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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種的世界名人有:
1、黑種人:奧巴馬,美國籍政治家,第44任美國總統,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非洲裔總統,1991年,奧巴馬以優等生榮譽從哈佛法學院畢業。2007年2月10日,宣布參加2008年美國總統選舉,2008年11月4日正式當選為美國總統;
2、白種人:居里夫人,波蘭裔法國籍女物理學家、放射化學家,瑪麗·居里的成就包括開創了放射性理論,發明了分離放射性同位素的技術,以及發現兩種新元素釙和鐳,在她的指導下,人們第一次將放射性同位素用于治療癌癥,她是巴黎大學第一位女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 保健老師;學齡前兒童;視力;問卷調查
近年來由于學生近視眼患病率不斷升高,而且日趨低齡化,從而已引起幼教工作者、婦幼保健部門及眼科界的廣泛關注。除采取視力檢查及定期監督等措施外,還進行了有關眼保健知識的培訓與衛生宣教。但由于影響因素很多,特別是幼兒園的保健老師,由于工作在第一線,具有重要的導向性作用。對于學齡前兒童視力及相關問題,他們認知情況如何呢?特在有關部門支持下,就此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現將結果,作一匯報。
1.方法
1.1調查對象:上海市徐匯、奉賢、寶山、青浦、松江五個區的幼兒園長期進行幼教的320名保健老師,均曾經眼衛生知識學習,接受正規訓練,多數(80%)長期專職幼兒保健工作,其中重點任務包括預防近視,保護視力等。
1.2方法:根據參考文獻(教科書為主)及由專家指點的有關幼兒視力常見有趣的10道題目[1-3],制成一份調查問卷(表1),于2009年4月~9月,分別對上海市徐匯、奉賢、寶山、青浦、松江5個區的320名幼兒園保健老師進行調查,了解他們對兒童視力的認知情況。現場填表,及時答卷,最后由負責老師或醫護人員小結及答疑。原始記錄匯總,按題順序統計分析。
所列內容是選擇人們目前感興趣,但易被誤解、影響較大、有必要急待解決的問題,是非結論是依據常規記錄(如教科書等)。個別選題有一定難度,但受試者均曾參加過培訓,多能理解與接受。
2.結果
應試幼兒園抽選320名保健老師,全部現場交卷,答卷當日整理、統計分析,隨即報告結果。統計發現對于各個選題,一般多能作出正確選擇,正確率高低順序依次見表2。其中判斷意見接近一致的選題有:“3歲起就可以用視力表測定視力”、“手術可以治愈近視眼”,但前者為正確答案,后者為錯誤答案。大多數選讀正確,亦有選題普遍認讀異常者,如題6答對者僅占7.5%。其中接近全錯者如題10,即應試者均認為手術可以根治近視眼,或認為現行激光方法可以治愈近視眼。
個別題判斷有一定難度,但原則及要求是一致的,亦多能勉強認定,并無其它特殊規律。
3.討論
已知>3~6歲是視覺發育關鍵時期,正確了解幼兒的視力與屈光特點及變化,是有效開展眼保健工作的基礎[2,3]。而對工作在第一線的幼兒園保健老師,有必要正確認識、科學對待幼兒的視覺功能[3,4]。通過相關知識的問卷調查,可以有助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然而事實表明,盡管經過培訓學習及多年實踐,而在“想當然”的概念導向下,當前人們對學齡前兒童視力認知仍然比較混亂。問題很多,如對于視力,不僅表現在認識上,還表現在檢查上及應用上,都存在不少誤區,從而影響工作質量[45]。有關單位應當重視與及時改進,包括針對現狀、有的放矢地進行科學宣教,從而可使各級兒童眼保健人員,不再無所適從,而對視光師及眼科工作者,也會因此更起到正確的導向作用,有利尋找原因及采取對策,切實有效的保護兒童視力[5]。
兒童視力通常3歲開始就可以達到成年人的水平,但考慮到現行視力是用視力表測得的主覺功能,影響因素很多,包括兒童本身的眼球發育狀況(超前或滯后)、檢查者的態度與認知水平高低及被檢者的配合程度等。,但從視力原理來看,學齡前兒童視力正常標準應當不變,仍為≥1.0。然而,為求工作方便,近年來,一些地方作了修正,即降低了正常界線,改為:小班(4歲)≥0.6、中班(5)0.8、大班(6歲)≥1.0。對此,為了解決兒童視力普查的混亂局面,專家的以下建議是可取的[5]:即凡視力<1.0者為視力低常,但低常者不等于視力異常,其中有病理性,也有生理性的,可通過常規眼科檢查鑒別。
迄今,小兒眼科最有效的檢查手段仍然是阿托品散瞳。因為只有靜態屈光測定,才能研究小兒眼屈光問題。
學齡前兒童不論視力低常、正常,均需散瞳驗光,而且由于必須是靜態屈光,故散瞳用藥按常規仍應取阿托品.[1-3]
近年來由于家長及教師加強文化教育,使幼兒視覺負擔增加,眼調節緊張,容易表現近視現象(遠視力低常、近視力正常)。但這些是一時性現象,不是近視眼(真正近視眼只占1%~2%左右),因此學齡前兒童中,近視眼不是主要問題。“近視”與“近視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近視”是視力表現,由于幼兒視力異常配戴眼鏡屬“治療性配鏡”,因此應當早配早戴,而不應盲目拒絕。
近視眼迄今尚無有效療法,現行配戴眼鏡及激光手術等,均屬光學矯正,并非治療近視眼,因而更談不上治愈近視眼[4]。
學齡前兒童視力正處在視覺發育的敏感期。在生長發育的過程中,幼兒的視覺發育機制復雜,表現多樣[1-3]但了解并理解了以上所討論的一些概念,就不難作出是非選擇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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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光霽,主編.視光學基礎.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18.
關鍵詞:成人教務管理;UML;統一過程;對象關系映射
中圖分類號:G47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4-0266-02
1 引言
成人教育是中國高等教育資源的必要補充。大力發展成人教育對解決當前就業、提高農民工素質、建設老年人社會等問題作用重大。提高管理水平,尤其是適合時展的教務管理水平是發展成人教育的重要發面。建立以計算機科學技術為核心的教務管理系統無疑是個有效途徑。
采用面向對象的思想,以RUP作為軟件開發方法,基于B/S模式Web編程技術針對成人教育教務管理的業務特點完成系統的開發,保證了系統應用的先進性,表現在運行效率高,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可擴展性和可維護性。
與國內外現有的系統相比,本系統具有應用技術先進、功能全、針對性強、結構形式模塊化、操作簡單等特點。根據沈陽師范大學成人教育學院的應用情況上看,效果良好。
2 RUP與系統模型
RUP(統一軟件開發過程)是一個面向對象且基于網絡的程序開發方法論,將軟件生命周期在時間上分解為四個階段,分別是初始階段、細化階段、構建階段、交付階段。
成人教務管理系統的模型體系是指在RUP的指導下,利用UML 13 種關系圖集合,涵蓋從需求到部署的軟件系統開發的所有方面。這當中包括靜態的結構關系圖(如類、對象和部署)和動態行為關系圖(如序列、活動和狀態)。
2.1系統設計的RUP初始階段
初始階段的最主要工作就是建立基本需求。RUP的迭代特性意味著各個階段都可以采用進化方式,在初始階段只是大體了解系統各項業務需求,并以用例圖的形式對業務建模。初始階段的進化式方式在相當大定程度上解決了長期困擾軟件工程需求階段的難題:范圍的確定。具體說表現在范圍過大和軟件的需求方需求變更率高這兩點上,這也恰恰是進行RUP迭代的驅動力。
用例圖展示系統將提交的功能,它的內容決定了其他視圖的開發。用例圖還是確認和最終驗證系統的主要依據。根據成人教務管理的業務分析,確定了教務員子系統的用例視圖如圖1所示。
2.2系統設計的RUP細化階段
這個階段要完成靜態設計、持久對象設計、動態模型設計、界面設計等。在面向對象的分析和設計思想里,這些設計主要體現在實現各用例的類的設計、類之間關系的設計以及類之間如何配合協調以完成功能的設計上。系統的設計要依照用例圖中不同層次用例間的依賴關系及業務邏輯的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的次序來進行。
2.1.1教學計劃信息添加用例的設計
通過圖2(見下頁)可見,專業、課程和教學計劃是實體類,添加界面屬于接口類,在界面和教學計劃以及界面和課程、和專業之間都存在著完成控制邏輯的控制類。圖3(見下頁)是教學計劃管理用例中涉及的實體類結構。
2.1.2畢業生驗印用例的設計
畢業生驗印用例的實現稍顯復雜,這里的復雜是復雜在業務邏輯上,用例中的類不一定復雜,這也正是面向對象設計思想下應用UML工具的強大之處。圖4(見下頁)是序列圖。
從圖4中分析可知,畢業生驗印用例中涉及到的邊界類、控制類、和實體類并非怎樣復雜,構造的方法和前面的是一樣的,不同之處在于容器類的使用,容器類是緊密結合于具體的實現工具的。這個用例的類圖模型如圖5所示。
驗印過程如下:
首先,生成一個表頭的緩存內容是要驗印的課程,采用Map結構,Key中存儲課程的編號,Value存儲課程對象。設計這個緩存形成結果集時過濾,因為通過Hibernate獲取學生實體后,可以加載到該學生的所有成績,而通過這些成績又可以獲得相應的課程,這樣就會把一個學生所選過的所有課程得到,但是驗證不需要全部的課程。
其次,生成表頭對象。表頭對象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學生號、姓名和專業,二是驗印課程名列;這個對象可以在生成表頭緩存時生成。注意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課程所處在表頭中的位置加以定義。
第三步,生成表數據對象。這里實際上進行的是交叉數據的處理,即根據學生的列表生成表數據對象。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一個記錄緩存,用于保存從和學生關聯的所有課程中要驗證的課程和課程在表頭的位置。最后遍歷表頭列表,根據緩存中的位置將課程的成績存入到表數據對象中。
3 數據庫設計
成人教務管理系統的數據庫采用當今主流數據庫――關系型數據庫,數據模型是關系數據模型,管理軟件是RDBMS。關系型數據庫數學基礎嚴格,采用二維表格結構來表示實體以及實體之間一對一,一對多和多對多的聯系。而系統的設計是遵循面向對象技術的,面向對象的一系列原理、方法、經驗還不能直接應用于關系型數據庫,用O/R Mapping結合實體模型設計關系型數據庫。
4系統安全方面的防范機制
基于B/S結構的MIS的安全性是多種因素的總和,是一種范圍遠超單個應用程序的策略的結果。在本課題的研究過程中,關注的是應用程序及數據庫安全隱患。
在成人教務管理系統的設計過程中,應用程序及數據庫安全隱患具體表現在系統的應用域內用戶越權操作和基于B/S的Web攻擊。
針對前者,Java架構和完善的權限處理可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對于后者,可從以下幾點加以解決:
(1)系統中對用戶密碼的保護包括如下幾項:
* 限制密碼的最小長度,規定密碼的設置不得少于兩種字符;
* 限制錯誤登入的次數;
* 記錄設置時間,超限后提示修改密碼;
(2)在數據的訪問中,多使用存儲過程或者參數化的命令;(3)定時備份數據庫;(4)使用操作時間限制,這在編程中可以使用SESSION實現;(5)對關鍵數據,應在傳輸和存儲的時候使用加密技術。
根據《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組織開展2021年度寧波市智能制造優秀系統解決方案(第一批)申報工作的通知》(甬經信產數〔2021〕73號)等文件要求,經企業申報、各地推薦、專家評審和綜合評定,現將2021年度寧波市智能制造優秀系統解決方案(第一批)擬認定名單予以公示。
一、公示時間:2021年7月9日-7月15日。
二、公示期間,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通過來電、來信、來訪進行反映。
三、聯系人:陳文林;聯系電話:89292008(傳真);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寧穿路2001號。
附件:2021年度寧波市智能制造優秀系統解決方案(第一
批)擬認定名單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9日
附件
2021年度寧波市智能制造優秀系統解決方案(第一批)擬認定名單
序號
單位名稱
解決方案名稱
重點應用
行業/領域
屬地
1
浙江藍卓工業互聯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基于supOS工業操作系統的
石化行業智能制造解決方案
石化
海曙區
2
寧波智能制造技術
研究院有限公司
智云端-數據采集與生產
管理系統解決方案
工業互聯網+安全生產
海曙區
3
浙江華工賽百數據
系統有限公司
面向汽車零部件行業的智能
制造整體解決方案
汽車零部件
江北區
4
寧波捷創技術股份
有限公司
三化融合整體解決方案
磁性材料
江北區
5
浙江第元信息技術
有限公司
第元基于5G+工業互聯網的
設計制造一體化平臺解決方案
電子信息
鎮海區
6
寧波創元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基于Neural-MOS的模具行業
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
模具
北侖區
7
寧波騰智信息技術
有限公司
緊固件行業智慧工廠
解決方案
緊固件
北侖區
8
浙江文谷科技
有限公司
文谷汽車行業數字化工廠
解決方案
汽車零部件
鄞州區
9
舒普智能技術股份
有限公司
服裝服飾車間集成解決方案
服裝服飾
鄞州區
10
寧波偉立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數字化車間集成-機床及
機器人解決方案
模具
余姚市
11
寧波舜宇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智能數字工廠整體解決方案
電子信息
余姚市
12
寧波慈星股份
有限公司
慈星針織品智能柔性定制
系統解決方案
服裝服飾
慈溪市
13
寧波智訊聯科科技
有限公司
汽車零部件行業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系統解決方案
汽車零部件
寧波國家高新區
14
寧波沙塔信息技術
有限公司
面向機加工行業的工業互聯網
平臺解決方案
機械加工
寧波國家高新區
15
寧波易拓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離散型注塑行業智能工廠系統解決方案
文體
寧波國家高新區
16
寧波極望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面向離散制造業的極望Y9-MES整體解決方案
壓鑄
關鍵詞:保險法;告知;說明;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6-00-02
一、引言
告知義務,即指告知義務主體在簽訂保險合同前或簽訂合同時,應當將其知曉的有關保險合同的標的的重要事項向如實告知保險人及其人。若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則保險人依法獲得合同的解除權。說明義務,即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前,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尤其是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的解釋。若違反了說明義務,則相應的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我國現行《保險法》16、17條詳細規定了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規則,且經過修訂后已經完善了許多,但仍有可以完善之處。就此筆者將總結介紹若干學者觀點,并闡述自身認識理解及相關完善建議。
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的問題與思考
(一)告知應采用書面形式抑或是口頭形式
關于這點,《保險法》16條未明確規定,實務中用書面口頭的都有。但多數學者均主張此應采書面方式為宜,個人也很贊同。從保險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告知義務是一種被動告知,即詢問告知,采用書面形式可以避免保險人漫無目的地詢問,同時也可以明確告知的內容,對重要事項的告知程度可以一眼看出,防止保險人否認投保人認為已經履行了的告知義務,在對糾紛提訟時,更是減少了取證證明的困難,保護投保人獲得賠償金。從另一方面來講,書面形式告知也有利于保險人。相似的,保險合同訂立后,若當事人確沒有將有關事實告知,而義務人卻以口頭告知為抗辯理由的,保險人很難舉證反抗。若采用書面形式,則完全可以提出有利于己的證據,還可以清楚的證明投保人所述事項是否包含于其先前告知的內容之中,有力的防止了投保人的騙保行為。此可謂一舉兩得,所以《保險法》就告知的形式還應規定的具體些,可以采用書面詢問和書面告知。同時,若雙方仍以口頭形式詢問告知的,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書寫一份雙方詢問告知內容清單,有雙方簽名即可。
(二)被保險人也應有如實告知義務
從第16條可以看出,現行法律只要求投保人有告知義務即可,學者認為此處尚有偏頗,被保險人也應履行告知義務,因其對保險標的享有直接的權利,更清楚保險標的的狀況。
個人也比較贊同此種說法。
1、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并不存在此憂慮。但若不為同一人時,因其財產、人身往往會有保險合同的賠償金所保障,所以相應的,他也應該履行告知說明的義務。我們經常說沒有“免費”的權利,即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商事合同中更是講究權利義務一致,這樣才公平,所以,其取得利益要與其如實告知程度一致。
2、雖有投保人告知事實,但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對自己身體狀況只有被保險人最清楚,而財產保險中也數所有人、占有人最清楚其財產的狀況,投保人所述的事實即便非出于故意、過失也可能會與真實情況不符,而保險講究“信息對等”,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需要知道有關標的的重要事項并據此決定是否承保,若被保險人不履行,保險人就不能完全準確的估計保險風險大小,若被保險人隱瞞了實情且真的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不享有解除權,仍要履行賠償金責任,這對保險人來說是極其不利的,同時也違背了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更甚者,還會促使被保險人利用無知的投保人來騙取保險金,這是法律所絕不容許的。
3、《保險法》第52條規定了保險標的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被保險人是主體,那么,在合同訂立時,其也應該有如實告知的義務,這是從法律規定的邏輯關系里可以推導出的。
(三)未告知事實與發生的保險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保險法》16條第2款規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有學者主張該解除權只有在未告知或不實告知與保險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保險人才享有。個人認為這是不可取的。照其意思,若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未告知事實無因果關系,保險人仍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顯然這是加重了保險人的責任,因為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就違反了誠信原則,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存在著不平等,保險人依據其如實告知的內容可能根本不會承保,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而現在,非但投保人違反誠信原則合同不能取消,保險人反倒還要承擔原本不用承擔的責任,豈不是便宜了投保人?所以,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也沒有強調什么因果關系,這點上是無可非議的。
(四)投保人的告知事項還需要具體規范
依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的告知是一種被動義務,但并不意味著保險人提出的任何問題都要必須答復。有些事實,保險人應該知道的或是可以推知的,就沒有必要答復了。至于那些與保險合同無關緊要的問題,更沒有回答的必要。其實,在此完全可以參照第2款的規定,只對那些足以影響保險人承保或增加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答復就可以了。
另外,有學者認為第16條采用的詢問告知方式不妥,其理由在于詢問告知沒有貫徹最大誠信原則,可能會使投保人在保險人未詢問的請款下對影響其承保或增加保險費的不負告知義務,從而加重了保險人的責任。個人認為,可以沒有這個必要。因為,保險人在雙方當事人中處于強勢的地位,保險合同大多均為保險人所定格式條款,必會偏向利于自己的方向指定,其本身在信息對等方面就高于投保人一方了。其次,保險人作為專業的風險經營機構,其從業人員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專業素質,對保險標的所做的詢問必是有一定技術含量的,客觀上可以排除遺漏重要事項詢問的這種可能性。再者,保險人作為風險的經營者,合同的強勢方,理應有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義務,就體現在保險人的調查詢問上。保險人有時明顯可以通過詢問、調查方式獲悉標的情況的,就不能以投保人未告知為由來行使解除權了,這就和16條第6款聯系在一起了。
(五)第16條第5款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的,不應當退還保險費
個人認為,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的,除了解除合同外,期保險費不應退還。首先,其客觀上違反了信息對等、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只不過在主觀上較故意稍有區別。其次,雖不是故意,但也是出于未盡職責的重大過錯導致其未如實告知,過錯明顯,理應自負不利責任。再次,同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相比較,合同解除的原因就客觀上來說是一樣的,且解除都有追溯的效力。最為關鍵的是,投保人在這之前可能會享受與未如實告知無因果關系的其他保險金利益,換句話說,保險人在合同解除前還是在履行自己義務的,為了使雙方權利義務對等,貫徹公平,保險費應當不需退還。同時,若法律如此規定,還可以促使投保人盡職盡力,認真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最終有利于維護雙方的利益。
三、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問題及思考
(一)說明方式
就說明的方式,第17條規定有所不同。第1款規定對格式條款的說明方式未作規定,而第2款對免責條款的說明則規定才口頭、書面均可的形式。個人認為尚有不妥,說明義務作為一種事關合同條款效力、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以口頭的方式不免草率,保險人也有可能存在著遺漏說明,投保人也可能存在遺忘、不清楚的情況,不利于保險合同的訂立。同時,前面講投保人如實告知要采書面形式,相對應的,保險人依然,理由也相同。此舉不僅能減輕保險人舉證的負擔,也可以明確其所盡義務的程度,分清雙方的責任,防止投保人借此條款作索要保險金“萬能鑰匙”。
(二)說明內容還應再擴大
觀之第17條,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僅限于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那針對這兩者之外的其他條款呢?有學者認為也應說明,因為保險中涉及許多專有名詞和概念,且保險人作為從事保險行業的職業者,理應有全面的理解。個人比較贊同,保險人的從業人員不僅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便于進行說明,且非格式條款中還存有很多技術性的術語及法律制度設計,前后條款的關聯性大而復雜,這對于一個普通人來說,在理解上是有很多困難的,那么,根據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雙方的信息對等要求,保險人一方自然有義務幫助投保人說明隱藏在非格式條款背后的權利義務復雜關系以及其他各種保險情況等等,來使得投保人處于一個較為平等的地位,合理維護自己的權利。
另外,這對格式條款的說明,是全部都要說明嗎?個人不以為然。顯然,在一份格式條款中,雖有保險人以自己利益而訂的條款,但更少不了法律所直接規定的強制性條款,以及對本合同進行解釋說明的條款,針對這些條款,保險人可以完全不解釋說明,投保人也不可以據此來要求保險人承擔本不必要的責任。否則,反而違反了誠信原則造成雙方的權利義務差距過大,對保險人不免有失公平。
(三)說明所要達到的程度應該明確不同
第17條并未就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兩個條款僅有“說明”和“明確說明”區別,在實務中可能會引起爭議。很多學者也從是否有“提示行為”來區分兩者,我個人更傾向于另一種角度去思考,即從投保人的角度。個人以為,17條第1款的說明只需要達到一般普通人理解的水平就可以了,因為這些條款往往關系到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其內容范圍,這些以一般人訂立合同的理解標準已足夠,且這些條款經保險人說明后均可理解,不會對其實體權利義務又過于不利的影響。而第2款規定的免責條款則不同,因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有著直接重大的影響,因此保險人說明時必須保證讓投保人完全徹底地理解,否則其賠償的權利很可能會喪失。即這時的說明程度比一般人理解水平要更高,要達到投保人個人的理解水平。就此,可能會有人反對說,如果引起糾紛訴至法院,保險人如何證明自己的明確說明已被投保人理解?解決這方面的問題也并非沒有,雙方完全可以在保險合同的最后方簽訂“投保人已經完全明確理解保險人免責條款所述的各種事項及情況”此類似的條款。所以,相應的司法解釋也可以規定說明的具體程度,明確兩種情況下的不同要求。
綜上所述,《保險法》16、17條規定還是有許多可以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告知說明的方式、告知主體、告知說明的內容,這些直接關系到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的履行及合同的效力問題,還有待于法律或者相關的司法解釋加以規定,以適應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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