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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保護的主體是發明人或設計人。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有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之分。對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發明或設計人。職務發明創造則是以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并獲得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但專利權的所有或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世界上最早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是威尼斯共和國,15世紀,地處地中海沿岸的威尼斯共和國,商品審查和商品交換比較發達,科技創新活動非常活躍,出現了一大批科技創新成果。為了維護發明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科技進步,威尼斯共和國在1474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現代專利制度的法律物理學家伽利略發明的“揚水灌溉機械”在1594年獲得了專利權,保護期20年。
在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也同樣表明,知識產權制度是在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的推動下形成的。1978年后我國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空前活躍,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論斷深入人心,科技體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使我國科技創新主體開始走向市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為形成科技創新的市場機制,優化配置技術創新資源,并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開始構建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與此相對應,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駛入了快車道,《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計算機保護條例》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都在這一時期應運而生。2001年我國加入WTO,根據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要求,對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了修改、完善,實現了與國際規則的對接,初步建立了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同時,陸續加入了有關國際組織和公約,保護其他公約成員國的合法權益,加強了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在初級階段就顯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國際保護水平的高起點,并在執法方面也是積極主動、嚴肅公正的,形成了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體系。
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的互動關系
1科技創新的發展促使知識產權制度建立和完善
由于科技創新具有可傳播性和國際化的發展趨勢,也就要求知識產權制度給予相應的協調和保護。由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相關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產生,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科技創新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制度得以不斷的完善,目前,已有170多個國家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2科技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源泉
科技創新是始于技術設想、終于商業上成功應用的過程。這一創新過程圍繞著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展開,通過參與這一過程的諸項函數的多次重新組合,使某項知識和技術成果轉化為商品,并獲得市場化的經濟利益。
3科技創新拓寬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人類社會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生物技術為主要內容的當代科技革命蓬勃發展,新發現、新發明層出不窮,多數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已經將專利保護范圍幾乎擴展到一切領域。
實施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推進科技創新
1知識產權檢索、檢驗制度
專利文獻數量巨大、內容廣博,據統計,90%-95%的最新技術資料首先反映在專利文獻上,查閱專利文獻可以縮短可以時間約60%,節省40%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因此知識產權檢索和檢驗制度是貫穿于單位的整個知識產權管理貫穿。在科研項目構思、立項、實施的各個階段都需要進行全面的檢索和檢驗,以防盲目開發,重復研究,也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在項目立項前,可通過專利文獻系統,詳細了解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最新技術情報,可以開闊設計人員的視野,提高研究與開發的效率;在項目研究的過程中,也要密切跟蹤國內外專利動態,保持研究的先進性;項目實施時利用專利文獻對技術與經濟進行預測,了解把握新技術的分布狀態、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制定技術競爭對策和科研對策提供了重要依據,更要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分享社會給予的豐厚回報的同時,利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研究和跟蹤科技發展的最新動向,進行新一輪的創新。
2知識產權激勵制度
科技人員是單位科技創新的動力和源泉。提高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是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內容。2002年,最新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詳盡地規定了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標準;一項發明質量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0元:被授予質量權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參照上述比例發給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該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發明人和設計人的應得的報酬,一定程度激發了廣大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熱情。
作者:梁威單位:四平市英城公證處