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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控制與企業法制環境
在企業中,《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是企業在日常運轉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得以進行的前提條件,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十分明確的指出了,企業的內部控制目標是什么,其中“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是企業內部控制的基礎,是企業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目標,這是企業必須遵循的標準,同時也是企業發展中內部控制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企業在自身發展的過程中,無論是各種活動,都應當建立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之上,這也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目標,與此同時,企業也要制定出最低的行為準則,用以要求員工。在企業內部,會分為許多部門,或者是一個公司擁有多個子單位,這些部門或者是子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一般也會有不同的規范和要求,這些規范要求需要建立在國家法律的大環境之下,必須首先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接著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規章的制定,這樣才能讓企業正常運轉,保證企業實現有效的內部控制。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上來看,即使從整體上來說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仍然沒有完全實現法治化,可是,現在已經出臺的內部控制應用指引十分明顯的在鼓勵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進行企業的經營活動。從根本意義上講,法律法規的意義就在于規范企業的經營活動,保證企業的經營活動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讓企業的經營活動更加安全,降低企業的法律成本,也就是說,企業法制環境的建設,實際上等同于內部控制法制建設。內部控制的意義在于從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各個部門和各個環節中進行控制,維護企業的發展,這種活動不僅僅是從公司利益和公司治理的角度出發,為公司的建設不斷出力,更是在法制建設的角度上將企業合法化,有效的規避了許多可能出現的風險。
二、我國法制建設的現狀
在對我國現在的法制建設現狀進行研究之前,我們可以將視線轉移到十幾年前,看看1998年,我國企業法制建設的狀態。在1998年,李祖榮曾經對我國的企業法制建設提出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批評,并指出,我國企業法制建設中,企業生產的產品質量差,企業與企業之間缺少良性競爭,不乏競爭的現象過于泛濫,甚至存在大量商業欺詐的現象。品牌意識淡薄,忽視專利,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合同也總是出現問題,商業侵權、勞動訴訟、經濟犯罪更是在經濟市場中隨處可見。如果這些描述還不能直觀的表現出當時的法制建設狀況,那么,用數據來表達似乎更加的直觀。截止到2004年年底,法律糾紛案就已經高達146起。波及中央企業113家,涉案金額高達199億元,而究其原因,為何我國出現這樣的市場現象,其來源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來源于企業內部經營管理人員本身的素質不夠,沒有一個完善的法律意識,在進行合同簽訂等活動的時候,由于自己本身沒有對于相關知識的充分了解,在進行這些活動的時候,也缺少法律意識,這就導致經營管理人員在對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及文書的范式等方面都存在著不小的問題。不僅如此,在合同審查上,這部分經營管理人員也不是十分認真,不僅不認真的核對責任條款,甚至還有的憑借著人情關系進行口頭合同,這為企業的發展埋下了巨大的隱患,不僅沒有明確好自身的責任,甚至對整個企業的未來都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第二,來源于法制部門在機構設置上的不完善,許多法律人員由于不完善的機構設置,無法接入企業的經營決策的過程,就算企業在進行這些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相關的法律人員由于沒有一個審查環節,也無法進行干預,企業也因此在無形之中殘余了許許多多的經濟風險。并且,法制部門在服務職能上有所欠缺,各部門人員職能分工都不明確,在解決企業的法律問題時,不能有針對性的對企業問題進行解決,解決的效率也很低,解決的質量也不高。這種情況使得法制部門不能夠及時的對企業進行援助,企業仍然承擔著一定的訴訟風險。第三,來源于企業對于自己權益的忽視,許多國有企業在面對與其他企業的合同糾紛的時候,都是進行協商解決,但是,就算協商成功了,合同損失仍然存在。所以,國有企業必須重視起自己合同中的權利,才能盡可能的保證企業本身,也就是國有資產不受損失。這些問題雖然都是十幾年前提出的,但是實際上,這些問題拿到今天的市場中,仍然存在,并且改善的幅度并不大,這些問題出現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之中,出現在我國市場經濟的各個問題之中,影響法制環境的完善建設。但是,隨著內部控制開始參與進企業的經營活動之中,企業開始逐漸感受到了法律法規對于企業的約束和影響,很大程度上為企業規避了法律風險。
三、內部控制法制建設
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之中,要進行內部控制法制建設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一些沒有上市的公司和中小企業在這方面已是十分薄弱,并且法制環境的建設也需要耗費大量的成本,這些中小企業在接受的過程中是很困難的,但是在將來,如果這些企業不能夠正確認識法制建設的重要性,就一定會在發展的過程中付出慘重的代價。這就如同一個人為自己的車買保險一樣,大量的車險和商業險讓許多司機十分難以接受,但是一旦這輛車出現了問題,只有這些保險才能夠保證車主的損失最小化,保險的重要性也就立刻凸顯了出來。可是,這種“沉沒成本”總是被企業經營者忽視,他們寧愿將這些原本應當用于進行法制建設的成本作為“機會成本”進行對于商業項目的投資,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僥幸心理的體現,可能一時看來可以為企業增加收入,但是從長久發展的角度來看,對于企業有著毀滅性的影響。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應當采用溫和的方式將內控建設進行法制化的實現,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建立起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將企業原本內部職責不明確的現象進行徹底的終結,將法制意識傳遞到每一名員工的心中,建立起總法律顧問制度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各個崗位的責任和地位,讓企業能夠做到依法治理,完善好企業內部控制,讓企業本身的綜合管理能力得到提升,進而做好內部控制法制建設。第二,在法制建設方面投入大量的資金,加大成本,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要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和法律審查,明確各個崗位的責任,做到清晰的將經營活動與工作人員相聯系,做到獎懲分明。尤其是一些原本對于法制建設不是十分重視的企業,更是應當進行引導,讓這部分企業認識到法制建設的重要性,從而加大法制建設的成本。第三,企業可以進行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CSA,調動企業內部所有員工全部參與進內部控制的評估當中,激發起員工的積極性,讓所有的員工都能夠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主動地參與進企業的管理之中,更好的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內部控制的總結與評價對企業起到了一個總結全文的作用,它幫助企業找出企業內部的矛盾,也幫助計劃法案的擬定。內部控制總結是通過一系列的真實的報告與數據經過專業人員的研究與討論得出企業在某些方面存在的問題,也可以知道企業在某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等等。在進行總結和評價之前,要確保數據的真實和完整,需要各個部門統一合作,相互信任才可完成。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是在總結之后才可操作,并給出相應的評價。實際上,企業存在的許多問題,不管是法律風險還是其他,其本質上都是來源于企業內部控制的問題,而企業內部控制的問題實際上離不開企業當中的每一名員工,所以,鼓勵全員都使用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是加強員工內部控制意識和法律風險的防范意識的有力武器,同時也是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效率的重要舉措。
四、結論
內部控制法制建設已經成為了現如今企業長久發展的必然措施,我國在內部控制法制建設上仍然處于發展階段,在執行上也是強制的,雖然內部控制法制建設的優勢能夠得到更好的發揮,但是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相信在未來的日子里,內部控制法制建設能夠在日新月異的市場環境之下不斷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也會逐漸的完善內部控制建設,完善法制環境建設,真正做到市場環境的穩定與和諧。
作者:崔珂昕 黃秋菊 單位:遼寧省大連市大連財經學院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