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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依法治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次被寫進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日益完善。國家領導人日益重視憲法權威的建立以及憲法的實施,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這些都是讓憲法“活”起來的重大舉措。盡管如此,我國憲法還沒有建立起一定的權威,憲法權威建設還存在諸多問題。
1當前我國憲法權威缺失的表現及其原因
1.1對憲法認識有失偏頗
憲法是民主的政治,這是我國最早對憲法的解釋。直到20世紀90年代才有學者提出應該將憲法作為憲法權威的形式要件。對憲法的這一解釋不夠合理:首先,忽視了憲法還包含的對法治與人權的保障。對于憲法的這種理解方式,法國革命的歷史已經做出結論:缺乏法治保障的民主必然導致暴政或混亂。其次,把憲法等同于民主,僅僅是停留在價值判斷上,忽視了技術性的措施和操作手段對憲法的保障,最終會導致憲法僅止于書面,流于形式。再次,把憲法等同于民主,大大降低了憲法的層次,而民主遠遠早于憲法,早在古希臘時期就出現了,但是我們并不能說古希臘時期就有了憲法。現行憲法雖然明確宣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這僅僅停留在“宣言”的層面上,存在著較為抽象、缺乏剛性的缺點。
1.2工具主義盛行
我國憲法權威建設之路異常曲折,無論是洋務運動中技術論者的“師夷長技以制夷”還是維新變法中的“廢科舉、興議會、開民智”都是為了要“求富、求強”,帶有很強的工具主義色彩。而憲法真正的出發點并不是實現國家富強的工具,而是為了保障公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憲法權威建設與國家的富強二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而我國立憲主義者在學習與借鑒西方的憲政制度時,把西方的限定國家權力的制度安排當做一種強國的工具來用,這使得我們的憲法制度建設進入了一種誤區,使得我國在憲法制度的技術-程序-價值基礎方面全面匱缺,尤其是在價值層面。同時,長期以來,我國法律一直是階級斗爭的工具,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更是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遠離人民生活,只是一種政治點綴和擺設,1975年憲法就是工具主義思想的產品。
1.3違憲審查制度不健全
從西方國家的實踐經驗來看,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標志著一個國家憲法的權威性和至上性,是憲法權威得以建立的一項關鍵性制度。在美國,聯邦憲法的起草者就認為,司法審查乃是一部憲法中必要的且不證自明的部分。而在美國的憲政實踐過程中,司法審查已經成為“憲法拱門上的拱頂石”,它是“憲法機器中絕對必要的部件,抽掉這個特制的螺栓,這部機器就化為碎片”。我國也在適應發展和迎合中逐漸地尋求自己的違憲審查機制。從1954年第一部憲法的出臺至今,中國的違憲審查機制有著循序漸進的發展趨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憲法》和《立法法》確立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進行的權力機關違憲審查模式,但這似乎只是一種擺設,并沒有產生過實際的效用。除此之外,我國的憲政建設還存在著缺乏完備的公民憲政意識的支撐,憲政建設路徑單一,主要是通過國家政治權威自上而下推動,缺乏自下而上的呼應;憲法理論研究尚顯薄弱,缺乏理論支撐等問題,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應對。
2樹立憲法權威的對策建議
2.1加快政治體制改革,為憲法權威建設提供保障
隨著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我國的現實利益格局以及權力結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改革的要求也超越了純經濟領域,涉及到社會層面、政府行政管理層面以及政治層面,同時在憲法的框架下對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
2.1.1改革選舉制度
只有真正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才能代表民意,才能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間接選舉,人民在選舉的時候不知道自己選區的代表是誰,對自己選區的候選人不了解,也不知道把票投給了誰,“自下而上看,縣人大代表選舉是虛的,縣長選舉是虛的,因而縣人大代表對縣政府的監督也是虛的。橫向看,司法服從行政、政府服從黨委、黨委服從書記。”目前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完全有能力在我國實行直接選舉,必須要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只有真正的由人民選舉出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時要完善選舉程序、加強選舉監督,防止出現賄選、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更好地保障選民的權益。
2.1.2實現行政預算的公開和透明
要想使我國憲法權威建設走出困境,真正實現維護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的目標,還要實現我國行政預算的公開和透明,從預算編制、審查到執行過程都要公開,保障公民對行政預算的監督權,完善預算責任追究制度,從長遠看改革的重點要增強人大對預算進行實質性審查的能力。
2.1.3推動司法改革走向深入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在我國的實際政治生活中,司法機關要對在任的一個縣長進行調查都難,而大批涉及領導干部的案件往往是不了了之。如果沒有司法獨立,服務型政府就缺少了司法保障。一旦提到司法獨立就會有人擔心這是不是要排斥黨的領導,其實,司法獨立并不是指司法機關為所欲為,而是指司法機關只服從法律,而我們的法律又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所以司法機關并沒有排斥黨的領導。而要想實現司法獨立,就必須要確立司法公正、獨立的價值目標,保障法院人事權、財政權的獨立,要建立完善的法院垂直管理系統,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司法地方化以及司法行政化。
2.2完善我國現行憲法,推動憲法真正實施
憲政是法治的基礎,我國的現行憲法是在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它所體現出的立憲原則、立憲思想以及憲法的基本價值觀念都具有時代的局限性,雖然對它進行了多次修改,但是這一缺陷并沒有得到改善,要想使我國當前的憲法權威建設走出困境,就必須要對我國的現行憲法進行改革。在修憲的過程中,首先要完善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而公民基本權利中的財產權保護應該成為“修憲”的重點。其次要提高憲法的法律性、規范性和科學性。
2.3糾正憲法的工具主義偏頗,建立完善的違憲審查制度
我國當代憲法權威建設,必須要清除對憲法的工具主義態度,恢復對憲法原初價值的追求,實現政治正義的工具,是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唯一途徑,有助于提高國家權力的運作品質。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上,必須要建立完善的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制度的核心就是看法律法規是否違憲,國家權力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限定,公民的權利是否得到了有效地保障,它不僅是國家機構內部的監督機制,同時還是給公民的權利提供的高級別的司法保護,允許個人提起憲法性訴訟。在我國目前的政治體制環境和法律框架內,要想更好地、更有效地解決我國當前的違憲問題,就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立相對獨立的違憲審查專門機構———憲法委員會。重新界定我國憲法的違憲審查方式,事前審查與事后審查相結合。除了上述措施之外,我們還應該加強對政府權力的制約,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大力開展公民教育,提高公民權利意識,重塑憲法權威建設的文化環境,以期憲法權威建設取得良好成效。
作者:呂靜 單位:濰坊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