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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行政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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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行政論文

    法學行政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卓越法律人才;行政法學;教學理念;模式設計

    一、傳統教學的弊端

    (一)行政法自身局限

    相較其它立法過程,行政法起步較晚,屬于新生法學體系,缺乏能夠作為基準的參考、學習法典。在執行過程中,法律規范存在不同程度的界限問題,加上我國實際國情,民族和習俗分布,使得法章行使不具備通用性。因此在教學選材中,往往只能根據大眾立法,實施教學。法理依據缺乏,論證支點不足,中央和地方的同一性缺失等問題嚴重。盡管在后期的改革中孕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但是后續各個環節的補充法律都不夠完善,沒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學鏈和自身體系。在這種背景下,針對爆發式的行政需求,地方和個體根據自身情況擬定數量繁多的規章,且其中部分存在界定模糊、上下位法沖突、脫離實際等問題[1]。因此,在進行實際教學時,缺乏可以依附的教學材料,在學習和教學過程中帶來很大的影響。

    (二)教材與缺乏實踐驗證

    由于行政法自身的立法的局限性,注定其在法學實踐中會存在偏離社會要求,無法全貌體現行政法的公用。行政法本身涉及范圍廣泛,內容跨度大,現行的高等法學教材不能全面涉及覆蓋的各方各面,基本都是圍繞理論的教學展開政法關系的關聯,沒有得到實際案例的分析和實踐經驗指導,加之與其它體系法學的交錯融合,主體立法部門與地方立法部門的立法基準脫節,在理論教學中無法全面覆蓋到。如今,一些交錯的地方部門所立規章已經大行其道,但是作為法學傳授部門,卻無法提供實踐意義的例子,充分的教材支點,完善行政法教學的系統性。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句話同樣適用于行政教學理論。沒有得到實踐驗證的教材,等同于將未經驗證的知識傳輸給未來可能立法、用法、執法者,而他們也會將這種不成熟的法治理論傳導給下一代,惡性循環。這種情況無論是對人才培養還是對法治社會的進步都是不可取的。教材應該取材于法學案例,成型于社會實踐,才能普法育才。

    (三)教學模式單一短淺

    傳統的行政法教學單一,多年重復利用陳舊法典案例教學,課堂設計呆板僵硬,缺乏靈活性。更嚴重的是傳統的教學缺乏對未來社會行政法律的研判和分析案例,對老舊案例照板搬豆腐,禁錮了學生的思考和創新能力,也使教學缺少對當代和未來的討論,將一些已經過時甚至與時代脫節的理論奉為圭臬。導致枯燥乏味成為法學課堂的代名詞。法理的嚴謹性不應該受制于舊典、教綱,要挑出雞蛋里的骨頭,將原有的立法拿出來分析討論,讓學生參與到立法或法案的分析中。原有的教學缺乏學生的討論參與,生硬無趣,即使學生能夠按期望交出一份按設定好的標準答案,但是未必就真有對法理的研判、分析能力。忽略未來的教學,注定是跟不上時代節奏的。

    二、確立人才培養理念

    (一)在國家大力推行法制的背景下,對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就越顯重要。受制教育、社會的影響,卓越的法律人才如今鳳毛麟角,萬里挑一[2]。國家也因此專門提出對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方案,并于2011年專門做了解釋。當前,我國的整體的法治理念不夠強,多年來依靠高等教育機構的輸出為社會主義法制輸送人才,但是沒有真正貫徹要確立培養卓越人才的長遠目標,原有的培養模式培養的人才已經無法滿足當前更加多元復雜的社會。因此必須要提高法治理念的認知,明確對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二)理念融入教學。追求卓越,才能創造卓越。明確了卓越人才培養的理念,下一步就要將理念融入教學。要將這個崇高的理念作為教學展開的核心,千方百計地圍繞人才培養開展教學,設計教材。只有將培養卓越人才的理念作為教學的指導思想,才能讓教學活動有源可循。因此,從教學體系各個環節融入理念,才能讓教學有計劃性、有目的性、有時效性。

    三、教學機制鞏固

    法學的教學機制從學理上來說是指與法學相關的教學環節或教學系統。一個好的系統必定是環環相扣,相輔相成的,這樣才能實現系統的優越性。而打造一個良好的法學教學機制才能最大程度的發揮教學的功能,合理調動資源,高效的完成人才培養目標。對于行政法學的教育的機制的鞏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從教育源頭上進行改革,突出行政法學的教學地位,增加課程時間,制定理論與實踐的課時配比;其次,要明確培育“卓越”的思想導向,設立對課程有完整檢驗檢討的教學機制,對典例,教案要嚴格篩選,堅決杜絕以次充好的行為。以保證教學教案的高質量和高水平,促進教師從思想和行動上自我進步[3];第三,要求教師定期“回爐”參與社會行政法學實踐,深入實踐理論的可行性,提出符合時代的觀點,研討分析,一方面加強自身的法學素質,另一方面可以將學習的廣度最大化;第四,多元化課堂教學,增加模式辯論、推導、演示、案例分析等環節。將理論全面推向實踐,發散思維,徹底將“填鴨式”課堂變成人人參,從而達到培養學生對法理的推理和研判能力。

    四、完善案例教學

    由于缺乏參考法典,加上老舊教學模式的原因,我國案例教學能力極其匱乏。而案例教學恰恰是可以直接讓學生將理論對應實際案例進行討論,剖析法理的最好方法,也是最能鍛煉一個人的機會。因此,在教學中必須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彰顯案例討論為主的根本原則,激發學生在案例中對法理的思考和興趣。教材案例選擇決定著教學討論的重要方向,因此在案例選擇上必須要有足夠的思考,不能胡編濫造。要堅持符合教學大綱、符合時代特征、符合有研討代表性的原則。案例的圈定,奠定了教學的基礎。教中可以通過設計的多元方式,深入挖掘案例的體現的法理,推動學生有意識地運用理論知識解答實際問題。

    五、促進法學實踐

    總體來講,學習的目的是要將理論知識運用于實際生活。作為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其理論知識更應該放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接受千錘百煉,不斷的修正才能正式實施,成為讓社會接受,讓民眾遵從的律法。因此,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不僅要將實踐帶到課堂,還要將學生其帶出課堂,走向社會,讓所學理論接受時代篩選,實踐的考驗,辨證總結形成結果,逐漸成為真正的專業、符合社會和時代要求的卓越人才。例如加強與法學機構合作,讓學生親身參與行政案例的執行,抑或通過創造模擬案例進行案例執行演習等方法,強化學生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職業意識和法學思維,教會學生學會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打破學習思維慣性的局限。此外,在實踐中要注重鞏固學生的職業能力,充分發揮實踐探索的能力。鼓勵學生單獨承擔案例處理等方式建立法學自信,不斷促進理論與實踐的磨合,高效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質。實踐教學的目的就是要革新理論教學枯燥乏味的弊端,多維度多角度地將理論拋入實際去檢驗、討論、驗證、總結。關于實踐渠道的建立。第一,可以制定課程要求,讓學生參與網絡或國家熱點行政案例的討論,根據自身掌握的法學知識,提出思考建議。第二,教學機構需要整合資源,將學生安排到可以實施法學理論知識的行政機構實習,并適當安排接觸實際案例,驗證學習成果。第三,組織學生定期出到社會,履行作為一名法學職業者的義務,服務社會的同時,可以收集更多的社會熱點問題,把思考維度放寬放遠,拓寬對未來行政立法方向的探究能力。

    六、培育國家法制觀念

    如果說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育卓越法律人才,那么法制推行目的就是要他們服務社會,服務未來。僅僅擁有出眾的法理知識和實踐能力,將精力放在爭取個人名利上,對于整個國家的法制是無意義的。因此,只有在培養高端人才的同時培養他們的法制觀念,從思想上認知法制的根本,從而將精力投入關乎時展、關乎社會需求、關乎民眾呼吁中去,才能真正為中國法治社會貢獻力量。此外,還需要對行政法學人才進行嚴格的職業道德考核,要求在執法、用法過程中秉持中立態度,堅守職業道德不能利用所學所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傷害民眾。當然,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之外,卓越的標準還應該包括:豐富的理論與實踐知識能力和符合國家發展需求的專業素質。國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只有把國家法制放在第一位,崇尚法律尊嚴,嚴守職業道德,才能成為真正的“卓越人才”。

    七、結束語

    法學行政論文范文第2篇

    行政公務員是憲法賦予政府所擁有行政權的直接行使者,在整個權力或權利運作過程中,他們是雙重或多重身份實體,并以其身份權為核心和邏輯起點被賦予其他各項相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公務員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法律依據和保證,而只有相應的救濟才能保證權利的實現。因此,權利與救濟是一對動態的范式,是權利內在屬性和機理的外現和要求。

    Civilservantisthedirectexecutorofadministrativepowerownedbygovernment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llaw.Intheoperationsystemofallthepowersorrights,theyaredoubleortri-or-multi-qualificationentityandaregrantedothersrightsthatviewthequalificationrightasthecoreandlogicalstartingpoint.Theserightsarethelegalgroundsandsafeguard,andonlybyperformingappropriatereliefcanrightsberealized.So,rightandreliefisapairofstaticparadigm,thereflectionandrequirementofright’sinternalnatureandlaw.

    【關鍵詞】公務員;權力;權利;救濟;身份權

    civilservantpowerrightreliefqualificationright

    自從有國家以來,便有了從事專門管理公共事務、行使行政權的人員。因而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記載,然而其意義和作用均與近代以來產生的公務員不盡相同,在我國就更晚。公務員在行政法上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其不僅直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而且還間接擁有行使行政權的權利。即他集“權利”和“權力”于一身(一體兩權),既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發生關系,又與公民及其他主體發生關系。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不能擁有的。因此,賦予其什么權利、怎樣的救濟,對其他的主體就會產生不同的作用和結果。可以說,其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殊主體。法國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必然會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自從有國家以來,便有了從事專門管理公共事務、行使行政權的人員。因而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記載,然而其意義和作用均與近代以來產生的公務員不盡相同,在我國就更晚。公務員在行政法上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其不僅直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而且還間接擁有行使行政權的權利。即他集“權利”和“權力”于一身(一體兩權),既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發生關系,又與公民及其他主體發生關系。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不能擁有的。因此,賦予其什么權利、怎樣的救濟,對其他的主體就會產生不同的作用和結果。可以說,其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殊主體。法國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必然會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那么,一個權利的主體會怎么樣?

    一、權利和權力的法哲學

    權利和權力,一向都是法學和政治學的兩個基本概念,也是社會和法律生活運轉所圍繞的軸心。權利是一種支配力量,即按照主體的意志去影響、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意志和行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勞說,“權利是個人和群體將意志強加于其他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勞說,“權利是個人和群體將意志強加于其他人的能力”。]R·H·陶奈曾說:“權利可以比定義為一個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變其他人或群體的行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為按照一種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變的能力。”[R·H·陶奈曾說:“權利可以比定義為一個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變其他人或群體的行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為按照一種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變的能力。”]現代法哲學的研究同樣表明:“權利在社會關系中代表著能動而易變的原則。在權利未受到控制時,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動、高漲的能量,而其結果往往具有破壞性。權利的行使,常常以無情和不可忍受的壓制為標志;在權力統治不受制約的地方,他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再者,再權力可以通行無阻的社會中,發展趨勢往往是社會上的權勢者壓迫或剝奪弱者。”[現代法哲學的研究同樣表明:“權利在社會關系中代表著能動而易變的原則。在權利未受到控制時,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動、高漲的能量,而其結果往往具有破壞性。權利的行使,常常以無情和不可忍受的壓制為標志;在權力統治不受制約的地方,他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再者,再權力可以通行無阻的社會中,發展趨勢往往是社會上的權勢者壓迫或剝奪弱者。”]而權利則是人們為滿足一定的需要,獲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或說是正當的利益和允許的行為(自由)。[而權利則是人們為滿足一定的需要,獲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或說是正當的利益和允許的行為(自由)。]所以孫國華教授說,“權利是最能把法與現實生活聯系起來的范疇,權利是在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下人們行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獨立性的表現,是人們行為的自由,權利是國家創造規范的客觀界限,是國家創造規范時進行分配的客體。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認可和保護。”[所以孫國華教授說,“權利是最能把法與現實生活聯系起來的范疇,權利是在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下人們行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獨立性的表現,是人們行為的自由,權利是國家創造規范的客觀界限,是國家創造規范時進行分配的客體。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認可和保護。”]因此權利和權力的本質關系是:權利是權力的基礎和來源,一切公共權力都是由權利轉化和派生而來的。即權力是權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強烈化了的權利。[因此權利和權力的本質關系是:權利是權力的基礎和來源,一切公共權力都是由權利轉化和派生而來的。即權力是權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強烈化了的權利。]同時,權力是實現權利的手段,權利是權力存在的目的;沒有權利作為目的,權利就失去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兩者相互依存,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同時,權力是實現權利的手段,權利是權力存在的目的;沒有權利作為目的,權利就失去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兩者相互依存,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但是,兩者更有顯著的不同,這也就是其對立性的表現。首先,權利有所謂“剩余權利”,即法律上未規定為權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會成員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為權利主體有權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為”。這實際上允許從應有權利推定出法律權利,稱之為權利推定原則。而權力則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壟斷性、強制性和擴張性的特點。若不對之加以嚴格限制,他就可以憑借其強大的力量濫施于社會,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必須對權力的行使加以嚴格限制、界定,規定其職能,確定權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圍。即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權力”,不應允許“權力推定”。其次,權利行為不具有直接強制性。當權利受到侵害或損害時,權利主體只能向國家司法等相應機關請求救濟,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強制。相反,權力的強制性是國家機關直接行使的。而權利的強制性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作中介,是間接的。最后權利與權力的主體及其行為性質不同。權力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授權組織;權利行為的性質是職權或授權行為,或成公共權力行為。其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能。這種公共權利的行為具有直接強制性。權力行為的對象必須直接服從權利的施行者,否則便會受到權力行為者的干預。權利的主體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為的性質直接體現其利益,并以獲利為目的。[但是,兩者更有顯著的不同,這也就是其對立性的表現。首先,權利有所謂“剩余權利”,即法律上未規定為權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會成員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為權利主體有權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為”。這實際上允許從應有權利推定出法律權利,稱之為權利推定原則。而權力則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壟斷性、強制性和擴張性的特點。若不對之加以嚴格限制,他就可以憑借其強大的力量濫施于社會,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必須對權力的行使加以嚴格限制、界定,規定其職能,確定權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圍。即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權力”,不應允許“權力推定”。其次,權利行為不具有直接強制性。當權利受到侵害或損害時,權利主體只能向國家司法等相應機關請求救濟,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強制。相反,權力的強制性是國家機關直接行使的。而權利的強制性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作中介,是間接的。最后權利與權力的主體及其行為性質不同。權力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授權組織;權利行為的性質是職權或授權行為,或成公共權力行為。其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能。這種公共權利的行為具有直接強制性。權力行為的對象必須直接服從權利的施行者,否則便會受到權力行為者的干預。權利的主體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為的性質直接體現其利益,并以獲利為目的。]由此可見,權利盡管具有本源性,但相對權力的直接強制性,其間接的強制性決定了權利主體往往處于被保護的弱勢地位,但是權利卻是對權利主體進行保護或救濟的前提、基礎和依據,也是維護和主張自己權益的根據。因此權利主體享有怎樣的權利、多少權利是權利主體法律地位和人格的外在表現。然而,另一方面權利亦會產生消極作用或具有負價值。權利主體往往也會在依權利主張、要求和保護自己的權利時,侵犯或損害他人的權利。是故,法律必須對權利的內容和范圍作一定界定,并使權利推定原則合理推衍,以避免和防止權利主體依權利濫主張和保護其權利。而作為間接行使權力(行政權)、執行公務的公務員,其是“一體兩權”的特殊主體,其權利就更凸現出法律理論和實踐的價值。鑒于此,世界各國都對其公務員賦予不同的權利,并規定了不同的救濟。

    二、公務員權利的法律定位及價值

    法律權利,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公務員的權利是作為行政法的部門法——《公務員法》中的作為公務員法律關系主體的公務員,依法所享有的權能或利益。它在公務員法中處于核心地位,是公務員法的靈魂。在整個公務員法中,不論“入口”、“出口”或“管理”都必須以權利為衡量之法律準則。在與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法律關系中,亦應以權利為依據;在與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關系中,亦應以它為限度。所以,公務員的權利是公務員法的“核心”和“靈魂”。它是憲法賦予行政主體的行政權,由靜態轉化為動態的連接點。只有通過這一連接點,才能實現行政權的價值或作用,完成行政管理目標,實現“公權為私權”服務的目的。據此,公務員的權利是指公務員依法行使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權、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執行國家公務過程中能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要求作出或不作出的權能或利益。

    價值,簡單地說,是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和需求,是主體和客體的對立和統一。法律價值,是以法律為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它是以主體與客體的相互關系為基礎和核心的,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再次,客體是既定的(常量),主體卻是個變量。對不同的主體,其價值不同。公務員權利的價值是以公務員作為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和需求,是公務員權利對不同主體的絕對超越指向,體現的是公務員權利與不同主體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其內容應包括:它對公務員自身的價值,對主體、行政、司法機關的價值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相對人)的價值。

    (1)對自身價值。權利的存在或有無,是公務員法律地位的標志,使其執行公務、保障自身權益、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反之,如果喪失權利,那么其執行公務就因主體的不合格而受阻;或公務活動不能運轉及效益的最大化受損或受阻。因此,其價值表現為利益(人身或財產)和自由。(2)對立法、行政、司法主體的價值。權利是由立法主體設定和賦予的,其設定必須權衡各方主體,以最大限度發揮公務員的作用和價值。因此,公務員權利對立法主體的價值應是公平和秩序。通過權利的設定和賦予實現社會的公平和秩序,就是立法主體的最大滿足。行政主體通過公務員的法律行為使行政權向外發生作用和效果,沒有權利,公務員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效率或效益,就得不到保障。這樣行政權的價值也不能張揚和實現。所以公務員的權利,對行政主體的價值是效率或效益。如果公務員的權利受到侵害,請求保護的最終主體只能是司法主體,而其救濟的依據只能是其權利。因此公務員權利對司法主體的價值是公正、正義。(3)對相對人而言,表現為依法抗辯、抵制、救濟等。其以逆向的負價值借以實現正價值——保障人權。因此,對相對人的價值是人權。

    綜上所述,公務員的權利不是臆想的或憑空產生的,它源于法律實踐中,是行政權運作的必然結果。只要有行政權存在,它必然就會介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并與立法與司法主體發生關系,成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并隨之產生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和相應價值。如圖:

    (公平、秩序)立法主體權靜行政權

    (效率、效益)行政主體動公務員權利態相對人(人權)

    (正義、公正)司法主體力態權利

    可見,公務員的權利在整個行政法中處于核心地位,是行政權通過公務員與其它法律主體發生作用和價值的主體資格的法律根據,也是取得救濟的法律依據。

    三、公務員權利和救濟的行政法理思辨

    1、理念的轉變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轉變

    基本人權或立憲精神是現代法治進入或者對抗特別權力關系的最基礎的理論。在人權的理念下,現代的世界政治思潮最明顯的特色是在于大幅度和廣泛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限制“公權”,保護“私權”是世界的主流。而特別權力關系的理念已相對弱化,并呈顯出新特點:第一,法律保留原則逐漸適用于特別行政關系。所謂法律保留是指當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時,如果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第二,司法最終原則逐漸適用特別權力關系。“‘有權利,必有救濟’,凡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之本質。……故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家就是司法國家。任何法律上之爭議,皆應由法院裁判。”[:第一,法律保留原則逐漸適用于特別行政關系。所謂法律保留是指當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時,如果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第二,司法最終原則逐漸適用特別權力關系。“‘有權利,必有救濟’,凡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之本質。……故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家就是司法國家。任何法律上之爭議,皆應由法院裁判。”]所以,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原則。

    理念的發展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轉變。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于科技進步和生產關系的調整導致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大量的社會問題和矛盾紛至踏來。隨之,行政權力擴張,職能大大增加。在19世紀以前的警察國家里,國家行政不過是御敵治安以及確保與之相應的財政的消極行政。但是,進入20世紀以后,社會國家、福利國家、服務國家理念隨之確定。相應,它的政府的功能不僅僅在于管理社會成員,更重要的是為社會成員服務。而作為從事行政的公務員也就有了新的理念和要求,即必須以“服務”為理念和要求。

    2、公務員之檢討

    (1)公務員與國家、政府

    公務員是體制下國家行政權動態運作過程中的具體操作者。盡管其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并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并不影響其在整個行政權力或權利運作系統中的法律地位。縱觀行政權力的運作框架體系,行政主體在其中所享有的僅只是靜態的行政權,而且并不對相對人發生任何直接作用。可以說,其作用和價值僅是觀念形態。而真正起作用并產生動態效果的是公務員。所以,公務員在行政權的運作中是積極富有活力的第一主體因素,其宛如人體中的血液一般。但是,它從何而來呢?因此,必須首先界定或定位其與國家或政府的關系問題。就此,有些學者認為是公務員與政府的關系。筆者,對此持異議。因為首先政府是國家權力之一的行政權的擁有者和間接行使者,是依法設定的。因此,它從屬于國家,并不是國家的全部;其次,公務員,它既可以表現為集體概念,又可表現為個體概念。表現為集體,其是行政法律關系或公務員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主體,是整個國家機器的構成部分之一;表現為個體,公務員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務員。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國家構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權是國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體制的核心和靈魂。故此,公務員應首先與國家發生法律關系,屬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發生法律關系,屬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這種關系必須由法律規定。這一點,從世界各國的《公務員法》均由立法或代議機關制定可以明證。最后,這與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權的理念和憲法原則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為國家的公務員是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參政、議政、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應是公務員與國家的關系。[筆者,對此持異議。因為首先政府是國家權力之一的行政權的擁有者和間接行使者,是依法設定的。因此,它從屬于國家,并不是國家的全部;其次,公務員,它既可以表現為集體概念,又可表現為個體概念。表現為集體,其是行政法律關系或公務員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主體,是整個國家機器的構成部分之一;表現為個體,公務員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務員。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國家構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權是國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體制的核心和靈魂。故此,公務員應首先與國家發生法律關系,屬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發生法律關系,屬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這種關系必須由法律規定。這一點,從世界各國的《公務員法》均由立法或代議機關制定可以明證。最后,這與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權的理念和憲法原則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為國家的公務員是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參政、議政、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應是公務員與國家的關系。]同時,學者們把政府與公務員的關系歸納為幾種關系說:服務關系、主仆關系、關系、雇傭關系、委托關系、代表關系。這幾種關系說盡管在各國都有體現,但都與現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與公務員絕對割裂開來,忽視了公民與公務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公民、公務員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這樣,在實踐中公務員的法律地位的不到應有的保障,反而會使其形成一種“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和作風;在理論上,公務員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及法律位階的作用和價值也不能充分構建和展現。因此,不論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筆者認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本身就是一種憲法關系。因為,公務員是公民的衍生物,是從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個特殊主體。所以應當考慮將公務員作為一個特殊主體納入憲法。關于公務員與國家關系的性質,理論上有三種學說,即國家單方行為說,國家與公務員的雙方行為說,以及以公務員同意為條件的單方行為說。[同時,學者們把政府與公務員的關系歸納為幾種關系說:服務關系、主仆關系、關系、雇傭關系、委托關系、代表關系。這幾種關系說盡管在各國都有體現,但都與現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與公務員絕對割裂開來,忽視了公民與公務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公民、公務員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這樣,在實踐中公務員的法律地位的不到應有的保障,反而會使其形成一種“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和作風;在理論上,公務員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及法律位階的作用和價值也不能充分構建和展現。因此,不論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筆者認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本身就是一種憲法關系。因為,公務員是公民的衍生物,是從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個特殊主體。所以應當考慮將公務員作為一個特殊主體納入憲法。關于公務員與國家關系的性質,理論上有三種學說,即國家單方行為說,國家與公務員的雙方行為說,以及以公務員同意為條件的單方行為說。]就此,筆者傾向于雙方行為說。因為其決定于國家公民與公務員的關系。馬克思認為,事物的性質是由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的。這一樸素真理體現在這個問題上,就是必須充分透視國家和公務員的生成及與公民的淵源關系。首先,成為公務員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的實現。權利可以放棄,公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做出決定。其次,國家是否授予某一公民具有公務員資格也不是無條件的,而是必須按照一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因此,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是一種雙方行為、雙向活動。

    (2)公務員之檢討

    公務員在本質上是法律關系(公務員法律關系)的主體。因此,它同其他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樣,應該具有共同的性質和特點。主體是法律關系的根本要素。沒有主體、權利、義務便失去依附的實在載體。但是,什么是主體呢?通常人們把法律關系的主體解釋為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者,但隨著哲學和包括法學存內的各門社會科學對主體、主體性的深入研究,這一概念更加科學和豐富。無論在哲學,還是在各門社會科學中,“主體”總是意味著某種自主性、自覺性、自為性、自律性,起著主導的、主動的地位。法律主體的這些特征和地位集中表現為,凡是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應具有能夠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法律資格,即權利和義務能力,簡稱“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力能力。一般權力能力指主體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時止都享有的權能和資格。特殊權利能力是指主體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權能和資格,這種權利能力要受到年齡或者條件的限制。具有權利能力的人要獨立地享有權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還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可見,公務員不僅是主體,而且是特殊的主體,那么相應的,其應當具有特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特殊的法律資格。

    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否擁有這種特殊的法律資格,不是任意或隨意的。因為關于什么人或組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主體以及何種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由一國的法律規定或確認的。而這種規定或確認是由該國的社會制度即由經濟結構和政治結構決定的。因此,不是任何公民或者自然人都能成為公務員,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確認達到一定的標準或符合條件的公民才能成為公務員,具有公務員特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此時,其才享有相應的權利。當然,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各國的公務員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不同的。可見,公務員的法律主體資格,是其擁有權利的先決條件。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公民沒有取得這一法律資格,其不可能享有或擁有這些權利。這一法律資格與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相比較,它首先表現為一種身份即身份權。因此,我們稱之為第一位的權利,它應是公務員權利的核心、靈魂和基石。顯而易見,判斷和識別公務員的唯一標準也就是這一身份權,如果喪失身份權,就不是公務員,相應也就不享有其他的作為公務員應享有的權利。

    然而,在行政權的實際運作過程中,卻也存在著一種特殊的現象。作為某一組織成員的公民,(如中國的授權或者委托組織,法國的公務法人等),他們實際并無公務員的法律資格,即不享有身份權,但他們卻在以不同的名義行使著行政權(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也就是,他們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公務員,但可以說是法律確認的,對他們的權利如何界定?各國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為了便于研究和識別,我們將國家法律規定的,謂之國家行政公務員;將法律確認的,謂之準國家行政公務員。相應的,前者具有了法律資格,后者具有準法律資格。可見,任何一個公務員,其首先必須是一個公民,這是成為公務員的首要條件和基本要求,也是憲法和理念的必然要求。因此,對國家行政公務員而言,其具有雙重身份;對于準國家行政公務員而言,其有三重身份或者多重身份。兩重者享有兩重權利,三重或多重者享有三重或多重權利,其關系應由各源于的不同法律來調整和規范。

    3、公務員權利之解析

    “權利”一詞,中外法學家、學者各言其意、其道,各執一詞,莫衷一是。我國著名法學家周永坤教授集百家之長,領悟其實質,將其定義為:是為社會或法律所承認和支持的自主行為和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表現為權利人可以為一定行為或要求他人作為、不作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從這一定義,我們不難看出,權利只是圍繞著主體,為主體設定、行使并回饋反歸于主體。因此,權利與主體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分離,權利也就失去存在的價值和實體。公務員是行政法中的一個特殊主體,其具有多重身份或多重角色。其權利必然與其身份相稱,相對位,并緊密圍繞公務員這一主體。那么,何謂公務員的權利?對其概念的定義,不僅要反映和體現權利的共性,更重要,也是最重要的必須映射和突出公務員主體的特殊性。只有這樣,才能凸現公務員權利的內在實質和靈魂。對此,國內外學者也有多種表述,但其基本含義是一致的。因此,圍繞其共性并把握特殊性,我們作一概括:

    公務員權利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具有特殊法律資格的公務員在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所作出的為法律所規定的自主行為或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其表現為公務主體可以為或要求他人作為、不作為并求得權益的正位。據此,公務員權利具有以下幾層涵義:①主體性,是基石和起點。權利體系中,權利是公務員的,不是公務員就不得享有此權利,兩者不可分離;②資格性,是核心和靈魂。只有具有公務員的身份或法律資格,才享有此權利;③準行政權性,是公務員的外在標志,其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和價值。只有具有這一外在標志,權利才能達到實體價值和形式價值的統一,權利才能得以實現。某種意義上說,它是動力;④權益性,是歸宿、目的,也是出發點和落腳點。權利追求的最大效益或目標,就是實現權益的正位。否則,權利沒有任何意義和價值;⑤法定性,是準繩和標尺。盡管我們不能說權利源于法律,但相對憲法可以說法律是公務員權利的次級淵源。衡量和識別一個公務員是否享有某項權利,必須以有無法律規定為準則。這五個方面是有機的一個整體系統,缺一不可,并相互聯系和制約。公務員的每項權利都必須同時具備并透視出這五個要素或涵義。否則,將不成為其權利或曰權利不成立。

    公務員權利的定義和生成,只是解決公務員權利是什么或在怎么樣的條件下,才具有公務員權利的問題。一個簡單而且常見的問題是,公務員的權利是哪里來的呢?或曰為什么?正如我們中國人所說的那樣,“知其然,知其所以然。”這就是公務員權利的淵源問題。淵源,本指出處。法學常用之表述表現形式。在此,它應包括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形式淵源是它的法律表現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而實質淵源是什么呢?學界尚無論述。我們認為:公務員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因此,應當先從法談起。一國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當屬憲法。是故,它是尋找答案的唯一法律依據。它的制定、實施和內容反映了一國的理念和指導思想。最根本的是,它要決定贊成什么、反對什么、保護什么、禁止什么。縱觀現代世界各國的憲法,無不反映出在民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并且各國均把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置于憲法的首章。可見,憲法的起點和落點、目的和歸宿都是公民的權利。正如馬克思所言,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而公務員的權利是體制下行政法中政府行政權運作過程中的占優勢的一方主體(公務員)所享有的,而且,稱當這一主體的只能只是公民(人民)。在在民的國家,國家權力屬于人民,國家機構的設定、設置和組建,行政權等國家權力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即權力主體的行權也是人民的授權。因此,權力來源于權利,權力服務于權利,權力應以權利為界限,權力必須由權利制約。可見,權力與權利是淵與源的關系。權利是第一位的,權力是第二位的、派生的。權利是本源性的,權力源于權利。③既然這樣,公務員首先是公民,其必然首先享有公民的權利,然后才享有公務員的權利。而且世界各國的憲法大多規定,公民是公務員的先決條件,并且各國憲法中又不同程度的規定著公民參與管理國家、社會事務、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據此,也不難看出,公民的權利與公務員的權利,也是一種源與淵關系。但是公務員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身份,其權利源于公民權利,卻又表現出本身的特性,兩者之間表現出嚴格的界限性,即其所享有的權利要么是公民所不享有的,要么是優于公民的權利。當然,在一定條件下,其享有權利的要求和條件甚至高于或嚴于公民享有的權利。這是公務員這一特殊主體在公權力——行政權運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決定的。根據其特殊性,我們認為公務員的權利的特征表現為:1、身份性。2、派生性。3、集合性。4、優益性。5、限制性。6、準行政權性。7、不可轉讓性。

    因此,我們認為,應以公務員的特殊身份性為基準,以公民權利作為參照系,根據公務員權利與公民權利的淵源關系,確定公務員權利的內容。這樣,應包括:(一)作為公務員特殊身份的特有權利;(二)作為公務員從公民權利中衍生出的一般權利。其主要包括:1、身份權(法律資格權);2、平等權;3、政治權利和自由;4、社會經濟權利(勞動、休息、休假、培訓、工資、津貼、福利、待遇、退休等等);5、文化教育權;6、執行公務權;7、救濟權;8、人身權。其有權利包括身份權、執行公務權、特別的社會經濟權利;一般權利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部分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救濟權、人身權。

    4、公務員的權利與救濟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有權利就必須救濟,否則權利難以實現和保障。權利與救濟密不可分,是內容與形式、實體與程序的關系。然而,救濟不同于救濟權。救濟是權利受到侵犯所采取的事后的補救措施、方式、方法和手段。它以救濟權為核心和基礎。如果沒有救濟權,它就失去了進行救濟的法律依據。因此,救濟權是一種實體性的權利,它在程序上可以表現為各種權利,如告知、抗辯、抵抗、申訴、控告等。對此,各國憲法及公務員法規定不一。有的明確規定了救濟權,有的則以控告、申訴權明確規定。顯然,不同的規定,對于權利保護的程度和范圍是不同的。同時,由于公務員的多重身份(法律資格),其救濟也表現出本身獨有的特點。它與公民權利救濟相比較,其法律調整的范圍廣、大于公民的調整范圍。因此,我們認為其不僅有外部救濟,而且應有內部救濟。即公民權利的救濟一般有憲法救濟、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刑事救濟,而公務員權利的救濟不僅限于此(一些國家沒有),而且有內部救濟(即行政系統內的申訴和控告)。一個關鍵而且致命的問題的是:什么情況下適用公民權利救濟?什么情況下適用公務員的權利救濟?兩者有無競合的情況?既然我們認為,不論公民或是公務員,都是一種法律資格(身份),那么正確合理地識別他們的身份就是這個問題解決的焦點。對于公務員由于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對其救濟,應優于且嚴于公民的救濟;其身份競合,救濟不應競合。因為公民是一種相對永久性的身份,而公務員卻是一個相對穩定性的身份。失去或喪失公務員資格,其只能獲得公民權利救濟;反之,以公務員身份救濟。或者在法律關系中,以公民身份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則以公民救濟之;以公務員身份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則以公務員救濟之。這樣,在對公務員救濟時,必然對其身份作識別。只有是在公務員身份時,其權利的侵害才得到相應的救濟。

    綜上所述,公務員是“一體兩位”的邏輯范式。一體,既是權利主體,又是救濟主體。前者享有以身份權為核心的權利內容;后者在不同的法律救濟關系中,享有不同的救濟,權利不同,救濟不同,前者決定后者。兩位,即權利——救濟,也是一對邏輯范式。而這一外現和表征歸根結底是由權利的屬性和機理決定的,從而形成其自身獨有的機制。因此,我國的公務員法的制定和構建,應既容納和凸現權利和權力內部性之機理和機制,又應兼容和彰顯其外部性之機理和機制,使其內部之良性互動和外部之良性互動平衡而又均衡,從而使帕雷托最優和納什均衡并存。

    【注釋】

    [1](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中譯本)

    [2]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構論:依法行政理論與實踐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第7頁。

    [3]彼得·布勞:《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M],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頁。

    [4]R·H·陶奈:《平等》[M],(倫敦):艾倫和恩溫出版公司1931年版,第229頁。

    [5](美)博登海默,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頁。

    [6]文正邦:《論權力與權利》[J],載《外國法學研究》(重慶)1996年,第1期。

    [7]孫國華:《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保護》[J],載《時代評論》1998年創刊號,第79頁。

    [8]同[2],第18頁。

    [9]呂世倫、文正邦:《法哲學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頁。

    [10]呂世倫、文正邦主編:《法哲學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頁。

    [11]沈宗靈:《法學基礎理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頁、414頁。

    [12]卓澤淵:《法的價值總論》[M],人民出版社,2001年9,第25---27頁。

    [13]董鑫:《我國公務員人事權利訴訟救濟可行性探索》,[J]載《政法論叢》,2004年8月第4期。

    [14]翁岳生:《法治國家之行政法和司法》,[M]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392頁。

    [15]祁少明、周鐵華:《論公務員與政府的法律關系》[J],載《法律評論》2004年第126期。

    [16]同[15]。

    [17]張淑芳主編:《公務法教程》,[M]——北京:中國大學出版社,第44頁。

    [18]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00頁。

    [19]同[18],102頁。

    法學行政論文范文第3篇

    管理學發展至今表明,管理學包括行政管理學的理論和實踐都必須融匯各學科領域的知識成果才能完善和豐富自身的知識體系。如今,隨著“新公共管理學”的興起和傳統公共行政學派的衰落,公共管理學包括行政管理學在更廣闊的定義和更強的使命感的召喚下,必然要追求價值的多元化。作為展現柔性技能知識的行政管理學只有具備多學科性和跨學科性才能產生行之有效、富有開創性并具有影響的理論。所以,行政管理學理論研究的方法不是簡單的演繹或歸納,而是采用各學科知識后的綜合發展。行政管理學所研究問題的復雜性也決定著其必須運用多種學科知識成果和分析方法來應對。行政管理學教育離不開處于高級知識層級且與之緊密聯系的法學方法論的支撐。我們發現,西方在管理思想發展上頗有成就的大師,同時也在法律思想上有著不朽的建樹,知識的融通和多樣性發展說明二者在學科的哲學思維上一脈相承。法學方法論具有規范性,法學的研究和法律的適用都必須進行嚴格謹慎的推理。具體到可被借鑒的法學方法論體系的法律方法上,行政管理學教育應當建立用法律思考行政管制問題的思維,以法律中的程序正義為追求,樹立用法律衡量事物的標桿,還應當深入思考事件和決策的法律意義。其次,還應在追求法治的價值角度上,讓學生學會在法律范圍內解決沖突糾紛的法律技能。服務型政府的管理理念預示著行政管理學需要不斷借鑒和參考法學方法論。即不僅在政府的行政管理,而且在企業的行政管理中都開始運用法律研究方法進行研究。在行政管理學摒棄了靜態主義研究模式且面臨更多待解決問題的今天,其與法學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追求民主科學的價值特征。亞里士多德認為由于行政自由裁量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者需要依賴實體規范。他還認為,公共管理者在做出不可避免的行政自由裁量決定時必須理解其行為的命令精神。可見,政府的施政追求,行政管理學研究的目標不再僅僅根植于效率和效能,其應當與要承擔起捍衛人民、個體尊嚴、社會公正的責任的實踐呼應起來。在不斷強調民主科學的行政管理的今天,行政管理學教育應當借鑒法學不斷追求從程序性問題上展開思考,讓學生理解在行政管理的績優性之外還要理解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利義務的合理性。

    二、理論知識的融合

    在行政管理學教育與法學理論知識的融合方面,最容易想到也最具直接互補互促性的當屬行政管理學與行政法學知識的互動。雖然處在不同的學科劃分體系,但是行政管理學教育中必須有行政法學理論的參與。因為從行政管理學和行政法學各自產生的時代背景來看,各自的完善對于彼此的發展程度都有著很大依賴,社會對于行政管理活動的要求與兼顧法治與管理、公平與效率是不謀而合的。在“法治化行政管理”成為重要課題的當下,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離開法律的控制框架。具體而言,行政管理學研究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與安排,如何管理內部行政人員以及行政組織之間的關系問題;而行政法學知識的滲透則為行政管理學在保障基本權利上完整覆蓋社會公平的含義,行政法學從著手闡釋行政權限的范圍、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及對行政侵害的救濟。余敏江、杜文娟指出行政程序的合理設計、公共管理的司法審查問題及公共管理的行政法治化問題等都是可以從法律思維角度思考的包括行政管理在內的公共管理問題。隨著時代的變革,傳統政府與社會開始呈現劃分模糊的趨勢,而同時諸如協會、行會等介于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第三方機構”的出現都需要行政法對相應機構的地位性質、權力來源以及相關的監督制約機制給出答案。

    在新公共行政學和公共選擇理論不斷被提及和參照的今天,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權力”的多方行使已經日益明顯而迫切,也都為法學視角下的行政管理學提供了契機。因此,在行政管理學教師隊伍結構中有一定比例的法學教師參與,提供包括公法原理、行政法學在內的相關法學課程如法理學、憲法、公務員法等作為必修課程是非常必要的。唐樺指出,應當在公共管理學科中,建立以行政法學為主,以調整公共權力包括行政權力在內的相關領域的法律學科為輔的公共管理法律知識體系。在美國公共管理教育已經采用法律思考途徑開設課程的影響下,我國的行政管理教育更應思考將符合中國政府體制的法律理論體系作為公共管理學教育的有益補充。通過法律思維的培養和法學基礎的學習,可以使學生養成通過法律途徑思考行政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和在法律基礎上分析公共政策的思維模式,并且懂得以程序和規則依法行政的重要性,這對于培養具有扎實理論知識的行政管理人才至關重要。除政府行政管理之外,企業行政管理也應在行政管理學中有一席之地,企業行政管理教育同樣離不開法律角度的研究和實踐。首先,作為企業管理者不僅要有管理內部組織的技能,還需有對外部環境的敏感度,這包括關注外部的法律制度,使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外部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其次,法律制度制約企業管理包括企業行政管理的范圍和作用,管理的決策不能忽視對法律制度的研究。目前,企業管理包括企業行政管理已經運用法律方法展開了研究和實踐,當代管理者愈加離不開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能,在未來,企業模式的轉變將為企業管理包括企業行政管理與法學的互動帶來挑戰。因此,企業行政管理教學不能只注重技能的應用型人才培養,還應在教育中融合包括法學在內的多種知識,使之成為復合型人才以適應企業組織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的需要。

    三、實踐的多重性

    在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環節,注重用法律思維和應用法律技術對行政管理案例進行深入分析,相對于單純灌輸法學理論知識而言,實踐課堂注重討論、發言甚至辯論的形式,能發揮學生的積極性和能動作用,這有利于學生真正學會從法律思維角度理解和掌握行政管理的精神和技能。同時,在實踐中,學生亦可應用管理知識于法律,多角度的思考立法的科學性和效率。目前,行政管理專業的實踐教學、社會實踐項目與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的實踐一樣,難以突破形式大于內容的瓶頸,更難以看到培養具有實踐能力人才的效果。在完善高校行政管理學教育實踐教學模塊時,在建立和創新實踐教學體系的同時,也應將法學與行政管理學的互動關系納入考慮。李邵平,何曉華在談到面向公務員的MPA教育中指出的一些理論關注點,值得在行政管理學實踐教育中有所思考。比如,多重主體的執法問題、相對集中處罰權問題、職能交叉的執法問題等,必然都不是只有在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閉門造車又自說自話的情況下就能得到答案,也不會在紙上談兵中得到解決。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學科的復雜性必然帶來其實踐的復雜性,實踐與理論的結合也許更利于問題的解決和創新。因此,在行政管理學教育實踐項目中,應當綜合思考理論和實踐的焦點和熱點,設計有利于此類問題解決的社會實習和社會實踐。

    四、總結

    法學行政論文范文第4篇

    (一)蒙漢雙語遠程平臺上的案例教學

    實踐現狀具有開放性、互動性、網絡性、虛擬性特點的現代遠程開放教育是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主,教師借助網絡平臺給學生提供學習支持服務的一種新型教學模式。在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下,作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責任教師,嘗試著充分利用網絡平臺展開蒙漢雙語案例教學。2012年,內蒙古電大文法學院開始著手構建蒙漢雙語網絡學習支持服務系統,并開通了網絡學習平臺。自蒙漢雙語網絡教學平臺開通以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的負責人根據該課程的專業特點并按照現有網絡學習支持服務平臺進行了一些探索。首先,為學生提供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的教學資源,如考核說明、教學大綱、教學輔導、期末練兵、案例分析等。在考核說明中通過不同的節點明確了相關知識點,并在此基礎上為學生提供了相關的案例。要求學生根據個人的需求,進行案例分析討論,進而掌握案例中的知識點及考核點。其次,利用蒙漢雙語教學平臺上的蒙語討論區,與學生們進行實時和非實時的案例分析、討論、點評、回復等。并按照網上教學的設計和安排,要求每個學生必須實時或非實時地進行課程學習。將一些翻譯成蒙語的案例傳到平臺上,要求學生進入討論區,參加案例討論。通過點評、回復功能參與和指導學生的案例討論。遠程教學平臺記錄了每個學生在網上的學習行為。

    (二)網絡平臺上的蒙漢雙語案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網絡案例教學中運用的案例應當具有典型性、針對性和現實性,而且要與課本內容相吻合。在進行不同階段的教學內容時,各種類型案例的難易程度要循序漸進。案例的設計必須考慮學生接受知識的規律,盡量使難度呈梯度增加,使學生由簡入手在逐步獲取知識的過程中獲得成功。在實踐教學中,蒙漢雙語法律專業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網上案例教學雖然已經啟動,但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地方。

    1.蒙古語案例資料來源匱乏,缺少蒙語案例匯編

    是蒙古族聚居的少數民族地區,蒙古語也得到了普遍適用,但在法學領域中蒙古語的運用仍然很薄弱。隨著信息時代的蓬勃發展,雖然蒙古語的媒體及遠程平臺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媒體有法律方面的專題節目,由蒙古族法學專家們對法律現象進行分析解答。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具有時代意義的經典案例少之又少。《行政訴訟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少數民族地區可以使用少數民族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所以,在內蒙古地區尤其蒙古族聚居的各個盟市的公檢法機構都有蒙古族工作人員,且實踐中也都能夠運用蒙古語。如最典型的就是錫林郭勒盟各旗縣的法院在審判全過程基本用蒙古語進行。雖然,審判實踐中有很多運用蒙古語審判的案件,但這些案件沒有能夠匯編成典型案例集運用到教學實踐上。這是蒙漢雙語法律專業面臨的很大的一個挑戰。案例教學最主要是要有案情。案情可以由教師編寫,也可用法院審判的實例案情。畢竟教師的實踐是有限的,法院的審判實踐是豐富多彩的。所以我個人認為在案例教學中采用法院的審判實踐對法理知識的教學會更有效。

    2.學生對蒙語法律術語的掌握不規范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是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法學專業及行政管理專業的必修課程。本課程主教材為中央電大出版社出版,皮純協教授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程》。教材全面、系統闡述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它是本課程的基本教學依據,也是復習、考試的基本依據。也是蒙漢雙語法律專業的學生必須使用的教材。因此,在蒙語平臺上進行蒙語案例教學時需要進行大量的翻譯。在教學實踐的過程中,我發現很多學生對法律術語的表述不一,按照個人的意思隨便翻譯。雖然在討論的過程中態度都很積極,但對傳上去的案例理解不透徹,進而給分析、探討和尋找答案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3.蒙語學習評價平臺不完善

    內蒙古電大遠程平臺雖然創建了蒙語平臺,但由于多種因素仍處于初建階段,不夠完善。目前該平臺設立了最基礎的一些欄目,如課程大綱、課程考核、討論區等。為了鞏固學生的學習情況,應當設立學習評價欄目。

    4.學生的參與趨于零散

    蒙漢雙語的學生來源大多是各旗縣的在職或非在職人員,且基礎不一,大家參與討論的積極性不是很高。大多數參與答疑的學生都是切身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有的是不會使用蒙語輸入法,無法在線與老師進行交流,只能是通過電話解決問題。

    二、在遠程網絡平臺開展蒙漢雙語案例教學的可能路進

    (一)搜集大量典型案例進行譯編

    首先,案例教學不可缺少案例事實材料。為了能夠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其學習效率,我在教學實踐中努力搜集有關行政法方面的案例事實材料,將這些案例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進度,分出各章節相關案例,最后匯編成案例集。在上傳案例時,除了案例事實材料、思考討論的問題之外,還為學生提供案例涉及的背景資料以及難點提示等。當然也可將一些具有影響的未翻譯的經典案例的超鏈接發給學生供其參考,以獲得大量的與案例內容相關的其他信息。

    (二)規范《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出現的法律術語

    為了提高學生獨立閱讀、思考、分析案例的能力,我要求學生首先對本課程的法律術語進行熟悉。在熟悉術語之后,根據教師在課程主頁中提供的相關參考資料深入思考,獨立分析案例,得出結論,最后利用網絡平臺的討論區,直接向教師傳送自己的結論,如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提出疑問。

    (三)完善學生學習評價體系

    在網絡平臺的案例教學中,教師除了評價學生分析案例的邏輯性、完整性之外,還要將學生在網上參與討論的情況納入評價范疇來考慮平時成績,如學生參與討論的次數、與其他同學網上協作討論的情況、與教師互動的狀況等。通過遠程教學平臺對案例教學的全程實現自動記錄和監控,為網上案例教學評價提供了評價的客觀依據。所以,蒙漢雙語遠程平臺需要完善學生學習評價體系迫在眉睫。

    (四)設立激勵機制促進小組討論

    法學行政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環境管理體制;問題;對策

    環境管理體制是指國家有關環境管理機構設置、行政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劃分等方面的組織體系和制度。它具體規定了中央、地方、部門、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范圍、權限職責、利益以及相互關系,核心部分是關于管理機構的設置、各管理機構的職權分配以及各機構之間的相互協調等問題。一些西方學者在對環境管理體制問題進行討論時,往往會把公眾參與的問題考慮進去。他們認為,在環境管理體制的結構關系中,除政府的行為之外,還有社會利益團體和管理行為人,它們都是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環境保護事業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具有較高的社會化程度,企業和公眾在環境管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這方面,我國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較長時間以來,我們所說的環境管理體制僅指政府內部機構的設置,而公眾的監督和參與則被視為是外部作用機制,一般不納入進來。

    一、我國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的環境管理體制,這種體制,由地方政府通過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來協調社會中的各種關系。這一體制的優點在于能夠很好地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由國務院統一領導、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負責、地方政府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級管理”、“四級機構”的組織體系。這種管理體制對于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自然資源相對較少,環境保護工作起步也比較晚,正處在經濟發展速度過快、管理手段較為薄弱、環境意識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的轉軌時期,因此該體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它還存在著不少的弊端,部門分散、地方分割、條塊分離的現象比較嚴重,管理手段相對滯后,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對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國政府對于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大體上是一個倒“金字塔”的結構,即中央設置的環境管理機構數量較多、規模較大、人員充足、技術設備好,對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比較強;相對中央管理機構來說,各地方設置的環境管理機構,越往下數量越少、規模越小、人員越缺乏、技術設備越差,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國的縣級環境保護部門來說,它的技術人員編制較少,但實際工作人員的數量卻嚴重超編,大多數人員沒有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專業知識,其中還有一部分是在機構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環境保護部門,同時又沒有較好的方法對人員進行培訓。同時,環境保護部門的技術設備配置也比較落后,缺乏基本的監測手段,不能有效地對排污總量和違法排污現象進行監測,有些甚至還需要將監測項目送到市一級部門進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監管人員在現場進行執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認識和已有的工作經驗,這樣及時取證就有一定的困難。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與通信工具,一旦發生違法排污現象很難及時到達現場,從而做出快速應急反應,不受行政轄區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環境污染、生物多樣性等問題,都具有跨行政區域的特點。針對這一現象,設置相應的強有力的流域環境管理機構,同時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流域環境保護立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然而我國在這方面的建設還很不夠。雖然在幾個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資源保護委員會,但從隸屬關系、職責、權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來看,該類機構并非強有力的流域環境管理機構。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環境管理體制,地方環境保護局隸屬于地方政府,這就使得一個有機的整體被這種體制分層切塊,個別地區為謀求經濟的發展而不惜損害其他地區的利益以及阻礙環境管理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由于部門之間的協調不暢,跨區域執法難度比較大。

    (四)中央政府監督乏力,難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制。

    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也就是說,環境質量的好壞,地方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但相關法律既沒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如何履行其責任,如何保證其履行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如不履行職責應承擔何種責任。在經濟增長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級政府和領導政績的主要標準的情況下,考核干部實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長為依據的體系。在對地方政府官員進行政績考核時,各種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仍然是重要的內容,尤其是GDP的增長,把本地區的經濟生產總值、財政收入、企業規模、招商引資情況等作為衡量政績的硬性指標,而對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和諧社會與黨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硬性要求。這種考核體制某種程度上鼓勵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熱情,挫傷了地方提供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的積極性。“這就促使一些地方將完成經濟指標作為本地區發展的首要任務,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片面地理解為以GDP為中心,把發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為GDP增長才是硬道理,不顧資源、環境的可承載能力,盲目上項目,搞投資,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現象十分嚴重”。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領導從個人和本地區的短期經濟利益出發,環境保護意識不強,缺乏緊迫感,甚至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對立起來,錯誤認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就會阻礙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影響政績目標的實現,甚至出現干擾環境執法行為,明目張膽地保護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在地方政府的默許甚至支持下,一些企業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環境執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對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對本轄區環境保護質量負責的義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機制和手段進行監督和制約。

    二、實現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科學發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轉變部門職能。

    國家應將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作為各項工作的重點,由微觀管理轉為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指導和服務,轉變工作理念,由單純的管理轉為真正的為基層和企業服務。不斷加強環境保護總局在宏觀決策管理方面的職能,積極推進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與經濟發展部門的關系,初步建立起科學的行政運行規范。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同時,運用必要集中和適當分散相結合的工作方法,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政策、標準等的制定權集中到中央,同時又要按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根據各個地區發展存在的差異,環境標準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對于跨區域的環境問題,如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問題的處理權限都應該集中到中央,將局部性的環境問題,如噪聲、固體廢棄物處理等問題的處理權限放到地方,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問題其處理權限應該放到中央,而環境保護合作項目則可以放到地方,環境主管部門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導或指導的作用。:

    (二)加強人員和機構方面的建設。

    精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非政府部門職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門職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簡,反而要不斷加強。從整個國家的發展趨勢上來看,在對其他國家機構進行精簡的情況下,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國家機構應該不斷加強。因為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只注重發展經濟,對于環境問題重視不夠,導致環境污染欠賬較多。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對環境問題進行治理,但環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現有的生態環境可能還會進一步不斷惡化,在將來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可能仍然不會有明顯好轉,所以,從整個國家的長遠發展來看,要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不斷加強環境保護。

    (三)健全環境保護跨部門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協調機制。

    環境保護政策離不開部門發展政策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的責任,而不單單是某個部門的職能。要把環境容量、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影響、對資源的消耗、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納入統計指標,使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也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要建立國民經濟綠色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不僅要有經濟指標,而且也要有環境指標、人文指標,用這些指標來衡量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水平,全面、科學、合理地評價地區、單位和干部的業績。要改變不平衡的管理體制,形成綜合權力機構,就需要順應政府機構改革的潮流,通過計劃、預測,綜合考慮潛在影響因素,協調各部門間綜合處理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問題,加強跨部門的統一規劃與管理。在環境保護政策的落實上,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環境保護的中央與地方的協調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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