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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對于特定質量勞動的需求價格和工資率并不能很好地得到匹配,工人所得工資少于他們給予公司的凈邊際產品的價值,這種現象造成了國民總福利的下降。那么為什么勞務派遣工愿意承受用工單位的剝削與壓榨,接受這種低于自身勞動力價格的低工資呢?我們將此問題歸結為交易成本與供需彈性。
(一)交易成本
1.信息不對稱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相互對應的經濟個體之間所獲得的信息總是呈不對稱、不均勻分布的狀態。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明顯屬于信息不足的一方,他們不了解勞動需求市場所需要的勞動數量,因而不敢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博弈與抗衡。
2.勞動的專屬性
由于知識的無限性與精力的有限性,人們不可能精通所有行業所涉及到的技巧和知識,即人們所從事的勞動具有專屬性。在這種情況下,勞務派遣工若想要轉到其他行業,則必須首先擁有那一行業的技能,這種技能的獲得是有一定的成本。對于知識的限制使得勞務派遣工想轉而無法轉入其他領域。
3.交易的不確定性
由于人類有限理性的限制使得面對未來的情況時,人們無法完全事先對交易進行預測。這種不確定性的存在會使得勞動派遣工進一步信息不足,不敢確定其離開現有工作而能夠找到其他的工作。
4.其他交易成本的存
在此外,其他交易成本的存在,比如移動所產生的費用,家庭搬遷所產生的費用都使得勞務派遣工愿意安于現狀。
(二)供需彈性在勞動力市場上
勞動力供給取決于勞動者求職行為的機會成本與預期收益的差額,勞動力需求由用工單位基于成本最小化與利潤最大化所決定。兩者的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雙方談判能力的強弱。首先,在工人不能聯合起來時,雇主一般掌握比其對手大得多的策略力量,雇主很多受過專業的談判訓練而工人對此幾乎沒有任何了解。其次,由于雇主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和資源,當他與個別工人談判不能圓滿完成時,有能力將勞動力需求轉向其他工人,這使得雇主承受的損失要比工人承受的苦難小得多。第三,在某種情況下,一個工人拒絕雇主的條件,對他包含除工資損失以外的進一步不幸。如家庭所帶來的壓力,自身的信心受挫等。由此,雇主的談判能力明顯比工人的談判能力強。故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所面臨的需求彈性很大,相比之下,勞務派遣工人所面對的勞動力供給彈性幾乎為零。以上兩個主要原因造成了勞務派遣工在無奈的情況下接受單位對其進行的剝削,那么這種不公正工資是怎樣導致社會福利變化的呢?首先,某些用工單位基于自身的利益,強行降低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從短期來看,雖然不至于嚴重地減少勞動力的供應,但在長期勢必把一些工人從用工單位趕走,這在某種程度上減少了勞動力的供應,損害了國民所得。其次,用工單位對勞動力工資的壓低使得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變得較為廉價,與之相比,資本就顯得相對貴重了。如果單位有能力剝削勞動力,他們就不會想要用資本去購買機器,這使得產業沿著技術改良的相反方向追求利潤,不利于企業效益的提高,這一方面也表示出對國民總福利的減少。
二、新《勞動合同法》頒布后三方主體福利變化分析
下面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的“10%”及新《勞動合同法》的“同工同酬”為切入點進行分析。
(一)勞務派遣單位《規定》實施后
雖然沒有影響勞務派遣工的供給,但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工的需求,造成了供需不均衡,由于需求曲線的左移造成了均衡價格和數量的下降,故對于勞務派遣單位來說,規模會出現一定程度的萎縮,平均管理成本會比之前有一定程度的上升,經濟效益與經濟收益也大不如《規定》頒布之前。
(二)用工單位
1.10%的規定《規定》的實施
對于某些用工單位的整體結構來說,堪比企業的再造流程。據全總研究室2011年企業職工勞動經濟權益實現狀況及思想動態調查的測算,目前企業的勞務派遣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3.1%,這表明在制度之后的改革中,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工數量將會出現大幅度的壓縮。
2.同工同酬的規定與之前相比
將“同工同酬”列入法律規定,對剝削與壓榨勞務派遣工的行為進行強制性保護,體現了法律對勞務派遣工的保護。從這一方面講,用工單位應當提供合理合法的福利待遇給勞務派遣工,減少了鉆法律空子的違法行徑,從而造成了收益一定程度的流失。
(三)勞務派遣工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實質上體現了法律對勞務派遣工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從立法者的本意來講,該規定應該從總體上提高勞務派遣工的收益,我們仍然從兩個方面進行勞務派遣工收益變化的分析。
1.10%的規定
首先,《規定》將用工單位雇傭勞務派遣工的數量進行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的限制,從用工規模上進行控制。從供求關系上,這一規定使得勞動力市場出現供大于求的狀況,這就使得達到均衡時的勞務派遣工數量下降,有一些勞務派遣工因長期找不到工作面臨生活上的困境。另一方面,我們觀察到這樣一個現象: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將正在使用的勞務派遣工轉為企業的正式工⑧,這從表面上看是勞務派遣工就業率的下降問題,但更深層次的意義表明勞務派遣工轉正,其狀況出現好轉的局勢。
2.“同工同酬”的規定
對于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和《規定》中第九條提到的同工同酬問題,對于勞務派遣工來說無疑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在有法律規制的情況下,勞務派遣工能夠獲得與臨時工同樣的待遇與福利,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勞務派遣工受到的組織不公平的待遇,提高其工作效率。
(四)社會
1.“10%”問題對于勞務派遣工數量和規模的壓縮
我們可以通過制度前后的對比來分析在此方面國民福利水平的變化,制度之前,供求曲線的均衡點為B1,此時,勞務派遣工的福利水平為CP1B1,用工單位的福利水平為DP1B1。《規定》出臺以后,用工單位的需求曲線下移,造成均衡點左下移動,為B2,此時,勞務派遣工的福利水平為CP2B2,用工單位的福利水平為AP2B2。通過比較我們可以得出,“10%”的規定使得均衡價格和數量都有所下降,這樣的變化造成了交易的萎縮,不但使得國民總福利降低,而且使得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的福利水平都有所降低,不利于社會的進步。
2.“同工同酬”問題從成本方面考慮
將同工同酬作為法律的硬性規定,通過法律來規制企業,可將法律的內部成本減少到很低的程度。而且通過大量的信息搜集工作,我們發現了有很大一部分勞務派遣工有向企業內部轉為正式工的現象,這種現象表明這一部分勞務派遣工的福利是提高的。所以,雖然有短期的國民福利損失,從長期來看,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實現自身利潤的最大化,將勞務派遣工轉為正式用工是很好的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解決問題的途徑,企業會通過這種途徑進行“10%”問題的處理,那么,在長期,因為企業的用工數量和規模不會大幅度下降,勞務派遣工數量降低必然意味著正式工數量的增加,這種方式從長期看是增加了國民總福利的,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新《勞動合同法》和《暫行規定》實施一年多以來,隨著全社會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法治環境的持續改善,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認真貫徹執行新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雖然勞動合同法針對勞務派遣專門進行了修訂,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人社部也出臺了相關規章,但勞務派遣制度的完善仍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要通過繼續完善和改革,破解勞務派遣問題產生的體制機制根源。
作者:秦亮徐彥豪貴思博單位:南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