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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概括養老保險政策的發展
(一)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探索階段
(1984年后)1986年10月國務院下發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規定中: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職工,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國家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的退休工人養老基金數額為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3%,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扣除,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繳納。
(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一并軌階段(1991年后)各地區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進行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于1991年下發[1991]33號《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范圍擴大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參照執行。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屬于法定保險,由國家統一規定,強制實施。
(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改革與完善階段
(1995年后)隨著各地區、各部門進行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進了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擴大保險范圍,為了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務院下發[1995]6號《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先后又下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社會保險法》等等。至此養老保險制度進入較為完善的階段,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社會統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等較為完整。
二、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出現的一些問題以及相關對策
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全是一個從無到有,從有到全,不斷探索、調整、完善的過程,在執行過程中就會由于政策的銜接而產生一些問題。下面筆者談談在職工辦理退休時出現的一些問題。
1.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時
我國退休現執行的國發[1978]104號《關于職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管理崗55歲,生產崗50歲。職工在辦理退休前因工負傷,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同時要進行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樣不能按時辦理退休,至少會順延退休時間,由于工資待遇不變,養老保險就在繼續繳納,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齡結止,順延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可記入個人賬戶,但繳費時間不計作實際繳費年限,這樣就損害了職工的利益。筆者認為既然職工已實際繳費,并能計入個人賬戶,就應該算作實際繳費年限。
2.長期合同制工人在辦理退休時
1986年10月實行招用長期合同制工人,需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本人需繳納標準工資的3%養老保險金。現行辦理退休時,長期合同制工人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只有實際繳費年限,未繳納養老保險不計作工作年限。可當時是在國營企業中推廣實施,一些大型的企業執行得較早、較好,加之缺乏指導、監督,在執行時間、范圍上也參差不齊,所以有些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時間較晚,使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與養老保險實際繳費時間不符,而未繳費時間不予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如果按后來的政策補繳養老保險,也是不妥。當時規定職工養老保險繳納為本人標準工資的3%,如長期合同制工人低于本企業同等職工待遇的,企業給予職工本人工資15%的補償,如果職工當時正常繳納,也不會有負擔,甚至還有結余。而現在補繳就不一樣了,會給職工增添一大筆開銷。由企業的執行,政策的銜接、不完善等產生的問題,全部讓職工買單,不合理。如果職工已繳納養老保險金并記入個人賬戶的,記作實際繳費年限,已工作未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可否和原固定工一樣,實際繳費年限從1995年計算,1995年前未繳費的記作視同繳費年限。
3.1992年—1994年的工齡計算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養老保險政策也逐步完善,但這也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有的企業從1992年開始建立賬戶,繳納養老保險,建立個人賬戶。在辦理退休的具體工作中,1992年—1994年所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合并1995年計入個人賬戶,1992年—1994年計作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從1995年計算。可還有一些職工1992年—1994未繳納養老保險,卻要因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扣除本人的視同繳費年限。這明顯是執行政策口徑不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不計作實際繳費年限,計作視同繳費年限,而未繳納的不計作視同繳費,是要扣除工作年限。筆者認為應該保持口徑一致,1992年—1994年都計作視同繳費年限。以上意見妥否,希望引起相關部門與廣大養老保險工作者的討論,從而進一步找到更加合理的方法。
作者:郝秀珍單位:山西焦煤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西銘礦勞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