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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蓬勃發展,對銀行業的監管也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目前我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尚處于起步的階段,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審慎監管理念滯后于金融產品的創新
始于20世紀70、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提出了“要使金融產業在公開競爭中受益,并且使政府干預降到最小限度”的口號,即使在次貸危機發生前,以格林斯潘為代表的一批金融家仍極力擁戴“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的理念,被認為存在“極端市場原旨主義的缺陷”。[1]意識具有巨大的能動作用,然而各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組織在巨大的金融創新產品產生的利益面前沖昏了頭腦,審慎監管理念遠遠滯后于金融產品的創新,投資者又過分迷信那些同樣為了利潤忽視職業道德的評級機構,信息披露機制的不完善導致投資者對創新產品的風險認識明顯不足,此時,僅僅依賴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滯后的市場糾正根本無力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投資者損失在所難免。[2]
2、審慎監管模式和風險管理措施的滯后
金融危機已成為過去時,后金融危機時代,大刀闊斧的金融改革勢在必行,然而我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措施還比較缺乏。一方面我國目前對審慎監管還尚處于起步階段,很多問題找不到確切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模式大多是一些命令式的監管模式,過于傳統和陳舊,已經跟不上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應當向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方式轉變。最后,現階段我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措施也相對滯后。
3、銀行業金融機構隊伍專業素質不明顯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日益發展,金融衍生品也層出不出,如何科學的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如何正確的對待和處理銀行的操作風險和信用風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銀行業團隊對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人員和高級經理人的培訓以及他們自身的專業素質,直接關系到整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以及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二、后金融危機時代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監管建議
1、制定并完善審慎監管法律法規
完善的審慎監管法律法規對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我國目前對銀行業審慎監管法律法規的構建而言還不夠完善,一方面在某些監管制度方面根本沒有可以繼續支撐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法律規則具有滯后性,跟不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
2、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相結合
近些年來,我國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時候,大部分采用的是微觀審慎監管措施,而對于宏觀審慎監管的措施上有些滯后,所以在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們應該更加注重宏觀審慎監管,使得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效結合起來。微觀審慎監管是對一些個體的金融機構更加關注。宏觀審慎監管是從整體上,系統性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宏觀審慎監管區別于微觀審慎監管的優點在于進行事前預防,有效的避免危機,而不是單純在危機發生以后補救它。
3、慎對待金融創新產品,完善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創新指的是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的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的體制。[3]多數經濟學家認為,本次金融危機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美國的金融機構競爭激烈,為了贏得市場,就必須進行金融創新,而在推出的金融產品中卻存在明顯的風險,金融手段的濫用和監管的缺失是導致危機不斷蔓延的根源。金融創新雖然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其從誕生的那天給起就是為了規避監管。我們應當辯證對待現在市場上的金融衍生產品。充分意識到金融創新產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所貢獻的力量,金融危機有它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金融創新產品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即使這樣我們也不能對金融創新產品置之不理,一味舍棄。這就需要監管者完善對創新產品審慎監管的法律,將金融創新產品納入審慎監管體系中,這樣就可以將可能引起的銀行業系統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之內。
4、完善內部審慎監管機制,提高從業人員專業素質
隨著金融創新產品的快速產生,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擁有一個現代化的監管團隊和業務團隊。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和教育,注重對主要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銀行業金融機構隊伍有的不是專業出身,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的提高。
(2)加強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招聘范圍應面向全社會,廣納賢人,招聘具有高素質的專業性復合人才。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在這個急遽轉型的時期,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者必須擁有一大批高質量的復合型人才,帶動和提高整個行業的素質,使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源頭上減少內部操作風險的發生,進而維護整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定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