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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所得稅;實務;簡明處理
為了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我國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全面施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稱“現行準則”或“該準則”),其他企業鼓勵執行。該準則在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中,充分吸收了國際會計準則的特點并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的特殊性, 采取了單一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結束了我國三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同時并行的復雜狀況。
資產負債表觀是現行準則的核心和精髓,這種觀念也是整個所得稅會計體系的基礎。依托資產負債表觀,該準則提出了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等概念,這些概念均為GAAP、IFAS中十分成熟的概念。
本文根據對現行準則的理解,結合會計實務中的經驗,就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與計量方法以及計入相關科目的性質進行簡要的探討。
一、新所得稅準則的特點及相關概念分析
(一)計稅基礎概念的提出
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對應,是資產或者負債在稅法的規定下確認的價值,同時也是會計和稅法差異比較中至關重要的一個概念。《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對于負債,現行準則也就其計稅基礎作出規定:“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類似的闡釋在舊準則中并未出現。有了計稅基礎的概念,現行準則可以順理成章地運用資產負債表觀處理所得稅。計稅基礎的提出,是整個稅收處理體系運轉的前提。
(二)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規定:“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這些差異在日后都將全部或部分轉回。
而在舊準則的相關規定當中,采用的則是時間性差異。這兩種不同的提法表明新舊準則觀點上的差別。時間性差異是從利潤表的角度導出的差異,是某個時間段的數據;而暫時性差異則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導出的差異,是一種時點數據。類似于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的關系,暫時性差異也可視為時間性差異的累積性結果。
(三)從遞延所得稅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舊準則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額的會計處理是作為遞延稅款,借記或貸記“遞延稅款”科目。可見,“遞延稅款”是個混合性賬戶,既可確認為借方,也可確認為貸方。
現行準則將企業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為相應的所得稅負債,以企業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為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和暫時性差異相對應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是將來可用來抵稅的部分,是應該收回的資產,所以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將來應該交納的稅金,是應該清償的負債,所以對應遞延所得稅負債。
從混合性賬戶到資產和負債分別列示,一方面更為明晰地逐筆反映了企業的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現行準則的資產負債表觀。將所得稅差異分別確認為資產和負債,進一步明確了企業納稅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和義務,與原遞延所得稅賬戶余額相比較,更符合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原則。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標準
(一)確認標準
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相應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應當以其可能取得的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不確認標準
在一些情況下,如果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既不影響當期會計利潤,也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和所有者權益,也不是由于企業合并,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則《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究其原因在于,如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卻不能計入所得稅費用、所有者權益和商譽,則需調整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對實際成本進行調整將有違會計核算中的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實務中相關會計科目的分析及應用
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影響當期會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的,其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應該計入所得稅費用;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影響當期所有者權益的,其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則應計入資本公積項目。
(一)所得稅費用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應繳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費用,具體的計算過程為: 當期所得稅費用=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數-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數)-(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數-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數)。該公式中不包括某些不計入損益的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市值變動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二)資本公積
在舊會計準則下,“資本公積”是個比較特殊的會計科目,核算內容繁雜,被戲稱為“聚寶盆”。其核算內容包括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準備、資本溢價、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和其他資本公積七項內容。其中其他資本公積包括現金捐贈、債務重組收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如果根據資本公積的性質對上述內容進行分析,就可以得出有極多內容不具備資本公積的性質,不應通過資本公積這個科目進行核算。資本公積在上述一些會計核算中僅僅起到了防止某些公司利用某些交易或事項來調節公司利潤的作用。
在現行準則中,資本公積項下只保留了“資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兩個明細科目核算,將資本公積和營業外收入嚴格區分開來。現行準則從資本公積的本質屬性出發,還原了資本公積的本來面目,基本取消了和資本公積無關的核算內容。
其中可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及其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仍然在資本公積下核算,具體應用將在下文中探討。
四、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實務問題
由于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產生來源比較復雜和多樣,在資產負債表日確定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應有額與年初余額進行總額比較,再確定本年應確認的金額或是應轉回的金額的話,會容易混淆。
五、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會計實務處理方法
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包括二級科目)。筆者認為在實務中,為了方便核算,應當按照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來源增加二級科目的明細核算。
例如,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下設“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收賬款”、“固定資產”、“預計負債”等二級科目,先分別核算自身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再核算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金額;最后與年初金額相比較來確定是應確認還是應轉回。
例1:某證券投資公司成立于20X0年1月,20X0年12月31日該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市值46 000 000.00元,成本42 000 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市值65 000 000.00元,成本60 000 000.00元,其他應收款余額為3 200 000.00元,相應計提壞賬準備32 000.00元。
20X1年12月31日,該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市值36 000 000.00元,成本42 000 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市值34 000 000.00元,成本38 000 000.00元,其他應收款1 200 000.00元,相應計提壞賬準備12 000.00元。
所以,20X0年12月31日(表1)。
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25%,得出(表2)。
根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遞延所得稅影響
1 250 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 250 000.00
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 000 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交易性金融資產1 000 000.00
根據其他應收款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其他應收款 8 00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8 000.00
20X1年12月31日(表3)。
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25%,得出(表4)。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20X0年度的浮盈轉為20X1年度的浮虧,所以先轉回上年度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遞延所得稅影響1 250 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 250 000.00
再確認20X1年6月30日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 000 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遞延所得稅影響 1 000 000.00
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由20X0年度的浮盈轉為20X1年度的浮虧,所以先轉回20X0年度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 000 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交易性金融資產
1 000 000.00
再確認20X1年12月31日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
1 500 00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 500 000.00
根據20X1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款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其上年度余額,確認: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其他應收款
5 00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5 000.00
結合上述財務賬務處理分析,如果按照現行會計準則中關于遞延所得稅的處理:根據資產負債表日所確定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與年初數進行比較分析,再確定本期應確認的金額或是應轉回的金額的話,會容易產生混淆,不容易清楚判斷。在會計實踐中,面對這種新情況,如果從會計核算的開始就嚴格按照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來源進行明細核算可以做到簡潔、快速地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的金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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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公允價值
自2005年6月份開始,我國陸續了6批共計21個具體會計準則和一個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并對以前的16個具體準則進行了修訂。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正式了38個具體會計準則和一個基本準則,至此,與國際慣例趨同的可獨立實施的我國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在短短的半年多時間內,中國政府制定和修改了如此多的會計準則,并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目標,實屬不易,但也由于時間倉促,勢必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基于此,本文擬以最具典型的金融工具會計的確認和計量準則①為目標,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相對于準則征求意見稿的改進
將涉及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三個準則的征求意見稿與正式的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進行比較就可以發現,正式的準則有三個方面的重大改進:語言更加規范;改變了征求意見稿不允許金融資產減值轉回的規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見稿遺漏的重要條款。
1.語言更加規范。新準則將征求意見稿中使用不夠規范的“會計處理”一詞統一更正為更為規范的“計量”一詞。因為“會計處理”可能包括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四個階段的工作,而原準則征求意見稿中的會計處理實際上只涉及到計量這一環節。《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52條第2款“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術,并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1]中,將原征求意見稿中的“可靠性”改為“有效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22條“企業應當對因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有關資產確認相關收入,對繼續涉入形成的有關負債確認相關費用”[2]中,也將征求意見稿中的“收益”一詞修正為“收入”,從而與句中的“費用”相對應。第24條將原征求意見稿中的“非現金質押物”改為“非現金擔保物”。
2.改變了準則征求意見稿不允許金融資產減值轉回的規定。新準則改變了征求意見稿中的做法,充分實現了同國際準則的趨同。具體而言:(1)對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其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2)對于以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不應轉回;(3)對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歸類為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已經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不應通過損益轉回,但歸類為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增加,并且該增加客觀上與減值損失計入損益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則應轉回減值損失,轉回的金額計入損益。在原來的準則征求意見稿中,無論是哪種類型,都不允許減值損失的轉回。
3.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見稿遺漏的重要條款。新準則增加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1)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定義。征求意見稿采用的是2004年修訂之前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定義。新定義將如下兩項列入了金融資產的范疇:一是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二是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①。而且將與上述兩項相對應的合同義務列入了金融負債的范疇。(2)增加了對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規范[1].(3)增加了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或買入一項看漲棄權而對被轉讓資產繼續涉入的規范[2].(4)更加嚴格規范了符合套期項目或被套期項目的條件[2].(5)增加了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所形成的利得和損失的規范[2].
二、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
新的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基本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4)②的趨同。但仔細比較,還是可以發現二者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主要表現為:
1.對IAS39進行了極大的簡化,從而忽略了很多重要的內容。新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IAS39進行了很大程度的簡化。IAS39包括準則正文和兩個附錄(實施指南和對其他文告的修改),伴隨其一起的還有結論基礎、示例和應用指南等內容。附錄構成準則的組成部分,結論基礎、示例和應用指南等內容雖然不構成準則的組成部分,但對于理解、應用準則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國的準則卻基本上只涉及到IAS39的正文部分和部分實施指南,雖然剩余部分實施指南、結論基礎、示例和應用指南可以在隨后以應用指南的形式進行,但這幾個部分的內容都是相對獨立的,且有各自不同的側重點。通過一個“中國式”的應用指南很難將它們較好地糅合在一起,即使能夠做到或在稍后分別將這些內容予以,也不利于準則使用者的理解、學習和執行。本次的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其間只有短短的10個月時間,企業要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適應新會計準則難度相當大。另外,從已簡化的準則內容來看,新準則也忽略了很多必須的內容,例如缺乏評價套期有效性的方法。
2.公允價值選擇權方面的差異。現行IAS39允許主體在初始確認時將任何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并在損益中確認公允價值變動[3].而我國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卻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1].可見,相對于IAS39而言,我國對于公允價值選擇權做了較大的限制條件。這反映了我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對待公允價值的謹慎態度。
三、新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的不足
新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雖然已較為完善,也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但還存在著下列不足:
1.格式、語言表述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國會計準則采取的是法律法規的條款形式,這是為了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形式保持一致。這與國際會計準則并無實質性差異,不同的是,我國一般沒有將“定義”單列一章或一部分,而是將其置于某一定義所涉及的條款之后。這種方式雖然有利于準則使用者對內容的理解,但也使得準則整體上顯得比較凌亂,不能清晰地呈現出本準則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也不利于使用者查找。需要指出的是,某一準則內部各新準則之間也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以《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為例,與其他準則不同,該準則將其中所涉及的三個重要概念(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工具)單列一章(第8章)進行定義,但其他一些重要概念如金融工具、衍生工具、金融資產的四種類型③、活躍市場、實際利率、公允價值等概念卻分散在各部分中。
關鍵詞:保守型資本結構;中庸型資本結構;風險型資本結構
中圖分類號:F0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01
一、什么是資本結構?
(一)資本結構的概念
資本結構也稱融資結構,它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時,由不同的渠道取得的資金之間的有機構成及其比例關系。它不僅包括負債與權益的構成比例關系,而且包括全部負債中流動負債與長期負債的構成與比例以及權益資本內部的構成與比例。資本結構涉及到企業籌資,經營,利益分配等各個方面,是影響企業長期償債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檢驗企業財務風險的重要指標。
(二)資本結構的類型
不同的資本結構,其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是各不同的。資金成本是指企業為獲取某類資本所要村出的代價。財務風險是指企業由于籌措資本對資金的供應者承擔的義務和可能發生的風險。最佳的資本結構是資金成本最低而財務風險最小的融資結構。事實上,這種資本結構是不存在的,低資金成本往往伴隨著高財務風險,而低財務風險又與高資金成本相聯系。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財務風險與資金成本之間衡量,選擇最適合自己生存和發展的資本結構。在實踐中存在三種資本結構類型:保守型資本結構,中庸型資本結構,風險型資本結構。
保守型資本結構,是指在資本結構中主要采取資本融資,且在負債融資結構中以長期負債為主。在這種資本結構之下,企業減輕了短期償債的壓力,財務風險較低,但是由于資本融資與長期負債融資的成本較高,又會加大企業的資金成本。由此可見,這是一種低財務風險,高資金成本的資本結構。一般適用于偏好低財務風險的經營者,剛剛新建的企業,或是規模較小的企業。
中庸型資本結構,是指資本融資與負債融資的比重主要根據資金使用用途來確定,即資本融資與長期負債融資用于購買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長期資產,而流動負債融資主要用于購買材料,燃料,辦公用品等流動資產。同時,還應使資本與負債資本融資的比重保持在較為合理的水平上。由此可見,這是一種中等財務風險和中等資金成本的資本結構。大多數企業界可根據自身的情況,調節資本與負債資本融資的比重,采用中庸型資本結構。
風險型資本結構,是指在資本結構中主要采用負債融資,流動負債也被長期資產大量占用。在這種資本結構之下,企業資本很少,資金成本很低,但是有大量負債融資,企業得面對嚴峻貸款壓力,高財務風險,以及隨時都有破產的可能。由此可見,這是一種高財務風險峰,低資金成本的資本結構。在實踐中,高風險行業必然帶來高額的利潤,所以只有特殊的企業,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采用風險型資本結構。
二、如何優化企業資本結構?
(一)企業資本結構的調整方法
企業在籌措資金時,隨著周圍經濟環境的變化,資本結構也表現為一種動態的結構調整過程。資本結構的調整方法有兩種:存量調整和流量調整。
存量調整是在企業現有資產規模下,對現存自有資本和負債進行結構上的相互轉化,存量調整主要運用于企業負債比例過高。
流量調整是通過追加或縮小企業現有的資本數量,以實現原有資本結構的合理化調整。方法一,追加企業現有資本數量。若企業資產負債比率過低,且企業效益良好時,為充公發揮財務杠桿作用,可以追加貸款。優化資本結構的關鍵是確定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適宜比例。企業可以通過比較投資利潤率與資金成本率的高低來決定貸款的多與少。一般來說,當投資利潤率高于資金成本率時,貸入的資金越多,企業的經營者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投資者就能獲得更多的利潤;當投資利潤率低于資金成本率時,此時,企業管理者要盡可能減少借入資本,充分利用自有資本,企業的所有者才不至于流失更多本該所于自己的利潤。方法二,縮小企業現有資本數量。若企業資產負債比率過高,財務形象欠佳,可以通過提前償還債務,提高企業信用等級等方法。
(二)對不同企業的資本結構優化措施
我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客觀上存在著資本結構的最優組合。負債籌資是資金成本最低的籌資方式。在企業的各項資金來源中,由于債務資金利息在企業支付所得稅之前支付;且債權人比投資者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要求的報酬也相對較低,因此債務資金的成本通常是最低的。負債籌資的資金成本雖然低于其它籌資方式,但是不能用單項資金成本的高低作為衡量的標準。只有當企業總資金成本最低時的負債水平才是較為合理的,必須考慮到財務風險的加大對資金成本的影響。企業在籌資決策中,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不斷優化資本結構使其趨于合理。不同的企業應采取不同的資本優化措施。
對于規模小,或新建的企業,首先,應采取謹慎的態度,以本行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標準,控制好本企業的負債融資。其次,由于企業新建或規模較小,其抗風險能力較弱,可盡量采用資本融資;同時在負債融資中又以長期負債為主。這樣做,雖然會增加資金成本,但可減輕企業短期償債壓力,從而降低財務風險。
就眾多的一般企業而言,雖然資產負債率較高,但是企業經營基本上是不盈不虧,或略有節余,或略有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其資本結構應以存量調整為主。充公利用債轉股這一政策,對企業銀行不良貸款進行債務重組。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主體,實行債權轉股權,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份分紅。從而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特點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運用債券、股票等金融資產交易的新的融資技術。從財務會計的觀點來看,所謂衍生金融工具,就是指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之中的合約,它是由傳統金融工具衍生而來的一種投資工具。與其它融資工具不同的是,衍生工具本身并不具有價值,其價格是從可以運用衍生工具進行買賣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價值中衍生出來的。這種衍生性給予這種新的融資工具以廣泛的運用空間和靈活多樣的交易形式。目前,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最為普遍應用的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約、金融期貨、期權、互換。
1、衍生金融工具的產生以合約為基礎。合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簽訂合約之日起便基本確定,不需要或只需要少量初始凈投資,而交易卻要在將來某一時刻才能履行或完成。
2、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衍生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收益,來自于標的物價值的變動,即約定價格與實際價格的差額,將隨著未來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或相應的指數變動而變動。
3、強有力的財務杠桿作用和高度的金融風險形影相隨。在運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交易時,只需按規定交納較低的傭金或保證金,就可從事大宗交易,以小搏大。投資者只需動用少量的資金便能控制大量的資源,一旦實際的變動趨勢與交易者預測的相一致,即可獲得豐厚的收益。但是,伴隨巨大收益的是巨大的風險,一旦預測有誤,出現金融風險,就可能使投資者遭受嚴重損失,甚至危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
4、產品設計高度靈活。金融衍生產品種類繁多,可以根據客戶所要求的時間、金額、杠桿比率、價格、風險級別等參數進行設計,讓其達到充分保值避險等目的。然而,由此造成這些金融衍生產品難以在市場上轉讓,故其流動性風險也極大。
二、衍生金融工具對傳統財務會計理論的影響
1、對會計要素的影響。現有會計理論中資產的定義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負債的定義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兩個定義立足于“過去的交易或事項”,且該交易或事項的發生會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變化。而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簽訂后,確實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權利或義務,并在未來產生經濟利益或資源的流入或流出。然而這種權利或義務是否得到履行,在契約生效時并不能預料。并非在過去發生,而是來自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同時金額又難以確定,所以衍生金融工具所帶來的權利或義務不符合現行會計的確認標準,因而不應在確認范圍之內。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在合約簽訂時,作為一項經濟業務,其會計確認是一個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因此,要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關情況,就必須對現行會計理論中的“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進行重新的界定。傳統的資產和負債定義的基礎是穩定的、基于過去事項的會計環境。這種會計環境在世界經濟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和迅猛發展后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事后算賬”的會計已不能滿足現有的大量衍生金融工具普遍存在的需要。
2、對會計確認的影響。傳統會計在確認資產和負債等會計要素時,強調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并以交易發生的時間為確認標準,也即在交易發生時進行一次性確認。衍生金融工具卻不是以交易發生的時間為確認標準,而是以合約的履行時間為確認標準。除了合同締結時需要確認以外,還將存在著“所謂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這顯然與傳統會計相悖。
3、對會計計量的影響。計量是在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中決定已確認報表項目的貨幣金額的過程。會計計量應真實地反映被計量對象的價值,以便于相關信息使用者預測和決策的需要。在現有會計理論中,會計計量是建立在歷史成本基礎之上的,歷史成本是資產實際發生的成本,反映了資產或負債交易時的歷史記錄,有客觀性和可驗證性。按照這一原則,進行會計計量時只能依據已經發生的成本,而不是可能發生的成本,同時各報表項目按歷史成本入賬后,一般不得隨意調整賬面價值,以保持信息的可比性。衍生金融工具初始投資很少或者為零,在未來結算,其簽約時的初始凈投資(歷史成本)并不能反映它的價值和風險情況。由于其價格波動很大,歷史成本難以追蹤市場價值變動情況,因而,歷史成本的可靠性和相關性都受到了很大影響,用它來計量衍生金融工具是不適宜的。
4、對會計披露的影響。會計披露的目的,在于報表使用者及時、正確地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作出正確的預測和決策。但是,現有的財務報告體系并不能完全滿足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需要,相關項目或游離于表外無法得以反映,或必要的公允價值、風險等信息無法進行披露。但是,衍生金融工具所特有的衍生性和杠桿性使得企業有可能面臨巨大的風險,發生巨額的損失。因此,必須改進現有的會計報表模式,對衍生金融工具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具體而言,如果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規模較大,那么,在2006年這種轉折性牛市行情下,由于公允價值因素增加的期初凈資產高達數十億元也屬正常;2007年1季度,對于自營規模尚不算大的宏源證券和中信證券,前者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為2.15億元,占稅前利潤的47%,后者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僅為5537萬元,占稅前利潤的比重只有3%。
由于自身業務的特點,證券公司擁有較大金額的金融資產,如自營證券與長期股權投資等,由此也成為分析新會計準則體系中“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相關準則的典型樣本。
首次執行
根據第38號準則“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中,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并將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由于中國A股市場在2006年度出現了轉折性行情,年底各券商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較大,所以,首次執行日的影響不容忽視。
據2006年年報新舊會計準則股東權益差異調節表顯示(表1),已上市的兩家券商金融工具增值不菲。其中,宏源證券(000562)期初股東權益調整中,“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項目調增額為2.08億元,影響率(與舊準則股東權益之比)為5.90%;中信證券(600030)由于公允價值因素增加的期初凈資產為2.19億元,影響率為1.78%。
其實,就國內證券公司而言,宏源證券和中信證券的自營規模并不算很高;如果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規模較大,那么,在2006年這種轉折性牛市行情下,由于公允價值因素增加的期初凈資產高達數十億元也屬正常。
應該強調的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的會計處理是不同的。
其中,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如果未實施新會計準則,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將在證券賣出時體現在當期利潤中;但是,由于執行了新準則,且在首次執行日予以調整留存收益,所以已經計入了期初凈資產而不能在以后期間轉入當期利潤。這種首次執行日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無論是過去還是未來都不能夠體現于利潤表中,這樣,對于以利潤作為績效考核基礎的企業來說,就不得不考慮這一重大影響因素。
而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準則規定,由于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可見,這部分公允價值變動的金額將體現于未來利潤表中,故不存在上述影響績效考核因素。
也正是由于兩種分類的不同會計處理規定,使得在決定分類時,有可能摻入公司管理層的相關考慮與目的。
執行日后
根據證監會計字[2006]22號文件“關于證券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證券公司自2007年起執行新會計準則;該文件同時規定,2007年6月30日之前作為過渡期,其間證券公司仍按現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并報告新舊會計準則存在重大差異的事項及影響數;同時,證券公司應將會計核算系統等調整到位,做好新舊系統對接、協調工作,6月30日之后同時按照新舊會計準則編制有關報告。
從這種過渡性的規定,可見管理層對券商實施新會計準則的穩妥性考慮。
其實,根據兩個上市券商一季報的情況等,新會計準則對執行期間的影響已初步顯露,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首先,利潤概念發生變化,由已實現經營成果的概念轉向全面收益的概念。
依據舊準則,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只有在銷售之后才能確認收益,沒有銷售之前必須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不能確認任何收益。這時,利潤的概念強調已經實現和穩健原則。
執行新會計準則后,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無論是否售出,都必須按照公允價值或者攤余成本計量。這樣,對于已經銷售的金融資產確認當期投資收益,對于未銷售的金融資產,按照公允價值或者攤余成本計量確認當期損益和調整期末留存收益。可見,利潤的概念是企業的全面收益,更加全面地反映了企業當期的經營業績。
其次,新會計準則突出了資產負債表觀點,強調企業凈資產而不是強調利潤,利潤表成為資產負債表的附屬產物。
按照舊會計準則,利潤表是企業當期經營成果的集中體現,股東權益的增加如果不考慮增發股份因素,則主要來自當期利潤和利潤分配。所以,當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股東財富的變化時,報表使用者更多地關注利潤表,而關注資產負債表較少。
執行新會計準則后,股東權益的變化并不主要來自于當期利潤,資本公積來源的多樣化和公允價值的波動都將影響股東權益總額。所以,不論是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還是考核企業業績,報表使用者都需要更多地關注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構成和變動。
以中信證券為例,其歷年所有者權益明細情況如表2所示。
通過表2可見,自2002年末至2006年末,影響中信證券所有者權益項目變動的因素,主要是增發股份、利潤以及利潤分配。除2006年增發5億股增加資本溢價41.45億元外,幾年來資本公積變化不大。而在新會計準則的首次執行日,中信證券的資本公積調整為61.46億元。2007年1季度末,中信證券的資本公積又增加至65.67億元,較年初增加4.21億元。我們判斷,這種增加主要是由于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所致,中信證券1季度末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增加了34億元。可見,中信證券1季度凈資產的增加除來自利潤外,很大部分是來自于資本公積的增加。
第三,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利潤的波動幅度加大,更加考驗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
按照舊準則,企業的自營證券按照歷史成本計量,賣出時按照加權平均法結轉成本,期末庫存證券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量,確認自營跌價損失。也就是說,庫存證券的浮動虧損計提減值準備,浮動盈利不體現為當期損益。于是,在行情出現轉折時,特別是行情轉從上升轉向大幅下降,企業浮動盈利的大幅減少并不影響企業的利潤和財務狀況;而只有變為浮動虧損或者浮動虧損增加時才會影響企業的當期利潤。
執行新會計準則,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的波動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當期損益,在行情大幅波動情況下尤其明顯。
以國泰君安為例,根據中國貨幣網披露的年報數據,2003至2006年,國泰君安證券自營證券成本分別為38.26億元、38.05億元、24.72億元、21.53億元。如果這些自營證券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對應的市值依次為37.9億元、30.17億元、23.79億元、24.93億元;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依次為-0.36億元、-7.88億元、-0.93億元、3.4億元。這還只是年報數據,證券市場從2003年到2005年一直處于下降周期,2006年才出現轉折。如果再看年度內數據,短期市場波動對于業績的影響也是相當大的。
所以,在執行新會計準則之后,企業必須充分考慮公允價值變動對業績的影響,這就要求企業在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做出更多的職業判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第四,在利潤概念發生變化,突出資產負債表觀而弱化“利潤表觀”的情況下,對企業目前的績效考核體系也將產生影響。
目前很多企業的績效考核體系是以利潤為基礎,對管理層的激勵系根據利潤來計提。舊準則下,利潤必須實現后才能確認,并且強調穩健原則。這種計提方案簡單并且更多地照顧了股東的利益,但缺點是對管理層激勵不足。
執行新準則后,利潤的概念發生了變化,變成了全面收益的概念,而且股東的財富增加不僅僅體現在利潤表上,還體現在凈資產的增加上。如果仍然以利潤表作為考核的基礎,一方面,由于部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確認為當期利潤,企業如果風險控制不健全,利潤的波動幅度將加大,如果利潤下降或者出現虧損,股東的利益將難已得到保證;另一方面,利潤表不能完全反映管理層的經營業績,簡單用利潤表作為考核基礎仍然存在激勵不足的問題。所以,企業必須對考核體系進行相應調整與完善。
第五,對企業相關財務指標產生影響。
2006年證監會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其中規定,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0%;(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等。
實施新準則后,由于會計計量與確認方面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的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凈資產、凈資本等指標都會有相應變化。
然而,目前各證券公司使用的凈資本計算辦法仍然是在舊準則制度體系下的,計算表中的凈資產以舊準則為依據,金融資產的折算是按照買入成本計算。實施新準則后,舊的凈資本計算辦法明顯已經過時。如果按照新準則調整凈資本計算表,凈資本的波動也將加大,從而引起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波動。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企業必須及時監測市場變動對凈資本及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影響。
可見,新準則對企業財務指標方面的影響也不容忽視,而這些指標關系到行業監管等問題。事有先后,隨著新會計準則施行的穩步推進,其對財務指標的影響也將越來越得到管理層乃至實務界的重視。
最后,應該強調的是,新會計準則對不同證券公司的影響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