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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課堂教學指的是由19世紀初德國教育家赫爾巴特創立的,后經蘇聯教育家凱洛夫發展而形成的一種教學思想和模式,在形式上,就是大家所熟悉的所謂“五段教學法”(組織教學、復習舊課、講解新課、鞏固新課、布置作業)及其變式。當我們采用這樣的教學方法上課時,很多老師常常“滿堂灌”,一堂課下來教師累得筋疲力盡,學生卻昏昏欲睡,主體性忽視、教學效率低下……這樣的課堂,忽視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學生變成了被動、機械接受知識的人,他們沒有思考、表達思想的時間和機會,他們沒有學習積極性;這樣的課堂,把知識和知識的價值放在第一位的,情感、態度、價值、能力當作附屬,學生在課堂教學中是一個不完整的個體,只是一個盛裝知識的容器。不難發現,課堂教學缺少活力!
我國大教育家陶行知說過:“發明千千萬,起點是一問”。問題對思維的啟發、促進、深化起著重要作用。問題討論法,可以用于新課的導入,也可用于課中的教學,還可以用于一堂課的結尾。
(一)將教學問題置身于具體的情境中,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在運用問題討論法進行教學時,教師可以采用“情境——問題——討論——解決”的教學模式,通過激發學生圍繞具體問題開展研討的同時,促進學生自得自悟。如在初二電學中,電流的是這樣規定的:電荷的定向移動形成電流,這個知識點很抽象。我在聽課時,看到一個老師是這樣營造情境的:他請12個學生自愿上來做電荷,學生很興奮,一心想著要做電流運動中名符其實的“電荷”,老師讓他們手拉著手圍繞講臺同方向行走,師問:怎樣才能形成電流?學生回答后,老師簡短的評價,拿出一個寫著“電鍵”的紙帽帶在其中一個學生的頭上,當學生在行走中老師說“電鍵斷開”,帶帽的學生立刻停下了腳步,其他學生也不得不跟著他停下來。師問:什么時候電路中沒有電流?生1:電荷不能定向移動時。生2:電路發生斷路時……
這樣的課堂,營造了寬松、活潑、和諧的情境,圍繞著情境創設的問題,學生有深刻的態度體驗,更容易激發學生參與學習的熱情、激情,張揚他們學習的個性。
(二)以難點問題的討論為突破口,促進學生的知識生成
討論課堂追求生生皆動和生生互動,課堂因問題出現精彩的互動從而變得生機無限。在教學中教師要善于設計問題,引導學生從多角度多層面去思考問題,突出教學的重點,突破教學難點。
如青蛙躍起時的能量變化是一個難點,針對教學難點,我設計了幾個有梯度的小問題,引導學生進行討論:①青蛙體內的能量屬于什么能?②這些能量來自于什么物質?這些物質的能量以什么形式存在?③躍起時青蛙體內的能量變化是怎么樣的?躍到最高點時和落地時青蛙的動能和勢能情況如何?④青蛙躍起到落地歸根結底消耗的是什么能?由于我把一個難的大問題轉化成幾個接近學生“最近發展區”的小問題,學生能“跳一跳,摘得到”,引起了學生學習的興趣,激發了學生的求知欲,他們思維活躍,討論熱烈,師生、生生有效互動,教學難點也在不知道不覺中突破了,從而也達到了教育的目的。
(三)在學生實驗的基礎上精心設計問題討論,提升學生的學習能力
學習是學習者主動參與的過程,課堂教學過程既是教師引導學習者學習的過程,也是學習者主動建構知識的過程。
科學是一門重視實驗的學科,教材里有很多要求學生親自動手完成的實驗,而有很多問題在實驗中解決效果更好。如在串聯和并聯電路的學生實驗中,我設計了如下幾個討論題:①電壓表串聯入電路中,電流表的讀數如何變化?②電路斷路處的位置是否影響電壓表和電流表的讀數?③電流表與串聯電路的其中一個燈并聯,燈的亮度如何變化?在問題的引導下,學生分小組討論,自己設計實驗。第二天課堂上,學生對這些問題發表自己的見解,老師根據討論結果演示實驗。由于學生通過實驗、討論、再實驗,解決了疑惑的問題,還能有效地鍛煉語言組織能力、表達能力、交流能力,培養創新意識和綜合素質。
(四)用學生的疑問討論豐富教材演示實驗,增強學生的思維靈活性
新課程理念認為,教材不單是知識的載體,教師更不能片面地“以教材為中心”,而應該把教材作為幫助學生全面發展的載體。只有這樣,才能建立教師對教材的理解與超越關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教材的開發和利用,促進課堂教學質量和學生科學素養的全面提高。如在學習力的作用效果時,對“力能使物體發生形變”這個知識點,課本上用氣球受力發生形變的實驗,學生容易理解,但有的學生認為“力能使柔軟的物體發生形變,堅硬的物體可能不會發生形變”。我要求學生用小組討論的方法設計實驗,探究力能否使堅硬的物體發生形變。通過學生討論,自己設計實驗,學生明白“力能使物體發生形變,柔軟的物體形變明顯,堅硬的物體不是不發生形變,而是形變太小,很不容易觀察到。”讓學生參與對書本演示實驗的討論和改進,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就不會完全拘泥于教材,對書本要求的知識點掌握得更扎實靈活。
三、問題討論法實施過程中的注意點
(一)教師的評價要及時。一些教師沒有充分考慮到學生討論中出現可能的有見地、值得進一步討論的想法,當堂沒有對這些有見地的想法給出自己的意見或評價,也沒有進行下一步深入的討論,扼殺了這些同學閃光的思想。如在探究金屬活動性規律的課堂教學中,有教師問:我們只有生銹的鐵釘,怎樣才可以與硫酸銅反應證明鐵與銅的活動性?生1:用酸洗。生2:用小刀刮。生3:用砂紙磨(書上的答案)。教師可能會肯定生3的想法,卻忘了對生1生2做出正確的評價。
(二)設計的問題要開放。課堂上教師設計的問題是多種多樣的,記憶性的問題有現成的、固定的答案,屬于封閉性問題;而其他問題的答案是多樣的、發散的,屬于開放性問題。在課堂中,教師設計的開放性問題巧,能巧妙地點燃學生思維的火花,激發他們求知的欲望,并有意識地為他們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提供橋梁和階梯,引導他們一步步登上知識的殿堂。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Teaching Methods in a Problem-oriented Classroom
ZHONG Hui, ZANG Han, DONG Jie
(School of Information and Control Engineering of Shenyang Jianzhu University, Shenyang 110168, China)
Abstract:In the field of interdisciplinary course teaching, a problem-oriented class discussion teaching method is proposed.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disciplinary course teaching, it has been continuously enriched and suitable for students of various majors to integrate into the classroom teaching, which greatly promotes the improvement of students' innovation and application ability of interdisciplinary cross-disciplinary students.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classroom discussion mechanism, students can improve their application abi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 unified teaching system is formed by combining theory learning, innovation experiment discussion, innovation project practice and innovation activities. To develop students' ability of self-learning and active thinking in the form of discussion, explanation, experiment practice and argument. To stimulate students' innovative interest and entrepreneurial practice skills, to provide a good platform for students to collaborate i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This requires that the teaching system and personnel training mechanism should be explored in the field of teaching.
Key words:Problem-oriented; innovative projects; interdisciplinary.
1 概述
近年?恚?跨學科的計算機類課程的教學與傳統教學相比有了一定的進步,但在本質上仍不能擺脫傳統模式的束縛,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課程內容:眾所周知由于計算機技術更新比較快,而其課程教學內容又不能及時更新。其原因在于計算機技術變革性不斷加快,然而其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確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對于計算機類課程教材和大綱的更新一般都是落后于計算機最新技術發展,因而使得計算機眾多新技術、新知識不能及時更新教材。使用舊的教材中的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總是跟不上計算機最新技術的發展,沒能體現教學的先進性,不能適應社會環境對人才的需求。(2)教學方法:計算機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日益廣泛的應用,跨學科課程教學面臨著豐富的課程內容與有限的學時之間的矛盾。單一的教學方式主要以語言、文字作為傳播信息的媒介,傳播的信息量少,單調乏味,教師上課難,學生學習更難。教學效率低下,效果也不好,因而研究使用新的教學方法顯得尤為重要。
2 常規使用教學方法
2.1講授法
教師運用各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時,大多都伴之以講授法。這是目前經常使用教學方法。就是教師用口頭語言向學生講授知識。主要講授包括講述知識內容、講解概念含義、講讀啟發引導思路和講演實驗演示過程。學生掌握基本概念知識還是主要有賴于教師的講授,但還必須自己去理解掌握領會,才能消化和鞏固知識。
2.2演示法
演示教學是教師在教學時,把實驗過程展示給學生看,作示范性例子實驗,通過實驗觀察獲得感性知識用來說明和印證所講授的知識。它能使學生獲得直觀的感性知識,加深對理論知識的印象,把理論知識和實際應用聯系起來,形成正確而深刻的概念;學生通過感性認識,引起學習的興趣,提高注意力,有助于對所學知識的深入理解、掌握;能使學生通過觀察和思考,進行提高邏輯思維能力和想象力。
2.3問答法
它是教師按教學要求向學生提出問題,要求學生回答,并通過問答的形式來解讀學生獲取和掌握知識的方法。它特別有助于激發學生的思維,調動學習的積極性,培養他們獨立思考和語言表述的能力。問答可以是根據教材向學生提出一系列問題,通過師生問答形式以幫助學生深化、系統掌握已學的知識。也可以向學生提出思考??題,逐步引導他們去深入思考和探取新知識。問答式教學可以由教師和學生互為問答的形式來體現;通過教師對課程內容的生動講述使學生產生聯想,留下深刻印象而實現。它是一種對各種教學方法和教學活動都具有的指導意義的教學思想。
2.4實驗法
學生使用教學設備,通過親自操作實驗,觀察實驗對象的某些變化,從中獲取新知識或驗證知識的教學方法。尤其是在跨學科教學課程中,實驗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方法,科學技術和實驗手段的快速發展,實驗法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它可以使學生把跨學科知識聯系起來,以獲得比較完全的知識,又能夠培養他們的獨立探索能力、實驗操作能力。它是提高自然科學有關學科教學質量不可缺少的條件。
2.5實習法
這種方法能很好地體現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能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特別是加強實驗操作水平。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組織學生參加實際項目操作,將書本知識應用于實際項目。實習法和實驗法比較起來,雖有很多類似的地方,但它在讓學生獲得直接知識,驗證和掌握所學的理論知識,培養學生從事實際工作的技能和能力等方面起著特殊的作用[1]。
3 以問題為導向的課堂討論法提出
問題討論是在教師的引導下,將教材中的基礎理論或主要疑難問題單獨提出來,在結合實際和學生獨立思考之后,共同進行討論、辯論的教學方法,可分大組進行。在對大量參考文獻參閱和親身教學經歷提出切合工作實際的教學方法,結合跨學科專業課程內容和學生生源的實際情況,針對各類學生專業基礎參差不齊的特點,在計算機類部分課程中進行教學方式和開放方式的改革。該方法要達到實現教學目的的基本途徑,課堂討論教學必須有明確的導向性,要以學生的理解方式和能力為導向,以培養應用型高技能人才為目標,在教學中進行以“項目導向、任務引領”為基本的教學模式,靈活運用多種教學方式實施教學改革。主要針對適合跨專業學習的課程為實例,研究其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總結適合學生學習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重點是改進教學方法,將實驗教學和討論融入課堂,以項目實例為案例,引導對課程內容的掌握和理解,以小組討論為基礎,提高團隊協作能力,互相促進,互相學習的研討方式,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能力,逐步掌握計算機技術能力,更好的應用于實際工作中。
針對《無線網絡技術原理與應用》課程,在跨專業課程教學過程中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教學改革:
(1)任務驅動案例式教學:“任務驅動”模式組織教學是為了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把循規蹈矩的知識和技能學習變為生動的具體問題解決方案。如在《無線網絡技術原理與應用》課程的理論教學環節采用任務驅動方式解決課程教學難點,把抽象的理論問題轉化為學生身邊經常接觸的無線局域網wifi連接、wifi漫游連接、無線手機蜂窩通信、智能家居無線傳感網、無線mesh網應用等問題,進而解釋無線網絡通信的各層協議原理,同時在培養綜合技能方面也采用任務驅動模式[2]。
(2)問題導向自主學習方式:自主學習方式是要學生發揮主觀能動性。如在無線網絡系統課程中設置了4個開放無線實驗,在教學要求中規定學生自主選擇2-4個開放實驗項目,并且要求學生參加專業教師的課題討論工作,鼓勵以項目導向方式培養學生實踐能力。
(3)協作式教學:計算機的發展情況是千變萬化的,協作式學習起到一種互相啟發,分工負責,團結合作的鍛煉學生團隊工作精神的作用,在教學過程中一般適合于分組進行的較復雜系統的分析、研究和探討性課后實訓的完成。
(4)開設跨學科專業的實驗教學創新項目。為適應多專業學生學習和實踐教學,在理論教學過程中實時增加實驗項目,以綜合實驗為主,提供探索性項目提高創新能力。采用學生“參與式”、教師“引導式”的教學方式,包括自主實驗、綜合項目和問題研究等研究型實驗課目。其實驗課程只對實驗結果提出要求,不說明方法、步驟,引導學生自主的用所學專業理論和思維方法,自己選擇實驗方案、步驟、裝置,觀察分析實驗結果,完成實驗目標。這種新的知識體系主要是關心學生在實驗過程中產生多方面自主的學習體驗和創造性表現,進一步引導和針對性對個性化學生的科研訓練[3]。
(5)體驗式教學:為了使學生得到崗位技能訓練和職業素養培養,可以采用體驗式教學模式,安排學生進行操作實習,從而為學生在真實的職業環境里得到鍛煉,使學生職業能力與企業的崗位標準得到統一。學生在工作中承擔課題任務,并獲得定期討論。
(6)互動式討論教學:在教學過程中不僅與學生討論教學內容,還要進行教學方式的討論,根據學生提出的問題,努力尋找學生提出問題的原因,研究學生對知識內容理解過程中他的思維方式和認識過程,針對不同的學生問題找到能夠讓學生方便理解,提高知識接受能力的方式方法,找到能夠讓學生容易理解的類似實例和知識原理,做到舉一反三,通過討論,知識問答,內容辯論,讓學生能夠有邏輯的由淺入深的接受課堂內容,了解知識的起源、過程、解決方法和結論總結,扎扎實實理解,為下一步知識的學習和掌握大小良好的基礎。
靈活運用以上幾種教學方式能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體現了以學生為主體,以能力為本位,以崗位為目標的教育思想。學生既學到了理論知識也掌握了實踐技能,并具有了職業能力和職業素養。該教學方法具有可行性[4]。
通過對上述行政案件的分析,我們發現行政機關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最為突出,具體表現在:
(一)剝奪或變相剝奪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雖然告知了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但對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不聽取,不記錄、不收取相對人提供的書證、行政卷內沒有任何材料顯示聽取了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一些行政機關借聽取、申辯之名行調查取證之實;行政卷顯示的是相對人放棄了陳述、申辯權。
(二)不告知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在行政處罰之前,雖然按法律規定程序告知了相對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但未告知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這個問題在公安治安行政處罰類案件中表現尤為突出。其語言表述為“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條第×項予以處罰”而該條例對處罰的種類設定為“警告、罰款、拘留”三種,相對人不知道是哪一種處罰,無法決定是否行使相關權利。
(三)變項剝奪相對人的聽證權和權。盡管依法告知了相對人享有聽證權、權,但在指定期限內要么無人接受相對人的聽證申請,相互推諉;要么以欺騙性的話讓相對人放棄聽證申請;在期內以與相對人協商解決問題為借口拖延時間,使相對人喪失權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違法超期辦案。從立案調查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有的辦案期限長達一二年。有的處罰決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達當事人。
(五)行政處罰未按規定報經領導批準或經班子研究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一些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未報經領導審批,較重處罰未經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實體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據不足的表現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證據數量少,僅有一份孤證;二是有效證據少,所取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具備證據效力;證據證明內容與要證實的案件事實無關聯;證據與證據之間形不成鏈條。
(二)濫用自由裁量權,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畸輕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數額處罰現象。
(三)違背合理行政原則。行政目的不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依法管理,而是為罰款創收而執法。執法目的、動機不良是行政執法普遍存在的現象。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特別是行政機關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樹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觀念,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關鍵詞:戰略聯盟,中國企業,核心競爭力,建議
企業戰略聯盟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上流行的一種新興的戰略管理思想。戰略聯盟(strategicalliance)最早由美國DEC公司總裁簡•霍普蘭德(J•Hopland)和管理學家羅杰•奈杰爾(R•Nigel)提出。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為了一定的目的或實現戰略目標,通過一定方式組成的優勢互補、風險共擔、要素雙向或多向流動的松散型網絡組織。戰略聯盟是自發的,聯盟各方保持著原有企業的經營獨立性,具有邊界模糊、運做高效、機動靈活等特點。戰略聯盟改變了傳統的以競爭對手消失為目標的對抗性競爭,聯盟中競爭與合作并行不悖,為合作而競爭,靠合作來競爭以尋求企業競爭優勢。戰略聯盟的獨特之處在于:在增強聯盟企業總體核心競爭力的同時,并不削弱每個企業的原有核心競爭力。它可以在保持雙方核心競爭力相對獨立的基礎上,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最后達到雙贏的目的。
一、建立戰略聯盟對于提高中國企業競爭力的意義
作為時代的產物,戰略聯盟對于企業競爭力的培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就中國企業而言,建立戰略聯盟具有如下意義:
1.有利于中國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培養。
核心競爭力是企業擁有的各種資源(包括資本、人才、技術等)和能力等組成的有機綜合體。單純就技術資源而言,在技術創新速度日益加快的今天,中國企業已經很難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去進行先進技術開發,贏得國際競爭的主動權。通過戰略聯盟,特別是跨國戰略聯盟,建立與世界先進企業之間的密切聯系,可以使中國企業盡快學習和掌握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他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2.有利于分散經營風險。
我國加入WTO后,企業需要承擔的經營風險來自于政治、經濟、技術和文化等諸多方面。而通過與其他企業結成戰略聯盟,不僅可以獲得有力的幫助,還可以彌補自身實力和經驗的不足,降低經營風險,從而提高海外投資成功的可能性,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3.有利于中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通過聯盟方式,我國企業完全可以和國外的相關企業進行市場網絡置換,借助聯盟成員迅速熟悉彼此的投資環境,從而建立全球性營銷網絡,綜合運用雙方的比較優勢,滿足不同地區消費者的特殊需求,實現開拓國際市場的目標。
4.有利于中國企業發揮相對優勢。
企業的國際競爭是以規模和實力為基礎的。中國企業與世界級跨國公司的差距會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持續存在,但是這并不排除中國企業在某些方面具有較強的相對競爭優勢。中國企業的相對競爭優勢包括:(1)資源的比較優勢。(2)基于對本國市場的熟悉而形成的本土市場比較優勢。中國企業完全可以發揮自身的相對優勢,通過與國外企業建立戰略聯盟關系,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目標。
二、我國企業開展戰略聯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出現了為數不少的各種類型的企業聯盟,我國企業戰略聯盟雖然處于一種快速發展階段,但還不是十分成熟,在運作中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一)對戰略聯盟的意義認識不清。
我國已經加入WTO,企業不僅迫切需要加速發展迅速成長,還面臨著如何利用他國企業的優勢把自己的企業做強、做好的嚴峻考驗。然而,我國企業由于存在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問題,對合作與競爭的認識有所偏差。要么只知合作;要么一味競爭,導致無法準確定位聯盟的作用,難以作出戰略安排。認為企業之所以結成聯盟,就是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二)聯盟處于初級階段,聯盟形式簡單化。
現階段,我國企業的聯盟形式總體看層次不高,且多半為國內企業與國外跨國公司間的聯合,聯盟形式主要停留在針對產品合作這一低級階段,較高層次的強強技術聯盟十分少見。在此低層次的聯盟中,外國投資者大多是以取得進入中國市場的便利為目的,合作雙方的經營能力不對等,知識多為單向流動。中方企業只是技術、資金的吸納者,往往處于被動和配角地位,分享的利益十分有限。
(三)對結盟缺乏長遠規劃
我國企業在結成聯盟時,往往流于形式。聯盟的雙方并不了解對方的優點與長處,因而在結盟中只注意一些細小合作問題,簽訂一些合作范圍較狹窄的協議,強調資金到位,人員到位。對雙方應該怎樣利用結盟后優勢與力量沒有明確的目標。同時,我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變動的頻率比較高,因而管理人員在考慮戰略聯盟時只注意其在任期間的合作問題,不考慮長期合作問題,謀求短期收益現象突出,忽略了對無形資產的維護與培育。
(四)合作管理水平低
中國企業由于受市場洗禮的時間相對較短,企業內部的改革仍在不斷進行,因而聯盟運行的困難更大一些。這其中有些是過去管理體制的弊病造成的,有些是傳統的中國企業管理文化和作風,與國外的管理存在沖突。更為重要的是,我國企業往往忽視聯盟中的“戰略學習”管理。由于目前我國企業處于發展階段,聯盟的模式是通過業務系統交換專有知識,通俗地稱為“以市場換技術”。交出市場又不注重技術學習,自身實力難以壯大。
(五)聯盟后忽視文化整合。
在戰略聯盟中,由于不同企業有不同的文化,需要進行文化整合。而我國企業大部分只注重物質資本的整合,忽視人力資本整合,只考慮組織機構重組,忽視文化整合,忽視行為和觀念的文化沖突,致使戰略聯盟后的企業內部矛盾不斷,甚至造成聯盟的解體。三、對我國企業實施戰略聯盟的幾點建議
1.正確認識戰略聯盟中競爭與合作的關系。
企業要轉變觀念,首先是競爭觀念的轉變,要從對抗性競爭轉向合作性競爭。我國企業要放棄大而全、小而全的傳統發展模式,不斷提高社會化水平,積極參與戰略聯盟。其次是擴張觀念的轉變,要從重視積累和重組、忽視戰略聯盟轉為重視聯盟,但又不排斥積累和并購。第三是戰略聯盟的范圍要由國內轉向全球,學會在更高層次上的合作競爭。
2.逐漸實現聯盟模式的多樣化。
由于我國眾多的行業都已涉足戰略聯盟,企業所屬的行業不同、發展目標不同,規模及經營實力有所差異,企業要實現的戰略聯盟的目標也應不同。企業可采取靈活多樣的聯盟模式,包括合資、互相持股、合作、R&D合約、合作開發、聯合生產和營銷、加強與供應商合作、渠道協議及特許協議等模式。要逐漸由“硬約束”的實體聯盟模式向具有“軟約束”的虛擬聯盟模式轉化。只有選擇適合的聯盟模式,才能有聯盟成功的可能性。
3.聯盟目標要逐步演進。
我國企業在戰略聯盟目標方面的演進,主要是在聯盟的功能上,要由低層次向高層次轉變,從價格協議、行業標準、品牌營銷等的功能,向實實在在的資源互補、研究開發、供求合作、市場進入、風險共擔等演進。在此基礎上,推動聯盟從傳統的功能型組織向新的學習型組織轉變,并將其與自身的核心能力融合連接,提高企業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
4.在建立國際戰略聯盟的同時,注重扶植和培育國內戰略聯盟。
世界上企業之間的戰略聯盟大多數都是在一些跨國公司之間進行的,多為強強聯合,有時的強弱聯合,也是因為弱者企業有某種特殊的資源優勢,能為強者企業所用。現在我國的海外企業大多是勢單力薄,單兵獨進,難以在國際市場中處于有利地位,缺乏與國外企業結成戰略聯盟的強大優勢。所以,國家應有重點地選擇和支持有實力的企業,組建大型企業集團,或者先以國內聯合的方式而對外聯合,增強我國跨國經營的實力,最后形成自己的跨國公司、跨國企業集團。對于國內眾多的中小企業來說,更可以從保持和強化競爭優勢出發,建立國內戰略聯盟,共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共同聯手開拓海外市場,或與國內企業聯盟,以降低成本,減少經營風險。同時國家應為企業對外結盟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政策支持。
5.應謹慎選擇聯盟的伙伴。
選擇一個合作者,實力與目標的互補和協調非常重要。企業要對聯盟方做詳細的調查研究,看有無可利用的優勢,特別是對企業技術、產品、產業的升級換代與結構調整,以及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無幫助。有時在聯盟開始時雙方之間的目標可能一致,但隨著經濟技術形勢的變化和發展,原來一致的目標可能發生沖突,這就需要經常進行協商,使聯盟目標在新的基礎上得到平衡,以保證聯盟的有效運行。
6.注重聯盟伙伴之間企業文化的一致性和差異協調能力。
聯盟企業應該有著強烈的責任感,具備一種對文化差異理解的態度,要有靈活協調文化差異的能力,以及向對方學習的熱情,以自身文化為“基本內核”,以消化吸收對方的優質文化為“合理內核”,將之整合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不同企業具有不同的能力和知識庫,聯盟提供了一個獨特的學習機會,企業要在聯盟中主動地獲取知識,而不是被動的,依賴合作伙伴提供知識,使自己坐失學習良機。
7.確定適當的戰略。
首先,要對企業的每一重要工作內容進行分析和評估,以決定哪些工作可以與合作伙伴聯手,哪些可以由自己獨立完成。其次,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戰略伙伴的優勢和資源,不斷提高戰略聯盟的層次,同時,還要考慮在聯盟合作時如何使本企業具有競爭力的核心技術得以保護。組建或參與戰略聯盟的基本出發點應當是,這個聯盟必須具有增值性。每個企業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并審視其發展戰略,以確定戰略聯盟的目的。
8.有效發揮政府在企業聯盟中的作用。
戰略聯盟應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由企業自主選擇聯盟伙伴,決定自己的聯盟形式。政府在企業聯盟中應發揮其經濟管理職能,引導和服務于企業聯盟,制定科學的宏觀政策,引導企業聯盟。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及發展目標,給出企業聯盟的有效范圍。使不同產業、不同項目的企業聯盟享有不同的各種優惠政策。政府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企業聯盟,用立法形式對企業聯盟進行控制,使之合法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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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揚水星中國企業建立跨國戰略聯盟策略剖析《東南亞研究199602》
4.喬丙武試析我國企業戰略聯盟的作用及發展思路《內蒙古社會科學》2002年23卷2期
關鍵詞: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犯罪立法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機動車早已進入了我們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車輛快速增加的同時,交通事故也隨之增加。同時,由于許多車輛行駛者法制意識淡薄,缺乏足夠的社會公德意識和個人修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賠償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為了突出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擊,刑法對有關交通肇事的內容進行修改,加重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刑法》第133條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問題作了這樣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實踐中,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以及有關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問題的討論,成為刑法學界的一個熱點問題。
關于“逃逸”概念所涵蓋的內容及其認定,現有一些司法解釋和教科書的學理解釋雖也做了一些努力,但仍不能盡如人意,實踐中一些問題仍不能得到圓滿的解答。本文試圖從交通肇事者的法定義務問題著手,從行為人刑事不作為的角度出發,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故意犯罪性質,對逃逸問題在立法的深層價值取向上剖析立法本意,并對司法解釋中有關指使他人“逃逸”構成犯罪的問題嘗試作出解讀。
一、交通肇事后的核心義務是搶救傷員和聽候處理
發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肇事者就自然產生了相關的法律義務。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執勤的警察,聽候處理。根據這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具有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報警、聽候處理的法定義務。為什么一般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并無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法定義務,而交通肇事者卻具有接受處理的法定義務,一旦逃跑,就將受到刑罰的加重處理呢?我們認為這是由其過失犯罪的性質所決定的,也是與其相對較輕的刑罰尺度相一致的。交通肇事作為一種特殊的侵害行為,行為人由于其肇事的先行行為而產生特定義務,并且該義務也已由法律予以了確認。一旦違反該義務將得到法律加重的負面評價。
在法律規定的交通肇事者各項法定義務中,搶救傷員和聽候處理是這些法定義務中的核心義務,其余的義務是核心義務的附隨義務。停車是搶救傷員的附屬內容,保護現場是接受處理的附隨義務。但是這是由交通肇事過失侵害行為的本質所決定的。交通肇事行為通常造成人身的重大傷害,被害人在受傷后的特定時空條件下,生命權和健康權處于一個危急關頭,迫切需要救治,而此時加害人(交通肇事行為人)無論是在道義上還是法律上,都具有立即施救的責任。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權在人的各項基本權利以及在人類社會關系中的基礎性地位,決定了救治傷員無疑是行為人的核心義務。同時,由于交通肇事屬于公共交通事故的組成部分,在認定事故區分責任等方面具有技術上的要求,因此,法律也將接受處理規定為交通肇事的義務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接受處理和救治傷員并不是同一層面的義務。司法實踐中有將肇事者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以自首論,但是沒有主動報警的,只要沒有逃跑的也不會處之以加重處罰。甚至于在特定的危急情形下,為救治傷員不惜以損害原始現場為代價的。以及因急救而未及時報警,但主觀上并無逃跑意圖的,都不能以逃逸認定之。換句話說,救治傷員和接受處理都是交通肇事的核心義務,但是救治傷員的義務,必須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但是對于接受處理的義務,則僅僅需要表現為不作為——即不故意逃跑。只要排除了故意逃跑的行為,行為人無論是不主動報警、不保護現場(故意毀損現場意圖逃避追究的除外),都不能說是違反了核心義務,處之以加重處罰。不保護現場雖然使肇事責任的認定產生一定程度的困難,但它并不從根本上否認肇事責任的存在,因此危害也不大不具有刑事可罰性;而不搶救傷者和財產將導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財產安全的挽救工作無法及時進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無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財產損失無法避免;從而造成遠遠超出過失犯罪所能容忍的社會危害性。而不聽候處理實際就是逃避責任追究,也是違背行為人相關義務并為過失犯罪性質所不能容忍的。所以說,搶救傷者以及財產的義務和聽候處理的義務才是這些法定義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如果履行了這兩項義務,其他附隨義務(如報警、保護現場)即使未全面履行都不能認定行為人肇事逃逸。二、如何準確界定“逃逸”
何謂“逃逸行為”,理論界與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逃逸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當場以及與當場緊密聯系的時空(包括時空的延續)逃逸,從而延誤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寶貴時間。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是從考慮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角度,避免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逃逸而延誤治療。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處的“逃逸行為”是指逃避法律制裁。即“逃逸行為”并不限于交通肇事的當場,只要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的,即使行為人把被害人送到醫院后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構成“逃逸行為”。
如江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司機江某駕車肇事,致李某重傷,江某立即打電話報案,并組織將李某送至醫院搶救,終因李某傷勢過重醫治無效而死亡。公安機關依法將案件立為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并對江某取保候審。在調查過程中,江某因害怕被判入獄,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在這個案件中,江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肇事后故意逃跑以逃避法律追究”的要件,僅從表面上看,應當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認同將江某的行為認定是肇事逃逸的可能寥寥無幾。本案中,江某在行車肇事后的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履行了在當時報警并接受處理、搶救傷員等法定義務,正因為其履行了上述兩項核心義務,因此在當時不能認定他交通肇事逃逸。在公安機關立案后,江某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的特定義務已經消失,此時江某畏罪逃跑,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不應處以法定的從重處罰(即認定為逃逸),而只能作為一個酌定情節作相應處理。
因此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也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原意的(當時我國交通肇事事故頻發而且被害人往往因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造成殘疾或者死亡案件較多)。如果依照第二種觀點把“逃逸行為”的范圍無限擴大到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而且對于行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比如對于交通肇事后及時救助被害人并向司法機關自首后又逃跑的行為,行為人也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對于這種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予以加重處罰,否則相對于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安危于不顧而逃逸的行為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司法實踐中將之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也不利于鼓勵交通肇事后的行為人及時減輕危害后果,這對于被害人和整個社會而言都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對“逃逸行為”的認定應當作限制性解釋。
無疑,由于是“逃逸”而不是“見死不救”是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定加重事由,沒有在肇事后逃跑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是不能認定“逃逸”并適用相應的刑罰的。但是,我們從刑法條文背后立法者的價值取向來深究“逃逸”概念的實質,就會發現,對于交通肇事者來說,搶救傷員是他的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更是其所有義務中的首要義務。在立法上對于“逃逸”作出否定評價的核心,在于行為人違背了搶救傷員這一最基本的義務,在特定的緊急的情形下,救治與否將對傷員的生命健康權尤其是生命權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在此時逃避法定義務,在某種意義上說,其性質的嚴重性不亞于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案件。并且二者具有明顯的可比性。(如類似于不做為)畢竟人的生命健康的價值是超出其他任何價值的最本質最核心的價值。而純粹的逃避法律追究本身,在故意犯罪者,是其的一個必然延續,對于過失犯罪者來說,破壞的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其重要性的等級要明顯低于人的生命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法律追究這個內容并不是刑法立法者將其規定為加重處理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