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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瓊波作者單位:海南大學
“成本—效益”的經濟分析觀點來看待“醉駕入刑”
經濟法學家認為,犯罪是一種規避市場的行為,有損于經濟的效率。因此刑法的作用就是要遏止這種規避行為,以使社會資源配置最佳并使財富最大化;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刑罰的強度要保持在適當的水平上?;诖耍白眈{入刑”可以改變了醉駕者的對醉駕行為的成本、效益觀念,實現法的效率。“醉駕入刑”前,“違法成本過低”是酒后駕駛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確實,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醉駕入刑”前的立法對酒后駕駛處罰過輕。原有的《刑法》相關條文規定,只有發生了交通事故,出現了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而按照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像醉酒駕駛這樣嚴重的危險駕駛行為,如果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最多只能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千元以下罰款。任何一個犯罪人都是一個“理性”的計算者,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他會將犯罪的預期成本與預期犯罪收益進行比較,從而決定是否從事具有風險的犯罪行為。而對醉駕者本人而言,犯罪的收益在兩個方面,一個是飲酒后所獲得的幸福感,另一個是飲酒后直接開車避免代駕所省下的時間、精力。在“醉駕入刑”之后,任何一個醉駕者通過對比醉駕成本和收益,他必然會得出一個結論:醉駕的收益遠遠低于他應該付出的成本,因此不能醉駕。經濟法學家認為,刑事的懲罰決定于犯罪損害與查獲幾率?,F實中我國交通治理對醉駕者的處理,“違法的機會成本過低”也是必須考慮的一個現實問題。酒后駕駛者往往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以前飲酒駕駛從來沒有出過事,也沒有被抓過,而且也經??吹狡渌司坪篑{駛。有了僥幸思想在作怪,駕駛者往往把酒后開車不當回事。我國交通運輸擁塞,警力嚴重不足,面對這么沉重的壓力和負擔,我國的公安機關往往不堪重負,真正的公正理的執法行為也就無法確切到位,不能做到有效率的查處醉酒駕車。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有一個著名的論斷:“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彼浴白眈{入刑”并不在于給醉駕的司機多么大的刑罰,而在于使每一個醉駕的司機都能夠被處罰。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住醉酒駕車,維護法律的公平。在現實情況下,在醉駕查獲率不高同時,醉駕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因此有必要“醉駕入刑”,將醉駕的懲罰提高到一個相應的高度,才能震懾住存在心存僥幸的醉駕司機。
從社會與法的互動來看待“醉駕入刑”
拉丁法諺有一條格言“法律必有漏洞”,已制定的法律更多的是對過去生活經驗的總結,由于原有的法律不能長期適應社會的不斷發展,致使過去所立法規范逐漸與現時社會關系相脫鉤。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機動車數量和駕駛員人數猛增,酒后乃至醉酒駕車的違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給社會和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危害,這是以前立法者所未能預料到的。這種情況下,“醉駕入刑”適應社會需求成為填補原先法律漏洞的必然結果。在這個信息網絡爆炸的時代,醉駕個別案例如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北京長安街醉駕案的慘痛后果能通過各種媒體迅速為廣大民眾知曉,人們對醉駕的危害認知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意最終認可立法嚴厲打擊醉駕必要性,這直接推動了“醉駕入刑”。中國的傳統的酒文化源遠流長,在這種社會氛圍中很多醉駕者在酒桌上喝酒情非得已,經常為表現“心誠”而“喝好”、“喝倒”,這種庸俗的酒文化并不是“醉駕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會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我們從“醉駕入刑”實施效果來看,“醉駕入刑”實施7個月來,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機動車201153起,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駕駛機動車33183起,較去年同期下降43.7%。盡管已經取得突出的成效,但是我們更應該清醒地看到在“醉駕入刑”已為廣大人民所知曉的情況下,社會上仍然存在大量的醉駕行為,醉駕者明知道會觸犯刑律而仍然在所不惜,從這點可以看出傳統酒文化對人們思想的影響根深蒂固。如何抵制這種丑陋的醉酒文化,筆者認為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鑒:日本對醉酒駕駛的“連坐”式處罰。對車輛提供者、酒水提供者以及同乘者一并問罪。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向飲酒后有可能違反規定駕車的人提供車輛、酒類或勸其飲酒;任何人若知曉開車人已經飲酒,不得要求其開車送自己,也不得搭乘他所駕駛的車輛。法律要起到改變生活的落后、滯后的文化及習慣作用,就必須恰當地引導人們逐漸改變思想觀念,循序漸進。任何具體犯罪的出現都是由犯罪人個人因素和外界社會因素共同產生的,社會因素才是犯罪的決定因素。治理醉駕,僅僅入刑是不夠的,正如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說過“: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有效地治理醉酒駕車需要配套的措施,好的社會政策有助于從根源上預防犯罪。通過刑事手段制裁醉酒駕車犯罪,只是治標之策,而通過良好的社會政策從根源上鏟除醉酒駕車犯罪滋生的土壤,才是真正減少醉酒駕車犯罪發生的治本之策。在這里我們可以參考西方一些有意義的治理手段:德國、瑞典等國在孩子小學階段就強化交通安全教育;在波蘭、澳大利亞醉駕者被刊登上當地的報紙公示于眾;在美國,酒后開車者被強制在自己的汽車上安裝酒精敏感器,只要傳感系統監測到駕駛者酒精濃度超過一定值后,其執行子系統就會自動鎖死發動機,使之不能啟動。簡之,我們不能迷信僅憑“醉駕入刑”就能夠徹底解決醉駕問題,醉駕問題最終解決取決于社會綜合治理力度。
“醉駕入刑”有助于保護弱勢群體,構建和諧社會
我國正處在劇烈的社會轉型期,中國社會階層已由傳統的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三大階層轉化為多個層次不同階層。伴隨經濟發展和階層多元分化,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以及不和諧因素增加,一方面處于社會底層的產業工人、農業勞動者和城市無業、失業和半失業人員群體屬于弱勢群體,他們在我國人群中還占有相當一部分比例,沒擁有小汽車,仇富心態比較嚴重,潛意識認為社會資源占有以及競爭機會的不平等,底層的階層意識認同感強烈;另一方面而現在條件相對好的很多家庭都購買了小汽車,他們相對而言是比較富裕的有車一族,屬于社會中上層的群體。事實上,一些有錢人醉駕、飆車造成的嚴重后果的事件已經深深地刺激了社會底層群體的神經,而媒體也動則以“富二代醉駕”、“奔馳車醉駕”作文炒作升級激化各階層之間的矛盾。在這種社會背景下,“醉駕入刑”之后,普通大眾無形中感受到一種社會保障,即在交通道路行駛上有錢人也不能為所欲為,金錢不是萬能的,有錢人還必須付出牢獄的代價。因此,“醉駕入刑”的立法所構建的法律秩序有效地和諧各個階層關系、維護好各個階層的利益均衡,起到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當然,“醉駕入刑”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醉駕者在道路交通運行中處于強勢地位,醉駕行為對路上無辜行人的生命安全構成巨大的威脅,如果立法未能向處于弱勢地位的行人傾斜,那么必然會損害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激化社會矛盾,嚴重危害社會的和諧穩定?!白眈{入刑”成為保護道路行人安全,維護弱勢群體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的法律調控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