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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經濟,是兼收并蓄股份經濟和合作經濟的部分特征而成的一種新型合作經濟。首先,它是合作經濟,而不是股份經濟。股份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本質區別在于,前者是資本的聯合,后者是勞動的聯合。股份合作經濟正是以勞動的聯合為基本特征的,入股者同時也大多是企業的生產者、經營者,基本上實現了所有者和勞動者的統一,帶有“出資入股,聯合勞動護的性質。而且,任何勞動者進行合作都不把自己的財產折股入社是不可能的,合作經濟歷來都通過股份的形式集資。
己鮮明的“個少、”風格。供銷合作社的企業化有兩層含義:其一,同其它類型的流通企業一樣,供銷合作社應該法人化、獨立化,同政府及其他經營組織之間是純粹意義的契約關系,不再作為政府的準職能部門存在;其二,不再具有強烈的社團色彩。分工分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選擇,也是人類要求不斷提高效率的需要。必須明白,供銷合作社的服務性并不等于其社團性。為了實現農民節約交易費用的目的,為了提高服務效率,必須保證供銷合作社目標的一元性。
2、試圖將供銷合作社的組織結構及服務內容通過改革而一勞永逸地固定化是圖勞的。農民節約交易費用的需求本身就決定了他們對供銷合作社的主動選擇性,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農民經濟活動方式及內容的不斷變動,都決定了供銷合作社內部結構、活動方式和內容等方面的流動性。改革不是要把供銷合作社在新的模式上固定下來,而應該也必須是建立一種體制,在這種體制下,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及活動內容富有適應農民需要的流動性。
3、企業化的供銷合作社仍然能夠保證盈利與服務的統一。現在有一些供銷合作社在加強服務的同時,無法保證盈利的同時實現,其實只是由提高服務的途徑不完善造成的。經營多樣化、綜合化既能保證服務的多樣化、綜合化,也能夠通過增加規模效益而增加盈利。這其中有一點很重要:為了使盈利與服務相統一,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可以不要求經營多樣化、綜合化與服務的多樣化、綜合化完全重合。
4、通過經營的多樣化、綜合化來實現供銷合作社盈利與服務相統一的具體途徑是,以供銷合作社為先導,建立農業經濟的貿工農一體化。其含義有三層:其一,農業經濟自身由供銷合作商業、加工業、農業作為產業結構基礎而相互作用并協調發展;其二,實行供銷合作商業、加工業、農業及供產銷相結合的一體化經營;其三,與本區域以外的城鄉商業、加工業、農業三者建立多種經濟聯系,開展聯合經營。
其次,股份合作經濟具備了股份經濟的某些屬性,不同于傳統的合作經濟,表現在:(l)企業全部資產股份化,并向股東發了股份證書,承認財產的個人所有權。(2)分配上引進按股分紅,企業稅后利潤除60%以上應用于擴大再生產(其中50%作為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并按股記入個人名下,可以取息分紅)外,其余20%用于股金分紅,20寫用于集體福利、職工獎勵。(3)管理方式上,合作經濟的以人定權一人一票制,與股份經濟的以資定權、一股一票制,在這里以家庭為單元得到了統一。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選舉產生董事會作為常設機構向其負責,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間題。(4)企業入股者一般不得退股,股權可能依法繼承、轉讓、饋贈,但須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這點也與傳統合作經的退股自由不同,而與股份經濟相似。因此,股份合作經濟是股份制改造、傳統合作制發展的結果。
二、實踐意義:合作經濟組織改革的方向
股份合作經濟的最根本作用,是實現了服務與效益的結合,從而可以成為合作經濟組織改革的方向。
1.引入股份經濟的效益性,克服了傳統合作經濟效益低下的弊端。一方面,股份合作經濟在保留農民財產個人所有權的條件下,實行群體共有、合股經營,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公共積累雖不可分割,但折股到人,股東可以按股取息分紅,這些為農民的財產提供了保值和增值的動力與保障,有利于鼓勵農民集資。同時,由于合股形式靈活多樣,能夠有效地聚集民間資金、物資、技術、勞力實行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提高企業的效益以至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另一方面,由干企業內部勞動者也大多是所有者,企業利益同時反映他們的利益。他們追求財產收益、關注自身利益的欲望和行為,就會轉化為對企業資產的關切度,從而生產勞動中認真努力,最終提高企業的整體效益。
2.保留了傳統合作經濟的服務性,克服了股份經濟只講效益、不適應我國農村現實的不足。農民創辦合作社的根本目的在于得到服務,改善自己的生產、生活條件,維護自己的應得利益,而不是謀求資金紅利。一旦合作經濟改成了股份經濟,對農民也就失去了意義。畢竟合作經濟在組織分散的小生產自助發展方面,有著自身的優越性。就是在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里,至今也沒有把合作經濟與股份經濟混同起來。在生產水平低、農民資金有限的我國農村,就更不能拋棄合作經濟。
因此,運用股份合作這一新的經濟形式對合作經濟組織進行改革,將有利于其兼顧服務與效益,在服務過程中自覺講究效益,實行更高質量的服務,為農民帶來更多的利益,更好地推動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解決思路
不可否認,作為新生事物,股份合作經濟還不完善。需要進一步探討的間題有:
1.關于股份合作企業的性質間題。對于股份合作企業,盡管農業部制定的《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第三條已明確指出其實質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但以此給農村中所有名曰“股份合作經濟”的企業定性,往往令人難以信服。
目前,農村股份合作企業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農村集資新組成的,包括集體單位間、個人間、集體單位與個人之間、每種經濟單位之間的集資。這一類股東多元,但其原始產權轉為股票,實物轉為企業所有,股東只有參與決策權,而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經營,也不能隨意退股抽資。每個股東都不是企業所有權的主體,企業屬全體股東集體所有。這類企業基本上就是農業部《規定》中所指的規范股份合作企業,可以認為是集體所有制性質的。(2)社區合作組織通過引進股份制,使原集體經濟改為股份合作經濟。這一類體現了個人所有基礎上的合作占有,將其定性為集體所有制,一般是沒有異議的。(3)個體企業、私營企業、聯戶企業引進股份制形成的。對這類企業往往難以定其為“私營股份企業”,抑或“集體性質的股份合作企業”,也最引起爭議。盡管這類企業也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并提取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但由于原業主占有相當的股份,相應地,利潤分配中也有相當部分是他們的,加上企業的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他們往往便成為企業的實際所有者。這類企業也已含有集體經濟的成分。
為此,當前解決股份合作企業的定性問題,應抓住第三類企業。有三條思路:(1)嚴格按股份合作企業的標準對其進行規范,適當降低股金分紅的比例,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2)在企業性質一欄中增添“私營股份經濟”這一“戶口”將其從股份合作經濟中分離出來,實行相應的政策。(3)改革現行行政色彩還很濃的企業管理制度,取消對企業的定性,只要是適應農村現狀、有利提高農民積極性、能夠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就應給予支持和鼓勵。
2.關于分配上的問題。(1)分配過多地向個人傾斜。股份合作企業中,股東普遍參與二次分配,按股領取固定利率的股息,列入成本,不受企業經營好壞的制約,為稅前分配;稅后利潤中除20%用干分紅外,另外的用于集體福利、職工獎勵以及公共積累的部分,股東也都是有份的。溫州實證調查表明,稅后利潤中按股分配部分約占70%左右,分配明顯向個人傾斜。而且,股東旱澇保收的稅前利益遠遠超過稅后紅利(風險收益),不利于企業風險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因此,按資分配部分應提高稅后紅利的比例,逐漸取消稅前固定股息。(2)關于公共積累的不可分割,有兩個尚待明確的問題。一是當企業破產或因其它原因停止經營時,公共積累歸屬如何?是政府還是股東?二是當有股東因故要退出企業,轉讓股份時,公共積累的相應部分是否也要計價?
這兩個問題實質上就是公共積累最終可否分割到個人的問題。回答為“可”,則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有名無實;“不可“,則又難免企業分配上多分紅少積累的短期行為產生。對此,可以在企業經營時期仍給予其集體所有制的待遇,但需將國家給予的減免稅和扶持基金另列帳目。當企業終止經營時,在公共積累中應優先一次性還本付息(利息可按銀行長期貸款的利率),歸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所有,用于發展其它集體經濟。剩余部分方可用于股東分割。股東退社時,類似地,公共積累中的這一部分也應按股計價。由于只是股權的轉讓,資金并未被抽走,不會影響企業穩定、擴大經營,公共積累也仍作為一個整體,由企業新股東按股集體共有。這一做法在客觀上并沒有造成公共積累被分割的結果,不影響企業經營時期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但企業自身積累部分實際上是可以最終分割到股東個人的,這就將有利于把企業的長期發展與股東的現實利益更好地結合起來,有利于克服企業的短期行為。
3.關于企業的內部管理問題。總的說來,企業內部管理是比較混亂的,雖設置了董事會、監事會,但往往流干形式;有的企業則根本不曾設置。同時,一股一票與一人一票相結合,在實踐中存在操作上的困難,二者往往難以統一。而且,企業內部股東關系復雜,親緣較多,既加大了決策的難度,使企業在多變的市場環境中,常常由于決策遲緩而貽誤時機;也由于很大程度上靠感情的維系,造成企業穩定性差。
因此,應切實加強企業的規范化管理,由股東民主討論修訂企業章程,建立、健全企業的組織機構和監察機構,制定各級管理制度,使企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一人一票還是一股一票問題上,應選擇絕大多數股東樂于接受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