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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把科研不端行為當作一個道德問題,其實,它更應該是一個法律問題,只有把科研不端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才能更有效的防范與懲治科研不端行為。
關鍵詞:科研不端防范與懲治
進入21世紀以來,科學研究的規模與科技投入的數量劇增,經濟發展對科學技術的依靠也不斷加強,但與此同時,科研人員在申請經費、、職稱晉升、崗位升遷、工資待遇等方面與科研成果的聯系更加密切的影響,科研不端行為也隨著科技投入的增加而急劇增多,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預防和懲治科研不端行為已成為科技治理中的重要問題。長期以來,人們都把科研不端行為當作一個道德問題,但實際上,它更應該是一個法律問題,如果從法律層面而不僅僅是從道德層面來考察科研不端,更有利于科研不端行為的防范與治理。
一、科研不端的概念與表現形式,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確界定
國內外對于科研不端行為的定義很多,國內對科研不端的規定主要有中科院《關于加強科研行為規范建設的意見》和科技部《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科技部《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對科研不端行為的定義是“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目前國內大多采用這一概念,但什么是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缺少相應的規定。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表現形式,該辦法列舉了六種表現形式:(一)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二)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四)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五)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但事實上,科研不端行為的表現還有很多,如:
1.項目申請中的“”行為。在部分項目中,項目承擔者缺乏研究能力,但為了拿到項目與經費,請他人代為制作可行性報告。這種項目,為以后按時結題埋下了隱患。
2.無視科技計劃項目合同,隨意拖延結題時間。某市2005年至2007年市科技計劃項目1326個,到2007年底應結題551個,但實際結題只有236個,占43%,其中重大項目未結題的占66.7%,有的項目拖延時間已在兩年以上。
3、科研經費申請與使用隨意。科研項目需要的經費,往往不象設備采購那樣具有確定性,有的項目申請人故意虛報、多報項目經費,致使不少項目出現大量經費結余。有的項目經費使用隨意性很大,沒有按照規定范圍使用,有用科研經費不正當支付招待費、差旅費的,甚至還有私分科研經費的。
4、虛報項目,騙取科研經費。在某市農業開發、水產養殖等項目中,有的項目申請者借用他人生產基地申報項目,拿到經費后由生產基地所有人與申報人分割。
5、項目轉移。部分民營企業,在拿到科技計劃項目后,以較低的價格轉包給科研機構,如一個農業企業的電子信息平臺項目在縣級科技局列項后,即以低于科研經費一半的價格交有某軟件開發公司完成。
以上這些行為,在科技部的規定中都沒有體現。按照“法無明文規定者不處罰”的法律原則,對這些行為,缺少法律依據。
在中科院《關于加強科研行為規范建設的意見》中,把科學不端行為定義為“研究和學術領域內的各種編造、作假、剽竊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的行為;濫用和騙取科研資源等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該規定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表現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1、在研究和學術領域內有意做出虛假的陳述,包括:編造數據;篡改數據;改動原始文字記錄和圖片;在項目申請、成果申報,以及職位申請中做虛假的陳述。
2、損害他人著作權,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如將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未經本人同意將其列入作者名單,將不應享有署名權的人列入作者名單,無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經原作者允許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竊他人的學術成果,如將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為自己的發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實,使人產生為其新發現、新發明的印象,或引用時故意篡改內容、斷章取義
3、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認識、假設、學說或者研究計劃,包括:未經許可利用同行評議或其它方式獲得的上述信息;未經授權就將上述信息發表或者透露給第三者;竊取他人的研究計劃和學術思想據為己有。
4、研究成果發表或出版中的科學不端行為,包括:將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個出版機構出版或提交多個出版物發表;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頭換面發表;將基于同樣的數據集或數據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發表,除非各作品間有密切的承繼關系。
5、故意干擾或妨礙他人的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損壞、強占或扣壓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設備、文獻資料、數據、軟件或其它與科研有關的物品。
6、在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包括騙取經費、裝備和其它支持條件等科研資源;濫用科研資源,用科研資源謀取不當利益,嚴重浪費科研資源;在個人履歷表、資助申請表、職位申請表,以及公開聲明中故意包含不準確或會引起誤解的信息,故意隱瞞重要信息。
但中科院的“意見”僅僅是一個內部文件,無普遍約束力。所以對什么是科研不端,急需從法律上作出明確的界定。
二、現有規定的難以操作之處
(一)在適用范圍上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規定:“對科學技術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者、推薦者、承擔者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評估評審、檢查、項目執行、驗收等過程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以下稱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不難看出,對地方科技計劃尤其是對省級以下的科技計劃執行中的科研不端行為沒有處理的依據,這在事實上為科研不端行為留下了廣闊的空間。
(二)在執行主體上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規定,科學技術部、行業科技主管部門和省級科技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項目主持機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稱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機構,根據其職責和權限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查處。
不難看出,有權對科研不端行為作出處理的是省級以上科技行政
部門、行業科技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市、縣(市、區)的科技行政部門只能是配合,并無獨立的處理權,當然他們還可以就科研不端行為向上級舉報,但這會影響地方利益,好不容易從國家那里拿個項目,讓你科技局給舉報了,難免有損害地方經濟的嫌疑,所以對科研不端行為,地方科技部門處理不了,省以上科技部門又無暇處理,在我們的調查中,沒有一個縣(市、區)處理過科研不端行為。至于項目承擔單位,由于涉及本單位的利益和人際關系,大多不愿意對這些行為作出處理,現在不少單位都以獎勵手段鼓勵員工爭取項目,對自己一獎勵手段獲得的項目往往舍不得處理。科研不端行為執法主體的缺位,不能不說是科研不端行為長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三)在處理方法上
兩個辦法體現的都是處理而不是處罰,當事人在經濟上是零代價,最多也就是被收繳經費,個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至于項目主持機關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當事人作出解聘、開除的處理,由于缺少對應的標準,事實上很難也很少有單位執行。
三、科研不端行為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我國的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法律主要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廣義的法律指各級有立法權限的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一般而言,在實踐中采用廣義的劃分。科技部制定的《處理辦法》的部門規章屬于廣義的法律范疇。而科技計劃合同本身就是一種行政合同,應該受到行政法的制約,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生爭議,受行政法調整,根據行政法的相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列入國家科技計劃的項目,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應根據不同計劃的性質,通過合同或計劃任務書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科技計劃合同作為行政合同,是科技行政機關為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科技計劃管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這種合同中,項目承擔者違約時,可采用的救濟方式有:
(一)強制實際履行
強制實際履行就是針對項目承擔者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而設置的一種責任。當然,強制實際履行的對象并不局限于項目承擔者,當項目承擔者拒不履行時,科技行政部門可以請第三人代為履行,但因此而產生的費用應由原項目承擔者承擔。
(二)行政制裁
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的優益權之一就是對嚴重違約構成違法的相對一方處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權力。在科技計劃項目合同中,應當賦予科技行政部門這種權力,以避免科技計劃合同中項目承擔者違約零成本現象的發生。
(三)損害賠償
在行政合同中,相對人違反行政合同的規定,給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時,相對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科技計劃項目合同中,項目承擔者違約時理應承擔占用國家科技資金與科技項目不能按期實施給國家所帶來的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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