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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形式不重實效
目前,各高校的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項目主要是旁聽審判、法治調查、法律診所、模擬法庭、專業辯論、專業實習、畢業設計等,可以說實務中可能接觸到的法律工作均納入實踐教學中。從法律實務到法學研究,顧及到了方方面面,所開科目不能說不全,但無論是學生還是老師,多數認為許多實踐課程的設置沒有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不少學生還認為純粹是加重負擔、浪費時間,在該課程(或活動)中沒有什么收獲。究其原因主要有:缺乏科學系統的教學體系、沒有老師全程跟蹤指導、缺乏科學合理的考核辦法和評判標準。因此,導致在實踐教學中存在下列問題:一些項目只有一小部分人參加,不能做到全部學生參與,沒有參加的學生不關心,如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辯論等項目;一些項目由于無法考量而流于形式,如法治調查、專業實習;一些項目由于難度較大而難以把關,老師如果嚴格要求,可能會導致大多數學生考核不合格,使得考評無法進行,如畢業論文的嚴重抄襲,等。
不少高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評價方法主要是撰寫總結、心得體會或實踐報告等書面材料,學生返校后交回,由老師大致看看后打個分數,甚至看都沒人看,只要有材料就有成績。忽視了實踐過程中運用能力、操作能力、協同能力、執行能力、道德操守、認知能力等的綜合評價,這樣的評價方式重實踐結果而輕實踐過程,重實踐的書面形式而輕實踐的實際表現,容易造成實踐教學走過場,達不到讓學生通過實踐教學增長見識、鍛煉能力、提高職業素養的目的,也是不科學、不客觀的。同時,在對學生的實踐教學的評價上,許多高校往往以教師的意見或參加活動的種類或次數為依據,評價方式單一,缺乏規范性和多樣性[1]。這種評價方式與評價標準造成了實踐教學評價信度較低,難以達到以評促學、以評促教的目的。因此,如何建立一個科學的客觀合理的實踐教學評價體系值得關注。
2.構建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機制的基本原則
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是一個多層次的評價問題,涉及范圍廣、內容多,影響教學質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學校的內部因素,又有社會的外部因素[2];既有客觀上的因素(如環境因素),又有主觀上的因素(如組織管理因素)。這些因素決定了構建實踐教學評價機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2.1評價體系的客觀性評價指標體系應該是可測的、具體的、可操作的。在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的過程中,要全面考量實踐教學質量保障活動的各種因素,將其作為評價指標的組成部分,并根據各個因素的重要程度賦予相應的權重,盡可能做到考慮因素全面,評價指標設置合理、客觀。整個評價體系要有利于調動師生參與實踐教學的自主性、能動性和創造性,要客觀反映實踐教學實際情況。
2.2建章立制的規范性進行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要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依法管理,使評價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克服無序性和主觀隨意性,實行有效控制,保證實踐教學工作像理論教學工作一樣有序進行,從而不斷提高實踐教學質量。
2.3評價方法的可操作性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評價的重要工作是找出能反映實踐能力變化的基本要素,根據其對實踐教學質量的影響程度加以管理和控制,以保證實踐教學目的的實現。目前,國內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的方法基本上是學生自我評價(寫心得體會、寫實習匯報)和教師評價(看實踐報告給成績)。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影響實踐成效的因素很多,過于簡單的評價方法,雖然操作便利,但不能真實反映實踐教學的質量。因此,制定一套便于操作、涵蓋全面、能夠反映各類實踐課程特點的評價方法是實踐教學課程所必需的。
3.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體系的構建
3.1評價主體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主體應當由指導教師(包括校內指導教師和實務部門指導教師)、學生、和教學監督小組組成,應明確各自的職責。(1)指導教師既是評價實踐教學的主體,也是被評價的對象。指導教師的職責包括:編寫實踐教學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實施建議;提醒學生實踐注意事項;辦理與實務部門的交接手續;跟蹤了解學生的實踐情況;解答學生在實踐中遇到的專業問題;對學生的實踐表現進行評價。(2)學生既是被評價的對象,也是自我評價的主體,還是評價他人的主體。學生的主要職責是:服從學校和相關實務部門的安排,按要求從事專業實踐,完成學校和相關實務部門布置的工作;對自己的專業實踐進行評價;對其他學生的專業實踐進行互評;對指導教師的工作進行評價。(3)實踐教學專業指導小組應由同行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確定專業實踐課程、制定專業實踐計劃、建立實踐基地、協調對內對外關系,對指導教師和學生的專業實踐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并進行指導。(4)教學監督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督促專業實踐教學的開展,對專業實踐教學進行檢查、督導;對專業實踐教學的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評,并獎優罰劣。
3.2評價指標實踐教學的科目很多,對實踐教學的評價應包括多個方面,要多方位、多層次地予以考慮。實踐教學的評價指標應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實踐教學的硬件設施建設。包括:實踐基地建設、實訓基地建設、實驗室建設、資料室建設、網絡建設等。(2)實踐教學保障措施。保證有充足的實踐經費;制定科學嚴謹的教學大綱;加強與實踐基地的聯絡與交流;加強對實踐教學過程的指導;不斷改善實踐教學環境。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對實踐教學進行監督管理,使實踐教學管理工作規范化、透明化、制度化;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歸檔;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3)實踐教學的實施。不僅要重視對實踐結果進行評價,更要重視對實踐教學的過程進行評價。實踐教學課程的安排應當符合法學專業教學規律;實踐教學進程的安排應當科學合理,應該有利于引導學生消化和拓展所學知識,有利于培養學生運用知識、運用法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靈活應變的能力。在實踐教學進程中,指導教師應時常對學生進行指導,發現問題應及時提醒和解決;學生應按階段匯報實踐進程中的問題和收獲。(4)實踐教學效果。對實踐教學效果進行評價,主要考查專業實踐教學是否有助于學生對法學專業的了解、是否提高了學生對本專業的學習積極性、是否鍛煉了學生應用知識的能力、是否增強了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應變能力、是否培養了學生細心觀察分析的習慣。同時,也檢驗理論教學的效果,幫助教師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5)實踐教學考核。實踐教學的考核不同于理論教學,不能簡單地以最終考試結果衡量,而應該突出對運用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應變能力、協調溝通能力、總結歸納能力等綜合性能力的考評。要減少僅憑一份匯報、一份總結而定成績的主觀判斷占比,增強對整個實踐過程考量的客觀表現占比(如出勤、態度、操作能力、與人相處的能力、學習能力等)。
3.3評價方法實踐教學的評價方法直接影響評價目標的實現和評價工作的效果,良好的評價方法能夠客觀反映實踐教學的效果,公正地考量學生的各種能力和教師的教學能力。反之,則無法反映實踐教學的真實情況,也無法給學生和教師進行客觀評價,可能會影響實踐教學的順利進行。評價可遵循以下原則:自評與他評相結合,評學與評教相結合,過程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相結合,懲罰性評價和發展性評價相結合,依此避免單一評價所導致的不全面、不客觀,以促進實踐教學評價體系的不斷完善。在具體操作上可采取下列方法來進行。(1)學生自評。學生作為實踐教學活動的直接參與主體,既了解實踐教學活動的整個過程和具體情況,又切身感受到自身能力和綜合素質在實踐中是否獲得提升,是實踐教學考核最直接的評價主體。操作上,可以由學生填寫有關表格進行自我量化來評價,也可以讓學生通過寫總結、寫收獲來進行自我評價。(2)學生互評。各專業班級或專業小組學生,對本班或本小組成員的專業實踐表現進行互評,并給出成績,最后的平均成績是該學生的互評成績。此種評價方法便于班組成員的相互督促、相互學習。(3)指導教師評學生。由于實踐指導教師深入實踐教學第一線,作為組織者、指導者和學生直接接觸,最了解學生在實踐活動中的表現,是實踐教學考核最主要的評價主體。實踐指導教師對學生的實踐過程、實踐效果進行評價,考核學生是否遵守實踐課紀律、實踐態度是否認真、實踐報告和總結是否按時提交及寫作質量,并給出成績。(4)實踐基地評學生。作為實踐活動的提供單位和接待單位,是學生實踐活動的第一線,熟知實踐活動的要求和操作規程,最了解學生在實踐活動中的表現,在對學生的實踐活動進行考核時最具發言權。(5)專業指導小組評指導教師。評價教師在實踐教學安排、教學思路、教學方法等方面的設計及實施情況,重點考核實踐指導教師的業務素質、組織能力、管理水平等,考核教師對實踐教學的準備與落實情況。包括:教師是否制定有切實可行的實踐教學大綱和實踐教學計劃、是否有詳細的實踐教學活動方案、是否對學生提出了明確要求、是否對學生進行了耐心細致的指導、是否對學生進行了客觀認真的考核、是否盡職盡責等。(6)教學督導小組對各實踐教學科目進行綜合評價。教學督導小組通過教學文件資料檢查、材料調閱、現場抽查、教師座談會、學生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對專業實踐教學環節的教學準備情況、實施情況和教學效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找出優點和不足,分析影響實踐教學質量的問題所在,提出整改意見。
3.4監督管理(1)建立專業實踐教學質量的反饋系統。反饋是指一個系統輸出的信息又返回輸入到本系統內,以進一步完善本系統。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的提高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它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實踐教學質量反饋系統,總結經驗,發現不足,加強管理,不斷進行探索改革,才能達到應有效果。實踐教學質量的反饋包括實踐教學過程的反饋和實踐教學結果的反饋。對實踐教學過程應實行全程監控督導,可采取日常督導、專項督導、綜合督導、跟蹤督導等多種形式,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實踐教學中存在的不足[3]。對實踐教學結果的反饋,可通過問卷調查、學生座談、教師座談、接收單位座談、檢查分析實踐報告和實踐匯報,研究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2)完善實踐教學監控和評價管理機制。健全的組織機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學的評價考核機制,是保證實踐教學質量不可或缺的要素,為此,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監控和評價管理機制。一是成立專門的實踐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機構,負責審定實踐教學質量監控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制定實踐教學效果評價制度,指導、檢查實踐教學質量監控工作,研究解決實踐教學質量監控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制定實踐教學質量監控工作獎懲辦法[4][5],實施規范化、科學化的管理。二是建立學生聯絡員制度,由各班或各小組認真負責的學生代表組成。收集學生實踐教學情況的各種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學校相關部門,使學校能夠全面了解實踐教學情況,及時采取修正措施。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工程,而實踐教學的靈活運用是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手段。對實踐教學進行評價是調動師生參與實踐教學的積極性、督促師生重視實踐教學的重要保證,是知識轉化為能力的催化劑。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實踐教學評價機制對于提高實踐教學水平、改進實踐教學方法、保證實踐教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李躍利邵東華單位:河北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