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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三)對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管理
按照規定,境外投資企業在匯出資金前必須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但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和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以用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承諾書代替保證金支付。保證金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
(四)對境外投資項目境外融資的管理
對境內投資者利用國際商業借款進行境外投資,需要經過國家計委批準。境外投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對此不列入國家外債管理范疇,但如果需要境內母公司、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必須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查,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現行境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過嚴,阻礙了境外投資的發展
為了平衡國際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雖然有所放松,但對境外投資的管制仍很嚴格。目前,我國限制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除戰略性項目、援外項目和帶料加工項目可以購匯進行投資外,其余項目的境外投資以企業的自有外匯為主。企業有自有外匯的,首先使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沒有自有外匯的,可通過貸款等進行投資。另外,我國鼓勵企業使用實物投資,或以設備投資,或允許企業不結匯出口。企業能用于境外投資的自有外匯和籌措貸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實物投資也存在很大的困難,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規模的擴大。調查中,企業普遍反映以現有設備投資難以符合項目的需要,因為有些設備技術落后,甚至是國內已經淘汰的設備,為適應東道國的競爭需要,許多投資項目需要購買新設備。而以貨物不結匯出口的方式投資,雖然可以部分解決企業投資資金的問題,但輸出的貨物必須銷售后才能變成資本,企業的投資能力受到其銷售能力的制約,結果許多項目因無法及時獲得外匯資金而喪失有利商機。
(二)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對企業資金周轉不利
為保證企業境外投資資產不流失,我國要求境內投資者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也屬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重要內容,其本意是鼓勵境內投資者將境外投資所得匯回國內,但對企業來說,卻占壓了大量資金,妨礙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資的初創階段,境外企業多半無法創造利潤,保證金的占壓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調查中,許多企業反映保證金管理對促進利潤匯回的作用并不明顯,有時會迫使企業采用規避保證金管理的投資渠道。境外投資企業在獲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擴大規模,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將利潤匯回后再投資,則將再一次面臨繁瑣的審批程序。雖然利潤直接轉為再投資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但手續相對容易。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擴大規模的成本,傾向于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為解決保證金資金占壓問題,需要用現匯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有時不得不轉向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投資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資渠道,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三)對國際商業融資的控制,阻礙了企業利用國際資金市場
境內投資者如果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屬于我國外債管理的范疇,需要國家計委的審批。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則不受此規定的管轄。但如果需要境內投資者、金融機構或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要經過外債管理部門的批準。對境內投資者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實際上阻礙了企業對外部資金市場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資金市場,企業往往可以獲得更有利的融資條件,對降低成本,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大有裨益。調查中有些企業反映,在其對項目進行調研論證的過程中,許多得到消息的外國金融機構也會對該項目進行考察,如果認為該項目有利可圖,則會為企業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條件的貸款承諾。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這部分資金非常困難。
三、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我國對境外投資進行嚴格的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風險。短期內,境外投資增加了資本項目下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產生負面影響,但這只是境外投資引起的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直接變化。為全面評價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我們還要考察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長期、間接影響,包括對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影響,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影響,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變化對國際收支的影響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資金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對于資源類項目,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匯支出,但彌補了我國資源的不足,對國民經濟總體發展非常有益,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是國際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證。我國在境外投資開發國內稀缺資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資源,保證國內資源的及時供應,而且在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時,也可以起到穩定國內資源價格的作用。寶鋼在巴西投資開采的礦石就全部運回國內。進口到國內的資源,國內進口商支付的外匯最終會成為境外企業的利潤。這些利潤作為投資收益計入我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因此國內企業控制的境外資源進口對我國國際收支不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有的項目在彌補國內資源不足的同時,也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從而可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例如,農化集團公司每年可以為國內提供50~100萬噸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銷往國際市場。
對于市場開拓類項目,境外投資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知名度,促進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業盈利增加,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計入經常項目,國際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業在境外的工廠虧損,只要能夠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帶動國內產品的出口,也會改善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例如,海爾公司在美國建廠后,在國際市場上的商譽大大提高,其產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額高達4.2億美元,2002年計劃出口8億美元。在境外進行以加強技術研發、收集市場信息和加強售后服務等為目的的投資,也可以通過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國內產品的出口,對改善國際收支有促進作用。
對于尋求有利投資環境的項目,如利用當地廉價的勞動力,避開某些發達國家的配額限制等,只要這些項目不與國內生產商形成競爭關系,對國際收支的影響也將是積極的。目前華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國等國進行的紡織服裝加工投資就屬于此類。受當地勞工管理的限制,這些項目并不能帶來大量的勞務輸出。但由于這些國家的紡織服裝出口沒有受到像我國那樣的配額限制,我國企業就可以繞過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這些企業如果在國內擴大生產,產品根本無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梢哉f,這種項目不但不會與國內產品形成正面沖突,反而可以擴大國內原材料的出口,促進了我國出口的增加。
另外,還有一部分項目以帶動生產資料(包括設備、原材料、勞動力和技術)輸出為目的。這些項目對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改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
(二)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融資對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資決策機制,對可能投資的項目進行評估。如果項目收益前景良好,則這些機構愿意為項目的投資主體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咨詢、優惠貸款承諾等,以此與這些投資主體保持良好的關系。一旦項目運行,這些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從中獲利。由于這些機構能夠提供比國內銀行更好的服務和更優惠的融資條件,且沒有換匯成本,我國企業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資進行境外投資。目前,我國少數優質大型企業,如中集集團已具備無需銀行擔保的國際融資信譽。
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債,在償還時增加了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長期平衡產生負面影響,但企業在獲得有利條件的融資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業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經常項目上,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議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旨在鼓勵企業擴大境外投資,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增強國際競爭力。改善外匯、外債管理可以為企業擴大境外投資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為此,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對現行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一)適度放寬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限制
這順應了境外投資發展的需要。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經濟仍將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外匯儲備還將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從而為境外投資用匯的放開提供了有利時機。但是,出于我國資本項目開放總體進程的考慮,對境外投資外匯管制的放松必須是部分的、漸進的??梢钥紤]由計委主導,并綜合各部門的意見,制定一個年度境外投資額度的總盤子。在額度內,對符合境外投資鼓勵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從寬進行外匯審批,并簡化審批手續,允許企業開立用于境外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帳戶。
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資總規模成為關鍵。在制定總規模時,需著重考慮境外投資引起的資本流出凈額對外匯儲備水平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及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需求。我國外匯儲備已經超過2300億美元,遠遠高于滿足3~4個月進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將資本外流、償債等外匯儲備支出需求因素考慮在內,比較保守的估計是,如果制定100億美元的境外投資額度,將不會降低我國的國際清償能力,而且可以滿足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需要。對此,我們可以以1998年的資本外逃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情況作參考。盡管當年因外部沖擊,資本外逃情況相當嚴重(經查實在200多億美元的應收未收外匯中,有100多億屬于逃套匯),資本項目下出現了逆差,但由于經常項目有較大盈余,我國的國際收支仍表現穩健,當年外匯儲備增加50億美元,達到1450億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們將境外投資額度設定在100億美元左右,并不會威脅國際收支平衡。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分析,境內企業是否進行境外投資主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和條件而定。由于國內市場發展穩定,放開外匯限制并不會造成大量資本流出的局面。現在我國每年境外投資額穩定在20多億美元,如果放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限制,那些過去沒有經過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資將浮出水面。將這部分境外投資需求考慮在內,估計我國每年的境外投資需求大約在30~50億美元。因此,100億美元的額度是可以滿足境外投資需要的。
(二)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程序
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的審查可并入主管審批部門的職責范疇,無須指派單獨的部門進行審批。為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效率,可考慮改變職能轉移后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方式。由于外匯風險主要考查的是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匯兌風險等內容,因此可將外匯風險審查并入境外投資的國別政策管理。
外匯來源審查主要包括審查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是企業的自有外匯,還是其它外匯資金(購匯,貸款等),外匯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等。原來審查外匯來源主要是在國家外匯短缺的歷史條件下考查企業的創匯能力或外匯平衡能力,將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來源分為自有外匯和其他外匯資金(購匯和外匯貸款等),規定外匯來源以自有外匯為主。以購匯進行投資雖然會改變外匯市場的供求狀況,但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這種影響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匯為主的管理辦法,允許在額度內購匯進行境外投資。不再區分自有外匯和購匯以后,對企業只須進行資金來源審查。在進行資金來源審查時,對使用財政撥款、政策性銀行貸款的項目要嚴格,對使用自有(籌)資金的項目應放寬,而不論企業的自有資金是外匯還是人民幣,因為企業使用自有資金,投資風險由企業自己承擔。對外匯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審查今后仍可由外匯主管部門執行。
剝離審批職能后,外匯主管部門只負責為企業辦理外匯支付手續,監督企業外匯收支情況。同時設立國際收支預警機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國際收支進行監督。如果國際收支出現惡化,則應立即通知審批部門放緩或停止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
(三)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
企業盈利后存在強烈的擴大規模的傾向,而利潤即便留存在國外,同樣會改善國際收支狀況。因此,可考慮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要求,同時通過加強對境外投資項目的事后管理來防止國內資產的流失。
(四)允許有條件的企業以境外投資為目的從事國際商業融資
1.影響了統計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削弱了外匯管理的效力通過違規渠道開展的境外投資資金流動一般比較隱蔽,很難對其流量和存量進行估計,特別是隨著個人境外投資活動的日益增多,個人財富的不斷累積,這部分資金的規模越來越大,其對國際收支平衡可能產生的影響也越來越大。但該部分數據又游離于統計監測之外,加大了外匯管理的難度。2.給投資者自身帶來很大的風險一方面,采用違規渠道匯出的投資資金在后續處理,如利潤匯回、增資、減資等方面也都只能通過違規渠道進行,不利于資金安全和項目的長遠發展。據撫州、新余和鷹潭等地的個案調查反映,一些個人境外投資者因為沒有相關的收入、繳稅等合法證明,其在境外投資中獲得的收益進入國內后很難按正常途徑匯兌存取。另一方面,投資者由于缺乏合法身份,其境外權益受到侵犯時很難受到國內法律的保護和支持,使其在法律糾紛中處于被動地位。
二、放松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1.有利于規范個人境外投資行為,提高外匯管理政策有效性長期以來,我國境外投資管理體制對境內個人的境外投資活動一直未予政策認可,但實際上境內個人在境外從事各類投資的行為卻一直存在。制度的缺失導致一些確有投資需求和投資能力的境內個人,一方面通過外匯黑市、地下錢莊等方式轉移資金或以經常項目交易的名義辦理資金匯兌,非法外匯交易擾亂了外匯市場秩序;另一方面,繞開政策障礙迂回操作,通過多人分拆購匯聚集資金后帶出境外投資,造成申報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從而直接影響到外匯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和嚴肅性。放開個人境外投資,建立健全相關政策,不僅可為個人境外投資者提供便捷的資金流動渠道,提高外匯監管效率,而且可以實現個人境外投資的合法化,保護個人境外投資的合法權益。2.開展個人境外投資,能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省內外近些年個人境外投資的成功經驗表明,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加工制造產業和農、林、牧、漁等產業,能帶動省內要素輸出和富余勞動力的轉移。像浙商海外種田,不僅帶動五、六十萬剩余勞力在全球十幾個國家和地區從事農、林、牧、漁等開發,而且其所涉及的農業機械、化肥農藥、種子等大都來自本省和國內。江西作為農業大省,浙商海外種田對江西有一定借鑒意義。江西個人境外投資放開后,其個人在境外投資中所涉及的農林牧漁業及相關產業所需的農業機械、設備、農藥及種子(種畜、種苗)等若絕大部分由省內購進,那必定會帶動省內相關產業的發展。當然,在個人境外投資剛放開時,這種效果也許不大明顯,但一旦形成規模,其對相關產業的帶動將會愈加明顯。
(二)可行性分析1.目前江西省已進入全面發展對外直接投資的階段根據英國著名經濟學家鄧寧的“經濟發展四段論”,一個國家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2000~4750美元之間的階段時,對外直接投資迅速增加;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超過5000美元的時候,“對外直接投資占經濟總量的規模和比重增大,成為經濟總體實力的重要力量”。為印證其效果,我們特選取商務部網站登載的2008~2013年我國各省市自治區對外直接投資排名中有關江西與中部另外五省的資料進行整理作一比較,如下表。表12008~2013年我國中部六省對外直接投資比較從表1可以看出,2008~2012年江西人均GDP(美元)處于鄧寧“經濟發展四段論”的第三階段。2008~2009年,當江西人均GDP處于第三階段初期時(2000~2500美元),江西對外直接投資在全國的排名處于26~27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處連續兩年的末位;2010~2012年,當江西人均GDP上升至3000~4000美元區間時,江西對外直接投資不僅在總量上有大幅提升,而且在全國的排名已上升到19~22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則超過了山西和河南2省。由此可見,鄧寧“經濟發展四段論”對江西省而言,具有較強的適用性和效率性。2013年江西人均GDP已達到5176.96美元(按當年美元兌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也就是說全省已進入“經濟發展四段論”的第四階段。這一階段既是江西對外直接投資進入全面快速發展期,也是全省放開個人境外投資的最好時機。因此,在這一最佳節點上同時放開江西省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必然如虎添翼,對全省經濟的快速發展起有力的促進作用。2.江西民營經濟快速發展孕育出的富裕群體是開展個人境外投資的中堅力量近幾年,江西經濟取得了快速持續增長的好勢頭,在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進一步改善的同時,也孕育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富裕群體。一是億萬富豪。據《江南都市報》2014年4月2日刊登的《2014年江西創富榜》顯示,江南都市報財富工作室以5億元為起點,共篩選出億萬富豪100位,總財富為1750億元,平均財富為17.5億元。從其分布來看,房地產占28%,股權投資或主營業務為投資的占16%,主營業務超10%的還有礦產業及醫藥(醫療器械)等。此外,據胡潤的2013年《中國財富報告》,江西共有億萬富豪840人,在全國所占比重為1.3%,列全國各省市區排名第18位。二是千萬富豪。據胡潤研究院和群邑智庫聯合的《中國財富報告》,2009年,江西共有千萬富豪7800人,至2013年底,江西共擁有千萬富豪9800人,在全國所占比重為0.93%,在全國各省市排名列第20位。《中國財富報告》還指出,在中國千萬富豪中,一般企業主所占比例為50%,職業股民占比為15%,炒房者占比為15%,金領(指在大型企業集團、跨國公司領取年薪的高層人士)約占20%。三是注冊資本為500萬以上的私營企業主。截至2013年底,江西省私營企業注冊資本500萬以上的達4.04萬戶,其中,1000萬以上至1億元(不包括1億)的有19969戶,億元以上的有717戶。我們認為,上述富裕群體將是江西省開展境外投資的中堅力量。首先是制造業。在各類富裕群體中,制造業的占比最大。但是,江西近些年經濟增速逐年放緩,也與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制造業中過剩產能的增多不無關系。因而,此時如果放開個人境外投資,制造業的富裕群體出于分散風險、尋找海外資源、促進出口、擴大市場或開辟銷售網點等不同目的,直接進行個人境外投資的可能性加大。其次是房地產業。2014年上半年,江西房地產與全國多數省市一樣開始轉冷,究其原因,既有宏觀調控的原因,也有商品房源積壓過多以及房價已處于高位的因素。相比之下,美國及歐洲許多國家卻因受困于經濟增長的乏力,房地產市場相對而言更具有投資價值。因此,放開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后,不僅房地產行業中的億萬富豪、千萬富豪會有不少投資境外的房地產業,甚至一些中產階層人士出于種種目的也會考慮境外購房。第三,證券市場。近幾年,我國股市長時間處于低迷狀態,截至去年5月,上海市場A股的平均市盈率只有9.8倍,這一估值水平比2008年10月末金融風暴肆虐時還低30%。我國股市長時間萎靡不振,導致上市公司的股價大大縮水,從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江西創富榜上億萬富豪的人均財富也大為減少。2011年江西創富榜的63位億萬富豪,平均財富為24.8億元,但至2013年江西創富榜上的80位億萬富豪,平均財富只有15.84億元,人均財富縮水8.97億元,縮水幅度達36.15%。而歐美和中國香港等股市較為成熟,投資環境相對穩定。因此,個人境外投資放開后,不少長期涉足國內資本市場的億萬富豪、千萬富豪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一定投資實力的職業股民,一方面仍然會繼續涉獵國內資本市場尋找機會,另一方面,也有相當一部分還會參與境外證券投資。3.國際金融危機為境內個人境外投資歐美市場提供了外部條件由于次貸危機以及歐債危機的發生,近幾年歐美國家經濟發展緩慢,為刺激經濟增長,不少國家紛紛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外商直接投資。像英國、法國等國家都先后出臺了不少針對外國投資者給予的優惠政策。美國目前雖然只承諾對外國投資和投資者給予全面的國民待遇,并強調對外投資的高水平保護,但在一些偏遠的州,地方政府也承諾提供一切可能的稅收和土地優惠等。上述優惠政策的出臺,都為境內個人境外投資歐美市場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三、對策建議
(一)放寬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1.總體原則:循序漸進,風險可控。從總體上說,個人境外投資應按照風險程度的高低逐步開放。在順序上應先放開與實物投資相關的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后放開證券投資、境外購房等業務;先放開個人長期資本交易,后放開個人短期資本交易。在對外投資區域選擇上,也可以考慮先放開對中國香港和臺灣地區及亞洲周邊國家的投資,再放開對歐美等投資環境較為成熟國家的投資,最后再全部放開。對于先放開的項目,應加強政策評估,待時機條件成熟再放開下一項目。2.以登記制度為核心,實行限額管理。(1)實行事前登記制度。個人境外投資者應在開展境外投資前到外匯局進行登記,并符合一定的資格條件,如主體資格、行業性質等。由于不少投資者常年身處境外,因此對于境外投資事項的變更及年檢等信息,可以考慮允許投資者通過網上應用平臺進行申報。(2)實行限額管理。一方面適度提高部分原有的個人結售匯限額,可以考慮將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提高至每人每年等值10萬美元;另一方面,可以考慮根據個人境外投資者的資產狀況設定一定的投資限額,在投資限額內的購付匯可以自行在銀行辦理,并且不包括在個人結售匯限額內,超過限額的可以憑相關的證明材料到外匯局審批。3.對已經存在的個人境外投資實行“補登記”制度。從實踐看,雖然個人境外投資政策沒有放開,但已有一部分人通過地下錢莊、分拆結售匯等違規方式進行了境外投資。這部分境外投資由于缺乏合法手續,在境外會面臨較高的法律風險,資金安全難以保障。同時,這部分投資數據不明,也給國際收支統計平衡帶來不確定性。因此,可以考慮設計“補登記”手續。對于已通過違規途徑匯出資金,但確有真實投資背景,且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投資行為予以“補登記”,從而改變原來投資者的“灰色身份”為合法身份,使之受到國內、國外相關法律保護,為其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4.逐步放寬個人境外證券投資。一方面,通過合理擴大投資范圍,加大產品研發力度,適當降低QDII準入門檻等措施進一步完善QDII制度。另一方面,以滬港通為契機,摸索進一步放寬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的管理經驗。2014年11月10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批準上交所、聯交所、中國結算、香港結算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簡稱“滬港通”)?!皽弁ā闭叩膶嵤?,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機會和更大的投資自主性。通過“滬港通”的運行,監管層可以加強政策評估,摸索和總結相關監管經驗,為將來推出“滬倫敦通”、“滬紐約通”等后序機制,進一步放寬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打下基礎。
(二)構建本外幣一體化的個人征信體系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不僅有利于對投資主體實施分類管理,而且能為個人獲取金融機構貸款支持提供更多的保障。目前,人民銀行的個人征信系統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公共信息,后者包括法院判決、行政獎勵及處罰信息等,但沒有外匯違規信息。而外匯局的一些違規信息,例如,外匯管理檢查部門定期的外匯違法(負面)信息,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將貨物貿易企業分為ABC三類,并定期向金融機構公布的企業分類情況等信息都只能在小范圍內使用,作用有限。因此可以考慮將外匯違規信息納入征信系統。一方面,由于外匯違規信息來自外匯局,其數據來源的可持續性和數據質量都可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借此形成統一的信用評價體系,為強化本外幣統一監管打好基礎。
關鍵詞:境外戰略投資者;股權轉讓價格;銀行控制權
近年來,國內銀行紛紛大舉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上到四大國有銀行中的中行、建行等國有大銀行,下至數家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銀行。目前為止,已有21家外資金融機構在17家中資商業銀行持有股權,投資總額140億美元,占被投資銀行股權的比例約為15%。隨著2006年我國開放銀行業市場最后時限的逼近,將有更多的國內銀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以迅速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應對日益復雜的競爭環境。中資商業銀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已如滔滔江水勢不可擋,因為無論對于國內中資商業銀行還是外資金融機構來說,這種合資和合作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是,中資銀行引進境外投資者也不能盲目樂觀,有許多問題需要值得注意。如果不認真處理這些問題,則可能會影響引資的效果,并最終影響我國金融安全。
一、中資銀行引進外資應注意的問題
(一)境外戰略投資者的選擇問題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引入外資以其操作便捷、易行的優勢成為其迅速改變現狀最為可行的策略,通過引進外資可以充實銀行的資本金并提高資本充足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借鑒境外銀行的先進經營管理理念、引進新的金融產品和技能、提高競爭力等。但是不能盲目選擇境外投資者,而是要審慎,必須有嚴格的標準和條件,要經過嚴格篩選,而不能盲目引進。
所選擇的戰略投資者,應該是聲譽良好、資本雄厚、管理先進、注重長遠利益的知名金融機構,而不是那些只追求短期股票市場價值與投資收益的投機者。同時,作為戰略投資者,應該具有中資銀行所不具備的競爭優勢和資源,如管理、技術、業務、產品和服務方面的優勢和資源。不同資產規模、資產質量、所有制性質、股權結構甚至地域范圍的銀行,在選擇國際戰略投資者時要從本行的實際出發制定相應的標準。如中小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主要是面對中小企業和個人,以中小額信貸和個人零售業務為主,在引進境外金融機構投資時要選擇戰略目標、經營范圍相似的投資者。所謂理想的戰略投資者應當是最適合銀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標的合作伙伴,換句話說,“引資”要務實,而不能務虛。
(二)銀行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問題
在外資入股的過程中,價格是最敏感也是最關鍵的談判要點。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夠完善,因而缺乏比較完善的定價機制。我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重要參考指標是每股凈資產,對于銀行股權轉讓的溢價沒有成熟的參考標準。對此,國內銀行要盡可能的爭取最有利的價格,而不能單純被動的接受低價,防止出現中資銀行被“賤賣”,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在外資入股的談判中,外資金融機構往往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盈利水平等指標壓低收購價格。但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國有資產在國內占有很高的比例,加入這樣的銀行可以充分借助國有經濟的力量,外資進入以后,直接可以在我國金融領域站到很高的層次。同時由于內地金融市場仍是一個封閉的市場,有著巨大的開發潛力和利潤空間,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可以充分利用其品牌、機構網絡和客戶等豐富的資源,將自己的業務品種通過中資銀行已有的強勢網絡擴散出去,并在時間上避開中國開放人民幣業務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進入國內銀行市場。
譬如,很多境外金融機構都看中了國內的信用卡、消費貸款等前景巨大的業務。作為入股條件,匯豐銀行和上海銀行、花旗和浦發、恒生和興業、匯豐和交通等均提出進行信用卡業務合作。所以,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價值不能簡單地用資產質量、盈利能力等通常的財務指標來衡量,也不能簡單的按普通上市公司以凈資產定價的方法來估算。凈資產可以作為雙方定價的基礎,但還應考慮品牌、市場、客戶以及國家支持等因素。如2004年交行獲得86%的凈資產溢價,2005年建行股權轉讓獲得17%的凈資產溢價。另外,在談判中,國內銀行還可通過各種靈活的方式以爭取最有利的價格,比如通過與多家境外金融機構同時談判的方式。
(三)法律適用和會計標準的選擇問題
合作過程中出現糾紛后的法律管轄權問題,也是入股的爭執焦點之一。對此問題,國內商業銀行不能妥協讓步采用外商所在國家的法律,而應盡量爭取適用我國的法律或第三方國家的法律,利用自己比較熟悉的法律條例充分維護國內銀行的利益。如在花旗入股浦發的過程中,花旗堅持要適用美國的法律,中方要適用中國法律,最后決定適用注冊地中國法律,一旦有糾紛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又如在濟南市商業銀行與澳洲聯邦銀行合作中,雙方也通過協商最終選擇第三方法律——香港法作為法律適用。同時,還要選擇雙方認可的會計標準。從目前情況來看,國際會計準則與國內會計標準有較大差異,按照兩種標準審計的結果往往會大相徑庭。因此,雙方必須在會計標準的選擇上達成一致。
(四)銀行控制權的歸屬問題
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銀行的目的絕非僅僅是獲得部分股權、分得部分利潤,其主要動機是為了占領中國市場。作為其全球戰略的一部分,這些境外金融機構希望通過入股中資銀行,最終能對這些商業銀行進行控股。銀監會2003年12月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將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銀行入股的比例從15%提高到20%,總體入股比例從20%提高到25%。如果出現中資銀行的股權比較分散,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高的情況,可能會使外資實現對中資銀行的控制權。事實上,我國已經存在個別境外金融機構實現對國內中小銀行控股的例子,如美國新橋資本“控盤”深發展,通過股權轉讓,新橋已實際持有深發展17.89%的股權,從而成為其第一大股東。所以,對銀行控制權問題,我們要高度重視,引進境外投資者要警惕控制權旁落,防止金融霸權,維護中國金融體系的穩定。
(五)引資后的消化、吸收及互相融合問題
中資銀行競爭力低下正是由于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及產品創新的落后造成的。這些問題導致中資銀行不良資產比率、風險集中度和經營成本過高,而產品創新和業務盈利能力較低,最終使其市場競爭力下降。所以對中方而言,引進戰略投資者,不能光為了補充自身資本金的不足,更為重要的是要消化、吸收戰略投資者帶來的先進的管理技術與經驗、產品開發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等,以改善國內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提高業務和產品創新能力,與國際資本接軌,建立健全市場化運行體制。中資銀行與境外戰略投資者要實現經營管理理念及文化上的真正融合,真正成為緊密的戰略合作伙伴,從而真正提高中資銀行的競爭力。
二、對中資銀行引進外資的建議
(一)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指引
在巨大利益推動的引資浪潮中,要警惕外資潛在的金融霸權,以防止其威脅我國經濟和金融的健康發展。我國的金融業對外開放,必須堅持“以我為中心”,監管當局應強調第一大股東在股份制企業里的特殊地位,如規定境外戰略投資者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以確保國內商業銀行的控制權掌握在中國人手里,保持我國商業銀行的自主性。面對越來越熱的銀行業引資浪潮,國家應對引進國際戰略投資有一個全盤的統籌規劃,積極引導,既要積極爭取國際戰略投資,又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監管當局應該加強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的監管,強化、細化對外資參股的金融監管,出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法規,關注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
(二)中資銀行引進外資要穩健進行
在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中資銀行要保持健康的心態,既不能患得患失,也不能急于求成,對于引資要戒急戒躁、穩健進行。首先是要選擇理想的境外投資者,即最適合銀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標的合作伙伴;其次在引資談判中要爭取合理的股權轉讓價格,即最能體現本行潛在價值的適宜價格;還要選擇恰當的法律適用和會計準則,爭取自己比較熟悉的法律條例和會計準則;引資后要切實把握銀行控制權,防止金融霸權;并加強引進境外金融機構的先進經營管理經驗和風險管理技術等,切實做到“洋為中用”,切實提高中資銀行的競爭力,以更好的與外資銀行在世界金融市場上“共舞”。
【參考文獻】
[1]吳念魯.重新考量銀行業改革[N].經濟觀察報,2005-10-03.
(一)假設前提(1)FC模型是2×2×2模型,即兩區域、兩部門、兩種生產要素。假設世界上只有兩個國家——A國和B國,兩國的消費者偏好、生產技術和市場開放度是對稱的,但是要素稟賦分為對稱和不對稱兩種情況,而相對應地為對稱FC模型和非對稱FC模型。相關變量上標“*”代表B國的變量,用上標“w”表示世界水平的變量。(2)兩種生產要素是資本K和勞動L,并且假定資本是可以跨區域流動的,而勞動力是不可流動的。資本收益必須在資本所有者原所在地進行消費。設定sL=L/LW,s*L=L*/LW,sK=K/KW,s*K=K*/KW,即sL和s*L表示A國和B國的勞動力稟賦占世界總勞動力稟賦的比例,sK和s*K表示兩國資本稟賦占比。另外,由于資本的可流動性,用sN和s*N代表兩國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資本份額。(3)兩個部門為工業部門M和農業部門A。其中,假定農業部門是完全競爭市場、規模報酬不變,每生產一單位農業產品只投入aA單位的勞動力;而工業部門是壟斷競爭市場、規模報酬遞增,使用兩種生產要素K和L。企業成本函數寫為c=π+aMwx,其中x為產出。另外,假設兩個地區的企業個數分別為n和n*,則nW=n+n*。在D-S框架下,每個企業只生產一種產品,每個企業生產一種產品只使用一單位資本投入,因此有sN=n/nW,s*N=n*/nW,nW=KW。(4)假設工業部門國內交易不存在交易成本,但存在跨國界的交易成本,并采用“冰山運輸成本”的形式。即如果從A國運輸τ(τ³1)單位工業產品到B國,到達B國并進行銷售的產品為1單位,τ-1單位的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融化”掉了,也就是運輸成本。
(二)消費者行為以A國為例,國內消費者的效用函數可以表示為。
(三)生產者行為由前面的假設條件,農業部門不存在交易成本,因此兩國農產品的價格是相等的,即aAw=PA=P*A=aAw*,因此兩國的工資水平是相等的。兩國的勞動力不能流動,那么兩國都會生產農產品,即農業產品的生產是非專業化分工形式。
(四)長期均衡根據假設條件,資本是可以自由流動的,但資本收益必須在資本所有者原所在地進行消費,那么資本的流動取決于兩個國家的資本收益率。因此,將資本流動方程表示為DsN=(π-π*)sN(1-sN)。當π=π*時,兩國資本收益率相等,不存在新的資本流動,達到長期均衡;另外,當sN=0或sN=1時,資本都集聚在一個國家,也不存在資本流動,達到長期均衡。由以上的推導可知,當滿足(14)式或者(20)式時,經濟達到長期均衡,即沒有資本流動。這兩個式子說明企業(資本)的空間分布是由支出的空間分布決定的,也是由國家的資本和勞動力要素稟賦決定的。另外,如果兩國的要素稟賦是對稱的,即sL=1/2,sK=1/2,那么,sE=1/2,sN=1/2,此時企業的空間分布已經形成,并且不會發生變動,沒有資本流動,經濟達到長期均衡。即使受到外來的沖擊,受到要素稟賦的影響也會恢復到這種均衡狀態。
(五)資本流動和參數變動基于本文討論的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問題,筆者將重點討論非均衡模型,即兩國的市場規模、要素稟賦不對稱情形。首先,筆者將考察資本流動和企業空間分布、支出分布之間的關系。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資本的流動取決于兩個國家的資本收益率,設Dπ=π-π*,利用(12)式、(13)式考察Dπ和sN之間的關系。從(22)式可以看出,其偏導數符號的正負取決于sE的大小,當sE<12時,企業的投資收益會隨著企業(資本)在本國的集聚而增加,當sE>12時,企業的投資收益會隨著企業(資本)在本國的集聚而減少。從經濟學意義上說,如果本國市場規模不是很大,企業在本國的集聚可以實現外部規模經濟、減少信息成本等使得企業投資收益增加,進而吸引更多的企業進入,這也是Krugman(1991)本地市場效應的體現;相反,如果市場規模很大,太多的企業集中在本國市場,競爭的加劇、資源的爭奪會使得企業的投資收益下降,進而使企業向國外轉移,即出現市場擁擠效應。同時,式(23)說明,在企業(資本)分布給定的情形下,本國的市場規模越大,企業在兩國的資本收益率的差異就越大。
(六)結論(1)上述理論模型中,當東道國市場規模沒有非常大時,前期分布于該國的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越多,企業的資本收益就越大,進而吸引更多的外資企業進入。實際上,每個國家的市場規模都是相對有限的,我國在某東道國的先期投資會吸引更多的直接投資流入。(2)當考察非均衡模型的情形,如果假定當前已經發生資本的集聚,即本國使用的資本比例超過1/2,此時本地勞動力要素稟賦越豐裕、資本要素越豐裕、市場規模越大、貿易自由度越大,則分布于本國的企業(資本)比例越大,即越多的企業(或資本)集聚于本國市場。
二、實證模型
(一)假說的提出將上面的A國看作是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東道國,B國看作是我國,通過以上理論模型的結論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幾個假說。假說1: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區位分布傾向于市場規模較大的國家。假說2:我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空間分布傾向于勞動力要素稟賦豐裕的國家。假說3:我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空間分布傾向于資本要素稟賦豐裕的國家。假說4: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傾向于分布在雙邊貿易自由度較大的國家。假說5:對于需求結構差異較大的國家或地區,其豐裕的資本要素稟賦會吸引更多的我國直接投資;而在需求結構類似的國家或地區,其豐裕的勞動力要素稟賦會吸引更多的我國直接投資。
(二)基準模型的設定眾所周知,對外直接投資區位理論并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框架,各個理論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作出解釋。因此,本文在討論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的影響因素時,將新經濟地理因素作為核心變量,并且納入一些傳統國際直接投資區位因素和影響直接投資區位的雙邊因素作為控制變量。建立的計量經濟模型如下:根據對外直接投資影響因素的相關理論分析以及本文第三部分(一)提出的相關假說,新經濟地理因素包括市場規模、資本豐裕度、勞動豐裕度、貿易自由度、技術水平①;傳統對外直接投資區位理論因素包括自然資源稟賦、基礎設施、宏觀經濟穩定性、商業環境、政治風險;影響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的雙邊因素包括雙邊匯率、雙邊投資協定、雙邊貿易、雙邊地理距離和雙邊文化距離。計量經濟模型的形式設定為:
(三)計量模型的估計結果和分析本文使用計量軟件stata作為分析工具,應用靜態面板模型進行估計。首先,Hausman檢驗結果顯示適用于隨機效應模型;其次,通過對各個解釋變量容忍度和方差膨脹因子的檢驗,發現變量之間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最后,經查驗該模型解釋變量間存在序列自相關。表2中的m1表示固定效應模型的估計結果,m2表示隨機效應模型的估計結果,m3給出的是糾偏后得到的估計結果。由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模型的設定是比較好的,筆者選定的解釋變量能夠解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近80%的區位分布變化。在新經濟地理因素中,東道國的市場規模和技術水平可以用來解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區位分布。其中,市場規模的系數為0.00256,說明東道國的市場規模每擴大一個百分點會使我國在該地投資存量比重上升0.00256個百分點;類似地,東道國的技術水平每擴大一個百分點就可以使我國在該地投資存量比重上升0.00447個百分點。而勞動力要素稟賦、資本要素稟賦和貿易自由度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的影響不顯著。以上的分析表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從整體上體現出了市場尋求和技術尋求的特征。市場尋求型ODI的出現主要是因為一些國家或地區增加了貿易壁壘作為進口替代的一部分,為了繞過這些貿易壁壘,其他國家或地區便通過對其直接投資的形式進入這些市場,進而市場尋求型ODI也就發展起來了。我國作為制造大國,相當一部分產品在國內市場已經接近飽和,很多企業轉向國外市場。然而在貿易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我國出口商品遭遇的技術貿易壁壘、反傾銷訴訟等貿易壁壘的情況越來越多,僅靠出口帶動增長的空間又很有限。較大的市場規模意味著較大的市場需求,因此,在對外直接投資區位選擇時,我國企業會傾向于進入市場規模大的目標市場進行直接投資,規避東道國或地區貿易壁壘的同時,拓展和占領更大規模的海外銷售市場。另外,我國的技術水平、技術轉化和研發創新等方面的能力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事實上,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且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核心技術不多,這也是我國高新技術類對外直接投資企業數量少、比例低的原因。現階段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更多地是尋求技術而不是輸出技術。同時,很多發達國家具有雄厚的科技實力和管理經驗,但是一些國家對先進技術保護嚴格,限制高新技術的出口,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通過跨國并購的形式可以繞過這些壁壘而擁有先進技術。因此,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傾向于選擇技術水平較高的國家或地區。貿促會《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現狀及意向調查報告》數據顯示,高達81.7%的企業認為東道國比國內市場規模大。同時,參與調查的企業中有超過一半的企業均認同“在東道國獲取創新所需要的技術比國內難度低”的觀點。這也從微觀角度佐證了估計結果。此外,東道國的勞動力要素、資本要素豐裕度以及貿易自由度并不是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的決定因素。以東道國工資水平(勞動力要素價格)的倒數衡量的勞動力要素豐裕度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的影響不顯著,即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效率尋求特征不明顯,這似乎和一般的理論預期不符。同時,一些研究和調查也表明東道國獲取資金比國內難度低,貿易開放度的增加可以吸引外來投資,但是估計結果也沒有支持這些結論。筆者認為,這和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特點是密切相關的。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越來越多地表現出多元化,包括目標的多元化和區位的多元化等。效率尋求型的對外直接投資企業主要以垂直型為主,多是遵循“雁形模式”將產業鏈下端或者附加值較低的勞動密集型工作和環節以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轉移到國外。因此,他們會較多地將具有廉價的原材料和生產要素的國家作為投資對象,具體到我國,會投資于蒙古、贊比亞、尼日利亞等國家,但畢竟我國對這些國家的投資占比不是很大,因此相應地效率尋求特征表現得就不明顯。
三、結論和政策建議
(一)結論首先,本文的理論基礎起源于新經濟地理學。新經濟地理理論以及同它具有相同基礎的新貿易理論強調了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新經濟地理理論的興起和發展彌補和豐富了傳統國際直接投資區位理論。通過對新經濟地理理論的歸納總結和梳理,發現自由資本模型(FCModel)可以用來解釋國際直接投資的區位分布問題。因此,筆者對FC模型進行推導,加之自身的理解和對模型參數的進一步分析,得出了有關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的五個假說。在理論模型和相關假說的基礎上,筆者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檢驗。通過靜態面板模型的估計,發現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受到新經濟地理因素、傳統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因素和影響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的雙邊因素的共同影響。具體而言,東道國的市場規模、技術水平、自然資源稟賦、良好的商業環境、對東道國的出口、較近的地理距離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分布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這也表明,總體上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表現出明顯的市場尋求、技術尋求、資源尋求和出口拉動的特征。
論文摘要:為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我國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包括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在內的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在當前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以提高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近兩年,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伴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資成本的降低,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高漲。然而,境外投資是一種國際戰略行為,除了企業不斷提高自身對法律制度(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風險規避能力外,還需要政府給予相對完備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證投資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運行。本文擬分析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界定及立法體系現狀,并就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
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是兩個相關聯的概念。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而境外并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無論是新設還是收購、兼并或其他方式,企業投資的目的都是為了享有收益,使投資取得更大的回報。從現實來看,誰實際控制了企業,成為事實上的決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種收益。除了新設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業的控制權,一般需要通過控股權取得,而控股權是由收購股權實現的,因此作為實現企業控制權轉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購與兼并(即境外并購)便成為了眼下多數企業境外投資熱衷的模式。
二、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政策支持體系現狀
為支持企業境外并購,我國政府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這些法律法規大致可分為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類別。
(一)產業和貿易政策
在產業和貿易政策方面,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從項目立項、前期報告、項目審核到撤銷境外投資,為企業的境外并購行為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關于規范境外中資企業撤銷手續的通知》、《關于調整境外投資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務部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除了保留商務部對少數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外,大部分權限下放到省級,同時大大簡化對外投資的核準程序。6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了《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包括境外收購項目和境外競標項目。
(二)政府服務政策
在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的過程中,商務部等有關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設和完善境外投資信息平臺,開展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建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實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并成立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中心,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權威的信息和相關技術指導。
此外,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分別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二)和(三),凡符合導向目錄并經核準持有對外投資批準證書的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在資金、外匯、稅收、海關、出入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務部對外經濟合作網對外正式161個國家和地區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吨改稀芳冉榻B了所在國(地區)與投資合作有關的基本信息,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官方統計數據和其他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又指出了我國企業在所在國家(地區)開展業務可能遇到的問題,給企業以必要提示和建議。
(三)金融支持
從金融支持來看,發改委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在2004年10月下發的《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雙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如果企業由于資金等問題,無法承擔對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海外投資任務,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將發揮巨大的作用。此后,相關部門陸續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融資支持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融資支持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
2008年12月,銀監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特別要求,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對資質優良的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實施產業重組、升級和整合等操作時,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匯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就了經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方面的事項做出了明確規范。此后,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了《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不斷放松外匯管制,簡化外匯管理審批流程。
2005年8月,國家外匯局《關于調整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次年6月,外匯局不再對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并且允許境內投資者先行匯出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
2008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又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2009年7月,國家外匯局《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進一步緩解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以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
(五)稅收政策
為配合“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國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制定實施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制度;加快稅收協定談簽和執行力度,建立稅收情報交換機制,規范相互協商程序,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解決稅務糾紛,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服務,較好地維護了企業利益。
(六)特殊類別專項立法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的海外投資,相關部門出臺了單項法規予以規范,包括《煙草行業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鐵路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而為規范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等部門制定出臺了更具體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中央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簡要列出了我國現有的規范企業境外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相關法律政策主要散見于各類部門規章中,數量還比較有限,有一些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隨著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活動越來越頻繁,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第一,需要將境外投資領域某些帶有根本性質的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立法層級,制定統一完整的《境外投資促進法》、《境外投資責任法》、《境外投資規劃法》(包括產業政策、投資主體、投資地區、投資行業的規劃)、《境外投資保險法》等等,改變境外投資法律規定過于分散的現狀。
第二,需要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管理的職責與分工。強調商務部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角色,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總局、銀監會、保監會等多個專業監管部門的分工,在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約束范圍內,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積極促進、大力服務、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加強信息交流、溝通與共享,相互配合,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提高效率,使企業的各類境外投資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關部門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行業指導,明確國家重點支持的企業境外投資的重點領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氣和重要礦產資源等領域、先進制造業領域、對外基礎設施等領域,引導企業的境外投資行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為提高和保護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結合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制定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辦法,以便使境外投資的企業能夠盡快地享受稅法規定的間接抵免優惠。此外,應充分發揮和其他國家已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應通過外交等手段與合同國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所得稅以外,還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境外投資運輸設備的出口退稅政策,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充分考慮其對外投資的特點,改進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規范管理程序,促進企業對外投資的順利開展。
第五,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的金融支持并放寬企業海外投資的外匯管制。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健全境外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入出的統計檢測和預警機制;第二,政府適當放松對企業的金融控制,賦予適合條件的并購企業以必要的海外融資權,開拓國際化的融資渠道,并由國家給予必要的擔保,允許其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直接融資;第三,積極推進投資企業與國內金融機構的股權滲透,組成大型跨國企業;第四,進一步構建適合投資業務的合理開放的融資環境,鼓勵投資公司通過信貸、擔保等多種形式給予企業境外投資以必要的融資支持;第五,明確重點項目,給出定量標準,在給予重點項目以信貸支持的同時,也照顧到非重點項目的海外拓展。
總之,為了給我國企業從事國際化經營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環境,需要盡快建立起企業境外投資的一整套法規體系,可喜的是,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已以更積極的姿態加快完善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法律體系的步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政府對境外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中國企業境外投資之路將會越來越廣闊,腳步也會越來越穩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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