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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與移動通信技術等現代科技來實現資金在網絡上流通的一種新型金融服務模式。它有以下三個特征,首先是它以社交網絡、云計算、大數據與搜索引擎為基礎,進行客戶信息收集與金融資源管理的一種方式。其次是互聯網金融以點對點的形式進行直接交易,進而實現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后是第三方的互聯網支付平臺在資金劃轉上起著基礎性媒介作用。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發展形式,對傳統金融業務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也對目前我國的現行金融體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強化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規制,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已經成為了當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關鍵。
一、當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及風險類型
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學術界一直沒有一個標準的定義。有的專家認為,互聯網金融主要是以搜索引擎、大數據、云計算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高新技術與傳統金融業相結合的新型發展模式,也是通過互聯網媒介來實現資金的優化配置與樹立全新金融發展模式的重要方法。有的學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可以從廣義與狹義上進行區分。在狹義上,互聯網金融是指借助于具備了金融數據及業務流程的互聯網平臺,以用戶終端為基本操作平面的一種新型金融發展模式。在廣義上是指,互聯網金融包括了與狹義上相關的金融市場等一些外部發展環境。第三種觀點則認為互聯網是信息科技時代所誕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它能夠給用戶提供全新的服務體驗。本文認為,當前的互聯網金融是采取互聯網技術,并通過互聯網思維來提供具有創新精神的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是互聯網與金融有機結合在一起的一種新型發展模式。互聯網金融的誕生,對傳統金融業務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使得金融交易的方式正在發生改變。互聯網有其自身開放性的特點,進而使得在新的金融發展模式下,金融業在具備傳統金融風險的基礎上,還增加了新的安全風險。這些風險類型主要有法律風險、監管風險、技術風險、網絡安全風險等等。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互聯網金融在創新方面與現行滯后的法律之間存在沖突,進而導致了風險的誕生。由于近年來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過快,進而導致了我國傳統的金融法律體制已經無法滿足當前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監管需求。新的法律體制還在醞釀之中,使得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監管風險是指,我國的傳統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是進行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在互聯網金融中,大多存在跨界經營的現象,而且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信息多且雜的特征,進而使得傳統的監管模式無法實施全面監管,往往會造成監管漏洞。技術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依賴性較強,但互聯網由于自身的系統缺乏完備性,像會出現電腦故障等情況。進而使得用戶無法正常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從而使用戶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不利于互聯網金融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網絡安全風險則是指,當前的網絡環境較為復雜,而網絡安全是互聯網金融業務得以順利開展的關鍵所在。因此,黑客攻擊、網絡病毒等網絡安全風險也威脅到了互聯網金融的實際生存空間。嚴重時還會導致業務癱瘓,給企業與客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產生風險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
在我國互聯網金融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國在立法與監管方面還存在相對滯后的現象,進而使得我國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得不到有效地監控。在我國現行的金融法律體系中,還沒有對互聯網金融法有明確的規定,在監管規則上面也處于無法可依的現象,進而使得互聯網金融市場得不到有效地監管。在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全權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并且還要建立健全相應的信息網絡安全維護體系、社會征信體系及金融隱私保護體系等等。在另一方面,部分存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一般為宣示性的條款,這些條款沒有對違規行為制定相應的處罰機制。進而使得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流于表面,不利于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來進行規范與監管,使得目前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進而影響了金融業的社會形象。
(二)沒有明確的監管機構
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與建立相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當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還是沿用了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這種體制是分業金融管理體制,互聯網金融采用這種體制難以進行全面有效的金融監管。分業監管無法實現互聯網金融對交叉性創新業務監管的現實需求,并且存在監管能力較為分散的現象[4]。與此同時,金融監管機構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互聯網金融跨市場、跨區域、跨業務所帶來的監管難題,還會產生監管缺失與監管重疊的現象。除此之外,監管機構不明確,監管執法不合理也使得現行的監管體制無法真正對互聯網金融主體起到監管作用,甚至出現多頭監管或無人監管的現象。
(三)互聯網金融誠信缺失
當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誠信體系還沒有真正納入到銀行的征信系統中,像一些電商小額貸款機構與P2P等新型信貸平臺的信貸數據還游離于征信體制之外,無法實現對征信信息的共享與征信系統的使用。進而導致金融機構對借貸人的信用情況缺乏深入的了解,從而導致壞賬現象的發生,增加了互聯網金融的安全風險。與此同時,一些自發組織或是依靠市場化運營的共享平臺,他們的信用信息還無法滿足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現實發展需求。
(四)互聯網金融自身特性
互聯網由于其自身存在開放性的特點,使得其存在的巨大經濟利益為不法分子所覬覦。進而使得當前的互聯網金融中存在大量違法犯罪行為。首先是容易產生非法集資,像P2P與眾籌運作模式,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就會使得其成為了非法集資的重要工具,進而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安全風險,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秩序的穩定。還有就是互聯網金融由于其具有信息量復雜且龐大的特點,容易成為不法分子進行網絡犯罪或是洗錢的工具。由于目前虛擬貨幣的交易形式日趨多樣化,使得其成分與類型較為復雜,在轉讓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監管,就會導致虛擬貨幣成為網絡犯罪與洗錢的工具。互聯網金融自身的特性還有支付方面存在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資金在使用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管,進而導致在清算支付資金時,會造成一定比例的資金沉淀。如果這些沉淀的資金被互聯網金融企業所挪用,甚至開發出了金融衍生品的話,就會帶來巨大的支付風險。除此之外,還有市場風險,互聯網金融增加了金融市場風險傳播的可能性,使得金融風險傳播的速度更快、范圍波及更廣,而且還容易引發交叉感染。在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缺乏必要制度保障的情況下,互聯網金融更容易引發市場失控。最后是資金風險,互聯網具有開放性的特點,但其網絡技術還不夠完善,在安全管理方面還存在諸多漏洞,進而使得病毒破壞、黑客攻擊、網絡詐騙等行為頻頻發生,給消費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發展路徑研究
(一)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
美國目前正在不斷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立法監管力度,在承認眾籌方式可以作為直接融資方式后,還針對眾籌平臺缺乏監管的現象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對眾籌融資平臺進行管理要從風險防范、如何有效保護投資人權益等方面來對業務風險進行監管。法律中對P2P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要及時披露信貸條款,禁止信貸歧視、禁止不公平交易或欺騙性條款及做法、采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保障消費者的個人權益等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有利于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能夠不斷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使得金融發展更加規范化、合理化、科學化、法制化。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個人權益,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行為,進而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機構
目前來講,國外大多都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像美國建立的兩級多頭監管體制,可以從聯邦與州兩個層面上來對第三方的支付平臺進行有效地監管。在聯邦層面上,聯邦存貸款保險公司還可以為有需求的客戶提供必要的存款延伸保險機制,進而實現對沉淀資金的有效監管。各個州的不同監管部門也可以根據本州的法律來采取不同的聯邦監管措施。這些國外的互聯網監管機構的設計方式也可以為我國所借鑒,我國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利于實現對資金流轉的監控,保障消費者的經濟利益。監管機構還可以通過對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的監管來防止網絡犯罪行為的發生,有效規范互聯網金融交易秩序,從而帶動整個互聯網金融體系的良性運轉。
(三)提升企業及用戶的安全意識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不能僅僅只依靠政府與國家來完成,還需要金融企業與個人用戶積極參與其中,強化自身的自律、自治行為。進而通過消費者自身的努力與金融企業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來確立相應的行業標準,從而形成相應的行業規范。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發展模式,互聯網金融無疑促進了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但是作為直接的使用者與受益人,則需要不斷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與安全防范意識。能夠及時發現自身在互聯網金融交易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來保證交易順利進行。提升企業及用戶的整體安全意識,需要國家及政府加強宣傳與引導作用,讓他們認識到規范使用互聯網金融的重要性。并能夠熟練掌握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方法,從而構建一個安全高效的金融交易平臺,帶動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前進。
四、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互聯網金融服務業的不斷發展,也會不斷產生一些新的問題。這時,就需要我們不斷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有效制定相應的法律與建立相應的監管機構來有效預防金融風險的發生。從而達到規范互聯網金融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規制互聯網金融發展風險,需要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國家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行為,也需要互聯網金融企業能夠擦亮自己的眼睛,不為眼前的小利所蒙蔽而產生因小失大的現象。除此之外,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還要逐步提高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能夠主要參與到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行為中去。進而才能夠不斷拓展我國互聯網金融業的生存空間,促進我國金融服務業的蓬勃發展。
作者:陳成 單位: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