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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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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責任保險;市場;監管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9)09-0063-02
政府監管的目的主要是糾正市場的不足,阻止違法行為的產生。監管還通過減少保險人破產的可能性來穩定市場,對市場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并成為最明顯的一種市場外部力量。監管的主要責任就是代替消費者對保險人的財務穩定性進行監督,確保保險合同的易于履行。
監管者要求公司保持一定的風險,以消除由于有限負債所帶來的激勵機制。當責任方不能補償受害方時,第三方如保險公司補償受害人。當公司不能對他們所造成的損害進行充分補償時,未補償的責任使得社會的福利減少。未承保的風險對于社會產生了負的外部性。監管者要求公司去購買充分的保險來阻止這種對社會而言的共同的外在風險。
資產和風險的多樣化具有防范功能,可以減小一次事故所帶來的嚴重的資本損失。通過購買保險的多樣化,可使得受害人得到足額的公平的賠償,而且還可以保護公司免于財務危機或破產。對于那些事故產生的原因是意外而非過失或疏忽時效果就更加明顯。
1 責任保險市場的雙重監管對象
1.1責任保險市場對保險人的監管
在美國,州保險監管機構為了減小保險機構的破產規定了準備金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將一定量的資產以準備金的方式保留在公司內部。這項措施有效地限制了財產保險公司所簽發的保單的數量,從而保證了保險公司對于超過保費收入的索賠也具有理賠能力。
以無風險流動性資產形式存在的強制最低資本金要求被用于限制保險人的過度擴張。保險監管者通過限制保險公司的杠桿作用來減少保險公司破產的可能性。杠桿作用適用于這樣的一種業務擴張:保險人用其資本(或盈余)來承保新的業務。新承保的保費與盈余的比例就是衡量杠桿作用的一種方法。
由于保單價值的波動性,責任保險的現金價值是不存在的。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保單的價值就是保險人為了履行保單的理賠義務而在將來要賠付的量。于是保單的價值就是那些能影響未來賠付量的將來未知事件的函數。該價值經常偏離預期值,因為實際的賠付額只有到保單理賠的時候才會清楚。
監管者還會限制保險公司所持有的普通股股票的數量。相比于其他的可選擇的投資,比如國庫券,普通股股票具有很大的損失風險。保險公司的資本被要求以一定比例的低風險、高流動性的資產來持有,以便滿足保險理賠的需要。監管的目的并不是禁止市場機制的運行,而是要限制風險的過度擴張。
1.2責任保險市場對投保人的監管
保險人并不是政府監管的唯一目標。在很多情況下,保單持有人必須依照法律持有保單。監管通過要求私人企業購買保險來避免對其為數眾多的員工產生消極的影響。如果這種監管沒有到位,那些厭惡風險的公司將不會購買責任保險。在完全有效市場,任何企業發覺面臨的是低風險時,他們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都不傾向于購買保險。相應地,如果這種風險是高風險,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企業將更傾向于購買保險,以避免可能產生的損失。
然而,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并不能有效地避免那些不合適的或錯誤的企業決定。如果沒有監管,一些企業不計后果的行為將會對整個社會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通過制定保險采購的監管法律可以很輕松地消除這種道德上的兩難處境。社會或政府發現沒有購買保險的傷害行為的負面影響如此之大,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強制推行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的外部性淺析
責任的存在并不會必然地促使潛在的侵權人去購買充分保額的保險。一家公司的資產表明了其對消費者的侵權或傷害所能承受的最大賠償額。當賠償責任超過其資產時,這家公司將不太傾向于購買保險來保護自己,因為他們將會視這種責任為一種恰好相當于公司資產的一種財務罰金。換言之,超出侵權一方資產的責任將不會被侵權方所考慮。如果沒有法律所要求的保額的話,對受害方的賠償將會受到侵權方資產額的限制。侵權方認識到他們僅需用一部分資本就能滿足任何必需的賠償,這就給了這些公司一種不考慮后果而采取放大風險的行為的激勵機制。
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應該被清晰地公布,并且其已經成為了監管的主要目標。由于保險合同保障的是一段時間內的風險,所以部分保險人有接受過大風險的傾向。當保險人的這種行為被縱容的時候,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也隨之上升。保險監管方了解這種激勵機制,然后通過減少保險人接受的風險量來限制保險人的這種傾向。資本準備金要求和投資方向的限制是監管者常用的兩種手段。
對于保險人來說,其提供的保額不充分或者沒有滿足保單持有人的需求,這種激勵機制就會呈現。因為責任保險經常是被政府管制的,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它在費率談判和保額確定方面不具有優勢,所以保額是有可能不充分的。
保險公司也是以贏利最大化為目標的,保險公司為了提高收入,也希望能將閑置的資本進行投資。這種投資是保持保險人的資本、提高償付能力、促進經濟增長的一種合理的并且常用的資金運用方式。但是,當保險人被高回報吸引而進行風險投資的時候,道德風險就隨之產生。投資損失可能會導致保險人不能履行保險合同的賠付責任,甚至會破產。保險人也可進行長期投資,不過如此一來,保險人的資本就被長期投資所占用,而被占用的資本也不能用于理賠,這就造成保險人不能對現有的保單提供充分的保障。
在購買保險的情況下,保單持有人可能不會積極地避免損失。較高的風險對于購買保險的他們而言,并不是很危除的,因為通過保險,他們把風險責任轉嫁給保險人,于是出于提高利潤的考慮,他們會增加風險投資,客觀上使自己的風險增加。
現實的環境使保險人幾乎不可能從被保險人那里獲取完全、準確的信息。市場條件和被保險人的信息都是經常變動的。隨著保險人的不斷變化、發展,信息收集的成本和渠道受限的信息很快就會過時,這將使得評估一個被保險人的真實風險變得很困難。
被保除人商業行為的不正確顯示可能會降低保險人對單個保單持有人的風險測度。例如:在建筑行業中,保單持有人可能在建筑過程中采用削減支架或使用假冒的建筑材料來降低成本,這時道德風險就產生了。這種負面激勵產生的原因就是當保單持有人購買保險后有恃無恐,為了高利潤而不擇手段。由于不能對保單持有人進行有效的監督,將會產生很大的負面激勵。
3責任保險市場監管的外部性分析
責任保險市場一般是有效運行的,只有當市場結構進行調整的時候除外,在市場進行調整的時候,保險人贏利能力的下降將會使保險人改變風險責任,并且還可以把矯 正市場的壓力推給監管者。保險人提高保費,被保險人承受高成本,雙方都在就法律和監管的問題進行溝通的時候,通常是整個保險行業處于不景氣的階段。所以保險監管的方法或手段不斷地被創造出來以防止那些會對整個市場造成沖擊的偶然事故的發生。任何法律或監管手段實施之前,都必須弄明白上述實施會對行業周期的每個階段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由于被監管的保險公司都有嚴密的組織、多樣化的財務手段,再加上其對行業最佳運行效率的較深理解,他們常常會盡力地避開那些監管。行業的其他公司由于擁有較少的資源和缺乏組織性而不可能避開監管,所以會對大郎分的監管發出抗議。整個行業想以整個社會為代價來獲得那些在制度設計和執行起來對自己有利的監管。串通將會破壞監管的目的,使其由基于整個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轉變為特定團體的福利最大化,盡管有缺陷,但監管的目的還是提高市場效率,阻止危險行為的發生。
現在假定特定利益集團和市場外部組織不會對市場產生影響,政府干預保險的目的就是解決市場存在的同有的缺陷。監管被用來減少保險人由于資不抵債而破產的可能性。因為保險人的破產會產生連鎖反應,不僅會傷害被保險人的利益,還會傷害到那些與保險人無直接關系但是有問接關系的第三方。
侵權法會對責任保險的條款制定和理賠產生很大的影響。它經常由于含糊不清的表述而產生了錯誤的分配方式。雖然是不可能實現的,但保險監管的一個目的就是減少這種模棱兩可的表述,首先要做的就是阻止道德風險的產生,此外還要充分地保護那些存在負外部性的沒有投保的損失。
然而,盡管各級黨委、政府部門對文化市場監管工作給予了大力支持,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農村文化市場發展的復雜性,難免還存在著一些需解決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全市農村文化市場發展不夠平衡。經濟相對發達的中心集鎮文化市場比較繁榮(如華寧的盤溪、新平的嘎灑等),文化經營門類比較齊全。而經濟欠發達的鄉鎮(如新平的老廠、元江的咪哩、易門的小街等),盡管鄉鎮農村人口近萬人,但文化市場發展遲緩,有的至今沒有一家經批準設立的文化經營場所,文化市場處于空白狀態,難以滿足群眾的文俗肖費需求。
(二)市場經營秩序不夠規范。農村文化經營單位普遍存在規模小、分布散,以個體和個人獨資經營為主。如盤溪的九家網吧每家就是20幾臺電腦,且檔次低、環境差,經營者素質也參差不齊,一些經營者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有的甚至置法律、法規于不顧,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三)無照經營狀況較為突出。在縣(區)中心城區由于對文化市場執法力度的增強,一些無證照文化經營場所悄悄地向農村和城鄉結合部轉移,以逃避監管,繼續從事非法文化經營活動(如:黑網吧、地下賭博游戲室和臺球賭博),禁之不絕。無證照非法經營活動的存在,嚴重擾亂了農村文化市場經營秩序,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甚至引發治安問題,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
(四)文化市場監督管理相對薄弱。各縣(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伍機構不全,人員編制少,全市只有專職的執法人員13名,要對全市3284家文化經營場所進行有效監管,顯然是不夠的。農村鄉鎮文化站又處于管理有責、執法無權的境地,管理較為蒼白無力。
(五)執法環境有待改善。調查表明,從事農村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大多數是下崗失業人員、失地農民,以及殘疾人員、外地流動人口,他們中不少經營者法制意識薄弱,素質較低。在執法過程中容易產生對抗情緒,對抗執法甚至暴力抗法現象時有發生。
一、玉溪市農村文化市場監管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玉溪市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門對農村文化市場的管理:一是健全領導機構。全市建立、健全了各級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由市、縣、區主管領導擔任負責人,統籌協調農村文化市場各項工作。二是不斷加大管理力度。各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加強對網絡文化市場接納未成年人、音像市場經營盜版音像制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把農村演出團體的進人關,對演出團體進行嚴格的審核。三是制定政策、措施,鼓勵支持農村開辦健康文化事。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認識方面。農村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在個別地方和部分領導的心目中沒有適當的位置,對凈化社會文化環境認識模糊。認為抓經濟才是“硬的”,抓文化是“軟的”;在經濟欠發達的山區農村,農民的生活雖然有了改善,但還相對落后,他們看重的是家庭的經濟收人,同樣認為農村文化可有可無。
(二)組織機制不全,鄉鎮文化站沒有處罰權。近年來各縣區為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不斷強化鄉鎮文化站的文化市場管理職責,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繁榮發展,雖然分別制定了相應的管理措施。如新平縣對鄉鎮文化站的要求是要配備專職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在文化經營項目密集的嘎灑、漠沙等鄉鎮要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檢查制度、查扣制度、統計及舉報制度,年初有工作計劃,年終有總結。華寧縣對文化站的要求是,對涉及到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應迅速上報縣文化局稽查隊依法處理,對無證的文化經營活動一經發現,必須勸阻其非法經營活動,并立即報縣文化局稽查隊處理。但由于全市的鎮鄉文化站無權對違法違規經營者進行任何形式的行政處罰,在日常工作中違法經營戶不聽勸阻是沒有什么辦法的,等你報到縣文化局,證據已經被抹去。給查處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一方面全市大部分鄉鎮文化站工作人員目前是一到二人,主要的工作任務不是在搞文化市場的管理,很多鄉鎮對文化市場的管理是落不到實處的,難以適應農村文化市場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管理力度不大,近些年來大部分鄉鎮對農村文化市場管理,往往是采取突擊性措施,臨時從有關部門抽出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這些臨時檢查人員疏于業務、政策不熟,且人員不穩定,在執法檢查中產生短期行為現象。
(三)機構人員編制少、經費不足、監管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伍人員數量少、力量薄弱。各縣區雖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監督職責及行政執法職能,但管理編制人員不足,據統計,全市正式設立稽查隊的有7個(含市稽查支隊)定編26人,在崗在編的13人,在編不在崗的6人,在崗不在編的26人,峨山、江川、易門4個縣沒有執法隊伍,澄江縣雖然有編制有機構但是無專職執法人員,8個縣還存在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不分和執法權限混淆的情況。目前鄉鎮一般沒有專門的文化市場管理機構,縣級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受各種因素的制約,鞭長莫及,導致管理失控。管理人員思想素質、文化素質及科技素質偏低。鄉鎮文化站隊伍老化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文化市場的監督與管理。隨著市場管理范圍的不斷擴大,監督檢查任務越來越繁重,管理地域面廣線長,管理經費缺乏保障,管理設施設備落后等主客觀原因,造成了對農村文化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難以“到位”或遠水解不了近渴的現狀。
三、加強農村文化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發展社會主義文化,把握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和長遠奮斗的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是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有效途徑,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任務。因此要加強宣傳,使各級領導和群眾都認識到,健全農村文化市場體系,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機制,是構建和諧農村文化,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的重要任務。縣、鄉鎮政府應該像抓其他工作一樣抓好文化市場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二)健全鄉鎮文化管理機制。隨著文化市場在農村的形成和發展,在鄉鎮應建立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由鄉鎮黨委副書記任主任,宣傳委員、政府分管的副職為副主任,文化站、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為成員單位,配備1名文化市場專職管理人員(人口密集、文化市場經營項目多的可視情況增編,人員性質參照公務員管理),具體負責日常管理項目的審批和市場監督、工作協調等事宜。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建立專兼職文化市場稽查隊伍,設立文化市場稽查中隊,履行農村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發揮鄉鎮專兼職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巡查、取證等方面的作用,縣級文化部門委托有執法權限的機構進行執法,使行政執法“手臂”向下延伸,起到“補位”作用。從而,促進文化市場規范、有序、健康、繁榮地發展,為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諧社會建設起到積極的作用。
(三)建立農村文化市場社會監管網絡體系。在廣泛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提高人民群眾、特別是文化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的基礎上,要充分發揮當地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學校、社區、村委會的作用,聘請熱心人士組成義務監督員隊伍,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農村文化市場社會監管網絡體系。
(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給予必要的經費、車輛、設備保障,提高執法人員整體素質。農村文化市場管理隊伍建設必須加強,各級政府要給予必要的經費、車輛、設備保障。同時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在農村文化市場監管工作中必須因勢利導,趨利避害;堅持依法行政,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大力整頓農村文化市場經營秩序。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疏堵并重,以疏為主的原則。同時要幫助扶持一些守法經營戶,發揮正面作用,抑制負面影響。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健康向上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主導地位,促進新農村文化市場的繁榮發展。
市場準入監管的基本要求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中涉及市場準入監管的一共有四條原則,即原則2、原則3、原則4和原則5。《核心原則》原則2首先強調,監管機構應明確界定被監管對象,界定對銀行機構的發照安排和執照允許的業務范圍,即銀行允許從事哪些業務活動、禁止從事哪些業務活動。只有持有營業執照并接受銀行監管的機構才能辦理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未經批準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均屬于非法行為。
《核心原則》原則3具體規定了五個方面的銀行發照標準,包括銀行所有權結構,經營計劃、控制制度和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財務預測以及對外資銀行的審批。《核心原則》要求,監管機構應當能控制銀行準入,制定準入標準,確保新的銀行機構所有權結構和經營計劃合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合格、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完善、包括資本金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良好。如果認定申請人達不到標準,監管機構有權拒絕審批。當某家已成立的銀行機構不能達到上述標準時,可以據此吊銷其執照。
除審批新銀行外,《核心原則》原則4明確了對銀行股權變動的準入管理。它要求監管機構全面掌握銀行股權的變化情況,對于超過一定持股比例的銀行股權的變動,應當經過監管機構批準或備案同意;對于低于該持股比例的銀行股權的變動,監管機構也要關注其對銀行控制權和管理結構的任何不利影響。如果投資者不能滿足相關的監管規定,或者其資格條件與新設銀行股東的各項標準不相一致,監管機構應當有權制止這種投資,以此防止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或者惡意經營者規避市場準入監管,以投資方式間接進入銀行業。
由于銀行的收購與投資活動會影響銀行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因此,《核心原則》原則5中要求,為保持與發照標準的一致性,監管機構應當有權制定關于銀行重大收購、投資活動的審查標準,明確哪類收購或者投資需要事先批準、哪些需要事先報告。
我國市場準入監管的進展
按照我國現行規定,對銀行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主要包括機構審批、業務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三個方面的內容。我國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了銀行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標準,如銀行機構的設立需要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最低資本金及股權結構和股東資格、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要求;銀行開辦新業務需要根據業務風險特征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系統,并建立嚴格科學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總體上看,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法律法規基本健全,監管機構對銀行市場準入和資格的監管比較嚴格。
中國銀監會成立以后,明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增強透明度”的監管理念和促進金融的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等六項良好監管標準,通過宣傳和實施《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增強了依法監管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市場準入監管方面,中國銀監會具體開展的工作包括:明確新設商業銀行的六條標準,將風險評級結果作為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重要依據,鼓勵城市商業銀行根據自愿和市場原則實施兼并重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鼓勵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入股現有商業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加強對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入股金融機構的管理。此外,中國銀監會還了《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方式和程序的公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等部門規章,通過對銀行業務行政審批事項的規范和清理,減少和簡化行政審批手續,促進銀行業的發展和對外開放。
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與《核心原則》的要求相比還存在相當差距。例如,市場準入審批還不夠規范、高效和透明;對銀行股東資格和股權結構的監管還有待完善,如對關聯股東沒有明確的界定,致使有些投資者通過關聯企業投資入股商業銀行,使銀行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對商業銀行新業務的準入設限不科學,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和有效監管;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銀行大額收購和投資行為以禁止性規定為主,與市場發展需求也不相適應;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審核不夠全面,不能對擬任人的品行、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進行有效考核,未能建立起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信息系統,包括“黑名單”制度。另外,市場準入與持續監管存在脫節現象,如對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偏重于任職資格核準,未能對履行職責的情況定期作出評價。
當前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較好地把握支持金融創新與審慎監管的關系。我國的商業銀行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夠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有些銀行在開展新業務之前,缺乏深入的市場調研論證,甚至對該項業務及其風險缺乏了解,沒有制定成型的規章制度,也缺乏對業務風險進行監控的能力,因此,監管部門從我國銀行業實際出發,對商業銀行開辦的一些風險較高的新業務實行審批制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對商業銀行開辦新業務的準入設限怎樣算是科學和合理,在政策和法規上并不十分明確。例如,在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大框架之下,對銀行業務范圍的內涵和外延缺乏詳盡的解釋和說明,對“新業務”的認定標準并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在審批商業銀行推出的部分具有混業經營傾向的創新產品時,往往需要較長時間,這就對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帶來不利影響。又如,按照現有文件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開辦新業務既有審慎性監管要求,也涉及許多具體規定,由于業務準入管理適用的部分規章是在過去若干年中由人民銀行、外匯局等部門分別、陸續的,客觀上存在本外幣業務之間、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之間、中外資銀行之間業務準入標準和程序不統一的問題,對不同類別銀行開展同類業務形成了不同待遇。
進一步改進市場準入監管
面對我國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中國銀監會已經制定了提高我國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中長期規劃,并正在采取一系列改進措施,因此,今后一段時期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將會有進一步的發展,具體包括:
一是通過樹立良好的監管理念,明確監管事權和責任,完善市場準入監管審核機制,保證獨立、客觀和公正地履行審批職責,提高準入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要求,制定公開、透明的機構審批標準和程序,公示市場準入監管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二是結合對銀行業發展戰略、整體布局的研究,加強機構審批中對經營策略和業務計劃、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財務狀況、資本金來源和補充能力等方面的審查。
三是進一步規范對關聯股東、銀行股權變更的管理,加強對股東資格的管理,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