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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交付控制。
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六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三十七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后,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布;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五十一條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并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第五十八條 進口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7月25日《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進一步落實了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強化了食品安全的事先預防和生產經營過程控制,以及食品發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民主法制的完善進步、更是我國人民從解決溫飽到全面建設小康的真實要求。8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社會了行政規章《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行政規章的要求,確保食品安全,任務艱巨,責任重大,使命光榮。這不僅僅是執法機關的事情,也是市場開辦者的份內職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行政規章和相關管理政策,要求我們市場開辦者:
一是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商戶的管理,應主動審查食品經營戶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照,明確商戶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農業等部門建立農產品及食品經營商戶誠信檔案等;
二是檢查商戶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等;
三是制止并報告的義務,我們市場開辦者若發現食品商戶有違法經營行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并立即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關鍵詞】食品召回 法律責任 監管
2009年2月起,上海熊貓乳業公司開始使用召回的三聚氰胺超標的乳制品批量生產煉奶醬,2009年4月,案發。這凸顯了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問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該法首次為食品召回制度賦予了法定依據,規定了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框架。一種制度的構建,需要相當長的過程,不能期望靠一部法律的支撐,一蹴而就。
食品召回制度的相關規定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法律和行政法規中關于食品召回的規定多為概括性規定,詳盡的規定主要見于國家質監總局規章《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該規章與《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還存在一定的沖突和不一致,這顯然構成這一制度在具體實施中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
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框架
召回的條件1. 召回的范圍。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對不安全食品,應當召回。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相比之下,不安全食品的范圍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為寬泛。在當前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尤其如此。添加了三聚氰胺的乳制品無疑是個典型的例子,由于當時的乳制品標準中不包括三聚氰胺限值,這些乳制品是符合標準的,但卻是不安全的。在未來,或可通過對《食品安全法》的解釋或修訂,來彌補對于召回條件規定的不足。
2. 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與評估。如何認定一種食品為不安全食品,從而啟動召回程序?這就需要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與評估。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應由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并做出認定。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對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當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或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時,衛生部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目前,衛生部已組織成立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規定》(試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后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可以啟動風險評估程序。
那么,當某種食品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時,應當由哪個機關組織專家委員會啟動風險評估?鑒于風險在科學上的不確定性,如果不同機構進行的調查和評估得出不同的結論,食品生產經營者又該何去何從?
召回的實施。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召回的實施包括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前者由食品生產者主動進行,后者由國家質監總局責令食品生產者進行。目前,法定的召回義務人是食品生產者,在召回實施過程中,銷售者只需配合生產者的召回活動。
對召回活動的監管。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范圍內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第七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的,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根據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規定,以及國務院三定方案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分工,食品召回活動應由衛生行政部門綜合協調,而非質監部門。
法律責任。就食品召回這一論題而言,法律責任的追究主要是指不履行召回義務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并非召回義務人因生產不安全食品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 行政處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2. 民事責任。當前,根據《產品質量法》,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生產者拒不召回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10年7月1日之后,根據《侵權責任法》,未及時召回不安全食品導致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且被侵權人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
3. 刑事責任。上海熊貓乳業案判決適用的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生產銷售已被責令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根據情節輕重,可處以拘役或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可處以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完善食品召回法律體系。在法律體系層面上,當前,相對緊迫的任務是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此前,該規定為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部門規章,考慮到食品安全工作目前由衛生部負責協調,修訂過程可考慮由衛生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共同進行,修訂完畢之后,由兩部門聯合。此外,在修訂過程中,還應注意細化關于召回后無害化處理或銷毀過程的監督方面的規定,以杜絕被召回食品再度流入市場。
2009年已經征求意見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缺陷產品召回以國家質檢總局為主管部門。為消除該條例與《食品安全法》的不一致,可考慮在最終版本中將食品列為不適用該條例的特殊產品。
擴大召回義務人的范圍。在一定條件下,銷售者也應作為召回義務人,履行召回義務。例如,在銷售者不能明確指出生產者,或生產者在經濟上沒有能力履行召回義務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銷售者應當履行召回義務。隨著進口食品日漸增多,進口商也可能因進口不安全食品而成為召回義務人。
加大處罰力度。《食品安全法》對責令召回而拒不召回者規定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沒收、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事實上,責令召回而拒不召回,已經是一種相當嚴重的情節。《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責令召回而拒不召回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顯然,吊銷許可證比罰款更能對企業構成足夠的威懾。為進一步阻卻潛在的違法者,在未來,還可考慮對因此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行業禁入,禁止其在五年之內再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而不止是一罰了之。
應采取必需的滅(防)蠅、防鼠、防其他有害昆蟲措施。食堂的貯藏室內禁止貯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間必須有相應的消毒、防_、防塵、防蠅、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設施,嚴防食品污染。以下和大家分享相關的食堂安全承諾協議材料范本資料,提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歡迎你的參閱。
食堂安全承諾協議材料一
為加強學校飲食衛生安全管理,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作如下承諾: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
二、健全組織機構,配置專管人員。學校校長是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校領導要將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不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工作;建立健全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與責任追究制,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制訂切實可行的群體性食物中毒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保證在事故發生時,能夠科學、有序的處置;將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學校日常管理,全面落實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各項法律法規。
三、飲食原料及貨物購進,嚴把質量關,落實索證索票制度,按要求詳細登記食品進貨臺賬。采購的大宗食品必須是通過正當渠道進購并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檢驗認證的產品。嚴禁使用散裝食用油。肉類必須經過檢疫。進購發票如實填寫銷售人詳細居住地址、姓名。禁止進購無商標、無出廠日期、無廠名的假冒偽劣產品。
四、食堂及倉庫內外,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應采取必需的滅(防)蠅、防鼠、防其他有害昆蟲措施。食堂的貯藏室內禁止貯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間必須有相應的消毒、防_、防塵、防蠅、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設施,嚴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員進入操作間和庫房。
六、食堂的設備和用具,餐具消毒由專人負責,餐具每餐后都必須進行嚴格的洗刷和消毒。
七、做好潲水油的流向登記
八、保證所出售的食品衛生安全。完善食品留樣制,不采購過期、霉爛、變質或不新鮮的食物和三無產品原料;四季豆類、野生菌類、出芽洋芋、青西紅柿等蔬菜堅決不進入食堂;不出售涼菜和剩菜剩飯,不加工或使用感官狀異常的食品和原料。禁止向師生出售_變過期食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帶毒帶污染的食品。
九、加強對食堂工作人員的管理,嚴格獎罰制度。定期組織食堂工作人員學習有關制度和規定及食品加工常識,并留有記錄。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十、接受和配合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食品監督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進行檢查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并對提出的整改意見認真落實。
十一、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報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承諾人:__
20__年__月_
食堂安全承諾協議材料二
食品安全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為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保證餐飲食品安全,本單位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餐飲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落實餐飲服務安全各項管理制度。
2、保證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等相關證照后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并按規定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依法建立并落實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產品標識和食品及原料質量,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嚴把進貨關,保證本單位食品(原料)購進的可追溯性、真實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本單位保證不采購使用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不采購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保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肉類及其制品索證資料的真實性。
本單位保證不采購使用“地溝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
4、保證提供餐飲服務的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布局流程及操作過程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標準和要求。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
5、保證規范食用油脂和添加劑管理使用,杜絕添加非食用物質,不超范圍、不超劑量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裝材料,不使用未經消毒合格的餐飲具、工具、容器。
6、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督查制度,規范經營行為,提高餐飲服務質量和自律意識,同時自覺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承擔社會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__
20__年__月__日
食堂安全承諾協議材料三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歷來是老百姓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為進一步做好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在校師生飲食安全,預防食品安全不良事件的發生。在此,我謹代表定陶教育各級各類學校及托幼機構對做好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鄭重承諾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對本單位食品安全負全責。
二、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組織,設立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定和完善各環節食品安全制度,做到制度上墻,要求從業人員熟知并嚴格執行,經常開展自律性檢查。
三、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杜絕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依法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堅決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不超范圍、超劑量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依法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點心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貯存、更衣等場所。保持加工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完善五防措施。
六、依法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七、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進貨檢查驗收和索證索票制度,認真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食品及原料質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嚴把食品原料進貨質量關。
八、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進貨臺帳制度,如實記錄、保存食品、原料購進的各種信息和數據,保證本單位食品、原料購進的可追溯性、真實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九、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時發現食品原料的質量安全隱患,不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過期食品、變質食品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發現問題食品立即停止加工、銷售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自覺制作公示監督舉報電話。自覺接受食品安全職能部門監督檢查,提高服務質量,規范經營行為;積極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量化分級管理,并定期公示量化分級結果;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共同營造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環境。
承諾人:__
20__年__月__日
食堂安全承諾協議材料四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師生)飲食安全,我店(食堂)鄭重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做到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二、切實履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確保本單位的食品安全;
三、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認真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堅持合法購進食品原料,嚴把購進關、加工烹飪關、餐具消毒關,并做好日常記錄備查;
五、認真落實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的整改意見,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六、在經營過程中,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要求而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和傳染病發生,由我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承諾人:__
20__年__月__日
食堂安全承諾協議材料五
為加強學校餐飲食品安全管理,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作如下保證: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
二、健全組織機構,配置專管人員,學校校長是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制訂切實可行的群體性食物中毒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保證在事故發生時,能夠科學、有序的處置;并將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學校日常管理。
三、飲食原料及貨物購進,必須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嚴把質量關,落實索證索票制度,按要求詳細登記食品進貨臺賬。采購的大宗食品必須是通過正當渠道進購并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檢驗認證的產品。嚴禁使用散裝食用油。肉類必須經過檢疫。進購發票如實填寫銷售人詳細居住地址、姓名。禁止進購無商標、無出廠日期、無廠名的假冒偽劣產品。
四、食堂的貯藏室內禁止貯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間必須有相應的消毒、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設施,嚴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員進入操作間和庫房。學校食堂應有食監部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所有從業人員要持有效健康證,新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體檢,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六、食堂的設備和用具,符合國家衛生管理相關的衛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專人負責,餐具每餐后都必須進行嚴格的洗刷和消毒。
八、加強對食堂工作人員的管理。定期組織食堂工作人員學習有關制度和規定及食品加工常識,并留有記錄。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九、接受和配合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食品監督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檢查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并對提出的整改意見認真落實。
十、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報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凡造成后果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本承諾書一式二份,一份留食監部門存檔,一份張貼餐廳醒目處。
承諾人:__
一、責任對象。
餐飲經理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的食品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責任內容。
1、牢固樹立餐飲服務股是公司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絕發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2、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3、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成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健全落實好食品安全工作規章制度。
4、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及時解決食品安全問題,要制定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
5、建立食品安全監督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層層落實到分管人員。
6、定期、不定時對各餐廳食品原料采購驗收驗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食用油的使用進行飛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備案。
7、要求各餐廳制定突發食品安全的各項緊急預案,做好備案。
8、當發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時,能按預案及有關規定及時向科和有關部門上報情況,并迅速組織處理,上報處理情況。
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責任部門: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