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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論
傳統的財政分權理論以蒂伯特1956年發表的《地方支出的純理論》為標志,然后馬斯格雷夫、奧茨等經濟學家對此作出補充和發展。傳統財政分權理論對財政分權的合理性、必要性給出了一定的解釋和說明,其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如何將各項財政職能及相應的財政工具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適當的分配,核心觀點認為:如果將資源配置的權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傾斜,那么通過地方政府間的競爭,能夠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納稅人的偏好,從而加強對政府行為的預算約束,相當程度上改變中央政府在財政政策中存在的不代表地方公民意見的狀態。
(一)蒂伯特的用腳投票理論
蒂伯特從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動,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會自動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圍,居民的流動性會帶來政府間的競爭,一旦政府不能滿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腳投票”遷移到自己滿意的地區,結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選民,就必須按選民的要求供給公共品,從而可以達到帕累托效率。
(二)馬斯格雷夫的分權思想
馬斯格雷夫認為:宏觀經濟穩定與收入再分配職能應由中央負責,因為地方政府對宏觀經濟穩定實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財力,另外經濟主體的流動性也使地方政府難以進行再分配;而資源配置政策則應根據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在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適合,更有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改進。他還指出在公共品供給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實現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必要的分權是可行的,這種分權可以通過稅種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固定下來,從而賦予地方政府相對獨立的權力。
(三)奧茨的分權定理
奧茨在《財政聯邦主義》一書中,通過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較優勢,即奧茨“分權定理”:對某種公共品來說,如果對其消費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關于該公共品的單位供給成本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他們各自的選民則總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率得多。因為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了解自己的公眾,更了解其所管轄區選民的效用與需求。也就是說,由下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效率會更高。
除上述理論外,有關傳統財政分權理論的解釋,還有斯蒂格勒的“菜單”理論、特里西的偏好誤差理論以及布坎南的分權俱樂部理論。
二、財政分權理論的最新發展
從世界范圍來看,分權已成為了一種大趨勢,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有關財政分權的理論已不僅僅局限在財政領域,而是更多的關注其對其他的社會、經濟問題的相關研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驗聯邦主義和制度創新
奧茨指出:在不完全信息下,地方政府通過邊做邊學,可以從解決社會、經濟問題的各種實驗中得到潛在的利益,由于地方政府對當地居民的偏好和資源條件更了解,在財政分權下,地方政府就有可能找到與地方相適應的制度安排,其中蘊含的制度知識還可能通過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而擴散出去,從而間接地促進其他地方的制度創新。這樣通過地方之間開展的各種制度創新實驗,最終促進了公共政策制定上的進步。這也就是許多國家將原本由中央掌握的社會保障方面的權利下放地方,進行福利改革的原因之一。但就目前來說,有關實驗聯邦主義的理論還比較缺乏,難以指導實證研究。
(二)財政分權與腐敗
財政對這個問題爭議的焦點在于兩者具有怎樣的相關關系,有兩種觀點并存的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財政分權導致了地方政府腐敗的增加,認為地方政府的腐敗變得越來越普遍,是因為有更多的機會和更大的地方利益的壓力,地方政府具有更大的權威和更少的障礙。Tanzi認為地方政府同居民的接近使地方政府更容易受到尋租行為的沖擊,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Prud.homme,Tanzi、Roseackerman和Carbonara認為在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財政分權增加了官員尋租行為的可能性。Trisman認為聯邦政府比單一政府更腐敗,可歸結為三個因素:聯邦政府比單一政府更大;存在兩院制的議會。Buennan和Buchanan就強調政府間競爭會降低政府官員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尋租的能力。
(三)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
關于財政分權究竟是促進了經濟增長還是妨礙了經濟增長,在學術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有些作者持肯定態度,如Lin and Liu認為,財政分權通過改善中國的資源配置效率,從而與中國的總體經濟增長率存在正相關關系。Davoodi and Zou(1998)指出,財政分權在欠發達國家是個影響經濟增長的負面因素,在發達經濟中關系則并不明確,但如以稅收份額作為財政分權程度的度量,其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弱的負相關性。Zhang and Zou(2001)發現,盡管中國的財政分權對各省的經濟增長有阻礙作用,印度的財政分權卻促進了地區的經濟增長與發展,以及各國內部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都要求更加靈活和具有創新精神的政府體制與之相適應。
三、對我國財政分權體制改革的啟示
由于財政分權所帶來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所以單純地說絕對的分權或是絕對的集權體制都是不科學的,由于當前各級政府間職能尚未理順,財政缺位、越位和錯位的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我國財政分權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是:
(一)適度分權
中央政府應逐步建立各級政府間的有效協調機制,也就是建立政府間合理規模的公平補償機制;確保中央政府具有提供純公共品和進行宏觀調控所需充足資源前提下,應不斷弱化上級政府行政命令干預,逐步增大地方政府在中央的代表性。
論文摘要: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特別強調發揮地方政府在協調地方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借鑒西方國家財政分權理論中的合理成分,并結合我國目前實際情況,我國目前在財政體制上應采取適度分權的地方分級財政體制。
一、西方財政分權理論
(一)喬治·施蒂格勒的最優分權論。
為了回答地方政府分權的必要性問題,美國經濟學家喬治·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首先從公眾需要和更好發揮政府職能的角度進行了論證。施蒂格勒在1957年發表的《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圍》一文中,對于為什么需要地方政府這一基本問題作了公理性的解釋,提出了兩條基本原則:第一,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選民,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他所管轄的公民的效用與需求;第二,不同地區的居民有權對自己需要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種類和數量進行選擇。按照施蒂格勒的兩條原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是: 事關滿足居民公共需要的決策,應當在最低行政層次的政府部門進行,有利于實現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分配的公平性。
(二)埃克斯坦的“按受益原則分權”的理論。
美國學者埃克斯坦(Echesten)認為,應當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來有效地劃分各級政府的職能,并依此作為分配財權的依據。因此,那些有益于全體國民的公共產品應當由中央政府來提供。另有一些公共產品雖然只惠及某一階層或某些人,但因對全社會和國家的發展至關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對適齡兒童的義務教育、對特困地區和受災地區的專項補助等。但是,為了維護局部利益,地方政府也應具有一定的職權和財力。從倫理的角度講,為了保護個人的充分自由,政府的權力應當最大限度地分散,而且,因為管轄范圍越小的政府單位,其決策結果與合理的市場決策越接近。因此,小規模的政府單位所作出的決策比大規模的政府單位所作出的決策往往更有效率。
(三)奧茨的財政分權理論。
奧茨(Wallac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財政聯邦主義》(《Fiscal Federalism》)一書中,為地方財政的存在提出了一個分權理論。奧茨所運用的是福利經濟學的方法,根據福利經濟學的觀點,一種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應使社會福利達到極大,即帕累托最優。在達到帕累托最優之前,資源配置的方式是可以改進的。根據帕累托最優理論論證,奧茨提出了財政分權定理:“對于某種公共物品來說———關于這種公共品的消費被定義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關于該物品的每一個產出量的提供成本無論對中央政府還是對地方政府來說都是相同的———那么,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它們各自的選民,則總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得多”。據此,可以引申出的結論是:中央政府只應提供具有廣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產品。
(四)蒂博的分權模型與“用腳投票”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蒂博(Charles Tiebout)在一系列嚴格的假設條件下提出了財政分權模型。蒂博認為,在人口流動不受限制、存在大量轄區政府、各轄區政府稅收體制相同、轄區間無利益外溢、信息完備等假設條件下,由于各轄區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組合不盡相同,所以各地居民可以根據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的組合,來自由選擇那些最能滿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們可以從不能滿足其偏好的地區遷出,而遷入可以滿足其偏好的地區居住。形象地說,居民們通過“用腳投票”,在選擇能滿足其偏好的公共產品與稅負的組合時,展現了其偏好并作出了選擇哪個政府的決定。蒂博模型說明由地方政府分散提供公共產品不僅可行而且有效,該模型為財政分權和財政競爭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此后,大量關于財政分權和財政競爭的文獻涌現出來。
上述的幾種西方財政分權理論對政府間分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間財政職能和財政工具的分配、政府維護市場的激勵機制設計等問題給出了一定的解釋和說明,表明財政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權有利于減少信息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遏制政府規模的擴大、引入競爭和創新機制,完全否定行政性分權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不僅如此,各級地方政府之間也存在著財政分權的必要性,應將地方性公共產品的供應職責分配和指定給某級合適的地方政府,而該級地方政府則僅代表該地方性公共產品影響所及的那些民眾。因此,全國性公共產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范圍大小不同的地方性公共產品由不同層次的地方政府提供。
二、我國實行適度分權地方分級財政體制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集權過多,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沒有充分發揮。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特別強調發揮地方政府在協調地方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了解和借鑒西方國家財政分權理論中的合理成分,是有一定啟示作用和積極意義的。結合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在財政體制上采取適度分權的地方分級財政體制是有益的。
第一,適度分權有利于公共產品的有效供應。從公共產品的有效提供看,由于大部分公共產品屬于地方性公共產品,與中央政府比較,地方政府更貼近企業和居民,更了解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偏好及其數量、質量、結構等信息,且獲取信息的成本低。從公共產品的有效需求看,由于各地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偏好和結構不同,若公共產品均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國統一的公共產品的種類和水平不可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各地居民的需求。
第二,適度分權有利于使公共產品提供的成(下轉第282頁)(上接第208頁)本費用分攤與受益直接掛鉤,可以提高地方居民對政府事務的參與程度,同時也有利于加強當地政府的責任感。反之,如果實行高度集權的體制,公共產品提供的資金均由中央政府撥款,而非本地居民納稅,由于缺乏本地納稅人的直接或間接監督,執行公共項目的地方官員往往不關心項目的成本與收益,地方政府花錢也沒有像花“自己的錢”那樣精打細算。
第三,適度分權有利于創新。高度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沒有或很少有決策自主權,地方官員是中央政府行政命令的執行者,各地的支出、稅收、工業政策及執政目標等均由中央決定,地方政府無法利用政策創新來與其他地方競爭,體制和政策僵化使得政府缺乏應變能力,管理效率低。而適度分權則有利于地方從實際出發,創造性地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適度分權有利于稅收征管。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接近納稅人,更了解稅源和征稅對象的情況,從而在稅收征管上具有一定的優勢,在防止分散、零星稅款流失方面的優勢則更加明顯。
第五,適度分權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地方政府的監督。高度集權體制下的地方政府長官往往由上級政府任命,這種體制使得地方政府長官只關心如何迎合上級的意圖,而忽視地方居民的呼聲。而分權體制下,公民在政治上有很大的參與度,政府花的錢也主要來自當地的納稅人,地方政府往往比較注重順乎民意,有助于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形成政府與民眾相互信賴、相互制約的關系。
三、我國地方分級財政體制的改革方向
省級政府適當集中財權和財力,提高中觀的宏觀調控能力,主要負責本省內資源配置的職能、具有宏觀性的與收入再分配有關的事權和主要的經濟服務性事權。與此相適應,將營業稅、社會保障稅、環保稅等涉及社會結構調整和環境改善方面的稅種劃為省級稅收。
市(縣)級政府主要負責本地居民的生活服務性事權和一部分經濟服務性事權。市政府的經濟服務性職能主要是對跨縣(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公路建設、農業等基礎產業設施的管理。縣政府主要負責縣內的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如農田水利設施)以及配合省、市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市(縣)財政的固定收入包括:不動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教育稅和契稅等流動性較低、信息要求較細、適宜由基層掌握的稅種。
另外,可將基礎教育、衛生防疫等涉及國民素質、國計民生方面的支出作為省和市(縣)政府的共同職責,以便省級財政能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規劃、統一調控、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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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的缺陷導致縣鄉財政困難,這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需要通過財政體制改革和公共財政體制的構建,理順各級政府間的財政關系,加強縣鄉財政的實力,使其財權與事權相統一,以發揮其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作用。
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嚴重滯后,導致農民行路難、通訊難、就醫難、上學難、飲水難、用電難等不良后果,制約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導致當前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原因。因而,增加和改善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應成為當前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著力點和突破口。在統籌城鄉發展、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方針,加大了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政策力度。本文主要從財政體制改革的視角討論增加和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
一、我國縣鄉財政困難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問題同時并存
雖然增加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可廣開渠道、多方籌資,實行一定的政策傾斜,也可嘗試公共產品供給的市場化運作方式,但不容置疑的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依然只能是縣鄉政府。然而,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我國縣鄉財政日益陷入困境,縣鄉一級政權的財政收支矛盾相當尖銳,主要表現為工資欠發、赤字規模不斷擴大、實際債務負擔沉重、財政風險日漸膨脹等,縣鄉財政多維持在“吃飯”的水平上,用來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能力非常有限。據推算,目前中國平均每個鄉鎮負債約400余萬元,共計2200億元左右(許正中,2004)。鄉鎮負債規模龐大,來源復雜,債務利息高,累積時間長,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形勢極為嚴峻。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城鄉分離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城鎮實行由政府供給為主導的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城市的公共產品完全由政府保障,并列入財政預算;而對農村的公共產品來說,政府投入很少,導致農村基礎設施投入嚴重不足,農田水利和農村道路常年失修,農村公共衛生、基礎教育、社會保障均十分落后,城鄉差距日益擴大。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自籌制度取消,縣鄉財政主要依賴農業稅來應付日益龐大的財政支出,縣鄉財政更顯困難,無力提供農村基本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而隨著取消農業稅改革的實施和落實,以農業為主的縣鄉財政失去了其主要收入來源,縣鄉財政尤其是大部分鄉鎮財政更加困難。
我國縣鄉一級政府和財政是面向農村、服務農村、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主體。尤其在當前“三農”問題日益凸出、城鄉差距日益擴大的背景下,如何加強縣鄉一級財政,實現縣鄉財政解困,增強其服務農村和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能力,是財政體制改革必須面對的問題。為此,我們應從現行財政體制的內在弊端著手,找出當前縣鄉財政困難的體制原因,以明確縣鄉財政解困和財政體制改革的方向。
二、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的缺陷
1994年形成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雖然比財政包干制是一個進步,但遠不是一種成熟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還存在較為明顯的非規范性和過渡性質,其固有的內在體制缺陷直接導致了當前縣鄉財政的困難,也制約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改善。
1.政府間的財政關系缺少法律規范,財政分權與政治集權存在矛盾。由于行政垂直集權和政府間財政關系缺少法律保障,導致政府間財政關系極不穩定、極不規范,而基層政府在責、權、利的分配上則處于不利地位。這種財政分權與政治集權并存的體制,極易導致各級政府“上收財權”與“下放事權”的機會主義行為。事實上,我國各級政府在財力分配上層層“抓大集中”,將大稅種、大稅源抓到手中,到了基層財政也就基本沒有大稅可分,稅種雜而收入規模小,造成基層財政收入來源極不穩定。同時,上級政府通過各種形式的“事權下放”,加重了基層的財政負擔。
2.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側重“收入”的劃分而缺乏對于各級政府事權責任的清晰界定。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明確了各級政府間的收入劃分,但對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則沒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導致各級政府間事權責任不清乃至于相互推諉,而基層縣鄉財政尤其是鄉鎮財政則不合理地承擔了過多過重的事權責任。目前,縣鄉財政承擔了許多本該由中央、省級財政承擔的事權負擔,比如,民兵訓練、優撫、計劃生育和義務教育等。無論是根據財政分權的“受益”原則,還是參照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這些事項都應劃歸中央和省級政府的事權范圍,或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大部分責任。而在我國卻都壓到了基層財政頭上,由此形成縣鄉財政的困難局面。同時,也造成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不足。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目前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的投人中,鄉鎮財政負擔78%左右,縣級財政負擔約9%,省級財政負擔約11%,而中央財政只負擔約2%(陳紀瑜、趙合云,2004)。如能將農村義務教育的投資主體上升到中央和省級財政,僅此一項便將大大減輕縣鄉財政的支出負擔,也將更有利于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的財力保障和長遠發展。
3.省級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轉移支付制度不健全是縣鄉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分稅制改革后,按照中央對省的體制模式,各地在省內建立起的轉移支付制度很不完善,直接制約了基層財政獲取必要財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各省級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總量有限,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基層財政運行困難的問題。二是轉移支付形式以稅收返還、專項撥款為主,這兩種形式在財力分配上都有利于富裕地區,不利于調節地區間財力差異。三是各省通過“因素法”分配財力的資金非常有限,無法在貧困地區、富裕地區間實現財力均等化。
三、改革我國財政體制,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對策
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加快公共財政體制建設步伐,在各級政府間合理劃分職責范圍和收入,做到財權與事權相統一,是加強縣鄉財政、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體制保障。 轉貼于
1.以法律形式明確各級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職責范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是一種從中央到省、市、縣、鄉鎮政府的多級供給體制。其中,縣鄉政府作為國家財政體系的基礎環節,直接為農村居民提供各種類型的公共產品。而農村公共產品構成上的層次性,決定了作為供給主體的各級政府間的責任劃分:屬于全國性的農村公共產品由中央政府承擔,屬于地方性的農村公共產品由地方政府承擔,一些跨地區的公共項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擔為主,中央一定程度上參與和協調。依據這一原則,諸如環境保護、大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福利等項支出應由中央、省級政府承擔,縣級政府負責管理,縣鄉政府承擔具體事務;農村基礎教育、基本醫療服務的支出應由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共同承擔;縣鄉政府作為基層政權,主要承擔本轄區范圍的行政管理、社會治安和本區域內小型基礎設施方面的支出責任。這種政府間職責的劃分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以杜絕上級政府下放事權的機會主義行為,防止增加縣鄉財政的負擔。
2.大力培植以財產稅為主體稅源的縣級財政稅收體系。縣級財政缺乏大宗、穩定的主體稅源,是財政困難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省以下政府大宗收入是營業稅,而從前景看,應注意發展不動產稅,逐步形成省級以營業稅為財源支柱、縣級以財產稅為財源支柱的格局。不動產稅是最適合基層地方政府掌握的稅種,是非常穩定的稅源,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優化投資環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動產就會不斷升值,每隔3年至5年重新評估一次稅基,地方政府的財源就會隨著投資環境的改善而不斷擴大,地方政府的職能和財源的培養便非常吻合,這正適應政府職能和財政職能調整的導向。我們應借鑒國外的經驗,逐漸把不動產稅調整為統一的房地產稅來征收,同時考慮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幾年一次重評稅基。這樣,不動產稅就會逐漸隨經濟發展而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支柱性的重要稅源(賈康,白景明,2003),從而緩解基層政府的財力困境,為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供保障。
3.建立規范化的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是簡并轉移支付制度形式,規范專項撥款,逐步取消稅收返還和體制補助,進一步加大均等化轉移支付資金力度。1994年以來建立起的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盡管在某種程度上緩解了地區間的財力差距,但并沒有從根本上緩解基層財政的困難,基礎教育等最基本的社會公共服務在各省內部也未實現“均等”。因此,應進一步增加均等化轉移支付資金規模,確立均等化轉移支付在地方政府間轉移支付中的主體地位。二是進一步調整不合理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格局。將調整“既得利益”的資金用于均等化轉移支付,有助于增強中央、省對下的調控力度,進一步緩解基層財政困難。三是建立基礎教育、公共衛生等專項性轉移支付制度,解決在基礎教育和公共衛生上的社會公共服務不平等問題。四是建立穩定的均等化轉移支付資金,資金分配要高度重視解決縣級財政困境問題。
4.改進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程序和方式。傳統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這難免會造成農村公共產品供求失衡的現象。在建設農村公共財政體制過程中,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建立農村公共產品的需求表達機制,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由“自上而下”轉變為“自下而上”是非常重要的。要實行鄉、村兩級政務公開、事務公開、財務公開,增加公共資源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村民公布收支情況。此外,根據公共財政學說的一般理論,很多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的農村公共產品可采用政府與市場混合的方式提供。在政府財力有限的條件下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動員社會資源進行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建立起以財政為主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比如,由政府和私人通過談判的方式聯合供給公共產品,這種公共產品通常可通過產權界定賦予私人部分收益權,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這樣,有助于將投資于農村公共產品的各種積極因素調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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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隨著新經濟地理學(NEG)的興起,空間和區域經濟發展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改變了傳統將區域發展不平衡歸結為傾向性政策的觀點(例如對外開放等),而把地理因素和政策因素并稱為影響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兩大主要因素(陸銘,陳釗,2005)。從新古典增長理論到內生增長理論,要素稟賦的差異通常被視為地區經濟增長差異的主要因素,但是NEG改變了這一思考方式,它更強調“貨幣外部性”(PecuniaryExternality)而不是知識和技術的外部性,“貨幣外部性”產生了所謂的“本土市場效應”(HomeMarketEffect)的作用,它反映本地市場需求的一個外生變化會導致更大的產業生產份額聚集到本地區,從而產生經濟活動在空間上的集聚。這是由于本地更大的市場份額導致該區域生產和交換更加便利,對于居民來說,由于消費品成本較低,他們能夠享受到較低的物價水平帶來的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因而吸引更多的勞動力和人力資本流入本地區;對于企業來講,在更接近市場的地區投資生產由于運輸成本較低,因而利潤升高,吸引更多的“腳底松”(Footloose)資本流入該地區,產生經濟集聚。保羅•克魯格曼(Krugman,1991)在1991年的論文是這一領域的經典之作,他建立的“核心—邊緣”(Core—Periphery)模型成為之后諸多研究的基準模型,而“本土市場效應”則成為NEG的核心思想。后來的“腳底松資本”(FootlooseCapital,簡稱FC)模型(Martin和Rogers,1995)、“腳底松企業”(FootlooseEnterprises,簡稱FE)模型(Ottaviano,1996;Forslid,1999;Forslid和Ottaviano,2003)、“建設性資本”(ConstructedCapital,簡稱CC)模型(Martin,1999)、“全局溢出”(GlobalSpillovers,簡稱GS)模型和“局部溢出”(LocalizedSpillovers,簡稱LS)模型(Martin和Ottaviano,1999;Baldwin等,2001)以及其他變形。“本土市場效應”暗示,如果公共財政政策能夠外生地變化本地市場的需求,那么就有可能產生經濟集聚,提高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縮小與地區間的差距(Trionfetti,1997;Martin和Ottaviano,1999;Brakmanetal,2002)。Kubin和Petraglia(2007)認為上述文獻只是闡述了財政支出的“需求效應”,實際上還存在著“生產力效應”(ProductiveEffect),在這個模型中,政府生產性支出不僅影響工業品生產的區位,還影響資本存量的長期水平,資本存量的高低又進一步加強或削弱了對工業品生產資本的吸引力。本文嘗試從公共支出的“需求效應”和“生產效應”的角度來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地區發展不平衡做出一個新的解釋。我們所要考慮的問題是,公共支出在上述過程中分別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加速了還是緩解了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二、分析框架
公共支出可以通過以下幾個傳導途徑影響中國的產業集聚和經濟發展不平等。
(一)公共支出的“需求效應”1.通過勞動力和“腳底松”企業流動的“需求效應”。通過勞動力和“腳底松”企業的流動,地方政府本級財政支出都會產生“本土市場效應”,尤其是對于經濟比較落后的內陸省份來說,增加本地區在基本建設、科技研發和教育等方面的支出能夠顯著改善本地區的基礎設施水平和公共服務水平,從而增加對勞動力和企業的吸引力,形成經濟集聚。因而,激勵地方政府本級支出、尤其是落后地區的公共支出有利于緩解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現象。但是,對于經濟比較落后的省份來說,由于很多內地省份還有比較濃厚的二元經濟特征,政府的本級支出可能會更偏向城鎮基本建設投資和城鎮公共品的提供而忽視農村基本建設投資和農村公共品的提供,從而加劇地區內城鄉不平等;這個問題對于經濟比較發達的沿海省份來說可能并不嚴重,因為當地的城鎮化水平已經達到比較高的水平,本級政府公共支出只會從內地省份或者其他沿海省份吸引更多的勞動力和企業到本地區。即使考慮到戶籍等因素使得跨地區的勞動力流動是有限的,政府公共支出仍有可能通過“垂直關聯效應”(VerticalLink-ageEffect)使得沿海—內地原有的產業分工結構產業結構得以強化而不是削弱,因而導致地區不平等程度提高,這一點還沒有在相關的文獻中得到深入的討論。中國特色的漸進式改革和開放模式在很大程度導致沿海—內地之間產業結構的差異,在沿海地區形成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等加工出口產業聚集地,而內陸地區的產業結構主要以農業、原材料、能源等初級和中間產品部門為主,內地各省相當一部分工業企業部門的產出作為中間品被運到沿海省份進行最終產品的生產,然后銷往出口國外。由于沿海地區以民營經濟為主的企業生產效率遠高于內陸地區以公有經濟為主的企業生產效率,這導致中間品的生產收益率低于最終產品的生產收益率,最終產品所得利潤大部分為東部沿海省份獲得。如果政府公共支出提供的基礎設施僅僅是有利于降低內陸地區中間品的跨省運輸成本,它反而會強化原有的不平等的市場分工,加速經濟活動向沿海地區集中,從而加劇沿海—內陸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2.通過“腳底松”資本的“需求效應”。地方政府本級財政支出擴大了內部市場需求,從而吸引更多“腳底松”資本的流入,縱使這些資本的流入只是尋求政策優惠和利用本地區廉價的勞動力進行生產而不會從實質上提高本地區的生產效率,但是市場規模的擴大無疑會使得內部交易的信息成本降低,進而產生經濟活動集聚。這種形式的經濟集聚有利于提高該地區的經濟增長水平和居民收入,因而有利于緩解沿海—內陸地區之間的經濟不平等。與勞動力和企業流動的情況一樣,一旦考慮到產業間的“垂直關聯效應”,這種集聚不一定會降低沿海-內地經濟發展的不平等,由于強化了內陸地區初級產品和中間產品生產的專業分工程度反而導致沿海—內地差距增加。這是因為,如果“腳底松”資本主要投入到資本流出地產業的上游原材料和中間產品生產行業,那么資本的流入只會強化本地區在產業分工中所處的邊緣地位,使得外來資本攫取本地區更多的利益。如果放松FC模型的一個假設,“腳底松”資本的流入是為了節省運輸成本、更好地滿足本地區市場的消費需求而進行生產,那么沿海—內地企業之間的產業關聯就是水平型的,本地政府的公共投資會促進本地區市場擴大的同時,還會進一步刺激“本土市場效應”的形成,從而逐漸改變在產業鏈中不利的分工地位。從這個角度上講,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如果有利于本地區居民消費升級,刺激消費需求,那么會吸引資本流入的同時,提高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縮減與發達地區的差距。
(二)公共支出的“生產效應”1.公共投資改善了本地區的基礎設施,從而提高了私人資本的收益率。私人資本收益率的提高一方面有利于吸引“腳底松”企業進入本地區,另一方面有利于本地區資本積累水平的提高,從而形成經濟集聚,這是FE模型和CC模型的內在含義。這種形式的經濟集聚不會強化產業分工鏈中處于邊緣地位地區的不利地位,反而有可能通過內在資本的積累促進更高級產業的形成,從而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2.如果考慮產業聚集過程中知識生產的“學習效應”,我們還可以發現,知識資本在地區間的“全局溢出”和地區內的“局部溢出”都加速形成經濟集聚。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況下,初始收入水平比較高的地區由于有較高的知識積累,因而會生產更多的知識資本,從而本地區收入提高,與貧窮地區的差距越來越大。這時候,落后地區增加對知識資本生產的投入,例如教育、研發和創新活動等,會增強本地區知識資本溢出效應,提高本地區生產效率,從而縮減與富裕地區的收入差距。
三、政策含義和啟示
一、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基礎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框架是以三個基本理論為支柱構建而成的,即財政聯邦主義的財政分權理論、公共選擇學派的非市場決策理論和演進主義的制度競爭理論。這三個理論從各自的角度解釋了稅收競爭存在的原因。
1、財政聯邦主義的財政分權理論在聯邦體制國家中,多級政府形成多級財政體制,同級政府擁有同等權利且具有各自獨立的經濟利益。如前所述,基于自身利益的驅使,地方政府會憑借自己的權利爭奪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從而在聯邦體制國家中產生了地方政府間的稅收競爭。財政分權理論從經濟學角度來解釋這一現象,即稅收競爭是地方政府作為“經濟人”的自利行為。
2、公共選擇學派的市場決策理論20世紀70年代中期,西方出現了公共選擇學派,它把主流經濟學對市場競爭中人類行為的分析范式引入到政治制度中對政府行為進行分析,說明在生產要素可以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地方政府間競爭類似于市場競爭。在這個“準市場”的作用機制下,人們可以通過“以足投票”來選擇能夠滿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居住,因此,地方政府必須具有競爭意識,謀求本地區經濟發展,滿足本地區居民的需求,從而得到選民的支持。稅收競爭作為地方政府間競爭的主要手段,在提高地方政府競爭力上具有一定的優勢,人們都會選擇交最少的稅,而享受最好的公共產品的地方居住。
3、演進主義的制度競爭理論演進主義認為,競爭可以實現變化、進步和創新,社會活動主體間不斷的相互競爭產生了各種活動規則。哈耶克曾提出“競爭有利于制度創新”的觀點。而政府間競爭主要表現為制度競爭。所以,政府間的稅收競爭是高效率稅收制度的發現者和維護者,它構成了誘致性制度變遷或中間擴散性制度變遷的重要動因,可以更容易的實現轉型期的制度選擇,從而構成財政分權制度完善的外在條件。
二、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理論研究的發展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理論在半個世紀的發展過程中,人們對其經濟效應作了深入地研究。但是,理論界對他的態度仍不一致,有人認為適度的稅收競爭可以帶來正效應;但也有人認為稅收競爭的存在就會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損失社會福利。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國外理論界廣泛運用實證方法,對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效應進行了分析。國內學者在國外學者研究的基礎上也對地方政府競爭理論進行了一定的論述,并針對中國實際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理論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1、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公共品的提供國際上,一般認為對國內稅收競爭問題的研究始于蒂布特的政府間稅收競爭模型。他在1956年發表的《地方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一文中,明確提出“財政分權下的地方轄區政府間競爭有利于地方公共產品提供效率”這一觀點。他在新古典框架下證明了:如果存在足夠多的地方政府,均衡時公共產品的提供能夠達到帕累托最優。這是一種“類市場的理論”,他運用市場競爭理論分析聯邦制下地方轄區政府間稅收競爭具有效率。但是由于蒂布特的國內稅收競爭有效理論存在很多太過理想化的假設條件,所以遭到了很多學者的質疑,但是它開辟了國內稅收競爭問題研究的先河。目前,西方學者在“稅收競爭會導致公共支出水平下降,尤其是主要服務于勞動力的公共產品提供不足”這一問題上的看法基本一致。Oates(1972)指出由于各地政府為了吸引資本,競相降低相應的稅收,使得地方支出處于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最優水平之下,從而政府無法為最優的公共服務產出籌集足夠的資金。
特別是對于那些對當地經濟無法提供直接收益的投資項目上。所以,他擔心稅收競爭會使地方公共服務的產出達不到最優水平。另外,他還提出了國內橫向稅收競爭的“外部性”,即一地方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會影響另一或另幾個地方政府管轄的居民的福利水平以及其稅收收入。在前人理論模型的基礎上,Keen和Marchand(1997)提出了另外一種公共產品提供的無效理論:地方政府吸引資本流入的競爭,將驅使地方政府更為關注公共投入,從而導致公共投入提供過度,而過度的公共投入必然會擠占為本地居民提供服務的公共產品數量,從而使供公共產品數量過低,過度的公共投入和不足的公共產品都是缺乏效率的。后來Matsumoto又假設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并且資本和勞動力在生產中是互補的,得到的結論是,增加公共產品的投入將吸引更多的勞動力尤其是有技能勞動力的流入,勞動力的增加可以鼓勵投資。這種效應會在很大程度上減弱地方政府提供過度公共投入而偏向使資本獲利的動機,但稅收競爭下公共支出的總體水平依然是處于缺乏效率的低水平狀態。Huber(1999)的分析則表明,如果稅收競爭扣動政府間機動稅“競爭到底”的扳機,會降低稅收收入,當稅收下降,政府被迫或者減少支出,或者提高其他稅收。如果政府支出對居民產生效用或產品收益,或替代稅收不好尋找,那么財政償付能力的下降會導致地區福利的降低。
2、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經濟增長德國學者何夢筆(1999)把西方政府競爭理論運用到中國,他在《政府競爭:大國體制轉型理論的分析范式》一文中,著重分析了俄羅斯和中國兩個國家的經濟政治轉型過程,強調政府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競爭或體制競爭。他認為:中國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在中國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過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周業安(2003)通過博弈的方法研究了地方政府競爭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他認為,經濟分權導致地方政府圍繞經濟資源展開競爭,但這種競爭受到政治體制的限制,導致地方政府在選擇競爭策略上的扭曲,(進取,進取)的均衡策略組合實際上無法實現,而得到其他策略組合,導致經濟資源的浪費。
3、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要素流動稅收競爭就是要爭奪經濟資源或擴大稅收資源,所以很多學者致力于研究稅收如何影響FDI。Dunning(1981)提出的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被廣泛接受。他認為,作為尋求最大化收益的跨國公司,如果其擁有所有權特定優勢、區位特定優勢和內部化優勢,那么該跨國公司就會愿意并有能力發展對外直接投資。
其中,區位優勢又包括自然稟賦優勢和投資環境優勢,稅收制度屬于投資環境優勢的一個組成部分。ZodrowandMiesz-kowski(1986)通過四個假設分析認為,資本的流動性導致對資本的低稅率;資本流動性與資本課稅稅率負相關;如果資本是可以自由流動的,對資本稅率做微小的下調能導致帕累托改進。Wei(1997)發現稅率和和外資流入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Hines(1997,1999)研究認為:調高l個百分點的稅率會引致0.5至0.6個百分點的FDI內流的下降,稅率已經對跨國公司的決策行為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JanK.Brueckner在《政府是否加入了不動產稅的戰略競爭?》一文中以財產稅為研究對象,運用空間滯后經濟模型(spatiallageconomicmodel),收集了美國波士頓主要地區的截面數據,建立當地
財產稅率與競爭地區不動產稅率的函數關系,證明財產的流動與稅率之間存在非零的斜率關系,即投資選擇對稅率具有應變能力。而且這一斜率的正負還取決于其他參數。陽舉謀、曾令鶴(2005)運用MacDougall———Kemp模型,采用Janeba(1995)的分析框架,結合我國稅制特點,分析地區間稅收競爭對資本流動的影響。
通過他們分析表明,我國地區間的稅收競爭是基于有效稅率的競爭,競爭會導致有效稅率降低和資本的非效率配置;如果地區間能夠進行合作,資本可以實現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4、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政府策略選擇Wildasin(1988)認為,當參與稅收競爭的政府個數比較少時,以公共產品的水平作為決策變量得到的均衡解不同于以稅率作為決策變量時的均衡解。它證明了當各地方具有相同的偏好和技術水平時,用前者作為決策變量時得到的均衡稅和均衡公共產品投入水平要低于后者作為決策變量時的均衡水平。ucovetsky和wilson(1991)分析了“大地區”和“小地區”之間“不對稱資本稅稅收競爭”情況。結果是:大地區的稅率相對較高,小地區的稅率則較低。所以,在地區大不對稱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完全資本稅競爭中,小地區占據一定的優勢。DepaterandMyers(1994)發現,地區間在規模、生產技術以及消費者偏好上的差異有可能會得一地區把資本輸出到其他地區,資本輸入地區就會具有這些輸入的動機,從而得規定的資本稅后利潤率下降。這些地區具有提高稅率以獲得有利的“貿易條件效應”的額外激勵。他們稱這些貿易條件效應為金融外部性,正是這種金融外部性存在導致了資本輸入地區的公共產品過度提供,同時又使得資本輸出地區公共產提供嚴重不足。
沈坤榮和付文林(2006)通過運用空間滯后模型對我國省際間截面數據進行回歸,發現中國的財政分權改革激發了地方政府推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的積極性,但不恰當的分權路徑也加劇了地區間的稅收競爭。省際間稅收競爭反應函數斜率為負,說明省際間在稅收競爭中采取的是差異化競爭策略;同時也意味著地方政府目前對公共產品的偏好較低。而對省際間稅收競爭增長績效的格蘭杰因果檢驗則顯示,公共服務水平對地區經濟增長率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并且地方政府的征稅努力與其財政充裕狀況直接相關。殷華方和魯明泓(2004)將中國外商直接投資政策分為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運用1979—2000年的資料,研究和分析了中國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有效性。得出了中央政府政策對外商直接投資具有顯著的影響力,而地方政府政策則較少或沒有影響。超級秘書網
因此,地方政府之間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競相提出過于優惠的條件是無效的。因而,地方政府沒必要在政策優惠上相互惡性競爭,真正要做的是大力發展當地經濟,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企業經營環境。綜上所述,不同學派從各自的角度對稅收競爭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論學者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融入了自身的理解,從而推動了稅收競爭理論的不斷前行。關于稅收競爭的利弊,學者的討論主要集中在這一形式與效率間的關系。我國國內橫向稅收競爭研究中觀點認為:稅收競爭可以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機制,借助這一形式,可以實現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的帕累托最優,而無需政府對經濟的強制性干預。對企業而言,政府間良性的稅收競爭帶來最直接的收益就是稅收負擔的減輕作為該地區的成員之一,企業同時可以享受那些提高了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最后,還可以借助經濟力量維護自身的權利,如用資本、人員的自由流動迫使當地政府做出有利于企業生產的一些決策。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制定過低的稅率,可能會吸引更多的投資,但政府收入水平與支出水平之間的差距會進一步加大,使得政府“吝嗇”于公共支出項目,從而降低了公共產品的總體支出,降低了公共產品的水平。一方面,損害了國家利益,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應有的提高;另一方面,投資企業可能獲得了暫時的經濟利益,但從長期看,投資“硬”環境的制約必將最終影響到整個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是一種效率的損失。無論誰是誰非,稅收競爭的范圍從最初的一國內部延伸到了全球,本身就說明其強大的生命力。從最初的稅率減低,到避稅港的出現,稅收競爭的手段可謂層出不窮。人們之所以不遺余力地致力于稅收競爭的沿用,事實上正是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了這一政府工具的實用性。那么對于稅收競爭的運用,我們只能更多地本著趨利避害的原則,創建一個公平的競爭秩序,在這樣一種秩序下尋求獲得制度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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