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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近年來,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食品安全狀況總體上有了明顯的改善。然而,現實生活中食品安全問題接連不斷發生,給人們飲食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同時也凸顯出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執行力是當務之急。
1.影響食品安全監管中法律法規執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監管中適用的法律法規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
我國現已頒布的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數量多達十幾部,總體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這些法律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由于出臺時間早,標準要求低,覆蓋面窄,難以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并沒有充分考慮食品安全問題。當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突出問題時,就顯得很不適應。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就是如此,該法在總體上偏重于工業產品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而農產品的產品質量標準多為推薦性標準,而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制定強制性標準。1998年機構改革之后,我國已形成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的體系,2004年9月,國務院再次對有關部委的職責分工加以調整和明確。
1.2 食品安全監管中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款籠統,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比較原則和寬泛,缺乏清晰準確的定義和限制。如《刑法》對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金額5萬元以上有相對明確的處罰措施,而對于銷售金額5萬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沒有明確界定;有些法律條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義;有些條款已經不能適應變化了的新形勢、新情況,甚至完全過時,對當前復雜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約束力較低,可操作性不強。
1.3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權限不明、職能不清
一是多頭執法,影響監管效果。由于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多,部門之間自行其事,部門之間不能形成有效合力,監管責任就難以落到實處。因此,出現問題相互推卸責任;二是執法部門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影響法律的嚴肅性;三是執法部門立法、執法、判罰三位一體,影響公正性。即執法部門既是法律法規的起草者,又是執法者和判罰者,因此會不可避免的滲入執法部門的利益,影響法律法規的公正性。
1.4 食品安全監管過程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
我國目前在打擊假冒偽劣食品,保證食品安全的執行過程中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往往在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級行政機關命令,進行一陣風式的檢查、處理,當這陣風過后,假冒偽劣商品又會重新泛濫。這種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的打假過程,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2.提高食品安全監管中法律法規執行力的有效對策
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是管理和監督食品安全的基礎和依據,完善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將在食品安全管理和監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應當涵蓋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應當按照社會分工和社會協作的辨證統一關系來設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
2.1 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整合現有法律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我國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并對現有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范等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進行有效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時,食品安全立法還覆蓋“從土地到餐桌”的食品鏈的所有環節,確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不要留有盲區,以確保食品的安全性。
2.2 參照國際食品安全法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或參考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立與時俱進、重在防范,科學、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多層次的立體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各種部門法對基本法的某一方面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這些方面應該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激素、添加劑等)使用,質量監督檢查、食品安全評價和質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2.3 采用等同等效的國際標準和技術法規,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在整個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領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員會)、ISO(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已經開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規、標準、技術規范、指南和準則,加快在標準體系上與國際接軌;其次,在整個食品產業(從土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機食品標準認證認可工作,從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著眼,把標準和規程落實到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2.4 建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化體系,提供食品質量安全技術保障
加強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化委員會的合作,以統一協調管理,推進我國食品安全控制技術規范與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從整個食品產業鏈的全過程對我國現有的非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進行重新制定或修訂,從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角度,統一各類食品強制性標準條款內容,消除現有標準互相矛盾和抵觸或者有些食品生產環節根本就無標準可依的現象,為檢驗檢測部門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依據,從根本上杜絕不法廠商利用國家標準的漏洞牟取不正當利益,切實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領域之外,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
2.5 強化法律法規懲罰力度,賦予食品監管部門更充分的權力
堅持貫徹“從源頭抓質量”的方針,對食品生產加工及相關企業(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等)實行強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礎。為此,要擴大執法部門的檢查權,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制定的懲處力度,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目前,在我國實行對米、面、油、醬油、醋等類食品實行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處罰較輕等問題,對食品安全獲證企業未能實行連續持久的監管,許多中小食品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名存實亡,產品出廠基本上不檢驗,檢驗設備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種與健康相關的政府活動更需要連續的和強制性的管理,對于那些生產、制造、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業或經銷商,無論其生產或銷售數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罰其傾家蕩產,使其永無東山再起的基礎和條件;財產刑和人身刑同時執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教育廳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項目編號1152508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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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
【引言】
如今,我們再一味地指責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方面的不得當之處已經沒有什么重大的意義了,我們要做的就是去借鑒好的例子,看到其他地區法律法規的完善來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缺漏之處。食品安全的不法事件屢見不鮮,讓我們不得不慚愧和后怕,。因此,我們需要借鑒全世界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歐盟,學習它們的優勢來彌補我們的劣勢。分析歐盟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于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著非凡的意義。
一、歐盟食品安全監管法規的成功經驗
如下表格是歐盟在1997年到目前為止的法律法規體系的概述:
我們看到了歐盟的法律法規在不斷的修改和完善中,正是因為這樣的一個過程,才造就了如今歐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監管體制的近似完美之作。曾經由于引進英國牛肉而導致的大部分地區瘋牛病的蔓延,這一事件讓歐盟立即引起了重視,歐盟委員會發表了一份長達60頁的《食品安全白皮書》,決定成立一個名為“歐洲食品權力機構(或歐洲食品安全局)”的組織,統一管理歐盟內所有有關食品的事務。
一切從源頭做起的歐盟有著自己的監管原則。這個原則是食品領域中最基本的一個原則,由于從源頭開始已經把好關,同時在后期食品流通方面也做到了萬全的監管,這樣全面的監管制度才成就了歐盟食品業如今的成功,同時做到了讓國內外人們放心的品質。
另一方面而言,歐盟不斷在政府方面做到了嚴謹,同時也要求企業自我監管自我監控,歐盟由此提出了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此外,歐盟對于飼料的監管也是一流的。同時,歐盟的監管部門以一個為中心部門,其他各大機構相輔佐,相互之間具有極高的協調性和工作效率,不會因為職能交錯而造成管理體系大面積癱瘓,相比之下,我國各個部門混錯,私相授受,同時會出現部分層面的斷層空缺現象。
由以上幾點,我們可以看出,歐盟的法律法規監管體制是一個完善的過程。這一點正是我們需要學習的,在國內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時間之后,我們只看到了擔驚受怕的國人,看到了監管部門加大力度的監管,卻沒有看到監管體制上的改善,這一點太可悲了,永遠的原地踏步如何才能夠進步?任何一個步驟都是不容忽視的,環環相扣。
二、借鑒歐盟食品安全法規,健全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食品衛生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美國、歐盟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方面做得非常出色的國家,我們國家應該積極向他們靠攏,展開交流與合作,努力研發和改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借鑒美國和歐盟的經驗,與發達的國際化城市接軌,他們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是健全的,所以在國外,相對來說,食品安全問題案例相較于我國,也是少了很多。
因此,對于我國來說,第一步應該做的,就是健全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只有從基礎做起,才能在之后的每一步取得良好的保障。
立法標準清晰明確,立法機構獨立統一,對于貫徹執行時非常有利的,當然,貿易保護是或不可缺的,在國外,領導者很早發現這一點,訂立高標準高要求,國外的先進技術也是不得不說的,正式這些,造就了它們現有的食品安全現狀――學習的榜樣。對于它們,無論是自己生產食品或是從國外進口食品,都要嚴格依照其嚴格的標準,盡可能的排除問題。而我國,各類標準不盡其數,在食品生產鏈、加工鏈甚至銷售鏈的每一個環節都有著不同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即軟標準,所以才會疏漏了很多安全隱患。
就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現狀的形勢來說,是比較糟糕的,而造成現在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之一依舊是法律法規的問題。因此,加大懲罰力度是一項重要舉措,各個監管部門、監督部門應當承擔起責任,嚴格監督食品安全的各類問題。
(二)改革食品安全監管技術手段
首先,做好食品安全預警體系。防患于未然是監管技術手段的基礎,任何風險都應該做出預估,并且針對該風險提前做出防范以及解決措施。那么,防患于未然,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收集信息,采集資料,在食品安全生產鏈上的每一個環節的工序中獲得信息,各個方面都需要把好關。對于進出口食品更加需要加強檢驗,目前,在邊檢處,都會有檢驗檢疫,我們應當加強管理和規定。對于監管,不僅應當從食品生產本身或者檢查監督方面看,大眾的監督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與國際接軌,世界衛生組織和其他國際機構的信息也需要采集。其次,收集信息后,分析是不可或缺的,專家對于風險的分析是采取措施最有利的一句。最后,在收集分析完成后,應該立即向上層組織匯報,由食品監管部門向下統一發出預報,提前做出準備。
其次,加強食品安全監控體系。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從源頭開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第二就是要制定相應的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拯救措施,最后要做的就是做好建立食品的召回制度。監控是個極為重要的過程,沒有重點所在,因為每個步驟都是重中之重,在此基礎上做出相應的具有針對性的措施,做到每一步都踏實可靠。
最后,運用行政手段干預食品安全管理。這一步最重要的是參考歐盟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正所謂:“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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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缺陷;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110-01
不斷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僅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威脅,同時也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并影響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食品安全成為目前公共健康面臨的最主要威脅之一。重視食品安全,已經成為衡量人民生活質量、社會管理水平和國家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也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之一。構建一個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是我國保證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質量、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文章從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缺陷著手,論述一下其完善。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
到目前為止,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主導,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構成的體系。條文規定數量較多,調整和規范的事項也較多。然而,法律體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在食品安全執法活動中難以從源頭上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者。
(二)缺乏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
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的另一個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由于監督管理體制上存在多頭監管、職責不明等缺陷,由此經常會發生監管失職、執法不力的情況。①
(三)執法部門權責不清,運作效率低
我國食品監督管理形成了多個部門監管的體制。目前我國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機構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農業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按照有關規定,這些機構均可以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正因為各部門權限與職責不清,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門可能會相互推諉,找借口置身事外。在執法時,難以合作形成合力,運作效率低下。
(四)食品安全立法技術薄弱,預防性監督難以實現
現階段,我國食品安全的技術支撐體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發展水平,相關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檢測設備都還比較落后。另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在水果、蔬菜等允許的農藥殘留量的規定也遠遠低于國際食品法典規定的農藥殘留標準。由于立法技術薄弱,相應的食品安全檢驗設備與檢驗技術滯后于社會發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預防性監督難以實現。
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思考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項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輔以食品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多種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具體措施如完善有關對農產品種植等源頭管理的規定,制定有關對新產品投放市場的審查及其跟蹤觀測的規定,增加對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處罰措施等。最終使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覆蓋食品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消費等各個環節。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體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然而,信息公布僅僅由相關部門披露還遠遠不夠。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機制,還應加強與之相關的各項制度建設。
(三)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完善已有的法律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種旨在消除離開生產線、進入流通領域的潛在不安全食品危害風險的制度,其目的是預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對消費者造成的傷害。②實施食品召回制度最重要的因素是企業執行召回制度的情況,西方發達家在推動召回制度的實施上都是以推動主動召回為主。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對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具體規范手段進行調整,也應推動企業主動召回為主,責令召回為輔,立法完善現有的制度。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由此可以看出,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操作性強,可以快速、直接地衡量食品是否為缺陷食品,這樣即便于訴訟,又可使企業及時發現缺陷食品,防止投入市場或及時召回缺陷食品。因此,制定科學、統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當務之急。
(四)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
一方面,對相關人員在監管、執法中不力的,應追究其責任,有利于相關法律法規真正發揮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實效,也有利于執法人員強化監督和執法意識,使法律真正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對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協助作用的社團、其他組織或個人也應追究相應的責任。
注釋:
關鍵詞:食品安全;多頭監管;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DF5.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4-0168-02
食品安全一直是各國政府十分重視的,尤其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一國的食品質量安全也會影響到他國居民的飲食安全。本來素以食品安全楷模著稱的日本,也由于2011年3月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泄漏事件使得各國民眾對日本食品安全的擔憂日益加劇,許多國家采取了相應措施,對進口日本食品加強監測和檢測,控制放射物質入境風險,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新加坡和中國香港已經暫停進口部分日本食品。日本的食品安全受到威脅主要是天災(地震和海嘯)造成的間接結果,而中國近年屢次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人為因素更多,則更讓人擔憂。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給食品安全問題敲響了警鐘,在監管部門嚴懲不貸和企業堅決表態之后,2009年國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就在民眾以為可以放下心靈防御的時候,隨之而來的“地溝油”事件和頻繁被報道的“一滴香”、上海華聯等超市的“染色饅頭”、“牛肉膏”等一系列事件使得食品安全再度成為被大家密切關注的重大話題。中國人不僅要問:我們還可以吃什么?我們還能吃什么?有人笑談,國人化學知識的普及都得感謝這些頻發的食品安全事故。無疑,今天中國食品安全令人擔憂的現狀,不僅是因為無良商家的道德淪喪,中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不健全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一、 我國食品安全體系存在的問題
1.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分散、法律體系內部不協調
目前中國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主要由《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等部門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規章為主體,輔之以《傳染病防治法》、《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兩高”的司法解釋。雖然總體上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數量不少,但是存在條文分散、分段立法,范圍不明等問題。《食品安全法》頒布以來,我國食品方面的狀況雖有所緩解,但因該法實施時間較短,對食品安全領域的法律效力尚未顯現。可以說,總體上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仍然缺乏協調性。
2.食品安全存在多頭管理、誰也不管的狀態
我國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包括生產、流通和餐飲消費等環節,這些環節分別工商、質監藥監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由于法律法規自身存在混亂,使得在監管的實際操作中,出現了因職責交叉模糊而部門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導致食品安全監管出現誰都能管、誰也不管的監管盲區。
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模糊
縱觀各國頻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許多都是因為國家標準缺失或者國家標準模糊。新近發生的 “雀巢嬰幼兒米粉事件”突顯了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偏低。2011年4月瑞典國家食品局稱,瑞典卡羅林斯卡研究院化驗出雀巢嬰幼兒米粉中含有砷、鉛等毒重金屬,存在安全隱患。隨后,我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表示,該產品檢測出的重金屬,均未超出中國標準。這說明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上的標準還有一定的差距。
二、中國的食品安全的風險剖析
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三個層次導致的風險也不一樣。第一個層次是食品衛生問題,這很常見的的風險,較易治理。第二個層次為非安全食品,指的是因為現代生產、流通和消費方式導致的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或潛在問題。很多現代的生產技術極大地增加了農產品的產出,比如說轉基因食品,但對它導致的長期后果卻沒有充分的認識。第三個層次是有毒食品問題,這在別的國家很少見,至少沒有如此大規模地爆發。三個層次產生的不同風險互相混合、纏繞在一起,組成了一種風險的混合體。
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那么,如何具體解決中國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如何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有針對性地對三個層次上的風險進行防范呢?
1.食品安全管理應重在預防
2011 年,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 《FDA 食品安全現代化法》。該法修訂的亮點之一在于授予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以更大的監管權利,加強其對美國本土生產的食品及進口食品的安全監管,監管的重點在于預防,防患于未然。
面對風險,個人的能力顯得如此渺小,社會的安定要求國家采取相應的管制措施,在風險到來之前予以預防。風險預防原則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的立法實踐,在歐盟得到了追捧,但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多是以風險預防措施或風險預防方法的面貌出現,這些文字上的不同并非偶然。我國在未來食品安全監管和法律體系制度設計時,也應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先預防,而非事后救濟。
2.考慮食品安全單獨立法模式,突出“食品”安全法律保障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食品安全法都是采取單獨立法的模式,即僅在立法中規定食品以及其他與食品緊密相關的事物,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國家以日本和歐盟為典型,具有極強的針對性[8]。我國也應當考慮選擇單獨立法模式,將藥品或其他無關產品排除在外,以更好保障關系民生的食品安全。
3.改變多頭監管,明確食品安全的主要監管部門及其主要職責
2009 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此外,我國還出臺了諸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等等一些相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然而惡性食品安全事件依舊層出不窮。如此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不讓我們再次反思我國現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問題。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食品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整。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法》和《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僅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尚未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從生產到食用的全過程,像種植、 養殖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但是某些法律規定的環節又存在交叉。這些都導致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為非作歹者留下作惡空間。
2.食品法律法規的條款籠統,一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太寬泛,有些條款甚至完全過時,對實際問題約束力較低,操作性不強。此外,讓消費者、生產者、銷售者及食品服務組織等參與食品管理活動的力度不夠,沒有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氛圍。
3.食品法律法規的刑罰較輕,法律權威不夠。從打擊目前猖獗的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迫切要求來看,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還缺乏應有的力度,對于違反食品衛生規則而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罰較輕,未能從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法角度設定食品加工、 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追究公司法人和責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法律的威懾力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制
1.修訂我國食品衛生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如構建食品安全評估評價體系和食品安全信息體系。健全的法律體系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重要手段。同時,立法機構在制定相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時要注重對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護。
2.法條整體性和細節性并重。法律具有引導作用,完善的法律能夠引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規范化經營,也使管理機關有法可依。我國在制定食品衛生安全法規時也應該注重整體性和細節性,將一切可能的實際情況都寫入法律,有效避免法律真空。
3. 完善《刑法》中關于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罪的規定。鑒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處罰力度不夠,可以適當設定食品加工、 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公司法人和責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以加大生產及銷售不合格產品者的處罰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力,樹立法律權威。
二、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之道德思考
在強調法律作用的同時,人們也在呼吁"食品產業是道德產業,產品如人品"。縱然有相當完備的法律制度,監管部門、食品生產者和銷售商的道德滑坡仍會讓食品安全備受沖擊。道德缺失成了惡性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的根源。
法律是底線,道德才是上線。再往深了說,人無德而國家危。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從學有所教入手,用道德涵養整個社會,讓每一個社會成員都知道,追求利益的底線是不能超越道德的底線。而這種涵養又需要嚴格的制度和規則,既約束資本,也約束權力。讓市場中的游戲規則起到應有的作用,如果在利益之前,制度和規則表現得彈性十足,處處變通,那就可能引發道德滑坡。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通過內心信念教化說服和輿論導向來實現對社會成員的影響的。要明確社會價值導向,始終不渝的堅持正面的宣傳和教育,樹立良好的認同意識。道德的培養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道德人的成長過程要經過從他律向自律的轉變。
三、法律約束與道德約束
歸根結底,食品安全事件,不僅是法律不完善的體現,也是道德缺失所致的后果。在強調道德作用時,我們切不可放松了法律,只有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時,才可以遏制道德滑坡,促進道德教化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只有法律站穩了陣腳,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無限后退。但是僅僅依靠不斷完善法律,并不能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修養,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德法并重。只有把法律和道德結合,達成二者的良性互動,才能有效應對食品安全惡性事件。這也就需要我們很好的理解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首先,法律和道德是互相關聯的。法律和道德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規范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一種外部社會強制約束,而道德是人們內心的自我約束。在維護整個社會的健康運行過程中,法律和道德起著各自獨特的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其次,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結合的。法律的創制旨在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更多的是用其強制力和威懾力達到這種效果的,而道德則是通過啟發人們的內心,凈化人的靈魂以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涵養。由于法律并不是"萬能"的,所以可以通過道德的內在約束來彌補法律的缺陷,同時法律等外部制裁可以彌補道德約束的不足。一方面,法律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僵化性 ,必須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并且它很少預見問題,對瞬息萬變食品安全新情況,不能做出及時有效的反應,此時就要依靠道德約束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對人們的要求和約束是外在的,是一種被動的防范和消極的監督。道德則要求人們的內在動機符合道德準則,所以把道德和法律結合起來應對食品安全事件,會有更好的效果。
再次,法律和道德相互促進。法律與道德都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都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兩者都是調控人們行為的重要機制。法律的實施,除了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以外,還需要有良好道德素養的人去執行。人的思想和道德素養及其文化水準直接會影響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也就是說,通過道德建設可以促進法律的正確有效的實施,不管是在立法還是執法過程中,道德的指引作用十分重要。只有在良好的道德水準的指引下,才會制定出被社會公認的并被普遍遵從的良法,也會得到有效實施。反過來,法律也通過自身的強制性促進道德建設,法律運用公正的程序壓制人們的隨意性,引導人們理性的行為,懲惡揚善,從而促進道德的建設。
最后,法律和道德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規范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外部社會強制性的約束,道德是人們發自內心的自我約束,二者是相互滲透,相互關聯的,目的都是達到社會的健康運行。所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法律和道德都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我們要把法律和道德相互結合,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發揮道德的基礎和導向作用,在道德教育過程中充分運用法律的保障作用。如果僅有道德的感化和勸誡,而缺乏法律的強制手段,社會就可能因失去行為規范的威懾力量而達不到懲惡揚善的效果。同樣,如果僅僅依靠嚴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們就會因道德水準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覺地遵守法律。只有德法并重,很好的把握并運用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關系,促進二者的良性互動,才會有效遏制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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