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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農村留守兒童教導存在的突出問題:家庭教導的缺失、學校教導的缺位、社會教導的缺乏。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的教導問題,要從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等層面尋找對策,共同關注和切實解決農村留守兒童教導問題,更好地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構和發展。
要害詞:農村;留守兒童;教導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明確指出要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應包括社會各階層和各利益集團之間關系的和諧,區域、社會關系的和諧,各民族之間關系的和諧,以及經濟、社會、人、自然環境等多個方面的全面調解發展。教導與社會關系密切,和諧社會的構建必然內在地要求教導的和諧發展,并通過發揮教導的功能更好地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發展。
當前由于城鄉二元結構及農村產業結構的調動,農村出現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其子女大多數留在農村,于是教導就面臨一個新的問題——留守兒童教導。受農村整體經濟、文化及教導發展相對滯后等因素的影響,留守兒童的教導狀況不盡如人意,問題愈發凸顯,令人堪憂,成為和諧社會構建中一個“不和諧”的音符。因此,解決好農村留守兒童教導問題,對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造,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及教導等各項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意義重大。
一、構建和諧社會關注教導的和諧發展
1.和諧社會的蘊涵
和諧社會的蘊涵豐富,從系統論的角度看,和諧社會是對整個社會系統(即社會結構的總體)而言的,不是針對社會的部分而言的。社會結構是指社會系統的各組成部分或社會體系中諸要素之間比較持久、穩定的相互聯系模式,這種穩定的關系使社會系統具有形態特征。這個系統往下又可劃分為若干子系統,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這些子系統之間只有緊密聯系、互相調解,整個社會才能始終保持有序和諧的狀態。由此可見,和諧社會的蘊涵至少包括人與自然、社會及與自身的和諧,經濟和社會的調解發展,城鄉、區域的調解發展等幾個層面。
和諧社會是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及人與自身和諧的社會。人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和諧社會首先體現在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自我發展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以及人、社會與自然的和諧統一,此四者互相依賴,相輔相成,構成人的生態發展空間。未來社會是以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形式,人的全面發展要在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調解中才能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也就是推進人的全面發展的過程。和諧社會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相調解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社會發展是經濟發展的目的,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發展。和諧社會應當是城鄉發展相調解的社會,也應是區域發展相調解的社會,尤其在我國這樣一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尚不均衡的現實背景下,調解城鄉之間的均衡發展意義重大。
2.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教導的強力支持
教導與社會的關系極為密切,社會發展依賴于教導的發展,教導的發展必須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是構成社會的最基本的元素,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和核心是人”,而人的培養主要依托教導。因此,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教導的強力支持,需要通過教導提高國民的素質,奠定和諧社會賴以建立的素質基礎;需要通過教導提升國民參與和諧社會建造的意識。一定意義上,教導培養的是和諧社會的建造者,這是構建和諧社會最根本的內涵性基礎和邏輯前提。
和諧社會的構建蘊含著整體性思想,和諧社會必然內在的要求教導的和諧發展,和諧教導是一種現代教導思潮,是為適應自然、適應社會、適應人的自我發展需要提出來的。宏觀層面上,教導的和諧發展應指各級各類教導的調解發展,如普通教導與職業教導,基礎教導與高等教導,發達地區教導與落伍地區教導,城市教導與農村教導等調解發展;中觀層面上,即落實在教導內部,如在教導目標上,它要讓學生諸種素質全面和諧、生動活潑地發展,即教導通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來推動社會的和諧進步;微觀層面上,則詳細到師生的課堂教學中,要求教師為主導的教與學生為主體的學和諧統一,形成雙方互動的機制。教導通過自身的和諧發展培養出全面和諧發展的社會個體。為此,要做到教導的社會觀與人本觀并重、教導的技術品質與人文品質的有機融合、教導的效率與公平的兼顧,充分發揮教導的作用,使影響人的發展的各個要素之間和諧、有序的發展。通過培養全面發展的個體來為社會的發展服務,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農村留守兒童教導的問題
當前,受城鄉“二元結構”及產業結構調動的影響,農村出現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其子女大多數留在農村,于是就形成了一個非凡的未成年人群體——留守兒童。所謂留守兒童,是指年齡在16歲以下,其父母一方或雙方在外打工而被留在家鄉,并需要其他親人照顧的兒童。即沒有能夠跟隨外出務工的父母前往城市接受教導,而是被留在家里,在當地農村上學的農村流動人口的子女,因此又稱為“留守子女”、“留守孩”、“留守兒”、“留守學生”等。中國教導報2009年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目前農村留守兒童至少有1000萬,而且這個數字還在逐年增長。由于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及教導條件相對落伍,留守兒童的教導存在許多問題,嚴峻制約了教導的和諧發展,成為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一個“不和諧音符”。
廣義的教導包括家庭教導、學校教導和社會教導,因此,我們在分析留守兒童的教導問題時就沿用此分析框架,分別揭示出當前農村留守兒童教導存在的突出問題:家庭教導的缺失、學校教導的缺位、社會教導的缺乏。
1.家庭教導的缺失
之所以稱那些“非凡未成年人群體”為“留守兒童”,首先就與家庭的人員變動有直接關聯。留守兒童的家庭通常是父母一方或雙方都外出務工,將孩子交由單方照管或由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或嫡系親屬代為照管,這樣勢必會造成家庭教導的嚴峻缺失,詳細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家庭教導環境的缺失。農村貧困家庭不能為兒童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而且,大部分留守兒童在家還要承擔大量的家務和農活;代管人要么年事已高,除照顧孩子的基本生活外,無力教導孩子,要么是文化素質低下,無力輔導孩子的學習,其家庭也缺少文化氛圍,從而造成留守兒童家庭教導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另一方面,家庭結構的不完整導致留守兒童家庭教導功能的失調和弱化,完整的家庭教導功能的發揮應該是包括父母雙方對孩子的影響,父母雙方的教導“合力”是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要害,而留守兒童家庭結構的變化必然會部分地消解這種教導的“合力”,從而削弱家庭教導的整體功能。
2.學校教導不到位
學校是培養人這一非凡使命的場所,學校理應承擔起孩子的教導和治理的責任,充分發揮學校教導在個體發展中所起的主導作用。但從現實的情況來看,學校在留守兒童的教導問題上顯然沒有到位,詳細表現為:一是絕大部分學校的教導理念依然是把追求升學率擺在第一位,忽視全體學生的全面發展,“以人為本”的理念淪為一種口號或“擺設”。二是對留守兒童的教導針對性不強,學校教導主要著眼于受教導者的共性,而往往忽略受教導者的個性需求。留守兒童由于非凡的家庭環境的影響,常常在學習、生活、心理發展及道德行為等諸多方面出現問題,而在整個受教導者中留守兒童畢竟還是少數,有“留守兒童”就讀的學校往往無視這一非凡受教導對象的存在,對留守兒童的學習狀況、心理健康狀況和生活狀況缺乏有針對性的關注和關愛,導致這些家庭教導缺失的孩子無法在學校教導中得到有針對性的補償。三是學校教導與家庭教導的嚴峻脫節,表現在留守兒童的家長與老師之間,尤其是與班主任老師之間聯系和溝通的嚴峻匱乏,沒有形成家、校教導的合力效應,而缺少家庭教導支撐的學校教導,至今沒有能夠采取很好的措施來彌補這種家校教導脫節所帶來的“消耗”,學校教導的功能在“消耗”中大打折扣。
3.社會教導的缺乏
馬克思將人的本質精辟地歸結為“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充分表明生命個體的成長離不開社會,社會教導是個體發展不可或缺的環節。目前農村留守兒童在社會教導方面突出的問題,是社會為少年兒童的成長提供有效幫助的組織機構太少,社區教導服務體系幾乎空白。社會組織是世界發達國家普遍具有的幫助機構,其中幫助兒童是重要的內容。我國目前這樣的機構系統尚待發展,類似非政府組織的作用還不十分明顯,專門扶持農村留守兒童教導問題的社會組織更是空白。另外,受農村社會的經濟、文化整體發展水平的限制,農村地區的社區教導服務體系尚未建立。留守兒童社會教導的缺乏嚴峻削弱了社會在留守兒童教導中應該發揮的作用,也使家庭教導、學校教導和社會教導,三位一體的“理想”教導功能化為烏有。
三、解決農村留守兒童教導問題的對策
留守兒童教導問題不僅僅是教導方面的問題,它其實是我國社會發展階段中的一個非凡產物,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現象。因此,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的教導問題也不能停留于教導自身改革和完善的層面,而應該將其放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上來思索,從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等層面尋找對策。
1.政府層面
政府的責任主要是在政策層面上采取措施,確保教導的公平、和諧發展,這是政府的使命所在。詳細來說,其一,政府的底線是確保九年義務教導的順利實施,尤其是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義務教導逐步實現全部免費,從受教導機會上確保留守兒童都要有學上。其二,要進一步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保障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落實政府應擔負的責任。其三,打破二元制的城鄉戶籍壁壘,建立適應社會和諧發展的新體制。我國要逐漸改變現有的戶籍制度,保障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應制定優惠政策,采取配套措施,鼓勵引導有條件的農民工融入城市,幫助他們適應城市的生活環境,接受留守兒童在父母務工所在地入學。其四,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的建造,切實有效地對留守兒童進行教導和治理,為此,政府部門要加大對農村寄宿制學校的建造力度,不斷完善基礎設施,盡最大努力為留守兒童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最后,從政府層面來說,要徹底解決留守兒童的問題,需要各個部門和各級政府的充分協作。橫向上,各部門應調解一致以盡本部門應盡責任;縱向上,中央、省市和地方政府應調解政策和統整資源,有效解決農村的留守兒童問題,不能等問題非常嚴峻時才采取補救性措施,而應提前做好解決留守兒童的教導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