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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五四憲法在諸多方面受蘇聯三六憲法的影響,但并沒有照抄照搬蘇聯三六憲法。既借鑒了蘇聯三六憲法的社會主義性又考慮了中國國情,是本土化與國際化結合的典范。
引言:“我們的憲法有我們的民族特色,但也帶有國際性,是民族現象,也是國際現象的一種。”——《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正式憲法,盡管她頒布于五十年前并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但五四憲法的精神永存。五四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性質、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國家結構形式、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基本內容和結構基本上為以后的中國憲法所繼承。可以這么說,五四憲法是新中國國家制度的奠基石。不僅如此,從立法的角度說,五四憲法的制定體現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本國經驗和國際經驗的結合”、“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這一制憲模式也對我國后來的制憲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憲法是泊來的法律文化。自鴉片戰爭后,特別是甲午之戰后,先進的中國人在探索救國救民的真蒂的時候,始終都把制定憲法、實施憲政放在突出的地位。,康梁倡導“變法維新”的“變法”首先就是“立憲法,開議院,實行君主立憲”;孫中山先生在領導辛亥革命取得勝利之后,于1912年3月制定了中國歷史上唯一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性質的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希望用憲法鞏固辛亥革命的勝利成果,建立他心目中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此后圍繞著這部臨時約法,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展開反復較量,甚至進行了“護法戰爭”。盡管這部約法甚至沒有真正實施過一天,但它在中國起到了憲政啟蒙的作用,使得憲法的敵人也不得不打起憲法的旗號。于是在1949年之前的中國就有各種各樣的偽憲,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袁世凱的《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曹錕的《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的《訓政時期約法》和《中華民國憲法》等。劉少奇同志說,從清朝、北洋軍閥一直到國民黨所制造的都是偽憲。[①]所有這些真的、假的憲法性文件從立法體例到具體內容基本上都來自西方。[②]在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人曾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打出過憲法旗號,1934年1月中華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盡管這部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是第一部真正的無產階級革命性質的憲法文件,充分體現了人民性、革命性,是中國社會主義憲法的萌芽,但它只是一個大綱性的文件,且連基本用語都來自蘇聯,泊來的痕跡也很明顯。真正從內容到立法技術都值得稱道的是新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五四憲法,盡管它參考了蘇聯的1936年憲法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但充分考慮了當時中國的國情和自己的經驗,較好地體現了本土化。從某種意義來說,五四憲法是國際化與本土化相結合的典范。
一、國際化——借鑒蘇聯三六憲法其它國家憲法的經驗
五四憲法充分借鑒了蘇聯三六憲法和其它國家憲法的經驗。同志說“我們的憲法是屬于社會主義憲法類型的。我們是以自己的經驗為主,也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③]在起草五四憲法的過程中,同志于1954年1月15日給劉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寫信,要求:“各政治局委員及在京各中央委員從現在起即抽暇閱看下列各主要參考文件:(一)1936年蘇聯憲法及斯大林報告(有單行本);(二)1918年蘇俄憲法(見政府辦公廳編憲法及選舉法資料匯編一);(三)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等國憲法(見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國家憲法匯編》,該書所輯各國憲法大同小異,羅、波取其較新、德、捷取其較詳并有特異之點,其余有時間亦可多看)”。[④]中國共產黨人在新中國成立前后十分注重對蘇聯1936年憲法的學習和研究。在筆者找到的1953年由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發行的蘇聯M.P.加列瓦著,梁達、石光等譯的《蘇聯憲法教程》書后所附的1936年蘇聯憲法(根本法)中,就明確寫明“據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校譯本,新華書店1949年11月版”。這表明,至遲在1949年11月,已經有經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校譯的權威的1936年蘇聯憲法的中譯本公開出版發行,供學習和參考。比較五四憲法和蘇聯三六憲法,我們可以發現蘇聯三六憲法對五四憲法產生了重要影響,“例如1954年憲法的結構,就接近于蘇聯1936年憲法的結構,關于總綱、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三章的某些條文,也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有關規定。”[⑤]本文擬從以下方面初探蘇聯三六憲法對五四憲法的影響。
(一)五四憲法社會主義方向
五四憲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中國革命勝利后,中國雖未馬上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但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類型的國家。五四憲法明確規定我國當時處于過渡時期,過渡的方向只能是社會主義,是正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國家。1954年6月14日,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說:“我們這個憲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但還不是完全社會主義的憲法,它是一個過渡時期的憲法。”[⑥]1954年6月22日《人民日報》社論《我國的憲法是屬于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對此也有清楚的表述“人民民主國家是正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國家,人民民主國家的憲法也具有同樣的特色,也都是屬于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我們的憲法草案的全部內容表明,這是為建設社會主義而奮斗的過渡時期的憲法,是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的憲法。我們的憲法草案充分表現了社會主義類型的特色,它和資產階級國家的憲法是屬于完全不同的類型。”[⑦]
同志指出:“我們的總目標,是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我們現在要團結全國人民,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和應當團結的力量,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這個憲法就是為了這個目的而寫的。”[⑧]因此在五四憲法中到處都有體現社會主義方向的內容。如在五四憲法序言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義制度,保證我國能夠通過和平的道路消滅剝削和貧困,建成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就為有計劃地進行經濟建設、、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準備必要的條件。”[⑨]在第一章“總綱”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國營經濟是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和國家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物質基礎。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
走社會主義道路是中國歷史發展的必然,劉少奇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中國的出路是什么,是資本主義呢,還是社會主義?對于這一個問題,五年以來我國發生的巨大變化已經作了生動的解答。五年以來的生活充分證明,由目前復雜的經濟結構的社會過渡到單一的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結構的社會,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是我們應當走的唯一正確的道路。”[⑩]早在新中國成立前的1949年6月30日,同志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就指出:“西方資產階級的文明,資產階級的民主主義,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方案,在中國人民的心目中,一齊破了產。資產階級的民主主義讓位給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主義,資產階級的共和國讓位給人民共和國。這樣就造成了一種可能性:經過人民共和國到達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資產階級的共和國,外國有過,中國不能有,因為中國是受帝國主義壓迫的國家。唯一的路是經過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共和國。”[11]他明確提出要學習蘇聯,走社會主義道路:“他們已經建設起來了一個偉大的光輝燦爛的社會主義國家。蘇聯共產黨就是我們最好的先生,我們必須向他們學習”。[12]
走社會主義道路與在憲法中體現這一必然并不是一回事。在當時,不僅蘇聯的社會主義道路給我們以有益的啟示,蘇聯三六憲法的相關規定也為我們制定五四憲法提供了借鑒。加列瓦在論述蘇聯三六憲法的特點時指出:“斯大林憲法(指蘇聯三六憲法——作者注)則鞏固對我國國內資本主義一切支柱及原則的消滅,鞏固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勝利。”“斯大林憲法則鞏固對我國國內的剝削階級的鏟除,鞏固友好階級——工人和農民的存在,并鞏固工人階級的專政”。[13]蘇聯三六憲法第一條規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是工農社會主義國家”。五四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雖不是照抄照搬,也未明確將“社會主義”字樣寫入憲法,但由于同志早就明確“人民共和國”的前景只能是“社會主義”;且“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其領導階級、聯盟階級與社會主義的蘇聯三六憲法表述的“工農”幾乎完全一致,故借鑒成分明顯。又如蘇聯三六憲法第五條規定:“蘇聯的社會主義所有制有兩種形式:國家所有制(全民的財產);合作社——集體農莊所有制(各個集體農莊的和各個合作社的財產)。”第七條規定:“集體農莊與合作社的公有企業及其牲畜和工具,集體農莊與合作社所生產的產品,集體農莊與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體農莊與合作社的社會主義公有財產”。五四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在主要有下列各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第六條規定:“國營經濟是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第七條規定:“合作社經濟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或者是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半社會主義經濟”。五四憲法的規定雖充分考慮了我國當時的實際情況,但我們能清楚地看出蘇聯三六憲法的影響。
(二)五四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規定
五四憲法在我國國家機構的設立上與《共同綱領》的規定明顯不同,這既與《共同綱領》的臨時性有關,也與蘇聯三六憲法的影響有關。劉少奇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談到我國的政治制度時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以能夠成為我國適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為它能夠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權力,能夠便利人民群眾經常經過這樣的政治組織參加國家的管理,從而得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劉少奇說,之所以確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據我國人民革命根據地政治建設的長期經驗,并參照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經驗”。[14]早在1940年,同志在他的《新民主主義論》中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制度作過精辟的論述。同志認為:“沒有合適的政權機關,就不能代表國家。中國現在可以采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政府。……這種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15]實際上,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革命根據地建立的蘇維埃政權,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權,只是由于當時革命經驗的不足,才連蘇聯人民代表大會的俄文稱謂也一起照搬了過來。所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新中國既是新生事物又不是新生事物。正如1954年7月3日《人民日報》社論《我們的國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一文所指出的那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國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并不是陌生的,它代表著我國長久的革命傳統。當革命還只在局部地區取得勝利的時候,就曾經依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原則,建立了革命的國家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并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四年多來,又在全國范圍內召開了地方各級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并由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我國人民在這一方面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16]所以按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不僅天經地義,而且水到渠成。
在制定五四憲法時,蘇聯三六憲法有關國家制度的規定和設定這種國家制度的思想仍然產生了重大影響。五四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的唯一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其它中央機關、選舉或決定國家其它中央機關的領導人;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檢察權。這些規定,都有蘇聯三六憲法的影子,我們都可以從蘇聯三六憲法中找到相關的對應條款。如蘇聯三六憲法第30條規定:“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蘇聯最高蘇維埃”。第32條規定:“蘇聯的立法權只能由蘇聯最高蘇維埃行使”。第36條規定:“蘇聯最高蘇維埃每屆任期四年”。第65條規定:“蘇聯部長會議對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蘇聯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對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并報告工作。”第102條規定:“蘇聯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蘇聯最高蘇維埃決議設立的蘇聯專門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蘇聯審判權”。第113條規定“蘇聯總檢察長對于所有的部和這些部所屬的機關以及每一個公職人員和蘇聯公民是否嚴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檢察權”。
斯大林及蘇聯法學家有關于蘇維埃國家制度的思想對我們制定五四憲法產生的影響,是我國五四憲法設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理論因素。如前文所述,同志于1954年1月15日給劉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的信中不僅要求各政治局委員及在京各中央委員閱看1936年蘇聯憲法,還要求大家學習斯大林報告(指斯大林936年11月25日在全蘇蘇維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會上所作的《關于蘇聯憲法草案》的報告——作者注)。在《關于蘇聯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斯大林堅持維護最高蘇維埃的最高權力地位。他說:“必須鏟除不由某一個機關而由許多機關立法的情形了。這種情況同法律的穩定性的原則相抵觸。而我們現在比任何時候都需要法律的穩定性。立法權在蘇聯只應當由最高蘇維埃一個機關來行使。”“在蘇聯不應當有和最高蘇維埃同等地由全國人民選舉而能同最高蘇維埃對立的總統個人”。[17]加列瓦在解釋蘇聯三六憲法的相關規定時說:“蘇聯最高政權機關,是國民直接選舉的最高蘇維埃,任期四年。蘇聯最高蘇維埃是整個蘇聯國民意志的表現者。我們國內沒有那種位置在蘇聯最高蘇維埃以上的國家機關或者按照職權與它平等的機關。根據蘇聯憲法,蘇聯所享有的一切職權,由蘇聯最高蘇維埃或它所組成的、并且在一切活動上均向它報告的各機關來行使”。[18]就是以現在的眼光來看,斯大林及蘇聯法學家有關最高蘇維埃的最高性的論述是科學的,道出了“人民主權”學說的真諦,是符合基本法理的;有關“立法權在蘇聯只應當由最高蘇維埃一個機關來行使”的觀點,對我國混亂的多頭立法的實際來說,更有現實意義。
(三)五四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五四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在理論和制度兩方面深受蘇聯的影響。斯大林在論述蘇聯三六憲法有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時指出,蘇聯三六憲法不象資產階級憲法那樣,雖規定了公民的權利,但有很多的附帶條件和限制,將權利實際化為烏有。“蘇聯新憲法草案的特點,就在于它完全沒有這類附帶條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認為所有的公民都是積極的。它不承認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暫居者’、有產者和無產者、受過教育者和未受教育者有權利上的差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新憲法草案的特點,就在于它不限于規定公民的形式權利,而把重點放在保障這些權利的問題上,放在實現這些權利的設施的問題上。”[19]斯大林強調要用立法手續保障權利平等、保證勞動權,保證言論、集會、出版自由。加列瓦認為,“所謂蘇聯公民的基本權利,就其內容來看,乃是這樣最重要而種類繁多的權利,即這種權利整個行使時,能讓公民積極參加本國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生活。蘇維埃公民的這種權利,就是:勞動權;休息權;年老、患病及喪失勞動能力時的物質保證權;受教育權;不分性別、種族及民族的平等權;信仰、言論出版的自由;集會及結社、游行及示威的自由;參加各種社會團體權;身體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所有這一切權利,均經蘇聯憲法和盟員共和國及蘇維埃自治共和國憲法給蘇聯公民規定了,并由這些憲法加以全面的保證。”[20]在規定基本權利的同時規定基本義務,并從理論上要求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一致。這一理念,一直影響到我國現行憲法的制定和我國法學的基本理論。加列瓦認為:“蘇聯公民當然不僅有權利,而且還有義務。蘇聯憲法就在載明公民基本權利的那一章內指明了蘇維埃全體公民的基本義務。因此,也強調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不可分關系。在蘇聯不可能有僅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公民,也不可能有僅享權利而不負任何義務的公民。蘇維埃全體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基本權利,而對于自己的社會主義國家,對于整個社會的同等基本義務也有全體公民來負擔。”[21]在制定五四憲法時我們實際上接受了蘇聯有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理論。劉少奇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在我們國家,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會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22]在1954年7月6日《人民日報》的社論《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也表達了和斯大林及蘇聯法學家同樣的看法。社論指出:“我國的人民真正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何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控訴的權利,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我們憲法草案所規定的公民的各種民主權利,都是全體人民能夠享受的,不象資本主義國家那樣只有剝削階級才能實際享受他們所謂的民主權利。這里表現出我國公民權利的真正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實性”。[23]
正是由于理論上的接受,所以五四憲法和蘇聯三六憲法在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上有許多類似之處,只是五四憲法比蘇聯三六憲法的條文要簡潔合理許多。
(四)五四憲法的結構
正如吳家麟教授所指出的那樣,蘇聯三六憲法在條文結構上對我國五四憲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與憲法的內容相比,憲法的條文組合屬憲法的結構,憲法典屬憲法的形式。從哲學的角度說,內容是事物內在諸要素的總和;結構是事物系統的諸要素之間的構成關系,它具有穩定性、有序性和形式特征。盡管具有形式特征,但并不要求必須把它歸于形式,因為構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即結構組合上有所不同,事物的性質也就會可能不一樣;形式是事物存在的表現方式,形式指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形狀樣式。它不是事物內容和表現方式,而是事物存在的表現方式,即包括內容、結構在內的事物實體的表現方式。內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礎,形式是事物存在的方式,結構是事物存在的中介。內容是豐富的,結構是復雜的,形式是多樣的。內容決定形式,結構也決定形式,并且更為重要。我們要根據事物的內容,去尋找與之相適應的結構和形式,特別是最佳結構和最佳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內容,結構也反作用于內容,并且更為重要。我們要依據事物的形式,來尋找與之相適應的內容和結構,特別是最佳的內容和最佳結構。在嚴格的意義上說,內容決定形式,是內容通過結構來決定形式,形式反作用內容是形式通過結構去反作用內容。[24]
從形式上說,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正式憲法應采用法典的形式似乎不是問題,因為自從美國人1787年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之后,制定憲法的國家都采取法典化的形式。而憲法的結構則五花八門,制定五四憲法時在條文結構上也是參照蘇聯三六憲法和其它人民民主國家的憲法。具體地說,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在憲法的篇章結構上,五四憲法采用蘇聯三六憲法的篇章結構,在章下分條,條下不分節。我國現行憲法仍采用這樣的篇章結構。蘇聯三六憲法為13章146條,我國五四憲法為4章106條。
第二,相關內容排列次序相近。蘇聯三六憲法將最基本的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及相關原則列為第一章,稱為“社會結構”;我國五四憲法也將相關內容放在第一章,稱為“總綱”。
第三,蘇聯三六憲法將有關國家機構的內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前,這既反映了某種國家主義傾向,也反映歷經艱難困苦建立和鞏固的蘇維埃國家和人民珍視自己的國家;我國的五四憲法和隨后的七五、七八憲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現行憲法時才將兩者顛倒。
第四,將國旗、國徽、首都寫入憲法,作為最后一章。國旗、國徽、首都均屬國家標志。各國憲法在國家標志的入憲問題上五花八門,有的完全不寫,有的全部都寫,有的只寫一到兩項。但象蘇聯憲法那樣只寫國徽、國旗、首都的并不多見。[25]我國五四憲法在第四章寫入了完全一致的內容,只是將國旗放在國徽的前面,成為“國旗、國徽、首都”,這一狀況一直持續到2004年。2004年十屆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將“國歌”寫入憲法,使的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標志完整、合理。
綜合以上,蘇聯三六憲法從內容、結構諸多方面對我國的五四憲法產生影響,但與原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不一樣,五四憲法不是蘇聯三六憲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憲法,盡管能發現不少問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憲法是中國人制定的中國憲法。
二、本土化——中國革命和憲政經驗的歷史總結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舉世矚目,新中國的領導人也高度重視。同志親自主持憲法的起草工作。他認為五四憲法是一部好的憲法,“主要有兩條:一條是總結了經驗,一條是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26]這里的原則是什么?就是社會主義原則。說句不客氣的話,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蘇聯三六憲法描繪的“社會主義”。靈活性是相對于原則性而言的,這里的靈活就是考慮中國的經驗、中國的實際,也就是五四憲法的本土化。劉少奇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是歷史經驗的總結,“我們制定憲法是以事實作根據的。我們所根據的事實是什么呢?這就是我國人民已經在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和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長期斗爭中取得徹底勝利的事實,就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已經鞏固地建立起來的事實,就是我國已經建立起社會主義經濟的強有力的領導地位、開始有系統地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去的事實。”“我們提出的憲法草案,是中國人民一百多年以來英勇斗爭的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中國近代關于憲法問題和憲政運動的歷史經驗的總結。”“當然,我們的憲法草案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新的歷史經驗的總結”。[27]
(一)五四憲法有關國家性質的規定
五四憲法規定我國的國家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這與蘇聯三六憲法表述的“工農社會主義國家”有明顯的不同。
第一,這反映兩國處于不同的歷史時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樣,1918年的蘇俄憲法是“黨領導下的群眾對于建立新國家精誠努力的總結”;1924年的蘇聯憲法是建立蘇聯的憲法;1936年的蘇聯憲法“是勝利的社會主義憲法”。[28]而我國社會還處于從新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在這一階段,國家要實行過渡時期總路線,五四憲法在序言中界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為了貫徹第四條規定的方針,五四憲法在總綱的其他一些條文中又作了許多規定。用劉少奇的話說就是“這些規定既表明了建設社會主義社會這樣一個總目標,也表明了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具體步驟。”[29]從后來的實踐看,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工業化”這一過渡時期的任務并未完成。從這一意義上說,1978年以后國家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實際上仍然是在完成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只是社會發展到20世紀80年代以后,“社會主義工業化”又有了全新的內涵,實際上就是現代化。所以鄧小平同志在改革開放后提出的我國社會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論斷是正確的。在社會主義改造方面,通過對農業、手工業的合作化,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和平贖買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總的來說,通過社會主義改造,使五四憲法的相關規定得以在社會生活中實現,在我國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應充分肯定。但現在看來,過急、過激的社會主義改造,人為地提高了生產關系,使之在許多方面超越了生產力發展的水平,造成了對生產力的破壞。在有些方面,不是社會主義改造,是打著社會主義改造的旗號搞封建的極端平均主義。
第二,反映兩國的階級結構不同,尤其是統治階級內部各階級的組成情況不同。在蘇聯,不僅從階級上,而且從肉體上消滅資本家、富農等剝削階級。在1936年憲法制定的時候,蘇聯社會只有工農階級。蘇聯三六憲法第9條雖承認“小規模的私有經濟”,但僅限于農民,而且“以自力經營不剝削他人勞動為限”。[30]這實際上就是個體農民。而我國社會在當時則明顯不同于蘇聯社會。在過渡時期,我國社會“人民”的范圍廣泛,不僅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還有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在勞動人民中,除工人農民外,我國還有為數不少的城市和鄉村的個體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他們是依靠勞動過活的,或者主要是通過勞動過活的。……團結這些勞動人民,是屬于工農聯盟的范疇之內的。”[31]五四憲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反對內外敵人的斗爭中,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這就表明,在過渡時期,工人階級領導的包括各民主階級、各派、各人民團體的統一戰線仍然具有重要作用。“這是以工農聯盟為基礎而又較工農聯盟更為廣泛的聯盟,即勞動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勞動人民之間的一種聯盟”。“我國在過渡時期還有民族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之間就不但有斗爭,還曾經有過并且現在還存在著聯盟關系。……在過渡時期,民族資產階級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32]
第一,在憲法的篇章結構上,五四憲法采用蘇聯三六憲法的篇章結構,在章下分條,條下不分節。我國現行憲法仍采用這樣的篇章結構。蘇聯三六憲法為13章146條,我國五四憲法為4章106條。
第二,相關內容排列次序相近。蘇聯三六憲法將最基本的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及相關原則列為第一章,稱為“社會結構”;我國五四憲法也將相關內容放在第一章,稱為“總綱”。
第三,蘇聯三六憲法將有關國家機構的內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前,這既反映了某種國家主義傾向,也反映歷經艱難困苦建立和鞏固的蘇維埃國家和人民珍視自己的國家;我國的五四憲法和隨后的七五、七八憲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現行憲法時才將兩者顛倒。
第四,將國旗、國徽、首都寫入憲法,作為最后一章。國旗、國徽、首都均屬國家標志。各國憲法在國家標志的入憲問題上五花八門,有的完全不寫,有的全部都寫,有的只寫一到兩項。但象蘇聯憲法那樣只寫國徽、國旗、首都的并不多見。[25]我國五四憲法在第四章寫入了完全一致的內容,只是將國旗放在國徽的前面,成為“國旗、國徽、首都”,這一狀況一直持續到2004年。2004年十屆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將“國歌”寫入憲法,使的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標志完整、合理。
綜合以上,蘇聯三六憲法從內容、結構諸多方面對我國的五四憲法產生影響,但與原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不一樣,五四憲法不是蘇聯三六憲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憲法,盡管能發現不少問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憲法是中國人制定的中國憲法。
二、本土化——中國革命和憲政經驗的歷史總結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舉世矚目,新中國的領導人也高度重視。同志親自主持憲法的起草工作。他認為五四憲法是一部好的憲法,“主要有兩條:一條是總結了經驗,一條是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26]這里的原則是什么?就是社會主義原則。說句不客氣的話,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蘇聯三六憲法描繪的“社會主義”。靈活性是相對于原則性而言的,這里的靈活就是考慮中國的經驗、中國的實際,也就是五四憲法的本土化。劉少奇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是歷史經驗的總結,“我們制定憲法是以事實作根據的。我們所根據的事實是什么呢?這就是我國人民已經在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和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長期斗爭中取得徹底勝利的事實,就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已經鞏固地建立起來的事實,就是我國已經建立起社會主義經濟的強有力的領導地位、開始有系統地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去的事實。”“我們提出的憲法草案,是中國人民一百多年以來英勇斗爭的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中國近代關于憲法問題和憲政運動的歷史經驗的總結。”“當然,我們的憲法草案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新的歷史經驗的總結”。[27]
(一)五四憲法有關國家性質的規定
五四憲法規定我國的國家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這與蘇聯三六憲法表述的“工農社會主義國家”有明顯的不同。
第一,這反映兩國處于不同的歷史時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樣,1918年的蘇俄憲法是“黨領導下的群眾對于建立新國家精誠努力的總結”;1924年的蘇聯憲法是建立蘇聯的憲法;1936年的蘇聯憲法“是勝利的社會主義憲法”。[28]而我國社會還處于從新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在這一階段,國家要實行過渡時期總路線,五四憲法在序言中界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為了貫徹第四條規定的方針,五四憲法在總綱的其他一些條文中又作了許多規定。用劉少奇的話說就是“這些規定既表明了建設社會主義社會這樣一個總目標,也表明了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具體步驟。”[29]從后來的實踐看,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工業化”這一過渡時期的任務并未完成。從這一意義上說,1978年以后國家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實際上仍然是在完成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只是社會發展到20世紀80年代以后,“社會主義工業化”又有了全新的內涵,實際上就是現代化。所以鄧小平同志在改革開放后提出的我國社會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論斷是正確的。在社會主義改造方面,通過對農業、手工業的合作化,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和平贖買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總的來說,通過社會主義改造,使五四憲法的相關規定得以在社會生活中實現,在我國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應充分肯定。但現在看來,過急、過激的社會主義改造,人為地提高了生產關系,使之在許多方面超越了生產力發展的水平,造成了對生產力的破壞。在有些方面,不是社會主義改造,是打著社會主義改造的旗號搞封建的極端平均主義。
第二,反映兩國的階級結構不同,尤其是統治階級內部各階級的組成情況不同。在蘇聯,不僅從階級上,而且從肉體上消滅資本家、富農等剝削階級。在1936年憲法制定的時候,蘇聯社會只有工農階級。蘇聯三六憲法第9條雖承認“小規模的私有經濟”,但僅限于農民,而且“以自力經營不剝削他人勞動為限”。[30]這實際上就是個體農民。而我國社會在當時則明顯不同于蘇聯社會。在過渡時期,我國社會“人民”的范圍廣泛,不僅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還有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在勞動人民中,除工人農民外,我國還有為數不少的城市和鄉村的個體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他們是依靠勞動過活的,或者主要是通過勞動過活的。……團結這些勞動人民,是屬于工農聯盟的范疇之內的。”[31]五四憲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反對內外敵人的斗爭中,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這就表明,在過渡時期,工人階級領導的包括各民主階級、各派、各人民團體的統一戰線仍然具有重要作用。“這是以工農聯盟為基礎而又較工農聯盟更為廣泛的聯盟,即勞動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勞動人民之間的一種聯盟”。“我國在過渡時期還有民族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之間就不但有斗爭,還曾經有過并且現在還存在著聯盟關系。……在過渡時期,民族資產階級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32]
五四憲法能在當時我國國家性質的規定上明確“人民民主國家”,這反映了制憲者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理論勇氣和中國共產黨人對中國社會階級狀況的深刻把握。
(二)五四憲法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
一般地說,憲法規定的經濟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所有制形式;二是分配方式;三是經濟體制。在這三方面,五四憲法都作出了與蘇聯三六憲法不同的規定。在所有制形式上,三六憲法規定蘇聯只有國家所有制和合作社——集體農莊所有制兩種所有制形式;在分配方式上,三六憲法規定在蘇聯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在經濟體制上,三六憲法規定在蘇聯實行計劃經濟。五四憲法根據我國處于過渡時期的現實,在強調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的同時,承認我國四種所有制并存: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同時提出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在分配方式上,五四憲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肯定了四種所有制并存,實際上也就確認了“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并存;在經濟體制上,五四憲法提出“國家用經濟計劃指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造”。五四憲法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既反映了當時中國生產力發展的實際水平,又體現了社會主義方向。
(三)五四憲法關于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式的規定
五四憲法在政權組織形式方面的規定與三六憲法相關規定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行一院制,而蘇聯三六憲法則在第33條規定“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兩院組成”。斯大林在論述蘇聯為什么要采取兩院制時說:“如果蘇聯是一個單一民族國家,那么一院制會比兩院制好。但蘇聯不是單民族的國家。大家知道,蘇聯是多民族的國家。我們有一個不分民族而代表蘇聯一切勞動者共同利益的最高機關,這就是聯盟院。可是,蘇聯各民族除了共同利益以外,還有與民族特點有關的各自特有的特別利益。可以忽視這些特別利益嗎?不可以。是不是需要一個正式反映這些特別利益的專門最高機關呢?絕對需要。無疑,沒有這樣一個機關,就無法管理蘇聯這樣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這樣的機關就是第二院,即蘇聯民族院。”[33]我國也是多民族國家,我國為什么不實行兩院制?從歷史文化傳統來說,中華大地上的各民族一直就生活在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中國人”是中華大地上的每一個民族的自我認同。而蘇聯的歷史到1936年憲法制定時才十幾年;從法理上說:“一般認為兩院制是歷史的產物,是兩種勢力集團分享立法權的表現。法國資產階級比較徹底,1791年憲法實行一院制。近年來西方國家的趨勢是從兩院制蛻變為一院制,1979年瑞典王國由兩院制改為一院制即是一例。那么,這種由兩院制改為一院制的根據何在呢?一些國家采兩院制,除了特殊利益占優勢外,從理論上說,兩院制并無任何科學根據。正如斐那(Benham)所說,假定兩院的意見相同,那么第二院是多余的累贅;假定兩院的意見不同,那么第二院是淵藪。……鑒于以上種種考慮,除聯邦制國家外,各國議會就有兩院制改為一院制的趨勢,一些小國和新獨立的國家大多采一院制。”[34]
二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稱國務院,而不是蘇聯三六憲法所稱的“部長會議”。中國從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起,就將中央政府稱作國務院,所以將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稱國務院便于老百姓接受。
在國家結構形式上,蘇聯三六憲法規定蘇聯采取聯邦制,我國五四憲法規定國家采取單一制,在處理國內民族關系上,我們輔之以民族區域自治。蘇聯三六憲法和我國五四憲法的相關規定,為兩國后來的憲法所承繼,從20世紀80年代以后的情況看,多民族國家采取聯邦制不見得是一個好的選擇,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家,蘇聯的解體和南斯拉夫內戰均說明了這一點。而我國采取的單一制輔之以民族區域自治在解決國內民族問題上是成功的;單一制對鞏固國家的統一起的作用也是積極的。
三、國際化與本土化結合的原因[35]
五四憲法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在充分參考蘇聯三六憲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憲法的基礎上,反映了中國的實際和中國的制憲經驗和革命經驗,實現了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有機統一。究其原因,最主要有二:
(一)中國革命是世界社會主義革命的一部分
五四憲法的國際化,主要表現為將蘇聯及東歐人民民主國家的“社會主義”制度移植到我國,成為我國國家和社會制度的過程。法律移植是法律文明交往與傳播形式中的一種特殊情形。據說,法律移植是一種十分古老的現象,早在公元前十七世紀前后一些古老的法典中就似乎存在了。法律移植的過程是主動的過程,是主權國家的自覺行為。無論法律移植的遠古形式如何以及它后來是怎樣發展演變的,這一特殊的法律文明交流與傳播形式的本質性意義就在于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主動地、有選擇地自愿采納和接受其他國家或地區法律的過程。很顯然,法律移值同主體一定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動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它表明,一定社會的主體根據對本國或本地區社會生活條件及其需要的認識,主動自覺地選擇外域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或某些制度,直接或間接地移入本國相應的法律的創設過程之中,使之成為本國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36]五四憲法在制定過程中對蘇聯三六憲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憲法的學習與借鑒,就表現為這樣一個過程。
中國對外國憲法的移植不是起自五四憲法。1840年以后,先進的中國人不斷地向西方尋求救國救民的真理,包括學習和借鑒西方的憲政和法律。但如前文所述,舊中國在這方面是完全失敗的。那么為什么五四憲法對蘇聯三六憲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憲法的移植是相對成功的呢?最主要的原因是舊民主主義革命失敗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已經是世界無產階級革命的一部分。早在1940年,同志在《新民主主義論》中就指出:“這種‘世界革命’,已不是舊的世界革命,舊的資產階級世界革命早已完結了;而是新的世界革命。同樣,這種‘一部分’,已經不是舊的資產階級革命的一部分,而是新的社會主義革命的一部分。”[37]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以后建立的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類型的國家。蘇聯著名法學家法爾別洛夫在《人民民主國國家法》一書中指出:“人民共和國是新興的社會主義類型的國家”。[38]在“新的世界革命”過程中,按共同的指導思想指導革命;革命勝利后,都在建設或追求社會主義方向。這就為中國五四憲法移植蘇聯三六憲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憲法的有關社會主義原則和制度提供了基礎和條件。
法律發展國際化趨勢的最深厚的價值底蘊在于:確信法律能夠提供可靠的手段來保障每個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屬于自己的權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專橫意志的擺布。[39]蘇聯人民在制定三六憲法的時候,確信社會主義是擺脫剝削和奴役的唯一正確的選擇。我國人民在制定五四憲法的時候仍然沉浸在推翻三大敵人和抗美援朝勝利的喜悅中,中國人民確信,一部向社會主義方向邁進的憲法能夠使他們永遠翻身做主人。正是由于這樣共同的信念,使得五四憲法較好地實現了國際化。
(二)五四憲法是中國國情和中國革命與制憲經驗的總結
法律發展的共性決不是對法律發展個性的排拒,法律的國際化并不排拒它的本土化,只強調法律的國際化而排拒法律的本土化,法律就會喪失其生命力。許多東歐國家的憲法幾乎照抄照搬蘇聯憲法,不考慮本國的實際,毫無個性,結果也毫無生命力可言就是例證。法律的本土化來源于法律賴以存在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經濟基礎的特殊性。一切法律進化與發展過程,只有理解了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生活條件和社會結構之特點,并且從中被引伸出來的時候,才能理解其底蘊。那些不依賴于個人的意志的社會生活條件和社會結構形式,乃是法律發展的現實基礎。這些現實的社會條件與社會結構形式,并不是法律現象所能創造出來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法律發展的根源和基礎。而不同的法律體系是以不同的社會結構形式為前提和基礎的。[40]憲法作為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當然概莫能外。
五四憲法的本土化,主要是指五四憲法在總結中國革命與制憲經驗的基礎上,反映中國社會的實際。從中國制憲史來說,從《欽定憲法大綱》到南京國民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無一不是騙人的東西,甚至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1923年的《中華民國憲法》居然是賄選的副產品,是花錢買來的,這真是莫大的諷刺;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也只是中國資產階級善良愿望的一種反映而已,沒有也不可能得到實施。中國共產黨人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過程中,在革命根據地制定了一些憲法性文件,這些憲法性文件一般體現著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綱領,它們是世界憲政史上的特例,屬于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性文件。中國共產黨人通過這些憲法性文件的制定,獲得了寶貴的制憲經驗,了解了怎樣使社會主義憲政文化與革命根據地的實際情況結合在一起,為五四憲法的本土化創造了認識基礎。
制定五四憲法時與蘇聯制定三六憲法的條件十分的不同,如在階級形態上,蘇聯已經消滅了剝削階級;在所有制形態上,幾乎完全實現了公有;蘇聯的工業化水平遠遠高于中國;在民族關系上,蘇聯的民族問題比中國還要復雜。這些因素,決定了五四憲法在國家的社會發展階段、階級關系、所有制形態、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等方面作出與蘇聯三六憲法不同的規定。這些不同的規定,反映中國共產黨的成熟,也是五四憲法本土化的表現。
五四憲法自頒布至今已過去五十多年了。盡管這部憲法頒布后,中國經歷了長時間的政治運動,法律虛無主義盛行,五四憲法也沒能得到有效實施。但不能因此把五四憲法當成純粹的“紙上憲法”,五四憲法對以后的中國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五四憲法所設計的國家制度,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不僅得到完全的實現,而且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五四憲法對八二憲法的制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是八二憲法的藍本;五四憲法的領導機關意見和群眾意見相結合、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本國經驗與外國經驗相結合的制憲方法,對于我們今天制定、完善憲法和法律有著重要意義。其中“本國經驗與外國經驗相結合”的過程,就是法律本土化與國際化結合的過程。我們今天研究五四憲法的“本土化與國際化”問題,主要是因為它可以為我們實現法制現代化提供有益的借鑒。
注釋:
[①]《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頁。
[②]民國35年的蔣記《中華民國憲法》可能有一些例外:其一,它將國家權力分為“五權”;其二,蔣稱“五權憲法”思想來自孫中山先生的《建國方略》、《五權憲法》和《三民主義》,但孫中山先生強調的“五權憲法”是“五種治權并立”的民主“治權”體制,“五權憲法”的五權分立吸收了英美等國三權分立制約與平衡的長處,發展了中國傳統治國經驗的選官制度——考試和御史制度——監察,目的在于避免西方憲法制度中考試和彈劾制度不獨立的弱點。從而使資產階級政制趨于完備,五權相對獨立,又互相制約,保證政府效能的發揮。而南京國民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則確立的是一種五院對總統負責,總統實際對任何人都不負責任的獨裁政體。就是這樣一部憲法,實際上也沒有得到過一天實施。
[③]《文選》,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頁。
[④]《文選》,第六卷,第320—321頁。
[⑤]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頁。
[⑥]《文選》,第六卷,第329頁。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與法的基礎參考資料》(第二編),東北師范大學教務處教材科1956年版,第280頁。
[⑧]《文選》,第六卷,第329—330頁。
[⑨]本文所引用我國1954憲法的條文均來自《憲法資料選編》(第一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本文所引用蘇聯1936憲法的條文均來自《世界憲法全書》,青島出版社1997年版。下引不再注明。
[⑩]《劉少奇選集》(下卷),第142頁。
[11]《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08頁。
[12]《選集》(第四卷),第1418頁。
[13][蘇聯]M.P.加列瓦著,梁達、石光等譯《蘇聯憲法教程》,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版,第62頁。
[14]《劉少奇選集》(下卷),第156頁。
[15]《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637—638頁。
——同志在此處所談的“民主集中制”即是指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力的方式,實際上將“民主集中制”與“民主”在國家制度層面上劃了等號。筆者認為,這是同志對“民主集中制”的最準確、最科學的解釋。解放后同志將民主集中制泛化為一種工作方法,值得研究。——參見拙文《論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憲法地位》,《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6.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與法的基礎參考資料》(第二編),第361頁。
[17]《斯大林文選》(上),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7、108頁。
[18][蘇聯]M.P.加列瓦著,梁達、石光等譯《蘇聯憲法教程》,第160—161頁。
[19]《斯大林文選》(上),第93頁。
——為了研究問題的方便,為了不沖淡主題,在涉及到斯大林關于憲法問題的論述時,我們只引用他的言論,不研究他的行為,不對他作全面的評價。
[20][蘇聯]M.P.加列瓦著,梁達、石光等譯《蘇聯憲法教程》,第195頁。
[21][蘇聯]M.P.加列瓦著,梁達、石光等譯《蘇聯憲法教程》,第229頁。
[22]《劉少奇選集》(下卷),第162頁。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與法的基礎參考資料》(第二編),第743、744頁。
[24]參見堅毅《內容、結構、形式——關于唯物辯證法立體化范疇》,《求實》,2000年第2期。
[25]1918年蘇俄憲法只寫國徽、國旗,1924年蘇聯憲法和1936年蘇聯憲法只寫國徽、國旗、首都。
[26]《文選》,第六卷,第325頁。
[27]《劉少奇選集》(下卷),第133、133—134、139頁。
[28][蘇聯]M.P.加列瓦著,梁達、石光等譯《蘇聯憲法教程》,第55、59、61頁。
[29]《劉少奇選集》(下卷),第149頁。
[30][蘇聯]M.P.加列瓦著,梁達、石光等譯《蘇聯憲法教程》,第76頁。
[31]《劉少奇選集》(下卷),第146頁。
[32]《劉少奇選集》(下卷),第147—148頁。
[33]《斯大林文選》(上),第106—107頁。
[34]龔祥瑞著《比較憲法與比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1頁。
[35]2004年10月在南京師范大學舉行的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上,有學者提出問題:為什么五四憲法以蘇聯三六憲法為參照,而不是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或歐美憲法?我覺得,下述兩個原因就是答案。
[36]參見公丕祥《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37]《選集》(第二卷),第629—630頁。
[38][蘇聯]法爾別洛夫著,黨鳳德、邱則午、傅昌文譯《人民民主國國家法》,上海新華書店1951年版,第13頁。
[39]參見公丕祥《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
[40]參見公丕祥《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