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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單位
司法、律師事務所委托25例,占28.1%;法院委托32例,占36.1%;交巡警事故大隊委托23例,占25.8%;個人委托8人,占8.9%;學校委托1人,占1.1%。
近期頭顱CT報告
有明顯腦實質病理改變的75例,占84.3%;其中:右側額顳頂枕部病理改變27例,左側額顳頂枕部病理改變26例,雙側額顳部病理改變19例,原發性腦干損傷1例,基底節區病理改變2例,伴有外傷性腦萎縮8例,伴有腦室擴大、狹窄、貫通共計19例,伴雙卵圓中心區病理改變2例,伴脫髓鞘病變1例。無明顯病理改變14例,占15.7%。
受傷距鑒定時間
<6個月的10例,均因出現精神障礙,6~12個月66例,>12個月12例;最短時間36天,最長時間468天,平均時間:(244.68±16.75)天。
合作程度
合作23例,占25.8%;較合作27例,占30.3%;欠合作20例,占22.5%;主動不合作12例,占13.5%;不能合作7例,占7.9%。
鑒定意見
顱腦創傷所致智力邊緣狀態13例,人格改變5例,邊緣智力伴人格改變21例,輕度智能損傷8例,輕度智能損傷伴人格改變12例,中度智能損傷8例,重度智能損傷7例,腦外傷綜合征3例,腦外傷綜合征伴人格改變2例,顱腦創傷所致精神病5例,誘發精神分裂癥2例,誘發躁狂癥1例,誘發癔癥1例,正常1例。
討論
本調查中還顯示,有50例(56.2%)能合作較好完成韋氏智力測驗,測驗結果與智力實際鑒定結果相符,19例(21.4%)因被鑒定人不配合或其他原因無法進行智力測驗。由于腦結構及功能的復雜性、損傷部位及程度的不同,加之鑒定目的不同于就醫,因此給鑒定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由于被鑒定人主觀因素所致,所以在了解病情和精神檢查時需要掌握技巧,在鑒定過程中要注意辨別真偽,在涉及智力障礙的傷殘評定中,如何辨別被檢者是否有偽裝因素以及對此類被檢者的智力障礙程度作出判斷,成為鑒定的難點問題。因此,在具體鑒定時需掌握檢查技巧,注重病理改變的客觀依據,結合外傷嚴重程度、CT、EEG、傷前功能及社會生活能力等綜合考慮。鑒定時機在30天以內鑒定的例數最少,構成輕度精神損傷例數最多,評定時限大于半年的例數最多,平均8個月;評定時限在半年以內的多為出現明顯的精神病性癥狀者。本調查中,有腦外傷綜合征3例,腦外傷綜合征伴人格改變2例,顱腦創傷所致精神病5例,誘發精神分裂癥2例,誘發躁狂癥1例,誘發癔癥1例,正常1例。診斷顱腦外傷精神病必須掌握是否存在嚴重顱腦外傷史,顱腦外傷與精神病的發生是否存在必然的、直接的聯系,精神病的嚴重程度、客觀檢查發現(如神經系統體征、腦電圖、顱腦CT等)等。輕微顱腦損傷后引起的遷延性精神障礙的本質尚未完全闡明,有器質性與心理性兩種解釋,具體需對各個病例有關因素逐個予以分析研究,包括遭受顱腦外傷對情緒的作用與反應、環境因素、賠償和訴訟心理等。對諸多因素的作用要辯清哪個因素是主要矛盾[3]。隨著公、私車輛的增多,駕駛員增多,及酒后駕駛;隨著大量農民外出打工,流動性大,交通安全意識淡漠等因素;導致交通事故有增多的趨勢,產生顱腦損傷,出現智力、精神障礙,因賠償糾紛需精神鑒定案例明顯增多。因此,對文化程度較低、青壯年男性農民,應是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的對象。對外傷作為精神疾病誘發因素的鑒定案件,賠償是個難題,如何既照顧傷者的賠償要求又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是目前司法精神病鑒定難題,應當盡快制定統一、具體的評定辦法,著力解決此類案件處理效果差的問題。
本文作者:劉德軍作者單位:連云港市康復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