等服務行業的推動 5、將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6、推動基本法的完善 7、推動司法獨立與整體排除外來干預 8、引起和推動人身平等權利在法律救濟中的實現,完善法律思想體系 9、推動和完善社會評價體系

    五、局部謹慎與困惑(二)困惑 1、醫患關系是否消費關系 2、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在救濟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 3、企業職工受損害與個體雇員受損害在救濟上有明顯不同 4、對國內、涉外的救濟仍有較大的差異

    六、律師在司法變化中如何體現自身價值

    人身損害的法律救濟通常包括協商救濟、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三種方式。其中,司法救濟由于國家強制效力最高、救濟程序最具公正性、救濟手段最全面、救濟范圍最廣泛等特點,而對其他方式的救濟具有指導和決定意義。

    近些年來,尤其是近兩年多來,人身損害救濟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受到了廣泛的關注。這種關注程度在中國大陸幾千年的法制史上是從未有過的。可以說,在中國,正在發生著人本主義的司法變化。這種司法變化適時地,也是自然而然地順應了社會的發展,又以人們多少感覺意外的速度推動著法律思想體系乃至整個社會評價體系的完善。這種速度在具有較大合理性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帶有些許試探性。但無論如何,這兩方面的特性,在法律界看來,在相關服務行業以外的社會各界看來,都是那么的順理成章。作為律師,基于法律學人和法律服務者的雙重身份,沒有任何理由對這種司法變化無動于衷。有鑒于此,筆者擬通過本文的論述,概括性地發表實踐體會和理論觀點與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法治建設。

    一、司法變化的引起

    在人身損害救濟方面,我國原有的法律制度集中于《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民法通則》第119條列舉了人身損害救濟的基本范圍,其他條款規定了一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和補償責任的情形。除此之外,《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上述社會輿論的發展、部門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發展和困惑,不斷將人們的視線引向司法實踐,整個社會在期待司法界能夠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制度上出現積極的變化。各地法院在這種大環境和背景下,相繼有所創新,出現了有較大影響的判例。其中,北京和湖北的變化引起較多的關注。1997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同類案件中首次作出高額判決:8歲男孩許諾因觸電致雙臂截肢被法院一審判決獲賠206萬元;2000年5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省人民醫院因護理新生兒過錯賠償孿生幼兒后續治療康復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高達290萬余元⑥。 以上人身損害救濟司法制度發展變化的軌跡顯示出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引起社會對法律制度發展的要求、部門立法的突破性發展為社會輿論提供進一步的依據、社會輿論監督與地方性法規交織進展與困惑逐漸引起司法界對原有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的否定與形成新的理解的主線。

    二、司法變化的表現方面

    概括地講,近些年來的人身損害救濟司法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救濟項目、救濟數額的困惑與解決。救濟項目的困惑主要體現在死亡補償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上。

    關于救濟項目。

    ⑴由于《民法通則》第119條等條款用列舉的方式并沒有直接規定死亡補償費的賠償,而在特別法及行政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又規定了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這就使人的生命價值在損害救濟方面產生了不公平的現象,并且不公平程度非常明顯。針對這方面的困惑,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些統一性的規定⑦,規定所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包括醫療糾紛案件,造成死亡的,均賠償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

    ⑵精神損害撫慰金上,包括致殘的和致死的撫慰金。各地法院主要通過具體判例解決這方面的困惑。各地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例,假以媒體的報道,出現了救濟數額和適用范圍競相攀升的司法現象。在總結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制度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臺《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使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救濟幾乎涵蓋所有較為嚴重的人身損害案件;規定精神損害的救濟數額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六方面因素確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某些領域定義為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難免產生新的困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并用;其他法律法規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只規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死亡補償費),是否還要另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此,各地基層法院的理解至今不同。

    關于救濟數額。

    救濟數額的困惑亦主要體現在傷殘補助費(死亡補償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上。⑴就傷殘補助費(死亡補償費)而言,按照什么標準,是居民平均生活費、職工工資、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抑或最低生活補助標準,各地司法制度并不一致。不惟如此,救濟年限也大有差異。主流司法制度在救濟年限上有參照國家賠償法的20年固定年限式(幼兒和老年人適當減少)和可能生存年限式兩種。目前,在賠償參照標準和年限上主要限于各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統一,不再細分到按照具體地市縣的標準。⑵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救濟方面,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制度的變化近兩年主要體現在限定最高額上。各地在10萬元限額的較多。

    以上計算標準的各不相同,體現了司法變化從各個角度對人身權利這一最基本的私權利的關懷。與此同時,各地法院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和倡導,紛紛組織相關業務法官集中學習理論知識,從理論根源上尋求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途徑,提高法官的專業水平。

    2、史無前例地出臺地方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在武漢召開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對人身損害司法救濟問題予以了原則性的指導⑨。重點仍然放在各地司法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書刊把這類地方司法變化的成果刊登在“審判工作前沿”專題下進行全國推廣。

    從法律規范的種類上講,地方法院并沒有制定司法解釋的權限。然而,我國法律制度的特點又決定了地方司法在法律制度存在空白、社會問題又急需司法作出權威性評判的時候,應當有所探索。盡管這種探索在中國史無前例。

    3、舉證責任的傾斜。

    地方司法在制定實體救濟制度的同時,還在訴訟證據的規則方面制定統一的司法制度,注重從程序上救濟人身損害糾紛中的弱勢方。其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關于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該規定涵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訴訟領域,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4、審判公開與判決書論證判決理由。

    人身損害救濟司法變化與審判公開制度變化相結合,出現了在判決書中全面論證判決理由的趨勢。這種判決理由的論證,包括具體的事實認定、證據認定、各方當事人觀點引述與概括、法律適用、價值取舍的根據等方面,把法官對事實的認識和對法律精神含義的理解等思維活動全面而清晰地展示在裁判文書里,既充滿理性的光彩又包含人性的關懷。這也是前所未有的。法律文書的規范化制作和推廣活動給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實踐帶來了救濟文書上明顯的變化。

    5、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互拉動與推動。

    這方面的司法變化主要體現在判例的價值上。下級法院的判例在許多新的領域,如醫療損害、消費損害等領域,尤其是精神損害的救濟上,推動了最高司法的發展變化,形成了司法解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拉動,主要體現在中級以上法院對基層法院的拉動上:基層法院的法官學術結構上相對薄弱,在人身損害救濟的變化上表現相對遲緩。上級法院適用新標準的判例對下級法院有著決定性的拉動作用。

    關于判例的指導作用,2002年10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在民商事審判中實行判例指導的若干意見》,具有典型意義。

    6、初步形成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雖然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尚未出臺,但各地的司法變化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后趨向基本統一。救濟的數額方面各地同以前相比有所接近;適用的救濟標準也接近于以居民平均生活費為依據。這給受害者在實體法律關系上、在救濟程序上提供了更多、更靈活的選擇,不必拘泥于行政救濟或其他救濟。其中,醫療損害救濟表現得尤為突出。盡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還不滿一年,醫療損害的受害人在選擇救濟模式時還是較多地選擇司法救濟確定的模式。

    三、司法變化的特點

    近幾年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的特點:

    1、廣泛性與普遍性。

    由于人身損害的司法救濟關系到人的最基本權利的損害救濟,受到社會關注的程度很高。各地的司法制度,包括具體判例的制度和統一規定的制度都發生了變化。

    救濟項目更趨于全面。各地除了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等有了本地域范圍內的統一制度外,精神損害救濟有較大發展,基本涵蓋了犯罪損害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救濟領域。

    2、突破性與試探性。

    這方面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地區差異性與允許各自為戰上。在救濟的年限上,北京地區的人身損害司法已經建立可能生存年限的救濟制度,其他地區的人身損害司法主要為固定年限的救濟制度;在計算標準上,各地分別適用人均生活費、基本生活費、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尚未形成全國的統一。

    3、人本主義特點。

    近年來人身損害救濟司法變化整體上更趨于人性化,注意對以生命權和健康權為核心的私權利的保護。相對于已往的國家本位、制度本位而言,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最能體現法律的理性與人本主義內涵。

    4、與道德領域的融合性。

    社會價值取向引入判決書,是公眾道德觀念融合進司法的一個體現。對現行法律制度的適用取舍,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參照與否,既體現了法律的理性又包含著道德的選擇。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組織的學習活動中明確強調道德的引進⑩。

    5、以我為主的觀念性與強大的趨勢性。

    這次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充分體現了法律自身運動的要求。法律自身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公平性,要求具體法律制度條文前后一致、不同淵源的法律規定基本一致,要求在基本的人身權益上有充分的體現和實現。人身損害救濟制度在立法和行政存在空白時,司法責無旁貸地承擔起完善法律制度的任務,對法律法規予以補充與沖擊,展現了司法對自身的尊重與信任。一方面,證據規則自成體系且十分充實的內容體現了司法活動程序公正的特點;另一方面,對不一致于法律的法規規章,完全采取不予理睬的態度。形成了強大的、不可逆轉的司法變化趨勢。

    6、與體制改革的互動性。

    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大量事業單位制度亟需改革,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現實中,包括醫療、教育在內的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進展緩慢。人身損害救濟的司法變化體現了主動性與靈活性,必然對體制改革提出適應的要求并產生拉動作用。體制改革的進步也將會推動司法乃至立法的進一步變化。

    7、專家辦案的特點。

    不僅從判決書的論證中能夠領略到法官專家辦案的風采,而且從業務審判庭上,近年來作了分工。人身損害救濟案件有了專門的審判庭。這里的法官大都是新時代的學生出身,加以近年來的集中學習提高,具有了較高的理論水準。與已往司法體制恢復與緩慢發展時期相比,明顯形成了專家辦案的新景觀,展示了司法變化的新力量。

    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這一點,在前文“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互拉動與推動”的變化表現中已論述。

    四、司法變化對相關領域的推動

    1、對衛生部門的推動。

    [size=4]推動醫療事故處理行政法規的修改,對醫療機構的計劃經濟體制產生沖擊。

    2、對教育部門的推動。

    使教育者更加自覺地關注受教育者的人身安全與生命健康,使教育者不僅向受教育者傳授學業知識,而且進行自我保護和生存能力教育,更加體現人性關愛。推動教育行為的規范化,推動教育體制的改革。

    3、對公安部門的推動。

    對交通人身損害行政救濟產生推動。2003年5月,湖南全國首例交警遲延作為案一審判決交警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人身損害行政救濟制度的發展目前尚限于精神損害救濟方面的局部地區。廣東省法院公安廳聯合發文賦予不封頂的精神撫慰救濟。

    當前的司法變化已經對交通損害行政救濟的年限和程序提出了質疑。進一步的司法變化將推動其發展變化。

    4、對餐飲、旅游、客運等服務行業的推動。

    司法變化對它們提出了保證接受服務者人身安全等方面在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上的要求,推動其提高服務水平。

    5、將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高額的救濟判例一方面為保險業擴大了市場;另一方面將推動其改革保險制度。

    6、推動基本法的完善。

    一方面為基本法的修訂提供經驗,另一方面推動民法典、證據法等基本法的完善與建立。與西方法學家思想家對西方法律的創立發展起到的作用相比,中國采取成文法的體制多少限制著法學家能夠發揮的作用。近年來的人身損害救濟方面的司法變化為完善立法提供了嶄新的實驗基地和發展途徑。

    7、推動司法獨立與整體排除外來干預。

    司法變化體現了司法自身的價值,有利于司法獨立與整體排除外來干預,同時有利于社會機制與國家體制的完善。

    8、引起和推動人身平等權利在法律救濟中的實現,完善法律思想體系。

    司法變化一方面通過各地判例引出了人身權利的平等問題,另一方面,問題的解決將推動法律思想體系的形成、完善與發展。

    9、推動和完善社會評價體系。

    司法變化促使行政執法主體重新衡量行政侵權和行政救濟不當的代價,對依法行政產生推進作用;給普通民眾就傷害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提供評價依據,使其由自發激化矛盾轉向避開與放棄糾紛,從根源上有利于社會穩定。引導人們自覺選擇法律評價。

    五、局部謹慎與困惑

    (一)局部謹慎:

    1、刑事司法在人身損害救濟上謹小慎微。①無精神損害救濟,遺留有人身損害救濟上的國家本位痕跡:認為國家對犯罪者判刑能夠救濟受害者的精神損害。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較大的變化僅僅體現在賦予民事賠償以選擇空間上:受害者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以充分實現傷殘(死亡)補償費的救濟,也可以選擇附帶民事訴訟利用侵害人量刑的壓力促使其妥協而突破現有法定標準賠償。但另一方面又恰恰質疑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程度,使附帶民事訴訟成為可有可無的程序。②醫療事故罪適用規則沒有體現變化。已往的一般做法是衛生行政管理機關下屬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屬于一定級別的責任事故后,公安機關才立案偵查醫療事故犯罪。按照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學會的事故鑒定不再區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對醫療責任事故的鑒定權轉移到了公安、法院,還是已經取消?沒有具體規定。

    2、行政賠償中“間接損失”不賠償的制度沒有發展。

    3、交通事故損害的司法救濟變化較少。①精神撫慰金沒有普遍涉及。廣東省法院公安廳聯合發文賦予不封頂的精神撫慰救濟只屬于個例。②責任認定方面基本未觸及交警的特權。

    4、人身損害司法鑒定程序缺乏應有的細化。突出表現在鑒定機構人為拖延時間、貽誤救濟時機、擴大受害者損失等問題上,司法上沒有有效避免的措施。

    5、殘后護理費的救濟年限未全面發展。對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除北京地區外,通常救濟評定傷殘等級前的護理費和定殘后的生活補助費。而對于定殘后的護理費用,沒有確定的救濟年限,很多是不予救濟。

    (二)困惑

    1、醫患關系是否消費關系。司法對此尚無定論。事故鑒定中行政干預民事糾紛的性質依然存在。由于醫療事故鑒定采用集體表決的方式進行,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可能性與接受質證的能力成為問題。鑒定的必要性受到質疑。

    2、同屬于過失事故,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在人身損害法律救濟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

    3、勞動用工合同關系人身損害救濟方面,企業職工受損害與個體雇員受損害在救濟程序與救濟數額上有明顯不同。企業職工受損害的司法救濟以行政救濟(勞動仲裁)為前置條件。

    4、對國內、涉外的救濟在項目與數額上仍有較大的差異。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以來形成的對內對外兩套標準差別依然存在。在涉外海上人身損害司法救濟上采取的是徹底的救濟制度:從損害所導致的收入損失角度進行救濟;在其他國內人身損害司法救濟上采取的是外圍的、表面層次的救濟制度:僅從生活費上予以補助和安慰。在這方面,適用職工工資標準救濟的地區和領域屬于例外。

    六、律師在司法變化中如何體現自身價值(略)

    ——————————————————————

    注:

    ②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推出了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晚會現場10部熱線電話此起彼伏,很多打不進電話的人,甚至把那些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帶到直播現場的門口請求曝光,消費者們的維權意識被喚醒了。

    ⑤ 《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1999年8月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

    ⑥ 2000年5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湖北省人民醫院支付龔琦峰、龔琦凌后續治療康復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2906309.56元。

    ⑦ 這種統一性規定的表現形式包括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等。

    ⑨這次會議紀要強調在審理新類型民事案件時,要注重探索,講求社會效果。許多新類型的民事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明確的領域,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某些規定相對滯后、不合理,案件的處理結果對社會產生的影響重大。抓好這些案件的審判質量,十分重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價值觀念中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增強,消費者對自己因消費或者接受服務等活動權利受侵害而起訴的越來越多。在處理消費和服務方面的糾紛案件時,要注意維護公正、保護弱者。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而現行規定又不明確的問題時,要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原意和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去理解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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